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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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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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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五

口口

教學與研究第 17 期 第 1 -15 頁,民國 84 年

主A、

已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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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

1

t~

莊先翟~]3

*

直在〈論語〉中占有很特殊的地位,它不但和仁、信、勇、剛諸德並列,而且也是諸德呈顯的一 種方式,是立身行道,做人處事的一個重要原則,雖然如此,直卻不像其他諸德一樣被奉行不疑,尤 其是「直在隱中 J ' r 以直報怨」的觀點歷來頗有爭議,本文即擬于討論之,即使此一討論也恐未必 就能得到且在切的定論,如呆稍有澄清之功,乃所願也,下文貝'J 逐步論述之。 關鍵詞:直、隱、周、訐、報 壹、直無罔曲 直在〈論語》中可以「正直」一義通釋之,而且也是正面的德行之一,例如<為 政>云: 哀合問曰: 1可系,則良月~ ?孔子對曰:舉直錯話枉則良Jj~ ;舉枉錯 言者直則良末月~ 0 (寄 哀公問「何為則民服? J 的問題在政治上是一個開放性的問題,可以有很多的答 案,但在此處孔子或恐有其具體之歷史情境,而答以舉用人才的原則,大意是說:舉 用正直的人,安置他們的職位在邪枉的人之上,民心就會悅服;舉用邪枉的人,安置 他們的職位在正直的人之上,民心就不會悅服。在此章中,孔子將「直」和「枉」相 對言,類似的話也見於<顏淵>篇,其文云: 發 i是所 1二,于曰:妥人。間去口,子曰:頁。人。聽遲未達。于曰: 舉直錯諸柱,能 1支柱香直。裝進退,見于夏曰: ~~~ t 吾見於夫子 有所知,子曰:舉直錯話枉,能 i支平王春直。 1可謂 t? 于夏曰:富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文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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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夫言手!舜乎有天下, i是方合眾,舉是主陶,末 1二卷遠矣。:義者天下

進於眾,舉伊尹'末 1二幸還矣。每)

孔子在此章不但「直」

「枉」對舉,而且進一步說直者能使枉者改變其邪曲以至

於正直,然則正直本身不僅是目的德行,也能自身發動力量使枉者趨於直。子夏則舉

舉陶、伊尹做為直者的範例,因此,直不僅是一崇高的德行,也是立身行事的一軌則,

<雍也>篇說: 于曰:人之且也直,用之且也宣告赤免。這)

「人之生也直」可以解釋為:始生之人皆具有正直的德性@,也可以訓為:正直

是人生之道。由於原文簡約,確定的意義究竟是哪一個實無從斷定,不過,上述二義

並不衝突,且可以相涵,而使原文的義涵更豐富。人之生存之道®'立身之道必以直,

如果 i~~ 其得以實踐之理據,必逆推至於始生有直方足以說明之,因此,自始生處有直

可以說明其實踐之理據,自立身行事必以直可以說明其實踐的原則,二者本通而為一,

並不相礙。此處亦是將「直」 「罔」對舉,罔是不直,不直而亦得以生存,是實然義

而非應然義,從直道而生之價值義判斷,不直而亦能存者,是僥倖而苟兒,成人如君

子者所不為也。@直雖是始生之理,也是立身之道,但是在〈論語〉中,直並不是一

往而皆是的德行,而是要在實際生活中經過學習,極目厲才能漸趨於圓滿,方不致產生 過與不及的弊病。<陽貨>篇、<泰伯>篇云: 子曰:由也,女朋六言六祇矣乎?對曰:未也。居!吾語女。好1二末好學,其 蔽也是;好矢口末好學,其蔽也這;好1言末好學,其紙也關;好直未好學,

其蔽也紋;好勇末好學,其紙也晶L ;好剛不好箏,其紙也狂。@

子曰:恭赤無禮則勞,中真研無禮貝 ~1吏,勇赤無禮則亂'"OCiJii"無禮則紋。@

從<陽貨>篇孔子所言看來,一切的德行都要在學習中,也就是落在生活的實踐

中去完成,如果不通過學習實踐的歷程,則所有的德只是一純粹德性的存在,也就是

一純理的存在,只真有理論上的意義,換句話說,尚未落實到生活中踐行,沒有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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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雄郎:論語論直 生命的歷鍊,如此,則不能保證在踐行的過程中不會有被扭曲的情形。如「好直不好 學,其蔽也絞。」絞就是急切,桶急的行為表現,何以如此?人之情遇事有即時呈顯 之實,就是所謂的直,但是這只是從主觀面說,而直的呈現必合於客觀之禮,方不致 生出流弊,因此<陽貨>篇所謂的「學 J '其所學的內容即指的是禮,就是以客觀的 禮來規範主觀之直。直的表現有時也會有被混淆的時候,<陽貨>篇云: 于實曰:諸于亦有是乎?于曰:若是。是福人之是寺,是居下:史 研言山上寺,是易赤無禮寺,是果賣主i1n室寺。曰:賜也赤 字可是乎?是激J.-~人為,矢口寺,是末遨J.-~人為,勇寺,是言干J.-~人為,直 寺。C9-J 子貢之惡「訐以為直 J '是因為從表面上看,訐和直確有貌似之處,即無隱私。 但是,何以直者會被引為益友,訐者會為人所厭惡?此其中必有分際,蓋直者是直於 已,而訐者是直於人。直於己是要求自己處之以正直,直於人是以直要求別人,訐就 是攻發別人的陰私,以揭發別人的隱私來顯示自已的正直,這是對直德實踐的錯置, 也就是似直而非直。正因為直是直於已而須於事上見,其中無隱無曲,孔子就曾經對 門弟子說過這樣的話: 二三子』扒手1t~~是乎?哥無 P是手肅,哥無汗i1n不與二三子巷,是丘 也«述新»® 無行而不與人也就是無隱的實踐,也就是直的實踐,也就是坦然相見,無曲無隱, 孔子只說自己無隱未說己直,但也不輕許人以直,<公冶長>篇中孔子嘗說: 事λ 言只 jIt 土高直,或弋瞌厝'弋言者其~~研與之。(直) 這是就一個行為的事例來說明直的道理。微生高在當時或已享有直名,孔子卻不 以為然,因此不以直許之,其所以不許的理由,孔子舉一事例來證明,即「有人向他 討醋,他向鄰居要醋給討醋的人。」以這件事來討論直,孔子顯然是就直論事,而不 及其他。因就直論之,有則謂有,無則謂無,自己是自己,鄰人是鄰人,有則與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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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則辭之,此之謂直,至於委曲應求,為濟人之需,遂人之意而轉乞鄰人,已非直行, 此固周惠於人,然無關乎直,或恐這才是孔子不許之以直的主要原因,朱熹〈集註〉 說: r 夫子言此,誰其曲意向物,掠美市恩,不得為直也。 J@孔子有無譏意,容可 商榷'曲意f旬物則是事實,然周急濟缺,施惠於人亦是事實,熱心助人是否要解成掠 美市恩,全由負面設想,朱子是否求之過苛?然則微生高無醋而能與人醋,鄰人與醋 而不知乞醋者實為何人,從整體事件觀之,皆極迂迴曲折而不直截了當,故孔子評其 不直,可謂切當。至於朱子說掠美市恩,貝IJ 屬於當事人內省方知之事,外人難以察長日。 然而對於史魚,孔子亟稱其直,其言云: 直告文夫魚,押者進去口矢,邦無進去口矢。(TIl 史魚的本事見於《孔子家語.困誓〉篇云: 夫魚病將卒,命其子曰:哥在清朝,未能進差 1 白玉退 3筒子瑕。是 哥為,臣不紅正%也,土研未能正諧,則死無恥成禮。我矢, ~~女置 JX房下,於我最矣。其手法之,靈台幸之性研問唐,其子 μ人告, 合愕然夫容日,是寡人之 i且也。於是命之殉於客 1立,進差 1 白玉宇R 月之,退冊子王既可iii雪之。孔子周之曰:寸之三束寺死則已矣,未有 若失舟、死守iiJ 言棠,定 J惡其夫古香也,可末言員直手。® 君有過,忠言直諜,臣道盡矣。然而君之聽不聽,則非謀者所能強奪,史魚不計邦之 有道無道,直道而行,死且不己,生死如一,所以孔子稱其直如矢。若以孔子平日之 標準,邦有道則直道而行,邦無道則可卷而藏之,亦不失為君子@-君子之道有用舍、 行藏、出處、屈伸、隱顯、等進退方式以應客觀形勢之有道無道。如此觀之,史魚之 直如矢,堅定如石之表現,孔子雖許之以直,未必許之以君子之道@-所以〈論語} 原文將史魚和蓮伯玉作一對照,而且說「質直而好義 J ®-必配與義和知,直行方可 晉於君子之道,是說明直道而行必有時而窮,或為客觀形勢所限,必須有合宜當否的 判斷,方能成全君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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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耀郎:論語論直 貳、以直報怨 <憲問>篇云: 武曰: ~A5要聚起, 1可去。 7 子曰: 1可 ~A 照現?臥直泉是, J.:λi,電訊 j題。@) 此章義理歷來討論頗多,因為或人所問牽涉到儒家以外的思想,今分兩部份說明 之,一部份澄清老子「報怨以德」之本義,一部份說明孔子的主張。

5

首先討論或人所問「以德報怨」的部份。 「以德報怨」一語雖然和〈老子〉六十 三章「報怨以德」詞序不同,但歷來註家幾乎無異議的都認為此語同於〈老子}

dID,

然〈老子》的本義究竟為何?首先要還原「報怨以德」在道家義理裹的詮釋脈絡,而 不是以儒家立場去揣測或否定。〈老子〉原文是: 系,無系, ,事無事,味無味。太, I 、多少,眾起~~人 5:吏。@ 「報怨以德」之「德」在〈老子〉義理脈絡襄並不當「仁義道德」或「恩惠」解, 而是「無心無為,順乎自然。」的意思。王粥〈老子注〉三十八章云: j蓮香, ;夢也。青海可們無畏,利可們無害,古文~~人駕車名唐。 1可趴浮現, 由于 i且也; 1可臥盡 j霆, ~~人無系,月。~~人無系,用,則其末飯也。古文份 無唐,則無仿宋經;若厝,則未..5LJ.: λ 究其土,是 μ人天地推廣, ~~人 無系,也;聖王雄久,臥車為,主。 是趴上還之人,唯這是月,末 j是其 i墅,無軌無月,古文起者還可們無 末系, ,末未可'R 5寺,末系,研成,古文雄事 i是加無 j定名也。每) 王冊是善解〈老子〉的,他認為「德」是得之於道,而要充盡德的內容,必須 「以無為用」 ,道的內容就是「以無為心」 '聖王如何窮盡德的內涵呢?就是「以虛 為主」 「不德其德,無執無用」 「不求而得」 「不為而成」。此處所言的「無」 並不是存有層面上相對的有無之無,而是「作用」或「妙用」意義的無,是精神修養 上的的一個概念。因此, 「不求」 「不為」 「無執無用」不能從「無所求」 「無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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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J r 沒有用處」這一義作解,而是精神修養到「自然」的境界,自由自在,流行無 礙時所顯出的自然呈現義, r 不求」是以不刻意、不造作的方式求之, r 不為」也是 以不執著、不做作的方式為之,這就叫做「無為而無不為」。換句話說,不為不是不

做,而是以「無心」的方式做,以「自然」的方式為之。明白了「德」的真義再回頭

理解「報怨以德 J '才能尋找出它的本義。依上述對「德」的理解言之, r 報怨以德」

在〈老子〉的原意當是:對待雄怨的方式是以無為的方式回報之。所謂「以無為的方

式回報之」就是「以自然的方式回報之 J '經由前述的解析, r 無為」並不是一定

「不要回報 J '而是「以無心的方式回報 J

'

{老子〉在此處並未明白指出如何回報,

它只提示一個報的原則觀念,就是要以無心無為的方式回報,這是一個開放性的觀念,

所謂開放性的觀念就是不執定任何一種形式,而是可以或可能運用任何一種形式回報,

而若其擇定以任何一種回報的方式,都是順其自然的,由此可知, r 報怨以德」並不

是直接宣示以何種方式回報,而只提示如何回報的原則。如果明白了「報怨以德」在 道家義理的原意,則可以知道〈論語〉中的說法以及歷來的註解都是不相應的。因為

儒家的人物包括孔子在內都是直接以儒家的立場來理解,而將「德」解釋為「恩惠」

「仁義道德」的內容。然而,此乃屬於儒道義理的不同是顯而易見的。@

在理解了「以德報怨」的出處本義後,再審察孔子的意思,孔子雖然對道家義理

沒有相應的理解,但是孔子有其自己的見地,亦不必依附於道家而後成立,或人所問

「以德報怨」至多只是作為孔子表達自己儒家立場的一種機緣而已,所以不論是不相

應或是誤解道家的義理,都已經不是最重要的問題,重要的是如何正確理解孔子的想

法,而在孔子的想法中「直」畢竟也是一個原則,和「以德報怨」不同的原則,落實

到具體的事件中,究竟如何才是「直 J

7

{禮記.表言。嘗記載說:子言之,仁者,

天下之表也;義者,天下之制也;報者,天下之利也。子曰:以德報德,則民有所勸;

以怨報怨,貝IJ 民有所懲。@

如果說〈表言。篇所引孔子的話不誣妄,則「以怨報怨」當是可以說明「以直報 怨」的方式之一,由此觀念推之,儒家故有「復雖」的思想,這是一對等原則。所以 〈禮記.曲禮上〉說: r 父之艦,弗與共戴天;兄弟之雄,不反兵;交遊之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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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耀郎:論語論直 國。 J@ 又《禮記.檀弓上〉也說: r 于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 曰:寢吉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 J~孔子的意思已經 非常明白,就是「對等回報」的原則。「以德報德」固然是對等回報, r 以直報怨」 所依據的也就是這個對等回報的原則。因此,孔子所謂「直 J '就不排除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的方式,這是立足於維護社會秩序的一個「懲」的原則。〈孟子.盡心〉就 曾討論到類似的問題,其文云: 孟子曰:哥今赤法矢口殺人親之重也。殺人之采,人于1了殺其父;殺

人之兄,人于1三級其元,然則非自殺之也,一間耳。@

孟子的意思指出若殺人之父兄,人亦殺其父兄,故於父兄之死雖非自己殺之,實 則與自己害父兄無異,間接地可以說是自己致之,這就是一個「懲」的說明,後代的 儒家人物,大揖亦循此一觀念®'就內在於人者言之是符合人情之實;就外在規範言 之,是符合於當時的禮。以上所述可知儒道兩家雖然對於「報怨」的方式,思考的觀 念不同,但並非意味兩家的看法是對立或是衝突的。王粥的〈老子注?說:

,

I 、 ZZ 則不.st. )..~人獄,太起則天下之所欲誅, )11頁天下之所用寺, ;<里也。@ 王粥即認為順天下人心之自然而已,小怨不足報,大怨則必報,這種觀點和孔子 「以直報怨」的說法並不是衝突的,只不過道家於小怨之報較有彈性的空間,而儒家 之報則符應於當時禮;於大怨之報恐怕是兩家皆持相同的觀點,也就必報對等的原則。 歷來將「以德報怨」看成儒道分歧的看法,實肇因於對道家的「德」之義涵沒有相應 的理解,而道家的「德」就是「無心 J r 無為 J '順任人心自然的意思,如果說儒家 的禮或報的規範之建立,亦本於人心之自然,則兩家之思想可以在此得到相同的解釋。 如果說有不同,輒在於道家沒有禮的形式依據,只是稱情而作,見機行事,有一個自 由揮i麗的空間。而儒家則必需受到禮的制約和規範,從好處說,可以有一依循的方式, 不致過與不及,導致泛濫,而且可以建立一秩序,缺點則在於人情萬端,禮必有不足, 且隨時遞移,容或有僵化固滯之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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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直在隱中 《論語〉中論直的篇章,有爭議的除了前述「以德報怨」之外,歷來爭議最大的, 恐怕是<子路>篇的葉公和孔子論直的這一章了,其文云: 某甘苦孔子曰:吾豆葉者直躬寺,其父撞羊,赤子詮之。孔子日﹒ 吾黨之直各具於是, λ 系,于 P靂,子系,又塘,直在其中矣。@ 此章的核心問題在於:執法和人情是否有衝突 7< 子路>篇所載則是一實例,葉 公的立足點顯然是以「法的公平性 J r 法無例外」的觀點說直,也是從執法人的立場 出發論直;孔子則不然,孔子是從人情之本然側隱處論直,是人心人情之直,是從當 事人的立場說人情之直。從表面上看此兩說處於對立,實則其中有一「理序」上的問 題,也就是理論上孰先孰後的問題,如果法的設立在於濟禮之不足,以強制力維持社 會的秩序,法之目的在此,則必須有可行'I笠,可行'I生之條件必追究至立法之根據,此 根據不能外於人心人情之實,方不致淪於抽象蹈空,強為劃一。如此言之,人情之實 是立法之根源根據,法的公平性無例外性則是因應人情所作之外在化規範化,則人情 法律是先後問題,法理必據於人 'I育,法律則規範人情,兩者是統一的而非對立的。此 是稱理而談當如此解,至於葉公和孔子何以有不同之立場,即是在當時歷史時空下, 立法所據法理不一之故,孔子依人心明教化,以禮治國,導之以德;是儒家的立場; 葉公依法家的立場,以刑律治園,導之以政,目的不同,手段亦因之而異,孔子所重 在內,葉公所重在外,因而對直有不同的解釋。楚國當時之律法如何,時代遠隔,不 得而明,但依春秋戰國之際,唯墨家與法家特重外在之規範則可以據文獻得知, (呂 氏春秋.離俗覽.高義篇〉有如下的例子: 荊日包王之時,看士居,日石淆。其系,人也,合直無私,王 1東為1 }主 理。看殺人寺,石:老追之,貝司其 λ 也。還車守門逞,立於 1主曰:殺 人寺, 1葉之父也, μ人又 7于法,末之; r~ 看罪, J挂國法,未可,朱 :去 1犬旱,人臣之義。於是乎 1犬弄錯,言責死於王。王曰:追加宋反, 星火 1犬罪故?手法事矣。石清辭曰:末私其親,未可謂孝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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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耀郎:論語論直

Jt 枉 i去,末可謂是臣。 Jt 令試之,上之,毫也。末貫主 j竄 i去,臣之汗 也。末寺弄錯,致 E頁手王逞。正 i去,枉久失, λ 犯 i去府不定,王 試之研末肯,右;君之為1 人臣也,可詣,定且孝矣。@ 〈呂氏春秋〉中所言的人物一石渚即面臨此一問題的極限。石渚身為執法者,而 其父殺人,依文中所言,依法正之,其父必死,以父行法,實為石渚所不忍;迴護其 父,又失執法之立場,廢國法則有虧職守,此乃生命之困境,抉擇之兩難,王雖赦之, 畢竟王不是當事人,最後是犧牲自己,殉於職守,石渚雖以身殉,問題並末由此解決, 因為在他的抉擇中,於父不忍執法,此則子為父隱,正是人情之常,於法仍有虧,只 得以身殉之,這並不是一個圓滿的結果。《孟子.盡心上〉也記載一個以虛構的情境 討論相關的道理的例子,其文云: 桃應用曰:舜為,夫子,主陶為1 士,寄自臭殺人,貝旦去口之呵?孟子曰: 妻丸之加已矣。然則舜宋轉與?曰:未舜是海赤字惡之?未者所長之 也。然則舜恥之 1可 T 曰:舜視茉天下,猶菜做跌也。竊食加沌, 遵:每讀研處,終身訢然,樂坊,走天下。@ 桃應所設問即為如何處人情和國法衝突的兩難問題,舉陶為士,其職責固當執法, 法的公平即建立在人人平等,無特權的基礎上,故舜雖貴為天子,倘其父犯法,雖以 天子之父之尊位,猶不得脫於法外,就執法者言之,唯執之以盡法之用,盡已之責而 後已,故孟子答曰:執之而而已矣。這是就客觀的法的立場及執法者的態度論法之無 外,然而這還不是問題的核心,核心在於舜之如何自處,如何處在天子之位與父親之 間作一合於情理的處置,若舜以天子之位街人情之私,可以干犯執法者之執法,如此 則枉法而循私,孟子當然知道其中的分際,舉陶執法是為天下人而執法,而不是為一 人執法,為天下人而執法,這也正是法得以存在的基礎,執法是受命於天子,而實則 來自於民, r 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 J

@

{尚書》自古載之,所以孟 子說: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既然貴為天子之尊猶不能枉法以甸私,貝IJ 必在 人情倫常與國法之間做一抉擇,舜之抉擇,依孟子之看法則是:視棄天下猶棄敝雖也,

竊負而逃,遵海潰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蓋天下之於舜是害,天子之位是外

9

(10)

在的,而父子之親情是內在於人心,倫常之根本,這才是生命之主,不以內易外,以

主向苔,天子之尊位富貴,於人心不過是外在的虛浮的暫時的,惟有親情之實才是內

在的真實的永恆的。孟子之意,以天子之尊位尚不足以易親子之情,此人情之至,倫

常之極,孔子所言人心之直正在於此。親子至情,天性之常,是內在於人心者,是人

性本有,人之所樂焉者,孟子明乎此,知君子之樂,不繫乎王天下,而樂在父母俱存;

縱然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為君子之所樂、所性皆不在於此@,孟子在此可以說

是非常清楚人之根源本始,分定在焉。所以孟子言舜能棄天下之位,負父而逃,終身

訢慕,這一段虛構的故事,正可以藉此說明孔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所言的「直」

是源於人性之本然,是內在於人心,普遍於人性的。這種普遍性和法的普遍性意義不

同。內在於人心的普遍性稱為具體的普遍性,此種普遍性的存在,可以作為制定法律

的依據。法律之普遍性則是適用對象的普遍性,換句話說,凡依人性而制定之法律,

其適用之對象也可以無外,兩者不必衝突,所以孔丑「父子相隱」的思想則成為後代

制定律法的根據,如〈漢律〉即說「親親得相首匿 J

(

{公羊傳〉何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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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書.宣帝本紀》云:

士也宣告四平詔曰 :λ 子之親,未婦之逞,又性也。雄事禍亂猶量表死

守門存之,言成妥魚吉方全心, 1二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匡父母,霎匡末,

說區九 λ 膏,甘勿主。@

這種「父子相隱」的思想到了漢代更推擴至夫婦,祖孫的關係,此後便為歷代刑

律所遵循。@直到民國二十四年公布,三十四年修訂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

條仍依此精神訂定之,其文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視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

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第一百六十五條

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有關近親屬負刑事責任之拒絕證言權之規定如下:

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11)

莊紹郎:論語論直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人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之姻親,或 家長家屬者。@

11

這是民國以後的現行法律,其規定自更為詳盡,對於親人之相容隱及拒絕證言,皆有 更明確之規定,藉此保障人性之權利,不獨我國如此,外國也有類似之法例,如日本 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犯人或脫逃者之親屬,為犯人或脫逃者之利益而犯前二條之 罪者,得免除其刑@。或有人認為中國乃受儒家思想影響的國家。當然會制定如此之 法律,日本也是受中國文化圈影響的國家,若制定雷同的法律,不足為奇,但是事實 並不止於此,德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亦規定:正犯或共犯之親屬,為使正犯 或共犯免受處罰而予以庇護隱匿者不罰@。而美國大多數的州立法亦有相類似之規定, 這種情形所涵的「父子相隱,直在其中」正是指出人性之共同處,即所謂之具體的普 遍性。 肆、結論 縱觀《論語〉中所言「直」的觀念,在根源上說直是人人與生俱來之生理,在德 行上即是一正直的行為表現,在行為上是直道而行,仁的直接呈現,無隱無曲,但是 直的德行能表現得恰當與否,則必須通過學習抵繭,所學習的對象即是依於「禮」而 行,否則單憑一己主觀之直意,落實在事上則不能免於桶急,而所謂直是直於己,而 非求直於人,直於人則不免以攻發他人的陰私以為直,如此則非其本意。以直報怨在 現實的社會當中一方面可以收懲戒之功,也是儒家對等回報的重要原則,一方面才有 公平正義可言,以德報德才有意義,孔子在另一面也講愛、講恕、講諒,其中也有寬 容原諒,相參照則更可以明白以直報怨的分際,以及在建立社會秩序的意義。至於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則指出人情共通的地方,作為後世立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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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見朱熹《四書章旬集註〉頁 58 點校新編 鵝湖出版社,本文以下引〈論語〉 章旬皆同此本。簡稱〈集註〉本。 @見《集註〉本頁 139

- 140

@見〈集註〉本頁的 @程樹德〈論語集釋} (見該書頁 350-351 .藝文)引<唐以前古注>詩莫楚正 義引鄭注:始生之人皆正直。<四書或問>:上生字為始生之生,下生字為生 存之生,雖若不同,而義實相足,蓋日天之生是人也,實理自然,初無委曲。 朱注引程明道說:生理本直。以上諸絮說法皆自「始生處」訓其義。 @(論語義疏〉何晏集解引馬融曰:言人之所以生於世而自終者,以其正直之道 也。〈皇侃疏} :言人得全生居世者,必由直行故也。〈皇疏〉引李充曰:人 生之道,唯其身直乎。見該書卷三頁。 古經解彙函第二十一新安鮑氏知不足 齋本 @成人之義為人格之完成《論語.憲問〉篇十二章云:子路間成人,子曰:若賊 武仲之知,公綽之不欲,下莊子之勇,冉求之藝,文之以禮樂,亦可以為成人 矣。曰: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見利思義,見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 以為成人矣。同註@頁 151 @見<陽貨> (集註〉本頁 178 @見<泰伯> (集註〉本頁 103 @程樹德〈論語集釋〉云:皇疏憎惡為人臣下而毀謗其君上。那疏謂人居下位而 謗毀在上。據此則皇那二本亦無流字。惠氏棟謂漢以前皆無流字是也,馮氏登 府異文考證云:白六帖兩引俱無流字。是唐人所見本尚無流字,其誤當在晚唐 以後。見該書頁 1076

-

1077 藝文 @見〈集註}本頁的 @見《集註}本頁 82 @見〈集註〉本頁 82 '朱熹註文。

(13)

莊雄郎:論語論直

13

@見〈集註〉本頁 162 。 @魏王肅《孔子家語〉卷五<困誓>第二十二,頁 55

-

56

{新編諸于集成》世界 @孔子稱讚蓮伯玉說: r 君子哉!蓮伯玉!邦有道則仕;邦無道,則可卷而懷之 «衛靈公»和顏淵說: r 用之則行舍之則藏,唯我與爾有是夫。 J «述 而»稱寧武子則曰: r 邦有道則知,邦無道則愚,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 也。 J «公冶長»稱南容則說: r 邦有道不廢,邦無道兔於刑戮。以其兄 之子妻之。 J «公冶長»由以上引文可知孔子對君子之道的規定是:凡用 舍行藏皆要配合客觀形勢的判斷,非一往而皆可,故可以知直道有時而窮。 @朱注說「伯玉出處合於聖人之道,故日君子。」又引楊時之言說「史魚之直, 未盡君子之道;若蓮伯玉,然後可兔亂世。若史魚之如矢,則雖欲卷而懷之, 有不可得也。」見《集註》本頁 163 ®<顏淵>篇云: r 夫達也者,質直而好義,察言而觀色,慮以下人,在邦必達, 在家必達。」質直亦必須好義,好義也者,審物合宜,仁知之事。 @見<憲問> {集註》本頁 157 @朱熹《集註〉云:或人所稱,今見《老子書》。

@{老子》六十三章云:為無為,事無事,昧無味,大小多少,以德報怨。見王

粥〈老子註》頁 131 藝文 @王胡〈老子註》頁 76

-

77

@朱熹〈集註》說:德,謂恩惠也。而王胡〈老子三十八章註》云:何以得德? 由乎道也;何以盡德?以無為用。故儒家對「德」的解釋是實體的,有具體的 內容的;道家對「德」的解釋是虛義的,沒有具體的內容,只是無心無為的一 種心境而已。 @{禮記鄭注》卷十七<表記第三十二>頁 711 學海 @同註@卷一<曲禮第一>頁 30 @同註@卷二<檀弓上第三>頁 @朱熹〈集註》頁 336

(14)

@見張德勝〈儒家倫理與秩序情結〉一中國思想的社會學詮釋,第六章「對等回 巨流 頁 184 - 189 報」

藝文

頁 131 @王胡《老子註〉六十三章注文 @見<子路> {集註》本頁 146 @見〈呂氏春秋、離俗覽、高義篇》許維遍〈呂氏春秋集釋》卷十九頁 876 - 877 鼎文 @見《孟子.盡心〉篇〈集註》本頁 359 @屈萬里《尚書釋義} <舉陶諜>頁的文化大學出版部

@{孟子.盡心》篇,孟子曰:君子有三樂,而王天下不與存焉。父母俱存,兄

弟無故,一樂也。...孟子曰: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君子樂之,戶斤|生不

存焉。君子所性,雖大行不加焉,雖窮居不損焉,分定故也。君子所性,仁義

禮智根於心。見《集註〉本頁 354 - 355 鼎文 @{漢書,宣帝紀第八》標校本頁 251 @楊鴻烈《中國法律思想史》第四章第二部(寅)條下「親屬相容隱問題」見該 商務 書頁 154 - 160 頁 藏匿人犯及涅滅證據罪第一百六十七條 @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第九章 illlili--l!fill -li--!JiltA 商務 318 - 320 @見林紀東、蔡敬銘、鄭玉波、古登義編囂,新編六法參照法.令判解全書, 五南圖書。 頁 909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81 年 3 月最新修訂版 @見註@頁 320 @見蔡i敦銘譯〈德日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六章證人第五十二條「基於人之 事由而為之證言拒絕權」付之(3) :被告之直系血親、姻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二親等內之旁系姻親。有上列情形者,證人得拒絕證言。見該書頁15 五南 圖書。

(15)

莊雄郎:論語論直

On "Zhi" in The Analects of Confucius

Zhuang Yao-Iang

Abstract

Zhi

(Candor)

plays a unique role in The Analects of Confucius.

Not

only does it possess equal significance with such virtues as Ren

(B

enevo

lence)

,

Xin (Credit)

,

Yong

(B

ravery)

,

and Gang (Resolute)

,

Zhi (Candor)

al-so provides a way to substantiate those virtues. Therefore

,

it is a very

important principle in as other virtues are. Especially the viewpoints of "Zhi

lies in concealment" and "Return hatred with Zhi" have always been

debat-able. Therefore

,

it is the aim of this article to clarify

,

if not ascertain

,

the

idea of Zh

i.

Key words:

Zhi (Candor) ; Yin (Concealment) ; Wang

(D

eceive)

Xie (Criticize) ; Bao (Re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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