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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治國的願景看十二年國教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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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4,3(1),頁 70-72

自由評論 第 70 頁

從法治國的願景看十二年國教

梁雅賀 臺中市立潭秀國中教師 孫玉中 臺中市立潭秀國中輔導主任

一、前言

誠如許育典(2002)指出:「法與 教育的目的,都在促進人的自我實現 的最大可能性。」此亦說明了教育法 的願景,即為「法治國」在教育行政 的實踐。依據人本心理學家 Maslow 的 需 求 層次 理論 ,這 是 個頗 高遠 的 願 景。臺灣自解嚴後,法治化跟不上民 主化、自由化的腳步,現今的臺灣, 個人意識高漲,自由似乎過了頭。無 論哪一黨執政,永遠都將贏得選舉置 於其他目的之上,族群認同被少數政 客拿來炒作,不斷內耗的結果,得到 的是-經濟發展居亞洲四小龍之末、科 技偏重代工、軍事只能仰人鼻息。政 治決定向經濟、科技與軍事偏斜的結 果,教育的走向不明,教育政策一改 再改,莫衷一是,教改十多年來,學 生的課業壓力不降反升。近兩年教育 部主推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能否 將臺灣的教育引領至更高層次,亦尚 待時間考驗。因此,以臺灣教育的發 展現況觀之,欲達成「促進個人自我 實現」的法治國核心價值,仍有一段 長路要走。

二、我國教育法的最高位階-《教

育基本法》抑或「教育憲法」

我國 1999 年 6 月 4 日三讀通過的 《教育基本法》,大致提出了臺灣廿一 世紀教育法制的願景。《教育基本法》 在立法之初,教育法制的基礎已大致 完備,立法動機在於回應當時教改聲 浪的要求,以及為彌補憲法對教育原 則性規範不足,同時引進現代化教育 改革精神。因此,有學者提出它具有 「教育憲法」之功能(薛化元,1994; 許育典,2013);但另一方面,在「後 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 原則下,它又可能面臨未來制定新的 教育法規之挑戰。薛化元(1994)提 出未來重建我國法律制度時,重新定 位「基本法」位階的建議,以確立《教 育基本 法》 凌駕於一 般教育法規之 上,甚至成為所有教育法令的法源依 據。 綜上觀之,我國教育體制上究竟 以《教育基本法》為最高位階,或是 另行制定「教育憲法」,或許有待論 辯。然而《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本 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 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教育法令。」 由此可以發現本法於當初制定時,用 意在統整之前教育法令的企圖心。因 此,《教育基本法》的制定,是站在解 嚴後民主自由與教育鬆綁的浪頭上, 衝擊當時的威權體制。無論我國未來 的教育發展會遭遇何種衝擊及修正, 它明顯已成為臺灣的教育體制發展過 程中,一個重大的里程碑。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的教

育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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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4,3(1),頁 70-72

自由評論 第 71 頁 《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人民 為教育權之主體」。周志宏、徐筱菁、 薛曉華和蔡志偉(2008)提及我國的 《 教 育基 本法 》應屬 「教育人權法 說」,而有關教育法的研究範圍中教育 的「外部事項」(externa)與「內部事 項」(interna),在「外部事項」方面, 國民教育權說之理論者認為,國家權 力只應介入教育的外部事項。 國家權力固然有介入國民教育的 必要性,然而必須有其合理限際,外 部事項(如教育經費、制度、設備等), 國家權力的介入能夠保障各地區教育 的最低執行要求;而內部事項(如學 校經營、教材教法、評量等),應本著 「人民是教育權的主體」的精神,人 民亦包括學生、教師、家長等,尊重 以學生為中心,教師的專業自主,學 校特色的多元性,國家應減低權力的 介入干預,教育的活力與創造力方能 充分展現(周志宏等人,2008)。 現今臺灣的教育發展,12 年國民 基本教育正如火如荼地規劃準備,為 保障人民「教育機會均等」,教育部規 劃充實高中資源,均衡城鄉發展、推 動高中職優質化及均質化、國中教學 正常化及適性輔導等方案,皆為國家 權力介入國民教育的展現。擔負教育 發展火車頭的教育部,必須將新教育 理念及措施的種子撒在臺灣每一寸土 地上,各地教育局處亦應落實執行面 的成效。

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與教育

法的願景

(一)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法源依據 《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國民 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 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此為實施 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 育 法源依 據之根 本。立法院於 2013 年 6 月 27 日三讀 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賦予十二年 國教法源,採免試入學為主,並依一 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 (二)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經費分配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在經費編列 上,目 前多數用於 補 助高中 職免學 費,勢 必影響其他 層 面執行 上的成 效。筆者認為在補助上必須設計相當 之配套措施,例如先將私立高中職留 強汰弱,建立及落實退場機制,以免 讓過多經費流於填補某部分辦學不張 的私校缺口。主導落實高中職評鑑方 面,亦必須注重教育的「內部事項」, 尊重學校教育的特色多元性,不宜強 制要求各地區高中職接受齊頭式的評 鑑,否則今後各地區高中職將流於目 前大家詬病的臺灣老街-同質性過高 而失去特色。 (三) 法治國精神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的未來 而在廿一世紀到來後,二次教改 的聲浪為改革「多元入學方案」而催 生「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神上是 遵循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人民為教育 權之主體」;然而在執行上卻難掩政府 干預與否捉襟見肘的困境,例如教育 部亟欲廢除明星高中,卻又在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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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第 72 頁 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中保留「特色 招生」,似乎有著拿磚砸自己的腳的疑 慮,對於明星高中及部分私校妥協的 結果,推動高中職「優質化」及「均 質化」的前景堪虞。再加上經費編列 不均的先天不良發展下,如何讓人民 教育權有感?似乎仍有漫長的道路要 走。 至於國中教學正常化,教育主管 機 關 除應 督導 各國 中 的編 班方 式 之 外,亦應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 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查核不實成班的 學校,以防止掛羊頭賣狗肉的藝能專 班。而在適性輔導及提昇教育品質方 面,除了提供學生生涯自我探索的課 程 或 活動 ,以 及輔 導 學生 志願 選 填 外,必須掌握在尊重學生的生涯抉擇 與自我實現的精神,才不致流於形式 或強加成人價值於學生身上的作法。

五、結語及建議

臺灣的主流價值始終受到政治與 經濟的左右,教育亦不例外。現今教 育 體 制仍 然多 為由 上 而下 的模 式 運 作,威權的餘毒仍存在著。以十二年 國 教 為例 ,教 育主 管 機關 於推 動 之 際,思維仍是宣導多於溝通,使得親、 生、師對於十二年國教仍存有諸多疑 慮。 法治國之願景並非空談,臺灣欲 邁向已開發國家之林的臨門一腳之關 鍵應在「教育」,教育改革的腳步雖不 能停,但必需有正確及前瞻的目標引 導, 2013 年「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改 制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 下簡稱國教署),負責辦理高中以下學 校及學前教育事務。此又為一教育改 革的契機,國教署應一改以往教育部 由上而下的作風,進而重新思考以人 的自我實現、教育基本權與多元文化 國的教育法內涵,並落實《教育基本 法》之精神及內涵。甚至進一步思考 憲法教育在學校推動的可行性,以取 代現行法治教育的偏狹。如此才能達 到「大部份人民皆已形成自由民主法 治共識時,《憲法》與基本權利才可能 落實」的境界(許育典,2002)。 參考文獻  周志宏、徐筱菁、薛曉華、蔡志 偉(2008)。教育法體系基礎概念之 研究。教育部委託之專題研究成果報 告。  許育典(2002)。法治國與教育行 政。臺北市:高等教育。  許育典(2013)。教育憲法與教育改 革。臺北市:元照。  薛化元(1994)。教育基本法的法律 位階問題對教育改革的影響。教改通 訊,13,8-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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