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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古蹟

依據三民書局《大辭典》,對「古蹟」一辭的解釋為:

「指從前留留存下來來的文化遺跡,包括風俗、信仰、人民等的遺留留 痕跡或紀念念物。」

許多相關古蹟論論述題材之論論文中,皆針對「古蹟」進行行解釋與說說說 明。臺灣對於「古蹟」二字之定義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 第二款中提及:「依本法指定公告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落、古市街、

考古遺址及其他歷歷史文化遺跡。」此法令令對古蹟提出簡略略的解釋,

現今隨著多元的古蹟保存運動推展下,對古蹟的定義也逐漸多樣 化,原本單單只將重點置於「古建築」的觀點,已擴大拉拉遠至包 含更更多元的定義,不不只是大眾所盲目的「時間」向度度認知,而是 包含文化、社會、更更大眾記憶式的定義,它所代表的是一個地方 由古至今凝結著人、事、地、物的綜合,將無形的記憶與有形的 實體合而為一的場所。

貳、歷歷史建築

「 歷歷 史 建 築 」 (historic building) 這 個 名 詞 國 外 早 在 1666 年年就提出相關保護的立立法文獻(張旂彰,2000),而在台灣 較正式的相關法令令一直到了了 1999 年年九二一大地震之後才問世,

並於 2000 年年 10 月公佈《歷歷史建築登錄錄與補助辦法》。

而國外所定義的歷歷史建築與國內的有所差異異,本論論文所討論論的

「歷歷史建築-美荷樓樓」係指依2007年年香港政府古物諮詢委員會公 佈的《香港具保留留價值之歷歷史建築》所登錄錄的歷歷史建築為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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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論對象。

歷歷史建築與古蹟所代表的都都是承續歷歷史而不不可抹滅的精精神神場 所,代表不不同地點或區域專屬的回憶與意義,其在法令令上與被稱 為「古蹟」者有不不同層級的意涵,所受的限制也不不相同,列列級古 蹟所受的保護與限制會大於歷歷史建築,在本文中的夥伴計畫之中 也可以看到對於歷歷史建築或是古蹟的再利利用方式面積歷歷史建築可 用空間是大於古蹟的,而古蹟所具備的各項價值也應高於歷歷史建 築。

參參、再利利用

台灣的古蹟再利利用政策,從一開始 1950- 60 年年代的「拆 除重建」與「文明」的凍結式保存,到 1970 年年代與觀光結合,

1980 年年代之後文建會的時代來來臨臨,逐漸將古蹟帶到一個文化消 費的時代(葉葉乃齊, 1989),逐漸古蹟再利利用政策,在台灣的古 蹟界發聲,並蔚為風潮。

對於『再利利用』一詞,多引述於《建築、設計、工程與施工百 科 全 書 》 之 定 義 : 在 建 築 領領 域 中 , 藉 由 重 新 組 構 (reconfiguration)一棟建築,以便便使其原有機能得以一滿足新 需求之形式。重新延續一棟建築物或構造物之舉,某些情況亦 有人稱其為建築之調適或改修。再利利用藉由實際使用的方式重 新活化原來來的空間,將之轉化為未來來之新活力力。

《 ADAPTIVE REUSE:Issues and Case Studies in Building Preservation》所稱的意義指的是「舊結構籍由當代的觀念念,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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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修復復改善成適應當代卻又保存其機能完整性之手法」1 。 再利利用相關議題在 1990 年年代之後的台灣開始多元,不不但再利利 用的形式愈來來愈豐富,在思考上也趨於活化,但卻也因此使得 台灣在再利利用的爭議上愈來來愈多。根據過去相關學者論論述,大 體可以很清楚了了解再利利用的意義,而目前台灣經濟文化發展趨 勢潮流流走向文創產業,無論論再利利用的是古蹟、歷歷史建築、閒置 空間,都都有文創的元素加入。《歷歷史性建築室內空間再利利用之 研究》(洪愫璜,2002)並將目前台灣再利利用之經營類類型歸類類為 四種:(1)以展示為主之再利利用經營(2)藝文活動使用之再利利用 經營(3)休閒遊憩結合之再利利用經營(4)餐飲消費之再利利用經營。

藉洪愫璜從經營的類類型來來視檢台灣當前案例例之歸類類,我們也可 發現,對於歷歷史性建築的再利利用,『文化消費』似乎成了了古蹟 營利利的潮流流。

肆、青年年旅旅館館

提 供 住 宿 的 場 所 , 早 就 出 現 在 社 會 的 需 求 與 脈 絡 中 ,

「Youth Hostel」這個字源自於德國,約在 1909年年,由一位德 國教師Richard Schirmann所創立立,其認為徒步的旅旅行行對於學生 來來說說說有正面的意義,能夠學習知識識以及增強體力力,故常在假日 時帶領領學生出外進行行活動,而郊外住宿地點難尋,這時一個學 校在假日時放教室提供出外的遊子住宿的構想,並且邀請國內 學校參參與,在這樣的努力力下,此青年年住宿概念念開始普及。於

1David G. Woodcock, 1988, 《ADAPTIVE REUSE:Issues and Case Studies in Bu ilding

Preservation》, P.vii-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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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年全德國已有超過700家青年年旅旅舍,平均每天50萬學生入住 其中,具規模後成立立了了青年年旅旅舍協會,開始進行行青年年旅旅舍事務,

在住宿量量提高的狀狀況下,校舍不不敷使用,因此在政府支持下,

將青年年旅旅館館移至閒置的公共建築中,此狀狀況為今日青年年旅旅館館之 雛形(Grassl 1999.1982)紐紐約市的Hostel定義:青年年旅旅舍是 提供共用或是私人房間,給自我意識識清楚的個人或是團體的短 期住所。並且提供公共空間和公用設施。一間青年年旅旅舍不不應該 是緊急救難中心,也不不是遊民住所,也不不是中途之家。

伍、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近年年來來在歐美進而到 港澳中國大陸陸台灣都都開始了了廣泛討論論,非營利利組織藉由商業行行 為達到經費自主的目標,並且因為經費自主而能夠持續並且不不 受大環境經濟對於捐款的影響下,對於組織的社會目標持續的 進行行,此為社會企業對於非營利利組織帶來來的影響。

目前社會企業首要問題在於歸納出社會企業系統性的分析 指標(鄭勝分 2007),其認為在指標的建立立中,EMES 分析指標 作為基礎,由中可知社會企業在歐洲的認知為 1、提供就業機會 2 、回應新的需求,以及在 OECD 報告書中提到,社會企業在各 國都都有不不同的意涵,社會企業仍欠缺共同的定義。

本研究針對香港的歷歷史建築夥伴計畫中美荷樓樓個案進行行研究,

在香港的社會企業發展,香港學者陳錦棠認為香港的「社會企 業」具有四項特質:

1.藉企業的發展策略略達成社會目的。2.其發展途徑包括:以工 代賑,以及社會投資兩兩項。3.鼓勵勵社區中的邊緣團體自立立更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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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視可永續發展。而香港自 2001 年年社會企業得到政府的認同 和支持,在該年年得到政府大量量撥款,在本研究中使歷歷史建築再 利利用,透過政府撥款,非營利利組織透過再利利用方式以社會企業 形式達到解決就業機會,活絡社區經濟,以及解決歷歷史建築需 要大量量資金金維護的現況。

本研究所指社會企業為 NPO 透過方案,建立立歷歷史建築以青年年旅旅 館館形式創新營運模式,得以經濟自主,以實踐其社會目的之組 織型態。也就是解決就業問題,透過企業策略略及商業運作達至 社會目標,組織型態得為營利利或非營利利組織,其利利潤得有限制 分配,它同時具有社會與經濟目的,盈餘應有一定比例例做為其 他社會目的使用,達此條件得稱為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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