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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行為與音樂教學評量模式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音樂行為與音樂教學評量模式

透過上一節 教學評量之意涵的了解後,本節進一步探討音樂行為與音樂教學評量模 式。凡可察覺之音樂相關行為皆可被認定為音樂行為,不同的音樂行為須以不同的音樂 教學評量模式進行評量,因此本節針對音樂行為與音樂教學評量模式兩大部分進行探 究。

壹、音樂行為

一、音樂行為的意義

Thompson(2003)指出評量和教學密不可分,任何評量都須先考量教學目標、

課程內容和教學活動。音樂是一種聲音的藝術,因此學習音樂離不開和聲音有關的 音樂行為,包括演唱、演奏、聆賞、創作和回應,學生便是透過音樂行為來學習音 樂。既然學生必須藉由這些方法來學習音樂,那麼就要依據這些音樂行為的資料來 進行評量。不過音樂教師們很少均衡重視這些音樂行為,因此如何在教學和評量之 間取得平衡,就顯得很重要。

Boyle 與 Radocy(1987)指出音樂行為是人類與生俱來的且是非常重要的部 分。它是人類與音樂互動的心理行為。演奏(歌唱或樂器演奏)、認譜、創作、欣 賞、律動、感覺回應或分析音樂等均為音樂行為。音樂行為包含了認知、情意與技 能方面對於音樂刺激的回應。任何可察覺的與音樂相關之行為可被認為是音樂行 為。

二、音樂測驗反應行為與方法之分類

Johnson 與 Hess(1970)分析 30 份音樂測驗後,將音樂反應行為分為九項

(response behaviors),包含:聽覺辨識(aural discrimination):辨別兩個或兩個以 上的音高、節奏、和聲樂句、旋律等差異的能力;視譜聽音辨識(aural identification with note reading):能閱讀和辨識完整的音高、節奏和旋律等的能力;聽覺辨識確 認(aural recognition and identification):能明確的聽辨音樂刺激;背景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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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ground knowledge):清楚明白音樂的歷史、術語、作曲家及作曲等知識;作 曲(compositional):創作曲子;表現情感(emotive):能清楚表達音樂的感覺;讀 譜(note reading):讀譜能力;展現熟練(playing proficiency): 成功演奏樂器的能 力;偏好(preference):選擇或認為某些音樂作品優於其他的作品。

Johnson 與 Hess 再由這些測驗中,列出九項音樂行為的反應方法(response methodology),分別為:成對比較(Pair Comparisons): 刺激的項目以成對項目的 呈現來評量一些兩極化的面向,如相同與不同;依序分類(Successive Categories):

判斷每個音樂刺激屬於哪個分類;標準目標(Standard Objective):紙筆測驗;再現

(Reproduction):主要的目標是再現給予的音樂刺激;創作(Production);必須展 示特定的能力如正確的填上音符,時值等;旋律創作(Melody Composing):創作 一旋律;口說(Verbalization):學生透過口說的方式對問題或刺激做回應;歌唱

(Singing):學生必須藉由歌唱來回應;樂器演奏(Instrument Playing): 學生必須 使用特定的器樂來演奏。依照評量方式使用頻率排序為:成對比較、標準目標以及 依序分類。音樂測驗之各項反應行為分別搭配不同的反應方法,下圖為音樂測驗反 應行為與方法之分類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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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行為

反應方法

圖 2-2-1 音樂測驗反應行為與方法之分類

Note. From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of musical experiences (p. 91), by J. D. Boyle & R.

E. Radocy, 1987, New York : Schirmer.

音 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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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音樂教學評量模式 一、音感評量

音感,即為聽覺辨識,基礎聽覺辨識應該經常透過演奏展示來評量(Brophy , 2000)。演奏及思考被視為高層及音樂理解的先備條件,聽覺區辨能力是透過教導 及評量音樂中的相對特徵,例如:高/低、大聲/小聲、長/短等,並針對相對的特徵 進行音感評量(Brophy , 2000)。

表 2-2-1 基礎聽覺辨識及相關概念

Note. From Assessing the developing musician:a guide for general music teacher (p. 91), by T. S. Brophy, 2000, Chicago:GIA.

二、演奏評量

Boyle與 Radocy(1987)將演奏評量分成整體演奏評量及部分演奏評量。整體 演奏評量是指對演奏者之整體表現評價,而部分演奏評量是指針對不同的面向進行 評量,例如:音準、音色、節奏、風格、力度等。Boyle與 Radocy(1987)也提出 演奏評量之評量方法:李克特量表、語意區別、成對比較、連續間距、排序與音樂 節等方法。

Brophy(2000)將演奏評量分為:增強能力評量、演奏技巧評量、技術性的音 樂技能發展評量、音樂品質評量、音樂技巧成就評量。

基礎聽覺辨識 相關音樂概念

高/低 音高、曲調

長/短 節奏

開始/結束 曲式

停/開始 曲式

快/慢 速度

大聲/柔和 音樂表情

相同/不相同 和聲、音色、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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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強能力評量:音樂演奏(唱)之最基本的技能。有四點最原始的增強能力:

1.拍子能力:指孩童能夠跟隨音樂的脈動來打拍子。

2.模仿能力:指孩童能夠模仿旋律和節奏模式的能力。

3.跟隨/反射:在音樂經驗中,跟隨教師之動作的能力。

4.動覺的音樂反應:指孩童能透過律動來有意義的表達出美感的品質。

(二)演奏技巧評量

演奏技巧評量要素如下:

1.呼吸控制/支持-指演奏時控制和支持呼吸的能力。

2.聲音定位-歌唱時聲音在頭腔或胸腔之位置。

3.姿勢-指演奏時身體適當的位置。

4.發音-子音和母音的發音。

5.手的位置-演奏樂器時手擺放的位置。

6.樂器的位置-演奏樂器時,樂器適當的位置。

7.指法-演奏特定音高時指法的正確性。

8.熟練度-演奏時手指的敏捷度或流暢性;在演唱快速或花腔段落時的熟 練度。

9.琴槌技巧-演奏旋律性打擊樂器時,琴槌的特定位置和適當的交替。

10.打擊技巧-演奏非旋律性打擊樂器時,打擊的特定位置與適當的運用。

(三)技術性的音樂技能發展評量

技術性的音樂技能發展評量要素如下:

1.音高的準確性-演奏時學生唱出正確音準的能力。

2.節奏的準確性-演奏時學生奏出正確節奏的能力。

3.視譜-當一看到譜時學生演奏出正確音高或節奏的能力。

4.音域-學生舒適的演唱音域。

5.聲音的獲得-學生發展適合之控制聲音獲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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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熟練度-演奏時的流暢性與熟練度。

(四)音樂品質評量

音樂品質評量要素如下:

1.音色/音質-學生演奏(唱)出之聲音的音色與音質。

2.力度-表現不同音量的能力。

3.語法-表現出明顯的音樂語法的演奏(唱)方式。

4.詮釋-在重現音樂作品時,表現出作曲者的心境,展現出音樂辨別力、

表情以及技巧。

(五)音樂技巧成就評量

音樂技巧成就評量要素如下:

1.特定的獨唱/奏片段-每位學生應該學習並演奏(唱)的作品。

2.特定的舞蹈-音樂課程中特定的舞蹈。

3.頑固音型-演奏(唱)重複旋律或節奏的能力。

4.夥伴歌曲-學生們以夥伴歌曲的方式表演熟悉的曲子。

5.輪旋曲/卡農-學生能演奏(唱)輪旋曲或卡農的能力。

6.簡單的伴奏-學生演奏(唱)出簡單伴奏的能力。

7.音階-學生預備、表演或吟誦特定發展音階的能力。

下表為演奏(唱)評量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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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目標範圍/要素 演奏(唱)展示媒介

律動 歌唱 樂器

節奏的準確性 視譜

音域

聲音的獲得 熟練度

x x

x x

x x

x x

技巧成就

特定的獨唱/奏片段 特定的舞蹈

頑固音型 夥伴歌曲 輪旋曲/卡農 簡單的伴奏 音階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Note. From Assessing the developing musician:a guide for general music teacher (p. 93), by T. S. Brophy, 2000, Chicago:GIA.

三、創作評量

Thompson 與 Chuang(2011)指出與美國相較之下,臺灣的音樂教師似乎非常 忽略音樂創作教學與評量,在臺灣,音樂創作似乎是一種可行的教學活動,因為有 許多活躍的作曲家在大學中擔任教授,並且也有許多主修作曲的學生。因此 Thompson 與 Chuang(2011)認為應該要強化音樂教師創作教學與評量的能力,才 能培養學生音樂創作之能力。

在進行創作評量時,要決定包含此活動之評量要素。這些要素會和評量的重點 相關,不論是包含在創作過程中的音樂技巧,或是最終的作品。作曲、即興和編曲 的評量要素主要為:(1)旋律;(2)節奏;(3)結構;(4)樂理;(5)美感。

當以旋律為作曲、即興和編曲的評量要素時,評量項目包含音程的距離、旋律 的級進與跳進、鄰近音、重複旋律動機與發展旋律動機;以節奏為評量要素時,評 量項目為拍子的分配/音符和休止符的長度、重複節奏動機與發展節奏動機;以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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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作曲、即興和編曲的評量要素時,有四個評量項目,包含曲式、樂句、前/後樂句 的關係、終止的感覺;以樂理為評量要素時,主要包含了音階或音高排列、和聲與 記譜;以美感為作曲與即興的評量要素時,包含了主觀的品質、力度的使用、發音 與律動,另外以美感為編曲的評量要素時,則包含了表情、樂器學、聲音連結以及 戲劇性(Brophy, 2000)。詳細的創作評量要素請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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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From Assessing the developing musician:a guide for general music teacher (p. 162), by T. S. Brophy, 2000, Chicago:G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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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判思考評量

Brophy(2000)說到批判思考指的是在音樂經驗的過程中有意識地應用認知的 能力,包含思考關於音樂(反思)、在表演中的思考(過程中的應用)以及思考自 身音樂能力的成長(後設認知)。在音樂中的批判思考者有三個主要的途徑:1.反思

-連前先前的音樂經驗與現在的音樂經驗;2.後設認知-思考自身的學習或發展;

3.過程中的應用-在表演中思考,立即在表演中應變。

Metacognition 後設認知

思考關於一個自己的音樂學習、表演,或是發展

Action 行動 → 在音樂中 → Contemplation Thinking in music 的 沉思、默想 在音樂中思考 批判思考者 ↙ ↘

Procedural Application Reflection 過程應用 反思 在表演中的思考 思考關於音樂

圖 2-2-2 音樂的批判思考三角模式

Note. From Assessing the developing musician:a guide for general music teacher (p. 235), by T. S. Brophy, 2000, Chicago:GIA.

Beane(1989)彙整出 11 項批判思考的能力:

1. 認識認知論:假設另一個人角色或觀點;審查別人的想法過程。

2.分類:根據共同的屬性來編組。

3.比較和對比:發現不同音樂事件之間的相似性和區別。

4.模式的辨識:觀察出一個模式,並按照模式來安排設置。

5.因果關係:發現因果,察覺影響具體事件的特殊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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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連結:發現不同音樂事件中的共同性(做聯想) 。 7.辨認主要想法:發現作品主要想法或重點。

8.程序化:在連結的系列中根據特定的標準來安排屬性。

9.發展判斷標準:定訂目標,能一步步達到目標,並且建立評量標準。

9.發展判斷標準:定訂目標,能一步步達到目標,並且建立評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