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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險契約之分類與適用範圍

第一節 保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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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險契約之分類與適用範圍

第一節 保險要素

保險係屬風險管理工具之一,且為主要且便利取得之風險移轉工具。保險主 要係透過危險共同體所形成之風險池(Risk Pooling)以沖銷並分散團體內之個人或 個體戶所遭受共同風險之經濟制度。而保險主要要素係為「危險」、「補償需要 性」、「團體性」、「有償性」17以及「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18,分述如下:

1. 危險

要保人將其所面對之預期風險分散移轉給保險人,是故保險要素中將以 是否存在危險為重要要素,即「無危險,即無保險」之基本原則19。又因保 險乃係危險共同體,即多數要保人透過繳交保費於保險人,而將此共同之危 險成立一風險池依據大數法則方式以沖銷分、散各該當事人所面對之共同危 險,且基於精算精密之要求下,同一風險池所承保之危險,須具有同一性。

換言之,此危險共同體當中之各該成員所面臨之危險,將屬相同或相類似之 危險。

然保險實務上,因危險種類之細分度提高,各該單一風險池內之共同危險體 相對減少,將使保險費之計算精確度與分散風險之能力降低。且因應社會高 速變遷,保險需符合社會之需要性原則,要保人須透過大量的保險保單方得

17 此五種保險構成要素,關乎本文主題之颱風洪水保險將著重於「團體性」及「補償需要性」, 將於後文詳述。

18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2003 年 9 月新修訂四版,頁 23。

19 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民國 98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145。江朝國,保險 法基礎理論,頁 4。

故海上保險契約多會出現「無論是否發生損失」條款(Lost Or Not Lost),即 約定即使保險事故以發生,保險人對該訂約時已確定存在之危險仍需負責,

且保費之計算亦係從該貨船出港時為起算點。換言之,客觀不確定性之要 求,係因要保人及整體金融秩序對於此海上保險需求而降低,故保單條款或 現今保險法對不確定性之要求,其實將僅限制於主觀不確定20。加拿大海上 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於保險利益章節中(Insurable Interest)有針對此條 款明確立法,如下:

"Lost or not lost" insurance

(2) Notwithstanding subsection (1)21, 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s insured "lost or not lost", the insured may recover in respect of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matter acquired after a loss unless, at the time the contract was

20 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民國 98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145。江朝國,保險 法基礎理論,頁 6。

21 而所謂之(1)條款係指:

(1) In order to recover under a contract for a loss, the insured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but need not have such an interest when 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concluded, the insured was aware of the loss and the insurer was not.22 而我國保險法亦在 51 條一項有規定如下:

22 參 Marine Insurance Act 1993 C.22,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of Canada.

http://www.admiraltylaw.com/statutes/Marine%20Insurance%20Act.htm

23 江朝國,保險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民國 98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6-8。江朝國,保險法 基礎理論,頁 25。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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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費。而無償之保險契約,依此定義之下應屬無效之契約。

5. 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

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請求權,需係獨立之法律上請求,不得為附屬性之 權利,即不得屬其他法律關係下之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而需為獨立之主 給付義務,方符合保險契約之法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