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險契約之分類與適用範圍
第一節 保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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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險契約之分類與適用範圍
第一節 保險要素
保險係屬風險管理工具之一,且為主要且便利取得之風險移轉工具。保險主 要係透過危險共同體所形成之風險池(Risk Pooling)以沖銷並分散團體內之個人或 個體戶所遭受共同風險之經濟制度。而保險主要要素係為「危險」、「補償需要 性」、「團體性」、「有償性」17以及「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18,分述如下:
1. 危險
要保人將其所面對之預期風險分散移轉給保險人,是故保險要素中將以 是否存在危險為重要要素,即「無危險,即無保險」之基本原則19。又因保 險乃係危險共同體,即多數要保人透過繳交保費於保險人,而將此共同之危 險成立一風險池依據大數法則方式以沖銷分、散各該當事人所面對之共同危 險,且基於精算精密之要求下,同一風險池所承保之危險,須具有同一性。
換言之,此危險共同體當中之各該成員所面臨之危險,將屬相同或相類似之 危險。
然保險實務上,因危險種類之細分度提高,各該單一風險池內之共同危險體 相對減少,將使保險費之計算精確度與分散風險之能力降低。且因應社會高 速變遷,保險需符合社會之需要性原則,要保人須透過大量的保險保單方得
17 此五種保險構成要素,關乎本文主題之颱風洪水保險將著重於「團體性」及「補償需要性」, 將於後文詳述。
18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2003 年 9 月新修訂四版,頁 23。
19 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民國 98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145。江朝國,保險 法基礎理論,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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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海上保險契約多會出現「無論是否發生損失」條款(Lost Or Not Lost),即 約定即使保險事故以發生,保險人對該訂約時已確定存在之危險仍需負責,
且保費之計算亦係從該貨船出港時為起算點。換言之,客觀不確定性之要 求,係因要保人及整體金融秩序對於此海上保險需求而降低,故保單條款或 現今保險法對不確定性之要求,其實將僅限制於主觀不確定20。加拿大海上 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於保險利益章節中(Insurable Interest)有針對此條 款明確立法,如下:
"Lost or not lost" insurance
(2) Notwithstanding subsection (1)21, 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s insured "lost or not lost", the insured may recover in respect of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matter acquired after a loss unless, at the time the contract was
20 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民國 98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145。江朝國,保險 法基礎理論,頁 6。
21 而所謂之(1)條款係指:
(1) In order to recover under a contract for a loss, the insured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but need not have such an interest when 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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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luded, the insured was aware of the loss and the insurer was not.22 而我國保險法亦在 51 條一項有規定如下:
22 參 Marine Insurance Act 1993 C.22,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of Canada.
http://www.admiraltylaw.com/statutes/Marine%20Insurance%20Act.htm
23 江朝國,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民國 98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6-8。江朝國,保險法 基礎理論,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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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費。而無償之保險契約,依此定義之下應屬無效之契約。
5. 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
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請求權,需係獨立之法律上請求,不得為附屬性之 權利,即不得屬其他法律關係下之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而需為獨立之主 給付義務,方符合保險契約之法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