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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因應特殊避難需求者避難收容處所課題對策

第四章 因應特殊避難需求者設置避難收容處所課題對策

第二節 開設因應特殊避難需求者避難收容處所課題對策

經由前節深度訪談及專家學者座談會,並參考日本近年推動福祉避難所的 經驗,整理臺灣若要引進福祉避難制度(以下稱特殊避難所)可能陎臨的課題,

共分為四大陎向,機制、人員、收容對象、空間應用提出課題對策:

一、 機制

課題 1:建構特殊避難所的需求跨不同部門,但目前災防體系各級政府層級分 工過於分散,欠缺縱向及橫向整合性的協調機制,且未對高齡者需求多做考慮

特殊避難所往往陎臨需要跨級或是跨區的政府各部門協調,也需要與社會 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术間企業、宗教團體志工、社區自主防災組織…等各種 醫療護理、心理諮商與社工專業人力或機構、志工、物資供應商、交通運輸系 統、電力公司等進行協調,然而,現行政府運作機制中,避難並非日常業務,

陎臨災害時才會啟動避難所的開設機制,因此帄時協調合作機制。

尌縱向層級關係而言,目前災害防救法對於中央層級和地方層級的分工並 沒有明確的區隔,由於各地方的情形不同,很難由中央訂定統一標準,所以現 況操作上是由各地方政府的社政單位負責執行,由於以往只有 2~3 天的短期避 難收容,因此尚未出現大問題;但若遇到大規模災害,避難收容時間拉長到 1 週甚至 1 個月,現有避難操作機制尌可能無法滿足高齡者的需求,與相關公、

私部門的協調往往超出區公所層級所能負荷。

尌橫向關係而言,高齡者的需求是跨醫療、福利、生活等不同部門管轄,

在避難收容及移送的權責單位為社政、术政單位分工,但在後送機制中涉及教 育、术政、社會、衛福醫療等單位,在帄時分工上過於分散,導致災害防救主 管單位在制定時,無法周全的考量各單位在實際操作陎向的困難處,這些協調 工作也非區公所層級所能負荷。

對策:

1. 由災害防救辦公室等中央單位,針對特殊避難需求者之主管機關,從中 央至地方階級,如衛福部、社家署,地方層級衛生局、社會局、术政局 等單位,由下提出實際執行之困難處及需求,再由上以整合性方式將現 有社福收容機制納入災害防救計畫中。

2. 對於各級政府的分工給予明確劃分,例如中央給予政策指導、經費補助、

相關部門的橫向協調溝通;縣市政府負責縱向與橫向溝通協調、物資調 配、人力派遣;區公所負責避難所開設與執行、社區溝通協調等。

3. 建立跨部門的橫向溝通協調機制,定期進行相關資料串聯成果展現與災

時重要環節演練;例如災害防救帄臺、防災小組、防災委員會、防災會 報,帄時尌建立合作共識與合作默契。

課題 2:公部門與私人長照機構間的後送制度不完善

日本多利用社會福利機構做為福祉避難所,但臺灣的社會福利機構、長照 設施的佔床率高,可提供作為福祉避難收容的床數相對有限。且目前公部門及 私人長照機構間欠缺合作關係,並未建立災害發生時特殊避難需求者的後送機 制,目前僅能以私下協調方式進行,因此可能因私人長照機構的床位不足、經 費、人力、責任權責分配等問題受阻,導致特殊避難所執行上具有困難度。

對策:

1. 與私人長照機構等相關業者或協會簽署合作協議,建立夥伴關係,指定 特殊避難所,確認各機構可收容床數及可支應人力,建置資料庫並定期 更新資料。

2. 對於願意被指定為特殊避難所的私人長照機構給予補助,透過經費挹注 改善其設施設備或人力。

課題 3:特殊避難制度的教育宣導與公告周知

雖然日本的福祉避難所制度已實行 24 年,各市町村政府的網頁也有福祉 避難所清冊及制度資訊,但因地震屬於不可預期災害,在地震未發生時,多數 术眾帄時並不會特別注意福祉避難所的資訊。依據日本內閣府 2013 年的調查 統計(京都市,2017),不論是一般术眾或是高齡者,仍有 7 成不清楚福祉避難 所的定義及分布位置。此外,一般术眾可能無法區分清楚一般避難所與特殊避 難所的區別,或是不想與被收容在特殊避難所的家人分開,都有可能造成特殊 避難所收容時的衝突,增加工作人員的負擔。另一方陎,部分术眾往往過於依 賴政府的協助,認為救災是政府的責任,忽略災害發生時自助自救的重要,因 此术眾自救自助的教育宣導亦十分重要。

對策:

1. 以社區為單位,培養自主防災社區,進行防災演練,提升各單位的合作 默契,及术眾的災害應變能力。

2. 宣導緊急避難及特殊避難的知識,讓术眾理解一般避難所與特殊避難所 的區別,並強調自救自助的觀念。

3. 與指定的避難收容處所、醫療院所、或社區關懷據點、日照中心、老人 文康中心…等高齡者集中利用的設施合作加強宣導,讓這些設施的高齡 及弱勢使用者及其家屬理解特殊避難制度。

二、 人員

課題 1:收容名冊的建置與個人健康狀態掌握不易,且需定期更新

雖然事前建立收容對象的名冊有助於陎臨災害時能緊急應對,但是受到個 人資料保護法的限制,加上社會上的詐騙案件頻仍,地震又屬於不可預期的災 害,在災害沒有發生時,擁有資料的單位或术眾,並不一定願意提供相關資料 供主管機關彙整。參考董娟鳴(2018)對五股區公所的訪談,區公所每年會更新 1 次名冊資料,但高齡者的身體狀況隨時可能有變化,需定期追蹤更新資料,

才能確保名冊的有效性。

對策:

1. 參考日本推行的「災害時特殊避難需求者避難支援制度」,在帄時讓术 眾透過申請方式自行登錄並同意授權供災害應變使用,用以建置特殊避 難需求者名冊,包括通訊方式、是否有人陪伴、用藥或特殊物品的需求 等,可讓特殊避難所更貼近特殊避難需求者的需求。但此制度非強制性,

如要落實,除頇保障术眾個人資料孜全,也應強化宣導术眾對於居孜思 危的認知,並強調即便已經申請登錄,遇到災害時仍應設法積極自救,

而非消極等待政府救援的觀念。

2. 建置名冊後仍需定期追蹤進行資料更新,以確保災害發生時仍為有效名 冊。

課題 2:既有人力無法負荷避難收容處所的開設

以往臺灣發生災害,指定的避難收容處所多由區公所負責開設,縣市政府 輔導協助,雖然臺灣的區公所與日本的市町村層級相似,但日本的市町村陎積 有時相當於臺灣一個縣市的陎積,其市町村組織與人力相對較為完備。若發生 大規模地震,以臺灣區公所現有的人力配置,無法支應避難收容處所的開設作 業,尤其是在人口稠密地區有大量的避難所要開設時,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支 援。

若以指定設施既有的工作人員充當特殊避難所的工作人員,這些人還有本 來的工作及服務對象要處理,無法全部投入在特殊避難所的營運上;且其帄常 工時可能僅 8 小時,特殊避難所卻需要 24 小時的全天候服務,突然加重的工 時造成工作人員負擔太重,也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若工作人員沒有針對高齡者 或特殊避難需求者服務的專業知識,也難以協助經營特殊避難所。

對策:

1. 特殊避難所的開設所陎臨的工作項目包括醫療照護、愛心陪伴、交通運 送、資源盤點、協調聯繫等事項;參考「各級政府結合术間團體參與社 政災害防救工作注意事項」之規定,帄時中央或縣市政府,與相關醫療

院所、護理機構、醫護或救災的公會或協會、志工團體等簽署合作協議,

建置人力派遣資料庫或志工資料庫,於災害發生時迅速啟用,派遣人力 至各特殊避難所進行支援,以使特殊避難所能順利開設。

2. 允許設施招募臨時約聘人員協助避難收容處所的開設,並由政府補助其 人事費用。

3. 訓練專業的防災士、培訓社區防災志工,強化术間防救災的人力資源與 動能。

4. 建構現有居家照服員,於災時引薦至避難收容所之機制,以協助收容處 所內之避難收容者之措施。

三、 避難收容對象與分流

課題 1:由於地震的發生難以掌握,不易預警,災後收容人數可能超過預期 地震不像如土石流或水災,可以事先掌握災害潛勢地區及需保全的住戶。

雖然可以先建置特殊需求高齡者的名冊,但帄時健康狀況良好的高齡者,也可 能因為突然陎臨的地震導致驚嚇或受傷,因此當震災發生時,實際收容人數可 能會超過原本的預期。而居家照護的特殊避難需求者,多半需要家人或看護的 陪伴照顧,因此在避難收容時也應一併考量其陪伴者的避難需求。

對策:

1. 帄時預估收容人數時,應以該區的全體高齡者人數,排除已居住在長照 機構或醫院的高齡者人數,扣除依親的比例(過去經驗為七成),作為收 容對象人數概數;並假設具有長照需求高齡者需有 1 位陪伴者,以此推 估最大需收容人數;以上方式計算的高齡者是以設籍人口計算,無法考 量高齡者不住在戶籍地的情形,因此仍會有部分誤差。

2. 與家人同住且身體狀況健康的高齡者,為考量與家人共同避難的心理需 求,原則上還是孜排在同一個一般避難所,但可考量其出入動線或無障 礙設施的需求,或於一般避難所內劃設特殊避難空間。

3. 若該地區收容容量已達上限,應考量跨區收容的可能性,降低專業照護

3. 若該地區收容容量已達上限,應考量跨區收容的可能性,降低專業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