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開放原始碼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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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開放原始碼軟體 開放原始碼軟體 開放原始碼軟體 開放原始碼軟體
由於本研究於後文中之討論主軸-Google 的 Android 平台使用屬於開放原始 碼軟體的 Linux Kernel 作為其底層核心架構,而 Android 平台本身所採取的各種 原始碼授權策略亦衍生於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因此本研究於本節將針對開放原 始碼軟體之定義、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以及開發原始碼軟體之優缺點等進行介紹,
並探討廠商採用開放原始碼軟體的主要理由。
壹 壹 壹
壹、 、 、 、 開放原始碼之定義 開放原始碼之定義 開放原始碼之定義 開放原始碼之定義
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指的是採用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 軟體,且亦受智慧財產權制度所保護。一般而言,開放原始碼軟體是由來自各地 的開發者透過網路鏈結自願性的參與軟體之貢獻與開發,而軟體本身雖然也有智 慧財產權的存在,但對於相關權利的運用與傳統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其最大特色 即是將軟體的原始碼加以開放,讓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並散佈由開發社群所開發 出來的軟體30。
而在明確的定義方面,目前根據開放原始碼協會(Open Source Initiative;OSI)
對於開放原始碼之定義如下述十點所示31: 一
一一
一、、、 自由再散佈、自由再散佈自由再散佈自由再散佈((((Free Redistribution))))
符合開放原始碼定義之授權條款,不得限制使用者銷售或轉讓與其他不同程 式聚合並加以散佈之開放原始碼軟體,且此一授權不得要求權利金或其他費用。
二二二
二、、、 程式原始碼、程式原始碼程式原始碼程式原始碼((((Source Code))))
程式散佈時必須包含原始碼,且條款必須允許程式以原始碼或編譯過之形式
(compiled form)散佈。若程式散佈時未包含原始碼,則須提供一個公開之方式 讓他人可取得原始碼;若欲以此收費之費用亦不得超過合理重製程式所需之花費,
30 資料來源:張憶嬋(2006),開放原始碼軟體商業模式及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開放原始碼軟體商業模式及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開放原始碼軟體商業模式及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開放原始碼軟體商業模式及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國立政治大學 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4。
31 開放原始碼之定義原文可見網址:http://www.opensource.org/osd.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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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若是透過網路讓他人下載原始碼則不可以收取任何費用。
三三三
三、、、 衍生作品、衍生作品衍生作品衍生作品((((Derived Works))))
授權條款須允許程式之修改及衍生作品之產生,且允許修改後的程式及衍生 作品得以原軟體之同一條件散佈。
四 四四
四、、、 原創作者原始碼之完整性、原創作者原始碼之完整性原創作者原始碼之完整性原創作者原始碼之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Author’s Source Code))))
授權條款可限制原始碼不得以修改後之形式散佈,除非此一授權允許基於修 改程式之目的,並採取修正檔(patch files)之方式以區別修改部分非屬於原始創 作者所創作;授權條款亦須允許被授權人對於所修改之軟體有加以散佈之權利,
且授權內容得要求衍生作品使用不同於原始軟體之名稱或版本號碼以區別於原始 軟體。
五 五五
五、、、 不得歧視任何人或團體、不得歧視任何人或團體不得歧視任何人或團體不得歧視任何人或團體((((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 授權條款不得歧視任何人或團體。
六 六六
六、、、 不得歧視程式於任何領域內之利用、不得歧視程式於任何領域內之利用不得歧視程式於任何領域內之利用不得歧視程式於任何領域內之利用((((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
)))授權條款不得禁止任何人於特定領域使用此一程式,如不得禁止程式於商業 目的之使用或於基因研究上之利用。
七 七七
七、、、 授權條款之散布、授權條款之散布授權條款之散布授權條款之散布((((Distribution of License))))
取得程式者進行程式之再散佈行為時,隨程式所授與之任何權利無須取得額 外之授權。
八八八
八、、、 授權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授權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授權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授權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 連結於程式中之權利不得僅限於特定軟體散佈之所須,所有被授權人均與原 始程式被散布之狀態享有相同之權利。
九 九九
九、、、 授權不得對其他軟體加以限制、授權不得對其他軟體加以限制授權不得對其他軟體加以限制授權不得對其他軟體加以限制((((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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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條款不得針對隨同散佈之其他軟體加以任何限制,如不得規定在同一散 佈媒介上之其他所有軟體亦必須為開放原始碼軟體。
十 十十
十、、、 授權必須為技術中立的、授權必須為技術中立的授權必須為技術中立的授權必須為技術中立的((((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Neutral))) )
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基於任何特定技術或介面模式,如不得限制授權條款採用
「點選即視為同意(Click-Wrap)」之程序作為使用者接受條款之要件。
值得注意之處為開放原始碼軟體並非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32,更非免費 軟體(freeware)33或共享軟體(shareware)34,開放原始碼軟體與上述其它軟體 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並非僅止於規定程式原始碼的流通或是自由散佈與使用,其主 要目的為希望透過對於開放散佈方式、條件及權利義務之限制等明確的規範,達 到讓開放原始碼軟體順利商業化之目的,並透過「開放」所凝聚的社群開發力量 讓軟體的功能更加完善。
32 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指的是符合「四大自由」(four kinds of freedom)定義之軟體。四大 自由為 GNU 軟體計劃發起人 Richard M. Stallman 所訂定,包括執行程式、研究與修改程式、散 布程式以及改良程式四項自由,是以「程式使用者」為中心的四大主張,旨在實現程式使用者對 於程式的各項自由。資料來源:葛冬梅,四大自由與自由軟體四大自由與自由軟體四大自由與自由軟體四大自由與自由軟體,自由軟體鑄造廠,網址:
http://www.openfoundry.org/component/option,com_content/Itemid,347/id,1448/task,view/,最後瀏覽 日期:2010 年 4 月 23 日。
33 免費軟體(freeware)是一種免費的軟體,在使用上也沒有時間的限制,不過使用者不見得可 以拿到原始碼,而在使用目的上也常有限制,例如:僅限非商業用途、僅限個人用途等;而另外 雖然大部分的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都是免費使用,但也有不少是收費的,所以自由/開放原始碼 軟體並非免費軟體。項自由,是以「程式使用者」為中心的四大主張,旨在實現程式使用者對於 程式的各項自由。資料來源:同前註。
34 共享軟體(shareware)是商業公司發展出來吸引消費者購買軟體的的一種試用軟體。使用者可 以使用共享軟體一段時間,之後就必須付費才可以繼續使用軟體或是購買功能完的軟體。不但因 為使用期限有所限制,使用者也無法拿到程式原始碼。資料來源: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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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依是否開放及是否收費區別各種原始碼 資料來源:Berlecon Research (2002)
貳 貳 貳
貳、 、 、 、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介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介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介紹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介 紹 紹 紹
35一份程式原始碼授權條款若是經過開放原始碼協會(OSI)之核可通過其符 合開放原始碼的定義且經過 OSI 之商標認證機制後,即可以稱之為開放原始碼授 權條款。目前經 OSI 認證通過符合開放原始碼定義的授權條款有 66 種之多36,以 下本研究將常見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分為下列三大類:
一 一一
一、、、GPL 類、 類類類
此類條款以 GNU Public License 2.0(GPL 2.0)為代表,同屬此類的授權條款 尚包括 GNU Lesser Public License 2.1/3.0(LGPL 2.1/3.0)及 GNU Affero Public License 3.0(AGPL 3.0)等。GPL 為基於自由軟體之父 Richard M. Stallman 設計 的 Copyleft 授權概念37所發展而來,其主要目的為落實自由軟體四大自由的精神38, 因此極為強調對於軟體著作權人之權利保護,更具備相當程度的授權拘束性。
在授權拘束性方面,GPL 授權條款規定對於就算是僅擷取一小段原始碼使用而開 發出來的衍生作品或修改版本,亦必須以相同的 GPL 方式授權散佈,並公開原始 碼予他人使用。由於這種類似病毒感染性(Viral Effect)或授權攫取性(License Capture)的特質將讓其他使用 GPL 程式原始碼所衍生的程式碼作品也會感染成 為必須完全開放他人使用的狀態,因此對於想要使用 GPL 程式碼而不願將開發出 的衍生程式原始碼公開的人而言,將面臨是否要使用 GPL 程式碼的抉擇考量。總
35 一份程式原始碼授權條款經過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OSF)之核可後即可 稱為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其中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GNU/GPL)為第一份自由軟體授權條 款,且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並無商標認證之相關機制。本研究於後段內容的介紹係包含開放原始碼 授權與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之綜合說明,而為避免讀者混淆兩者條款之定義,因此特於註腳說明之。
36 參考 OSI 依照字母順序排列授權條款,網址: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alphabetical,
最後瀏覽日期:2010 年 4 月 23 日。
37 Copyleft,或稱「反版權」、「版權屬左」、「著佐權」、「公共版權」,是一由自由軟體運動所發展 的授權概念,選擇 Copyleft 授權方式並不代表放棄著作權,反而是貫徹始終強制被授權人使用同 樣授權散佈衍生作品。在自由軟體授權中加入 Copyleft 條款之後,該軟體除了允許使用者自由使 用、散佈即改作之外,更要求改作後之衍生作品必須以同等的授權方式釋出以回饋社群。資料來 源:維基百科,網址:http://zh.wikipedia.org/zh-hk/Copyleft,最後瀏覽日期:2010 年 4 月 24 日。
38 關於 GNU 計畫與 GPL 的詳細介紹可參見網址:http://www.gnu.org/,最後瀏覽日期:201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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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而言,這種病毒感染的特性雖然維持了 Stallman 對於自由軟體自由開放的理念,
卻亦剝奪了使用者對於軟體授權條款內容的選擇權利,因此 GPL 為集毀譽於一身
卻亦剝奪了使用者對於軟體授權條款內容的選擇權利,因此 GPL 為集毀譽於一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