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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填補之突破-論洪水保險之建置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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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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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治 政 林勳發教授. 大. 立. ‧ 國. 學 ‧. 損失填補原則之突破 -論洪水保險之建置 er. io. sit. y. Nat. n. al v Insurance i Non-Indemnity Based Flood n C hengchi U. 研究生:馬嘉嶸 撰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0.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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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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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謝辭 於最前面當然必須感謝我的父母,他們不管心靈上或是物質上的支持,才可 能讓我無憂慮的完成碩士論文與碩士生涯。再來要感謝我的家人,我的大姑在台 北給我最大的力量讓我完成碩士論文,也要感謝我哥哥,讓我寫作論文之虞可以 一起運動紓解壓力。再來必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 林勳發教授,他讓我探索了洪 水保險與保險法的奧秘,大學的時候沒機會修讀老師的課,反倒是讓我在碩士的 時候發現了保險法的奧秘與精深。感謝政大風管系的凌玉、薏臻、欣伶與品靜助 教,你們是我們讀書的心靈導師,也是我們打工環境的好老闆。. 政 治 大. 感謝政大風管所 99 年度的老大、老孫、帥昇、宜君、芝伶、憲爵、彥志、. 立. 莉萍、思妤以及風管所的學弟妹,你們是陪伴我完成三年碩士的重要推手。還要. ‧ 國. 學. 感謝智慧財產所迪士尼巨星史小姐蘇郁雅,我們一起在圖書館苦讀,還有妳真的 幫我超多超多關於論文排版或是心靈上的幫助,真的非常感謝妳。感謝一起去法. ‧. 國 IMBA 的張巴黎,還有所有廣州中山大學的師弟師妹們,我們一起在歐洲闖. Nat. sit. n. al. er. io. 伴。. y. 蕩,一起壯遊歐洲,一起跟法國人吵架,一起煮飯,你們是我在法國最重要的夥. i n U. v. 當然必須感謝 ESCP 的 Ramy Ahmed 在台灣你是我的 buddy,但是你在法國. Ch. engchi. 真的幫我超多超多,不管是學校、旅遊又或是幫我處理雜事,你是我在法國最重 要的夥伴與幫手。哥本哈根大學的 Lasse,我們雖然後來無緣在巴黎相見,但是 哥本哈根的酒館閒聊,也幫助我很大。 還有要感謝默默幫助我的另外一半,謝謝妳無私的付出,容忍我的脾氣、個 性等等,謝謝妳的陪伴不管是律師考試又或是論文的艱難,謝謝妳。 最後要感謝政大法律系的陳志輝教授與許政賢教授,你們都是我在政大法律 期間心靈與課業上的老師。尤其是許老師,你鼓勵我走出法學院,走出台灣看看 這個世界,我也做到了,謝謝您。 A La fin, Je veux dire remerci a t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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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損失填補原則之突破-論洪水保險之建置 中文摘要. 現今台灣的保險制度上並未有一套完整達到快速填補需求的洪水保險與相關 洪水防免之計畫且雖然在民國 92 年間有提出相關之洪水保險研究案,但仍未能 有效的實施。觀之全新型態之洪水保險內容可知,該保險建置係採取 WII 天氣指 數保險模式建構的快速填補洪水保險,本文稱之為非損失填補型洪水保險。換言 之,本文立場認為,該種保險型態係突破了損失填補原則之具體操作方式,如同. 治 政 定值保險模式般,雖未完全突破有損失方有填補之原則,即損失填補原則最上位 大 立 之概念,但對其下位之具體操作模式已有所突破,免除了踐行損失理算之必要程 ‧ 國. 學. 序。. ‧. 本文探討此種保險之定位與後續不當利得、道德風險之防免。主要認為此種 保險應該如同定值保險般,於保險法上成為獨立的型態,屬於某種對於損失填補. y. Nat. io. sit. 原則細節突破的保險型態,進而面臨了不當利得與逆選擇風險。本文亦透過事前. n. al. er. 的防免措施,風險估算與核保的程序,防免不當利得之發生。且當此種新型態洪. Ch. i n U. v. 水保險能獲得法制上認可,並尋求出合乎保險法上之定位,即可能談論後續商品 建構與發行於市場之可能。. engchi. 關鍵字 :損失填補保險、財產保險、洪水保險、損失填補原則、定額給付保 險、天氣指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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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Non-Indemnity Based Flood Insurance Abstract. Due to rapid compensation, I want to find out a great flood insurance which can be adopted to the specific environment in Taiwan which may suffer from a lot of typhoon and flood disaster.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of March in 2004, the government and the scholar want to establish a new kind of flood insurance which the insurer and skip the. 政 治 大 effect. So I want to find out the problem of this new insurance and try to find the way to 立 procedure of loss assessment and is leaded by the government, but it cannot go into. ‧ 國. 學. solve it, and the insurance company can issue this kind of policy legally. And this thesis can be separated into two big issues, one is how to define this kind. ‧. of insurance based to the Insurance Act of Taiwan, and the other is how to solve the. sit. y. Nat. problems we will face, for example moral hazard or bad risk pooling. I try to find out. io. al. er. some way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by previous way like underwriting or risk. n. v i n C U bureau of R.O.C to prove this I also found a lot of weatherhdocument e n g cfrom h i weather. prediction.. kind of insurance is needed in Taiwan. In the conclusion, I also define the new flood insurance as Non-indemnity based flood insurance which is based on Weather-Index Insurance, so the solution which can be us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WII can also be used to solve the flood insurance. All in all, I want to make any effort to establish a new environment of flood insurance to Taiwan.. Key word: principle of indemnity, indemnity insurance, WII, property insurance, fixed.

(14) payment insurance.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5)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2 第二章 新型態洪水險之理論提出與建構 .................................................................... 5 第一節 外國洪水保險制度與比較 ........................................................................ 6 第一項 各國洪水險制度之介紹 .................................................................... 6 第二項 各國洪水保險制度之比較 .............................................................. 13 第二節 我國洪水保險制度之現況 ...................................................................... 16 第三節 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提出 .......................................................... 19 第一項 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保單內容之建置 .......................................... 2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二項 非損失填補型產險之理論與架構-天氣指數保險 ...................... 23 第三項 新型態洪水保險建置之目的與功能 .............................................. 26 第四項 小結 .................................................................................................. 27 第三章 保險契約之分類與適用範圍 .......................................................................... 29 第一節 保險要素 .................................................................................................. 29 第二節 保險契約模式之分類 .............................................................................. 33 第一項 傳統之分類-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 35.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二項 保險分類之修正 .............................................................................. 39 第三節 颱風洪水保險問題意識之提出 .............................................................. 45 第四章 損失填補原則之突破-主論定值保險 .......................................................... 50 第一節 損失填補原則之突破初探 ...................................................................... 50 第一項 額外費用保險(Additional Cost Insurance) ..................................... 51 第二項 重置成本保險(Replacement Cost Insurance) .................................. 53 第二節 定值保險之理論與賠付方式 .................................................................. 54 第一項 定值保險之理論與目的 .................................................................. 55 第二項 定值保險之賠付方式 ...................................................................... 62 第三項 定值保險之主要適用範圍 .............................................................. 66 第三節 三險種共同面臨問題-不當利得之防免與損失填補原則突破之挑戰. Ch. engchi. i n U. v. ................................................................................................................................ 68 第一項 將重置成本保險、額外費用保險及定值保險定位為損失填補原 則之突破 ........................................................................................................ 68 第二項 將重置成本保險與額外費用保險定位為獨立非典型損害之消極 保險 ................................................................................................................ 71 第三項 小結 .................................................................................................. 72.

(16) 第五章 損失填補原則之再突破-鑑價程序免除 ...................................................... 75 第一節 爭點一:保險利益 .................................................................................. 76 第一項 財產保險利益概述 .......................................................................... 76 第二項 洪水保險之保險利益 ...................................................................... 77 第二節 爭點二:洪水保險對損失填補原則再突破概述 .................................. 80 第三節 爭點三:保險法制上之定位 .................................................................. 81 第一項 視同定額給付型態 .......................................................................... 81 第二項 類推定值保險之可能性 .................................................................. 89 第三項 損失填補原則再次突破 .................................................................. 96 第四項 小結 .................................................................................................. 99 第三節 損失填補原則再突破之合法性檢視 .................................................. 100 第一項 社會面之需求性探討 .................................................................... 100 第二項 於保險法上所面臨之挑戰與解決方案 ........................................ 110 第三項 於保險理論層面之挑戰與解決方案 ............................................ 116 第四節 本文對於 WII 天氣指數颱風洪水保險之立場 .................................... 118 第五節 保險法修訂之建議 ................................................................................ 120 第六章 結論 ................................................................................................................ 124 參考文獻 ...................................................................................................................... 12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7)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政 治 大. 保險之目的,從總體經濟上的角度而言,無外乎將具有共同危險之當事人集. 立. 合,以形成危險共同體,而藉以共同分擔其所遭遇之損失,期以減少風險;站在. ‧ 國. 學. 個體經濟角度而言,保險無外乎是分散所預期之風險,填補當危險發生時所造成 之損失,亦即屬風險控管與避險之手段與方法。簡而言之,保險之目的為:「分. ‧. 散風險、填補損失」,為一種最基本且最為便利之風險管理與危險移轉的工具,. y. Nat. sit. 即各該同險種保險參與人,利用繳納保費成為同一危險團體,並以眾人力量分散. al. n. 互助合作功能。. er. io. 其所承擔的危險,將其面對之風險降至最低,並藉以達到社會與經濟上之安定與. Ch. engchi. i n U. v. 保險所面對的課題,既然為風險。風險這個名詞於各該保險定義上,均認為 屬意外、偶然且將來必定有發生可能性之損失,於法律用語上即屬不確定之法律 概念。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上的目的無外乎為:立法者希望執法機關,本得依 據合目的且無瑕疵,在各該具體法律事件下,合理適用法律。保險既然承保對象 為危險,則保險制度亦應該本於合目的且無瑕疵之狀態下,於當時時空背景下, 承保每一新興可能發生之風險。近年來,因為氣候變遷,巨災風險不斷發生,從 西元 2005 於美國東岸發生的卡翠那颶風,到西元 2009 年 8 月在台灣發生的莫拉 克風災,俗稱的八八風災,巨災的發生挑戰了現行全球洪水保險的制度建置,創 造新的思維。而相對落後的台灣現行制度,利用火災保險附約的方式附加颱風洪 1.

(18) 水保險,仍然侷限在傳統損失填補的框架之下,無法達成巨災過後快速恢復經濟 的要求。早在 2003 年就有相關研究提出了全新的非損失填補型態之颱風洪水保 險的建置,利用全新的機制建立一套完整屬於台灣的颱風洪水保險機制,可惜至 今仍未被全面採納。 時至今日社會上對於新型態洪水保險建置仍有些許疑慮,無外乎在於能否給 予此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合理的法制定位與解釋。過多疑慮關於,如果我們全面 開放此種未經過鑑價程序的產險,無外乎給予有心人士利用發展成為不當得利的 工具?或是現行法制定位上的扞格,未有合理的法制配套或是解釋方式,導致這. 政 治 大 件後,如莫拉克風災損失總額超過 700 億元新台幣,遠遠超過政府所提撥之災難 立. 個新型態的保險態樣,無法通過保險法的解釋。但是台灣於經過這麼多的巨災事. ‧ 國. 學. 準備金1,颱風洪水保險的議題又再度成為社會上的新焦點。站在商業保險經營 的角度上,這塊新興的市場開發,係飽和的保險市場中一個新藍海;站在消費者. ‧. 的角度上,這種全新的保險似乎可以提供一種全新且更為快速的保障。. sit. y. Nat. 然而社會上的需求性,是否代表著保險法或保險理論原則必須開放,接納這. io. al. er. 個在台灣屬全新型態的產險制度。換言之,損失填補原則的界線,是否意味著於 定值保險等制度建置後再度被突破。本文即在衡量社會需求層面,以及法制原則. n. v i n Ch 的衝突下,尋求一個解決方案,給予這個保險制度一個合理的定位。 engchi U 第二節. 研究方法. 面對此議題,其實早在民國九十二及九十三年間,財政部就有委託專家學者 與保險業界,為相關研究案之撰寫並提出地震颱風洪水保險制度的建置,藉由保 險業界的參與並由政府補助的方式,建立一套屬於台灣的地震洪水保險制度。但 總體損失高達 700 億。莫拉克風災損失於 700 億 超乎預期政府提特別預算,2009/08/13 21:40 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華視新聞網。 2. 1.

(19) 囿於傳統法制角度或是諸多保險原理原則,所以本項目標一直無法有效達成。 對於上述研究案所提出之颱風洪水保險制度,本文將其定義為非損失填補產 險(Non-Indemnity Based Property Insurance),以之前先進針對各國洪水保險制度 研究或是論文為基礎架構,並以外國保險制度與法制為參照,跳脫將其建置於國 家主導之政策保險型態或是單純由民營保險公司主導之商業保險模式,單就該洪 水保險制度背後所根基的法制思維,尋求於保險法上或保險原理原則上的定位, 及其背後之法理依據。更進一步探求此種新型態的保險制度,其所將面臨的挑戰 與問題,利用各種制度的比較與分析,試圖的進行突破及尋求與法無違的解釋。. 政 治 大 的需求與意義,從風險管理所擔負之基礎角色出發,進而強調保險制度與法制之 立. 本文針對此議題於法制角度上主要之探討邏輯,就是利用保險在社會層面上. ‧ 國. 學. 突破與配合修正。利用現存之保險法制度或是實務運作為基礎論證,探討損失填 補原則之突破與再次突破。. n. al. er. io. sit. y. ‧. Nat. 附圖 1.2.1:非損失填補洪水保險法秩序定位之思維架構. Ch. e法制度上的探討 ngchi U. v ni. 尋求傳統法制的定 位. 新思維的提出. 非損失填補之洪水 保險 面臨的主要挑戰. 3. 不當得利的防免.

(20) 附圖 1.2.2:損失填補原則突破之邏輯思考順序 傳統損失填補 原則. 損失填補原則 之突破. • 傳統損失填 補原則之目 的與意義 • 產、壽險之 運用實務. 損失填補原則 之再突破. • 保險實務上 之損失填補 原則之突破 • 簡述額外費 用保險與重 置成本保險 • 論定值保 險:保險標 的價額鑑價 程序之突破. 立. • 損失填補原 則再突破之 挑戰:新型 態洪水保險 之建置 • 非損失填補 產險又稱定 額給付產 險:損失評 估之省略.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n U. v.

(21) 第二章 新型態洪水險之理論提出與建構 比較法上,許多先進國家,早已把該國所會面臨之重大天然災害之問題,以 建置相關之重大天然災害保險予以沖銷風險,如美、日兩國行之有年之洪水保 險,或法國之天然災害綜合保險。希望以大量之資金結合,形成一個完整的風險 池以達到分散共同所面臨之風險、並消化損失之目的。反觀,台灣位於菲律賓海 板塊與歐亞板塊交會處,屬環太平洋火環帶上,是故大小地震不斷,且每每就會. 治 政 大 發生重大地震損害,如 921 大地震以及近期的甲仙大地震;且夏、秋兩季時候, 立 台灣亦將遭受大量的颱風侵襲,有些低窪地區如屏東林園更適逢雨必淹,該地區 ‧ 國. 學. 居民於颱風來襲常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與生活之不便利性。早在民國 92 年時. ‧. 財政部就有委託民間保險經紀人公司與學者專家一起研究建立合乎台灣的地震保 險制度與颱風洪水保險制度。因為當時民國 88 年的 921 大地震撼動了全台,造. y. Nat. io. sit. 成了嚴重的損失,是故立法院進行相關之修法,行政院並於民國 91 年發布了住. n. al. er. 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且成立了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Ch. i n U. v. 運作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且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係於民國 90 年 12 月由財政. engchi. 部公布,並經過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係於 100 年 12 月由金管會修正,使住 宅地震保險之法制化更為完善。 反觀,颱風洪水保險就不如地震保險這麼幸運,雖說台灣每年均會面臨颱風 之侵襲,且部分地區亦會造成大量之財產損失與生活不便利性,但是從該財政部 委託之計畫至今也有 10 年之久,仍未有完整之颱風洪水險之建置。本文將於以 下先介紹外國之洪水保險制度,以及我國當初計畫書所建議之理賠建置模式,而 本論文主要探討的不是其建置基準與賠償金額是否足夠,或條款內容妥適性。本 文主要係將其法律議題抽離,於最後一章討論該保險所面臨之保險法上之爭議與 解決方式,並且探求如果該種保險由中央政府機構建置為政策保險有實行上之困 5.

(22) 難,回歸由民營保險機構自力主導之商業消費性保險之可行性,本文認為當合乎 保險法與相關法規之要求後,則後續保險建置之障礙即係精算上或相關保險內容 之建置問題,而無法律遵循疑慮之羈絆。以下先分述外國洪水保險制度,與財政 部委託民間保險經紀人計畫之內容,並於最後一章節論述財政部提出之保險型態 於法制定位上之可行性,以及立法修正建議。. 第一節 外國洪水保險制度與比較. 政 治 大 本文將在此章節中介紹美、日兩國之針對全國天然災害所規劃之專門洪水保 立. ‧ 國. 學. 險,並介紹法國之綜合強制天然災害保險,單純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之颱風洪水 風險,則有英國洪水保險制度可供參考,做為探討我國颱風洪水保險制度建置與. ‧. 法制建構之基礎,並可做為未來修法或保險制度修正之參考對象.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一項 各國洪水險制度之介紹. Ch. engchi. 壹、美國國家洪水保險制度(NFIP). i n U. v. 在美國國土中,於中部地區有強烈的龍捲風災害,加州地區有地震侵 襲,而墨西哥灣沿岸一帶,最大的災害即屬颶風災害,不僅如此,美國有六 分之一的城市屬於百年期之洪水平原當中,且有兩萬的社區屬洪水侵襲之高 度警戒地區。美國政府於全國洪水計畫之前,針對颶風及洪水巨災的風險控 管方式,係以編列特別預算以事後補償為主,及各地方政府自行修建水壩為 主要風險管理方法。然而水壩之所以防範洪水災害,其係以攔截並儲存多於 之洪水為手段,而當水壩年久失修,該儲存之洪水將必然引起水壩安全議 題;且於 1950 至 1969 年代之間特別補償之賠償條件需係該建物屬總統宣布 6.

(23) 之災區內,且補助項目主要係針對公共建物,個體受災戶不在補助範圍之內 2. 。當此種補貼制度無法獲得預期之效果時,美國在 1968 年通過國家洪水保. 險法(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Act),並於 1973 年通過洪水災害保護法(Flood Disaster Protection Act),又於 1993 通過國家洪水保險改革法(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Reform Act) ,而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簡稱 NFIP)即係 依據此些法規所建構之國家洪災保險制度。 此國家洪災計畫係可定位為國家政策保險而屬國家行政措施,主導機關 係由聯邦中央保險局(FEMA),且保險標的係以住宅、教堂與小型企業之財. 政 治 大 障之其他相關住宅、商業、非營利組織、州及自治單位之財產屬第二順位, 立. 產為第一順位,以經該管理局依法研究所取得相關洪災資料後並決定應受保. ‧ 國. 學. 其他能證明具有納入洪水保險之利益並採取適當之協力義務者,亦可以納入 保障。此保險之手段主要係透過國家與民間保險機構之合作,經過完整之國. ‧. 土調查,依據該社區與要保人建築物所在地之風險層級,經相關主管機關同. sit. y. Nat. 意後差別制定保費,並要求、鼓勵於洪水風險管理區範圍內社區參與,擴大. io. al. 險池不良,使保險費用過高,降低保險意願。. er. 良性風險池以利沖銷洪水風險,避免要保戶全係受災地區之建物,而導致風. n. v i n Ch 國家層級方面,國家必須建立洪水保險基金會,以彌補保險業之保險金 engchi U. 之出,並以該基金會為再保機制。且該資金係來源於政府依法貸款之額度、 收取之再保費用、政府補助撥款、基金投資收益及推廣洪水保險之行政費, 並由政府完全主導與保證該資金之穩定性。 有上述得知,美國洪水保險核保方式,係完全有國家聯邦保險局所主 導,民營保險機構僅係協助國家洪水計畫之助手,依據自行簽單計畫(Write Your Own),以 NFIP 之名義銷售標準洪水保險單(Standard Flood Insurance Policy, SFIP),將收取之保險費交由國家,且賠付之資金亦係國家整體保險. 2. 溫怡玲,我國颱風洪水保險制度建構之研究,民國 94 年 6 月,頁 23。 7.

(24) 計畫所支應,僅提供核保、後續理賠及相關行政之服務。國家將支付金費以 補貼該民營機構所支付之營業費用,且所有屬 NFIP 社區內之財產所有人除 非投保並加入國家洪水保險計畫,否則無法納入聯邦政府之補助範圍之內。 保險契約係依社區型態而有所不同,分為常規計畫社區與緊急計畫社 區,緊急計畫係加入 NFIP 保險之初始階段,以低於精算費率之保險費提供 限額之保險,加入此階段之保險計畫,保戶將獲得一張洪水危險範圍圖,且 需被要求有限的洪水平原管理條件以抑制未來洪水平原之使用。反之,通常 計畫係指,保戶會獲得洪水保險費率圖並被要求進行該項洪水保險研究,保. 政 治 大. 戶會被要求針對所居住之洪水平原進行更完整之管理,並以提高險保險金額. 立. 做為對價3。. ‧ 國. 學. 由上述可知,美國洪水保險計畫與系統,主要優點係由美國政府以政府 行為之方法主導,以民間為輔助助手。唯恐政府之行政效率不彰,減損洪水. ‧. 保險計畫之妥適性,是故利用民間保險公司為助手,以國家之名義自行簽單. sit. y. Nat. 以提高行政之效率,並且就後續理賠與行政作業均係由民營保險機構為之,. io. al. er. 並且由國家以資金補償之。該保險計畫之理賠率以即迅速性亦屬極高,因受 災戶居民於事故發生後最重要的需要,即係補償之迅速性,是故 FEMA 培. n. v i n Ch 訓了一批專業的損失評估人員,當收到出險通知後,必須於一天之內趕赴現 engchi U 場,於四天之內完成賠付之評估,FIA 於收到賠償單之要求後,並馬上寄發 保險補償金予要保人4。且因洪水屬巨災風險,巨額之補償需要性可能壓垮 民間保險機構之補償能力,故以政府資金的力量,減少金融秩序上之不穩定 性。且因為有完整之立法與計畫,於事後補償制度,如保險制度與特殊補償 等手段之完整性係不在話下,且事前之洪災防免計畫,如洪水區防範措施與 相關洪水區使用之限制,均具有整體國土規劃。整體而言,目前風險管理學. 委託單位:財政部保險司,製作人:美商達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地震保險 制度之建立及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建立,2004 年 3 月 24 日,頁 84-87。 4 溫怡玲,我國颱風洪水保險制度建構之研究,民國 94 年 6 月,頁 33。 8 3.

(25) 者與相關論文文獻,均認為美國洪水保險計畫與保險屬一成功典範之制度。 而該保險所承保之內容,簡述如下圖 2.1.1.15:. 圖 2.1.1.1 :美國國家洪水計畫運作. 保險人:. 輔助人: 各保險公司. NFIP. 自行簽單計畫. 保險事故: 內陸水流或潮汐; 任何來源地面水之快速累積, 或其所致之泥流。 保險標的: 建築物與其內容物。. 區,並區分 為計畫社區 與常規性社. 政 治 大. 區。. 學. ‧ 國. 立. 要保人(承保 對象): 須屬國家洪 水保險計畫 內之計畫社. ‧. 保險金額: 住家部分:最高 250,000 美元 小型企業:最高 500,000 美元. n. Ch. engchi. er. io. al. sit. y. Nat. 自留額: 區分為 500 與 750 美元兩種保 單。. i n U. v. 貳、日本洪水保險制度 日本由於其地理位置屬歐亞大陸板塊與太平洋交界之處,如同台灣一樣 其氣候分類上亦屬季風地帶,故梅雨季節的時候,該滯留鋒面夾帶的豪雨對 於河水暴漲亦屬不容忽視。在地理上,且因其屬西太平洋颱風侵襲地帶,颱 風帶來的強風與豪雨也是推使日本政府必須正面面對洪水風險的起因。日本 如同各大先進國家一般,透過大量資金投入,以針對河川進行整治,如超級. 資料來源:李珍穎,建立台灣綜合天然災害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之研究,民國 91 年 6 月,頁 86。 9 5.

(26) 堤壩計畫或是依據河川法所致定的市區防洪計畫,並且加強建築物於物理上 對洪水的防範或是既有防洪措施對抗洪水的強度,並且通過相關環境保護法 規,針對河川地的生態恢復以及永續利用。並且,日本政府是全世界僅次於 美國,唯二完成全國洪水風險圖,提供洪水高風險地區災民有系統的認識其 所面對的風險,以及如何自力避免高風險區域,採取必要的防洪減災之措 施。 日本面對洪水保險,其做法不同於美國採取全國性的洪水防制計畫,並 依此發展出全國洪水保險,鼓勵並要求洪水風險圖範圍之內的居民與社區加. 政 治 大 水保險納入保障範圍。故於日本,如投保一個建物全險,主要係將洪水與地 立. 入保險計畫當中,擴大風險承載能力。日本主要係以附加承保之方式,將洪. ‧ 國. 學. 震風險除外不保,並用附約方式將其回頭納入保障。而且日本保險實務上, 通常係以住宅火災保險或住宅綜合險為主約並以洪水保險為附約,且該洪水. ‧. 保險附約亦係由民營保險機構主導,自行設計並承保風險,然而該洪水風險. sit. y. Nat. 所致之賠付過大,一般民營保險人無法以自留與商業再保有效沖銷巨災所致. io. al. er. 損失,而日本政府於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最大比例的再保保險人,承受大部. n. 份的再保分保,以做為洪水保險制度之後盾。其洪水保險主要承保項目與方 式如下圖 2.1.1.2:. Ch. engchi. 10. i n U. v.

(27) 圖 2.1.1.2:日本洪水保險制度運作 再保人: 日本政府. 保險人: 民營保險機構. 要保人. 商品設計: 主約:住宅火險與綜合險。 附約:洪水保險。 保險標的: 居住為目的之建物及其 內容物。 保險金額:. 政 治 大. 學 ‧. ‧ 國. 立. 區分不同保險標的,而 有不同之限制。 範圍: 所有直接或間接由洪水 所致之損失,並且需經 過鑑價程序以決定賠償 金額。. sit. y. Nat. io. al. er. 日本洪水防治制度主要係透過大量金錢投資防災工程,如相關立法與限 制開發洪水區域或補強現有之防洪措施以及建物。其優點即係,透過事前的. n. v i n Ch 防災措施之投資,以減少後續災後融資或是保險賠付。然而,其洪水保險之 engchi U 缺點在於,每一要保人均需負擔高達 30%的自留額,且保險穿透度僅有 40%,故瑞士再保險公司即建議,透過核保資料的收集與發展,分類所面臨 之不同風險,並於洪水風險區域範圍之內區分保費定價,以提高保險穿透度 並減低自留額之比例6。 參、法國強制天然災害保險制度7 法國國土因屬高緯度地區,且西部銜接大西洋,東南部地區銜接阿爾卑. 委託單位:財政部保險司,製作人:美商達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地震保險 制度之建立及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建立,2004 年 3 月 24 日,頁 89。 7 李珍穎,建立台灣綜合天然災害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之研究,民國 91 年 6 月,頁 93-94。 11 6.

(28) 斯山脈系統,是故水氣引起的暴雨以及融雪所致之河水暴漲均是造成洪水災 害的起因。尤其今年全球氣候異常,巴黎降下百年來的瑞雪,該融雪後造成 塞納河暴漲,然而所幸未流入市區而造成損害。最為嚴重且激起法國政府重 視巨災風險係發生於 1981 年秋天於法國西南部之大洪水,在官方以及輿論 媒體施壓之下,保險公司賠付高達一千萬法郎的優惠賠款,但該賠款占總體 損失僅屬小部分。該事件造成法國政府通過立法,要求火險及汽車保險強制 納保天災保險,且中央再保險公司依法須保證並承接該強制天災保險之再保 分保。最初承保之保險事故係指洪水、坍方、地層移動、乾旱、雪崩、地震. 政 治 大 不保項目,因此種損失屬一般產物保險所承保之事故範圍。然而之後於 立. 與海嘯所致之損失;然因暴風、颶風、龍捲風以及積雪對屋頂之損害屬除外. ‧ 國. 學. 1982 以及 1987 兩年法國颶風所致之巨災損失重大,超過一般保險人之承保 能力,因而政府破例宣布此為天災事故,並於 1990 年通過保險法將暴風、. ‧. 颶風、龍捲風等事故所致之損失亦納入國內之火險、營業利益保單之賠償範. sit. y. Nat. 圍之中,並將該法適用地區擴大至法國海外屬地以及海外機構,並於 1992. io. er. 年所為之保險制度修正中,更將颶風、冰雹及積雪對於屋頂之損害亦納入賠. al. 償之範圍之內。由上述所知,法國天災保險之承保方式,亦係將該天災保險. n. v i n Ch 附加於火險或相關保險之中,由民營保險機構承保之,並將該風險再保分出 engchi U 給國營之中央再保險公司,模式較如同日本洪水保險制度。 天災保險之起賠條件(Trigger),必須由內政部、財經與預算部門共同組 成之內閣聯席會(Minister Decree)宣布該事故屬天災,而因該天災所致之損失 方獲賠償。保險標的(Subject Matter)係為該火險或其他主險所承保之保險標 的,即該動產以及不動產本身,而國有財產係除外不保項目。承保之損失 (Loss)係指,該經宣布之天災所致之直接損失,而間接損失如租金利益等, 不屬賠償之範圍。至於其他理賠標準或是自付額均係依存於主保單之規定。. 12.

(29) 肆、英國等由民營保險人主導之洪水保險制度 在澳洲、巴西以及英國,主要均係由民營保險公司負責洪水保險之承 保,而政府均不介入成為主要再保險人,而屬一個完全自由之民營市場。尤 其以英國洪水保險之部分,有高達 95%以少之家庭投保了洪水保險,其他部 分之居民主要係由社會救助方式達到風險移轉之效果。而英國所發行之家主 保險單雖有將洪水與暴雨所致之損失納入承保範圍,但因該所面對之風險屬 巨災風險,本於對價衡平之原理原則,該反應出之保險費即不低。且因為英 國之家主保險係將洪水以及暴雨所致之損失均納入保險範圍,擴大了投保率. 政 治 大 民營機構主導之洪水、暴雨洪水險,然而瑞士再保險公司認為,此種保險因 立 以及保險穿透度,而高保險穿透度可大幅度降低逆選擇之風險。雖然完全由. ‧. ‧ 國. 學. 獲得高能量之再保險分出,是故屬一健全之風險移轉機制8。. 第二項 各國洪水保險制度之比較. er. io. sit. y. Nat. al. n. 由上述所知,目前各國洪水保險建置上最大的差異性如下:. i n C 一、政府是否直接介入主導該保險制度之運作: hengchi U . v. 政府完全介入成為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畫係以美國聯邦政府為主導,並以 FEMA 做為保. 險契約之當事人,利用民營保險人為中介人或是類似行政助手之地位,以 自己簽約原則代表政府簽約、核保,並為後續之理賠與服務。政府透過資 金之補貼於協力之民營保險機構,以達到效率性及快速補償性要求;而保 險金來源與風險承擔全部由聯邦政府擔當,減少民營保險機構對巨災風險 乘載力之疑慮。 委託單位:財政部保險司,製作人:美商達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地震保險 制度之建立及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建立,2004 年 3 月 24 日,頁 90。 13 8.

(30) . 政府利用法令以及相關資金融通方式間接介入: 雖說由民營保險人主導並承保洪水保險,然而考量巨災之風險乘載力. 問題。故由政府所主導之類似中央再保公司之模式,由公營的再保險人承 擔該洪水風險之再保險。如此,前線由民營保險人核保與服務,有民營公 司良好的服務提供,而納保人也不需擔心該風險乘載力的問題,因政府利 用法案或是相關制度擔保賠付能力或接受該風險之再保。而此種制度模式 之利用,主要代表有日本洪水保險以及法國綜合天災保險。 . 政府完全不介入,放任市場運作:. 政 治 大 之再保分擔或是擔保其賠付能力。而完全放任該民營保險機構以其本身的 立. 最後一種模式,是政府完全放任市場運作,不介入該售出之洪水保險. ‧ 國. 學. 風險控管模式,不管是利用風險自留或是找其他再保險公司分保以沖銷該 巨災風險。而目前最成功的範例當然首推英國洪水保險制度。. ‧. 二、保險契約模式之不同:. sit. y. Nat. 以英國及美國為例,主要係透過主約的方式承保此種洪水風險;反之,. io. al. er. 像日本與法國主要是透過附約方式加保此種風險,即屋主必須先購買或投保. n. 住宅火險或是相關之財產或責任保險為主險,而由該主險並附帶承保或加保 洪水保險。. Ch. engchi. i n U. v. 就洪水保險單內部細節而言,於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畫中 FEMA 所簽 發之保險單中,無論是簽發給 Dwelling 家主保險或是 General Property 通常 財產保險,保單條款如同一般市售之財產險保險單般,明確表列保險涵蓋項 目(Coverage)與不保項目(Exclusion),並於某些承保範圍之損失,列出單一項 目賠償上限(Limit of Liability),如針對損害防阻之金額給付最高上限係 1,000 美元。並且,保險單中亦明確列出於出險後必須交付之物件與資料,而待 FEMA 之相關鑑價人員,針對保險標的之損失或其相關附加賠償之損失計算. 14.

(31) 後,予以賠付9。其中較為重要且關乎本論文議題乃損失計算與賠付方式, 其保險單中就保險標的損失計算與賠償之規定,所使用文字如下: 保險理賠,明確表明必須經過損失鑑價程序方為賠償,而於保單中之擷文如 下: M Loss Payment 1. We will adjust all losses with you. We will pay you unless some other person or entity is named in the policy or is legally entitled to receive payment. Loss will be payable 60 days after we receive your proof of loss(or within 90 days. 政 治 大 you in lieu of a proof of loss) 立. after the insurance adjuster files and adjuster’s report signed and sworn to by. ‧ 國. 學. 而損失計算方式,亦於保單中明確表明,損失計算方式有兩種,如下: 其一為 Replacement Cost value. ‧. Replacement Cost Value (RCV) is cost to replace that part of building that is. sit. y. Nat. damaged(without depreciation). To be eligible, three condition must be met:. io. al. er. 1. The building must be a single-family dwelling, and. v. n. 2. Be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meaning your live there at least 80 percent of the year, and. Ch. engchi. i n U. 3.Your building coverage is at least 80 percent of the full replacement cost of the building, or is the maximum available for the property under the NFIP. 其二為 Actual Cash Value Actual Cash Value (ACV) is Replacement Cost Value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less the value of its physical depreciation. 有上面兩段英文保單內容就可觀察出,不管是必須扣除折舊之實際市價 損失 ACV 或是重置成本損失 RCV 計算方式,其均須經過損失鑑價之程序方 主要資料來源係: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 General Property Form, Standard Flood Insurance, FEMA 中 General Condition 及 Coverage 部分條款。 15. 9.

(32) 為賠付。縱然有論者認為重置成本損失計算係損失填補原則之突破10,然而 無論如何,其終究係有確定之損失方有賠償,故無不當得利之可能性產生, 無法制上衝擊之可能。而與本論文相關且受討論的是,當初台灣颱風洪水保 險建置研究計畫提出,類似於天災補償制度之模型建構,即單以洪水淹水高 度為起賠基準,並以洪水線之高度定出賠償金額,而係不需經過損失鑑價程 序之新型態洪水保險賠付模式與外國保險目前模式有所不同;然而,比較法 上外國之洪水保險制度行之有年,且多有良好名聲,如法國綜合天災保險被 譽為全世界最完整之天災巨災風險管理方式,其考量之層面、風險分散之運. 政 治 大 換言之,也許外國保險單實務目前看起來,與本論文所探討之險種建構模式 立. 作亦或是理賠模式,亦可讓我國建立新型態洪水保險有所學習或借鏡之處。. ‧ 國. 學. 不同,並無法給本論文探討之新型態洪水保險模式有直接外國比較法之佐 證;然而,端視外國洪水保險建置之背後,所思考之建置理由與背景因素,. ‧. 亦可成為當一個國家面對任何天災風險欲推展出一新型態保險之理由與論. sit. y. Nat. 證,以讓保險制度能夠順應時代潮流,加強風險承擔與損失消化之能力,而. io. n. al. er. 非困囿於法制層面之羈絆。. C. hengchi 第二節 我國洪水保險制度之現況. i n U. v. 台灣因其地理位置屬西太平洋颱風侵襲之地帶,夏秋兩季多有大量颱風侵襲 本島,且因台灣地形屬山多、河急故每當颱風侵襲本島常伴隨著洪水災情之發 生。經過主管機關於民國 85 年與 91 年兩次保單修訂,確定了我國目前洪水保險 狀態,即颱風與洪水係結合為一個附加險而非以主約方式承保,且由要保人自由 加保而非強制納保。就以附約承保模式同日本洪水保險,而完全商業保險模式又. 10. 此議題,即重置成本保險是否屬損失填補原則之突破,本文將於第四章有所討論。 16.

(33) 係如同英國洪水保險制度般。而目前實務上,就汽車保險部分,亦必須加保颱風 洪水險方有理賠。就與本論文所探討較為相關的住宅與建築物保險而言,主要係 以住宅火災保險為主約,而以颱風洪水保險為附約加以承保。而保單理賠設計方 式,仍係以傳統財產保險之方式,當事故發生後必須經過損失鑑價程序以確定損 失。目前主要保險單條款與內容如下表 2.2.111:. 表 2.2.1: 颱風洪水保險保單條款內容 颱風洪水險保險單條款內容 要保人. 立. (承保對象). 2.因該事故所生之清除費用及臨時住宿金。. ‧. 保險金額. ‧ 國. (承保範圍). 1.該建物直接因颱風及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學. 承保損失. 政 治 大. 凡投保住宅火災保險或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主約要保人。. 原則為火險保額 80%,最高不得超過 100%。 建築物本身與其內容物。. 理賠事項. 按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之損失金額 X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建築物. al. n. 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 Ch. engchi. er. io. sit. y. Nat. 保險標的. i n U. v. 目前保險實務上,住宅火險附加之颱風洪水保險核保與保費計算,係依據住 宅建築物本身所在位置及建築物之結構。如其所在位置係颱風侵襲之高風險地 區,如宜蘭、花蓮、台東等地區,則遭受颱風洪水災害損失必然較高,則本於對 價衡平原則,此時保險費必然相對較高;而建築物本身抵抗颱風與洪水之強度, 保險費區分為鋼筋混泥土、鐵皮屋以及木造建物亦有高低之不同。且產險公司為 避免損失過度集中,通常對於颱風洪水保險所致之損失其保險金額僅為火災保險 之 80%,且多有自負額為起賠標準。而其內容物之承保損失,必須於保險單上註 颱風洪水保險附加條款批單(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適用),中華民國產險公 會。 17. 11.

(34) 明其內容物與保險標的物,而主要可保的內容物包含家具、裝潢、生產工具等物 件。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簡附損失證明並請求保險金之給付12。 目前台灣颱風洪水險市場面對之問題,即係保險業對於高風險地區居民之核 保,採取嚴格之標準,因其出險機率過高,風險狀況不良。主要手段係提高保險 費與嚴格的附帶條件承保,如高額度的自負損失額等。且台灣目前居民主動加保 颱風洪水險的數量亦屬少數,主要係因為高風險地區的人民除了欠缺風險分散意 識、過分仰賴政府的災後援助及救援,且高風險地區之保險費過高亦係原因之 一,而造成災區居民投保意願不高;反之,低風險地區居民,本來就不會針對此. 政 治 大 風險個體,無法達到大數法則之要求。如此觀之,保險公司必然須提高保費以沖 立 種颱風洪水風險投保,甚至連投保住宅火險的意願都不高,故風險池欠缺良好的. ‧ 國. 學. 銷風險,甚至國際再保險公司都拒接此種風險之再保險分保。是故,很多研究計 畫或學者均認為政府當面對如此之巨災風險應伸出行政之手,不管是如同美國以. ‧. 政府本身為保險人,亦或是如日本或法國以政府為最大的再保人,而由民營保險. sit. y. Nat. 公司為保險人,提供相關前線服務與理賠。希望政府,除了透過傳統災後救助模. io. al. er. 式外,亦修法要求住宅須強制納保颱風洪水險,把颱風洪水險定位成如同強制汽 車責任險般之社會政策性保險模式。然而,至今仍然未見有針對颱風洪水之政策. n. v i n Ch 保險提出或發行,倒是有些民營保險公司認為當初財政部主導之研究案中,關於 engchi U 颱風洪水保險型態之建議模式,即本文下述探討之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型態具有 創新性,在日漸飽和的產險市場應可以開拓自己的藍海市場。但是當然,如果回 歸民營保險公司發行,須面對的挑戰必然係現行法制層面上之要求。當合乎保險 法制層面與定位的要求後,於發行上將無較大阻礙,至於後續保費精算細節或是 風險與財政控管能力,則屬保險公司內部保單設計與再保分保以及後續市場接受 度的問題,將與法制層面無關。. 12. 溫怡玲,我國颱風洪水保險制度建構之研究,民國 94 年 6 月,頁 70-71。 18.

(35) 第三節 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提出. 於民國 92、93 年,當時的財政部就委託民間保險經紀人公司與多位保險學 或是保險法學者,就颱風洪水保險與地震保險之議題提出相關研究。而文中就颱 風洪水保險部分,針對保險費、保險金甚至起賠基準均有精密的計算與建構之提 出,甚至在法制部分也有提出保單條款或是相關法律配套之修正。然而,該研究 案之提出距離本論文撰寫亦有 10 年的歷史了,當初的建置模型或建議,就算從. 政 治 大 並且經過計算與修正後提出了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制度。甚至完全跳脫了保險標 立 目前的眼光與角度看來都算是先進的模式,因其當時參照了外國洪水保險模式,. ‧ 國. 學. 的價值估計與損失估計程序,提出了以洪水線及洪水高度為賠償基準的理賠模 式,當洪水淹水達一定高度時,保險人即須給付一定額之保險金於要保人,此種. ‧. 的保險模式似乎融合了一般保險制度與國家災害特別補償救濟制度,就世界各國. sit. y. Nat. 的洪水保險制度而言,實屬先進的創舉。然而此種先進的保險制度,至今仍未順. io. er. 利完成建置而廣泛運用成為我國專屬的洪水保險制度。本論文將此種不經過保險. al. 標的價值與損失鑑價程序直接賠付保險金之颱風洪水保險型態,定義為新型態颱. n. v i n Ch 風洪水保險,於保險分類定位上,業者有以定額給付產險(Fixed Payment Nonengchi U Life Insurance)稱之,然而本文認為精確的定位應該係 Non-Indemnity Based. Property Insurance(本文譯為非損失填補財產險),因其對於損失填補原則之適用 有些許之突破,換言之,即係不完全適用損失填補原則,甚至在某些角度上係根 本性脫離了損失填補原則。當然該保險最終如何在法制上取得合理的定位,將是 本論文面臨最大的挑戰。關於定位問題將於第三章論述,最後一章則提出結論。 本節僅介紹此種 Non-Indemnity Based Property Insurance 的設計、賠付方式與功能 目的。. 19.

(36) 第一項 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保單內容之建置. 雖然颱風洪水與地震同為台灣面臨的兩大主要巨災風險,但是颱風洪水險的 保險單設計必須全然異於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主要因為台灣水文型態與山脈 走向,颱風洪水所帶來的損失大多集中於某些特定地區,且該特定地區的損失幅 度必然較大,如東部地區因為欠缺中央山脈的屏障,受到颱風威脅以及所致的損 失必然大於位於西海岸的台南或是雲林嘉義等地區,其帶來的損失幅度亦有所不. 政 治 大 洪水之抵抗能力必然會低於一般地勢較高的地區,災情與損失金額必然亦高於其 立 同。部分低窪地區甚至逢雨必淹,如屏東東港地區,當其面對颱風災害時,其對. ‧ 國. 學. 他身處高地的地區;反之,因我國全國境內均屬地震侵襲地區,且位於板塊交界 地區的台灣,每年遇到大小地震不斷,而且全國境內均有可能成為重災地區,如. ‧. 白河地震對於南台灣產生重創,但 921 大地震就發生在中部地區,故全國面對地. sit. y. Nat. 震之損失發生機率與幅度皆係大同小異,較不會如同颱風洪水一般,特別集中於. io. er. 特定地區。且地震主要係對建築物本身帶來巨大損害,且無論該建築物屬鋼筋混. al. 泥土結構或是木造結構,面對地震的風險,最主要均係建築物直接倒塌、結構傾. n. v i n Ch 斜之危害或是推定全損之重大結構危害,故地震保險保單主要必須針對建築物倒 engchi U. 塌或結構毀損進行設計保險金之賠付,及倒塌或毀損後續必要費用支出之賠付, 如清除費用或是臨時住宿金的支出;反觀颱風洪水保險,因為台灣目前大多地區 之建築物,多係以鋼筋混泥土所興建的西式住宅,而此種住宅結構模式面對風災 或是洪水的抵抗性較高,除非遇到大量洪水並夾帶土石流,方有可能將投保建築 物淹埋或使之倒塌,反之由於洪水能滲透牆面或由房屋縫隙進入住宅內部,對於 內部的家具或是必要生產工具所致之損失必然較為嚴重,即颱風洪水將係對於建 築物之內容物造成較大之風險危害,故保單設計除有對建築物倒塌或土石流淹埋 所為之全損或推定全損理賠外,此種保險保單特色主要係針對該內容物以洪水線 20.

(37) 之高度訂立不同之理賠標準,並考量颱風或洪水對於內容物所帶來損失之因素, 而訂立一定的賠償基準額度。而計算颱風洪水對於保險標的所致之損失幅度大 小,主要係考量下列之因素13: . 淹水深度. . 流水速度. . 浪洶湧的程度. . 瓦礫的運輸. . 水位上漲速度. 政 治 大 其中對於災害損失總額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就是淹水高度與洪災持續時間, 立 . 持續時間. ‧ 國. 學. 因為淹水高度越高將會使建築物內容物受損範圍升高,且當洪水侵襲時,必然夾 帶大量泥沙滲透到牆壁隙縫當中,其必然需要支出額外的費用清理或粉刷牆面,. ‧. 且位於建築物內的家具裝潢,亦會因為淹水過高泡水而成為垃圾,亦須支出額外. sit. y. Nat. 的清理費用或重置費用。且當淹水高度高過預期時,淹水重災區居民針對洪水所. io. al. er. 做的避險行為,如架高地基或是堆放沙包,均會歸於無效,擴大了預期的損失。 再者淹水持續時間拉長,對於泡在水裡面的內容物均會繼續產生持續性之破壞,. n. v i n Ch 並增加要保人之損失幅度,且會對於災區居民甚至高樓層之居民,雖未受到洪水 engchi U 所致之直接損失,但是必然會產生高度不便利性與重建時間必然會拉長,產生不 便利之支出。 是故,當初財政部委託之研究計畫針對保單內容設計就是單以洪水淹水高度 為理賠基準,不論要保人是否遭受具體之損失或具體損失金額為多少,均依據洪 水之高度給付一定額之保險金,即保險金給付係以洪水高度為層級區分,而高樓 層(二樓)以上的住戶與一樓的住戶於起賠高度亦有所不同。其理賠金額設計主要 係建物主體當遭受土石流或其他方式全損時,推定損失 120 萬;建物內容物,起. 13. 溫怡玲,我國颱風洪水保險制度建構之研究,民國 94 年 6 月,頁 74-76。 21.

(38) 賠點為 50 公分,按洪水深度定理賠額。而二樓以上要保人,水淹超過 100 公分 均理賠 2 萬元。具體內容以及理賠目的如下表 2.3.1.114:. 表 2.3.1.1 非損失填補型颱風洪水保險承保內容: 保險單內容. 建築物結構本身. 內容物. 承保範圍. 因土石流、地基. 財物損失清理費用、大樓機電損失及生活不便利費. 沖刷等因素所致. 用。. 全倒或推定全. 政 治 大 建築物主體與內容物之保險費率區分主要以建築物所在地區風險:區 立 損。. 分為低、中、高風險地區。. 內容物主要以樓層高度為區分:區分為一樓與二樓以上。. 全損為理賠標. 賠。. 準。. 二樓以上住戶:以淹水高度達一定時,給付定額之. sit. er. al. y. 一樓住戶:以淹水高度為基準,分級給付定額之理. io. v i n Ch 全損或推定全損 e n g c一樓住戶:(以下計價為新台幣) hi U n. 目的. ‧. 建物全損或推定. Nat 理賠金額與理賠. 學. 理賠基準. ‧ 國. 保險費率. 理賠。. 理賠金額:120 萬. 淹水深度 0.3 公尺以下:不賠;. (新台幣). 淹水深度 0.3-1 公尺:理賠 10 萬元(針對部分家具 損失); 淹水深度 1-2 公尺:理賠 15 萬元(針對家具、家店 及部分裝潢之損失); 淹水深度 2 公尺以上:20 萬元(內容物全損)。 二樓以上住戶:. 委託單位:財政部保險司,製作人:美商達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地震保險 制度之建立及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建立,2004 年 3 月 24 日,頁 145。 22 14.

(39) 淹水深度 100 公分以上:2 萬元(生活不便利性支 出) 第二項 非損失填補型產險之理論與架構-天氣指數保險. 上述財政部委託民間保險經紀人及學者所提出的颱風洪水保險保單內容中關 於理賠基準的部分,可以觀察出此種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理賠模式不同於一般財 產保險,亦不同於同為研究案內容一部分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之理賠模式。. 政 治 大 就不定值保險而言,須先確定或先行估定保險標的之市價,其後進行保險事故所 立. 就保險法上規定之傳統財產保險之理賠模式,須區分定值保險或是不定值保險。. ‧ 國. 學. 致損失之估價程序,並依據估定之金額與約定保險金額混行計算後,算出最終的 保險金。就定值保險而言,因為要保人與保險人於保單內容中已有約定保險標的. ‧. 價值,即明確有保險標的價額之約定記載,故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單以約定保險. sit. y. Nat. 標的價額與事故損失混合計算後,給付最終之保險金,程序面上其以約定標的價. io. al. er. 額代替保險標的價值之估計,但仍須進行保險事故所致損失幅度之估價,以海上. v i n Ch 事故發生後雖多為推定全損,但該最後判定推定全損之程序仍係損失鑑價程序之 engchi U n. 貨物保險為例,雖其可能於保險契約約定單一貨櫃內容物之價值,但當船體沉沒. 踐行。 新型態的颱風洪水保險建置模式,其實係一個完全以指數(Index)為起賠基準 的保險,在保險學理上稱之為指數保險(Index Insurance)。而約定保險事故即係達 到一定指數,如本論文所探討之洪水高度(Flood Altitude)指數15,而在學理上針對 指數保險主要係探討氣溫、雪量或是雨量而相對應的農業損失,並依據該農損經 過精算並定出一定額之賠償,以後當約定之指數達到或發生時,即給付該約定之 定額保險金,而不論實際上是否發生農損,換言之,主要討論範圍係天然災害所. 15. 外國文獻主要探討天氣指數保險,故亦有稱為 Weather Index-Insurance 簡稱 WII。 23.

(40) 致農業損失保險之部分。今日可見之保險文獻上亦有篇專論認為天氣指數保險係 面對氣候風險最有效的方法之一16,足見指數保險在國外已被廣泛加以討論,並 且被認為屬有效的天災風險管理方法。於颱風洪水保險而言,即當颱風所帶來洪 水達到該洪水高度指數時,保險人必須理賠一定額之保險金,而不得要求要保人 提出任何財產上損失之證明,或保險人自行踐行任何損失與保險標的之鑑價程 序。此種理賠模式除如同定值保險般略過保險標的價值之鑑價程序外,更進一步 跳過損失之鑑價程序。而觀察定額給付保險之理賠模式,以壽險為例,當要保人 以一定人身保險利益而對其他被保險人或自己投保一以死亡為給付之壽險,當約. 政 治 大 產上損失,且不得要求要保人或受益人提出任何損失證明,而必須立即支付一定 立 定保險事故即死亡發生時,保險人無論要保人或受益人於事故發生後是否受有財. ‧ 國. 學. 額之保險金。就其法制層面上觀之,似乎較類似於定額給付保險模式,而跳脫了 損失填補原則。其與傳統財產保險之區別與實益簡述如下圖 2.3.2.1:. ‧. n. er. io. sit. y. Nat. al. 16. Ch. engchi. i n U. v. Index Insurance Has Potential To Help Manage Climate Risks And Reduce Poverty,2009/07/31。. http://www.sciencedaily.com/releases/2009/06/090624093313.htm 24.

(41) 圖 2.3.2.1 : 非損失填補保險與傳統產物保險之比較 理賠程序. 傳統財產保險 約 定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產 生 損 失. 不定值保險: 鑑價程序:保險標的價 值. 不定值保險: 鑑價程序:損失幅度. 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 鑑價程序:損失幅度. 鑑價程序:保險標的價 值. 保 險 金 給 付. 治 政 指數保險,或稱非損失填補型產險 大 立 指數保險: 指數保險: 鑑價程序:損失幅度 鑑價程序:保險標的價 值 直接以約定之一固定金額給付於要保人. ‧. y. Nat. sit. ). ‧ 國. 學. 指 數 淹 水 高 度. (. 約 定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n. al. er. io. 但深度觀之,此種指數保險或如本論文稱之非損失填補型產險,本身投保的. i n U. v. 保險標的其實係有型之財產或期待之利益,本身係屬以經濟利益為基礎的損失或. Ch. engchi. 保險利益,但其理賠模式又要跳脫損失填補原則的框架之下,以類似定額給付保 險模式理賠一定額之保險金;然定額給付保險設計之初,所欲給付乃損失係抽象 之損失而非具體之損失。如此矛盾的財產保險型態,其在保險法上將如何找尋法 界所信賴之定位或如何免除不當得利發生之疑慮,均是本論文重要探討的議題。. 25.

(42) 第三項 新型態洪水保險建置之目的與功能. 因為台灣位於西太平洋與歐亞大陸交界地帶,所以面對季風與颱風機率極 高,根據中央氣象局的統計每年侵襲台灣的颱風大約為 3 到 5 個之間,而春夏之 交的梅雨鋒面更會對台灣帶來可觀的降雨量。且因為世界氣候變遷的因素,台灣 在夏季氣溫飆高,大幅增加了對流雲系的發展,增加了午後雷陣雨甚至達到暴雨 的機率。但是根據研究案的數據顯示,台灣在 2004 年全國針對住宅颱風洪水保. 政 治 大 的顯示上,光一個桃芝風災就可以造成兩千六百多棟住戶倒塌或受損,顯示颱風 立. 險的投保量,僅一千五百多件,根本僅佔全體台灣住宅的萬分之二。而災害程度. ‧ 國. 學. 洪水保險在台灣的保險穿透度是嚴重不足。如此高風險的地區,卻只有少數的居 民具有風險意識,是故當初研究案的目的就是希望減輕政府面對風災的財政風. ‧. 險,以及增加國人對於颱風洪水保險的保障。其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喚起國人. sit. y. Nat. 對於颱風洪水風險管理的意識,減少各大天然巨災後政府必須支出大量的災後救. io. er. 助津貼,成為財政上的重擔。. al. 而當初選擇將颱風洪水保險建置為非損失填補型保險或學理上稱之天氣指數. n. v i n Ch 保險模式,而非以傳統財產保險模式建置,目的無外乎係為了達到快速填補的需 engchi U. 要性(Rapid Compensation),以及避免鑑價程序之不便或不必要的費用支出。試想 當一個強烈颱風伴隨著洪水淹沒了某社區的一樓,造成當地居民堆放在一樓的家 具、生產工具等內容物全損。以要保人的立場觀之,當然希冀保險金能夠快速給 付,方能達到快速重建家園的目的,甚至當所有生產工具與設備均泡在水裡面 時,保險金的給付甚至是他們能夠繼續維生的必要資金。是故對於災區居民立場 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補償的迅速性,如果這個時候仍然需要踐行所謂的鑑價程 序,不管是針對內容物標的價值或是針對是否發生損失或是損失幅度為何,必然 會需要一定的時間完成,而此時保險金的給付必然會往後延宕,而無法適時的給 26.

(43) 付保險金;反之,對保險人而言,當災區因為颱風洪水發生後造成難以進入鑑 價,或是當大量洪水把受災戶家庭的東西全部毀損甚至被沖走滅失,此時各該具 體內容物如何鑑價,僅需單純推定全損或是必須逐一的完成鑑價程序,如果必須 逐一完成鑑價程序,則必然會在鑑價程序上消耗大量的成本,而且必然會在受損 地區中花費大量的時間完成鑑價程序。對保險人而言,此時為達成鑑價程序所造 成的時間上或是成本上的不便利或利益過大,如果將鑑價程序省略,則將可省下 可觀的人事或是鑑價程序成本;對政府行政角度上而言,當前線的保險人能夠快 速給付保險金,必然能填補部分的損失,而政府後續針對災區所為的災後重建特. 政 治 大 會較未有任何保險做為第一線屏障來的小。 立. 別補償,不管是租稅減免或是特別救濟金的發放,對於財政上或是民怨壓力上均. ‧. ‧ 國. 學. 第四項 小結. sit. y. Nat. io. er. 比較法上外國洪水保險制度,不管是由政府主導的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畫,. al. 亦或是政府退居成為最大再保險人的日本洪水保險,又或是如英國僅以商業模式. n. v i n Ch 承保洪水保險,並且完全再保給國際再保市場,各國保險界或是政府單位對於洪 engchi U 水天災均有一套完整的規劃與思維,不管是事前的風險趨避方式,如民間與政府 合作改變洪水氾濫區的開發,又或是事後的洪水保險的理賠,且在投保階段多會 要求對其居住的環境進行必要的協力義務,以降低洪水所致的損失。但是身為颱 風洪水高度發生的地區台灣,中央政府雖然想要套入日本或法國的模式採取民間 與政府合作的政策性保險,並且建立全國的洪水防範工程或是計畫,將洪水事故 所致損失降低,這套由政府推動的颱風洪水保險從計畫到現在,不管經歷了多少 次風災、水災均無法再度激起政府對洪水保險的重視,僅單存頭痛醫頭腳痛醫 腳,在高度開發的氾濫區增建堤防或是抽水系統,並且在洪水災情發生後,利用 27.

(44) 特別補償與救助機制,不管是災害特別準備金或是對災區住戶租稅的減免,對於 整體洪水防禦制度均僅係治標而不治本。而在前年七月左右,產壽險公會發函給 各大保險公司,希望各保險公司針對 Non-Indemnity based 保險型態提出不管是 商品建置可能性或是法治層面上的看法與意見,無外乎係業界有意將此種颱風洪 水保險建置成為一般消費性保險。但是如果民營保險公司欲建置此種非損失填補 型的颱風洪水保險,最大的挑戰將是如何通過保險法法制定位上這一關,而其他 關係保單發行的問題係於精算角度上就是如何合乎保險費精算,制定一個災區居 民可以接受的保險費率,而市場行銷上角度即係如何將此種保單推廣到災區,讓. 政 治 大 如果政府不伸出援手成為最大的再保險人時,對於國際再保分保上亦係保險人必 立. 所有有此需求的災區居民提高風險意識並完成投保。且將如同英國洪水保險般,. ‧. ‧ 國. 學. 須面對的難題,或是如何全部自留風險而不會導致財政危機。.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8. i n U. v.

(45) 第三章 保險契約之分類與適用範圍. 第一節 保險要素. 保險係屬風險管理工具之一,且為主要且便利取得之風險移轉工具。保險主. 政 治 大 個體戶所遭受共同風險之經濟制度。而保險主要要素係為「危險」、「補償需要 立. 要係透過危險共同體所形成之風險池(Risk Pooling)以沖銷並分散團體內之個人或. 危險. ‧. ‧ 國. 1.. 學. 性」、「團體性」、「有償性」17以及「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18,分述如下:. 要保人將其所面對之預期風險分散移轉給保險人,是故保險要素中將以. sit. y. Nat. 是否存在危險為重要要素,即「無危險,即無保險」之基本原則19。又因保. io. al. er. 險乃係危險共同體,即多數要保人透過繳交保費於保險人,而將此共同之危. v i n Ch 險,且基於精算精密之要求下,同一風險池所承保之危險,須具有同一性。 engchi U n. 險成立一風險池依據大數法則方式以沖銷分、散各該當事人所面對之共同危. 換言之,此危險共同體當中之各該成員所面臨之危險,將屬相同或相類似之 危險。 然保險實務上,因危險種類之細分度提高,各該單一風險池內之共同危險體 相對減少,將使保險費之計算精確度與分散風險之能力降低。且因應社會高 速變遷,保險需符合社會之需要性原則,要保人須透過大量的保險保單方得. 此五種保險構成要素,關乎本文主題之颱風洪水保險將著重於「團體性」及「補償需要性」 , 將於後文詳述。 18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2003 年 9 月新修訂四版,頁 23。 19 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民國 98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145。江朝國,保險 法基礎理論,頁 4。 29 17.

(46) 分散其所面對之風險,如此具有嚴重之不經濟性與不便利,並增加不必要之 交易成本。是故,於目前保險實務上,單一保險契約均可涵蓋相關聯之數個 類似性危險,減少不必要之交易支出,並可擴大危險共同體之風險池,進而 有效沖銷與分散所面臨之共同風險。 且該危險需具有不確定性,亦即保險契約訂立時,該承保之危險是否發 生需屬不確定者,方屬適法、適格之保險契約。且此種不確定性將分為主觀 之不確定,即該事故以發生是否為當事人所知悉或之情;反之,即屬客觀上 之不確定,即該事故之發生純屬客觀之事實。是故,當保險契約訂立時,如. 政 治 大 險之通訊發展程度不便,大多保險上未訂明時,該承保之貨輪即以出港。是 立 該事故已發生,理論上將非屬適格之保險。但於客觀不確定,因早期海上保. ‧ 國. 學. 故保險契約確定時,該事故危險是否發生已屬客觀具體事實。而由於當事人 對於此保險之需要性,該貨物或船體風險不能等到該契約生效後方有移轉,. ‧. 故海上保險契約多會出現「無論是否發生損失」條款(Lost Or Not Lost),即. sit. y. Nat. 約定即使保險事故以發生,保險人對該訂約時已確定存在之危險仍需負責,. io. er. 且保費之計算亦係從該貨船出港時為起算點。換言之,客觀不確定性之要. al. 求,係因要保人及整體金融秩序對於此海上保險需求而降低,故保單條款或. n. v i n Ch 現今保險法對不確定性之要求,其實將僅限制於主觀不確定 engchi U. 20. 。加拿大海上. 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於保險利益章節中(Insurable Interest)有針對此條 款明確立法,如下: "Lost or not lost" insurance (2) Notwithstanding subsection (1)21, 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s insured "lost or not lost", the insured may recover in respect of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matter acquired after a loss unless, at the time the contract was 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民國 98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145。江朝國,保險 法基礎理論,頁 6。 21 而所謂之(1)條款係指: 20. (1) In order to recover under a contract for a loss, the insured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but need not have such an interest when 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30.

(47) concluded, the insured was aware of the loss and the insurer was not.22 而我國保險法亦在 51 條一項有規定如下: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發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由外國比較法與我國保險法觀之,如該保險契約明確將訂約前之保險事故列 入承保範圍,則如該不確定係屬客觀不確定,而主觀上雙方係善意不知情 者,保險人仍需對該危險負責,學者亦有將此種保險稱為追溯性保險23。反 之,如該保險事故業已發生係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知情者,該保險依我國. 政 治 大 約之拘束,且依同法 24 條一項規定,保險人已收取之保險費無須返還於當 立 保險法 51 條一項前段無效外,同條第二項亦明確規定保險人將不受保險契. ‧ 國. 學. 事人。反之,如該事故業已發生之情事係保險人單方所知悉時,依同法 51 條三項規定,要保人將不受保險契約之拘束,且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需將. ‧. 該已收取之保險費交還於要保人。然此時之保險人似乎未因其保險交易上之. sit. y. Nat. 不誠信如同要保人般有法律上之損害與不利益之情事發生,是故將來修法上. io. al. er. 技術上應將此種情況之保險人課予行政監管上之不利益,以衡平雙方當事人. n. 於違反主觀不確定之狀態。 2.. 補償需要性. Ch. engchi. i n U. v. 當保險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即該承保危險實現時,將對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產生一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害。而保險制度之目的即係為分散風險、 填補損失。是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將出現一補償需要性。且保險法上意義之 損害,係約定之保險事故所致之約定損害,與民法意義上之損害有些許之不 同。於民法上所致之損害,係指因侵權行為或契約不履行之原因行為,基於 相當因果關係所致之損害。而保險法上所謂之損害,係指該保險契約約定內 參 Marine Insurance Act 1993 C.22,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of Canada. http://www.admiraltylaw.com/statutes/Marine%20Insurance%20Act.htm 23 江朝國,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民國 98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6-8。江朝國,保險法 基礎理論,頁 25。 31 22.

(48) 容之損害。如重置成本之保險,其承保之內容除該承保標的物本身剩餘價值 外,其重置費用亦包含在保險損害當中;然而,如依民法完全賠償原則之體 現下,為避免無止盡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之發生,該損失將僅限於該經折舊計 算之剩餘價值。是故論者認為,保險法長期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需獲得之 經濟上之補償以損失或損害一詞來稱呼,將會與民法上之損害賠償有所混淆 之虞,故以補償需求以取代損害之概念24,將有助與民法上帶有懲罰性色彩 之損害予以區分。 3.. 團體性. 政 治 大 散團體內之個人或個體戶所遭受共同風險之經濟制度。是故,風險之分散上 立 因保險主要係透過危險共同體所形成之風險池(Risk Pooling)以沖銷並分. ‧ 國. 學. 係透過廣大有相同風險分散需求之當事人,透過所繳交之保險費結合,成為 一個強大的風險池,進而沖銷風險。此風險共同體之集合方式主要分為強制. ‧. 跟任意之模式,消費性或商業型保險主要是透過要保人與保險人個別簽訂保. sit. y. Nat. 單而形成之;反之,如全民健康保險或是強制汽車保險等社會性強制保險,. io. al. er. 則係透過法定要求而使該具共同危險之當事人,義務性成為一風險共同體。 而此經濟上之概念亦會影響到法律上之適用,在附合契約上之定型化契. n. v i n Ch 約條款疑義解釋時,如有利於個別之被保險人解釋,將有可能侵蝕整個風險 engchi U 池之穩定性,且會損及危險共同體之利益,故保險契約疑義解釋上,須先參 酌保險原理原則,而尋求一個衡平之適當解釋,如仍具疑義方採有利要保人 之解釋方式25。 4.. 有償性 因保險係風險共同體將其資金結合,於事故發生時沖銷與消化損失之制 度,故各該風險團體參與人,即要保人係基於對價衡平之模式給付足額之保. 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民國 98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145。江朝國,保險 法基礎理論,頁 10。 25 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民國 98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145。江朝國,保險 法基礎理論,頁 12-13。 32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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