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以部落為主體的原住民家庭暴力防制體系
加拿大經驗
*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助理教授 王增勇
Tel: 02-2826-7181; Fax: 02-2820-5503; [email protected] 摘要 本文有雙重目的,一是從加拿大原住民部落面對家庭暴力的經驗出發,探討原住 民社會工作原則如何被具體實踐,其次是藉此關照台灣原住民家庭暴力問題未來 的可能走向。加拿大經驗告訴我們,家庭暴力是全球原住民社會的共同現象,這 樣的情形不是巧合,不是因為原住民族的民族性所致,而是基於他們共同的結構 性歷史遭遇,因此介入策略不能只侷限於個人層次,必須含括結構層次。依賴外 力介入解決部落的家庭暴力問題是不足的,部落必須參與解決問題的過程,才能 有效的協助受害者與加害者。文末從 Morrissette, McKenzie, & Morrissette (1993)所 提出的原住民社會工作原則,來 檢 視 加 拿 大原 住 民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經 驗。在 這 些 原 則 與 案 例 的 對 照 下,建 議 台 灣 原 住 民 家 庭 暴 力 的 未 來 思 考 方 向:從原 住民殖民歷史的脈絡下,重新認識原住民所呈現的家庭暴力議題;在知識的創造 上,視原住民為知識的主體,而非知識的客體;以充權作為實踐原住民社會工作 的依歸;建立部落參與服務體系的決策機制。
前言
本文希望藉由探討加拿大原住民家庭暴力問題的處遇經驗來探討台灣原民 社會工作的未來實踐,背後的原因有二:首先,家庭暴力是台灣原住民部落在擔 心原住民的社會標籤被強化而不願意談、但卻是許多實務工作者相信普遍的存在 現象(孔吉文,2000)。我自己在一個泰雅部落與婦女談到家庭暴力問題時,婦 女笑答:這已經不是「有沒有被打?」的問題,而是「被打的多嚴重」的問題了。 在「這是我們家的事,你不要管。」的理由下,外人無法介入。許多婦女則將家 庭暴力合理化成婦女生活的一部份,或是歸因為酗酒的結果,而自己也以酗酒作 為反擊的理由(顏婉娟,2000)。許多以泰雅族為對象的研究都指出家庭暴力問 * 曾發表於 2001 全國原住民健康會議,民國 90 年 7 月 7 日,台灣原住民文教基金會主辦,台大 法學院國際會議廳,台灣,台北;同時感謝國科會補助之研究計畫:台灣原住民社會工作內涵初 探,計畫編號:NSC89-2412 -H010 –003。題在部落中的嚴重性(顏婉娟,2000;黃淑玲,2000)。其次,被視為處理家庭 暴力具有權威的助人專業(精神醫學、心理諮商輔導、社工等)在看待原住民家 庭暴力問題時,往往受限於當今專業知識根源(即西方現代化理性思維)的文化 盲點,而無法切中原住民的問題根源。因此,助人專業在談論原住民家庭暴力問 題時,自身的知識架構也需要被檢視。但是社會工作在這方面的專業反省卻十分 少有(黃淑玲等,2001)。本人雖曾專文討論原住民社會工作的內涵(王增勇, 2001),但僅限於原則性的討論,尚缺乏具體經驗的驗證。因此,本文有雙重目 的,一是從加拿大原住民部落如何面對家庭暴力經驗出發,探討原住民社會工作 原則如何被具體實踐,其次是藉此關照台灣原住民家庭暴力問題未來的可能走 向。 在強調原住民文化自主性的今天,選擇從檢視加拿大經驗中關照台灣現況與 未來的作法,原因是立基於全球原住民族被殖民的共同經驗,在本土資料尚缺乏 的情況下不得已的選擇,用他山之石作為擴大我們想像的可能性。Kvale (1996) 對社會科學知識的價值提出三種外推性(generality)的類型,分別回答人類在生 活中都需要回答的三種問題:「是什麼?」「可能是什麼?」「應該是什麼?」從 Kvale 的架構來看本文的目的,則不在於探討談灣原住民家庭暴力的現況(what it is),而希望透過加拿大的經驗與原住民社會工作原則的實踐,對台灣原住民家
庭暴力未來的因應可能是什麼(what it may be)與應該是什麼(what it should be) 的兩個問題進行探討。
原住民社會工作原則
社會工作理論是多元、相異甚至是矛盾的。左派學者早就從社會結構的矛盾 指出社工員同時具有社會控制與社會改革的雙重矛盾角色,這是源於社會工作者 處於資本主義與民主政治的社會結構矛盾(O’Connor, 1973; Offe, 1984)。這種結 構性矛盾也反映在社工專業知識的多樣性,因此專業知識的界定並非中立客觀的選擇,無疑地是一種充滿價值負載的「政治決定」,三 0 年代美國社工專業在專 業地位的追求上,選擇佛洛依德心理分析理論,發展以個人為中心的個案輔導工 作理論;而捨棄新馬克斯主義的政治經濟結構分析理論,發展以社會結構為中心 的社區組織理論。這個選擇一直影響社工專業的知識內涵,不僅限於美國,甚至 透過文化殖民的專業移植過程,深遠地影響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當我們認 清原住民社會問題的結構性質,才發現現有社會工作教育的不足,因為以個案工 作為主流的社會工作教育並不提供我們所需的社會變革視角。因 此 許 多 西 方 原 住 民 社 工 學 者 ( Castellano, Stalwick & Wien, 1986a; Morrissette et. al.,1993) 運 用 現 有 社 會 工 作 理 論 去 建 構 原 住 民 社 會 工 作 之 內 涵 時 , 多 以 源 自 批 判 理 論、新 馬 克 斯 主 義、女 性 主 義 的 基 變 社 會 工 作( critical social work)( 林 萬 億,1992)、結 構 社 會 工 作( Mullaly, 1993)以 及 Freire( 1979; 1985)的 成 人 教 育 理 論 為 主 要 理 論 依 據 。 其 中 對 原 住 民 社 會 工 作 模 式 的 內 涵,做 出較 完 整 的 分 析,以 Morrissette 等( 1993)一 文 為 代表。他 們 指 出 原 住 民 社 會 工 作 應 包 涵 四 項 原 則:一 、 肯 定 原 住 民 世 界 觀 的 獨 特 性 ; 二 、 發 展 原 住 民 本 身 反 殖 民 主 義 的 意 識 ; 三 、 運 用 原 住 民 傳 統 文 化 來 保 存 原 住 民 認 同 與 集 體 意 識 ; 四 、 以 充 權 ( empowerment)做 為 實 務 工 作 方 法。這四項原則預設了原住民的劣勢地位是 社會結構與文化結構的不平等關係所造成的,因此原住民社會工作必須以改變原 住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結構中的劣勢地位為依歸。這種從結構觀點出發的理論,吸 納了新馬克思學派對國家的看法,視國家為資本階級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林萬 億,1994),而社工員因為是國家體制的一份子,因此其言行思考往往受到主流 文化價值的箝制。社工員如果要脫離社會控制的角色,必須先肯定原住民文化的 價值,為了降低自身主流文化可能帶來的盲點與偏見,社工員必須不斷提昇自身 的反省能力。因 此 第 一 項 原 則 指 出 社 工 員 做 為 主 流 社 會 成 員 所 繼 承 的 文 化 盲 點 , 往 往 在 不 自 覺 的 情 況 下 , 從 主 流 文 化 去 詮 釋 原 住 民 的 生 活 經 驗 , 透 過 社 工 專 業 的 不 平 等 關 係 , 再 次 深 化 原 住 民 的 邊 陲 地 位 。 正 因 為 社 工
員 所 處 的 優 勢 地 位 , 社 工 員 應 先 承 認 並 肯 定 原 住 民 世 界 的 獨 特 性 , 在 有 意 識 地 提 昇 自 身 對 文 化 差 異 的 敏 感 度 下 , 與 案 主 的 關 係 才 能 在 互 相 尊 重 、 體 諒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第 二、第 三 與 第 四 項 原 則 反 應 了 社 工 員 扮 演 激 發 原 住 民 內 在 動 力 的 觸 媒 角 色 。 依 循 著 新 馬 克 思 學 派 的 批 判 思 考 脈 絡 中 的 意 識 覺 醒 ( consciousness-raising) 概 念 , 社 工 員 應 透 過 協 助 原 住 民 對 自 身 族 群 被 壓 迫 的 歷 史 進 行 重 新 的 詮 釋 , 使 原 住 民 自 身 產 生 覺 醒 。 因 為 原 住 民 長 久 以 來 在 漢 文 化 的 強 勢 主 導 下 , 早 已 將 自 己 的 劣 勢 地 位 歸 因 為 自 己 個 人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 形 成 內 化 的 無 力 感 。 這 種 覺 醒 是 弱 勢 族 群 掙 脫 離 長 久 以 來 內 化 學 習 而 來 的 無 力 感 的 第 一 步 , 也 是 弱 勢 族 群 發 展 集 體 行 動 , 進 行 社 會 變 革 的 基 礎 。 因 此 , 在 工 作 上 社 工 員 應 運 用 原 住 民 被 殖 民 過 程 的 歷 史 性 反 省 , 以 結 構 性 的 反 省 取 代 常 見 的 「 原 住 民 就 是 比 漢 人 差 」 的 自 我 貶 抑 觀 點 。 在 與 原 住 民 工 作 時 , 應 將 原 住 民 傳 統 文 化 融 入 社 會 工 作 的 處 遇 當 中,以 強 化 原 住 民 的 文 化 認 同 與 集 體 意 識。這 種 藉 由 改 變 內 在 負 向 態 度 , 建 立 正 向 的 自 我 觀 念 , 至 建 立 社 區 生 命 共 同 體 的 團 體 認 同 , 發 展 可 採 取 集 體 行 動 的 組 織 , 這 個 過 程 就 是 第 四 項 原 則 所 提 及 的 充 權 原 則 。 以下我們將以加拿大原住民面對家庭暴力問題的經驗,來驗證上述原住民社 會工作原則如何被具體實踐。
原住民家庭暴力現象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信賴與依賴關係中,掌權者對依賴者所施加嚴重的權力 濫用行為。其類型包括肢體暴力(包括性虐待)、心理暴力(如以言語對家中成 員施加精神上壓力)、與經濟暴力(剝奪家中成員所需的經濟收入)。雖然加拿大 原住民的家庭暴力問題被普遍認為十分嚴重,但只有少數全國性統計資料可資說 明其嚴重程度以及逐年演變。統計報告通常是由服務提供機構提出。由於取樣對象是服務案主,因此提高家庭暴力的發生機率。例如,Ontario 原住民婦女協會 的一項研究發現,每十名原住民婦女中就有八位婦女就層經驗過家庭暴力。其中 87%是肢體暴力,57%是性虐待。另一項針對 Ontario 原住民婦女的區域研究,發 現 71%的都市原住民婦女與 48%原鄉婦女有被暴力侵害的經驗(RCAP, 1996:57)。1991 年加拿大主計處的原住民普查報告發現 35%的原住民認為性虐待 是部落中最嚴重的問題,其嚴重程度與酗酒、毒癮、與失業一般(Fournier, 1977: 118; RCAP, 1996:58)。1994 至 96 年皇家原住民事務委員會(Royal Committee of Aboriginal Peoples, 簡稱 RCAP)所舉行的全國性巡迴公聽會中,參加的部落代表 與專業團體都有相關證詞,指出原住民家庭暴力問題的嚴重性(RCAP, 1996:57-64)。
從原住民的殖民歷史出發理解家庭暴力現象
皇家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996 年所發表的報告(RCAP, 1996:57)特別指出, 雖然原住民與白人社會的家庭暴力現象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其原因至少有三項基 本不同。第一、原住民家庭暴力現象不僅是特定夫妻或家庭中的傷害事件,家庭 暴力更傷害整個部落。第二、原住民家庭的問題根源可以追溯到以往國家對原住 民所執行的不當同化政策。第三、原住民部落內部的暴力問題其實反映了一個充 滿種族歧視的社會環境,整體加拿大社會對原住民的刻板印象,尤其是對原住民 婦女的貶抑,剝奪了她們作為人的基本尊嚴與權利。這項觀點指出了從結構面理 解原住民問題的重要性,這不僅反應了原住民生活中個人、家庭、部落、族群間 緊密的關連,更反映了微觀個人經驗受到巨觀社會結構因素影響的重要性。同樣 的,原住民心理健康的問題必須透過歷史與社會脈絡的分析下理解,才能窺得全 貌,如此我們才不至於將結構性問題以個人化的因素加以解釋,進而再次的「指 責受害者」。Herbert & McCannell (1997)甚至從全球化的角度來理解原住民的問 題,他們指出酗酒、家庭暴力、自殺是全球原住民社會的共同現象,這樣的情形不是巧合,不是因為原住民族的民族性所致,而是基於他們共同的結構性歷史遭 遇,那就是他們都是被殖民的社會,酗酒、家庭暴力、自殺都只是殖民經驗的後 果而已。如果掌握專業知識權利的專家學者仍一昧以個人化歸因的醫療模式理解 原住民問題,將只是成為以知識權力相結合的統治結構的共犯罷了。
加拿大原住民家庭暴力的問題根源
相對於個人歸因的醫療模式,Dalley (1988)嘗試從歷史結構面解釋原住民家 庭中性侵害行為的多重成因。十七世紀歐洲人與原住民開始進行大宗皮毛交易, 引進私有財產制度的概念到部落中,而且買賣過程中,白人只與男性談判,間接 造成原住民婦女在家中經濟地位的衰落。基督教會的傳入更帶來男尊女卑的核心 家庭價值觀,男性被教導對妻小進行肉體處罰的管訓。原住民部落學習基督教嚴 格的核心家庭價值後,更允許加害人與兒童免於部落的公共監督 (Fournier & Crey, 1997)。 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聯邦政府強迫原住民兒童集體離開部落,進住寄 宿學校,統一接受教會的教育,學習英語,改信基督宗教。部落的傳統智慧無法 傳承,傳統的祖靈信仰被視為迷信,在同化政策下,原住民兒童脫離自身家庭、 部落、與文化,造成原住民兒童文化認同上的錯亂,增加家庭中的衝突,更造成 部落傳統延續的中斷。更嚴重的是,許多原住民兒童在寄宿學校的經歷是終身創 傷,八0年代開始陸續爆發寄宿學校內部修道人員對兒童進行肢體與性虐待的醜 聞,這些被性虐待的兒童成年後,也成為性虐待的加害人的機率大增,即使成婚 後,他們也缺乏為人父母給予關愛的能力。許多原住民性侵害加害人的故事都透 露了寄宿學校的童年經驗對原住民兒童的傷害,並造成部落傳承的中斷,更開啟 了一連串家庭暴力的惡性循環。Herbert & McCannell (1997)所研究的婦女就認為他 們所受到的家庭暴力,是因為父母早年在寄宿學校的受虐經驗與其後所導致的酗 酒行為,致使父母失去照顧子女的能力。繼起代之的兒童保護體系,將因為功能不健全家庭中受到忽略、虐待的兒童交與白人家庭收養,成為另一項將兒童帶離 部落的國家機制。但是將原住民兒童從部落中帶走,破壞了兒童傳承傳統教導的 文化臍帶,而將兒童放在異文化族群的手中。
Fournier & Crey (1977)指出在歷史上,性虐待不曾存在於原住民社會的認知 中。在 1992 年英屬哥倫比亞省的部落座談會中,與會者表示傳統禁忌、法律與 氏族體系會發揮抑制性虐待行為的功能,一位長老說,部落法律的落實「是藉由 內化接受而非外在脅迫,比起現在的法律,傳統部落的法律對人有較大的約束 力。」(Fournier & Crey, 1977:117)傳統社會中強暴者或謀殺者會帶給部落羞恥。 部落會將他放在一個獨木舟上,將他放逐,永遠不准回到部落。或者,部落會將 他綁在樹幹上放到河中,如果他被淹死,表示他是有罪的。傳統上預防虐待的發 生是長老的責任,因為原住民相信兒童是上帝的禮物,長老會派遣他們的靈,穿 透家族的門牆,進入家中,確定兒童的安全。但是文化傳承的破壞導致這些傳統 確保兒童安全的方法一一失效。 隨著資本社會的經濟發展,原住民男性被剝奪了土地的所有權,在勞力市場 上處於邊緣地位。原住民的結構性無力感,政治上缺乏參與決策機會,經濟上處 於邊緣地位,社會關係中被系統性地貶抑,生活中缺乏強化自我認同的投入管 道,因而經驗到多重的挫折與憤怒,導致個人的低自尊。其中尤以男性為最,因 為經濟發展過程中造成男女角色的顛倒:男性沒工作、而女性卻內外都要顧。 Metis 酋長 James Penton 相信原住民男性的無力感是家庭暴力的主因。被貶抑、 忽略、背負著未治癒的創傷,原住民男性開始內化壓迫者的價值,而成為加害人。 因為自我仇恨與自我羞恥感,我們開始傷害我們自己。原住民男性在被殖民過程 中內化了女性被貶抑的白人價值觀(Herbert & McCannell, 1997)。家庭暴力之所以 在部落中逐漸普遍,因為憤怒的男人將他們的情緒以虐待的方式,發洩在他們所 愛的人身上,他們嘗試把在外面社會的受害經驗中所失去的權力,從傷害他們身 旁所愛的人的過程中找回(Fournier & Crey, 1977:123)。
成癮行為具有使自我麻痺於創傷經驗所引發的憤怒與情緒(Young, 1990:253, 引 自 Herbert & McCannell, 1997)。在生活中體驗到深刻無力感的婦女,往往會求助 成癮行為,藉以掩飾深埋在內心的痛楚與憤怒。無力解決性侵害創傷經驗所帶來 的情緒往往引發進一步施虐的惡性循環。酗酒與性虐待是族群被殖民過程中受創 的代表。父母酗酒成為兒童受虐的溫床。受虐婦女成年後,藉由酗酒麻痺創傷所 帶來的憤怒與自責等情緒問題的機率大增。同時也使她更容易在往晚後的生命中 接受受虐的角色,引導她進入其他受虐的人際關係(Herbert & McCannell, 1997)。 如此使得家庭暴力成為惡性的代間循環。
改變家庭暴力的阻力:否認
加拿大原住民在面對家庭暴力問題上,最大的障礙是否認。Black 指出原住 民面對家庭暴力時進行否認的三不原則:不說、不去感覺、不信任他人(Hodgson, 1988)。造成部落否認有許多原因:一、家庭或社區認為家庭暴力是正常的,Herbert & McCannell (1997)指出原住民婦女普遍相信為家族或傳統而容忍暴力是原住民 婦女(與兒童)的宿命。二、受虐婦女的低度自尊、羞恥感與低度自我接納,有 的受虐婦女會認為「是我使得他如此傷害我」(Fournier & Crey, 1977:122)。成長 過程中,兒童並不知道她們有隱私權與掌控自己身體的權利,因為她們受到她們 所信任的人的侵害,而在家庭暴力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往往彼此是處於情緒孤立 的狀態,因此也不易信任外人(Fournier & Crey, 1977:128)。三、受虐婦女恐懼 子女會被兒童保護機構帶走,或是害怕加害人若被起訴,將失去家庭經濟收入的 主要來源;四、對體制回應家庭暴力問題的能力缺乏信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酗酒迷思」,也就是許多人相信其他形式的施 虐都是因為酗酒而起的(Hodgson, 1988)。原住民家庭同時有酗酒與家庭暴力雙重 問題的家庭比例相當高(Daily, 1988)。雖然酗酒與家庭暴力是兩種非常不一樣的行 為,但二者可能是源於相似的情緒:孤獨、恐懼、無價值感。兩種行為都無法解決問題,也無法滿足個人真正的需求。通常當一個人只有在酗酒後才毆打自己的 家人,他常會將過錯歸於酗酒。這使的加害者逃避對自己行為所需負的責任。 Daily (1988)將酗酒者與性侵害者常用來否認自我行為的防衛機轉分成三種:淡 化、指責他人與合理化(如表一)。 表一:成癮者的防衛機轉(Daily, 1988) 酗酒 性侵害 淡化 我只是喝一兩杯而已。 我只是碰她一兩次而已 指責他人 如果我老闆不是亂找我麻 煩,我也不會去喝酒。 如果我太太不是這麼煩 人,我就不必去找小孩子 了! 合理化 喝點小酒,可以讓我放 鬆,我就不會對別人大吼 大叫。 我的小孩和我需要親近和 擁抱。父母需要教導孩子 有關性方面的事情。
部落權力結構所形成的阻力
除了否認之外,部落的權力結構與傳統文化有時也成為改變家庭暴力的阻 礙。當施虐者處於權力結構的優勢地位時,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就會遇到阻力。例 如,大家庭的權力結構保護家中年長的施虐者,受虐者不告知外人是因為她相信 這是「家族忠誠」的表現。有時,施虐者是部落中的長老時,傳統信仰所附予對 長老的尊敬,往往與接受長老的虐待行為被混淆(Herbert & McCannell, 1997)。原 住民男性在部落中所掌握的權力使其相互保護,助長部落中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Herbert & McCannell, 1997)。傳統婦女的社會化過程也是影響因素之一。例如,女性被性別分工的社會化 過程中被賦予過多家庭照顧者的角色,因而訴諸酗酒以抒解過度家庭照顧責任所 造成的壓力(Herbert & McCannell, 1997)。婦女社會化的過程往往是以母親為參考
座標,當家庭暴力行為一開始產生時,母親與小孩的創傷會嚴重影響小孩的成長 以及他們未來為人父母的愛的能力,他們的創傷又會影響到下一代,甚至如果三 代同住,第三代還可能成為受害者。因此一位原住民社工員即曾估計,要停止一 個家庭暴力產生的代間惡性循環至少需要三代的復原歷程。(Herbert & McCannell, 1997)。 當部落發生家庭暴力時,往往導致部落依照加害人與被害者的支持者而分 裂,成為加害人家族與被害人家族之間的對立(Hodgson, 1988)。當加害人是部落 中勢力龐大的家族時,也會造成處理上的困難。在部落中處理家庭暴力問題的社 工員,可能會面對加害人是自己的親友、或是加害人是勢力龐大的家族成員,但 同處一部落的社工員無法將個案轉給別人、辭職、或搬家、或轉介給別的機構 (Hodgson, 1988)。 理想上,社會服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提供服務前,自己的相關議題已經被解 決,但是在推動過程,加拿大原住民家庭暴力工作者才發現發現許多原住民社工 員本身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其問題沒有解決之前,社工員無法提供服務。 所以,發展支持體系給原住民社工員,治療這些未來的治療者是有必要的 (Hodgson, 1988)。
部落對預防家庭暴力的措施
加拿大學者與實務工作者(Daily, 1988; Fournier, 1977)多指出,醒酒是改善家 庭暴力行為必要的條件,是治療家庭暴力所帶來的創傷的必要前提,因此戒酒必 須先進行。1969 年以來北美所推行的原住民醒酒運動(native sobriety movement) 帶給原住民部落很大的復原力量。Maggie Hodgson 是從事原住民家庭暴力工作的 原住民社工,也是 Poundmaker 靈屋與治療中心(Lodge and Treatment Centre)的負責人,如此描述醒酒運動對原住民部落的衝擊:「它讓我們脫離寄宿學校、酒
隱藏這個問題,但現在我們選擇相反的路,我們要面對它,發展治療方案。我們 自己可以成為性虐待治療的領導者。」(Fournier, 1977:137)。Hodgson 指出了部 落覺醒是解決酗酒、家庭暴力問題的成功關鍵。部落發展各種同儕團體,例如酗 酒者子女的青少年團體(Ala-teen group)、青少年戲劇團體、戒酒者匿名團體 (Alcoholics Anonymous group),終止部落中的酗酒行為。透過團體,青少年得以 脫離原先孤立的社會狀態,抒發自己的情緒,得到團體認同。更重要的是,部落 從原住民殖民歷史中發展對酗酒的詮釋,當酒成為不可抵擋的誘惑時,加拿大原 住民彼此相互告誡著:是什麼讓我們失去祖先留給我們的土地?是什麼讓我們妻 離子散?是什麼讓我們遠離家園?(孔吉文,2001)當戒酒在民族存亡的歷史脈 絡中被賦予「為下一代子孫盡一份力、為民族存亡盡一分心」的歷史意義時,加 拿大原住民重新獲得力量,抗拒酗酒所帶來的惡果。這就是從歷史結構角度理解 原住民社會問題的最佳例證,因為它使弱勢者看清楚自己與自身環境之間的關 係,並且開啟自己可以行動與為自己負責的可能性。 讓部落重新得力,必須讓部落脫離原先的否認機制,在部落中明確、直接討 論家庭暴力問題是很重要的。一個深受性虐待之苦的部落,小學的學童在性虐待 防治課程中,運用腦力激盪的方式發展各種策略。他們列舉了許多防治策略,例 如建立朋友系統(buddy system)與當與加害人獨處一室時可以緊急求援的電話 樹形圖。他們甚至舉辦遊行示威,高舉標語「拒絕虐待!」「施虐者,我們在監 視著你!」(Fournier, 1977:138)。 家庭暴力治療方案應以家庭為基礎,由部落主導,並且是以整合的策略進 行,以全面提昇原住民的健康。所謂健康不是依照西方醫學的定義,而是依照原 住民的世界觀定義,原住民定義的健康是指個人的身、心、靈皆達到平衡與和諧 的理想境界;在社會層次,健康是指和平、關愛、相互支持的人際關係;在環境 層次,健康是指享有安全、以惜福的態度面對自然。對應於原住民健康的多層次 面向,促進原住民健康的介入層面必須是多元的。 加拿大原住民在發展介入家庭暴力問題上,特別強調發展適合原住民的處遇
策略,尤其是將原住民的傳統信仰帶入。因為在殖民過程中,受創最深的莫過於 民族自尊心。部落相信形成社區連結,重新復原家庭照顧家庭成員的能力,是靈 性治療的工作,必須從內部進行。由社區主導的治療方案應該被支持與鼓勵,如 此才能顛覆原先的殖民體制。
受害者從受暴經驗中的復原旅程,其關鍵在於受害者重新與自己的文化相連 結。他們必須處理早已內化的文化羞恥感(sense of cultural shame),他們必須轉 化他們負面的文化經驗成為肯定生命的過程,如此才能治癒,重新感到完整與有 價值(Fournier, 1977:139)。因此,處理情緒問題是瞭解性虐待發生的核心,而 哀悼文化失落必須是治療的一部份(Hodgson, 1988)。常見部落所發展的加害人復 健方案包括靈屋儀式 (sweat lodge ceremonies)、性虐倖存者支持團體、酒鬼成年 子女團體、社區慶典、青年會(Hodgson, 1988)。其中靈屋儀式是採取傳統原住民 信仰中的治療方式,原住民相信靈屋是個人與大自然造物主接觸的地方,是個人 重新獲得自身生命力量的場所,當個人失去平衡(健康),透過靈屋中火熱的石 頭所蒸發出的水氣,象徵著個人生命得以潔淨,與家人、部落、大地神祉的關係 得以修復,生活才重新得到平衡。在靈屋中,傳統的治療方式,如分享圈圈(talking circle),讓家暴行為的關係人得以在神祉的見證與長老的帶領下,開放自己的生 命,讓對方進入,使破損的關係在大地母親的包容下得以復合。這種結合傳統原 住民信仰的助人方式,表達了對原住民獨特文化的尊重與肯定,所以專業輔導的 關係不致在無形中複製了主流社會對原住民文化的統治關係,讓原住民得以在自 身文化的環境中獲得生命的力量而復原。 加拿大的助人專業開始修正原先對原住民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輔導方式,不再 只專注於問題的發現與解決,而強調受害者所擁有的長處;不再強調原先強烈的 介入取向,而改以符合原住民文化的提供支持、陪伴、引導取向;不再關注如何 治療他們,而嘗試去瞭解他們是如何從如此嚴重的創傷中復原。Herbert & McCannell (1997)在瞭解六位有性虐待童年經驗的原住民婦女的復原旅程後,發現 個人復原經驗的差異性,對有些人而言,復原「就是找到人願意支持你、找到人
願意相信你直到你相信你自己」。對其他人而言,復原是「透過扮演照顧者的角 色」,有些人則是求助文化認同修復原先受創的自我形象,有的是訴諸基督教會 的信仰,有的是訴諸自我的原住民認同並持續參與傳統儀式,重新發現自己是有 選擇的。這種轉變顯示了助人專業的自我反省,而專業能否有效助人不是決定在 其技術的發展程度,而在於其自身的反省能力。 在部落層次,加拿大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996 年報告中強調重建部落規範, 建議部落領袖公開表示部落反對家庭暴力行為,明確告知部落居民家庭暴力是不 被允許的。重新恢復部落文化中的道德教育,而家庭則是落實這項道德教育的主 要機制。但早期加拿大政府與基督教會所實施的寄宿學校與兒童保護措施卻腐蝕 了原住民家庭在教育子女原住民傳統文化價值的權威。因此在處遇原住民家庭暴 力的介入上,部落領袖紛紛建議恢復傳統部落個人責任的社會倫理。原住民文化 中強調每個人有責任發覺自己從造物主所賜予的獨特天賦。靈性引導者(長老) 在人生旅程中保護人們並提供靈性力量的滋長。這種對大自然法則的接納與服從 使人們彼此在共有的土地(大地母親)上,相互尊重,和諧共存。這種傳統源於 敬畏自然所衍生的個人責任倫理,比警察、司法的外在恐嚇形式約束更能維持人 際間的和平與秩序(RCAP,1996)。重新建立部落的道德約束,施虐者的同儕制裁 力量就可以發揮制止家庭暴力的功能。另一方面,現有的司法體系也需要進行改 革,允許原住民自己建立符合部落文化的司法體系,確保對施虐者進行有效的制 裁。這點將在下節討論加害人的處遇時再詳加討論。 原住民領袖強調治療方案應該完整的以家庭為中心的模式進行,但是政府以 個人特性歸類的補助方式將方案切割成片段。毒癮、酒癮、家庭暴力、性虐待都 各自成為不同方案(Fournier, 1977:142)。這必須在服務方案發展的決策過程中, 政府部門與部落必須基於相互尊重,共同發展策略(Hodgson, 1988)。換句話說, 充權的落實層面不能僅限於原住民自身心理、認知的層次,而必須也反映在政治 的決策權上。但是,在爭取原住民參與決策過程上,往往以既有部落的權力結構 中的優勢者為代表,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女性與年輕人代表,往往缺乏管
道參與,因此加拿大原住民婦女團體積極要求決策過程廣納不同聲音。
將加害人帶回部落與傳統:原住民主導的司法體系
預防家庭暴力方案必須要同時有被害者與加害者的輔導方案。主流社會的傳 統回應方式是將這些加害人關進監獄。一開始大部份部落也同意如此做,因為部 落也沒準備好如何處置他們,選擇交給司法體系是比較容易的選擇。但是當這些 加害人出獄回到部落後,部落很快的就發現問題並沒有被解決,因為這些加害人 變的更加憤怒、操作著更偏差的性行為。部落才開始瞭解解決性侵害問題的方法 必須來自於部落本身(Fournier & Crey, 1997)。1988 年 UBC 大學的教授 Michael Jackson 曾警告說,監獄已經變成多數原住 民青年共同的命運,就如同非原住民青年期待上高中一般普遍。對當代原住民年 輕人而言,監獄已經成為他們祖父母當年的寄宿學校。Jackson 的預言不幸成真, 1996 年聯邦報告,監獄中的犯人 17%是原住民,而原住民只佔總人口的 4%。部 份省分比例更高,Saskatchewan 高達 73%,Manitoba 57%,British Columbia 17%。 另一點顯著的差異是,非原住民的犯人主要以財產相關的罪行入獄,而原住民主 要以人身侵犯為主,多數是累犯的暴力犯,通常是性虐待家人。1995 加拿大犯 罪矯治報告發現原住民罪犯約有三分之一是性侵害加害者。原住民婦女多以暴力 回應加諸在她們身上的暴力,因此犯罪的原住民婦女則佔全部女性罪犯的一半以 上(Fournier & Crey, 1997)。更嚴重的問題是多數原住民加害人在監獄中完全沒有 接受治療,但是當他們回到部落,部落卻以為他們已經痊癒。一位部落長老說, 「如果我們將所有施暴者都關進監獄,部落將空無一人。我們的孩子將再度被遺 棄。我們必須在部落中處理性侵害問題,我們注意到受害者的需要,但還為真正 幫助施虐者,只有如此虐待的惡性循環才會被打破。」(Fournier & Crey, 1997) 真 正部落從家庭暴力中復原的標誌是,原住民能夠站起來說「我要對我們兒童的安
力必須來自於部落。 施虐者必須被充權,從自身的防衛機轉中掙脫,學習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施 虐者常說,「我打孩子是因為我自己也曾被打。」但也有大約四分之三的受虐者 因為自己的創傷而立志不使自己的孩子受到相同的痛苦,而沒有對自己的孩子施 虐。當施虐者被教導看到自己的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所愛的家人所造成的傷害、 他同時也要被教導向未來前瞻,而不再沈溺在過往的痛楚中,他的責任感就會油 然而生。為了後代子孫,家庭暴力的惡性循環必須要被終止(Fournier & Crey, 1997)。 最早發展的治療方案是由心理治療師 Manchuk 所發展的三個月密集治療方 案,目的在幫助童年有性虐待經驗的受刑人探索其經驗。方案內容包括每日寫日 記、閱讀由其他受害人所寫的書籍與文章、最後必須寫一封信給受到自己傷害的 受害者(不論寄出與否)。儘管立意良好,受刑人多半將此方案視為取得假釋的 捷徑。這個方案的限制在於受助者必須要有相當的讀寫能力,使 70%的原住民受 刑人無法參加。其次方案的線性思考取向與借重外來工具(如閱讀、寫作、與非 原住民成員參加團體諮商活動)都是方案的限制。一位長老曾評論道,「這不是 原住民復原的方式。」 在司法體系上,部落正嘗試著一連串的行動藉以取回原住民在司法議題上的 主導權。Michael Jackson 在其 1988 報告中將原住民司法權納入原住民自治權的內 涵中,引發全加拿大司法體系對原住民受刑人處遇方案的一連串改革(Fournier & Crey, 1997)。主要改革方案的四種型態有部落審判團(aboriginal sentencing
circles)、長老議會(Elders’ councils)、遷移計畫(diversion project)、部落假釋方 案(community-based probation)。其中以部落審判團及部落假釋方案最為重要。 部落審判團是源於部落傳統的共議政治,在 Yukon 保留區有超過一百個。通 常包括省級法院的法官、受害者、加害人、受到影響的社區成員。審判團以共識 為運作原則,對審判達成建議,提供給法官裁決。審判團可能做成入獄服監、社 區假釋、或是兩者合併的建議。通常性侵害罪刑嚴重的受刑人,部落與法官會傾
向於由主流司法體系處理,但是在 1989 年 Alkali Lake 有三個性攻擊的累犯犯人, 一位深諳原住民歷史與部落狀況的法官給予部落假釋的判決。法官知道三人中有 二人童年時曾在寄宿學校中遭受性侵害,他也知道 Alkali Lake 部落已經走出酗酒 的陰影,全部落保持高度的醒酒率,他相信部落已經準備好與部落中的性侵害問 題對抗。部落假釋的判決十分嚴格,條件包括三人保持絕對醒酒狀況、不准與受 害人接觸、個別諮商輔導、參加男性團體、參與分享圈圈、擊鼓(drumming)與 聖屋儀式(sweatlodge ceremonies)的傳統靈性治療。三人都符合假釋條件而且都 沒有再犯。 部落審判團的限制在於有罪與否是由法官判定,且判決必須符合現行刑法的 規定。部落審判團主要源於部份部落的文化傳統,並非所有部落皆有此習俗。而 且制度的有效性取決於高度社區諮詢的過程,但並非所有社區都有高度參與的向 心力。加拿大原住民婦女也開始質疑男性長老與酋長是否就是值得被信任。因為 許多長老本身也是寄宿學校的受害者,本身也需要幫忙。在司法體系中使用長老 而排除其他年齡團體的參與,可能無法完全反映部落全部的聲音。 這些改革確實帶來新的希望,但我們不要過度誇大傳統療法的功效,因為總 有一些累犯、抗拒治療的人,這些人就需要外界的協助,入監服刑對這些人也許 是最好的。
主流司法體系的改革
除了部落自身建立的司法體系之外,主流司法體系也因應原住民的特殊性, 加拿大獄政開始一系列的改革,發展文化適當的治療方案,幫助原住民受刑人。 七0年代末期,原住民受刑人開始要求在監獄中有實踐自己信仰的權利。終於在 1992 年聯邦政府修法要求矯治服務單位提供符合原住民需求的方案,並在各級 政府設置原住民諮詢委員會。聯邦監獄開始設置「靈屋」,引導原住民走上回歸 部落傳統道德的旅途。BC 省監獄提供為期五個月的原住民研究課程,因為很多原住民並不瞭解原住民的歷史與為何自己的社區失去功能。其次,原住民被教導 如何過一個平衡的生活方式,達到身體、心理、情緒與性方面的健康。對於很多 生長在失功能的部落中的受刑人而言,這些方案是他們第一次真正認識原住民的 生活方式,而這也為他們出獄後回歸正常生活打下基礎。 在出獄後的更生輔導計畫上,因為很多受刑人出獄後,部落拒絕接受他們。 長老扮演他們出獄後回歸部落的橋樑,一位長老會舉行部落會議,邀請所有人出 席,他告訴居民他為這名受刑人所做的靈性治療,而且他將永遠是原住民。他無 處可去,所以部落一定要接受他,因為這是他的家。他並且告訴居民這名受刑人 需要怎樣的協助才不致再犯。當瞭解取代了恐懼,部落的人知道他們該做些什麼 來監視受刑人並確保他人平安(Fournier & Crey, 1997)。這些配套措施都使得家庭 暴力的加害人重新回到部落的機會大增。
一個部落重生的故事
Manitoba 省的淺水部落(Hollow Water)是個有 650 位居民的 Ojibwa 部落, 距離省會 Winnipeg 三小時車程。十年前,一連串家庭性侵害事件開始爆發,一 個父親強暴他兩歲的女兒,一對叔父母性虐待他們的姪女們,一個媽媽壓住她的 女兒好讓她的丈夫強暴她。一個父親連續強暴他女兒並且在她懷孕後,毆打他女 兒的腹部,強迫她墮胎。超過四分之三的部落成員在兒時曾被性虐待過,其中 35%後來成為加害人。 七0年代起,淺水部落在高速公路與高壓電纜貫穿保留區之後,就開始沒 落。部落傳統的狩獵生活逐漸式微,傳統文化日漸消逝。工作機會侷限在季節性 的護林工作,經濟蕭條伴隨著年輕人的流失,兒童成群地到外地參加寄宿學校, 許多受到虐待。八0年代末期,每戶人家都受到酗酒的影響,性虐待事件傳染整 個部落。
從 1984 年起,Ojibwa 社工員開始引進源於 Alkali Lake 的醒酒運動模式,將 非原住民的助人技巧融合原住民文化價值所發展而成的個人成長方案帶入部
落,來對抗部落中的酗酒問題。酗酒現象急遽下降,三年內從 80%的酗酒率降至 低於 20%,直至今天。但是隨著清醒的來臨,許多痛苦的家庭暴力回憶也隨之而 來。
1987 年加拿大政府成立一個資源團體,並設立「部落整體治癒圈」(Community Holistic Healing Circle),服務淺水部落與周遭部落的 1500 名居民。淺水部落的社 工員組訓了一批部落民眾,當性侵害事件被通報,他們就迅速採取行動。受害者 的需求是優先處理,先與加害人隔離,提供個別諮商輔導與支持。加害人由小組 成員盡可能謹慎的加以面質,並告知他可以選擇在部落中接受審判,或是在法庭 前為自己辯護。如果他選擇部落審判的途徑,他將由警方起訴,但只要他參與部 落假釋計畫,他便不會被拘禁。性教育與憤怒管理的諮商課程可以馬上提供給加 害人與他的家庭。只要他不接近兒童或受害者,他還是可以在部落慶典中幫忙。 淺水部落的經驗顯然支持將加害人留在社區中進行治療,而反對將加害人送 往陌生的監獄,因為將加害人留在部落中,將使他無可避免地面對自己行為所造 成的傷害,遠離部落反而是加害人求之不得的逃避方法。1993 年淺水部落的評 估報告寫道:「將加害人與最能告訴/要求他對自己行為負責的人,和支持他的人 加以分離,使得原本就已經複雜的罪惡感與羞恥感更加複雜。所有成員的治療過 程都將因此而延誤、甚至錯過。」 為了促使加害人學習對自己負責,加害人方案的關鍵在於嚴格的治療圈圈 (healing circle),加害人最終要面對他的家人、其他加害人與諮商員,以及在受 害者本人同意下直接面對受害者。這過程對任何人而言都不容易,但治療開始於 將痛苦挖掘出來。一位執行此工作的社工員說,將人送入監獄不是 Ojibwa 的方 式,入獄是毫無用處的,運用治療圈圈的目的是使加害人回歸 Ojibwa 的靈性信 仰。靈性方案是關鍵,因為它幫助人們瞭解為什麼他們受傷與被傷害。 為了使部落傳統文化的重生,傳統的部落架構被重建,一位 Winnipeg 的 Ojibwa 長老被邀請到部落中執行傳統治療。整體治療圈圈重新恢復部落的尊嚴與 自信。部落開始依賴自己的資源解決自己的問題,較少依賴外來組織。1995 年 7
月前,淺水部落幫助了 409 位案主,其中 94 位受害者,52 位加害者,只有 2 個 人重新犯案;同時,加拿大的全國統計數字顯示,非原住民的加害人中有二分之 一到三分之四的人即使在接受治療後,仍會再犯(Fournier & Crey, 1997)。這個成 果使淺水部落更有信心在北美原住民部落處遇家庭暴力加害人方案中,勇於嘗試 地將傳統信仰與助人專業技術加以整合,發展成足為各方楷模的方案。
對台灣原住民社會工作的啟發
如果從 Morrissette, McKenzie, & Morrissette (1993)所提出的四項原住民社會 工作原則,來 檢 視 加 拿 大 原 住 民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經 驗,我 們 可 以 發 現 非 常 豐
表 二 : 原 住 民 社 會 工 作 原 則 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上 的 實 踐 案 例 原住民社會工作 原則 加拿大原住民家庭暴力防治運動的例子 一 、 肯 定 原 住 民 世 界 觀 的 獨 特 性 1. 依照原住民的世界觀定義,促進原住民健康 2. 依照原住民的世界觀修正助人專業的知識與輔導方 式,不再只專注於問題的發現與解決,而強調受害者 所擁有的長處;不再強調原先強烈的介入取向,而改 以符合原住民文化的提供支持、陪伴、引導取向;不 再只關注如何治療他們,而嘗試去瞭解他們是如何從 如此嚴重的創傷中復原。 二 、 發 展 原 住 民 本 身 反 殖 民 主 義 的 意 識 1. 從歷史結構角度理解原住民社會問題,運用諸如「是 什麼讓我們失去祖先留給我們的土地?是什麼讓我們 妻離子散?是什麼讓我們遠離家園?」的提問方式將 個人酗酒生活經驗與原住民殖民歷史相結合。 2. 監獄提供原住民研究課程 三 、 運 用 原 住 民 傳 統 文 化 來 保 存 原 住 民 認 同 與 集 體 意 識 1. 借重長老發展助人服務方案,如運用長老扮演原住民 受刑人出獄後回歸部落的橋樑。 2. 將傳統治療模式納入服務,如靈屋、分享圈圈、擊鼓 3. 恢復傳統部落個人責任的社會倫理。 4. 運用傳統司法制度加以改革現有體制,如部落審判 團、部落假釋方案 5. 原住民受刑人在監獄中有實踐自己信仰的權利 四 、 以 充 權 ( empowerment) 做 為 實 務 工 作 方 法 1. 從歷史結構角度理解原住民社會問題(認知面充權) 2. 施虐者必須被充權,從自身的防衛機轉中掙脫,學習 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認知面充權) 3. 發展各種支持團體,例如酗酒者子女的青少年團體 (Ala-teen group)、青少年戲劇團體、戒酒者匿名團體 (Alcoholics Anonymous group)、性虐倖存者支持團
體、、青年會。(政治面充權)
4. 由社區主導治療方案(政治面充權)
5. 在服務方案發展的決策過程中,政府部門與部落必須
富 的 案 例 可 以 說 明 原 住 民 社 會 工 作 原 則 如 何 被 實 踐( 如 表 二 )。我 們 可 以 在 這 些 原 則 與 案 例 的 對 照 下 , 來 思 考 台 灣 原 住 民 家 庭 暴 力 的 未 來 可 能 實 踐 。
一、
從原住民殖民歷史的脈絡下,重新認識原住民所呈現的健康
議題
台灣原住民的歷史與加拿大原住民歷史都呈現被主流社會殖民的經驗:從資 本經濟掠奪原住民的土地,造成原住民大量往都市遷移(黃美英,民 85;傅仰 止,1987);從傳統經濟生活的瓦解,到依賴現代經濟次級勞力市場的邊緣地位, 造成原住民社會的普遍貧窮現象;再到國家同化政策下,傳統社會制度的瓦解, 種族文化與民族自尊的淪喪。這些過程的基調似乎是所有原住民族共同的悲歌。 雖然台灣沒有教會的寄宿學校或寄養家庭制度系統性地將原住民兒童帶離部 落,但是台灣每年都有成千原住民兒童,為了升學被迫遠離家庭與部落;在一個 貶抑原住民文化的教育體制中,原住民兒童所經驗到的是文化自信的剝奪、個人 自尊的貶抑(譚光鼎,1988),其文化歧視的效果無異於加拿大的寄宿學校。在 殖民的歷史過程中,原住民所受到的不只是個人的創傷,更是集體創傷。缺乏這 樣結構性理解的歷史詮釋,將使助人專業成為制度性歧視原住民的共犯,因為原 住民的健康議題常被主流的西方生物醫療模式窄化為個人歸因的個別治療,而忽 略了原住民背後所共有的結構性問題。在個人化歸因的專業論述中,原住民的刻 板印象一再被複製與強調,因而強化原住民的弱勢地位,更增強原住民長久以來 內化的無力感與自卑,而既有的不公平社會結構卻未曾改變。 助人專業將弱勢案主的結構性問題透過專業論述加以「個人化」或「去政治 化」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九二一地震後助人專業最常提及的災民病症是個人 所發生的「創傷後壓力徵候群」(Post-Trauma Syndromes,簡稱 PTSD),卻鮮少有 人提及美國社會學者 Kai Erikson(1976; 1994)在研究地震中所提出的「集體創傷」 (collective trauma)的概念。政府在制訂生活重建政策上,將災民定義為全、半倒戶,而忽略了因地震失去社會支持系統、工作機會的弱勢族群。又如自殺防治 政策,一直以個案輔導為主要策略,從普查訪視,從個人特徵識別自殺高危險群, 到建立通報系統、個別諮商、輔導、與防治體制,都是立基於個人歸因式的醫療 模式。雖然原住民族所受到的不是地震的重大災難,但是殖民過程中所造成的創 傷效應,卻是地震十分雷同,Erikson 用「集體創傷」的概念來描述社區在極度 壓力事件過後社區受到創傷後所呈現社區肌絡剝離的現象。他指出集體創傷不是 指個人所遭受的創傷,而是社區生活組織所遭受的創傷,這些創傷損壞了人與人 相互歸屬的連結。受到集體創傷的人們往往不自覺,所以在災難發生很久以後才 會看得出來。因為災難來的突然,人們退縮到自己的保護殼中,沒有意識到社區 中的部份人已經消失。直到人們開始尋求協助發現他們自己生活在孤立中,沒有 人可以求助的社會孤島上。他們失去與同類相互歸屬的情誼。也失去因為鄰居朋 友相互照顧所帶來的身心健康。一個真正社區中的人際關係,呈現在對彼此的期 待,這些關係就像一個穩固且看不見的模子,社區中的人被部落的生活型態、鄰 里的習慣、社區的風俗所深深引導著。當這個模子被撤掉後,原本依照模子發生 的人際關係就會消失,個人就會四處散去。就像一個處於地心引力的重力場域, 所有個人就像粒子被各種人際關係、文化認同、社會參與、社區生活等力量所穩 固著。當外來災難足夠強大時,這些力量會被瓦解,人與人之間就會開始分散。 婚姻會瓦解、朋友相背棄、手足反目、甚至父母失去照顧自己子女的能力。整個 粒子群開始無聲無息、漫無目的地漂流。可悲的是,身處其中的人往往不知道為 什麼會發生這種事。他們未曾瞭解舊有社區所提供的人際強化功能,給他們生命 中面對困厄所需的強韌,正因此,他們不知道如何重新藉由表達彼此的情感與支 持,進而呼吸新的空氣、賦予生命新的意義。 Erikson 的集體創傷,就更能掌握原住民部落在地震後所遭遇到的困境,使 我們更敏感到原住民在就業、教育、服務資源分配上的結構性問題。助人專業除 了個人輔導的工作知識之外,需要發展從個案經驗中進行社會結構分析的能力, 如此才有可能使助人專業成為原住民改善其結構性劣勢地位的助力。
二、
在知識的創造上,視原住民為知識的主體,而非知識的客體
助人專業因為處於知識優勢地位,因此對於案主如何認識自己、如何理解自 己與世界的關係有著引導示範的作用。在專業關係中,協助原住民從自己族群的 歷史中發展對他們理解自己有用的知識,而非一昧灌輸外來觀點的知識,才有可 能讓部落產生力量,為自己的命運負責。這就是巴西教育學者 Paulo Freire 的成 人教育理論觀點。知識是有其政治效果的,助人專業在誓言幫助弱勢者的同時, 專業倫理就要求我們檢視自己所運用的知識對我們所宣稱的案主是否提供有效 的協助,還是助長了使案主處於劣勢地位的社會結構。這樣的反省要求我們放下 專家的身段,願意學習原住民的傳統智慧。但是並不是盲目地依循原住民傳統文 化,認為只要是傳統的都是好的,因為那只是對原住民形成另一種「文化歧視」 (謝世忠,1996)。我們應該區隔所謂的文化與傳統文化,文化是持續演變的動 態過程,表現在原住民現在的生活方式;但是傳統文化是指原住民祖先的生活方 式。向原住民傳統文化學習,是為了強化原住民的集體認同,但需要放置在當下 的脈絡下重新詮釋,重點是詮釋的權力必須由原住民所掌握。因此即使原住民傳 統文化與制度已經式微,但是藉由探詢過往傳統部落是如何因應類似問題,助人 專業可以透過原住民祖先的世界觀進入原住民的生活世界,讓原住民在所熟悉的 文化環境中面對所遭遇的問題。三、
以充權作為實踐原住民社會工作的依歸
充權的定義相當分歧,有人強調這是個政治、經濟過程,強調社會資源與資 源分配決策過程模式的改變,使邊緣者得到機會積極參與(active participation)與 其自身利益相關的事務。有人強調這是個心理、教育、文化或精神層面,透過此 過程人們減少自身內化的無力感(learned sense of powerlessness),進而對自己每 天的生活得到更大的控制。事實上,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因此 Jean Baker Miller(1983)指出充權涉及一個人對決定自身生活事務所擁有的實際的(actual)與 自身感受的(perceived)能力。Rappaport(1987)更進一步將組織與社區納入充權的對象並強調它是個過程,而非一成不變的內容,她認為充權是一個過程,是一種 機制,人們、組織和社區透過這個機制和過程得到對自身事務的控制。對於處於 結構劣勢的原住民而言,充權是社會工作者在實務上重要的依歸。從原住民殖民 歷史出發,有助於原住民脫離個人化醫療模式的去政治化效果,在民族尊嚴下重 新認識自己。這是心理認知層面的充權。但是同時需要進行的是,政治結構上的 充權,社會工作專業有許多方法是有助於部落力量的發展,例如社區組織、團體 動力、自助團體等,這些理念與技術對於當下促進部落自覺、集體行動的發展都 十分具有價值。
四、
建立部落參與服務體系的決策機制
最終的充權表現在於服務體系的發展過程中,部落參與決策的機制要被建 立,使部落的參與是有意義的,而非淪為象徵性的橡皮圖章。這部份將面臨許多 障礙,例如行政體系的思考邏輯,往往使得原住民傳統的整體觀與靈性觀點不見 容於政策理性思維。行政體系的專業分工,更使得服務發展被切割,部落缺乏服 務體系發展所需要的專業人才,作為整合專業與傳統文化的橋樑。培養部落的專 業人力是部落參與服務體系發展中必須要做的事。但是這個責任不應該只是原住 民的責任,行政體系必須學習原住民的思考邏輯,專業官僚必須再成長,如此真 正的合作關係才有可能開展。結語
從加拿大原住民面對家庭暴力的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由部落主導的服 務體系才是有效面對家庭暴力的策略,而部落主導不是天方夜譚,是可能的。雖 然它可能需要時間、心力與錯誤中的掙扎與學習,但是至少部落開始不再依賴外 來者解決問題,開始相信自己是可以解決自己的問題。原住民家庭暴力問題的獨 特性在於,它必須是立基於文化重建,沒有重新認知自己的根源,就沒有真正的 社區重建、經濟重建、家庭重建,因為那只會再次成為主流文化的殖民過程。參考書目
王增勇(2001)我國原住民社會工作教育之初探。社會工作學刊,7:47-73。 林萬億等譯(民 81)基變社會工作。台北:五南。 黃美英 (民 85)從部落到都市--汐止山光社區,台北:文建會。 黃淑玲 (2000)變調的”ngasal”:婚姻、家庭、性行業與四個泰雅聚落婦女 1960-1998,台灣社會研究,四,97-144。 黃淑玲、林方皓、吳佩玲(2001)都市原住民婦女婚姻暴力型態與社工處遇模式。 「性別心理及文化—本土女性主義的開展」科技學術研討會,民 90.5.25 及 26, 淡江大學通識與核心課程組與女學會主辦,台北:淡江大學。 傅仰止 (1987)都市山胞的社經地位與社會心理處境。 中國社會學刊, 22-25。 謝世忠 (1996) ”傳統文化”的操控與管理:國家文化體系下的台灣原住民文 化。山海文化雙月刊, 13: 85-101。 顏婉娟 (2000)烏來泰雅族婦女飲酒經驗之探討,國立陽明大學社區護理研究 所碩士論文。 譚光鼎(1988)原住民教育,台北:三民。Castellano, M. B., Stalwick, H., & Wien, F. (1986) Native social work education in Canada. Canadian Social Work Review, 3(1), 166-184.
Daily, B. (1988) The roots of the problem in Native communities. In T. Martens. The spirit weeps. Edmonton: Nechi Institute.
Erikson, K. (1976). Everything in its path: Destruction of community in the Buffalo Creek Flood. New York: Touchstone.
Erikson, K. (1994). A new species of trouble: Explorations in disaster, trauma, and community. New York: Touchstone.
Fournier, S. & Crey, E. (1997). Stolen from our embrace. Vancouver: Douglas & McIntyre.
Herbert, E. & McCannell, K. (1997). Talking back: Six first nations women’s stories of recovery from childhood sexual abuse and addictions. Canadian Journal of Community Mental Health,16(2), 51-68..
Hodgson, M. (1988). Where to from here? Developing effective treatment programs for sexual abuse in native communities. In T. Martens. The spirit weeps. Edmonton: Nechi Institute.
Kvale, S. (1996). InterViews: An introduction to qualitative research interviewing. Chp. 13. (pp.229-248) London: Sage.
Morrissette, V., McKenzie, B., & Morrissette, L. (1993) Towards an aboriginal model of social work practice--Cultural knowledge and traditional practices. Canadian Social Work Review, 10(1), 91-108.
Mullaly, R. (1993) Structural social work. Toronto: McClelland & Stewart.
Offe, C. (1984) Contradiction of the welfare state.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O'Connor, J. (1973) The fiscal crisis of the welfare state.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Razack, S. (1994). What is to be gained by looking White people in the eye? Culture, race and gender in cases of sexual violence. Signs, 19(4), 894-922.
Royal Commission of Aboriginal People(1996)Family violence. Gathering strength. 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f Aboriginal People. Vol. 3. Ottawa: Royal Commission of Aboriginal Peo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