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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險種共同面臨問題-不當利得之防免與損失填補原則突破之挑戰

第四章 損失填補原則之突破-主論定值保險

第三節 三險種共同面臨問題-不當利得之防免與損失填補原則突破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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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三險種共同面臨問題-不當利得之防免與損失填補原則突破

之挑戰

第一項 將重置成本保險、額外費用保險及定值保險定位為損失填補原則之突破

如依據以上論述可知,保險學學者將三種保險均定位在損失填補保險之突 破,認為額外費用保險與重置成本保險,除填補保險事故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 外,亦填補保險事故所致直接或間接外之損失,如折舊費用或額外必要費用等;

而定值保險更係完全跳過保險標的價值之估計,於保險標的價值估價程序上突破 了損失填補原則。而當任何財產保險突破損失填補原則之框架時,因要保人所接 受之保險金補償必然大於保險事故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法制上必然會面對不 當得利防免之議題。因同屬射倖契約之保險之與賭博,但其最大不同就在於,保 險係存在於保險利益之上,且基於對價衡平原則下,保險金補償約定均係因有預 期損失之發生,而以保險為工具以填補該損失。且為避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 險事故發生後,獲得超乎預期的利益,該保險金補償之數額僅得於損失框架之 內,方得防免道德危險產生,進而防止獲取不當得利。反觀此三險種,以該保險 學者認為,該保險金賠付之標的已經非完全因保險事故發生而使保險標的物所生 之直接或間接損失,進而可能賠付至超出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之損失,多少對於 損失填補原則均未有完全貫徹,甚至如定值保險,因其根本跳過保險標的價值鑑 價程序之計算,直接以約定價額賠償之,如此觀之,似乎有朝向光譜另外一端,

定額給付保險移動。而細究其背後原因均係為達有效風險分散、消化損失,並本 於快速填補之需求性,即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必然節省保險標的估價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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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而能快速將保險金給付於要保人;亦或是如額外費用保險或重置保險之情 況,保險人如依據損失填補原則之架構下為補償,必然無法使要保人獲得必要之 保險金,以恢復保險事故發生前之狀態。既然保險金之填補係超過要保人本於損 失填補原則計算下之損失金額,則法制上必然會出現防免不當得利之方法,端視 三種防免不當得利之方式各有所不同,但均係指向同一目的,避免保險成為合法 之賭博契約以及降低道德風險之產生,其防免方式分述如下表 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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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將重置成本保險與額外費用保險定位為獨立非典型損害之消極保險

有保險法論者提出不同看法,認為無論重置成本保險或是額外費用保險所填 補之損失均應定位為非典型保險損害,而跳脫該損失是否為保險標的所受損失之 框架。即縱使該損失非因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所致之實際損失或擬制損失,但 仍係該保險險種所承保,而文中主要係以火災保險為例,因該保險標的物因火災 毀損滅失後,無論是折舊費用之重置成本或是因重建過程必須居住於外面之臨時 住宿費用。然而,無論是重置成本或是額外費用均非保險標的之損害,係屬一額 外不可歸屬於原標的損失之損害,亦非屬保險法 33 條之救助費用。細究觀之,

該費用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該保險事故發生後所支付之必要費用,而該必要之 費用就屬一獨立之非典型之損害,此損害定位上不屬於保險標的所生之損害,即 應該超脫傳統保險所探討是否屬原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所致之間接損失或直接 損失之框架,而獨立定位為費用保險利益,而本質上屬消極保險。僅係因保險實 務操作之便利性,而與主保險契約合併承保,具有混合保險性質58。如此觀之,

此種非典型損失消極保險仍係定位於損失填補原則之框架當中,且因其屬消極保 險,該保險標的價值本無法事先估計,而無超額保險或複保險之可能,且學理上 因為仍定位於損失填補原則之框架之下,於事故發生後利用保險代位去防範,亦 不會有不當得利之疑慮。如此一來,於事故發生後,利用該費用之保險利益與所 受之具體損失予以限制保險金之賠付,將使該保險無不當得利發生之可能。反觀 定值保險之防免方式,即當約定保險價額顯著高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時,該定值 保險例外成為不定值保險加以賠付之,即所謂之超額定值保險。

58 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民國 98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21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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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小結

如依該保險學學者之定位下,結論上係將重置成本保險或是額外費用保險亦 或是定值保險均定位為損失填補保險,但本質上係對損失填補原則之突破,並必 須回頭探討不當得利之防免。此種分類係對目前保險學或保險法制上一大創舉,

因在目前保險定位之截然二分法之下,最重要的議題即是損失填補原則適用的問 題,並直截了當的認為損失填補保險必然將會適用損失填補原則。而此種型態險 種的定位單就法制上觀之,無外乎希望於既有之分類型態外成立一種新型定位,

而此種定位係介於損失填補與定額給付之間,即雖係定位損失填補保險但不完全 適用損失填補原則。其對既有體制之衝撞,必然將遭受很大之挑戰與批評。重置 保險與額外費用保險,其對於損失填補原則之破壞,僅係該保險事故所致損失定 位的問題,得否僅因為該保險最後有填補要保人對保險標的所致直接或間接損失 以外之損失,即認為完全破壞了損失填補原則。本文認為,如以極為傳統之二分 法腳步觀看此種保險之定位,必然會認為只要該保險填補之損失超過保險標的所 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即係破壞了損失填補原則;但如果將之視為,混合保險或 將該損失切割成為另外一個保險所承保之危險時,此兩種保險所承保之風險定位 似乎將可迎刃而解,單就重置保險與額外費用保險,本文較不贊成其係損失填補 原則之毀棄。因當一個既有保險原則之毀棄時,必然帶來後續問題與挑戰必須解 決與客服,如不當得利風險或道德風險之發生,而此種問題必然會困擾著論點提 出者,且當一個制度成了沒有原理原則羈絆之脫韁野馬,必然難以控制,除非該 原理原則之破壞有其社會層面之必要或需要性,否則不應貿然與以突破。且如果 能為該保險找一個現今保險分類予以安插,並提出有力之理由予以解釋之,必然 比完全毀棄或突破損失填補原則來的容易與方便。

反之,本文認為保險法學者之論點較可採,即將重置成本保險或額外費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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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之損失定位於一獨立之非典型損失,且要保人係對該種損失具有保險利益係費 用型消極保險利益,而與主要保險之關係係一混合保險型態。並且本來消極保險 就係定位於損失填補原則框架下之保險型態,雖無法事先估計保險標的價值而無 複保險或超額保險之適用,但是於事故發生後,能有效以金錢或經濟利益估計損 失金額,而有損失完全填補原則以及保險代位之適用,如此將可大幅度避免不當 得利之發生,將可有效解決此二險種之定位與是否突破損失填補原則爭議。

然而,本文認為,定值保險實質上已對損失填補原則有所突破甚至毀棄,因 無論保險事故發生前後,雖有針對保險標的有損失鑑價之程序,然而無論如何均 不再進行保險標的價值之鑑價程序,而僅以約定價額予以計算並賠付之,將無法 有效貫徹有具體損失方有填補之原則,且無法完全避免不當得利之發生。因其無 法確切了解實際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之比較,以定賠付金額,是故當鑑價程序減 免之後,將無法全面防免不當得利之發生。就賠付計算模式觀之,將使定值保險 往光譜另外一端定額給付保險傾斜,且不當得利之防免議題將會變得格外重要,

故比較法上各國多設有防範機制,超額定值保險之控制基準即係其中一種方式,

且論者多認為應修法以修訂超額定值保險為我國保險法上之解決模式;然而論者 所提出以超額定值保險之模式來防免不當得利之發生,而將定值保險例外以不定 值保險之方式賠付之,此種超額定值保險係針對保險價額顯然高於保險標的市價 時候方有適用,如果保險人未知該標的顯然超過市價或該標的價值無法依據市價 有效估計時,亦或是保險標的價額非顯然高於保險標的價值時,此時將無法適用 此種模式予以防免,勢必仍會有不當得利之可能。並無法完全將定值保險脫離不 當得利之陰霾,但仍係一有效並得防免多數不當得利情況之解決方法。因定值保 險有其本身社會層面之需要性,為達到快速填補與迅速補償之目的性,且亦可避 免保險人於鑑價程序複雜或難以鑑價情況之下,對於保險標的鑑價所為之不必要 支出,故其對損失填補原則突破於法制上應認為係屬合情合理。而本論文所欲探 討之天氣指數保險或稱為非損失填補保險型態中,除針對保險標的價值鑑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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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外,更再進一步為損失鑑價程序再為突破,如前面所述,因其更進一步免除

免除外,更再進一步為損失鑑價程序再為突破,如前面所述,因其更進一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