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型態洪水險之理論提出與建構
第三節 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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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提出
於民國 92、93 年,當時的財政部就委託民間保險經紀人公司與多位保險學 或是保險法學者,就颱風洪水保險與地震保險之議題提出相關研究。而文中就颱 風洪水保險部分,針對保險費、保險金甚至起賠基準均有精密的計算與建構之提 出,甚至在法制部分也有提出保單條款或是相關法律配套之修正。然而,該研究 案之提出距離本論文撰寫亦有 10 年的歷史了,當初的建置模型或建議,就算從 目前的眼光與角度看來都算是先進的模式,因其當時參照了外國洪水保險模式,
並且經過計算與修正後提出了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制度。甚至完全跳脫了保險標 的價值估計與損失估計程序,提出了以洪水線及洪水高度為賠償基準的理賠模 式,當洪水淹水達一定高度時,保險人即須給付一定額之保險金於要保人,此種 的保險模式似乎融合了一般保險制度與國家災害特別補償救濟制度,就世界各國 的洪水保險制度而言,實屬先進的創舉。然而此種先進的保險制度,至今仍未順 利完成建置而廣泛運用成為我國專屬的洪水保險制度。本論文將此種不經過保險 標的價值與損失鑑價程序直接賠付保險金之颱風洪水保險型態,定義為新型態颱 風洪水保險,於保險分類定位上,業者有以定額給付產險(Fixed Payment Non-Life Insurance)稱之,然而本文認為精確的定位應該係 Non-Indemnity Based Property Insurance(本文譯為非損失填補財產險),因其對於損失填補原則之適用 有些許之突破,換言之,即係不完全適用損失填補原則,甚至在某些角度上係根 本性脫離了損失填補原則。當然該保險最終如何在法制上取得合理的定位,將是 本論文面臨最大的挑戰。關於定位問題將於第三章論述,最後一章則提出結論。
本節僅介紹此種 Non-Indemnity Based Property Insurance 的設計、賠付方式與功能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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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保單內容之建置
雖然颱風洪水與地震同為台灣面臨的兩大主要巨災風險,但是颱風洪水險的 保險單設計必須全然異於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主要因為台灣水文型態與山脈 走向,颱風洪水所帶來的損失大多集中於某些特定地區,且該特定地區的損失幅 度必然較大,如東部地區因為欠缺中央山脈的屏障,受到颱風威脅以及所致的損 失必然大於位於西海岸的台南或是雲林嘉義等地區,其帶來的損失幅度亦有所不 同。部分低窪地區甚至逢雨必淹,如屏東東港地區,當其面對颱風災害時,其對 洪水之抵抗能力必然會低於一般地勢較高的地區,災情與損失金額必然亦高於其 他身處高地的地區;反之,因我國全國境內均屬地震侵襲地區,且位於板塊交界 地區的台灣,每年遇到大小地震不斷,而且全國境內均有可能成為重災地區,如 白河地震對於南台灣產生重創,但 921 大地震就發生在中部地區,故全國面對地 震之損失發生機率與幅度皆係大同小異,較不會如同颱風洪水一般,特別集中於 特定地區。且地震主要係對建築物本身帶來巨大損害,且無論該建築物屬鋼筋混 泥土結構或是木造結構,面對地震的風險,最主要均係建築物直接倒塌、結構傾 斜之危害或是推定全損之重大結構危害,故地震保險保單主要必須針對建築物倒 塌或結構毀損進行設計保險金之賠付,及倒塌或毀損後續必要費用支出之賠付,
如清除費用或是臨時住宿金的支出;反觀颱風洪水保險,因為台灣目前大多地區 之建築物,多係以鋼筋混泥土所興建的西式住宅,而此種住宅結構模式面對風災 或是洪水的抵抗性較高,除非遇到大量洪水並夾帶土石流,方有可能將投保建築 物淹埋或使之倒塌,反之由於洪水能滲透牆面或由房屋縫隙進入住宅內部,對於 內部的家具或是必要生產工具所致之損失必然較為嚴重,即颱風洪水將係對於建 築物之內容物造成較大之風險危害,故保單設計除有對建築物倒塌或土石流淹埋 所為之全損或推定全損理賠外,此種保險保單特色主要係針對該內容物以洪水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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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高度訂立不同之理賠標準,並考量颱風或洪水對於內容物所帶來損失之因素,
而訂立一定的賠償基準額度。而計算颱風洪水對於保險標的所致之損失幅度大 小,主要係考量下列之因素13:
淹水深度
流水速度
浪洶湧的程度
瓦礫的運輸
水位上漲速度
持續時間
其中對於災害損失總額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就是淹水高度與洪災持續時間,
因為淹水高度越高將會使建築物內容物受損範圍升高,且當洪水侵襲時,必然夾 帶大量泥沙滲透到牆壁隙縫當中,其必然需要支出額外的費用清理或粉刷牆面,
且位於建築物內的家具裝潢,亦會因為淹水過高泡水而成為垃圾,亦須支出額外 的清理費用或重置費用。且當淹水高度高過預期時,淹水重災區居民針對洪水所 做的避險行為,如架高地基或是堆放沙包,均會歸於無效,擴大了預期的損失。
再者淹水持續時間拉長,對於泡在水裡面的內容物均會繼續產生持續性之破壞,
並增加要保人之損失幅度,且會對於災區居民甚至高樓層之居民,雖未受到洪水 所致之直接損失,但是必然會產生高度不便利性與重建時間必然會拉長,產生不 便利之支出。
是故,當初財政部委託之研究計畫針對保單內容設計就是單以洪水淹水高度 為理賠基準,不論要保人是否遭受具體之損失或具體損失金額為多少,均依據洪 水之高度給付一定額之保險金,即保險金給付係以洪水高度為層級區分,而高樓 層(二樓)以上的住戶與一樓的住戶於起賠高度亦有所不同。其理賠金額設計主要 係建物主體當遭受土石流或其他方式全損時,推定損失 120 萬;建物內容物,起
13 溫怡玲,我國颱風洪水保險制度建構之研究,民國 94 年 6 月,頁 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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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水深度 100 公分以上:2 萬元(生活不便利性支 出)
第二項 非損失填補型產險之理論與架構-天氣指數保險
上述財政部委託民間保險經紀人及學者所提出的颱風洪水保險保單內容中關 於理賠基準的部分,可以觀察出此種新型態颱風洪水保險理賠模式不同於一般財 產保險,亦不同於同為研究案內容一部分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之理賠模式。
就保險法上規定之傳統財產保險之理賠模式,須區分定值保險或是不定值保險。
就不定值保險而言,須先確定或先行估定保險標的之市價,其後進行保險事故所 致損失之估價程序,並依據估定之金額與約定保險金額混行計算後,算出最終的 保險金。就定值保險而言,因為要保人與保險人於保單內容中已有約定保險標的 價值,即明確有保險標的價額之約定記載,故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單以約定保險 標的價額與事故損失混合計算後,給付最終之保險金,程序面上其以約定標的價 額代替保險標的價值之估計,但仍須進行保險事故所致損失幅度之估價,以海上 貨物保險為例,雖其可能於保險契約約定單一貨櫃內容物之價值,但當船體沉沒 事故發生後雖多為推定全損,但該最後判定推定全損之程序仍係損失鑑價程序之 踐行。
新型態的颱風洪水保險建置模式,其實係一個完全以指數(Index)為起賠基準 的保險,在保險學理上稱之為指數保險(Index Insurance)。而約定保險事故即係達 到一定指數,如本論文所探討之洪水高度(Flood Altitude)指數15,而在學理上針對 指數保險主要係探討氣溫、雪量或是雨量而相對應的農業損失,並依據該農損經 過精算並定出一定額之賠償,以後當約定之指數達到或發生時,即給付該約定之 定額保險金,而不論實際上是否發生農損,換言之,主要討論範圍係天然災害所
15 外國文獻主要探討天氣指數保險,故亦有稱為 Weather Index-Insurance 簡稱 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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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農業損失保險之部分。今日可見之保險文獻上亦有篇專論認為天氣指數保險係 面對氣候風險最有效的方法之一16,足見指數保險在國外已被廣泛加以討論,並 且被認為屬有效的天災風險管理方法。於颱風洪水保險而言,即當颱風所帶來洪 水達到該洪水高度指數時,保險人必須理賠一定額之保險金,而不得要求要保人 提出任何財產上損失之證明,或保險人自行踐行任何損失與保險標的之鑑價程 序。此種理賠模式除如同定值保險般略過保險標的價值之鑑價程序外,更進一步 跳過損失之鑑價程序。而觀察定額給付保險之理賠模式,以壽險為例,當要保人 以一定人身保險利益而對其他被保險人或自己投保一以死亡為給付之壽險,當約 定保險事故即死亡發生時,保險人無論要保人或受益人於事故發生後是否受有財 產上損失,且不得要求要保人或受益人提出任何損失證明,而必須立即支付一定 額之保險金。就其法制層面上觀之,似乎較類似於定額給付保險模式,而跳脫了 損失填補原則。其與傳統財產保險之區別與實益簡述如下圖 2.3.2.1:
16 Index Insurance Has Potential To Help Manage Climate Risks And Reduce Poverty,2009/07/31。
http://www.sciencedaily.com/releases/2009/06/0906240933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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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新型態洪水保險建置之目的與功能
第三項 新型態洪水保險建置之目的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