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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對學校行政工作者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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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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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對學校行政工作者的啟示

姓名: 陳 木 金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博士 現職: 臺灣藝術學院教育學程中心主任 地址: 板橋市大觀路一段五十九號 電話:22722181 轉 299 傳真:89681791 E-mail: t0208@mail1.ntca.edu.tw

摘 要

被形容為「教育憲法」的教育基本法,八十八年六月四日上午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立法(立 法院,民 88)。根據教育基本法揭櫫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定我國未來教育的主軸、 方向與精神,並以法律為前提,提供法源及公平的救濟管道,強調人民為教育的主體,國家、教 師、父母並共同負起教育協助義務,教育的目的更由傳統的傳道授業,明確納入民主素養、法治 觀念、藝術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等現代化方向,值得國人加以重視和肯定。 對照教育基本法之立法經過的我國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環境,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的牽動 著教育實施與教育改革的脈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到來,固定的學習方式、一陳不變的知識,已 不足以應對時代的蛻變,學校教育改革聲浪波濤洶湧:教師會、教評會、家長會、民間教改等組 織促使教育決策權力的重組;人本化、民主化、多元化、科際化、國際化指引了教育發展的方向; 教育鬆綁、學習權的保障、父母教育權的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的維護等理念搖擺著教育權利的 平衡機制,使得學校組織文化及學校行政管理面臨前所未有的衝擊及必然面臨的挑戰。因此,學 校行政工作者如何面對因應教育基本法立法之後學校行政工作的推動,似乎已成為我國邁向新世 紀學校行政研究的焦點,因為教育基本法的內容與效力,是當前對學校行政工作影響最直接、最 根本的依據。 綜合言之,從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看「學校行政工作者」的學校行政動力系統的管理,學校 行政工作領導者必須瞭解如何透過從學校行政系統的輸入、轉化過程、輸出、回饋等四種學校行 政系統的基礎,建構學校行政的動力系統,整合學校行政系統成為全神貫注的動力管理系統,聚 合學校行政管理系統成為充滿無限能量的學習型組織,依據教育基本法之精神內涵:1. 以「學 習權」為核心概念的精神,保障學童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2. 以宏觀的「教育目標」,培養具有 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3. 以「教育中立原則」,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 的工具;4. 以「教育主權」的觀念,彰顯國家、父母、孩童為教育權之主體;5. 以「程序保障」 的法源依據,提供良好教育環境的保障及公平救濟管道五大核心主題,作為學校行政推動的基本 方向,改善教務處、學生事務處、輔導室、總務處、人事室、會計室的工作業務的管理方法,提 昇工作處理效率,透過對資訊系統的資料庫管理與運用,促進工作的推展及教育品質的提昇,以 創建最佳的學校文化與教育情境,進而能激勵學生向善向學,以提高教學與學習的成效,產生教 育的功能,進而找出學校行政工作在實施學校教育活動之重要法源依據,作為學校行政工作者之 依法行政及推動教育事務各項改革政策之參考,並希望能對我國的教育改革政策殫盡棉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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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知識風起雲湧,科技日新月異,「展望二十一世紀、邁向二十一世紀」,由於 團體生活之發達,公共事務之增加,國家任務自不能再以十八、九世紀之保境安 民為己足,更應以增進社會福利,開發提昇文化精神生活,各領域似乎都惶惶然 找尋未來的出路。源於此,我國憲法亦依循世界潮流於基本國策中特設教育文化 專節,使國民精神生活能健全維持,且進而圖其發展亦成為國家重要目標之一。 根據我國憲法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教育文化應發展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 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因此,國家為達到教育文化的目的,必須端 賴教育行政法之力量的支持。 近年來,由於臺灣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與變遷,民主素養的提 昇、國際運作能力與科技運用能力的客觀需求,及社會大眾對教育教革的殷切 關注,使得課程與教學的改革成為教育革新中的重要焦點。例如,自民國七十 六年以後,由於宣佈解嚴、動員勘亂的廢除、黨禁報禁的解除、兩岸交流的實 施,呈現百花齊放、言論自由,隨著政治的民主、社會的多元,教育也必須鬆 綁和開放。其次,民國八十一年行政院成立「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後,鼓勵 地方政府實施開放教育,進行田園式的教學改革,嘗試改革教與學的型態以提 昇教學的品質,努力於教育改革的實驗工作。另外,在師資的培育面,民國八 十三年公佈「師資培育法」,提倡多元化的師資培育制度架構;民國八十四年公 佈「教師法」,作為教師的權利義務之法源依據;八十五年教改會提出「教育改 革總諮議報告」,提示國家之教育未來的發展方向;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 成立「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專案小組」,積極進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新課程 綱要」之修訂;更重要地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通過「教育基本法」作為教育實 施的依據,為我國教育開創了一個新的里程碑。 教育基本法被形容為「教育憲法」,八十八年六月四日上午在立法院院會三 讀通過立法(立法院,民 88)。根據教育基本法揭櫫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 利,確定我國未來教育的主軸、方向與精神,並以法律為前提,提供法源及公平 的救濟管道,強調人民為教育的主體,國家、教師、父母並共同負起教育協助義 務,教育的目的更由傳統的傳道授業,明確納入民主素養、法治觀念、藝術涵養、 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等現代化方向,值得國人加以重視和肯定。回 顧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經過,立法委員翁金珠指出:「將近六年的歷程,教育基本 法的立法將是台灣教育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符合教育福利國、教育社區化、教育 民主化的精神」(台灣新生報,民 88 年 6 月 5 日,三版)。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在 我國最高主管教育機關,前後經過郭為藩先生、吳京先生、林清江先生三任教育 部長,並經多次的研商、討論、公聽會、說明會,及朝野協商共識,找出制定教 育基本法之關鍵重點:以學習權為核心的教育人權、彌補憲法有關教育條款的不 足、容納國際先進教育理念的共識、作為仲裁爭議的準則、落實民間改革意願, 作為進行立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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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教育基本法之立法經過的我國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環境,教育基本 法的立法的牽動著教育實施與教育改革的脈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到來,固定的 學習方式、一陳不變的知識,已不足以應對時代的蛻變,學校教育改革聲浪波濤 洶湧:教師會、教評會、家長會、民間教改等組織促使教育決策權力的重組;人 本化、民主化、多元化、科際化、國際化指引了教育發展的方向;教育鬆綁、學 習權的保障、父母教育權的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的維護等理念搖擺著教育權利 的平衡機制,使得學校組織文化及學校行政管理面臨前所未有的衝擊及必然面臨 的挑戰。因此,學校行政工作者如何面對因應教育基本法立法之後學校行政工作 的推動,似乎已成為我國邁向新世紀學校行政研究的焦點。因為『教育基本法』 的內容與效力,是當前對學校行政工作影響最直接、最根本的依據,值得深入分 析與探討。以下分別從:壹、教育基本法的理念體系架構分析;貳、教育基本法 的重要本質理論分析;參、從教育基本法立法精神的重要本質理論看各條條文內 容;肆、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對我國學校行政工作者的啟示等四方面來加以探討。

貳、 教育基本法之理念體系架構分析

周志宏(民 85)在「教育基本法立法必要性之研究」,指出教育基本法規範內 容應包括:1.國際上有關教育目的與教原則之共識應納入教育基本法。2.憲法未 明確規定之原則規範可在教育基本法予以補充。3.憲法已規定而不明確之原則可 於教育基本法中予以具備化。4.在教育基本法中增訂若干教育上之基本原則以解 決我國當前教育問題。5.確立教育基本法體制之基本結構、權力配置、決策制定 與資源分配的基本原則,建議仿效日本制定「教育基本法」之主張,提出將教育 基本原則落實於法制上。顏厥安、周志宏、李建良(民 85)在「教育法令之整理與 檢討─法治國原則在我國教育法制中之理論與實踐」研究,指出就法學觀點而 言,法律規範彼此之間最基本最主要的是位階關係,但是我國教育法令之位階錯 亂,相關法令多如牛毛、疊床架屋,甚至光怪陸離令人困擾,引發國家透過法律 制度對於教育進行管制、干預的方式與界限之問題,建議以法治國原則來檢討分 析我國之教育法令。 朱敬一、戴華(民 85)在「國家在教育中的角色」研究,指出在民主社會中國 家介入人民教育活動的時機與運作的重點如下:1.就效率層次而言,只有外部效 果的考慮能合理化國家介入初等教育。2.就社會公平的思考而言,國家介入教育 是為了要擴大而非限制人民的選擇機會。3.若是基於善意父權的考而由國家協助 個人決策,則此種干涉不應違反 Mill 原則,進一步分析教育鬆綁的理念,檢視 當前台灣私人興學、教材課程、師資培育、文憑、人力規劃五項管制措施。行政 院教改會(民 85)指出:為奠定未來我國教育發展之基礎,補充「憲法」對教育原 則性規範之不足,宜制定「教育基本法」,因此行政院教改會(民 85)在檢視各種 教育基本法草案內容後,認為以「學習權」為核心的概念,可貫穿立法所需之教 育理念。1.在教育方面,提出個人最根本的意願便是學習,學習權應該視為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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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權。2.在觀念方面,提出教育的中立性之考量。3.在教育目標方面,應該 從「世界村」的觀點考量共存共榮所必要的個人基本品質。4.在教育者層面,父 母有權選擇子女所受的教育型態並有機會參與教育決策;學校教師對於課程、教 材、教法、評量等的制定與選擇,應有決定性的參與機會;個別教師則應接受專 業團體的自律規範。5.在教育環境層面,鼓勵私人興學是具體實現學習權的必要 手段,消弭各種不當的差別待遇。6.在程序保障層面,應強調學生學習權及教師 專業自主的救濟程序,並應作適當的教育行政程序規定,以便大眾維護其權益等 六點加以探討教育基本法的理念。 立法院(民 88)三讀通過之「教育基本法」我國的教育基本法之體系與內容共 十七條條文,各該條款主要是針對現行教育法制不備或有缺失之處,提出訴求理 念與規定,以為教育改造之依據。基本上,各該條款可分為五部分如圖一教育基 本法的理念體系架構圖:1.以「學習權」為核心概念─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 權利;2. 本著「教育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 3. 建立宏觀的教育目標─培養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4. )以「人 民為教育權之主體」─彰顯國家、教育機構、父母、教師之教育權;5. 以「程 序保障」提供法源提供良好教育環境及公平救濟管道等五個向度加以說明: 圖一 教育基本法的理念體系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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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學習權」為核心概念

李國偉(民 85)指出: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做為實現自由的條件,也正如康 德所認為法是「一些條件的統合,在這些條件下,個人的意願與其他人的意願, 可依據自由的一般法則而相互結合。」在教育方面,個人最根本的意願便是學習, 學習權應該視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其更進一步指出:1985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所發表的「學習權宣言」,對學習權的含意有相當廣泛的界定:「所謂學習權乃是: 讀與寫的權利;持續疑問與深入思考的權利;想像與創造的權利;閱讀自己本身 的世界而編纂其歷史的權利;獲得一切教育方法的權利;使個人與集體的力量發 達的權利。」 教育基本法的制定就是作為一切相關教育法律的基礎,所以教育基本法的思 想起點也應從保障學習權及受教育的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民 生報,88.06.05 三版)。

二、本著「教育中立原則」

李國偉(民 85)指出:教育活動要將學習者轉變成創造自己歷史的主體,因此 教育不能成為宰治人的手段,教育的中立性就是要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 自由的工具。中時晚報(民 88.06.04 一版)指出:教育中立有兩方面的意義,1.公 共的教育體系不得為特定的意識形態服務,而各級教育均不得強迫學習者接受或 拒絕特定的政治或宗教主張。2.施教者要避免個人主觀因素介入教育活動,不可 用主動或權威的地位,使學習者處於被支配的從屬地位。 雖然台灣地區已逐漸走出威權統治,但是過去之威權體制在人民精神面貌烙 下的疤痕,卻不是一朝一夕便可清除。另外,台灣民間對於宗教的投入,也有可 能有一天把宗教哄抬到全面影響俗世生活的局面。因此,教育基本法的制定是重 視教育中立性的確認與保障,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宗教活動(自立晚報,民 88.06.04 三版)。

三、建立「宏觀的教育目標」

李國偉(民 85)指出:教育基本法所揭示的教育目標,應該從「世界村」的觀 點,考量共存共榮所必要的個人基本品質,不需刻意塑造「完人」的典型,以免 造成高不可達的空泛標的。其內容包括:1.充分發展個性、人格、才智和身心能 力,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2.為使人人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 進各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間的瞭解、寬容及友好關係。3.培養對本身的文化、 語言和價值的尊重,也培養對於其他文明的尊重。4.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另 外,在我國「憲法」的「教育文化」專章中亦保障「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對於免費的基本教育、補習教育,廣設獎學金,注重地區教育均衡發展,以及增 修條文裡對於消除性別歧視,保障殘障者教育訓練,扶助原住民教育文化等事項 均有規定,藉以保障教育機會均等的精神是已經存在,但是從積極的面向來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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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增進教育機會的均等,仍然有繼續發展的空間。 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對於「教育權力鬆綁」、「教育品質的提昇」應有相當大的 幫助,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 健體魄及思考、判斷及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之保護及 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了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 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並注意適性發展的教育及教育機會均等的原則(台灣新 生報,民 88.06.05 三版)。

四、以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李國偉(民 85)指出:做為學習權主體的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其實缺乏主張 基本權利的能力,必須由父母代為主張和爭取,於是肯定父母的教育權利與責任 便是間接保陪了兒童的學習權。因此,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列父母在考慮兒童最 佳福祉利益的情形下,選擇此類教育方式的權利應予保障,父母得為未成年子女 選擇非學校型態的教育,達成國民教育的應有品質。其更進一步指出:在教育未 成年學習者的歷程中,教師居於一個極為重要的地位,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 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對於課程、教材、教法、評量等的制定與選 擇,應有決定性的參與機會,且個別教師則應接受專業團體的自律規範。 教育基本法完成三讀,教育權由中央下放地方與人民,規定政府應鼓勵民間 以多元管道興學,家長有權參與地方教育事務並為子女選擇不同教育方式,學校 應各級政府依法監督,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中國時報 88.06.05 一版)。

五、以「程序保障」提供保障及救濟之依據

李國偉(民 85)指出:在《世界人權宣言》及《兒童權利公約》中都有基本教 育應為強迫與免費的規定,這種規定是要落實保障學習權的最低標準,提供良好 的教育環境,使國民一生都能不斷學習成長,適應隨時變遷的新環境,過著健康、 文明、不匱乏的生活。因此,在義務教育期滿後,每個人都應該在想得到教育的 時候,有充分的教育機會供其選擇。其更進一步指出:各種版本教育基本法草案 普遍缺乏學生與教師權益的程序保障,也忽視了教育行政的程序規範,這些都是 在制定教育基本法時,應該慎重設計與定的事項。雖然我國行政法仍維持「特別 權力關係」理論,但為落實「有權利就有救濟」的基本法理,在教育基本法中應 強調學生學習權及教師專業自主的司法救濟程序。如果學生與教師可以在權利受 侵害時尋求司法救濟,則無法確實保障學習權的教育制度,勢必會在不斷挑戰之 下進行改善與調整。因此,在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已作適當的教育行政程序規 定,便提供大眾維護權益的機會。 教育基本法三讀通過,教育權下放推動十二年國教有法源,並保障師生權益 提供公平救濟管道,教育實驗有了法源依據,公辦民營學校也是另一種選擇,學 者們指出未來教育彈性增加,好教育定義將改寫(中央日報,民 8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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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教育基本法的重要本質理論分析

董保城(民 83)指出:我國教育法學問題的研究,有賴於以德國聯邦憲法法 院發展出來的『重要本質理論』來解析。其所謂重要本質的標準是根據事務的本 質(事務自然之理),視一個規範對一般大眾或人民個人有如何的重大影響,有如 何重要的意義,如何具有根本性,以及有何種深刻的和強烈的影響。例如德國憲 法法院『重要本質理論判決』,教育行政事務屬於『重要』而須以法律定之者, 計有教育內容,教育目標,課程決定,學校組織之基本架構( 如學校種類、家長、 與學生共同參與等 ),學生法律地位( 如入學、退學、考試與升級 ),以及懲戒 措施等事項皆應有法律保留之適用。重要本質理論的輪廓在 1977 年德國憲法法 院『性教育課程判決』中最為明顯清楚。此一理論所稱的『重要』,並非是具有 固定的定義,反而是一種具有機動性的公式,亦即是對一般大眾以及或者對人民 個人愈重要的事務,對立法者所作的要求愈高,因此得出下列的緊密關聯:『愈 是對人民個人基本人權具有持續性侵犯或危害,愈是對公眾具重大影響的事務, 愈是在社會中具有爭議性的複雜問題,愈是需要法律作較為準確較為詳細之規 定。 其次,孩童教育常受父母與國家影響,在這兩者之間存在多種的交替互補作 用,父母對孩童到學校就學有決定性的作用。父母對孩童在學校受教育與求學的 關心與支持影響孩童在學校裡的成績。除此之外,學校教育對小孩在家庭中行為 舉止亦產生影響,甚至對小孩的家庭生活直接產生影響。至於學校對家庭有多大 影響,則端視家裡對孩童分數、成績之重視程度而定。由此點可歸納出,教育的 主體為父母與國家,如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受教育之權義:『人民有受國 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並且也可以從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教育,及一百五十九 條、一百六十條之國民教育與國民教育法窺出國家之教育權。且從民法親屬篇第 三章父母子女一節中,對『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權』有特殊之規定,如民法第一千 零八十四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也可導出 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權。因此,探討教育基本法之重要本質理論概念,可以分別從: 1.國家為教育主體、2.父母為教育主體、3.孩童為教育主體三方面的來源來加以 分析:

一、國家為教育主體的重要本質理論

依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受教育之權義及第一百五十八條教育文化之 規定,將教育事業之組織及教育目標之確定乃為國家之權利。此一規定無疑是將 學校教育交由國家來完成,國家為教育的主體。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父母必須將 子女交給國家接受教育,縱使父母不滿意學校教育,父母亦無權將適齡入學子女 不接受教育,父母若執意拒絕其子女入學,國家得因而懲罰其父母。『教育基本 法』的緣由、目標及原則,雖然由教育改革之「教育鬆綁」的理論出發,但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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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教育基本法之全部十七條條文的重要內涵,乃為培育國民成為有國家意識與國 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的目標,可見其從「國家為教育主體」的觀點,認為教育事 務的權利應交由國家來保障其完成。因此,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就是重視到「國家 為教育主體」的重要本質理論的精神。

二、父母為教育主體的重要本質理論

依據我國民法親屬篇第三章父母子女一節中之規定,父母對其子女有教養之 權利。父母可根據父母權對子女教育整體計劃做獨自之決定,可見父母為教育主 體。在此一計劃中,父母可以根據其能力、興趣與利益擬定最佳的計劃教育子女。 『教育基本法』雖屬教育工作的特殊性質,但對於父母之教育權的保障也具有強 迫性質。例如,在「第二條中規定為實現教育目的,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第 八條中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其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 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規定了父 母為子女擬定教育計劃的權利,給予「父母為教育的主體」的法源依據。因此, 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已重視到「父母為教育主體」的重要本質理論的精神。

三、孩童為教育主體的重要本質理論

在我國之憲法及法律當中並無顯著而明確的規定孩童為教育主體的條文。但 是,若從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以保障。」及憲 法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之保障之規定,勉強可導出「孩童為教育主體」論點。因 為未成年孩童一旦成年,即以選民的身份對國家公共事務有共同參與決定的權 利,因此國家及父母必須促進其所應具備能力之養成,亦即使未成年孩童養成為 一真正的成年人,所以憲法之保障基本人權,也即是承認孩童個人享有人格發展 權。因此,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即以保障「學習權」為核心概念,國家、地方 政府、教育機構、父母、教師皆為保障孩童之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 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制定教育基本法來保障「孩童為教育主體」的重要本質 理論的精神。

肆、 從教育基本法立法精神重要本質理論看條文內容

立法院(民 88)三讀通過之「教育基本法」的體系與內容共十七條條文,各該 條款主要是針對現行教育法制不備或有缺失之處,提出訴求理念與規定,以為教 育改造之依據。基本上,各該條款可分為五部分如圖一教育基本法的理念體系架 構圖:1.以「學習權」為核心概念─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2. 建立宏觀 的教育目標─培養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3. 本著「教育中立 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 4. 以「人民為教育權之主 體」─彰顯國家、父母、教師之教育主權;5. 以「程序保障」提供法源提供良 好教育環境及公平救濟管道,來分析我國的「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精神與條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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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以「學習權」為核心概念的精神,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

學習權是人類生存不可欠缺的要素,而且所有教育活動的核心便是學習活 動,學習的行為是教育活動的中心,學習的行為使人從受事件支配的客體狀態變 為創造自己歷史的主體地位,所以每個國家至少要做到保障想學習的人有學習的 機會,符應「國家為教育主體」、「父母為教育主體」、「孩童為教育主體」之教育 法學重要本質理論的精神,保障孩童之受教育權,其體系內容詳見於教育基本法 第一條條文。詳如下所述: 1、第一條:強調以「學習權」為核心的精神,保障孩童之受教育權,健全教育 體制,作為制定本法之依據。

二、以宏觀的「教育目標」

,培養具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國民

林子儀(民 85)指出:憲法第 158 條至第 16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6項 雖列有教育事項的規定,其中內容包含教育機會的均等、免費的基本教育與補習 教育、獎學金的設置、地區教育的均衡發展、教育工作者的保障與獎勵、弱勢族 群及邊遠地區人民教育的保障、扶助及促進、以及國家對教育機構的監督等,均 與保障學習權有關,但其並非給與人民權利的規定,個人無法據以請求滿足其學 習的條件。因此,教育基本法首先改變傳統以國民為被教育對象之觀念,並確認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國家、教師、父母皆為教育主體之協助者,並非教育權之 擁有者,合力輔導教育主體之發展,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符應「國家為教育 主體」、「父母為教育主體」、「孩童為教育主體」之教育法學重要本質理論的精神, 保障孩童之受教育權,國家觀與世界觀的教育、適性發展的教育原則、教育機會 均等的理念來建構,其體系內容詳見於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詳如下所述: 1、第二條:條文中明訂教育目標首應確認教育主體為接受教育之國民,教育之 施行應以保障國民學習權為出發點。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皆為教育主體之協助人,應合力輔導教育主體,以使其在追求人生 幸福之過程中,得自我成長,發展健全人格,增長智能,尊重人權, 並成為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2、第三條:適性發展原則,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求自我實現。 3、第四條: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為打破傳統社會對男女、年齡、族群……的刻 板印象與刻板分工,教育應本著互相尊重、互相合作之原則施行教 育,保障多元化語言與文化教育之實施,重視各族群語言、文化主 體性之發展;凸顯對身心殘障者之教育,強調其應受保障,並從其 與一般教育不同之處著眼。

三、以「教育中立原則」

,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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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朝霖(民 86)指出:教育是培養一個人自我完成的工作,人經由教育的歷程 由「自然人→文明人→自我超越」,具有圓融的智慧去過幸福的人生。因此, 「教育中立」的原則,是為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的工具,成為打破 政治意識型態教育體制,禁止依法設立之學校從事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之政治教 育或其他政治活動,也為保障學生宗教信仰之自由,且基於國家宗教中立原則, 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教育或其宗教活動宣傳,符應「國家為教育主體」、「父 母為教育主體」、「孩童為教育主體」之教育法學重要本質理論的精神,保障孩童 之受教育權,建構圓滿完美的人生,其體系內容詳見於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條文。 詳如下所述: 1、第六條: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的工具。

四、以「教育主權」的觀念,彰顯國家、父母、孩童為教育權之主體

林子儀(民 85)指出:由於憲法是規範個人與國家之間及政府部門彼此間關 係,私人與私人之間並不受憲法的規範。因此,私立學校的學生與私立學校間, 並不受憲法規範,如無法律規定,憲法保障的學習權、學習機會的平等、禁止性 別或種族歧視、宗教信仰自由、教學自由、家長教育權及隱私權……等等基本權 利保障,即會落空。經由教育基本法的適當規範,即可填補此一空隙。為落實學 習權的保障,學習自由及積極學習權的保障,尚不足夠,尚須經由法律建構一個 好的教育體制,以提供制度性的保障。經由教育基本法的制定,以保障學習權為 核心,以尊重教師的專業自主及教育的中立性,適度地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 團體間的權限,建構一個合理的教育制度及教育行政體系,應可以達到這種制度 性保障的功能,以符應「國家為教育主體」、「父母為教育主體」、「孩童為教育主 體」之教育法學重要本質理論的精神,保障孩童之受教育權,寬列教育經費、鼓 勵私人興學、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明訂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教育權限,設立教育 審議委員會,其體系內容詳見於教育基本法第五、七、八、九、十條條文。詳如 下所述: 1、第五條: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 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 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2、第七條:鼓勵私立學校之設立,用以打破教育部對私校設立之控制,免除私 校成為特權與賺錢工具之現象,並在教育多元化的競爭原則下,使 國民有更多的選擇,並促使公立學校在壓力下追求真正的教育發 展。 3、第八條:教育內容、教育活動應由教育專家研訂,教師應本教育良知與專業 精神,在父母或監護人之參與配合下為之,此即教育法學中之國家中立原則、教 育自主原則、父母參與原則。 4、第九條:明定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教育權限,防止過度中央集權式的教育體制, 中央與地方之教育權限應依「地方自治原則」有所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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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十條: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因為教育行政制度的健全必須具備專精而超 然的教育政策審議功能及勇於負責的執行功能,使審議功能與執行 功能分離而平行,教育政策之決定、執行才能更加健全。

五、以「程序保障」法源依據,提供良好教育的保障及公平救濟管道

林子儀(民 85)分析各版本的教育基本法草案內容,發現均忽視了學生教師權 益的程序保障,以及教育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經的行政程序等程序性的規定及 設計,認為這是相當大的疏失,因此提出「程序保障」的觀念。因為我國的行政 法迄今仍維持「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在這理論之下,學生與教師在其認為憲法 所保障的學習權或教學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均無法與常人一樣,到法院去尋求司 法救濟。其次,在行政國家的趨勢下,為了防止行政機關的濫權,各民主先進國 家都相當重視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之行政程序,而有「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要 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應讓民眾或利害關係人參與,以使行政機關的決定合 理,避免恣意濫權。因此,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訂定命令、規則或 標準,應舉行聽證,主動以書面通知或依聲請邀請有關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參與 及給予言詞表示意見之機會,並應依聽證記錄作成決定,以符應「國家為教育主 體」、「父母為教育主體」、「孩童為教育主體」之教育法學重要本質理論的精神, 保障孩童之受教育權,重視教育發展、建立現代化教育體制、進行教育實驗提昇 教育品質、接受請求學力鑑定、建立有效及公平救濟管道,其體系內容詳見於教 育基本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條文。詳如下所述: 1、第十一條: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例如,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 之。國民教育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2、第十二條:在終生教育的概念下,人們對未來社會的發展,必須有足夠的教 育基礎方足以適應。基礎教育年限應隨時代發展而有所延長,故不 應以傳統義務教育概念限制其年限,而宜用基礎教育字眼,使國家 必須隨時注意時代變化,充足國民之基礎教育條件;父母或監護人 並必須使其子女接受該基礎教育,以保障國民之學習權。 3、第十三條:進行教育實驗,以提昇教育品質。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 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 發展。 4、第十四條:學力鑑定原則,用以打破目前的文憑主義,使教育可以多元化發 展,不致為了追求學歷而扭曲個人之全人格與潛能發展。人民享有 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 5、第十五條: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並提供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 道。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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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 及公平求濟之管道。 6、第十六條:法律適用。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 定相關教育法令。 7、第十七條:法律適用。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伍、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對我國學校行政工作者的啟示

學校行政工作者面對這一波「教育基本法」立法實施的教育改革浪潮,應思 考如何以學校行政系統理論來因應學校組織變革,如同許多學校行政研究學者都 針對因應學校組織變革的問題解決提出因應方法與因應策略。例如,McCune(1986) 指出:策略規劃是一種改變及轉換組織的管理歷程,包含組織任務的界定,衝擊 組織的內、外部力量的覺察,分析這些力量以判斷他們所擁有組織達成目標能力 的效力,發展處理的策略,包括一個改進及重建方案、管理、參與、評鑑的架構, 及實施方案,以實現這些策略達成組織的任務。Wertheimer & Zinga(1997)指出: 在一個學校組織裡,學校行政工作者應該去找出系統出現的變化點改變導向,以 備將來它再出現時能夠掌握住發展方向。張明輝(民 88)指出:學校組織在面臨 新的變革之後,原有的組織架構及其運作模式已難以應付外在環境的轉變,必須 加速調整因應,以配合未來的發展及實際需要。陳木金(民 88)指出:面對學校 組織變革的壓力,學校領導者必須仔細思考歸納這些變革情境後,發現如何因應 此種變革的處理方法。另外,陳木金(民 89)又指出:面對學校組織變革的壓力, 我們可以引用混沌現象的基本原理來作為推動學校行政研究與改革的理論基 礎,例如從學校的事務性質畫分,我們可以用奇異吸子原理將學校事務分為教 務、總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會計等六個行政系統,根據這六個系統行為 變化的情形去描繪出模式發展圖,如此將能夠幫助我們去及時預測或解決問題。 因此,從學校行政系統理論研究的觀點來看,如果學校的領導者能遵循設計來規 範他們執行過程的規則,則他們將能成功的管理變革計畫,並能提供正面的改 變,引導出學校行政革新的動力系統,並以「奇異吸子理論」這個混沌現象的科 學研究理論探討研究學校行政革新的問題。以下,我們首先探討學校行政系統理 論,瞭解學校行政系統理論的內涵;其次,分析探討「教育基本法」立法之後所 形成的學校行政上的奇異吸子動力系統。

一、學校行政系統理論的內涵分析

Lunenburg & Ornstein(1991)指出:以一個開放系統架構的運作形式,去分 析教育組織的運作和學校行政人員的角色是相當有益的。因為學校運作的範圍, 可以明顯的劃分成輸入、轉化過程、輸出等三個範疇。此架構可以幫助我們做學 校運作的分析,特別是管理的組織系統。它對於問題快速、準確的診斷,是很有 貢獻的,而且它能使學校行政人員的工作效力焦點集中在關鍵的領域,以了解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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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中的改變。當學校行政基本系統模式被擴展焦點聚集於學校行政人員角色在學 校或學校系統的運作時,圖二說明了學校行政運作管理系統向度間的相互的關 係。雖然在圖二中將因素間的關係過分簡化,但這個圖可以幫助我們清晰的建立 對學校系統或其他教育構機運作時內在因素間關係的模式。 ┌────────────────────────────┐ │ 外 部 環 境 │ │ ┌────────────────────────┐ │ │ │ ↓ ↓ │ │ │ │ ┌─────────────────┐ │ │ │ │ │ 輸入 │ │ │ │ │ │1.成員 4.中央政府 7.合法結構│ │ │ │ │ ┌→│2.財力 5.省市政府 8.其它團體│ │ │ │ │ │ │3.理論知識 6.地方政府 │ │ │ │ │ │ └─────────────────┘ │ │ │ │回│ ↓ ↓ │ │ │ │ │ ┌─────────────────┐ │ │ │ │饋│ │ 轉化過程 │ │ │ │ │ │ │1.結構 4.領導 7.改變 │ │ │ │ │環├→│2.文化 5.行政決定 8.課程教學│ │ │ │ │ │ │3.動機 6.溝通 9.生涯發展│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輸出 │ │ │ │ │ │ │1.學生成就 7.學生曠課情形 │ │ │ │ │ │ │2.教師表現 8.成員曠職情形 │ │ │ │ │ │ │3.學生成長 9.成員─管理關係│ │ │ │ │ │ │4.組職成員成長 10.學校─社區關係│ │ │ │ │ │ │5.學生中途輟學 11.學生對學校態度│ │ │ │ │ └→│6.組職成員更新率 12.成員工作滿意度│ │ │ │ │ └─────────────────┘ │ │ │ └────────────────────────┘ │ │ 外 部 環 境 │ └────────────────────────────┘ 圖 二 學校行政的系統理論架構圖

(一)、輸入

學校的環境提供了人員、財力、理論及知識。此外,聯邦、州及地方政府也 制定了控制學校運作的法律。其他的團體希望學區儘可能的滿足其需求。例如學 生,他們希望有適切的、有用的課程,以便為未來或更高的教育做準備。教師們 希望有更多的薪水、更好的工作環境、額外的福利和工作的安全感。教育委員會 希望他們的投資能有好的轉變,也就是在預算的運作中有高品質的教育。同樣 的,社區期望學校不加稅,但可對社區成員提供有品質的教育。而某些有特別興 趣的團體,則有種種的待辦事項(待討論事務)。每個團體有其自身的目標,而 這些目標經常是矛盾的。學校行政的目標,是去整合這些不同的目標成為一個可 行的活動計畫。

(二)、轉化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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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將外在環境的輸入轉化成某種形式而輸出。在此過程中增加了系統的價 值。轉化的過程包括了組織的內在運作和管理的系統。管理系統的的構成要素包 括學校行政人員技術性的能力,如決策、溝通的技術,工作計畫,應變能力。經 由組織結構中學校行政人員所完成的工作將會影響學區的輸出。

(三)、輸出

學校行政人員的工作是去取得並使用來自外在環境的輸入,經由提供結構、 發展組織文化、動機、領導、決策、溝通、技巧性的改變、發展性的課程、行政 人員、團體的收入等行政的活動,去形成輸出。在學校的組織中,輸出包括了學 生成就、教師工作表現、學生和組織成員的成長、學生輟學情形、組織成員的更 新率、學生曠課情形、組織成員曠職情形、組織成員─管理人員的關係、學校─ 社區的關係、學生對學校的態度及成員的工作滿意度等。

(四)、回饋

最後,外在環境對輸出做反應,並提供系統回饋。回饋對於學校運作的成功 與否具有決定性。舉例而言,負向的回饋可以用來矯正活動計畫的不完備,它在 這個過程中將輸出更有效能。國家的前途有賴於好的國民及其在世界市場中的演 出。為此任務做準備的重責大任,落在學校。學校行政處於責任的漩渦中(忙碌 紛擾中)。然而,高績效學校組織的領導要素為何?是需要學校行政工作者努力 去省思的問題。

二、教育基本法立法之後對學校行政工作者的啟示分析

從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看「學校行政工作者」的學校行政動力系統的管理,必 須瞭解如何透過從「學校行政系統」的輸入、轉化過程、輸出、回饋等四種學校 行政系統的基礎,建構學校行政的動力系統。例如,從學校組織文化的象徵性的 活動、共同行為模式、基本假定、共同價值觀,來塑造優質的學校組織文化,發 揮學校行政之學習型組織的功能,並以「系統思考」第五項修鍊為鷹架,將自我 超越、心智模式、共同願景、團隊學習等四項核心修練貫注其中,破解現今社會 中片段思考的危機,整合各個學校行政管理之單元系統成為全神貫注的動力管理 系統,聚合學校成為充滿無限能量的學習型組織,依據教育基本法之精神內涵: 1. 以「學習權」為核心概念的精神,保障學童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2. 以宏觀 的「教育目標」,培養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3. 以「教育中立 原則」,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的工具;4. 以「教育主權」的觀念, 彰顯國家、父母、孩童為教育權之主體;5. 以「程序保障」的法源依據,提供 良好教育環境的保障及公平救濟管道五大核心主題,作為學校行政推動的基本方 向,以創建最佳的學校文化與教育情境,進而能激勵學生向善向學,以提高教學 與學習的成效,產生教育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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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國我國目前的學校行政組織的校務行政體系,學校行政系統分教務、學 生事務、輔導、總務、會計、及人事管理六大行政系統。由校長擔任總召集人, 各小組由處室主任擔任各系統之召集人,學校領導者─校長應依據教育基本法的 精神內涵來應該結合學校行政建制組織形成一個有利於教育改革成功的動力系 統,詳見於圖三,其內涵包括:1.教務管理系統;2.學生事務行政管理系統;3. 輔導管理系統;4.總務管理系統;5. 會計管理系統;6. 人事管理系統等六大系 統,詳細說明如下所述。

學校行政領導

動力管理系統

核心─校長

學生事務行

政管理系統

總務行政

管理系統

會計行政

管理系統

人事行政

管理系統

教務行政

管理系統

輔導行政

管理系統

圖三 學校行政工作的動力系統架構圖

(一)、教務行政管理系統

從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看「教務行政管理系統」的學校行政動力系統的管理, 教務工作領導者必須瞭解如何透過從教務行政系統的輸入、轉化過程、輸出、回 饋等四種學校行政系統的基礎,建構教務行政的動力系統,整合教務行政系統成 為全神貫注的動力管理系統,聚合教務行政管理系統成為充滿無限能量的學習型 組織,依據教育基本法之精神內涵:1. 以「學習權」為核心概念的精神,保障 學童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2. 以宏觀的「教育目標」,培養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 視野之現代化國民;3. 以「教育中立原則」,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 的工具;4. 以「教育主權」的觀念,彰顯國家、父母、孩童為教育權之主體; 5. 以「程序保障」的法源依據,提供良好教育環境的保障及公平救濟管道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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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主題,作為學校行政推動的基本方向,改善教務處工作業務的管理方法,提 昇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的工作處理效率,透過對資訊系統的資料庫管理與運 用,促進工作的推展及教育品質的提昇,可以保持完整的排課資料、學籍資料、 成績資料、教具資料、圖書資料,可以隨時瞭解學生、教師、教室、教具、圖書 的各項狀況,可以配合需要列印各種學生、教師、教室、教具、圖書的各項狀況 資料,以創建最佳的學校文化與教育情境,進而能激勵學生向善向學,以提高教 學與學習的成效,產生教育的功能。

(二)、學生事務行政管理系統

從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看「學生事務行政管理系統」的學校行政動力系統的管 理,學生事務工作領導者必須瞭解如何透過從學生事務行政系統的輸入、轉化過 程、輸出、回饋等四種學校行政系統的基礎,建構學生事務行政的動力系統,整 合學生事務行政系統成為全神貫注的動力管理系統,聚合學生事務行政管理系統 成為充滿無限能量的學習型組織,依據教育基本法之精神內涵:1. 以「學習權」 為核心概念的精神,保障學童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2. 以宏觀的「教育目標」, 培養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3. 以「教育中立原則」,防範教育 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的工具;4. 以「教育主權」的觀念,彰顯國家、父母、 孩童為教育權之主體;5. 以「程序保障」的法源依據,提供良好教育環境的保 障及公平救濟管道五大核心主題,作為學校行政推動的基本方向,改善學生事務 處工作業務的管理方法,提昇訓育組、生輔組、體育與衛生組工作效率,透過對 資訊系統的資料庫管理與運用,促進工作的推展及教育品質的提昇,可以保持完 整的訓育活動、導護資料、體育資料、衛生資料、保健資料,可以隨時瞭解學生、 教師、教室、衛生、保健活動的各項狀況,可以配合需要列印各種學生、教師、 教室、衛生、保健的各項狀況資料,以創建最佳的學校文化與教育情境,進而能 激勵學生向善向學,以提高教學與學習的成效,產生教育的功能。

(三)、輔導行政管理系統

從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看「輔導行政管理系統」的學校行政動力系統的管理, 輔導工作領導者必須瞭解如何透過從輔導行政系統的輸入、轉化過程、輸出、回 饋等四種學校行政系統的基礎,建構輔導行政的動力系統,整合輔導行政系統成 為全神貫注的動力管理系統,聚合輔導行政管理系統成為充滿無限能量的學習型 組織,依據教育基本法之精神內涵:1. 以「學習權」為核心概念的精神,保障 學童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2. 以宏觀的「教育目標」,培養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 視野之現代化國民;3. 以「教育中立原則」,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 的工具;4. 以「教育主權」的觀念,彰顯國家、父母、孩童為教育權之主體; 5. 以「程序保障」的法源依據,提供良好教育環境的保障及公平救濟管道五大 核心主題,作為學校行政推動的基本方向,改善輔導室工作業務的管理方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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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輔導組、資料組、特殊教育工作處理效率,透過對資訊系統的資料庫管理與運 用,促進工作的推展及教育品質的提昇,可以保持完整的測驗資料、輔導資料、 個案資料、談話紀錄、輔導參考資料,可以隨時瞭解學生、教師、個案記錄、及 測驗工具的各項狀況,可以配合需要列印各種學生、教師、個案記錄、測驗工具 的各項狀況資料,以創建最佳的學校文化與教育情境,進而能激勵學生向善向 學,以提高教學與學習的成效,產生教育的功能。

(四)、總務行政管理系統

從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看「總務行政管理系統」的學校行政動力系統的管理, 總務工作領導者必須瞭解如何透過從總務行政系統的輸入、轉化過程、輸出、回 饋等四種學校行政系統的基礎,建構總務行政的動力系統,整合總務行政系統成 為全神貫注的動力管理系統,聚合總務行政管理系統成為充滿無限能量的學習型 組織,依據教育基本法之精神內涵:1. 以「學習權」為核心概念的精神,保障 學童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2. 以宏觀的「教育目標」,培養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 視野之現代化國民;3. 以「教育中立原則」,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 的工具;4. 以「教育主權」的觀念,彰顯國家、父母、孩童為教育權之主體; 5. 以「程序保障」的法源依據,提供良好教育環境的保障及公平救濟管道五大 核心主題,作為學校行政推動的基本方向,改善總務處工作業務的管理方法,提 昇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的工作處理效率,透過對資訊系統的資料庫管理與運 用,促進工作的推展及教育品質的提昇,可以保持完整的文書檔案、財產資料、 薪津資料、維修資料、購物資料及表格文件收據,可以隨時瞭解文書、財產、庶 務、薪津、零用金使用的各項狀況,可以配合需要列印各種文書、財產、庶務、 薪津、零用金的各項狀況資料以創建最佳的學校文化與教育情境,進而能激勵學 生向善向學,以提高教學與學習的成效,產生教育的功能。

(五)、會計行政管理系統

從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看「會計行政管理系統」的學校行政動力系統的管理, 會計工作領導者必須瞭解如何透過從會計行政系統的輸入、轉化過程、輸出、回 饋等四種學校行政系統的基礎,建構會計行政的動力系統,整合會計行政系統成 為全神貫注的動力管理系統,聚合會計行政管理系統成為充滿無限能量的學習型 組織,依據教育基本法之精神內涵:1. 以「學習權」為核心概念的精神,保障 學童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2. 以宏觀的「教育目標」,培養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 視野之現代化國民;3. 以「教育中立原則」,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 的工具;4. 以「教育主權」的觀念,彰顯國家、父母、孩童為教育權之主體; 5. 以「程序保障」的法源依據,提供良好教育環境的保障及公平救濟管道五大 核心主題,作為學校行政推動的基本方向,改善會計室工作業務的管理方法,提 昇歲計組、會計組、統計組的工作處理效率,透過對資訊系統的資料庫管理與運 用,促進工作的推展及教育品質的提昇,可以保持完整的預算分配、預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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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登記、代收款項、統計報表,可以隨時瞭解經費的預算分配、登記、動支的 各項狀況,可以配合需要列印各種經費的歲計、會計、統計、代收款的各項狀況 資料,以創建最佳的學校文化與教育情境,進而能激勵學生向善向學,以提高教 學與學習的成效,產生教育的功能。

(六)、人事行政管理系統

從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看「人事行政管理系統」的學校行政動力系統的管理, 人事工作領導者必須瞭解如何透過從人事行政系統的輸入、轉化過程、輸出、回 饋等四種學校行政系統的基礎,建構人事行政的動力系統,整合人事行政系統成 為全神貫注的動力管理系統,聚合人事行政管理系統成為充滿無限能量的學習型 組織,依據教育基本法之精神內涵:1. 以「學習權」為核心概念的精神,保障 學童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2. 以宏觀的「教育目標」,培養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 視野之現代化國民;3. 以「教育中立原則」,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 的工具;4. 以「教育主權」的觀念,彰顯國家、父母、孩童為教育權之主體; 5. 以「程序保障」的法源依據,提供良好教育環境的保障及公平救濟管道五大 核心主題,作為學校行政推動的基本方向,改善人事室工作業務的管理方法,提 昇人員任用管理、成績考核及福利的有效率管理,透過對資訊系統的資料庫管理 與運用,促進工作的推展及教育品質的提昇,可以保持完整的基本資料、資格資 料、考勤資料、異動資料、人事資料統計表,可以隨時瞭解人事異動、資格異動、 考勤情形的各項狀況,可以配合需要列印各種人事異動表、資格異動表、考勤表 各項狀況資料,以創建最佳的學校文化與教育情境,進而能激勵學生向善向學, 以提高教學與學習的成效,產生教育的功能。

陸、結語

教育的過程是師生良性互動的過程,而在教育的活動過程中,教師要如何陶 治莘莘學子引領學生由「自然人→文明人→自我實現→自我超越」的全人格教育 與全人格發展,追求健康、快樂、平安、幸福的人生,都有待「教育」能夠發揮 積極正向的價值與功能,使學生能成功的學習,教師能樂在教學。但是如何依據 教育基本法立法之精神來提昇學校在教育實施成效來達成高品質教學成效,要求 學校行政革新,推動提昇與改進學校課程與教學的是最直接的管道。因此,「教 育基本法」的立法精神的五大核心觀念教育政策提出是當前最全面性及最根本性 的教育改革主題,在此一跨世紀的教育改革聲浪中,在學校教育界以及整個社會 中都引起了巨大的回應,儼然成為全民參與的社會改革運動波濤洶湧沛然莫之能 禦學校行政變革的壓力。 學校教育工作領域,那些事務應有法律依據,均視其對基本權利之實現是否 屬於重要性而判斷之。因為,學校教育工作推動乃是為了提昇國民精神、文化生 活的層次,學校教育已經成為現代化國家最重要之給付與秩序行政之內涵,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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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獨立性、自由性、以及盡最大可能不受國家強制力之干涉,因為教育與精神文 化的發展端賴個人創作力、思索力與研究精神,始可能發達,故在我國憲法中立 法保障講學自由、學術研究及教學自由的空間。因此,學校行政工作者應本著對 於精神文化推展的良知良能在教育的活動上,依據教育基本法之立法規定,重視 尊守教育基本法的五大核心觀念進行教育活動的推展,重視「學習權、教育目標、 教育主權、教育中立、程序保障」之教育基本法的依據,認真對於教育事務盡最 大規劃與執行的權力,以學童學生之最大福祉為依據,培育學生成為具有國家意 識和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對於「教育基本法」行使教育事務有重要影響力, 清晰地釐出一條學校行政工作推動的明路。 綜合言之,從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看「學校行政工作者」的學校行政動力系統 的管理,學校行政工作領導者必須瞭解如何透過從學校行政系統的輸入、轉化過 程、輸出、回饋等四種學校行政系統的基礎,建構學校行政的動力系統,整合學 校行政系統成為全神貫注的動力管理系統,聚合學校行政管理系統成為充滿無限 能量的學習型組織,依據教育基本法之精神內涵:1. 以「學習權」為核心概念 的精神,保障學童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2. 以宏觀的「教育目標」,培養具有國 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3. 以「教育中立原則」,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 尋真理與自由的工具;4. 以「教育主權」的觀念,彰顯國家、父母、孩童為教 育權之主體;5. 以「程序保障」的法源依據,提供良好教育環境的保障及公平 救濟管道五大核心主題,作為學校行政推動的基本方向,改善教務處、學生事務 處、總務處、輔導室、人事室、會計室工作業務的管理方法,提昇工作處理效率, 透過對資訊系統的資料庫管理與運用,促進工作的推展及教育品質的提昇,以創 建最佳的學校文化與教育情境,進而能激勵學生向善向學,以提高教學與學習的 成效,產生教育的功能,進而找出學校行政工作在實施學校教育活動之重要法源 依據,作為學校行政工作者之依法行政及推動教育事務各項改革政策之參考,並 希望能對我國的教育改革政策殫盡棉薄之力。

柒、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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