因為日人的封鎖政策使蘭嶼達悟族獨特的文化得以受到完整的保存,本研究 擬探討在觀光發展歷程的脈絡下,以及生態旅遊的萌芽過後對蘭嶼地區的達悟族 文化是否有影響。因此在探究達悟族傳統文化受到哪些影響之前,必須事先瞭解 當地的傳統文化,透過文獻回顧資料、初步的田野訪查紀錄,整理目前專家學者 以及一般民眾認知上的傳統文化,分為社會組織、拼板舟文化、部落禁忌、祭祀 闡述如下。
一、 社會組織
達悟族的社會,以父系世系為親屬的結構原則,與其他原住民社會的母系社 會結構不同。因財產權屬的關係又有全部落與家庭之間的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產 生。每個家族之下的各個家族,是最基本的生產單位。典型的達悟族家族構成為 父系的核心家庭,原則上子女婚後應該與父母分居,自行成立家庭,因此每個家 庭的平均人口在四人左右。
蘭嶼達悟族訂定了許多禁忌,族群裡不論是食物或是器具都會區分為老人、
男人、女人、小孩等級,魚類有魚類的分法,男人魚女人不能吃等等禁忌。
而在社會的中心禁忌最多的則是孕婦及產婦,一般家庭辦理喜喪事等,或是 節慶大禮,孕婦及產婦必須避開,從家屋前經過也必須迴避;再來是小孩,小孩 不能去大人聚會的地方、不能單獨等等,而女人能做的事情與吃的食物又與男人 不同;老人則是所有事情都可以做、食物也都可以吃。若以魚類為例,則魚類中 屬於鮮嫩較無腥味的是小孩與女人食用;屬於較腥、味道不好的魚類則是男人或 是老人食用。
圖 4- 6 蘭嶼雅美族群社會結構分層 孕婦
小孩 女人 男人 老人
禁忌 多寡
【本研究繪製】
由於達悟族的社會是以父系世系為親屬結構原則,又因財產權屬關係而有全 部落與家族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產生。而蘭嶼達悟族的另一項特色,就是沒有 階級區分或統一領袖酋長的制度,其社會權威並非來自世襲,族人在平等與共享 的制度下共同生活。根據衛惠林、劉斌雄(1962)蘭嶼雅美族的社會組織中,在 深入調查部落後,將蘭嶼雅美族特殊的社會文化組織大致區分為以下幾點闡述,
1.人口與家族構成。2.父系世系群。3.雙系血親群與姻戚關係。4.婚姻制度。5.
親屬稱謂。6.名制。7.分工合作與共勞團體。8.財產制度。9.社會權威。
1984 年台灣大學土木學系出版「蘭嶼地區自然及人文資源保育與開發研究」
中,曾詳細對其傳統文化詳加解釋,其社會組織則分三部分說明,1.親屬制度。
2.土地及財產制度。3.權力結構。
2002 年「蘭嶼部落文化藝術」編者劉其偉,因深感蘭嶼部落文化因文明的進 入而逐漸凋零,開始整理日治時期(諸如鳥居龍藏、瀨川孝吉、稻葉直通、馬淵東 一、千千岩助太郎、奧田彧、岡田謙、鹿野忠雄珠氏)及光復過後(中央研究院 民族學研究所、凌純聲、張光直、鮑克蘭、李亦園、衛惠林、文崇一、陳奇祿、
宋文勳、高業榮、劉斌雄、李卉、林衡立、許世珍、呂炳川、石磊、李哲洋、林 希娟諸人)研究蘭嶼文化人類學上的重要文獻,將蘭嶼達悟族社會組織分為六個 部分詳加解釋,1.家族集團。2.親族集團。3.地域集團。4.捕魚集團。5.分享與 饋贈。6.財產的繼承。
許多專家學者對蘭嶼達悟族的傳統社會文化多有著墨,並深入研究其族群的 譜系與文化發展歷程,本節主要研究為蘭嶼達悟族之社會組織,因此針對各學者 對於蘭嶼達悟族社會組織的闡述,本研究綜合其上述,並分為以下幾部分,一、
親屬制度。二、權力結構。三、土地及財產制度,說明蘭嶼達悟族的社會組織。
(一)親屬制度
蘭嶼達悟族特殊的社會文化中有他們獨特運轉的社會制度,有別於台灣其他 原住民族的母系社會,達悟族以父系家族自居,分家後建立家宅而形成父系世系 群,所謂的父系世系群又可稱為家族集團,類似我們常用的族譜系統。家族系統 中又可區分為父系、母系、男系、女系,並視家族事件而對血親有兩套觀念,分 別是父系世系群、雙系血親及姻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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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系世系群
達悟族的家族型態,其父系主義幾乎是絕對的,以父系家族為基層單位衍生 家族枝群則構成了所謂的父系世系群。如同我們的家族族譜般,達悟族人也有他 們的家族譜系,世系的繼承法原則上是父傳子、子承父。達悟族的父系繼嗣群是 憑藉著居處法則(residential rule)而建立起來的,因此在認識他們的的繼嗣 法則時首先要瞭解他們的居處制度(衛惠林、劉斌雄,1962)。
其居處制度規定夫婦、子女為一家的構成份子,最主要的變動是在子女婚後 的居處變動習慣。由於達悟族是從父居制(patrilocal residence),即是妻從夫 居,幼子從父居,長大結婚後,初期仍住在父家,子媳可以暫時從父居,直到生 育子女後才另在父系群的宅地上另建新居;雖成家育兒後必須自父家分出,但仍 舊與父族保持恆久的家族系統關係。父系家族型態變遷如圖 4-7。
圖 4- 7 父系家族型態變遷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每一個創立家系的父系世系群,雖由一家分出若干家庭,但新家原則上仍集 中建在舊屋附近,形成家屋群,同時也是由父系家屋分枝關係所構成。因此,家 屋群是由許多父系家族分家後構成,而由此等基層父系及家屋群即構成所謂的父 系世系群(如圖 4-8)。依家宅發展的原始情形是每一世系群所屬的家屋大體上集 中在村落內的某一個區域內,直到鄰近已不復在有空地可用時,才越過他人的宅 地到村落周邊另建新屋,而形成該世系群的一個飛地。
達悟族的部落概念是以毗鄰父系世系群的家宅集合而構成,除了以父系為繼 嗣的法則外,也繼承家屋,但有別於台灣習慣的繼承家屋完整保留延續的觀念,
達悟族的男嗣在父親死後繼承家屋,並共同把父親的房屋拆毀,各分有其家屋建 材。唯建材中有一根中柱 Tomok 必須歸長子,拆屋後的宅地也由長子優先使用或 管理。若長子棄權才讓與下一位兄弟使用。
女嗣則既無權分得建材,更無權承受宅地。如年老無男嗣而死亡者,則其兄 弟或族人集體拆毀其家屋,分有其建材,宅地變為世系群之公物並交由族長管理,
可以分配予自族人建屋,也可以與他族交換土地。惟家中無男嗣而改由女嗣繼承 家宅者,可以承受父族之宅地與建材,但實際上只是臨時保管人,當下一代有男 嗣時即還權於男嗣(衛惠林、劉斌雄,1962)。根據達悟族人繼嗣的社會文化,甚 多族人寧願絕嗣廢家,而不用女嗣承繼,或改由同世系群內另立繼子繼承家宅,
而不願女嗣贅婿延續家系。
圖 4- 8 父系世系群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由上述可知蘭嶼達悟族的父系世系群是由定居於一個村落內以父系家屋為基 礎的親族集團。由許多的家族為最小單位衍生出第二期的枝族系群最後形成部落 宅地的幹族系群,這些自家族至幹族的親族單位,其功能多數是與土地財產或其 他現實權利相關連,特別與兩種親屬制度的組織相關連,其一是水渠灌溉,另一 則是漁團組織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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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悟族的部落組織是在這兩種重要的活動的要求之下建立起來的,因為達悟 族是一個於民間營農耕的部落。主要食物來源是水芋的種植,而水芋的種植非常 仰賴水渠系統的灌溉。蘭嶼由於地形地質因素,部落社群都建造在海岸與山林之 間的礁岩山坡上,背山面海,而背後例有兩三條河,自山上把高處的水請瀉下來,
由於河流短促,若不加以系統化的處理水源,則每逢颱風侵襲很容易被洪水沖刷 而成為不毛之地。因此,達悟族為灌溉水芋建造水渠灌溉系統,同時也將山林河 流整理為大小水渠。水渠系統也可以父系世系群的關係分析,整理過後的溪流系 統最大的水渠屬於一個幹族系統,即全父系世系群;最小的水渠系統則屬於一個 枝族系統,用以灌溉部落族人的水芋田。每一個水渠系統有一個公產管理人曰 ipapuipunut,由一個幹族內行輩最高,年齡最長而有聲望的長老擔任;而水渠系 統最小者由一個枝族長老擔任,為終身職。6因此每一部落內的水渠灌溉系統最能 夠代表父系世系群。
由於世系群不斷的因為家族的產生而有更多的枝族,也代表會有更多大小面 積的水芋田需要水渠灌溉,因此每一部落族群中不只擁有一個自然水源的水渠系 統,小的世系群亦偶有借用別的大族水渠開闢枝流的情形,惟發生情形極為罕見。
第二種與父系世系群密切相關的組織是漁團組織,海洋島嶼的地區,達悟族 人是一個標準的捕魚民族,而捕魚的漁團組織同時也是他們的一個祭祀組織。捕 魚是男子的工作,所有男子到了青年期時必須加入一個船組為船員。達悟族的漁 船有兩種,一種是三人以下乘用的小船(tatara),屬於各自家族所有。另一種漁 船是六個人以上乘用的大船(tsinulikulan),有六人、八人、十人乘用的漁船。
每屆漁季是年中重要的大事,而海上捕魚是集體性工作,同屬於船組的船員 不能有缺額,且常需後備船員。此種集體工作也正式象徵著部落社會中互助的精 神與共享的制度。而漁團組織的關係通常是同一世系群,但因需要更多船員做為
每屆漁季是年中重要的大事,而海上捕魚是集體性工作,同屬於船組的船員 不能有缺額,且常需後備船員。此種集體工作也正式象徵著部落社會中互助的精 神與共享的制度。而漁團組織的關係通常是同一世系群,但因需要更多船員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