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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預防原則與行政管制

第三節 食品安全之預防性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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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強版 PP 之規範性核心,也就用來區分基於弱版 PP 從預防危險之規 範為概念,是在不確定性原則下,關於不確定風險是採取強制性規範調控控制或 採取更多之肯定性之理由;即比對於構成確定性風險之適當活動,更嚴格之控 制。面對風險方面之不確定性,決策者應在預防和環境保護方面作出合理之衡 量。實際上,對活動構成傷害之可能性和嚴重性作出“最壞之情況”推定;更確 切地說,“最壞之情況”是如何定義?而“合理最壞之情況”也會因為不同類型 PP 之主觀認知而不同。

本文見解則認為美國學者 Stewart 提出之弱版 PP (包括 PP1 與 PP2)與強版 PP(包括 PP3 與 PP4)之類型化分類,則基本上是符合以風險預防為概念所做之分 類;但實際應用上,弱版 PP 則比較屬於本文論述之風險預防領域,而強版 PP 屬於本文提出之危險預防規範之範圍。

國內外學者在法理上與食品安全行政管制實務應用上,對於風險預防原則之 應用,多數之學者與行政執行機關,在風險之主觀與客觀概念與認知上呈現紛歧 不一,這也可以說明為何我國食安法立法上之窘境。

第三節 食品安全之預防性管制措施

在風險社會之概念下,似乎任何管制損害發生之措施,都有其適用之合法 性。但就警察法以及國際環境法和歐盟法之立法目的與架構,預防原則在法規適 用上,以及所要保護之法益和保護之客體上,確實有必要進一步之釐清危害、危 險、以及風險之差異,以及在防止或是預防在食品安全行政管制之涵攝範圍。

依警察法第 2 條之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只是,上述規定使用「公共秩序」、「社會安全」、

「危害」、及「福利」等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就危害防止這個概括條款納入不 確定法律概念,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而有合憲性疑慮,則不無爭議。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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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對於危 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以及違反標示危險處理方法者,就 有同條第 3 項之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法條適用。

所以,危害是造成之損害,而危險是危害之可能發生原因,也就是危害之因子。

危害是對個人、財產或環境構成威脅之條件,是事實狀態;而危險是個人處於風 險狀態或易受可能危害之情況。

保險法第 1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

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 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保險是針對損害之事實狀態所做之民事賠償契 約行為,但必須要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要件下才能成立。這不 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就是一種風險,而不是危險。

綜上之論述,「危害」是損害之發生之結果,「危險」是損害發生之原因,「風 險」則是危害產生或是危險存生之可能性,而預防原則是先於危害與危險之前之 保護思考。所以,避免損害之結果發生理解上即為「危害防止」,概念上也是預 防之一種;而除去造成危害之因子,降低或免除危險之存在以避免危害之產生,

則為「危險預防」之概念。「危害」是有具體之事實狀態,「危險」是造成危害之 主體,而「風險」則是危害產生或危險存在之可能性,考量的是損害與發生之可 能性之大小。

第一項 危害防止

在解釋上,「危害」可以理解為身體或生命之損害,而颱風或地震是可能造 成損害之原因,是一種「危險」。至於,由於颱風造成之損害之機率則為「風險」

之問題。颱風可能來?可能不來?而颱風可能會也可能不會造成危害,這也是風 險必須考量的;例如避免颱風日出門,或是遠離颱風之路徑。而歐盟法對於危害 (Hazard)之定義為:指食物或飼料中之生物、化學或物理劑, 或有可能造成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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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影響之物質66。所以,危害於食品安全管制上,是個具體造成損害之主體。

事實上應該理解為危害因子,即為本文之危險;相對的,風險(Risk)則是指造成 危害健康影響之概率之函數,以及該效應之嚴重性。67

食品安全管制之危害防止,在概念上可以借用刑法上之實害犯之概念,就是 行為必須對於行為客體造成客觀可見之損害結果。所以,危害防止,是防止行為 客體因為行為主體之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之損害,概念上,應該是針對行為主體 之危害行為之防止,亦即對於可能造成危害之具體危險性之行為主體防止其行為 之發生。所以,食品安全管制所欲防止之危害,本文認為可歸類於德國警察法中 之所謂表見危險(Abscheinsgefahr)68,即得由行政主管機關從監管之角度對事實狀 況做充分之評估,而認為是有危險存在。其歸屬上可屬於狹義之危險預防;即為 學者程明修教授所謂危險防護之範圍。69

危害於食品安全之管制上,最具體展現於食品製造產業應用於製程管制,以 生產符合食品衛生安全之產品 HACCP 管控原則。HACCP 係指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中文習慣之語意上即為「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很明 顯的所要管制之客體,設定食品生產上可能造成食品安全疑慮而且關鍵性之危 害。HA (危害分析)乃針對食品生產過程,包括從原料採收處理開始,經由加工、

包裝,流通至最終產品提供消費者為止,進行一科學化及系統化之評估分析以瞭 解各種危害發生之可能性。CCP (重要管制點)則是經危害分析後,針對製程中之 某一點、步驟或程序,其危害發生之可能性危害性高者,訂定有效控制措施與條 件以預防、去除或降低食品危害至最低可以接受之程度70

66 REGULATION (EC) No 178/200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8 January 2002 Article 3,14:‘hazard’ means a biological, chemical or physical agent in, or condition of, food or feed with the potential to cause an adverse health effect;

67 REGULATION (EC) No 178/200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8 January 2002 Article 3,9:‘risk’ means a function of the probability of an adverse health effect and the severity of that effect, consequential to a hazard;

68 同前揭註 27。表見危險是指,從官方主管監督者的角度對事時狀況做充分評估時,在干預的 時點可以被認定為是危險的。

69 同前揭註 13。

70 參考來源與更多資訊:衛福部食藥署「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http://consumer.fd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9&pid=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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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危害之發生是 HACCP 體系之首要目標。其基本原則被用於制定符合既 定目標之 HACCP 計畫。而基於 HACCP 原則之食品安全系統,已成功地應用於 食品加工廠、零售食品商店和食品服務業務。HACCP 原則已被世界各地之政府 機構、貿易協會和食品工業普遍接受。而 HACCP 管制原則自 1960 年代提出以 來,作為太空旅行之一部分,HACCP 原則之應用在整個食品工業的食品安全管 制中得到了擴展。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FSMA) 進一步採納這一概念。

2011 年 1 月 4 日,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經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後正式生 效,美國食品安全管理體制出現重大變革,此次改革目標在於提升美國食品安全 治理體系,主要從基於風險之預防性管控,即所謂之「風險為基礎之預防性控制」

(Risk -based Preventive Controls)。這項規則在 2015 年 9 月成為最終決定,要求 食品工廠制定食品安全計畫,其中包括危害分析和基於風險之預防性控制,以儘 量減少或防止所確定之危害71;並確立了「預防」是 FDA 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 之基石之概念。這也是美國 FDA 首次將由一項立法任務,要求在食品供應方面 進行全面、科學性之預防性控制。只是,美國之 FSMA 對於「預防」之描述是 Risk -based Preventive Controls,但也同時出現 Science-based Preventive Controls。

所以,就美國之食品安全行政管制規範而言,所謂之「預防」是指 Prevention,

似乎主要之概念還是在危害防止上之預防;即以科學之基礎去預防食品安全危害 事件之發生。故利用 HACCP 之危害分析以確定具體之危害(即生物性、化學性、

或物理性之危害)存在後,再給予防止之手段。事實上,美國 FDA 公告之對於人 類食品之食品安全指導文件即是以「Hazard Analysis and Risk-Based Preventive Controls for Human Food」72為名,而 Harzard 在中文翻譯上即為「危害」。

雖然這個法案之通過,使 FDA 宣稱能夠將更多之精力放在事先預防

71 FSMA Final Rule for Preventive Controls for Human Food, US FDA.

https://www.fda.gov/food/guidanceregulation/fsma/ucm334115.htm

72 US FDA Docket Number: FDA-2016-D-2343: Draft Guidance: Hazard Analysis and Risk-Based Preventive Controls for Human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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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active)食品安全問題上,而不是主要依賴于在發生問題後之反應(Reactive)。

不過,就理解上,Prevention 所呈現之預防是針對危害之防止以及危險之預防;

與歐盟之預防原則下之預防概念相比較,似乎顯得更為保守,而科學之考量層面 較高。

第二項 危險預防

危險是個刑法上之法律用語73,但在食安法上卻沒有出現過。反倒是危害或 是風險之用詞,卻可以在食安法之條文74中清楚看到。事實上,危害發生可以防 止,風險可以機率減少來預防,但危險則是屬於抽象之客體概念,無法防止或預 防,但可以藉由刑法之懲罰性規範,來避免其造成實害。學者李介民教授以「危 害排除(防止)」提前到事前積極之「危害預防」,再從「危害預防」到「風險預 防」,來討論預防原則使人民之自由受限程度之不斷提昇75。學者程明修教授以 預防原則探討國家之行政規制發動,也從古典之「危險防護」、「危險預防」,一 路挺進「風險預防」。而這危險防護到危險預防,再到風險預防之行政任務實現,

也需要正當化之說理,以作為對人民自由限制強度之提升76。可見,兩位學者談 論的都是同一目標之階段性關係,只是危害與危險之用法不同罷了。

也需要正當化之說理,以作為對人民自由限制強度之提升76。可見,兩位學者談 論的都是同一目標之階段性關係,只是危害與危險之用法不同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