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損失填補原則之再突破-鑑價程序免除
第五節 保險法修訂之建議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0
政府每年所編列災害預算之減免,均有正面的效益。
本文係贊成天氣指數保險的建置,但認為所有突破損失填補原則的產險制 度,均必須有保險法上配合的修正,以使其合理化。且退萬步言,此種颱風洪水 保險制度的建置,亦可成為之後任何台灣面臨重大天災風險之天氣指數保險建置 範本,例如台灣每年在農業損失的部分亦會遭受寒害的影響,此時可透過天氣指 數保險定出氣溫對農業損失的保險制度,以分散寒害對農業損失的風險;亦或是 地震指數保險等。是故,本文認為,天氣指數颱風洪水保險不僅對現今颱風洪水 風險有正面作用,對將來台灣如果再行建置任何天災風險管理時,亦可做為重要 的參考依據,故有其建置的必要性存在。
第五節 保險法修訂之建議
本文認為,天氣指數保險修法建議,可以參考定值保險的訂立模式,即在保 險法上設立專章以規定天氣指數保險,亦或是利用特別法的方式,訂立一套 WII 天氣指數颱風洪水保險的專法,得成為未來天氣指數保險修法參照或類推適用之 標的。具體修正條文內容,本文建議如下:
壹、於保險法中增訂相關條文:
本文認為,如果將天氣指數保險訂立在保險法本文,因天氣主數保險理 賠模式之特殊性,且亦不屬於保險通則得適用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故除 必須有獨立的章節外,亦必須修正於財產保險之篇章之內,且可以參照保證 保險的修法模式,並修正於該篇章之後。本文建議修正如下:
修正建議 現行條文 修法理由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 無 章節名稱確定。
‧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3
最有力之保險制度,本論文與過去的財政部研究案均係探討颱風洪水對於建 築物本身或其內容物的損害填補;然而,如果可以修法將天氣指數保險修訂 於保險法中,成為通則性立法,未來主管機關可視情況將其適用於農業保險 或是其他保險標的,作為對抗天災風險最重要的保險制度。且根據外國文獻 顯示,此種天氣指數保險最主要對抗的就是天然災害對於農業損失的部分,
較少研究係針對住宅或是商業建築為標的之天氣指數保險。
是故,本文認為就上述兩種修法情況為選擇時,應選擇於保險法主文之 財產保險篇章中文天氣指數保險之修正,並作為以後天氣指數保險之通則,
由主管機關本於其行政裁量與判斷訂立相關天氣指數保險之規劃,將可大幅 度減少將來天氣指數保險發行之阻力,又可避免立法怠惰對於天災風險管理 的阻礙,對於整體保險市場與風險管理有正面的效益。
‧ 國
立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