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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體育班的發展與現況

國中體育班和十年前相比,設立國中體育班的學校數,有明顯大幅增加的趨 勢,自 92 學年度到 103 學年度,國中有設立體育班的比例,從每六校有一校設立,

到將近每三校有一校設立(詳見表 2-1)。在這過程中,國中體育班開始發展的政 策背景,以及現在的施行近況,將分點論述。

表 2-1

國中體育班設立之校數與整體比例(民國 93-104 年)

年度 學校數 佔當時國中學校比例 93 96 15.64%

94 136 18.84%

95 176 24.31%

96 222 26.75%

97 234 25.66%

98 246 26.57%

99 271 28.92%

100 270 29%

101 276 29.33%

102 287 30.7%

年度 學校數 佔當時國中學校比例 103 311 33.19%

104 316 33.65%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體育署之 93-104 學校體育統計年報。

壹、體育班的發展

國中體育班的成立以及數量增加的趨勢,是在國內體育班的整個政策發展脈 絡下的開展。學校體育班成了國家運動人才培育的管道,在政府機關依據相關法 規的推動下,對於體育班的教育體制,已從大專院校,一路向下延伸,中等學校 體育班的設立,自高中到國中,甚至是國小階段,成為了有銜接功能的運動人才 培育之教育管道。研究者在此以與體育班設立有關的法律的發布作為劃分發展階 段的依據,將我國學校體育班的發展,自尚未精省前,由省政府辦理體育班相關 業務,到精省後交由教育部持續推動體育班相關政策至今,分為四階段,從中進 行論述以及該階段主要的發展目的(莊正平,2015;曾瑞成、邵心平,2015;黃 健琦,2015;羅書婷,2009):

第一階段:高中體育班萌芽期(民國 86-90 年)

臺灣省政府於民國 86 年頒布《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實施計畫》,各校 依此設立體育班,隔年在民國 87 年將《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實施計劃》進 行修訂並頒布《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試辦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試辦計劃》,讓體育 班得以依照法規運作;而後由於省的虛級化,當中業務調整而不再編列相關補助 經費。自當初經費投入到不再提供補助,為了瞭解體育班辦理的成效與面臨的問 題,教育部在民國 90 年特別對臺灣省高中體育班進行訪視,其結果是正向的,高 中體育班的設立確實有助於提升我國整體的體育水平。

第二階段:中央政府主導時期(民國 91-94 年)

配合國家體育運動政策發展,民國 91 年教育部於國小、國中及高中(職)規 劃設置體育班,並輔導大專院校建立與發展特色運動或是成立輔導區,以系統化

的方式銜接運動員的教育訓練任務,並且提供依規定設置體育班的學校各項經費 補助。民國 93 年《高級中等學校成立體育班注意事項》更對於高中體育班的招生、

課程、訓練、教學、輔導、經費、考核等面向有較明確的規定。

第三階段:地方政府推動時期(民國 95-101 年)

地方政府根據民國 95 修正的《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陸續設立地方上的《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如新北市政府在民國 100 年發布《新北市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因此,可以從新北市的設置要點得知,學校欲 設立體育班,要依該要點與相關法規規定,研擬成立體育班計畫書,除九十四學 年度於七月十日前外,其他學年度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前要上報給新北市本府核定,

且計畫書當中要載明:計畫緣起、學生來源、師資、場地設備及器材、授課時數、

課程架構、經費來源、其他事項等等。

第四階段:體育班體系整合期(民國 102 年以後)

民國 102 年根據《國民體育法》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明確訂立了各教育階段的體育班,其發展運動種類及設班基準,並且各校對於體 育班的申請,可透過擬訂設立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6核准。並且對於各校體育班 的實施進行考核,一旦發現體育班不合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應予停辦。

整體來說,學校體育班在我國的設立與發展,在制度上是逐漸趨於整合,集 合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力量,使體育運動人才的教育體制更具連貫性,並對《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中的條文進行修訂,讓體育班能順利運作發展。

對學校來說,因規章日趨完善,得以在國中階段成立體育班,然而體育班的成立,

有賴學校本身的師資以及相關設備的投入,多數的學校在前期會有校內球隊的成 立,球隊學生則是分散在各個班級中,直到規定好的訓練時間再集中訓練,而後 體系發展穩定後,再成立校園內的體育班,這是一段從學校發展球隊到逐漸成為

6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體育班的過程,尤其成立之後,學校需要注意訓練經費的來源、體育班學生的招 生以及訓練場地的規劃等,並且在國中階段的體育班發展(教育部體育署,2016)

會受到優秀具天賦選手的招收、經費支援的豐沛度以及學校校長的支持等因素所 影響著。

貳、體育班的現況

根據近期相關的法規、政府統計數據(教育部體育署,2014)、媒體報導等等,

呈現國中體育班中對於師資與招生的要求、國中體育班的課程規劃與教學、國中 體育班的經費申請與評鑑,以下將分為三點,詳述當中對應到的相關法規,以及 實際實施的情況。

一、人員與招生

現今要設立體育班,當中人員的任用,以及學生的招收,根據《國民體育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以及研究場域所處的新北市之《新北市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有以下的規定。

(一)學校體育班之師資,依其實施之課程區分如下:

1.一般學科課程:由學校合格教師擔任。

2.專業學科課程:

由學校合格體育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合格體育教師兼任。

3.專項術科課程:

由學校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合格體育教師 或專任運動教練兼任。

而在專項術科課程,對於專任運動教練的任用,是有所考核的,一旦專任運 動教練任用滿三年,學生在術科表現不佳,經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評量 其服務成績不通過者,不予續聘。

(二)學校體育班學生之甄選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之入學,在國中階段,有明定甄選國中體育班的

學生,其測驗實施方式,不得採用學科測驗,並且各校訂定好招生簡章後,上報 給地方政府核定後,公開辦理招生一事;並且欲參與國中體育班甄選入學的學生,

可以不受學區的限制。至於國中體育班的學生,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五人至三十 人為限。

二、課程與教學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 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以及《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 有以下的規定。

(一)課程規劃與實施

體育班課程,應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在專項術科課程,每 週以六節至十節為原則,得自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列之彈性學習節數 中調整,於上課日之第六節課起實施;必要時,並得自各該主管機關所定國民小 學、國民中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之非學習節數或例假日等適當時間實施。體 育班得利用晨間、例假日或寒、暑假,對學生實施課業輔導及集訓。

(二)專項訓練與活動

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 多三小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並且每學期期 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休養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 兼顧課業。

各縣市的體育班必須配合參加其所屬的市或分區辦理之該項體育競賽,且每 年至少參加二次市級以上之體育競賽。而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代表學校參加 校外競賽公假合理日數,每學年以三十日為上限(日數計算包括參與學生運動聯 賽、選拔賽、各類錦標賽及路程、移地訓練,不包括國家代表隊集訓及代表國家 參賽等日數)。每次請假天數最多以七天為原則(不包括因天候因素造成停賽日數)。

如確因賽程實際需求,超過三十日部分,應由各校檢具參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三、經費與評鑑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 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以及《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有以下的規定。

(一)經費的補助來源

除了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補助各縣市中等學校體育 班、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體育班基本需求、運動選手輔導照顧、培育優秀青 少年運動人才、培育優質人力體育班增加專任運動教練、學校運動團隊出國比賽 及移地訓練、基層選手訓練站、體育獎金等外。學校本身也可可向家長會、後援 會、民間企業以及社會團體等單位募集所需。

(二)評鑑的獎懲機制

各校的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應辦理校內自我評鑑,並由學校於每年六月三 十日前,將結果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就自我評鑑相關資料,登錄於全國各級 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資訊系統,此評鑑結果可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 長遴選之重要參據。

然而一旦學校出現以下狀況,未限期改善,情節重大會予以停辦:(1)學校

然而一旦學校出現以下狀況,未限期改善,情節重大會予以停辦:(1)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