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重開之研究-以租稅程序為核心 - 政大學術集成
240
0
0
全文
(2) 總. 目. 錄. 總目錄. ……………………………………………………. 目錄. …………………………………………………… III. 圖表次. …………………………………………………… VIII.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5.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6. 第四節. 論文架構………………………………………… 論文架構. 7. 行政程序重開基礎理論 行政程序重開基礎理論………………………… 程序重開基礎理論. 9. 導論……………………………………………… 導論. 9. 第二章. 10. 第二目. 德國程序重開之法制……………………………. 13. 我國行政程序重開之法制……………………… 我國行政程序重開之法制. 17. 行政程序重開之意涵與類型……………………. 18. 程序重開之要件事由……………………………. 28. 第三節 第二目. ‧. 第一目. ‧ 國. 第二節. 學. 第一目. 政 治 程序重開之法理與法制化……………………… 程序重開之法理與法制化 大 立 程序重新進行之基本思想………………………. Nat. 第一節. I. 10. 行政程序重開與行政爭訟程序(再審)之關係…. 36. 第四目. 程序重開之審查決定與法律性質………………. 45. sit. er. io. 第三章. y. 第三目. 租稅返還請求權與程序重開…………………… 租稅返還請求權與程序重開 a v. 54. 第一目.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法理…………………………. 57. 第二目. 租稅返還請求權之法理…………………………. 62. 第三目. 我國租稅返還請求權之法制……………………. 67.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退稅請求權……………… 條之退稅請求權. 74. 第一目. 退稅請求權之基本性質與要件…………………. 74. 第二目. 申請退稅實體事由………………………………. 80. 第三目 租稅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9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四章 第一節. n. i l C n 導論生之課題………… 導論-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衍 生之課題 hengchi U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法制………………………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法制. 54 57. 職權退稅………………………………………… 112 職權退稅 租稅程序重開之設計…………………………… 租稅程序重開之設計 導論…………… 導論……………………………………………… …………… I. 120 120.
(3) 第二節. 租稅核課制度基本法理與體系………………… 租稅核課制度基本法理與體系. 122. 第一目 租稅債務…………………………………………. 122. 第二目 租稅核課處分之體系……………………………. 127. 第三目 違法核課處分之救濟……………………………. 144. 再度開啟租稅程序之大門……………………… 再度開啟租稅程序之大門. 153. 第一目. 國家受領租稅給付之「法律原因」……………. 153. 第二目. 核課處分之存續力限制租稅返還請求權………. 157. 第三目 司法判決運用下之租稅程序重開………………. 176. 第四目 突破核課處分存續力限制之新思維方向………. 196. 參考文獻.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 203. 政 治 大 案例研析與修法意見 …………………………… 立 ……………………………………………………. 學 ‧. Nat. y. 第二節. 203. io. sit. 第一節. 結論建議 結論建議與案例研析 建議與案例研析 ……………………………. n. al. er. 第五章. ‧ 國. 第三節. Ch. engchi. II. i n U. v. 213 226.
(4) 目. 錄. 總目錄. ……………………………………………………………………… I. 目錄. ……………………………………………………………………… III. 圖表次. ……………………………………………………………………… VIII. 第一章. 緒論………………………………………………………………… 1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方法…………………………………………………………… 5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範圍…………………………………………………………… 6 研究範圍. 第四節. 論文架構…………………………………………………………… 7 論文架構 行政程序重開基礎理論 9 程序重開基礎理論 行政程序重開基礎理論……………………………………………. 第二章. 政 治 大. 第一節. 導論………………………………………………………………… 9 導論. 第二節. 程序重開之法理與法制化………………………………………… 10 程序重開之法理與法制化. 立. 程序重新進行之基本思想………………………………………… 10. 壹、. 程序重新進行之目的……………………………………………… 10. 第二目. 憲法層次上之要求………………………………………………… 12 民主法治國理念-法安定性與合法性…………………………… 12. ‧. 參、. ‧ 國. 貳、. 學. 第一目. 德國程序重開之法制……………………………………………… 13. y. Nat. sit. 壹、 概說 ………………………………………………………………… 13. er. io. 貳、 廣義與狹義之程序重新進行 ……………………………………… 14. al. 參、 程序重開之程序架構 ……………………………………………… 16. n. v i n Ch 我國行政程序重開之法制 ………………………………………… engchi U 行政程序重開之意涵與類型 ………………………………………. 第三節 第一目. 17 18. 壹、 行政程序重開之意涵與特質 ……………………………………… 18 貳、 程序重開之類型 …………………………………………………… 20 參、 行政機關依職權重開行政程序 …………………………………… 21 一、 職權撤銷 …………………………………………………………… 21 二、 職權撤銷與狹義程序重開之區別 ………………………………… 22 肆、 人民可否依第 117 條申請程序重開 ……………………………… 23 一、 學說之見解-無瑕疵裁量請求權…………………………………… 24 二、 實務上之見解 ……………………………………………………… 26 三、 小結-本文主張 …………………………………………………… 27 第二目 程序重開之要件事由 ……………………………………………… 28 III.
(5) 壹、 程序重開之要件 …………………………………………………… 28 貳、 申請程序重開之事由 ……………………………………………… 29 參、 有持續效力行政處分與程序重開 ………………………………… 32 第三目 行政程序重開與行政爭訟程序(再審)之關係 ……………………. 36. 壹、 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能否申請程序重開之爭議 ………………… 36 一、 德國學說之見解 …………………………………………………… 36 二、 我國學說之見解 …………………………………………………… 37 三、 實務之見解. ……………………………………………………… 39. 貳、 小結-本文主張 …………………………………………………… 42 第四目 程序重開之審查決定與法律性質 ………………………………… 45. 政 治 大. 壹、 程序重開之審查與法律性質 ……………………………………… 45 貳、 駁回程序重開與重覆處置之關係 ………………………………… 47. 立. 一、 駁回程序重開申請之法律性質與救濟 …………………………… 47. ‧ 國. 學. 二、 重覆處置之性質與程序重開 ……………………………………… 48 三、 小結-本文主張 …………………………………………………… 51. 租稅返還請求權與程序重開 ……………………………………… 54. Nat. y. 第三章. ‧. 參、 實體審查之決定與救濟 …………………………………………… 53. 第二節.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法制 ………………………………………… 57. er. sit. 導論導論-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衍生之課題 條衍生之課題 …………………………… 54. io. 第一節. al. 第一目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法理 …………………………………………… 57. n. v i n Ch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意涵 ………………………………………… engchi U 公法返還請求權之法理依據 ………………………………………. 壹、 貳、. 57 60. 參、 公法返還請求權之要件 …………………………………………… 61 第二目. 租稅返還請求權之法理 …………………………………………… 62. 壹、 租稅返還請求權性質 ……………………………………………… 62 貳、 租稅返還請求權之法律原因 ……………………………………… 63 參、 租稅返還請求權之發生點 ………………………………………… 65 第三目. 我國租稅返還請求權之法制 ……………………………………… 67. 壹、 租稅法債務人返還請求權之成立 ………………………………… 67 一、 無法律上原因 ……………………………………………………… 67 (一) 未經稽徵機關核課之案件 ………………………………………… 67 (二) 經稽徵機關核課之案件 …………………………………………… 68 IV.
(6) 二、 法律原因溯及消滅 ……………………………………………… 69 貳、 租稅返還請求權之行使 …………………………………………… 70 參、 救濟………………………………………………………………… 72 肆、 退稅請求權與核課期間…………………………………………… 73 一、 請求權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 73 二、 退稅請求權行使與核課期間之關係……………………………… 73 伍、 退稅申請與原核課處分…………………………………………… 74 第三節.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退稅請求權 ……………………………… 74. 第一目 退稅請求權之基本性質與要件…………………………………… 74 壹、 稅捐稽徵法沿革概說 …………………………………………… 75. 政 治 大. 貳、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性質……………………………………… 75 一、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特別規定……………………………………… 76. 立. 二、兼具程序重開之性質 …………………………………………… 77. ‧ 國. 學. 三、小結-本文見解 …………………………………………………… 77 參、 申請退稅程序要件 ……………………………………………… 79 申請退稅實體事由 ……………………………………………… 80. ‧. 第二目. 壹、 因「適用法令錯誤」而溢繳稅款 ……………………………… 80. y. Nat. sit. 貳、 因「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 …………………………………… 82. er. io. 參、 基於「其他原因」溢繳稅款得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al. 之爭議 …………………………………………………………… 83. n. v i n Ch 一、 「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租稅特別返還 engchi U 請求權」之爭議與實益 …………………………………………. 83. 二、 請求權時效與時點 ……………………………………………… 84 三、 學說之見解 ……………………………………………………… 85 四、 稽徵實務見解 …………………………………………………… 88 肆、 小結-本文主張 …………………………………………………… 90 第三目. 租稅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91. 壹、 消滅時效之原理…………………………………………………… 91 貳、 我國租稅返還權消滅時效與其爭議……………………………… 91 一、 因「其他原因」溢繳稅款所引起之退稅消滅時效適用問題 …… 91 二、 行政程序法實施前 ………………………………………………… 93 三、 行政程序法實施後 ………………………………………………… 93 V.
(7) 參、. 租稅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之稽徵實務觀點與轉折 ……………… 93. 肆、. 行政法院判決與決議之分歧 ……………………………………… 99. 伍、. 歸納司法實務多數見解之原因…………………………………… 107. 陸、. 大法官解釋 ……………………………………………………… 108. 柒、 小結-本文意見 …………………………………………………… 109 第四節. 職權退稅 …………………………………………………………… 112. 壹、 職權退稅與核課期間之限制 ……………………………………… 112 一、 職權退稅之法理 …………………………………………………… 112 二、 職權退稅期限與核課期間之爭議 ………………………………… 112 (一) 學說之見解 ………………………………………………………… 112. 政 治 大. (二) 稽徵實務見解之改變 ……………………………………………… 113 (三). 修法明定可歸責之職權退稅 ……………………………………… 114. 立. 貳、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而溢繳稅款要件 ……………………… 115. ‧ 國. 第四章. 學. 參、 小結-修法意見……………………………………………………… 116 租稅程序重開之設計………………………………………………… 120 租稅程序重開之設計 導論………………………………………………………………… 120 導論. 第二節. 租稅核課制度基本法理與體系…………………………………… 122 租稅核課制度基本法理與體系. ‧. 第一節. y. Nat. sit. 第一目 租稅債務…………………………………………………………… 122. er. io. 壹、 概說………………………………………………………………… 122. al. 貳、 租稅債務之發生與成立…………………………………………… 123. n. v i n Ch 租稅之特性………………………………………………………… engchi U 租稅核課處分之體系………………………………………………. 參、 第二目. 125 127. 壹、 稽徵機關行政處分之型態及區別之實益………………………… 127 貳、 租稅核課處分……………………………………………………… 130 參、 租稅核課期間……………………………………………………… 139 肆、 退稅期間…………………………………………………………… 142 伍、 徵收期間…………………………………………………………… 143 第三目 違法核課處分之救濟……………………………………………… 144 壹、 違法核課處分之處理……………………………………………… 144 貳、 違法核課處分之撤銷……………………………………………… 147 參、 租稅通常行政救濟途徑…………………………………………… 148 第三節. 再度開啟租稅程序之大門………………………………………… 153 再度開啟租稅程序之大門 VI.
(8) 第一目 國家受領租稅給付之「法律原因」……………………………… 153 壹、 學說之對立………………………………………………………… 153 貳、 核課處分與租稅返還請求權之關係……………………………… 156 第二目 核課處分之存續力限制租稅返還請求權………………………… 157 壹、 我國稅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成立 …………………………………… 157 貳、 核課處分存續力之限制及衍生議題 ……………………………… 158 參、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160 肆、 我國學說之對立-對核課處分存續力之歧見 …………………… 161 伍、 實務之見解-財政部之見解………………………………………… 168 陸、 小結-本文主張 …………………………………………………… 169. 政 治 大. 第三目 司法判決運用下之租稅程序重開 ………………………………… 176 壹、. 確定案件是否為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適用範圍之司法實務爭議… 176. 立. 貳、 司法判決運用下之租稅程序重開-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外之另. ‧ 國. 學. 一非通常救濟途徑 ………………………………………………… 181 一、 肯定說-有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適用 ………………………… 182. ‧. 二、 否定說-無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適用 ………………………… 186 三、 折衷說(暫時行政處分) …………………………………………… 187. y. Nat. sit. 參、 司法實務運用下之奇異現象 ……………………………………… 193. er. io. 肆、 小結-本文見解 …………………………………………………… 193. al. 第四目 突破核課處分存續力限制之新思維方向 ………………………… 196. n. v i n Ch 司法院之自我思索-嚴格限縮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適用……… 196 engchi U 回歸以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第 117 條「程序重開」作為. 壹、 貳、. 突破核課處分存續力之限制 ……………………………………… 197 參、 修法重新設計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另建立租稅程序再開之制度 201 第五章. 結論建議與案例研析 建議與案例研析 ……………………………………………… 203.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論與建議 ………………………………………………………… 203. 第二節. 案例研析與修法意見 ……………………………………………… 213 參考文獻. ………………………………………………………… 226. VII.
(9) 【圖表次】 圖表次】 圖表 1-1. 本計畫研究問題解析與資料蒐集方法 ………………………… …………………………. 6. 圖表 2-1. 職權撤銷與狹義程序重開之區別對照表 ……………………… ………………………. 22. 圖表 2-2. 「經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後」 經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後」得否再提程序重開之司法實務 見解( 見解(含租稅及人事行政處分) 含租稅及人事行政處分)一覽表 ………………………… …………………………. 40. 圖表 3-1. 類型化稅捐稽徵法第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爭議問題彙總表……………… 條爭議問題彙總表…………………… …………………… 類型化. 56. 圖表 3-2.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特別規定與一般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 …………………………………………… …… 適用法規路徑示意圖 ………………………………………. 93. 圖表 3-3. 財政部對「 「租稅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 租稅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之見解轉折 財政部對. 圖表 3-4. 政 治 大 28 條退稅範 基於「 「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事由是否為稅捐稽徵法第 事由是否為稅捐稽徵法第 基於 立 圍司法判決見解一覽表 ………………………………………… ………………………………………. 104. 圖表 4-1. 現行稅目核課處分彙整 核課處分彙整表 現行稅目 核課處分彙整 表 ……………………………………… ………………………………………. 134. 圖表 4-2.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要件. 一覽表 ………………………………………………………… …………………………………………………………. 學. ‧ 國. 98. 已確定之課稅處分是否為稅捐 稅捐稽徵法第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適用範圍司 已確定之課稅處分是否為. Nat. y. 圖表 4-3. ‧. 比較表 …………………………………………………………… …………………………………………………………… 160. 188. al. er. 條程序重開」 」與「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重開. io. 圖表 4-4. sit. 法實務見解一覽表 ……………………………………………… ……………………………………………. n. 租稅程序重開」 租稅程序重開 」相對圖 …………………………………… …………………………………………. Ch. engchi U. VIII. v ni. 198.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亙古以來,人類社會即有稅捐。由租稅發展史而觀,租稅之起源 不外由各地統治國宗主國承認或同意納貢。演變至今,租稅法治國家 之財政收入,主要依賴租稅收入,而非國有財產之財政收入或國營收 入。在憲法上,明定人民有納稅義務,相對的,國家基於公權力而為 租稅之徵收1。 租稅同時兼有經濟、社會功能目的。德國大師 Forsthoff 於 1954 年不朽巨作「社會法治國之概念與本質」一文即言:「所謂現代法治. 政 治 大. 國家成為社會國家,主要係以租稅國型態表現其功能。2」我國學者. 立. 陳敏教授亦言:「我國憲法所謂之租稅,為中央或地方政府,為支應. ‧ 國. 學. 國家事務之財政需要,及達成其他之行政目的,依據法律,向人民強 制課徵之金錢,或其他有金錢價值之實物之給付義務,而不予以直接. ‧. 之報償者。3」是表現於外,稅單即為最典型之干預行政中行政處分。 租稅因而是現代國家對人民財產權最重要之干預工具。. Nat. sit. y. 我國稅法之立法體制,一向採分稅立法,導致稽徵程序互有出. er. io. 入,或相同事項互有矛盾,關係人民權益之規定亦不盡相同,因而民 國 65 年 10 月有稅捐稽徵法之制定。稅捐稽徵法之制定,為租稅法制 a. n. v i l n 重要里程,除劃一規定各稅共通適用之共同規定外,並向稅法法典化 Ch i U e h n c g 之目標逐步前進 。其中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錯誤溢繳申請退稅之規 4. 定,所涵蓋之類型、適用範圍相當複雜。也因此自其制定以來,即爭 議不斷。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本質為租稅返還請求權之基礎,以調整租稅. 從經濟之觀點,租稅是消費權由納稅者移轉至政府(Taxes transfer spending power from the ),從法律之觀點,國家經由課稅權之行使,將人民財產權轉換成公法 之強制性財政收入,由此可知,在財政國定中,租稅係國家不可或缺之金錢要素,請詳參黃俊 杰,「稅法原則面對國際競爭秩序之變遷」,『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法治斌教授紀念論文集』,2004 年 5 月,第 564 頁。 E.Forsthoff, Begriff und Wesen des Sozialen Rechtsstaats, VVDStRL 12(1954)S. 32.中譯,翁岳生 譯,「社會法治國之概念與本質」,『憲政思潮』,第 2 期,1968 年 4 月,第 89 頁。 陳敏,「憲法之租稅概念及其課徵限制」,『政大法學評論』,第 24 期,1981 年 12 月,第 39 頁。 張昌邦,「論稅捐稽徵法之退稅規定」,『財稅研究』,第 12 卷第 1 期,1980 年 2 月,第 49 頁。. 1. taxpayer to the government. 2. 3. 4. 1.
(11) 上不當財產之移動,並無爭議。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概念源生於 私法,但晚近學理發展趨勢,已有屬「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制度之新思維。於租稅上之不當得利,亦有屬租稅自己特有之法理依 據。依稅法規定而成立之權利義務關係,稱之為「租稅法律關係」。 於租稅債務成立後,必須透過核課處分(租稅裁決)之行政處分之作 成,或租稅債務人之申報,使抽象之租稅債務能具體實現,進而給付 稅款,甚而執行。國家受領人民給付稅款須有「法律上原因」,而法 律上之原因,學說上即有「形式法律原因說」 與「實質法律原因說」 , 二者結論是否一致?反向而言,租稅返還請求權之成立,係由於「無 法律上原因」而履行租稅債務關係之請求權。當人民無法律上原因而 給付稅款,自得以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為基礎要求返還。然而最大爭. 政 治 大. 議者,乃當租稅核課處分發生錯誤而為溢繳稅款,在遲誤復查期限,. 立. 或遲誤訴願、行政爭訟法定期間,致該核課處分產生存續力,納稅義. ‧ 國. 學. 務人是否得於五年內,再轉而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要求稽 徵機關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能因此從而認定稅捐稽徵法第 28. ‧. 條即屬於廣義行政救濟程序之一環,而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重 開之規定相當?實務稽徵如何運作?學說及司法實務又持何種見. Nat. sit. y. 解?其法理及論證又如何?有無正當性及妥當性?公法特有之行政. er. io. 法原理,因法安定所生之行政處分之拘束力,是否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可不受其「拘束」?實有必要深入研討分析。 a. n. v i l n 我國訴願法於民國 87C年 10 月 28 日全面翻修,共修正公布全文 hengchi U 101 條條文,於 89 年 7 月開始施行;行政訴訟法亦於 87 年 10 月 28 日大幅修正,條文擴充到 308 條;嗣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總統公布行 政程序法,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全文共 175 條,行政程序於焉法典 化。我國正式宣告進入法治國家之列5。 行政程序法制定之目的,在確保行政實體法之正確適用,亦在使. 行政機關能迅速地完成行政任務,同時亦在保障當事人之權利6。其 中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在具備 一定之要件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 行政程序之意涵即為希望政府能夠自我來治理,以成為一個法治國家,請詳參劉宗德,『制度 設計型行政法學』,2009 年 4 月初版,元照出版,第 2 頁。 林錫堯,『行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三版,元照出版,第 489 頁。. 5. 6. 2.
(12) 變更之。此即為重要之行政程序重開制度之規範。行政程序重開概念 之源起,係為解決合法性原則與法律安定原則間之衝突,並衡量各種 利益。法條本身並未對「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予以定義。其內容究 竟如何?建立有持續效力行政處分之實益又如何?所謂「法定期間經 過後」是否包括「經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後」之情形?行政法院判決確 定後能否申請程序重開?行政程序重開與行政爭訟程序(再審)之關 係如何?人民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申請程序重開?學說及司 法實務見解如何?於法理上是否有待商榷餘地? 為確保公權力行使之合法性,及保障人民之權利,我國引進法治 先進國家行政訴訟之制度及法學理論,相繼大幅修正訴願法及行政訴 訟法7,嗣又實施行政程序法。早在 65 年 10 月所制定之稅捐稽徵法. 政 治 大. 第 28 條,是否仍繼續被認定為屬於廣義行政救濟程序之一環?其妥. 立. 當性如何?學說與實務之見解是否分歧不一?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因. ‧ 國. 學. 某知名律師事件之衝擊,於 98 年 1 月 2 日修正,修正後是否已填補 稅法之漏洞,一舉解決諸多爭議?是否立法被明確賦予租稅程序重開. ‧. 之重任?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若認定為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重 開之規定相當,屬於廣義行政救濟程序之一環,則二者間之要件要. Nat. sit. y. 求,寬嚴程度是否類同?經訴訟判決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能否再. er. io.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請求退還溢繳稅款?對現行行政救濟制度所 造成之破壞力又如何?晚近司法判決嘗試提出新論證, 提出稅捐之第 a. n. v i l n 一次核定是形式的、權宜的,儼然認定屬「暫時性行政處分」,以正 Ch i U e h n c g 當合理化「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不受原租稅核課處分拘束」之結論。 其法理論據是否有據?妥當性如何?此外,基於「其他原因」而溢繳. 稅款是否為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適用範圍?學說與實務之見解有無大 異其趣?若「其他原因」溢繳稅款亦為該條適用範圍,則對行政救濟 制度影響如何?是否加遽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對行政救濟架構制度所 生之衝擊力?諸多疑點,容有待深入作整體性之探討。 另外,公法返還請求權在適用時,可否參考民法不當得利之規 定?90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一般性公法上不. 有關民國 87 年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修正重點請參照吳庚『行政爭訟法論』,2005 年 10 月三版, 第 15 頁。另 98 年 6 月 9 日司法院通過行政訴訟法之修正草案版本,立法院於同(98)年 12 月 22 日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4 次會議通過其中大部分條文,修正幅度為本法新法施行以來最大之一次。. 7. 3.
(13) 當得利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是為五年,惟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公 法上請求權時效,行政程序法並未規範過度條款,若溢繳稅款之行為 係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則請求權基礎究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或應類推適用民法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前者 時效期間為五年,後者時效期間長達十五年,將產生相當大之差異, 學說與實務之見解及法理依據又如何?亦有待深入研討。 行政法一直面臨著「紅燈理論」與「綠燈理論」之間之平衡,在 法治原則與行政效率原則間流動,此乃全球化下現代行政法學之必然 要求8。租稅法為行政法之一環,具有強制性、技術複雜性及稽徵大 量之事務特質,面臨法治原則與行政率尤甚加重其複雜。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所衍生之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安定性原則及稽徵經濟原則間. 政 治 大. 如何取捨?亦有加以思索之必要。. 立. 此外,為求了解租稅程序重開議題,必須先從上位層次討論行. ‧ 國. 學. 政程序重開之理念及法制架構;租稅具有其他行政行為少有之事務 特質,運用租稅體系思維可以一定程度協助正確解釋、認識法律之. ‧. 內容,並在容許之情形,予以補充9。. 爰此,本研究主題以租稅程序重開為核心,擬先介紹行政程序. Nat. sit. y. 重開法制,了解其學理,包含理念及範圍,再進一步討論租稅核課. er. io. 制度之基本法理,深入分析租稅核課處分與租稅返還請求權之體 系,及稅捐稽徵法第a 28 條之本質;歸納彙整我國大法官解釋、司. n. v i l n 法行政訴訟案例、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探討現行稅法 Ch i U e h n c g 規範及實務經驗,類型化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衍生之各面象議題; 並在以上所作之研討分析上作基礎,探討目前稅法現況,對租稅程 序重開之規範,與實務運作之混亂,提出新思維之建議。末了以最 代表性之典型案例,逐一剖析爭議問題之所在及法理。法之漏洞補 充,必須考慮體系上之安排, 98 年之修法是否充分考量?亦一併 提出意見。. 所謂「紅燈理論」係指行政法主要任務在於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綠燈理論」即主張行 政法之核心功能,在於協助公益之達成,而非一逕地限制政府權力,不顧行政效能,請詳參葉 俊榮,「全球化對行政法的挑戰-從行政法人的建制談起」,『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法治斌教授紀 念論文集』,2004 年 5 月,第 368-372 頁。 學者黃茂榮認為此乃平等原則之動態能量,賴以維持法律價值之統一性及法秩序之一貫性,請 參氐著『稅法總論-法學方法與現代稅法(第一冊)』,2005 年 9 月二版,植根法學叢書,第 258 頁。. 8. 9. 4.
(14) 第二節. 研究方法. 就前節所述有關行政程序重開、租稅返還請求權及租稅程序重開 之學理文獻探討,將研究問題及資料蒐集方法,分述如表。 本項研究首先透過專書論著、期刊論文等學理文獻,先分析及瞭 解何謂行政程序重開,包括程序重新進行之法理、基本憲法思想、程 序架構、重開程序之理由及審查決定與法律性質,進而詳加探討租稅 返還請求權性質、法律原因及租稅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再論析稅捐 稽徵法第 28 條之性質與租稅程序重開。續而就我國現行整體租稅法 體系之現況為出發點,檢視探討及分析評估租稅法體系與租稅核課處 分、租稅返還請求、租稅程序重開之關連,並進而針對司法判決及稅. 政 治 大. 務實務界見解,以歸納內容分析,類型化爭議研提,確認在租稅體制. 立. 下,研討透過修法面著手,重新設計租稅程序重開之可行性,及從整. ‧ 國. 學. 體行政程序重開之體系入手,提出突破核課處分存續力限制之新思維 方向,以符合程序重開原理目的,將爭議及對體制之衝擊降低,避免. Nat. io. 研究問題與. al. n. 解析角度. 行政程序重開. Ch. engchi U. (A)理念、法律性質、範圍及條 (1)文獻分析 件. (B)我國大法官解釋、司法行政 (1)文獻分析. sit. y. 本計畫研究問題解析與資料蒐集方法. 租稅返還請求權及租稅. er. 圖表 1-1:. ‧. 對行政救濟制度之破壞。. v ni. 程序重開. (1)文獻分析. (1)文獻分析. 訴訟判例、評事聯席會議 決議、研討會論文與相關 評估 (C)我國稅法現況與評估. (1)文獻分析. (1)文獻分析. (D)我國實務現況、徵納雙方爭 (1)文獻分析. (1)文獻分析. 議,與相關議題分析,並 (2)內容分析. (2)內容分析. (3)歸納分析. (3)歸納分析. (1)內容分析. (1)內容分析. 予以類型化。 (E)重新設計租稅程序重開之. 5.
(15) 可行性、稅法修訂之評析、提 出突破核課處分存續力限制之 新思維方向。. 一、內容分析歸納法 將針對稅法現行規定,逐一檢視,就司法歷年行政訴訟案例蒐集,歸 納分析,全盤了解見解及轉折之始末。並分析稽徵實務,以內容分析 法歸納目前爭訟雙方對於程序重開之爭議,進而瞭解及類型化行政程 序重開及租稅返還所衍生之議題。 二、文獻分析法. 治 政 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之論述等資料,研析行政程序重開之相關規定 大 立 與法理基礎。. 透過專書論著、期刊論文、立法草案、庭長法官聯席會及行政法. ‧ 國. 學. 三 、比較分析法. 我國關於程序重開之立法,係仿自德國程序法之規定,因此對德. ‧. 國行政程序重開之法制予以比較分析。再者,比較分析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重開之規定條件及嚴寬程度。. y. Nat. sit. 四、評估修法及提出新思維. er. io. 以上各階段從理論探討及實務探討所產出之結果,作為評估之基. n. 礎,進而對對於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所引起之爭議,是否明文賦予稅 a v. i l C n 捐稽徵法第 28 條租稅程序重開之機制,提出建議;另外嘗試從租稅 hengchi U 特有體系及原理出發,同時回歸行政程序法應有之規範,提出新思 維,以突破核課處分存續力之約束。.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主題以租稅程序重開為核心,介紹行政程序重開法制, 故以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8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為主軸。 包括程序重開之法理與法制化,程序架構與要件因素,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性質、要件與適用範圍,及與租稅程序重開之關係。租稅具 有其他行政行為少有之事務特質,運用租稅體系思維則有助於認識租 稅所依據之法則及規範目的,正確解釋法律,發現問題真相。故本研 6.
(16) 究亦對租稅核課制度之基本法理,包括租稅債務之成立、租稅之特 質、核課處分之作成與效力,及租稅特有之核課期間、退稅期間、征 收期間所綿密建構成之獨特租稅時效制度,予以必要之介紹與探究。 我國關於程序重開之立法,係仿自德國程序法之規定,因此對德國行 政程序重開之法制亦予以介紹。. 第四節 論文架構 一、第一章「緒論」 :主要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方法。 二、第二章「程序重開基礎理論」:本章首先探討程序重開之法理與 法制化,先對程序重開之制度予以了解,並從程序重開之基本思. 政 治 大. 想目的切入,再言及較實體之程序架構、要件因素。接著分析與. 立. 探討我國程序重開之法制,並對程序重開之要件與審查程序、步. ‧ 國. 學. 驟加以詳細而深入之分析與探討。包括「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內容及其實益、程序重開之審查決定與法律性質及歸納分析「經. ‧. 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後」之程序重開於實務司法運用及爭議。再鑒 於我國行政程序重開深受德國法之影響,德國法學處理相關爭議. Nat. sit. y. 之經驗,本章擬一併介紹。. er. io. 三、第三章「租稅返還請求權與程序重開」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所生 爭議錯綜複雜,涉及諸多租稅法及行政法基本法理,為能全貌掌 a. n. v i l n 握,本章先從稅捐稽徵法第 C h 28 條之本質為何切入,探討其租稅 i U e h n c g 返還請求權與程序重開,並以此為主軸,展開一切相關議題之分 析與探討,同時加以類型化。因此本章將介紹租稅返還請求權之 法制,包括其法理、意涵、法律性質、返還請求權之法律原因及 退稅請求權行使與核課期間之關係。接著深入論及申請退稅實體 事由,基於「其他原因」溢繳稅款得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所生爭議之學說與實務見解分析,並擬提出意見。其次討論行政 程序法施行前,租稅返還請求權時效究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或應類推適用民法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最後 檢討 98 年稅捐稽徵法之修訂,是否已充分解決目前諸多面象之 爭議。.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長久以來, 四、第四章「租稅程序重開之設計」 7.
(17) 學說與司法實務最大爭議之問題「已確定之核課處分,是否應為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適用之範疇」 ,並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 重開之規定相當,屬於廣義行政救濟程序之一環,故有必要徹底 探討租稅體系及法理。本章先由租稅核課制度之基本法理著手, 包括租稅債務之成立、租稅之特質、核課處分之作成與效力,及 租稅特有之核課期間、退稅期間、征收期間所綿密建構成之獨特 時效制度。繼而再切入違法之核課處分之救濟途徑,以探討及了 解是否有所謂「對人民保護不周」之法律漏洞。並比較分析稅捐 稽徵法第 28 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關係與要件。其次,歸納 分析學說對「已確定之核課處分,是否應為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適用之範疇」之分歧立論依據。同時針對司法歷年判決及最新之. 政 治 大. 立論,亦歸納分析不同之主張,全盤了解見解轉折之始末,並提. 立. 出本文主張。未了針對如何突破核課處分存續力之約束,擬提出. ‧ 國. 學. 本文建議。. 五、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最後本文將針對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租稅. ‧. 返還請求權之規定及現行運作下之租稅程序重開提出結論及建 議。學說不能脫離實務,實務離不開學說,互為探索,更有助於. Nat. sit. n. al. er. io. 出意見。. y. 問題之釐清。爰此,本章特別慎選代表性之案例,予以評析及提. Ch. engchi. 8. i n U. v.
(18) 第二章 行政程序重開基礎理論 第一節 導論 行政程序重開概念之源起,基本上與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並無 不同,均為解決合法性原則與法律安定原則間之衝突。其基本思想, 主要在各種利益之衡量。 按人民之權利或利益,因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者,固可依法提起 行政爭訟,惟人民如不為爭訟,或未及時為爭訟,則必須受該行政處 分之拘束。法定之救濟期間,在於確保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妥當性得 以儘速闡明。因此,法律救濟期間經過後,基於法律安定之要求,不. 政 治 大. 許人民再主張不服,行政處分即具有存續力。然而存續力並不能絕對. 立. 妨礙對行政處分再為審查。縱然法院之判決,亦可經由再審而重為審. ‧ 國. 學. 查,如有違法,並得予以廢棄。行政處分之作成,通常未經正式之程 序,其正確性亦不如法院之判決,尤應給與重新審查之機會。因此為. ‧. 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確保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法律乃明 定於具有一定事由時,准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 Nat. sit. y. 銷、廢止或變更,以符法治國家精神,程序重開體系之思想於焉而生。. er. io. 我國關於程序重開之立法,係仿自德國程序法之規定。因此有必 要對關於德國行政程序重開之法制先予了解。再者,諸多紛爭與不同 a. n. v i l n 之見解,往往各有許多理由與主張。在諸多理由中,如何判斷及認肯, Ch i U e h n c g 除深入了解實際案情外,尤須回頭全盤了解及徹底思索,法治之緣 起、法理法則之所在以及程序重開體系制度建立之目的與宗旨。因此 本章首先探討程序重開之法理與法制化,先對程序重開之制度有深入 之了解,並從程序重開之基本思想目的切入,再論及較實體之程序架 構、要件因素。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後,在具備一定之要件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 銷、廢止或變更之。因此,本章接著分析與探討我國程序重開之法制, 並對程序重開之要件與審查程序、步驟加以詳細而深入之分析與探 討。. 9.
(19) 行政程序法之理念係以法治國與人民基本權保障作為依據1。我國 程序重開法制之緣起與基本雖源生於德國,惟自民國 90 年,我國行 政程序法實施以來,在實務之衝擊及本土特有之社會、租稅法制下, 爭議與課題不斷。人民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申請程序重開?有 無「無瑕疵裁量請求權」?第 128 條第 1 項 1 款規定對「具有持續效 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 變更者」,得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法條本身並未對「持續 效力之行政處分」予以定義。其內容究竟如何?建立有持續效力行政 處分之實益又如何?均有待探討說明。程序重開於實務司法運用,最 大之爭議應是行政程序重開與行政爭訟程序(再審)之關係。行政法院 判決確定後能否申請程序重開?所謂「法定期間經過後」是否包括「經. 政 治 大. 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後」之情形?本章均將一一呈現癥點爭議,並試就. 立. 此問題,而為探討說明。再鑒於我國行政程序重開深受德國法之影. ‧ 國. 學. 響,德國法學處理相關爭議之經驗,亦值參考及有必要了解,且有助 於我國現行法上爭議之解決。. ‧. er. io. sit. y. Nat. 第二節 程序重開之法理與法制化 第一目 程序重新進行之基本思想. 壹、 程序重新進行之目的 a. n. v i l n 打破行政處分之拘束力與存續力- -解決合法性與法安定性原則之 打破行政處分之拘束力與存續力 Ch i U e h n c g 衝突. 一、. 行政處分程序重新進行之概念,其起源基本上與行政處分之撤銷 與廢止並無不同,皆係出於解決介於合法性原則及法律安定性原則間 之衝突。蓋行政處分類似法院之判決,原則上經由作成而生效,並對 關係人及行政機關發生拘束力。行政處分作為國家權力表達之一種方 式,不只創設、變更或廢棄法律關係,也由於所有當事人對其信賴並 予遵守而形成法律安定性及法律確定性。但行政依其特性,負有擔保 公共福利之任務,並須維護依法行政之公益,應建立可調整之行政法 關係。此外,當實質上涉及公益,或關係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超過行政. 黃錦堂,「行政程序法理念與重要釋義問題之研究」,『當代公法新論(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 祝壽論文集』,2002 年 7 月初版,元照出版,第 375 頁。. 1. 10.
(20) 處分存續力之公益或私益時,更不容許加諸行政過於嚴苛之拘束。因 此,在行政法上乃承認在相當寬廣領域,得對行政處分之拘束力及存 續力加以限制或打破。而常見得限制或打破行政處分之拘束力及存續 力者,除傳統上之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廢止外,程序重新進行即為另一 種打破行政處分之拘束力及存續力之途徑2。 要言之,程序重開所根據之基本思想甚為單純,如同撤銷及廢 止,主要在於各種利益之衡量。亦即由於合法或合目的狀態之建立或 再現,所可獲致之公益或私益3。 二、行政處分存續力之相對化- 行政處分存續力之相對化-行政處分應給予重新審查之機會 行政處分作成並經合法送達或通知後,發生一定之法律效力,其 中最重要者即為行政處分之存續力。Otto Mayer 最早提出行政處分之. 政 治 大. 概念,認為行政處分係行政權依據法律就個別事件,對於人民所為之. 立. 意思表示,而藉由行政處分之作成,可依法明確劃分人民生活之自由. ‧ 國. 學. 空間與國家公權力行使之界限,於國家與人民相互間合理地維持法治 國中法律安定之要求。故自 Otto Mayer 以後,行政處分之功能除保障. ‧. 人民個人權利外,亦藉此確立國家與人民間之法律關係,以維護法律 秩序安定。換言之,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必須合法外,為使人民得以. Nat. sit. y. 規劃其生活,行政機關不得任意變更已作成之行政處分4。是以,於此 5 此即行政處分具有存續力之原因 。 a. er. io. 基礎思維下,行政處分須具有一定效力,以持續維持行政權之作用,. n. v i l n 人民之權利或利益,因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者,可以依法提起行 Ch i U e h n c g 政爭訟。惟人民不為爭訟,或未為及時為爭訟,則必須接受該行政處 分。於法律救濟期間經過後,基於法律安定之要求,不許人民再主張 不服,行政處分因此即具有存續力,產生不可爭訟性。然而存續力非 絕對不可撼動,而阻礙對行政處分再為審查。縱然法院之判決,亦可 容許經由「再審」而重為審查,如有違法,並予以廢棄。何況行政處 分係由行政機關,對本身職務上之事件,居於相當於當事人之地位,. 洪家殷,「論行政處分程序之再度進行-以德國 1976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之規定為中心」,『政 大法學評論』,第 45 期,1992 年 6 月,第 307 頁。 洪家殷,「論行政處分程序之再度進行-以德國 1976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之規定為中心」,『政 大法學評論』,第 45 期,1992 年 6 月,第 307 頁。 傅玲靜,「論行政程序之程之重新進行」,『月旦法學雜誌』,第 147 期,2007 年 8 月,第 103 頁。 陳敏,『行政法總論』,2007 年 10 月五版,第 490 頁。. 2. 3. 4 5. 11.
(21) 以較簡易之程序所為之決定,其內容正確性之保障,原較法院基於超 然第三者之立場,並以嚴格之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為弱,且須保留彈 性,以配合未來各種變動之調整,與法院判決不同,尤應給與重新審 查之機會。因此,對於人民已不可爭訟之行政處分,在一定條件下, 行政機關不僅有權,甚且有義務重新進行行政程序6。 要言之,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並非牢不可破,於依法行政原則下, 為確保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即使行政處分已具有存續力 後,仍應給予行政機關重新進行審查之機會,以符合實際法律關係真 正之利益狀態及個案正義。作為支持此觀點之論述依據,在於即使經 嚴謹作成之法院判決亦得以再審程序對合法性重新進行審查,而行政 處分不應較確定之法院判決享有更強之存續力。故存續力不得成為對. 政 治 大. 行政處分再為審查之絕對阻礙,自亦得對行政處分重新審查。此於德. 立. 國目前已發展成法理上承認就已具有存續力之行政處分得重新開始. ‧ 國. 學. 一行政程序而為審查之依據7。 貳、憲法層次上之要求. ‧. 程序重新進行之基礎理論,毋寧係有其憲法上之要求。在行政法 層次上,係肯認關係人具有程序申請權主體地位;在制度上,則要求. Nat. sit. y. 行政機關於一定事由下,應針對已確定行政處分重新進行審查程序,. er. io. 並依照合義務裁量作成實體決定,此乃屬法治國家程序法規中必要之 構成部分。亦即有關程序重新進行之基本思想與法制化,係法治國家 a. n. v i l n 程序法規中必要之構成部分,更是憲法上保障人民程序權下,行政法 Ch i U e h n 8 c g 上一般原則之具體化 。換言之,行政程序重開之制度於本質上為保障 人民之程序權,貫徹憲法上法治國之依法行政原則而設9。 參、民主法治國理念- 民主法治國理念-法安定性與合法性 在傳統行政法釋義學上,為使行政行為得以盡可能有效,進而確 保其背後所連結之行政目的能順遂達成,遂建置出行政處分「合法性」. 陳敏,『行政法總論』,2007 年 10 月五版,第 441、490 頁;H.Maurer,高家偉譯,『行政法學 總論』,2002 年 9 月初版,第 286 頁。 傅玲靜,「論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月旦法學雜誌』,第 147 期,2007 年 8 月,第 103 頁。 洪家殷,「論行政處分程序之再度進行-以德國 1976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之規定為中心」,『政 大法學評論』,第 45 期,1992 年 6 月,第 309 頁;許登科,「論訴願再審之程序標的及訴願再審 決定之救濟」,『月旦法學雜誌』,第 92 期,2003 年 1 月,第 114 頁。 許登科,「論訴願再審之程序標的及訴願再審決定之救濟」,『月旦法學雜誌』,第 92 期,2003 年 1 月,第 128 頁。. 6. 7 8. 9. 12.
(22) 與「有效性」脫鉤思考之獨特架構。析言之,行政處分效力之存在與 否,並非必然地繫於合法性要求之前提要件上。即使行政處分欠缺合 法性要件,除非達重大明顯瑕疵之程度而無效,否則其效力仍繼續存 在。該違法行政處分之效力,唯有經由有權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之廢 棄,始告消滅。此等制度設計,在現代行政法學中雖偶遭質疑,但仍 相沿承襲迄今。只是其正當性事由,由原本之強調行政行為權威性之 國家傳統思維,轉而改從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理念出發,旨在「法安定 性」與「法明確性」之確保10。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 存在。」亦承繼行政處分合法性與有效性分離思考之傳統設計架構。 基於依法行政之考量,違法行政處分固然應予撤銷,然此非謂行政處. 政 治 大. 分之合法性具有牢不可破之絕對優勢地位,足以排擠法治國原則之其. 立. 他要求,而係「依法行政原則」與「法安定性原則」之間衝突妥協調. ‧ 國. ‧. 第二目 德國程序重開之法制. sit. y. Nat. 壹、概說. 學. 和之結果。蓋依法行政原則蘊含「法律平和」與「信賴保謢原則」。. er. io. 關於行政程序重開之意義,於德國學者間差距甚大11,但 1976 年 該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公布實施,其第 51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行政機關 a. n. v i l n 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於具備特定事由時,應就已不得爭訟之行政處 Ch i U e h n c g 分決定其廢棄或變更。配合前述行政處分存續力相對化之法理,學說 通說即認為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可分為廣義及狹義12。 目前德國普遍區分狹義及廣義程序重開之標準在於,若依德國行. 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則為狹義之程序重新進 行;若依該條以外之法律基礎而實行之程序重新進行,則屬廣義之程 序重新進行13。.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2007 年 2 月,元照出版,第 331 頁;詹鎮榮,「違法行政處分職權撤 銷之除斥期間」,『月旦法學雜誌』,第 158 期,2008 年 7 月,第 271 頁。 洪家殷,「論行政處分程序之再度進行-以德國 1976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之規定為中心」,『政 大法學評論』,第 45 期,1992 年 6 月,第 309 頁。 傅玲靜,「論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月旦法學雜誌』,第 147 期,2007 年 8 月,第 104 頁。 洪家殷,「論行政處分程序之再度進行-以德國 1976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之規定為中心」,『政. 10. 11. 12 13. 13.
(23) 貳、廣義與狹義之程序重新進行 一、廣義之程序重開 廣義之程序重開 如前所述,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意義,德國早期學者間之見 解甚為分歧。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亦未對行政程序進行為明確之定 義。但於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公布後,學者大多已接受該法第 51 條 有關程序再開之規定。除了第 51 條之規定外,亦承認行政機關依其 合義務之裁量,重新開始因不得請求救濟而已結束之行政處分程序, 同屬程序之重新進行。蓋就關係人而言,要求對已結束之第一次程序 重新進行時,原則上不會僅限於依德國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所規定之 途徑。也就是說,只要能促進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皆不違背其本意。 也因此,在程序重新進行之概念上,即有廣義及狹義之分。此外,德. 政 治 大. 國早期之裁判即已承認,並於行政程序法公布後,由第 51 條第 5 項. 立. 之規定可知,行政機關除了該條所規定之程序重開外,原則上仍有撤. ‧ 國. 學. 銷及廢止之權能。因此程序之重新進行,應不限於第 51 條之情形。 除了其他特別法上之規定外,對於已不得請求救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 ‧. 廢止,在某此情形,即可認為屬於廣義之程序再開14。. 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 「違法行政處分,於其. Nat. sit. y. 關係人已不得訴請撤銷之後,仍得由官署全部或一部使其效力溯及既. er. io. 往或僅對將來失效而撤銷」。另同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合法之非 授益處分,於其確定後亦得全部或一部使其對將來失效而廢止之。」 a. n. v i l n 因此,僅涉及第 48 條第 1C項及第 49 條第 1U h e n g c h i 項有關撤銷及廢止之規定 中,正確裁量運作之程序,亦屬廣義之程序再度進行。蓋行政機關依 第 51 條所進行之程序重開,與依第 48 條第 1 項及第 49 條第 1 項規 定所為之撤銷及廢止,皆得對已因不得請求撤銷而結束程序之原行政 處分,造成程序重開之結果。因此,此兩種程序再度進行,在本質上 應無顯著之差異,同屬廣義之行政處分程序重開。皆涉及再度進行程 序與新的實體審查程序,及審查申請程序再開之適法性、有無理由與 得否作成新實體決定15 16。. 大法學評論』,第 45 期,1992 年 6 月,第 311 頁。 洪家殷,「論行政處分程序之再度進行-以德國 1976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之規定為中心」,『政 大法學評論』,第 45 期,1992 年 6 月,第 310-311 頁。 洪家殷,「論行政處分程序之再度進行-以德國 1976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之規定為中心」,『政 大法學評論』,第 45 期,1992 年 6 月,第 311、344 頁。. 14. 15. 14.
相關文件
一、鑑於 73.12.22 台內勞字第 267360 號內政部公布施行之「光學元件研磨技術士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九十八年 八月二十七日工程管字第 O 九八 OO 三八二 O 四 O
二十、標租之不動產租期屆滿重新標租者,原承租人得以決標之月租金額優先承租。如得
國際性或大型行進管樂比賽,是各校親師生開拓視野的重要里程碑;除了 每年例行性的全國音樂比賽決賽之外,臺灣也有幸於 2019 年在臺北承辦世界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行政院為持續推動行政機關風險管理,並納入日常作業,嗣於97年4月 函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作業基準」,97年10月再請 原行政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