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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防災空間規劃及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都市防災空間規劃及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在內政部營建署所委辦的「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及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 研擬」計畫案中提出一個「安全都市」所需進行的一個「安全都市」所需進行之 都市防災規劃作業包括下列五個階段2

一、將尚未擬定防災規劃、人口集居、密集發展等地區,依據行政區域排除 保護區後,不同之發展現況與規模,指定各防災規劃設施與劃設原則。

二、依據災害發生前後之時間序列,篩選出所有可使用之既有空間或設施,

並依其所能運用之方式與防災使用需求相對應。此步驟須注意災後可能 之動線或空間阻斷(如山脈、河流),與都市空間中既存具潛在危險之土地 使用(如加油站)。

三、進行都市計畫防災空間系統劃設,分為防救災交通動線系統、防災避難 圈、防災據點等三部分:

(一)交通動線系統分為緊急道路、運送救援道路、消防道路、避難輔助 道路等四種。

(二)劃設防災避難圈作為防災支援之最小單位,亦為其他防災空間系統 劃設之基本單元,並訂定各避難圈適宜之避難行動。

(三)將所有防災據點,區分為避難生活、消防、醫療、物資支援、警察 等五類。各類防災據點均有其指定之功能與設置之重點。

四、評估所規劃防災動線與防災據點。主要以 GIS 配合現況調查分析進行之

。分為下列三部分:

(一)防災動線著重於可及性與有效寬度之檢討。

(二)防災據點著重於可用範圍、連通性、與據點週邊現況危險度之評估。

(三)針對各防災避難圈所可能遭遇之自然環境災害與人為環境災害,進 行危險度評估。

五、依據實施必要性之優先順序,訂定優先整備地區及其整備計畫,完成上 述第三步驟之防災空間系統,並建構防災資料庫。

另於規劃範圍的選定考量上建議,規劃範圍以行政轄區為單位,尤重人口集

2 「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及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研擬 – 以臺北縣市及嘉義縣市為例」

中地區或密集發展地區。現階段以都市計畫地區為主要規劃範圍,考量層級應至

消防隊

z 縣市防災空間規劃:主要於災害發生前進行其整體規劃 二、主要執行效益:

z 空間計畫體系:所有土地資源之使用規劃與管制

z 防災計畫體系:主要以災害預防、災害應變、復原為主,並對於潛 勢災害地區之土地進行相關規劃

z 縣市防災空間規劃:潛勢災害地區土地空間規劃。

三、對應指導關係:

縣市防災空間規劃主要以災前規劃執行為主,故需由空間計畫體系提供法令 管制指導規範,而由防災計畫體系提供對於空間災害預防之相關規劃,如:

於災害防救法之災害防救計畫與災害預防部分,有關於減少或防止災害發生 擴大各級政府依權責實施之工作項目,其相關防災空間規劃方面,應納入縣 市防災空間規劃之執行。

都市計畫防災空間規劃中,與土地的利用關係最密切的乃是防災分區的劃 設,其中所涉及的禁限建地區的劃設,更是攸關人民權益的問題。「都市防災空間 系統規劃及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研擬」計畫中也針對地震災害部分提出防災分 區劃設的建議。

由於地震所造成的災害除了少數位於斷層線附近區域係因地震強度較高而產生嚴 重災害外,其餘所造成之災害中,除土壤液化地區已有潛勢資料可供查詢外,其 餘重大損失均以建築物損壞為主,但建築物損壞的原因多半肇因於建築物之耐震 強度不足,在事前預防上較著重於個別之工程評估,因此暫不予以考量,是故在 本研究中有關地震災之主要判斷標準在於活斷層分佈之位置予以判斷,依據距離 活斷層線之距離遠近之不同,可以將現有土地分別劃設為不同之防災分區。目前 國內依歷史上最大地震規模劃設的禁限建範圍如表2-7 所示。

表2-7 依歷史上最大地震規模(M)劃定不得開發建築範圍 歷史地震規模 不得開發建築範圍

M>7 斷層帶二外側邊各一百公尺 7>M>6 斷層帶二外側邊各五十公尺 M<6 或無記錄者 斷層帶二外側邊各三十公尺

(資料來源:「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及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研擬」) 而在九二一地震發生後,內政部營建署亦公布車籠埔斷層帶都市計畫區內永 久性禁限建範圍,在活動斷層線明確地區,為斷層線兩側各十五公尺,未明確地 區為斷層線西側三十公尺、東側五十公尺,合計約三百六十三公頃;禁限建區內

,包括學校、醫院、警察局、消防救災等公共建築物及大型公營場所均不准建造 個人居住建物不得超過七公尺、兩層樓。

依上述的內容,地震災之防災分區之劃設標準,可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的防 災方區,分述如下:

一、第一級防災分區:

有關地震災之第一級防災分區之劃設作業係以其距離已知活斷層兩側各 15 公尺範圍以內者為主要判斷基準,此範圍即屬於「第一級防災分區」。

二、第二級防災分區:

有關地震災之第二級防災分區之劃設作業係以其距離活斷層兩側各 100 公尺 範圍以內者為主要判斷基準,扣除已劃設為「地震災第一級防災分區」外者

,均應劃設為「第二級防災分區」。

由於我國並未對於地震災中有關活斷層線周圍禁限建區域外側區域納入評估 考量,因此對於地震災害之第三級防災分區域暫時不予以劃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