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型態洪水險之理論提出與建構
第二節 我國洪水保險制度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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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賠付。縱然有論者認為重置成本損失計算係損失填補原則之突破10,然而 無論如何,其終究係有確定之損失方有賠償,故無不當得利之可能性產生,
無法制上衝擊之可能。而與本論文相關且受討論的是,當初台灣颱風洪水保 險建置研究計畫提出,類似於天災補償制度之模型建構,即單以洪水淹水高 度為起賠基準,並以洪水線之高度定出賠償金額,而係不需經過損失鑑價程 序之新型態洪水保險賠付模式與外國保險目前模式有所不同;然而,比較法 上外國之洪水保險制度行之有年,且多有良好名聲,如法國綜合天災保險被 譽為全世界最完整之天災巨災風險管理方式,其考量之層面、風險分散之運 作亦或是理賠模式,亦可讓我國建立新型態洪水保險有所學習或借鏡之處。
換言之,也許外國保險單實務目前看起來,與本論文所探討之險種建構模式 不同,並無法給本論文探討之新型態洪水保險模式有直接外國比較法之佐 證;然而,端視外國洪水保險建置之背後,所思考之建置理由與背景因素,
亦可成為當一個國家面對任何天災風險欲推展出一新型態保險之理由與論 證,以讓保險制度能夠順應時代潮流,加強風險承擔與損失消化之能力,而 非困囿於法制層面之羈絆。
第二節 我國洪水保險制度之現況
台灣因其地理位置屬西太平洋颱風侵襲之地帶,夏秋兩季多有大量颱風侵襲 本島,且因台灣地形屬山多、河急故每當颱風侵襲本島常伴隨著洪水災情之發 生。經過主管機關於民國 85 年與 91 年兩次保單修訂,確定了我國目前洪水保險 狀態,即颱風與洪水係結合為一個附加險而非以主約方式承保,且由要保人自由 加保而非強制納保。就以附約承保模式同日本洪水保險,而完全商業保險模式又
10 此議題,即重置成本保險是否屬損失填補原則之突破,本文將於第四章有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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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內容物與保險標的物,而主要可保的內容物包含家具、裝潢、生產工具等物 件。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簡附損失證明並請求保險金之給付12。
目前台灣颱風洪水險市場面對之問題,即係保險業對於高風險地區居民之核 保,採取嚴格之標準,因其出險機率過高,風險狀況不良。主要手段係提高保險 費與嚴格的附帶條件承保,如高額度的自負損失額等。且台灣目前居民主動加保 颱風洪水險的數量亦屬少數,主要係因為高風險地區的人民除了欠缺風險分散意 識、過分仰賴政府的災後援助及救援,且高風險地區之保險費過高亦係原因之 一,而造成災區居民投保意願不高;反之,低風險地區居民,本來就不會針對此 種颱風洪水風險投保,甚至連投保住宅火險的意願都不高,故風險池欠缺良好的 風險個體,無法達到大數法則之要求。如此觀之,保險公司必然須提高保費以沖 銷風險,甚至國際再保險公司都拒接此種風險之再保險分保。是故,很多研究計 畫或學者均認為政府當面對如此之巨災風險應伸出行政之手,不管是如同美國以 政府本身為保險人,亦或是如日本或法國以政府為最大的再保人,而由民營保險 公司為保險人,提供相關前線服務與理賠。希望政府,除了透過傳統災後救助模 式外,亦修法要求住宅須強制納保颱風洪水險,把颱風洪水險定位成如同強制汽 車責任險般之社會政策性保險模式。然而,至今仍然未見有針對颱風洪水之政策 保險提出或發行,倒是有些民營保險公司認為當初財政部主導之研究案中,關於 颱風洪水保險型態之建議模式,即本文下述探討之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型態具有 創新性,在日漸飽和的產險市場應可以開拓自己的藍海市場。但是當然,如果回 歸民營保險公司發行,須面對的挑戰必然係現行法制層面上之要求。當合乎保險 法制層面與定位的要求後,於發行上將無較大阻礙,至於後續保費精算細節或是 風險與財政控管能力,則屬保險公司內部保單設計與再保分保以及後續市場接受 度的問題,將與法制層面無關。
12 溫怡玲,我國颱風洪水保險制度建構之研究,民國 94 年 6 月,頁 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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