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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防災規劃之作業流程與內容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都市防災規劃之作業流程與內容

圖2-1已呈現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的流程與內容概要,其詳細的規劃項目與 內容則整理如下。

一、規劃地區環境限制分析

1. 自然地理條件:將山脈與河川等自然形成的界限標示在圖上,因地形之限 制都市將被分隔成為較獨立的地理區域,於是在防災規劃工作上,為求避 難與救援的時效性,則根據不同的地理區域條件,各別劃設成為獨立之防 災圈域。

2. 震災後可能形成之阻斷:都市中所架設之高架道路、高架路橋、對外之連 絡橋樑,在破壞性強大的地震發生時,可能形成地區間交通的阻斷,不論 在避難與救災的行動上,都會形成一定的妨礙。因此規劃上,則必須考慮 交通阻斷所帶來的影響。

3. 液化潛能區之調查:部份地區於大地震發生時,有產生土壤液化的可能性,

也就是說該區域內地震災害危險度較高,區域內據點之防災力相對降低,

計畫上的主要大型據點,應避免座落於此區域內。

4. 危險建築物或設施之調查:存在於都市中之老舊建築物與油槽、瓦斯槽、

加油站等危險設施,規劃時則應以重點綠化的阻絕方式,防止避難人員因 為倒塌或破壞而受到幅射熱、掉落物之傷害。

二、規劃地區現地資源調查

以都市現有公共空間為對象,從都市的現況中,篩檢出可做為防災空間的實 質公共空間,做為避難及救援行動的場所。主要之對象為道路、公共設施、開放 空間、未開發之可發展用地、警察局、消防隊、醫院等…

1. 可發展用地:都市計畫對於都市土地之使用原則大致分為:可開發用地、

不可開發用地及資源保護用地。就防災規劃的角度來看,則排除不可開發 用地及資源保護用地,以可開發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發展現況、公共設施 容量及公共交通為基礎,配合都市計畫施行,建構都市計畫防災規劃之作 業。

2. 公共設施:根據都市現況篩檢出可作為防災空間環境資源的點應當標示在

圖上,並清查相關避難據點及其實際使用現況,表列當地符合防災避難之 地區。同時結合以上兩種之圖層以地理資訊系統套繪於底圖上,分析出可 利用的防救通路及據點,及應注意的限制區域。

三、規劃地區防災避難圈劃定

防災避難圈的劃設各區域內可根據其本身的自然地理條件及空間設施條件,

分別訂定適合的避難圈域,做為相互支援的最小單位。同時也是警察、消防、醫 療、物資等其他救災空間系統的基本規劃單元。

每個防災避難圈避難人員應以三萬~四萬五千人之間為準,且自發性避難範圍應 以中小學學區為主,因學區可以算是分佈最均勻之社會單位,所有人員能在五至 十分鐘內步行至一公頃以上之避難場所。此外,避難圈之劃設方式則應以都市的 人口分佈,學區、鄰里組織、道路系統、避難空間分佈等…相關資料一併考量劃 設而成。

四、規劃地區防救災動線系統

1. 緊急通道:指定路寬 20 米以上之主要聯外道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於災害發生後,要在第一時間內排除障礙加以搶通,對緊急道路沿線之人 員及車輛實施通行管制。

2. 救援輸送通道:對於輸送道路必須維持在 15 公尺以上,主要以聯繫緊急 道路及避難據點之物資運送,架構成完整之交通路網。主要提供避難人員 避難路徑,及車輛運送物資至各防災據點之機能。

3. 消防通道:此層級是消防道路,所以在執行上要將此類型的道路予以區 隔,為考慮消防車輛滅火的活動,以區域內路寬8 米以上之道路為指定對 象。為了保持消防車輛行進暢通與消防機具操作空間之確保外,還必須滿 足有效消防半徑280 米的要求,以避免產生消防死角。

4. 避難通道:區域內 8 米以下道路為指定對象,主要是在避難場所、防災據 點之設施無法臨接前三個層級之道路網時,而劃設一輔助性的路徑,部分 地區 4-6 米的道路因停車問題及不當佔用,影響其為避難輔助道路之功 能,且人員避難為避難輔助道路最主要之功能。

五、防救據點指定 1.避難生活據點

(1) 緊急避難場所:以因應震災發生的三分鐘內,人員尋求緊急躲避的場所,

屬於個人的自發性避難行為。指定對象為圈域內現有之開放空間為主,

包含基地內之空地、公園、道路等。

(2) 臨時避難場所:此據點是以收容暫時無法直接進入安全避難場所的避難 人員為主,指定的對象以現有鄰里公園、綠地為對象。

(3) 臨時收容場所:此一層級據點劃設的目的,為提供大面積的開放空間作 為安全停留的處所,待災害穩定後,再進行必要之避難生活。主要以中 小學及一公頃以上公園為指定對象。

(4) 中長期收容場所: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能夠進行災後都市復建完成前進行 避難生活所需設施,並且是當地避難人員獲得各種情報資訊的場所,因 此必須擁有較完善的設施及可供庇護的場所,以都市現有的高中、大學 中(非日常教學用建築物如禮堂、體育館等……)或全市型之公園為理 想的對象。

2.醫療據點設定:

(1) 臨時醫療場所:為發揮機動醫療設施、急救的功效於災區,配合臨時收 容場所來加以指定。也就是說每一防災避難圈所指定之臨時收容所,必 須同時醫療體系之臨時醫療場所指定據點。

(2) 長期收容場所:主要提供傷病之避難人員中長期收容場所,以都市中現 有附設病房之醫院為指定對象,並依據各據點之地理區位條件,以防災 避難圈為單元,分派服務範圍,以求醫療資源之充分運用。

3.物資集散地點

(1) 發放據點:發放據點設置之目的,乃為求避難生活物資能有效運抵每一 可能災區,並供災民領用。以臨時收容場所做為指定之對象,即中小學。

(2) 接收據點:A.全市型接收據點,設立此據點之目的在於接收外援物資及 分派各受災區域,所需支援物資之活動場所。指定對象以便於聯外之主 要機場、港埠、大型市場及車站等。B.區域型接收據點,考慮因自然地

理條件的限制,而劃設較為獨立的防災圈域,接收上一個層級據點所分

台中市

1. 地方政府未成立專職單位整合相關資訊、缺乏明確資料蒐集管道及 對口單位。

2. 手冊缺乏對非都市土地及農村聚落規劃,建議以區分防災大分區並 分派區域物資及直昇機起降據點為劃設方式。

(資料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