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身體與心靈的逆旅
第三節 關於旅程的知識
第三節 關於旅程的知識
本節針對敘說內文的疾病名詞與障礙進行闡釋,概要說明意義與使用時機,便於 讀者在後續文本的理解。
一、Treacher Collins (崔契爾柯林氏)症候群
Treacher Collins 症候群,又稱下顎顔面骨發育不全症,是在1900年時由 Treacher Collins醫師所命名,是種1/10000機率之染色體顯性疾病,第五對染色體上的TCOF1基因
(5q32-33.1)發生缺陷所致。12其特徵是在早期胚胎髮生過程中出現顱面發育異常,顴 骨和下顎骨發育不全,顏面輪廓眼窩比例明顯,及外耳道發育不全,耳道閉鎖形成小耳 症、下眼瞼呈V字型缺陷或下垂、眼睛下垂、部分患者有斜視現象。咽管及鼻咽管狹小,
以及發育不全的下頷造成舌頭位置向後移動,造成呼吸道受擠壓;睡眠時無法獲得充足 的氧氣,突然呼吸暫停,而有睡眠窒息(Sleep Apnea)情形發生,嚴重者尚有唇顎裂等 徵兆。13大部分患者是因此基因偶發性突變而罹病,另一部分患者具有家族史,意即遺 傳自父母親其中一人之缺陷基因,此疾病之臨床症狀差異很大,許多成人患者症狀十分 輕微不易診斷出來,待生育此病症之患童才發現自身亦為患者。大部分致病原因未明,
部分受到遺傳或環境因素的影響,民間傳訛母親懷孕期間持剪刀、釘釘子、搬家、移動 家具,而驚動胎神等因素純屬臆測,不足採信。14
二、聽覺障礙者(people with hearing impairment)
聽覺,是我們對周圍空氣中傳來聲音的感受能力,若無法經由聽覺來接收聲音或無 法清楚了解聲音的內容,稱為「聽覺障礙」或「聽力障礙」,簡稱「聽障」。15聽覺障 礙的界定和其他類身心障礙一樣,可以從不同向度來分類。從醫療的觀點,常以聽力損
12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罕病分類與介紹〉:http://www.tfrd.org.tw/tfrd/rare_b/view/id/142,檢索日期:
2018 年 11 月 15 日檢索。
13 Dixon, Michael J, “ Treacher Collins syndrome.”Journal of medical genetics 32.10 (1995): 806.
14 社團法人羅惠夫顱顏基金會,顱顏百科小耳症。https://www.nncf.org/encyclopedia/microtia,檢索日期:
2018 年 11 月 26 日。
15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聽 障 人 協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 2010 ) – 聽 障 成 因 及 種 類 。 http://www.cnad.org.tw/ap/news_view.aspx?bid=25&sn=3364944a-5a8e-4b27-b56b-31a012737a18,檢索日 期:2018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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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程度來表示;從教育的觀點則注重兒童能以聽覺訊息處理語言,及對教育表現的影 響。
依據民國 106 年行政院衛服部修訂公告之「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五條,將 聽覺障礙定義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並將聽覺障礙分為以下三種等 級:
(一) 輕度:優耳語音聽閾平均聽力損失在 55 至 69 分貝者;
(二) 中度:優耳語音聽閾平均聽力損失在 70 至 89 分貝者;
(三) 重度:優耳語音聽閾平均聽力損失在 90 分貝以上者。16
民國106年修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將聽覺障礙定義為:「指 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17
聽覺障礙者在吵雜的環境中或聲音較低時有聽取的困難,若能配戴助聽器,則可 改善其聽及說話能力。聽障若按醫學觀點的障礙性質來劃分,可分為下列四種:
(一) 傳導性聽覺障礙:源自外耳(耳廓、外耳道)與中耳(鼓膜、聽小骨、耳 咽管)部分對聲音傳導的干擾,例如耳垢阻塞、外耳炎、黴菌感染、腫瘤、漿液性 及凹陷性中耳炎、耳膜穿孔、膽脂瘤、耳咽管病變、聽小骨硬化等。
(二) 感覺神經性聽覺障礙:由於內耳(耳蝸、半規管、前庭)部分感覺細胞或 神經纖維的退化,使聽神經將聲音從內耳傳到大腦的功能受損或不足,前述多項先 天性病變與後天性的疾病均會導致此類聽障。
(三) 混合型聽障:傳導性與感音性兩種混合的聽障。
(四) 中樞性聽障:由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中各種不同的異常所 引起的聽障,例如腦部受傷、心理異常、老年化、中風等。18
聽覺障礙者聽力皆不相同,聽損者依聽損狀況配戴不同形式的助聽器或開刀植入
16 衛 生 福 利 部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 〈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作 業 辦 法 〉 : https://dep.mohw.gov.tw/DONAHC/cp-1032-5186-104.html,檢索日期:2019 年 1 月 7 日。
17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規 查 詢 系 統 ,〈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87,檢索日期:2018 年 11 月 17 日。
18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聽 障 人 協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
http://www.cnad.org.tw/ap/news_view.aspx?bid=25&sn=3364944a-5a8e-4b27-b56b-31a012737a18,檢索日 期:201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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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耳,有的聽障者使用手語,有些聽障者使用簡單的手勢,有些利用讀唇、筆談方式 與人溝通,何種溝通才是適合聽覺障礙者並無定論,Marschark認為應視聽障者的語言能 力而定。19本研究所敘及之聽覺聽障研究者本人,指個體的聽覺器官生理機制有了損傷,
而導致聽取聲音有困難,其聽力損失為左耳72分貝,右耳75分貝之傳導性聽覺障礙,但 以口語為主要溝通方式,因聽力損失(簡稱聽損)在社會層面遭遇挫折的個體,不包括 以手語為主要溝通方式的聾人(Deaf)。20
三、身心障礙運動員
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法,民國103年修正之特殊教育法中,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 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21
(一) 智能障礙。
(二) 視覺障礙。
(三) 聽覺障礙。
(四) 語言障礙。
(五) 肢體障礙。
(六) 腦性麻痺。
(七) 身體病弱。
(八) 情緒行為障礙。
(九) 學習障礙。
(十) 多重障礙。
(十一) 自閉症。
(十二) 發展遲緩。
19 轉引自李芃娟,《聽覺障礙》,(臺南:國立臺南大學特殊教育中心,2012),頁 36。
20 李芃娟,《聽覺障礙》(臺南:國立臺南大學特殊教育中心,2012),頁 17。
21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特殊教育法: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36,檢索 日期:2019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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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其他障礙。
本研究所指之身心障礙運動員,則為參與運動之以上概括的身心障礙者,包含研 究者本身在內。
四、聽人
聽覺障礙者稱聽覺正常的人為「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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