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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音樂課程綱要之演變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高中音樂課程綱要之演變

課程綱要是學校施教的依據,特別是在臺灣教育體制中,課程綱要可規範課程發展 並引導教材內容的設計,同時也會因應國家政策、社會變遷和時代需求加以修訂(賴美 鈴,2011)。研究者認為臺灣在解嚴後政治形態產生劇大轉變,教育也因應多元與自由 的社會需求進入教改時期,因此以解嚴為分界線,分別分析解嚴前與解嚴後高中音樂課 程標準之內涵,再探討因應國民中小學實施九年一貫課程而修訂之「高中音樂暫行綱要」

與「高中音樂課程綱要」,以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後,於民國 104 年公布的《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藝術領域(草案)》,最後探討高中音樂課程綱要之相關研 究。高中課程標準/綱要修訂歷程如表 2-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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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解嚴前之高中音樂課程標準

臺灣於戰後最早採用的高中課程標準為民國 37 年公布之《修訂中學課程標準》,其 於解嚴前曾多次修訂。研究者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圖書館保存之資料,並依課程 目標、時間分配、教材大綱與實施方法之順序,分別呈現民國 37 年、民國 51 年、民國 60 年,以及民國 72 年之音樂課程標準內涵。

一、民國 37 年高中音樂課程標準

為適應行憲需求,教育部於民國 37 年修訂課程標準,此次修訂旨在根據《中學法》

第一條之條文:「繼續小學之基礎訓練,以發展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國民,並為研究高 深學術及從事各種職業之預備」(教育部,2010)。音樂課程則強調能激發學生興趣的 音樂教學,並注重音樂與情感間之關聯,因此將音樂課程目標訂為以下四項(教育部,

1948):

(一)訓練獨唱合唱較高深之歌曲,及精進樂器之奏弄。

(二)灌輸樂理概要,使能識別音節韻律與情感之關係。

(三)供給欣賞名手奏弄樂器之機會,激發愛好音樂之興趣。

(四)涵養諧和優美雄壯沉著之情感,並發揮仁愛和平大剛中正之民族精神和愛國思 想。

時間分配為兩學年,教材大綱之主題分為「聲樂」及「欣賞」,並指出本國音樂的 重要性,演唱之歌曲也須配合欣賞曲目;實施方法部分說明教師宜選擇能激發愛國精神 之樂曲。從課程目標中可發現此時期之音樂課程重視演唱能力,以及從音樂學習中培養 民族精神,同時也強調如何透過欣賞激發學生對音樂的興趣;用詞上則以教師為中心進 行敘述,且「訓練」與「灌輸」二詞,就教育哲學的觀點是屬於反理性、不合認知的教 育歷程,因其缺乏讓學生思考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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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國 51 年高中音樂課程標準

除了公民、國文、歷史與地理等四科曾於民國 41 年配合反共國策而修訂,其餘各 科皆沿用民國 37 年之課程標準,因歷時已久且課程內容過多,故於民國 51 年修訂課程 標準(蘇雅莉,2004)。高中音樂課程目標在敘述上較前次簡潔明瞭,其目標分為以下 四項(教育部,1962):

(一)增進學生唱歌及演奏樂器之技能。

(二)增進學生音樂知識,以提高其欣賞能力。

(三)供給學生欣賞高尚音樂之機會,以養成愛好音樂之習慣。

(四)陶鎔忠勇愛國之高尚情操,仁愛和平之優美德性。

時間分配同樣為兩學年,但在第三學年新增選修課程,提供給具音樂天分,以及準 備升大專音樂院系之學生修習,由教師另訂教材。教材大綱的主題則由兩項拓展為四項,

分別是「音樂知識」、「歌曲」、「基本練習」及「欣賞」,此四項主題包含前次音樂課程 標準的「聲樂」與「欣賞」,但將聲樂拆分為「歌曲」與「基本練習」,再加入「音樂知 識」之教學內容。實施方法部分特別說明高中音樂須力求與初中之銜接,應先複習初中 所習得之音樂能力,另外也增加各學年之教學要點供教師參考。此時期之課程目標已無 前次帶有顯著教師中心的詞語,教材內容也逐漸豐富,同時增加音樂知識的學習,藉此 輔助歌唱與欣賞教學。

三、民國 60 年高中音樂課程標準

民國 57 年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因此,民國 60 年修訂的《高級中學課程標準》, 是為了配合第一屆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的國中畢業生。高中音樂課程目標方面,新增音樂 創作與我國民族音樂之內容,此時期的音樂課程目標共有以下五項(教育部,1971):

(一)增進學生唱歌與演奏樂器之技能及創作音樂之興趣。

(二)增進學生音樂知識,以提高其欣賞能力。

(三)提供學生欣賞高尚音樂之機會,以養成愛好音樂之習慣。

(四)輔導學生瞭解我國民族音樂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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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陶鎔忠勇愛國之高尚情操,仁愛和平之優美德性。

時間分配與前次音樂課程標準相同,第三學年的選修音樂同樣視學生需求安排適當 教材;教材大綱仍為「音樂知識」、「歌曲」、「基本練習」及「欣賞」等四項主題,但在 內容敘述上稍有調整,課程目標提及的創作為「基本練習」中之教學內容。實施方法強 調曲譜不能使用簡譜,並鼓勵教師混合教材大綱中之主題進行教學,藉此提高學生興趣。

從此時期的課程目標可明確看出民族音樂之重要性,同時也開始出現音樂創作之教學,

但其意義在於使學生能對讀譜與寫譜更為熟練,注重學生獲得的經驗而非創作成果。

四、民國 72 年高中音樂課程標準

因應時代與社會的需求,同時配合《高級中學法》之制定,教育部於民國 72 年修 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其修訂精神包含五育並重、均衡發展,因此,音樂課程目標 涵蓋品德的陶冶、音樂智力的提升以及美育的體現。此時期之課程目標如下(教育部,

1983):

(一)陶冶忠勇愛國之高尚情操,激發人類博愛和平之優良德性。

(二)增進音樂知識,提高音樂能力。

(三)發展演唱與演奏音樂之技能,啟發音樂創作之興趣。

(四)加強體認我國傳統的與創新的民族音樂。

(五)增強欣賞音樂能力,培養欣賞習慣,藉音樂藝術,充實精神生活與美化人生。

時間分配同樣為兩學年,但可於第二、三學年開設選修課程;教材大綱則為了與當 時中小學音樂課程標準的教學類別銜接,將原先的四項主題增為六項主題,分別是「基 本練習」、「歌曲」、「樂器」、「音樂知識」、「創作」及「欣賞」,新增「樂器」

與「創作」之主題。實施方法部分新增教學方式、教學過程、與其他方面之聯繫、成績 評量辦法與教材編輯注意事項等說明,提供教師明確的教學與評量指引,以及自編教材 時的編選規準,並首次提及科際整合之概念。此時期的一大進展為於課程目標第五點中 強調美育之發展,此外,樂器學習在民國 37 年、51 年及 60 年的課程標準中,僅出現於 目標之敘述,此時已與先前附屬於基本練習中的創作共同獨立為教材大綱之主題,突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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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在音樂教學中之獨特性。

綜觀解嚴前之課程標準可發現,以音樂培養愛國情操並強調民族音樂之重要性是當 時高中音樂課程目標的一大特色,教學大綱之主題也隨幾次修訂愈趨多元與完整。

貳、解嚴後之高中音樂課程標準

民國 76 年解嚴,解嚴後整體社會發展走向政治民主化、社會多元化與經濟自由化,

為因應時代變遷,教育部遂開始修訂課程標準。民國 84 年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

以「培養二十一世紀的健全國民」為目標,兼顧未來化、國際化、統整化、生活化、人 性化與彈性化等理念(賴美鈴,2011),並充實藝術教育之內容,將藝能科更名為藝術 科,除了音樂與美術,另新增「藝術生活」一科,同時也增加音樂選修。由於此次課程 標準為解嚴後修訂,配合政治思想開放及社會轉型,音樂課程目標不再出現「忠勇愛國」

之字眼,並將「音樂知識」與「音樂能力」等用詞分別改為「音樂知能」與「音樂素養」。

民國 84 年高中音樂課程標準之目標如下(教育部,1996):

(一)增進音樂知能,提高音樂素養。

(二)發展演唱與演奏之技能,啟發音樂創作之興趣。

(三)加強體認我國民族音樂的傳統與創新。

(四)養成欣賞音樂的習慣與鑑賞能力,充實精神生活、美化人生。

(五)培養藝術修養、陶冶高尚情操。

時間分配及教材大綱主題與民國 72 年公布之課程標準相同,但教材大綱內容則有 修改,主要整合或移除前次課程標準之學習內容,並將敘述簡化,同時在樂器部分新增 樂團編制與演奏形式,欣賞部分除中西音樂與民族音樂外,另增加鄉土音樂。實施方法 部分省略教學過程之說明,並將教學評量分為認知、技能與情意三方面,詳細說明各方 面之評量次數與評量方式。研究者認為教材大綱新增鄉土音樂之原因,在於政治觀點的 不同,解嚴前之思想與政策是以大陸為主軸,解嚴後社會開始重視臺灣主體意識,因此 特別強調本地民族與民間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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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因應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之高中音樂課程綱要

民國 83 年的「四一○教改遊行」是臺灣首次有社會人士以教育改革為訴求,號召 萬人走向街頭,促使教育部召開全國第七次教育會議,同時成立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 員會,並於民國 85 年提出《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其內容包含教育鬆綁、帶好每位 學生、暢通升學管道、提升教育品質及建立終身學習社會(吳清基,2000)。此報告書 在課程與教學方面,提出「以生活為中心」、「以課程綱要取代課程標準」、「強化課程的 銜接與統整」、「減少學科數目及上課時數」等建議,希望培養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教 育部為了回應報告書的建議,自民國 90 年起推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高中階段 也因應九年一貫課程的實行,以及民國 88 年修訂之《高級中學法》而修訂課程,於民

民國 83 年的「四一○教改遊行」是臺灣首次有社會人士以教育改革為訴求,號召 萬人走向街頭,促使教育部召開全國第七次教育會議,同時成立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 員會,並於民國 85 年提出《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其內容包含教育鬆綁、帶好每位 學生、暢通升學管道、提升教育品質及建立終身學習社會(吳清基,2000)。此報告書 在課程與教學方面,提出「以生活為中心」、「以課程綱要取代課程標準」、「強化課程的 銜接與統整」、「減少學科數目及上課時數」等建議,希望培養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教 育部為了回應報告書的建議,自民國 90 年起推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高中階段 也因應九年一貫課程的實行,以及民國 88 年修訂之《高級中學法》而修訂課程,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