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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服務實習相關教育政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部落服務實習相關教育政策

第一節 部落服務實習相關教育政策

研究者從106 學年度下學期(2018 年 2 月)受領公費,成為原住民公費生,開始 著手進行研究和履行契約之義務。而成為原住民公費生無非需要了解自身的權利及義 務,研究者便對部落服務實習的相關政策進行研究,欲回應研究問題「如何改善部落 服務實習之相關政策?」,以下將對「部落服務實習」進行文獻探討。

針對一般公費生和原住民公費生須履行的義務,在「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 服務辦法」有明確的規定,本辦法在民國2010 年 03 月 19 日新增為第 7-1 條,到今日

(2020 年 05 月)已做過四次修正,不只被獨立成第 8 條,也進行多次文字修改和新 增款項,為的是更因應臺灣與時俱進的教育現況。

其中研究者想了解的「部落服務實習」相關政策,目前(2020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後)在此辦法中第8 條第一項第九款被提及——「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於部落服務實 習未達八週」,部落服務實習的相關內容為本條第二次修正時所增列,為瞭解「部落 服務實習」新增的緣由,研究者欲探討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中第7-1 條的新增與三次的修正說明。

一、 2010 年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7 條

欲了解第7 條與第第 7-1 條的關聯性,研究者首先查看第 7-1 條新增之前的內 容,以下為2010 年 03 月 09 日第 7 條的內容:

2010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第7 條 公費生於受領公費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 契約書。前項契約書應記載學生姓名、系級、受領公費開始年 月、受領公費年限、分發服務年限、違反約定喪失接受公費與分 發之權利、償還公費之條件與核計基準、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保證人對公費生公費賠償負連帶責任、簽約日期等事項。師資培 育之大學應將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從第7 條的內容得知,此條文欲在公費生這特殊身份中給予一定的約束力,故使 用「行政契約書」做為憑證,使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安心賦予學生此特殊身份。中央主 管機關會希望安心的賦予身份有其原因,辦法中第3 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 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應規劃公費生之培育」。從以上內容中得知,中央主管機 關有義務需要為地方安排公費生,而這些培育的金費跟責任都由中央主管機關承擔,

而這些責任需要對地方負責,研究者是由辦法第2 條第二項得知,「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和 第3 條第三項「公費生培育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配至各師資培育之大 學」。

二、 2010 年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7-1 條

以上的敘述可以理解中央的憂慮和本辦法第7 條的存在意義,隨著教育政策的改 革演進,可以從第7-1 條被新增,以及一次又一次的修正中發現,中央主管機關面對 設立公費生的態度,逐漸由消極轉為積極,從單純為了安心的賦予身份、花費資源的 簽訂行政契約書,轉變成對於公費生有品質上的要求,研究者以下將按照修正時間順 序,對關乎公費生義務的規定進行逐條探討,並統整條文的要求以及逐年條文的變 化,以下為2010 年被新增的第 7-1 條:

2010 年 03 月 19 日本條新增

第7-1 條 公費生肄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 收分發之權利:

一、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

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德育操行成績,任一學期未達八十分,或曾受記過以上處 分。

三、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 定及格證書。

四、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課業,

未達七十二小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一項第一款是針對學業成績的限制,規定學業成績必須在80 分以上,若未在 80 分 以上,至少在班上的排名也要在前30%。第二款是對於操行成績的標準,成績必須達 80 分以上,且不能被記過。第三款是對於外語能力的要求,需達到 A2 級以上的合格 證明。第四款希望公費生達成一定的義務輔導時數,每學年至少完成72 小時。

從這四款中研究者可見,本條文在學業、品德、能力以及善盡社會責任上都有一 定的要求,其立法理由在於維持公費生之素質,而在本次條文的修正對照表中的「說 明」也再次證實,此條文在公費生品質上的重視: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外界迭有公費生素質不佳評論,爰增訂公費生淘汰機制,即公費生 肄業期間,如有所列學業、德育操行成績、英語能力或義務輔導時數等 未達標準之情形,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以提升公費 生素質,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三、 2013 年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7-1 條

在第7-1 條被新增以後的三年間,研究者認為中央主管機關觀察到原住民公費生 在適應的難處,故在2013 年修正時進行彈性調整,不將成績的規範限制在剛獲得身份 的學生身上,也就是剛入學的第一學年成績並不一定要80 分以上或排名 30%以內,使 得原住民公費生在第一學年度還有機會理解須履行的義務和限制,以下為新增之內 容,修改之部分皆以底線呈現:

2013 年 11 月 05 日修正(第一次修正)

第7-1 條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之第一學年成 績,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目前(2020 年 05 月)原住民公費生的概念,最早在上述 2013 年修改的第 7-1 條 被提及,當時以「原住民籍保送生」稱之,由此可見,一般公費生和原住民公費生在 2013 年修改之前並無區別,皆需要符合 2010 年版本的第 7-1 條公費生規定,而到 2013 年,原住民公費生才與一般公費生有所區別。

四、 2015 年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8 條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 格證書。但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公費生取得A2 級以上英語相關

說明

三、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將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修正為B1 級,惟考量離 島地區及原住民籍公費生之文化刺激與本島學生有差異,爰給予渠等特殊考 量,仍維持為A2 級。

九、增列第三項,賦予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學業成績之彈性規定,俾 給予渠等特殊考量並落實適性輔導機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在條文對照表的說明中可見條文的修改者因考慮到「漢族中心主義」的影響,原 住民與主流文化有著文化上的差異,積於考量,故下修英文的門檻,而對於學業成績 的要求,則採取更人性化的措施。學業成績的要求原先在2013 年考量第一學年公費生 的適應情形,故不給予成績上的規範,而此次2015 年的修改,對於第二學年的學業成 績依然延續第一學年從寬審核,不因連續兩學期未達80 分以上或是班級排名不在前 30%就取消公費資格,調整成只需成績達 75 分或是班級排名前 40%即可。

在學業成績上,從第一學年的「不要求」到第二學年也採取「從寬要求」,讓公 費生循序漸進接受義務,符合人性而非工具性,此種方式研究者認為是合理的。雖然 因著文化差異對公費生須符合的學業能力有進行下修,但在教育專業上反而相對要 求,以下是為了保證公費生教育專業所增列的內容說明:

說明

一、增列第一項第五款,明定公費生於畢業前應通過教學演示。

二、增列第一項第六款,明定公費生於畢業前應符合提報單位教育專業知 能,俾利教學現場師資需求,並確保教育品質與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例 如:第二專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五款明確規定,原住民公費生必須在畢業前完成教學演示,而第六款也規定畢業前 要修必地方所提出的教育專業能力,因為公費生是由各地方提出需要,中央主管機關 培育出公費生,故此款對中央主管機關來說是一項保障,能使公費生在畢業前為地方 滿足專業條件,並使這位公費生對地方帶來貢獻。而在各項的專業條件中,族語能力 以及對於部落服務實習也在修正中被提及,分別被增列為第七款及第八款:

說明

三、增列第一項第七款,明定原住民籍公費生於畢業前應通過族語認證。

四、增列第一項第八款,明定原住民籍公費生於畢業前應於部落服務實習之 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畢業前須完成八週的部落服務實習,中央主管機關設定此規定的同時,可促進原住民 公費生更瞭解未來將服務的對象和地區,也可提升服務的精神,此規定不只有時數認 證的規定,在每次的服務行動後還需報告服務內容及心得。

從七、八款的新增可見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族群意識和族群認同的重視,若原住 民公費生獲得教育專業及學科知識,但對於族群並無回饋之心,那種種主管機關所耗 費的資源及時間都將視為白費,研究者認為此次的修改,著重在建立原住民公費生的 族群意識和自我認同上,為的是期望精進原住民公費生對於地方的實質效益。至於部 落服務實習為原住民公費生帶來的具體實質內容為何,研究者將在研究分析章節中進

從七、八款的新增可見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族群意識和族群認同的重視,若原住 民公費生獲得教育專業及學科知識,但對於族群並無回饋之心,那種種主管機關所耗 費的資源及時間都將視為白費,研究者認為此次的修改,著重在建立原住民公費生的 族群意識和自我認同上,為的是期望精進原住民公費生對於地方的實質效益。至於部 落服務實習為原住民公費生帶來的具體實質內容為何,研究者將在研究分析章節中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