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外國學生獎助學金
國立高雄大學外國學生獎助學金
國立高雄大學外國學生獎助學金
國立高雄大學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實施
實施
實施
實施辦法
辦法
辦法
辦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9 日本校第 69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5 年 3 月 3 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11 次會議通過 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77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3 月 16 日第 80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促進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國際化程度,並配合教育部鼓勵 招收外國學生政策,本校擬以獎助學金吸引並擴大招收外國學生,特 訂定「國立高雄大學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助學金適用對象與資格) 本校外國學生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以具有 本校正式學籍外國學生,且未領有我國政府機關所核發其他獎助學 金,並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 一、大學部學生: (一)每學期至少修習六學分。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 65 分以上,操行成績 75 分以上,且無不 良紀錄者。 二、研究所學生: (一)每學期至少修習四學分。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 75 分以上,操行成績 75 分以上,且無不 良紀錄者。 (三)因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而無前學期成績者,得於申請期間內, 以指導教授推荐書及所撰寫論文內容提出申請。此類申請者每人以 二次為限。 第三條 (獎助學金種類) 本辦法之獎助學金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 獎學金類型原則上可分為免學費、免學雜費、免二分之一學雜費、月 領定額獎學金、含學雜費之全額獎學金;助學金則分為研究助理、教 學助理、工讀時數之助學金。獎助學金項目除全額獎學金外,可視需 要搭配組合之。第四條 (獎助學金申請方式) 新生之遴選作業應配合教務處之外國學生招生作業,於外國學生申請入 學時辦理審查。 在學學生於每年三月底前,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成績單等相關資料,向 學務處僑生及外國學生輔導組提出申請。 第五條 (獎助學金之發放及註銷) 本獎助學金請領期限,大學最長四年、碩士最長兩年、博士最長四年。各類 獎學金受獎期間,原則自每年九月至次年八月止。除了學雜費、保險費、住 宿費、華語課程費用等獎學金部份須於學期初一次發放外,剩餘之獎助學金 則於受獎期間按月發放,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退學、休學時,即停發其 獎學金。 本獎助學金受獎學生於受獎期間如有受學校申誡以上之處分者,經「外國學 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通過取消受獎資格者,自取消處分確定後下個月 起,註銷其受獎資格。 第六條 (獎助學金之分配) 本獎助學金之核定名額分配如下: 一、每期之獎助學金總金額,視當期可獲得之實際獎助學金來源為上限。 二、本獎助學金核給之名額,依當期獎助學金總金額,擬定「新生與在 學學生」及「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 」學生之比例分配獎學金 金額,以計算該期各分配之名額。 第七條 (獎助學金審核標準) 本獎助學金之審核標準,依申請人前一學期各項表現,綜合審核之: 一、學業成績表現占百分之四十, 二、學術表現占百分之三十, 三、課外活動及服務表現占百分之三十。 第八條 (獎助學金之審查委員) 本獎助學金之審查委員會,由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各學院代表一 人組成,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 第九條 (獎助學金經費來源) 本獎助學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教育部補助款 二、政府其他單位補助款。 三、本校學生就學補助委員會。
四、學校自籌收入。 五、其他經費來源。 第十條 (施行)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