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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2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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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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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90.04.10 本校第 2 次學務會議通過 90.04.24 本校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92.09.30 本校第 7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14 本校 92 學年第 1 學期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95.05.26 本校第 12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6.16 本校第 1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05. 本校第 12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22 本校第 1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1.08 本校第 15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26 本校第 18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6.02 本校第 16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6.26 本校第 19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03 本校第 20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24 本校第 2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樹立本校學生敦品勵學、奮發向上、積極熱忱之優良校風,確收教育功效,依據大學法第三 十二條及本校組織規程訂定「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學生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其他獎勵(獎狀、獎章、獎品)。 學生之懲處種類如下: 一、書面、口頭告誡。 二、申誡。 三、小過。 四、大過。 五、定期察看。 六、退學。 七、開除學籍。 第四條 學生之獎懲功過可以相抵,但前功不可抵後過。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熱心公益、助人,有具體事實者。 二、擔任院系所、班級、社團、自治會幹部認真負責者。 三、參加或籌辦校內外各種正式比賽、活動,表現優良者。 四、推動環境保護,杜絕資源浪費,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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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拾物不昧,有具體事實者。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熱心公益、助人,表現特優者。 二、擔任院系所、社團、自治會幹部,表現特優者。 三、籌辦跨校性、區域性、全國性活動績效良好者。 四、參加全國性各類比賽成績在前三名者。 五、見義勇為,有具體事實者。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對社會、學校有重大貢獻,有具體事實者。 二、籌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活動,績效卓著,表現特優者。 三、參加國際性比賽或由中央主管行政機關主辦之各類全國性比賽,表現極優異,有 具體事實者。 四、協助他人解除危機,對樹立優良校風有特殊貢獻者。 五、特殊義勇表現,有具體事實者。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擔任本校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幹部,違背職務致生損害於社團、組織財產者。 二、惡意損毀或妨害合法張貼之公文、布告、海報者。 三、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者。 四、妨害公共秩序、安寧與公共衛生者。 五、污染本校財產、環境者。 六、違反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第4 點、「學生宿舍網路管理辦法」第 5 點者。 七、拒絕參加依法應履行之本校服務及團體活動者。 八、違反本校「車輛管理辦法」第11 條第 2 款者。 九、違反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28 條者。 十、不遵守考場規則,情節較輕者。 十一、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寢室,或擅自拆(翻)起他人私有物件(含電腦資料)者。 十二、對他人有性騷擾之言語、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三、非住宿生於非訪客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宿舍,經勸離無效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有)前條所列各款之事實,情節重大者。 二、惡意毀損本校財產者。 三、校外言行失當致生損害於他人名譽者。 四、攻訐、侮辱、毀謗、恐嚇他人者。 五、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六、賭博、酗酒肇事,鬥毆或吸毒等情節輕微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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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冒用他人簽章、證件或無正當理由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者。 八、院系所、班級、社團、自治會幹部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 滅失、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帳目不清之情事。 九、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未經核准(擅自)在校內舉辦活動,致生損害於校園安全與安寧者。 十一、妨害教職員生執行公務者。 十二、散佈未經查證之不實資訊,致生損害他人名譽者。 十三、對他人有持續之性騷擾言語、行為,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十四、考試作弊者。 十五、非住宿生於非訪客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宿舍,經勸離無效,且態度傲慢者。 十六、竊取他人財物者。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前條所列各款情事而情節較重者。 二、參與校內各類考試有頂替、作弊行為而情節嚴重者。 三、犯刑法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等罪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學校 查證屬實。 四、透過網際網路實行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學校查證屬實。 五、違反本校用電或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足生損害公共安全者。 六、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易科罰金、服勞役者,或經學校 查證屬實者。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違反前條所列各款情事而情節嚴重者。 二、參與校外各類考試有頂替、作弊行為者。 三、在校期間獎懲相抵達兩大過兩小過者。 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 五、對他人有性侵害之情事者。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受留校察看處分之學生,再犯記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對師長施予強暴、脅迫者。 三、製造、販賣或持有違禁物品者。 四、累積滿三大過處分者。 五、學期操行成績不滿六十分者。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 一、參加以實行犯罪為宗旨之組織者。 二、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期徒刑、拘役者,或經學校查證屬 實者。 三、毆打師長成傷者。 第十四條 學生行為之懲處,除依照本辦法所列標準訂定外,得酌量依下列各款之情形為減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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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 一、發生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發生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發生行為之手段。 四、發生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 五、發生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六、發生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七、發生行為後之態度。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加重懲處: 一、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之累犯。 二、在與自己有關獎懲事件,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教唆、幫助他人為之者。 第十六條 學生於學校處理其個人懲誡處分之過程中,湮滅證據、故意提供或唆使他人提供不 實證據或資料者,得加重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獎懲之處理程序: 一、學生獎懲案件,應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各單位或相關師長建議按程序辦理。 二、嘉獎之獎勵由學務長核定後公告。 三、記小功、大功及記申誡、小過、大過、留校察看及退學等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 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告。 四、前項所稱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辦法另訂之。 五、記申誡以上之懲處事項,當事人得提出書面說明或列席會議陳述意見。 六、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屬重大獎懲事項,應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公告。 七、有關本校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懲處決議參 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之結果外,其懲處與輔導機制及事實認定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25 條及第 35 條辦理。 第十八條 對學生為受懲處處分者,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 學生受記大功以上之獎勵,除以書面通知本人外,另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有妨害公共衛生之疾病,經送醫認定者。 二、有精神疾病之嚴重病人並經專科醫師認定者。 三、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經專科醫師認定者。 四、定期停學等重大獎懲事項應提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 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告,並以書面通知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二十條 學生對獎懲處分不服時,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所訂期限提出申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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