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案的考察
第三節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的爭議之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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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的爭議之述說
誠如第一節所述,民眾與政府、縣市與縣市之間的紛爭似乎都出在環境影響 評估事件、土地徵收事件,也因此相較於環境影響評估、相思寮土地徵收事件,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事件,並未能獲得像環境影響評估、土地徵收事件爭議一樣,
有較多的媒體及報章雜誌的注意,以及學術文章的關懷。而這樣的關注,某種程 度上來說,正反映了葉俊榮對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審議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範 圍有所重疊的質疑213,亦即環境影響評估的爭議,往往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的 爭議中看見。因此本研究欲在本節探討有關中科四期開發案相關爭議,並試著抽 絲剝繭指出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在該事件爭議中所扮演之角色,以具體呈現非 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本身的爭議。(相關程序表,請見下表 4-1)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與土地徵收爭議間之關係
早從 2009 年 4 月 14 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召開第 1 次專案小組會議首 度審查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時,就有零星被收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有到會議 內進行發言,並表達以地易地、居住安置、工作權保障的需求,同時環保團體亦 質疑徵收的必要性,以及對被徵收者保障的不足。而該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 中,委員要求開發單位於下次會議時報告徵收的公益性何在,以及依照科學工業 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應當進行安置計畫以及以地易地之間之關係。然而於同 年 4 月 28 日召開第 2 次專案小組會議時,開發單位針對居住安置、以地易地的部 分,則表示將於徵收補償發放完竣後,另於其它處,售地給被徵收者,並不考慮 配置於園區內,而針對徵收公益性,亦未有清楚說明,只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 理條例作為徵收的法令依據予以回應。
而在 4 月 28 日之後有關徵收的公益性以及安置計畫的問題,除了環保團體的 質疑外,直到 6 月 15 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召開第 6 次專案小組會議時,才有 進行進一步的討論。而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會委員與開發單位也對公共利益的概 念呈現了相當的認知差異,開發單位認為光電產業是政府兩兆雙星重點產業,促 進經濟、創造就業,且帶動地區發展,符合「公益需要」。委員也質疑在光電產業 景氣變差,在不考量外部成本下,開發單位只評估產業利益是明顯有所偏誤。214而 面對這樣的質疑,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 6 月 30 日召開第 8 次專案小組會議時,
決議將公益的必要性交由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來進行判斷,並表示徵收的公益性 不在他們的權限範圍。而專案小組會議也在今日結束,將未討論完成事項,送入
213 參葉俊榮,1999,「政府再造與制度興革–以環境影響評估為例」,『經社法制論叢』,第 23 期,
19-22 頁。
214 朱淑娟,2009,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引爆土地徵收適法性爭議,委員質疑:科學園區徵收土地公 益何在?,環境報導部落格, 2009 年 6 月 15 日
http://shuchuan7.blogspot.tw/2009/06/blog-post_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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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
直到 2009 年 11 月 5 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召開第 265 次審查會議,徵收
的爭議再起,這一次也是相思寮的多數居民第一次參加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他 們紛紛表示不願意被徵收的心情、安置計畫的粗糙、徵收補償的不公,學者也在 這次表達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案缺乏公益性、徵收絕非補償問題等,然而當日 面對爭議並起的狀況下,主席以陳情民眾與相關團體不願意離席,致無法進行實 質內容討論為由,決議召開延續會議。而 11 月 12 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 265 次審查會延續會議,該次會議以「延續會議」之名,將民眾排除在外,並以大批 警力避免民眾進入,也因此被徵收者無法表達其意見,但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會 仍有委員質疑徵收的必要性、公益性、合理性,以及至今仍未獲得清楚之回覆。
然徵收的問題仍不足以影響開發許可的決定,因此最後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會認 為的徵收問題除了應該交給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決定外,並認為安置計畫得以解 決被徵收者的苦楚,最後也在多數決的結果下決議通過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估爭議間之關係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評估最早於 2009 年 4 月 7 日即召開第一 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該次討論以使用水取得、開發區有地層下陷之虞、土地取 得、廢水對農業、養殖業的影響、廢棄物汙染防治,及光電業近來的虧損,導致 開發可能的經濟效益不大、可能對農業造成的衝擊等問題,而有所爭議,也因此 決定召開延續會議。在 4 月 21 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審查第 1 次初審會延 續會議,該次會議同樣面對與前次相同的質疑,但最後專案小組會議決議將議題 限定於,用水來源、用水對農業用水的排擠、放流水汙染排放、空氣汙染等問題,
而要求開發單位進行補件。5 月 7 日,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審查第 2 次初審會 議。並針對用水調度、徵收安置計畫、交通運輸、廢棄物、氣體、廢水排放等問 題進行續行討論,並由於開發單位提供資料不齊全的狀況下,由主席再次決議召 開延續會議。
2009 年 5 月 18 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審查第 2 次初審會議,同樣 以空氣汙染、廢水排放、用水計畫等問題進行討論,然而這次因為大批蚵農、彰 化區漁業相關人士進行抗議,並不相信廢水不會汙染漁業,也因此,廢水汙染的 衝突有越演越烈的狀況,最後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為了回應民眾的憤怒決定召 開放流水之影響及因應專家會議。也因此同年 6 月 9 日召開放流水之影響及因應 第 1 次專家會議、6 月 16 日召開放流水之影響及因應第 1 次專家延續會議,6 月 30 日召開放流水之影響及因應第 2 次專家延續會議,共 3 次會議,然而有關廢水 排放的問題,仍舊未解,在許多環評委員、環保團體、當地居民對廢水的質疑下,
開發單位中科管理局決定將廢水改排至濁水溪,以取代原先排放於舊濁水溪的計 畫,來短暫平息彰化民眾的憤怒。而該次會議主席亦以已舉行三次為由,決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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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行放流水之影響及因應專家會議。
2009 年 7 月 7 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審查第 3 次初審會議,該次會 議主要以討論廢水排放、空氣汙染、化學品管制為主,但也因此廢水排放方案多 從原排放之舊濁水溪,變為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及採取海洋放流方案皆可以 而呈現三案並陳的結果,使得雲林縣政府、地方民眾也加入了廢水排放之爭,最 後該次會議決議要求開發單位應評估,海洋放流以及濁水溪排放方案的可能性。
而後續 8 月 10 日召開的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審查第 4 次初審會議,10 月 5 日 進行之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審查第 5 次初審會議,依舊爭論廢水與環境汙染之 問題,並於第 5 次初審會議時,中科管理局主張廢水排放方案有兩個;濁水溪、
舊濁水溪,兩方案皆可行,並不包括海洋放流水方案,當然也引發了雲林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地方民眾的嚴重不滿。
10 月 13 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審查第 5 次初審會議延續會議,透過 大批警力將民眾排除在外,而決議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以及認定「舊 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 2 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皆屬可接受之方案。10 月 30 日,在爭議未解的狀況下,該次會亦同樣佈置大批警力,將民眾排除在外,
環保署環評委員會也得以順利的於第 185 次會議審查有條件通過環評,並大致上 依照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審查第 5 次初審會議延續會議決議內容,在酌作修正 後,為本次的審查結論,並同時將行政院政策指示將廢水排放於河口潮間帶中之 低潮線再向海洋延伸至少 3 公里之方案列為附帶建議內容。
綜言之,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案歷次環境影響評估的會議,大多針對環境 汙染,並以廢水排放汙染為主而進行討論,而廢水排放之議題亦常常未解,也因 此 2009 年 4 月 14 召開的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首度審查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 計畫,並召開第 1 次專案小組會議、5 月 5 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 3 次專案 小組會議。5 月 12 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 4 次專案小組會議、5 月 21 日內 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 5 次專案小組會議、6 月 17 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 7 次專案小組會議,幾次會議都針對排放廢水問題進行討論。而最後於 6 月 30 日 召開的第 8 次專案小組會議也將廢水問題,決議交由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進行討 論。本文認為之所以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的爭議,為何會在土 地使用變更審查時,被提出,這是因為透過環境影響評估機制無法解決民眾的怨 懟,也因此在土地使用變更的程序,亦會見到民眾針對環境影響評估的議題進行 表達不滿。希望區域計畫委員會能夠給予公正的意見,以進行裁決或是開發案的 否決,然而最後仍舊責成由環境影響評估來擔負評估環境衝擊的責任,而這樣的 情形,多次參與中科四期區域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過程的環保團體即表示:
像是汙水處理廠的規劃設置,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就會覺得是跟環境 汙染有關係的,他覺得說,你這個就在環保署審就好了,但我們是覺得區
像是汙水處理廠的規劃設置,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就會覺得是跟環境 汙染有關係的,他覺得說,你這個就在環保署審就好了,但我們是覺得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