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鄉村旅遊
鄉村地區(rural area),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the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CED)的定義,有三大特徵:人口密度低、主要 經濟來源為初級產業、傳統的社會結構模式。而所謂的人口密度,OCED 認為要 低於每平方公里 150 人(OCED,1994),這項規定明顯與各國的標準並不相同1, 對人口集中於西部平原區的台灣也不盡然適用。
Lane(1994)認為應該從三個方面來定義鄉村:一、人口密度與定居人口數。
二、土地利用方式與經濟。三、傳統的社會結構。Lane 進一步給予鄉村定義如下:
鄉村是相對而言人口密度較低之處,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來自農業。
1996 年,由歐洲議會各會員國所組成的歐洲理事會(The Council of Europe)
認定鄉村地區的特徵為:內陸或海岸鄉村空間
(
inland or coastal countryside),有小型城鎮與村莊,該地區的空間主要用途是:一、農業(含農、林、漁、牧,
水產養殖業與園藝業)。二、居民的經濟與文化活動(手工業、工業、服務等等)。
三、非都市型的遊憩與休閒區(或作為自然保留區)。四、其他用途,如:住宅、
貯藏。其中,鄉村空間特色,與居民高度集中、產業水平或垂直整合的都市地區 有顯著的不同(王俊豪,2005)。
鄉村旅遊(rural tourism)亦有人稱為鄉村觀光。早期 European Community 以地理空間來定義,「所有發生在鄉村地區的旅遊活動」皆為鄉村旅遊,但是這
1 例如:丹麥認為鄉村地區人口總數須低於 200 人;挪威認為鄉村地區人口總數須低於 200 人;義大利、
樣的定義並不周延,因為如果在鄉村地區從事都市形態的旅遊活動,並不能稱之 鄉村旅遊。OCED(1994)提出「鄉村旅遊產品區別特徵」,認為鄉村旅遊能提 供遊客個人化的接觸、對鄉村自然與人文環境體驗的渴望,而且盡可能讓遊客參 與居民的活動、傳統與生活方式。
Lane(1994)認為鄉村旅遊是在鄉村地區從事不同於都市地區的休閒活動,
其主要元素包括(Lane,1994;OCED,1994):
一、位於鄉村地區。
二、立基於鄉村特有的機能:小型企業、開放空間、與自然以及襲產、傳統 社會、傳統經驗的接觸。
三、能參與當地居民的活動、傳統與生活方式。
四、提供個人化的接觸。
五、建築物的規模通常很小。
六、鄉村的傳統特徵是成長緩慢,通常這與當地家庭有關。傳統特徵對當地 旅遊產品有著具大的影響。
七、結合鄉村的環境、經濟、歷史與地點,產生不同的旅遊形式。
八、觀光收入有相當高的比例能讓當地獲利。
國內研究(陳怡萍,2005;廖淑容 2006)則定義鄉村旅遊為「在非都市區域,
擁有包括經濟、產業、歷史文化及特殊地景,而因特殊文化,產生持續性的旅遊 活動。」
大致而言,鄉村旅遊的類型包括(Sharpley and Sharpley,1997):
一、農業觀光(agti-/agrotourism):直接與農業環境、產品有關,或直接待 在農場,在室內或露營,進行教育活動、用餐、休閒活動,並販賣農產 品或手工藝品。
二、農場旅遊(farm tourism):直接與農場相關,通常是在農場內用餐住宿,
體驗農場的經營方式與魅力。
三、荒野與森林旅遊(wilderness and forest tourism):有些人將此部份排除在鄉 村旅遊之外(如:Meier-Gresshoff, 1995;Asikainen),但是潛在的經濟與 永續經營問題仍值得思考。
四、綠色觀光(green tourism):通常指向鄉村這個「綠色」地區,但是更指向 一種對環境較為友善、負責的旅遊方式,尋求觀光發展與社會環境、實 質環境的共生關係。
五、生態旅遊(Ecotourism):在自然環境中進行旅遊,積極保護環境並且能為 觀光地區的社會、文化帶來直接利益。遊客也能獲得正面的教育經驗。
生態旅遊被視為鄉村發展、觀光產業、資源管理、保護區管理的整合手 段。
發展鄉村觀光的地區雖然各有其特色,歸類起來大約有五項共同的特徵 (Farrell and Thirion, 2000):
一、小型的、家族式的設施。
二、高度鞏固而密集的社會結構。
三、勞動人口中大多從事與觀光相關的工作,其中有部份是兼差。
四、不同的地區性商業之間緊密相依。
五、有度假小屋和中小型的企業供給本地人與遊客消費。
六、限制建築與對基礎設施的需求、社區強烈地控制環境與資源使用,在某 些地區甚至會限制遊客人數。
七、密集使用房屋。
綜合上述,足見鄉村旅遊具有複雜而多面的活動型態,因為每個鄉村地區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