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損失填補原則再突破之合法性檢視

第五章 損失填補原則之再突破-鑑價程序免除

第三節 損失填補原則再突破之合法性檢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0

第三節 損失填補原則再突破之合法性檢視

參照上述,本文將 WII 型之颱風洪水保險定位在損失填補原則之下,僅就其 部分操作內容為再次突破。且如同定值保險般,任何財產保險均須具有強而有力 之目的,方能對損失填補原則為操作上之突破。而本文將於此章節,探討颱風洪 水保險對損失填補原則突破,其背後目的為何與其面臨之困境與解決方式。以下 將先探討 WII 型態之颱風洪水保險對於社會層面需要性,並細部探討此種保險建 置面臨的問題與解決方式。

第一項 社會面之需求性探討

任何一個保險制度均係為了解決某種社會面臨的風險或是天然災害,而將此 種風險共同體所面臨之災害風險,借由給付保險費而成立共同的風險池予以沖 銷,即保險之目的在於分散風險、消化損失。而社會共同體對於颱風洪水保險之 建置需求,無外乎係希望藉由此種保險制度,於淹水災害完成後,有一定保險金 之給付以沖銷其所遭受之洪水災害。本文認為,端視近年來颱風洪水所造成的災 害,是否有較以往更為擴大或更為嚴重,將是成為颱風洪水保險改革或突破損失 填補原則之有效證據論述。

第一款 我國近年洪水巨災分析

財政部委託保險經紀人業者與多位保險相關研究領域學者針對颱風洪水保險 建置與改革的研究報告係於民國 93 年提出。端視當初提出的研究案報告中關於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1

洪水災害分析的部分,平均每年全國天災損失總額高達 150 億元新台幣左右,單 以颱風、洪水及強風所致之損有損失部分,亦平居每年高達 133 億新台幣。而其 內容提到西元 2001 年是當時研究案所統計年度中,災害最為嚴重的一次,單年 度因為颱風洪水之損失總體金額高達 200 多億元。侵襲台灣的颱風次數也高達七 次之多,以豪雨重創台灣的颱風納莉與桃芝風災就單筆造成了百億元以上的財物 損失。且就 GDP 整己估計而言,當時整體損失暫西元 2002 年台灣整體 GDP 高 達 0.18%與政府單年總體支出 0.74%之多72。進一步言,單就本次颱風洪水保險 所欲探討之保險標的屬房屋建物本身與內容物,研究顯示,單颱風、洪水及強風 對於房屋建築物與內容物所生之損失,平均每年亦高達 51 億新台幣左右之巨幅 損失。是故,由上訴資料可知,颱風、洪水與強風所致災害損失佔整體天然災害 損失幅度之大,故當初研究案就把颱風洪水視為台灣目前面臨最為嚴重之天然災 害。

就每年侵襲台灣颱風個數而言,該研究案亦提出根據統計平均每年高達 3.6 個颱風會直接侵襲台灣本島。而 2001 年單年,就有高達 7 個颱風直接侵襲本 島,當然也導致當年度的災害損失總額最高。且文中並提出,由於台灣係歐亞大 陸與台平洋交接處,每年亦會因梅雨帶來可觀的降雨,5、6 月帶來的梅雨與夏 季對流所帶來的強降雨,分攤了高達 7%的洪水災害,屬非颱風所致之洪水災 害。

端視具有先進颱風洪水天災保險與國土整體洪災防制計畫的美國,在西元 2005 年發生了超乎尋常的颶風侵襲次數,不僅打破了氣象資料的記錄,其中更 以卡翠那颶風最為出名,總共造成 1080 億美金的財物損失,及超過 1833 人死 傷,更造成全國社會動盪,甚至有些地方因為社會動盪成為無政府狀態,而有超 過 200 名以上警員集體請辭,位於美國南部大城紐奧良將近 90%的建築物毀損,

而環繞墨西哥灣沿岸的油田被迫停產,造成國際原油價格大漲。就台灣部分,端

72 委託單位:財政部保險司,製作人:美商達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地震保險 制度之建立及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建立,2004 年 3 月 24 日。頁 119 到 121。

200574 18891928 21709256 87%

2006 6888032.5 7098865 99%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20520/123645/

北部地區,如今年 7 月 26 日在三峽地區,午後三小時暴雨降超過百毫米的雨量。瞬間大雨三峽 淹水,3 小時降雨,TVBS。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shihwei820130725195011

74 該年寒害佔據高達 13%,具體損失額亦高達 2817328 千新台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3

資料來源:台灣分析與預報輔助系統(最後瀏覽 2013/06/15)

http://photino.cwb.gov.tw/tyweb/mainpage.htm

於西元 2008 與 2009 年分別產生超過 200 億新台幣之巨幅損失金額,主要係 於西元 2008 侵襲台灣的颱風個數高達 5 個之多,且又以薔蜜颱風單次襲擊台灣 即造成 75 億新台幣的損失,並造成 7 棟房屋半倒,及高達 70 人受傷與死亡。而 該年單次造成房屋倒塌最多的颱風係辛樂克颱風,不僅造成 56 億新台幣的損 失,並造成 66 棟房屋全倒與 7 棟房屋半倒,並有 52 受傷與死亡。該年度五個颱 風造成台灣高達 74 棟房屋全倒與 17 棟房屋半倒,並造成 56 人死亡與 106 人受 傷。而 2009 年亦有五個颱風襲擊台灣本島,並以莫拉克風災最為出名,主要造 成 722 棟房屋全倒及 441 棟房屋半倒,並有 2264 受傷與死亡,整體損失高達 476 億元新台幣,單次風災造成之損失即超過 2001 年桃芝與納莉風災總合,且 房屋全損與半損的數量亦遠遠高過其總合,更創下氣項統計自西元 1985 年來,

單次損失金額新高紀錄,亦僅有西元 1986 年的韋恩颱風以及 2003 年杜鵑颱風造 成房屋全損與半損的幅度高過莫拉克風災之紀錄。這八年颱風與洪水所致損失金 額之漲幅與往年平均值比較,可整理如下圖:

圖 5.3.1.1 漲幅分析圖 (計價單位:新台幣千元):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颱風洪水災害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5

2006 4 43 32

2007 6 4 81

2008 6 74 17

2009 5 722(莫拉克風災) 441

2010 4 0 0

2011 4 0 11

平均每年 4.5 145 64.7

資料來源:台灣分析與預報輔助系統 (最後瀏覽 2013/06/15)

http://photino.cwb.gov.tw/tyweb/mainpage.htm

由本文整理資料可以顯示出,往年平均每年直接侵襲台灣颱風個數係 3.6 個,但是從 2003 年之後,平均侵襲台灣颱風個數高達 4.5 個之多。且因為瞬間 暴雨或梅雨等瞬間或是長期降雨所致之洪水損失,亦有足年增加之趨勢。根據當 初研究案研究內容可知,西元 2002 年之前每年平均因為颱風洪水與強風所致房 屋全損為 195 棟而半損每年平均為 539 棟;反觀,西元 2003 之後,每年平均因 為颱風洪水與強風所致之房屋全損為 145 棟而半損為 64.7 棟。這八年統計數據 相對於往年平均值,可整理如下圖:

圖 5.3.1.2 侵襲台灣颱風個數: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6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0 1 2 3 4 5 6 7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侵襲台灣颱風個數 2003以後平均個數 2002以前平均個數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颱風與洪水造成建築物全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8

第二款 此險種於社會需求面之益處

先不論此種以 WII 設置之颱風洪水保險將由政府以政策保險主導,亦或由民 營保險市場主導。此種保險制度相較於目前台灣實務對於颱風洪水保險,採住宅 火險、商業火險或汽車險附加承保颱風洪水保險之模式,此種保險就其保單內容 設計可知,仍係採取傳統產物保險之設計與理賠模式。想當然爾,必須約定事故 之颱風或洪水將其投保標的物產生物理上之損害,而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本於契約 條款之通知期日內為理賠通知。保險公司會派理賠人員踐行鑑價程序,估定保險 標的市價與其損失金額,並予以給付保險金;反觀,天氣指數之颱風洪水保險,

當約定洪水指數到達,保險人即須給付保險金,並不得要求投保人提出任何損失 證明,或踐行鑑價程序。當中央氣象局或內政部消防署發布各該地區淹水高度,

此時保險人僅本於該通知,即為保險金之給付。

對投保人而言,縮短了理賠程序所需耗費的時間,而能夠達到快速填補須要 性。而此種快速填補的需要,將會對社會安全層面產生正面作用。一個飽受淹水 地區之苦的要保人,當受到洪水肆虐而造成該建物與內容物重大損失,其後續面 對的就是如何從災後重建。任何重建最需要的就是資金挹注,此時僅能期待保險 金給付的迅速特性或政府災後特別補助以穩定社會安定。是故,補償迅速性對天 然巨災的保險制度係格外重要,而颱風洪水係如同地震般,瞬間造成某些地區大 規模的損失,而且這種災害係每年都會發生,其發生頻率係遠較地震來的高,當 損失發生頻率極高的天災,如果仍係使用傳統鑑價程序,必然會有保險金補償速 度永遠趕不上下一次天災之發生。

是故,本文認為,天氣指數保險之重要特性,即損失填補迅速性將對投保人 災後重建及社會安全性帶來極度正面之助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9

第三款 於保險業發展之益處

在現今保險市場逐漸飽和的狀態之下,如果能藉由法令鬆綁或是透過政府主 導而由民間保險公司為行政助手為保險單之承銷。此種在台灣從未開發與發行的 天氣指數保險,必然會係目前產險市場的藍海。先不論台灣地區居民對颱風洪水 保險之意願度,假設理性的投保人都會對其面臨的風險為保險分散,則由上述統 計資料可以得知,侵襲台灣颱風平均各數逐年增加,且因為溫室效應而造成暴雨 機率增高,而此種瞬間降下的豪大雨,亦會對於都會區造成淹水的風險。則颱風 洪水將會如同地震般,幾乎係全台灣的住宅或是居民均會面對的風險。颱風洪水 險的改良與發行,必然係會有可觀潛在市場之存在。

而就 WII 天氣指數保險的特性運作,其免除了損失與保險標的價值之鑑價程 序,此種鑑價程序必然會支出一筆必要開銷。而如果如同此種保險架構模式,非 損失填補型颱風洪水險所給付的保險金係屬小額的保險金,如仍須貫徹必要的鑑 價程序,必然會產生程序不經濟性。而未達快速填補之目的,保險人既可以省下 必要開銷,以達到程序經濟性。且因鑑價程序所支出必要開銷,在保險分類上屬

而就 WII 天氣指數保險的特性運作,其免除了損失與保險標的價值之鑑價程 序,此種鑑價程序必然會支出一筆必要開銷。而如果如同此種保險架構模式,非 損失填補型颱風洪水險所給付的保險金係屬小額的保險金,如仍須貫徹必要的鑑 價程序,必然會產生程序不經濟性。而未達快速填補之目的,保險人既可以省下 必要開銷,以達到程序經濟性。且因鑑價程序所支出必要開銷,在保險分類上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