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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鐵花村音樂聚落相關研究文獻

第三節 鐵花村音樂聚落相關研究文獻

以「音樂聚落」為名的鐵花村,並非一般聚落的概念,從表面來看,音樂呈 現是主要展演方式,與一般所指稱的 Live House 有所相符,然而從起建、經營 方向與經營目的等,卻與一般的 Live House 有所差異,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鐵花 村音樂聚落先予討論並進一步定義。

一、鐵花村音樂聚落的定義

單就「聚落」(settlement)一詞來看,文化人類學辭典解釋:聚落是人類居 住地的生存空間組織模式,人是社會化動物,按一定規範組織在一起的人群,居 住在一定地域即構成聚落(石奕龍 2002:446)。2006 年修正公布《文化資產 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中規定:「聚落,為具有歷史風貌或地域特色之建造物 及附屬設施,包含原住民部落、荷西時期街區、漢人街庄、清末洋人居留地、日 治時期移民村、近代宿舍及眷村等。」另黃賜二認為,聚落是人類定居於地上的 意思,包涵了「人」與「空間」的關係,也是人類聚集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不單 是建築物的集合體,其中還包括了有關生活的生活設施及生產設施(黃賜二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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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對聚落的解釋,位於台鐵舊宿舍區的鐵花村音樂聚落,雖符合《文 資法施行細則》之部分定義,然而鐡花村並無人定居於此地,與黃賜二(2013)

所指「聚落是以人的生存與繁衍為中心,再進一步發展至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 之間,進而人與超自然之間的種種形而上的與形而下的結果」差異甚大。因此有 人認為,鐵花村只是 Live House(獨立音樂現場展演場所)。

廖孝淳指出,Live House 一詞起源於日本,為一種提供高品質高水準音響效 果與舞台的室內場地,Live House 提供一個專為表演而生的空間,並且提供專業 水準的音響器材與燈光,規模從數十人到數千人的空間都有;台灣的 Live House 發展則分類成美軍來台渡假時期之職業樂團與俱樂部等(1964-1974)、民歌時期 的聚業樂團與鋼琴酒吧等(1975-1983)、後民歌時期職業樂團重現與 Live Pub

(1984-1992)、Live House 之大眾化與職業樂團(1993-2002)、樂團世代來臨

(2003-2009)、現場時代興起(2009 至今)等六個時期(廖孝淳 2014:21-22)。

經濟部商業司並於 2010 年通過了 Live House 營業登記項目,依據《音樂展演空 間規範》將 Live House 定義為:指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之展演場所,供從事 大眾普遍接受之音樂藝文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營利事業11(廖 孝淳 2014:23-24)。就此來看,鐵花村於音樂展演之現況,確實符合經濟部商 業司對於 Live House 的定義,也如廖孝淳所指,屬於 Live House 第六個時期「現 場時代興起」階段。

不過,由 NPO 組織執行公共政策、專為特定目標「打造原住民音樂平台」

建構而來的鐵花村,從最初的作為就和 Live House 完全不同,這可以從當時任 職台灣好基金會執行長的徐璐記錄鐵花村經營方式中明確看見:「在台東,學習 放慢、放鬆,是一個自然演進的過程;鐵花村,則像是學習如何在多元文化及價 值中取得身心平衡的修練場」(徐璐 2014:115)。徐璐指出,鐵花村創村的初心,

是希望為原住民的音樂創作與人才創造一個平台、一個舞台,所以鐵花村的工作

11 2010.12.13 經濟部經商字第 09902428290 號函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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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伴,平常接觸的音樂人、藝術家多數都是原住民。我的左腦想著:「鐵花村的 永續發展需要自給自足,要經營。」右腦想著:「不能忘記初心,要讓它成為原 住民音樂與人才的基地,要有耐心、要給它時間」(徐璐 2014:115)。

鐵花村包含音樂表演空間及相關儀式展演過程(如敲擊鐵花鐘宣佈節目開始 的行為),同時有一群人進行音樂創作活動及生產設施(如鐵花吧台、鐵花小舖 及慢市集),不過除了營業設備符合 Live House 之定義外,實際操作行為上,反 而更貼近黃賜二對於聚落的描述。

那麼,幾位碩士論文研究者又是怎麼看待鐵花村與其他音樂空間的差異?陳 俞臻(2012)指出,鐵花村從外在觀之,它是音樂人自由展現作品的舞台,及與 其他音樂人交流的平台,外界的觀感是自由、開放、無拘束的環境為其特色所在;

由內觀之,當地原音朋友稱它為「客廳」,即在市中心的部落形態展現。從原漢 關係而言,它足以作為向外述說原住民自身文化生態的空間管道,而帶給異族的 意義除音樂外,可說是部落生活的初探體驗。(陳俞臻 2012:122)陳俞臻認為,

鐵花村不僅僅是音樂人自由展現作品及相互交流的舞台,對非原籍人士來說,更 是透過音樂帶給部落生活的首次體驗。不過其指出鐵花村是台東市中心的部落形 態展現部分,筆者則認為,除了台東市中心仍存在如卑南族寶桑部落及阿美族四 維、馬蘭、康樂等部落,仍依循傳統辦理歲時祭儀,是完整部落形態展現以外,

鐵花村同時兼聚著市集功能及社會企業營運模式,和一般部落仍有所不同。曹馨 文(2014)對於鐵花村音樂聚落的成立,認為與原住民現代歌手與原住民傳統音 樂在台灣的地位,從 1996 年郭英男美國亞特蘭大夏季奧運會的宣傳短片配樂,

到 2005 年張惠妹受邀於陳水扁總統就職典禮演唱國歌等事情而逐漸攀升有關。

曹馨文研究指出,許多原住民知青以音樂創作為自身文化進行傳承與發揚,藉由 創作來進行對社會的批判與反思。這股力量的凝聚與建立似乎喚醒了族人,為向 下紮根來培育新一代原住民音樂創作,許多專屬於「原民風」的表演空間紛紛成 立,如在地與政府相互合作扶植經營的「鐵花村」。音樂人的不斷養成以及表演 空間的創立,似乎顯示那些曾經被埋沒與遺忘的族群文化,已成功地從夾縫中探 出新的枝芽。(曹馨文 2014:17)

31 團包括「圖騰」、「MATZKA」、「BOXING」亦曾分別奪下海洋音樂大賞獎。

14 蝙蝠洞是台東最後一間以民歌及現場演唱為主要經營模式的西餐廳,包括巴奈、陳建年、紀 曉君、龍哥(郭明龍)、昊恩等台東在地原住民歌手都曾以此為聚集地,然受限音樂餐廳被列為 八大行業之林、相關法令限制太多,而於 2001 年結束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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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綜合上述研究內容及筆者經驗,對於鐵花村音樂聚落,筆者認為可以定義為

「以社會企業模式經營,為音樂人進行包括各種音樂類型、儀式及活動展演空間 的原住民音樂平台。」

二、研究鐵花村音樂聚落相關文獻

由於成立僅六年不到,與鐵花村相關的研究文獻數量並不多,可供參考的包 括陳秀珍撰《臺東光點個案執行評估之研究》、張寶分撰《臺東「鐵花村」旅遊 目的地意象與場所依戀之探討》,以及龔芳儀撰《以風土資本探討創意觀光及其 資源之整備與營造—以竹山鹿谷地區與臺東光點及池上光點為例》共三篇,三篇 碩士論文以台灣好基金會執行東部國際光點計畫過程及鐵花村於 2010 年成立後 至 2013 年執行現況之探討為主,其中陳秀珍以公共政策執行為出發點,剖析台 灣好基金會執行東光計畫之相關作為及影響;張寶分則有更明確的在地觀點,從 鐵花村周遭區域的改變、遊客反應、在地認同上去做分析。至於龔芳儀在其論文 中,則僅有包含大量圖片在內共 23 頁篇幅說明台東光點,內容並以記述當時活 動狀況等為主;另雖有以台東鐵道藝術村為題之研究論文,然與台灣好基金會執 行東光計畫及台東縣政府執行國際魅力據點計畫無直接關聯而未列入。

陳秀珍以台東光點之政策執行,做為主要研究方向,認為政策執行評估與政 策監測是有系統的探討政策或計畫執行過程的內部動態,研究重點包括政策運作 是否照原訂設計進行?是否達成預定的目標?服務輸送是否確實送達標的團體?

以及政策執行過程是否出現明顯的缺失或非預期效應?另其針對台東光點係由 交通部觀光局與台灣好基金會共同推動,形成公私協力夥伴關係,非僅政府一方 推動,為能瞭解個案的執行過程並加以評估,以動態系統反饋觀點為基,以執行 評估理論觀點為主,輔以公私協力夥伴關係來探討台東光點個案的執行動態過程

(陳秀珍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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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生活型態。不過光點執行團隊非在地公益基金會,在地團體尚未直接參與(陳 秀珍 2014:79)。筆者認為,鐵花村的營運狀況確實如同陳秀珍研究結果,已將 資源輸送至標的團體,並影響台東生活型態。不過就其批評「在地團體尚未直接 參與」部分,台灣好基金會於進駐台東之初,即開始輔導在地經營團隊的成立,

鐵花村現有工作人員中,九成以上為在地子弟或已入籍台東者,慢市集攤友亦有 高達八成為在地業者,甚而連遠嫁至台東的越南籍新住民,都成為攤友之一,與 其研究結果「光點執行團隊非在地公益基金會,在地團體尚未直接參與」有明顯 差異。

對於政策執行過程是否出現非預期效應部分,陳秀珍則列出包括台東縣政府 施政滿意度上升、外界對台東投資金額大幅上升,整體地價上漲資產增值、呼應 都會 Life Style,朝文創結合商業化生活型態改變、以及較吸引在地與國內旅客 等四項正負非預期效應(陳秀珍 2014:80)。以筆者實際參與鐵花村經營角度來 看,亦符合鐵花村周遭環境現況發展。

不過,陳秀珍於政策建議中提出,往後推動新的政策時,可以多加聽取在地 意見,兼顧各界不同聲音,除了與國際接軌呼應台北,同時保留台東原有的 Life Style 生活價值。其亦批評公益團體是否太理想性導致曲高和寡,未具營利思惟,

不過,陳秀珍於政策建議中提出,往後推動新的政策時,可以多加聽取在地 意見,兼顧各界不同聲音,除了與國際接軌呼應台北,同時保留台東原有的 Life Style 生活價值。其亦批評公益團體是否太理想性導致曲高和寡,未具營利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