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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實施法治教育之行動研究-以性騷擾防治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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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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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法律與生活教學碩士班 碩士學位論文. 國中實施法治教育之行動研究 -以性騷擾防治為例. 指導教授:林安邦. 研究生:季亞南. 博士. 撰.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法律與生活教學碩士班碩士學位論文. 國中實施法治教育之行動研究-以性騷擾防治為例 學生:季亞南. 指導教授:林安邦. 摘. 要.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探討運用由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所發展的一套以強調 「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等核心概念的法治教育課程,並以國中常見校園問 題-「性騷擾防治」為教學題材,發展一套「性騷擾防治」法治教育課程,教學 策略是「以學生為中心」 ,並強調「做中學」 ,實際進行課程教學,以了解其成效, 以及學生對課程之滿意程度。 本研究係採行動研究法,研究對象採立意取樣方式,以研究者所任教之台北 市某國中七年級一班學生 31 人為研究對象。本研究之法治教育課程教學,主要 是每週二節課(共 90 分鐘) ,持續八週計十六節課。課程架構設計分為兩部分: 前半段教學重點為法治教育的四個核心概念-「權威、隱私、責任、正義」,後 半段則運用法治教育之核心概念以增進學生之性騷擾防治知能。 本研究為質性研究,其資料蒐集的方式有教學觀察、文件分析及訪談紀錄 等。資料分析採內容分析法,並以「方法的三角檢核」、「資料的三角檢核」、 「人員的三角檢核」三種檢核方法,來提高研究之信效度。研究結果顯示以下三 點: 1.. 法治教育課程實施,可以提升學生對「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等法治概 念之正確認知、正向態度及行為表現。. 2.. 應用法治教育四個核心概念,可以增進學生對「性騷擾」的自覺能力,並破 除性騷擾迷思;明辨「權威」的正當性,以拒絕性騷擾;引導學生尊重「隱 私」及捍衛「身體自主權」 ;使學生明白遭遇性騷擾時,應依循申訴管道勇 敢求援,以捍衛「正義」;增進學生了解防治性騷擾的「責任」,包括被害 人的舉證責任及旁觀者的社會責任。. ii.

(3) 3.. 本套法治課程獲得學生高度的肯定(有 81%的學生表示非常喜歡),其中學 生最喜歡「演戲」、「玩遊戲」與「模擬法庭」三種教學方式。. 4.. 實施法治教育可促使教學相長、師生雙贏。 最後,研究者根據研究結果與教學省思,對「學校如何落實法治教育與性騷. 擾防治教育」、「法治教育之未來研究」等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1.. 學校可整合與法治教育相關教育議題,發展校本位課程。. 2.. 應舉辦教師專業成長活動,以提升教師法治教育教學知能。. 3.. 可延伸法治教育課程,落實在班級和校園生活中。. 4.. 結合家庭教育,親師合作推展法治教育。. 5.. 運用核心概念教學,整合各領域性騷擾防治教育。. 6.. 未來可增加研究對象、參與人數及研究時間,以提高研究之信效度。. 關鍵詞:法治、法治教育、性騷擾、行動研究法. iii.

(4) Action Research on Practical Intervention of Law-Related Education in Junior High Schools - illustrated by the Preven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Summary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explore the effects of Law-Related Education in the preven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Junior High Schools. Law-Related Education was first theorized and developed by the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tresses four key concepts: authority, privacy, responsibility and justice. The proposed curriculum highlights a student-centered teaching strategy and emphasizes the critical importance of learning by doing. An evaluation of the curriculum’s effectiveness will be conducted by students who attend the program. The methodology of this intervention will be based on Action Research with the targets being purposely sampled from the Junior High School that the researcher is currently employed to teach in. A total of 31 targets will be selected to participate with all of the participants being 7th graders and current students of the researcher. The proposed curriculum will be taught twice a week. Each session will be held for 45 minutes for a total of 90 minutes a week. According to the aforementioned schedule, the course will continue on out for 8 weeks for a total of 16 sessions. The structure of the course will be divided into 2 halves: the first half of the course educates students on the four key concepts of Law-Related Education (authority, privacy, responsibility and justice), while the second half focuses primarily o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such concepts in the preven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This intervention will be defined as a qualitative research with its information gathered from observation records, document analysis and interview records. The subsequent analysis and its conclusions will be reached using content analysis and validated by methodological triangulation, data triangulation and investigator triangulation to increase the research’s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The research shows: 1. The practical intervention of Law-Related Education in Junior High Schools effectively increases the student’s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iculum’s four key concepts (authority, privacy, responsibility and justice) and iv.

(5) equips students with the adequate judicial knowledge, the positive attitude and the correct behavior to properly handle such issues. 2.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our key concepts of Law-Related Education increases the student’s self awareness to issues evolving around sexual harassment and effectively dislodges common sexual harassment myths. A clear recognition of authority empowers the students to stand up and say no to sexual harassments. A sound understanding and respect for privacy empowers the students to defend and protect their body autonomy. An appreciation for justice gives students the courage to combat sexual harassment and the courage to speak up and look for help. An awareness of responsibility informs students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that they hold as law abiding citizens to any civilized nation – the responsibility that the burden of proof lies with the victim and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witnesses. 3. This curriculum was very well received by its participants (81% expressed that they enjoyed the course very much). More specifically, the students found “acting”, “playing games” and “courtroom simulations” to be most enjoyable. 4. Teacher and students can be benefited from LRE course. Lastly, according to the intervention’s results and its subsequent reflection, the researcher further documents concrete recommendations toward the application of Law-Related Education in the preven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and the future of Law-Related Education. 1.. Law-Related Education can be a school’s theme course.. 2.. Teachers must promote LRE teaching methods.. 3.. LRE course should be practiced in classrooms and campus.. 4.. LRE course can combine with family education.. 5.. Using the key concept teaching method can intergrate the preven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6.. In the futher, other research can raise research targets, workers and time,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research’s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Keyword:Rule of law、Law-related education、Sexual harassment、Action research. v.

(6) 感. 謝. 誌. 撰寫論文真像又一次養育新生兒的過程,一樣需要挑燈夜戰,縱 使神智不清,仍得強打起精神,一樣讓我變成黑眼圈熊貓家族,回想 起來,當然也一樣讓我衣帶漸寬終不悔,無論是過程或結果,都是老 天爺賜給我最佳的禮物。 唯一不同的是,寫論文除了感謝老天爺,還得感謝眾多貴人的相 助,首先要感謝恩師林安邦教授的思想啟發、耐心指導、有求必應(早 在研究所入學考試前,我就厚著臉皮、纏著老師猛問問題,還有若沒 有老師送的法緒講義,我是絕對考不上研究所的),難怪許多學長姐 都說: 「當安邦老師的學生,是全天下最幸福的研究生。」師恩浩瀚, 永記在心。 再者,要感謝兩位口試委員:陳文政教授和王千維教授在論文方 面的悉心指導及精闢見解,令我獲益良多,並強化我深耕法治教育的 使命感。此外,還要感謝司法改革基金會許珍珍小姐,以及台北縣文 德國小陳麟祥老師為我解答疑惑,並熱心提供法治教育相關教材。 當然家人是我最大的靠山,感謝老媽幫我帶小孩,老公幫我做家 事,並耐心指導我論文寫作,女兒平真、佑真的包容體諒,還不時幫 我加油打氣,最後也要感謝「昨日之我」的努力,讓「今日之我」能 擁抱成功的果實,當然「明日之我」得更加積極,讓法治教育繼續在 中學校園裡向下紮根、開花結果。. vi.

(7) 目 第一章. 錄.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4. 第三節. 名詞釋義.....................................6.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法治教育探究................................11. 第二節. 性騷擾防治相關法規探討......................19. 第三節. 法治教育實施成效相關研究....................24.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29. 第二節. 研究場景、對象與研究者......................37. 第三節. 資料蒐集、分析與檢核........................40. 第四節. 研究倫理....................................44. 第四章. 課程發展與教學歷程. 第一節. 教學前的準備階段............................45. 第二節. 教學活動設計發展............................57. 第三節. 教學活動實踐歷程............................64. vii.

(8) 第五章 第一節. 研究結果與討論 法治教育課程實施對學生的法治認知、態度與行為之影 響...........................................91. 第二節. 運用法治概念在「性騷擾防治」教學之成效評估..107. 第三節. 學生對課程的評價與回饋......................115. 第四節. 研究者省思..................................118.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127. 第二節. 建議........................................129. 參考文獻...................................133 附錄一、課程總表.......................................139 附錄二、各單元教學簡案及學習單.........................140 附錄三、本校性騷擾事件始末.............................179 附錄四、前測及後測問卷.................................180 附錄五、教學觀察記錄表…………………………………………..181 附錄六、小組報告互評表.................................182 附錄七、課程整體回饋表.................................183 附錄八、各公司罰則(各組組規).........................184 附錄九、<恐怖袋>處罰內容.............................185. viii.

(9) 附表目錄 表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法比較 ................................................22 表二、. 法治教育相關研究比較表..........................28. 表三、. 資料編碼說明表..................................42. 表四、. 課程內容........................................60. 附圖目錄 圖一、. 性騷擾、猥褻、性侵害關係示意圖..................21. 圖二、. 研究流程圖......................................36. 圖三、. 教學架構圖......................................58. ix.

(10) 第一章 緒論 <教師是靈魂的工程師>. 第一章 研究背景與動機 從小立志為人師表,雖然大學畢業後,經歷了新聞媒體、人力資 源等不同領域的工作,但最終還是回歸小時候的志向-當老師。還記 得剛到國中任教的第一年,每天滿腦子想的都是學生,師生關係好像 新婚蜜月,但隨著教學年資增長,卻呈現邊際效用遞減現象,如今任 教十多年,師生關係已漸行漸遠,竟越來越像興趣不合的怨偶,不禁 感嘆國中教師生涯的折舊率竟如此快速。 究其原因,在現行升學主義下,國中老師的角色好比填鴨師傅、 馴獸師、典獄長,每天把學生關在教室裡,不斷灌輸他們不想學、以 後也用不到的知識,其實九年國教的學科知識,可以全部儲存於一張 小小的光碟,所以老師的知識載量價值是比不上一張光碟片的。 在如此不快樂的學習環境下,為了防止學生「越獄」,過去老師 大多採用嚴刑峻法強力管制,但現今教育基本法明文規定「零體罰」 , 使得學生人權受到保障,但也因教師威權不再,造成校園內亂象叢 生,霸凌事件頻傳。其實這很像台灣的政治發展史,八十年代從威權 走向民主開放之初,社會上暴力抗爭、遊行示威頻傳,待大眾民主素 養提升後,這些亂象自然減少。只是民主素養並非與生俱來,需要後 天的教育學習養成。 「民主」絕非口號,要實踐民主,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 現今的社會亂象,多為「法治」觀念不足所致。報載中研院院士們看 台灣的電視政論節目、民意機關屢見吵鬧謾罵、慘不忍睹。建議由行 政院研討會組織跨部會小組,討論如何在中小學教育加強人文教育, 設計有關公民社會之法治教育教材(中國時報,2008.7.3:A1) 。其 實國內法治教育已推行多年,但以目前現況來看,無論從課程、教材、. 1.

(11) 教法、到師資培育,都欠缺一整套完整的體系。因此,法治教育常淪 為「犯罪防治」宣導,內容上只著重法條解說與知識記憶,例如:前 些年各校舉辦一年一度的「法律大會考」 ,徒增學生負擔,卻沒有實 質成效(黃旭田,2003:38-49) 。其實法治教育如何進行才能得到真 正的效果,最主要重點在於要民眾學習「知法」之後充分有心來「守 法」的思想理念(陳慈幸,2002:14)。 法治教育範圍包羅萬象,總括來說,是以日常生活法律常識為主 的部分,以及以法律所據以為基礎的價值為主的部分。因此法治教育 的重點應在於「核心價值」與「理性思維」之養成,以彰顯「民主精 神」與培育「公民資質」,應該有系統化與完整性的紮根教育。以美 國為例:依照美國公民教育中心(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近年研 發的一套「民主基礎系列」教材,將「法治教育」簡化為四個核心概 念-權威(authority)、隱私(privacy)、責任(responsibility)、正 義(justice),從幼稚園到高中階段循序教育,不僅在課堂上由教師 講課、傳授,更藉由討論、活動,讓學生從實作過程中學習(learning by doing)公民技能的課程,將法治觀念深化為學生的價值觀,進而 將守法視為理所當然的行為準則,因此推廣施行後成效卓著。 基此,研究者試圖運用這套教材,針對目前的校園問題,設計教 材進行教學。由於校園內性騷擾事件天天上演,例如:用髒話罵人、 取笑別人的身材、掀裙子或拉衣服……,而九十六年底,本校更因代 課老師性騷擾事件,而上了頭條新聞,並在校園內鬧得滿城風雨。此 一事件宛若羅生門,且不說當事者-師、生、家長各說各話,令人看 了一頭霧水;後來更演變成兩派學生壁壘分明、互為攻擊。 「擁師派」 盛讚代課老師幽默風趣,上課就像主持綜藝節目;「反對派」則對老 師的黃色笑話深惡痛絕,認為是嚴重的性騷擾(詳見附錄三)。此現 象引起研究者極大的研究興趣,為何一個性騷擾事件,能造成如此重 大影響?而同年齡的青少年,對性騷擾的感受竟如此天差地別?. 2.

(12) 藉由此次的校園性騷擾事件,研究者希望以法治教育的四個核心 概念-權威(authority)、隱私(privacy)、責任(responsibility)、 正義(justice)為基礎,設計一套性騷擾防治課程在校內實施,並採 質性研究評量其結果。. 3.

(13)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本研究為「國中實施法治教育之行動研究-以性騷擾防治為例 」,旨在以某國中七年級之一班為研究對象,運用美國公民教育中心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所出版的「民主基礎系列-權威、隱私、 責任、正義」 (Foundation of Democracy: Authority, Privacy, Responsibility and Justice)教材為藍本,並針對國中常見校園問題- 「性騷擾防治」為教學題材,參考相關文獻設計法治教育課程加以實 施;並根據教學過程及其結果,不斷進行反思、辯證與討論之工作, 最後歸納研究發現,提出改進教學等相關建議。. 壹、 研究目的: 為集中研究焦點,本研究之具體目的為以下四點: 一、 了解法治教育課程實施對國中七年級學生法治認知、態度及行 為之影響。 二、 探討應用法治教育四個核心概念,以增進學生「性騷擾防治」 知能之成效。 三、 了解學生對法治教育課程之評價與回饋。 四、 根據法治教育課程實施經驗與省思,提出相關建議。. 貳、本研究欲探究之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之待答問題如下: 一、了解法治教育課程實施對國中七年級學生法治認知、態度及行 為之影響為何? (一) 法治教育課程實施,是否可以提升學生對「權威、隱私、責 任、正義」等法治概念之正確認知? (二) 法治教育課程實施,是否可以增進學生對「權威、隱私、責. 4.

(14) 任、正義」等法治概念建立正向態度? (三) 法治教育課程實施,是否可以促進學生將「權威、隱私、責 任、正義」等法治概念落實於日常生活之行為表現? 二、 探討應用法治教育四個核心概念,以增進學生「性騷擾防治」 知能之成效為何? (一) 課程實施是否能提升學生對「性騷擾」的自覺能力,並破除 性騷擾迷思? (二) 課程實施是否能促使學生明辨「權威」的正當性,以拒絕性 騷擾? (三) 課程實施是否能引導學生尊重「隱私」及捍衛「身體自主權」? (四)課程實施是否能使學生明白遭遇性騷擾時,應依循申訴管道 勇敢求援,以捍衛「正義」? (五)課程實施是否能增進學生了解防治性騷擾的「責任」 :包括被 害人的舉證責任及旁觀者的社會責任? 三、 了解學生對法治教育課程之評價與回饋為何? (一)教學後,學生對此套法治教育課程之滿意程度為何? (二)教學後,學生對此套法治教育課程之回饋意見為何? 四、法治教育課程實施之經驗與省思? (一)法治教育課程實施所遭遇之教學困境與解決之道? (二)法治教育課程實施後,研究者之省思與成長為何?. 5.

(15)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 法治(Rule of law) 「法治」一詞相當於英文中的「rule of law」或德文中的 「Rechtsstaat」,其意指「以法主治」 、依法行政、一切依照法律。其 真正的目的並非是要限制人民,要求人民守法,而是注重於限制國家 的公權力,要求擁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應該要依法行政,依法審判, 以保障人民權利。 貳、法治教育(Law-related education) 依據一九七八年美國所制定 Law-Related Education Act (法治教 育法) ,其中對 Law-Related Education 所下的定義是「使非法律專業 人士具備有關法律、法律形成過程、法律體系及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 等為基礎的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教育。」 叁、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性騷擾定義如下: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 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依此規定,性騷擾之概念包括 敵意環境性騷擾及交換利益性騷擾,但將性侵害排除在性騷擾概念之 外,此種規定與性騷擾防治法大致相同。. 6.

(16) 肆、行動研究法(Action research) 「行動研究」(action research)是指透過「行動」與「研究」結合 為一,企圖縮短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所謂的「行動」是指「反省的實 務工作者」的行動,行動研究至少包括診斷問題、選擇方案、尋求合 作、執行實施與評鑑等五種不同的實務行動;而此行動是一種有系 統、有策略的探索,所以被稱為「研究」 。綜合之, 「行動研究法」強 調實務工作者的實際行動與研究的結合,鼓勵實務工作者採取質疑探 究和批判的態度,在實務行動過程中進行反思,以改進實務工作的理 解,並改善實務工作情境(蔡清田,2000:5) 。. 7.

(1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 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分為「研究對象」及「研究時間」加以說明,. 描述如下: 一、 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台北市平安國中70A 班(化名)之31名學生為主要研 究對象,進行教學、觀察、訪談與評量等工作。. 二、 研究時間: 研究者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初開始蒐集相關文獻、參加司改會法 治教育研習,及構思設計法治教育課程,後接任70A 班導師,經過 一段時間觀察31名研究對象(包括暖身活動及前測),乃於九月中旬 進行法治教育課程教學,運用每週班會與自習課時間(調課為二節連 排),總共完成八個單元教學歷時三個月,結束後持續討論與觀察至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底止。. 貳、 研究限制 一、研究方法之限制 本研究採用質化之行動研究作為主要研究方法,因研究者本身是 第一現場的教師,可以將實務與研究相結合,在教學過程中隨時進行 反思、檢討,以求改進。但在方法上仍有其限制,因為在研究過程中, 研究者身兼教學者及觀察者,雖有課室觀察員協助做觀察紀錄,但仍 以研究者本身觀點為主,所以研究結果的客觀性容易遭受質疑。此 外,本行動研究之目的在於研究情境中所面對問題的解決,故本研究 結果以解決實際教學問題為主,較難做普遍性的推論。. 8.

(18) 二、研究者本身的限制 研究者雖有多年國中教學經驗,但卻是質性研究之初學者,又身 兼教學者、觀察者之多重身分,對於某些事物的批判和省思可能會流 於簡化及主觀。故研究者運用參與觀察法及訪談法,儘可能隨時觀察 及訪談研究對象,以提昇研究結果之有效性與真實性。. 三、研究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所觀察的學校場域為台北市平安國中(化名),位於市中 心商業鬧區,自有其學校本位之風氣與特色;且研究對象為該校 70A 班之 31 名學生,無論其人格特質、家庭背景……均有其特殊性,皆 得以影響本研究教學的過程與成效。故於相關描述之撰寫中,加強對 研究對象及場域的描述,以呈現本研究完整之教學情境。. 四、研究時間的限制 本研究限於學校的排課及既定校內活動之安排,僅能安排八單元 共十六小時的課程時數,實施教學的時間有限,僅能介紹四個核心概 念(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的基本定義,及其在性騷擾防治教學 上的運用,因此無法完整教完四套教材,至為可惜。 此外,本研究之觀察期間約持續一學期,但學生可能產生的態度 與行為改變於結束觀察後仍可能持續進行,所以本研究結果的描述僅 限於探討研究期間的發展歷程。. 9.

(19) 10.

(2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針對與本研究相關之文獻,共分成三部分加以探討:(一) 法治教育探究(二)性騷擾防治相關法規探討(三)法治教育實施成 效相關研究。. 第一節 法治教育探究 法治教育的實施需要有正確且清晰的法治教育理念來引導,因此 本節將探討法治教育的基本概念,以及民主憲政國家的最高指導原則 -「法治國原則」之內涵。. 壹、法治教育的基本概念 以往一般人對法治教育的認知多是灌輸法律知識,養成守法態 度。其實法治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一環,其目的在培養一般國民應有的 民主參與、人權法治及基本法律概念。 在探討法治教育之前,應先了解何謂「法治」 ,此乃西方傳入的 概念,因為在我國傳統五千年歷史中,一向都是以「人治」-朕即國 家為主,並無「法治」概念,頂多只有「法制」-用「法」控「制」 (rule by law),法律只是治國者統治人民的工具而已,並不是目的,它所 關注的是國家法律的遵循與執行,而不是講求相應的人民權利與自由 的實質保障。 (黃旭田,2003:40) 其實「法治」一詞乃相當於英文中的「rule of law」或德文中的 「Rechtsstaat」,其意指「以法主治」 、依法行政、一切依照法律。其 真正的目的並非是要限制人民,要求人民守法,而是注重於限制國家 的公權力,要求擁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應該要依法行政,依法審判, 以保障人民權利(張樹倫,1998:19) 。因為在現代民主政治原則下, 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國家存立目的在於維護人民的權益,為了達到 保障人權的目的,要求以「法治」 (rule of law) ,取代「人治」 ,使行 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時,受到法律的支配與規範。. 11.

(21) 於是,在法治之下,不僅人民要守法,更重要的是要求執政者必須「依 法行政」 ,以免執政者濫用權力,破壞民主政治制度。 德國著名的社會教育家巴特(Albert Barth)曾提出:一個國家的 形成,首先要有法律來做為建國的綱領,公民藉此基本理念,以貫徹 民主原則(轉引自詹棟樑,1998:6) 。而美國教育家杜威(Dewey) 則認為: 「民主不僅是一種政府的形式,更是一種生活的方式。」 (Dewey. J.,1911:85)因此要貫徹民主法治原則,唯有落實法治. 教育,以培養民主法治的素養和技能。誠如湯瑪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所言: 「除了人民自身,我不知道還有誰是社會終極權力可 靠的受託管理人,倘若我們認為他們所受教育不足,缺乏健全的判斷 力來行使自己的管理權,補救之道不是剝奪他們的管理權,而是教會 他們如何做判斷。」(楊日旭,1989:86)因此唯有落實法治教育, 讓人民成為真正的國家主人,才能捍衛民主法治。 至於法治教育到底該教些什麼?我國目前尚未有政府部門所提 出的法治教育應有的定義內涵,研究者參考國內外學者、專家、法條 所列的定義如下: 一、國外方面 美國曾在一九七八年制定 Law-Related Education Act (法治教育 法) ,其中對 Law-Related Education 所下的定義是「使非法律專業人 士具備有關法律、法律形成過程、法律體系及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等 為基礎的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教育。」此定義值得作為我國推展法治教 育的參考。(轉引自黃裕凱,2007:5) 美國律師協會公民教育特別委員會(ABA/YEFC)認為:法治教 育是藉由教導法律與法律程序、法律體系,以尋求改進美國青少年的 公民教育。其焦點在建立法律的應用技能,並增進對法律的了解及創 造建構公民態度(ABA/YEFC,2008) 。 加拿大 Justice Education Society(2009)則明定法治教育的目標. 12.

(22) 包括: (一)提供有關法律、法律體系、政府及與公民相關權利、義務 的知識; (二)教導分析的技能,包括批判思考、問題解決、決策之作成、 衝突解決、價值澄清,並訓練公民參與之能力; (三)培養對法律、法律體系的正面態度,對基本權利、尊嚴、社會 責任及公民權的重視。 此外,學者 Campbell(1988)認為,法治教育屬於普通教育,是 公民教育的重要部分,法治教育應包含 2 個層面:其一是憲法教育, 教導憲法,尤其權利法案,犯罪行為與為何要遵守刑法,民法法規的 運用,及現今社會重要法律議題;其二作為公民教育的一環,以豐富 社會科學中人文教育的層面。法治教育依課程內容而言,是在研討法 律與法律議題;依社會秩序資源而言,是在教導法律的性質、法律的 社會功能、法律的限制、法律與社會秩序關係,以及社會變遷。 Leming & Healy(1996)之研究則指出,法治教育乃有組織的學 習經驗,使教師及學生有機會去發展對植基於民主憲政法律體系下的 原則與價值的認知與理解,因此,法治教育是將法律實際應用到日常 生活衝突之解決及社會問題的解決,而非特殊的法律教育。法治教育 要求學生致力解決影響他們生活的爭論性議題,也激勵討論、探究與 反思,法治教育強調學生批判性思考及主動參與。 而 Parker & Jarolimer(1997)則明確界定法治教育的目標 有以下幾項: (一)培養對法治、法律系統等基本概念的認識,例如正義、公 平、容忍、權力、誠實、財產及責任; (二)提升對法律系統與憲法基礎的了解與重視; (三)了解法律及司法系統運作的功能; (四)認同法律及司法是有秩序及和諧生活的先決條件並給予尊重。. 13.

(23) 二、國內方面 國內早期以林火旺教授對法治教育的定義最常被引用:法治教育 為培養現代公民所應具備之政治知識與民主素養,要使公民具有:獨 立思考能力、了解民主憲政的基本常識、認識公民的權利義務。最重 要的則是自由主義精神和理念的陶冶,了解民主制度就是要為具有不 同生命理想的所有社會成員,建構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公共規範, 使得民主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在彼此尊重這個共同的規範中, 過自尊、自由的生活(林火旺,1994:11) 。 近期許育典教授則認為,法治教育可以歸納為 2 大目標:實現 法治國家、建立公民社會。在法治國家的目標之下,法治教育的工作 在於靜態面向:學生規範意識的塑造,包含瞭解既有的合憲規範, 並能在群體生活中尊重他人基本權利的行使;在公民社會的目標之 下,法治教育的表現則是動態的:培育學生參與規範形成的公民意 識,以擴大積極而理性的公共參與生活(許育典,2004:323) 。 對法治教育甚為關心的學者林佳範亦撰文表示:法治教育,針對 一般社會大眾與中、小學生,其內容絕非只是法律專業教育的濃縮版 或簡化版。其內容應著重現代法治理念、法律理念、法律原則的整體 式介紹,而非片斷式法律常識。惟其介紹絕非僅定義式述說,而需由 日常生活出發,價值式討論此等理念與原則(林佳範,2002:64)。 學者莊世同則認為:法治教育毋寧是一種培養守法意識的價值養 成教育,然而,基於關心自我與基於關心他人所形成的守法意識,卻 會產生相當大的差別。前者是以自主和尊重的人性價值為中心,肯認 「自由」與「平等」的法治價值;後者則是以關懷弱勢的人性價值為 基礎,進而捍衛「社會正義」的法治價值。……法治教育的本質,既 是一種人文教育,也是一種道德教育,而理想的法治教育,毋寧是實 現社會正義的必要階梯。(莊世同,2006:93) 國內積極推動法治教育的民間司改會律師黃旭田則認為:所謂 14.

(24) 「法治」教育,要使學生瞭解在「法治國家」中,人人(包含政府、 企業、人民、乃至於學生)均得享有合法權利,盡應盡之義務,並藉 由「法治教育」使學生瞭解到法律乃人民權利之保障,從而樂於守法 並謹慎避免違反法律。法律規定不能單純等同視之為自由受到限制, 而能深刻瞭解到這正是法律之保障機能。當然,進一步延伸,我們在 此所談「守法」的「法」應具有公平且妥當的保障權利及規定義務的 機能,而「法律」本係由民意代表依一定程序所制定,然人非聖賢, 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未必完全符合前述機能,因此在法治教育上,更 要進一步強調建立公平且合理的「議會制度」與「選舉制度」,甚至 「司法制度」等的重要性;凡此種種均是法治教育不可或缺的內容。 (黃旭田,2003:45) 綜上所述,法治教育並非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教育,而是在培養 學生的法治認知與法治素養。 (鄧毓浩,1998:229)本研究認為法治 教育不應只是如過去推行的「法條教育」 、「守法教育」 ,以培養一群 順民;法治教育應是落實至日常生活及價值觀念的「生活教育」 、 「價 值教育」 ,她是公民教育的一環,與品格教育、人權教育密不可分 (Cornett & Chant,2000:27) 。因此,法治教育之推展應從人性尊 重、實現人性價值為出發點,進而營造一個符合公平正義,人人得以 自我實現的理想公民社會。. 貳、法治國原則之內涵 「法治國」 (Rechtsstaat)用語起源於十八世紀的德國,隨同其他 法律制度先傳至日本,再傳至我國(柯志堂,2005:29)。法治國, 用一句簡單的話來說,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國家,有別於過去的君主專 制,法治國凡事必須依據法律為最高指導原則。然而從人類歷史的教 訓來看,即使一切依法,仍有可能發展出毀滅人性的極端主義,如德 國的納粹時期,當國會完全被希特勒掌控之後,法律就只是領導者玩. 15.

(25) 弄權勢的工具罷了。因為過去拘泥於法律的形式主義,即使違反正 義,仍須遵守惡法亦法原則。然而法治國精神應該是:人是國家的目 的,國家是為了人而存在,並非是人為了國家而存在。所以國家所有 的公權力行使,都應遵守憲法上自由民主的價值秩序,並不得侵害人 民所有的基本權。法治國原則的實質意義,就是在憲法自由民主法治 的基本價值秩序下,透過整體實證法的規範作用,設計與規劃國家的 組織體系,實現人民基本權的保障,促成人的自我實現的最大可能性 (許育典,2002:80-82) 。 本研究即針對法治國原則的實質意義,從落實法治教育的觀點, 探討幾個法治國的重要內涵:. 一、基本人權之保障 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的,因此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實為法治國原 則最重要的內涵,一個國家如果無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則所有的 承諾福祉皆為空談。現代民主國家制定憲法的基本目的就是在保障基 本人權,所以憲法又稱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洪鼎堯,2002:25) 我國憲法第二章即明定人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包括平等權(第 7 條) 、人身自由之保障(第 8 條)、人民不受軍審原則(第 9 條) 、 居住遷徙自由(第 10 條) 、表現自由(第 11 條) 、秘密通訊自由(第 12 條) 、信教自由 (第 13 條)、集會結社自由(第 14 條)、生存 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第 15 條)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第 16 條)、 參政權(第 17 條) 、應考試服公職權(第 18 條) 、以及其他基本人 權保障(第 22 條)等。. 二、權力分立原則 權力分立原則的建立,應當歸功於兩位偉大的啟蒙思想家:英國 的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洛克首先指出國家的權力不值得信任,必. 16.

(26) 須分屬不同的人或機關,再讓他們彼此牽制,以達到防止濫權的目 的。孟德斯鳩則根據洛克思想,進一步提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 立的模型,將權力區分和權力制衡更具體化,以落實人民基本權之保 障。 權力分立的目的有二,一為追求「效率」 (efficiency) ,一為「避 免濫權」 (prevention of tyranny) ,以保障人民權利。換言之,權力分 立之精義在於「分權」與「制衡」 (湯德宗,2000:186) ;而其目的 就是在限制國家的權力,以保障人民的權利。. 三、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指國家所有的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依據,其又可區 分為「法律優位原則」 (Der Vorrang des Gesetzes)與「法律保留原 則」 (Vorbehalt des Gesetzes) : (一) 「法律優位原則」是指法律在位 階上優於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因此行政命令不可與法律或憲法相 牴觸;(二)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中明訂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 之事項,需保留給立法機關以法律定之,或需經法律授權,該行政 行為才屬有效(李彥慧,2004:29) 。此兩原則的最終目的均為以法 律保障人民的權利,避免國家濫權。. 四、法的安定性原則 法的安定性原則就是要求法律要具有安定性,讓人民能預見行為 之法律效果,不至於動輒得咎,如此人民才能信賴法律。法的安定性 原則又可分為兩個面向:(一)法的「明確性原則」指法律內容需顯 明易見,讓人民可理解其意涵並預知行為之後果,尤其涉及人民權利 義務事項時,須有清楚的界限和範圍,讓人民知其可為與不可為,不 至於無所是從。(二)法的「信賴保護原則」指基於法的安定性,人 民可預知法律及行政行為之後果,如人民因信賴法律或行政行為所生. 17.

(27) 之損害應予保護,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柯志堂,2005:39). 五、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為「過度禁止原則」,亦即手段與目的需相當。我 國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 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 得以法律限制之。」其中所述「必要」範圍,即為比例原則在憲法上 之具體展現。 比例原則包括三個下位概念:(一)適當性原則(Eignung) :又 稱為合目的性原則,亦即法律干預之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必要性原則(Erforderlichkeit) :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亦即眾多手段 之中,須選擇干預最小之手段。(三)衡量性原則(Zumutbarkeit): 又稱為狹義比例原則,亦即為達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應大於干預手段 所招致之損害。(林安邦,2002:116). 六、權利救濟之保護 法諺云: 「無救濟,則無權利。」當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如果不 能循法律管道伸張正義,則一切的權利保障只是空談。事實上,唯有 人民有權利透過獨立的司法審判,以對抗國家的違法行為,則法治國 精神才能具體落實。因此我國憲法第16條明訂:「人民有請願、訴願 及訴訟之權。」(許育典,2007:107) 綜合言之,法治國原則作為民主憲政最高指導原則的目的,就是 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確保每位人民在社會上都能過著自尊、自 由的生活,並盡力自我實現。而學校是社會的縮影,教育的目的在培 養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也應將法治國原則落實在校園生活中,以維護 學生的受教權,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18.

(28) 第二節. 性騷擾防治相關法規探討. 「性騷擾」過去一向屬於私領域問題,因此並未立法規範,直 到近50年才漸受到重視。以美國為例,於1964年制定民權法案第七章 (Title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該章明文規定禁止雇主對於勞 工在工作上有性別歧視之行為。然而,性騷擾防治場域不限於工作場 所,美國陸續將性騷擾保護範圍擴及教育、旅館、醫院、公共運輸及 公共服務場所。(高鳳仙,2005:15). 壹、 我國法律上的性騷擾定義. 而我國則是近幾年才開始推動性騷擾防治工作,包括:(一)91 年1月16日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該法係針對職場上雇主與受僱 者間之性騷擾防治。(二)93年6月23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預防校園性騷擾事件為主,對象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三)94年2月5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 將其他所有場域之性騷擾案件,均納入法律保護範圍,並明定性騷擾 防治、申訴調查、調解程序及相關罰則。 然而上述三法定義並不相同,適用範圍也不一致。所以,性騷擾 之定義在我國可說是「一國三制」。以下分別說明: 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中規定如下: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 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 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 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 19.

(29) 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將性騷擾定義如下: 「四、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 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規定性騷擾之定義如下:「本法所稱 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 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 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 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 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 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 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其中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未將性侵害排除在性騷擾概念之外,其 他兩法對性騷擾之定義均不包括性侵害。所謂「性侵害」,依據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 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 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包括強暴以及其他形 式與性相關的身體攻擊,性侵害犯罪是一特殊的犯罪類型,它不僅是 一種性犯罪,更是不折不扣的暴力犯罪。此外,所謂「猥褻」,一般 係指性交以外,其他足以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以起性慾之有 傷風化之色慾行為,譬如觸摸被害人之下體、胸部、大腿、臀部、強 抱親吻、貼身、裸露陽具等,加害人此類的身體舉動,或以滿足自己. 20.

(30) 的性慾,或帶有暗示挑逗性意味之色慾行為,實令被害人感到噁心憤 怒不舒服已侵犯刑法上保障之個人性自主權,因此刑法亦設有處罰之 明文(凃秀蕊,2006:87) 。其實性騷擾、猥褻、性侵害都屬性犯罪, 只是情節輕重不同,可以光譜來說明(如下圖所示,愈往右罪行愈 重) :. +───────+───────────+─> 性騷擾 性別歧視. 圖一、. 猥褻 言語. 性侵害(妨害性自主). 肢體、 普通猥褻. 強制猥褻. 強制性交. 性騷擾、猥褻、性侵害關係示意圖(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本研究場域為國中校園,故性騷擾之定義主要依據性別平等教育 法之規定,其性騷擾之概念包括「交換利益性騷擾」及「敵意環境性 騷擾」,但將性侵害排除在性騷擾概念之外,此種規定與性騷擾防治 法大致相同。茲將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 三法之性騷擾之定義及態樣整理比較列表如下:. 21.

(31) 表一、. 項 目. 「 性 騷 擾 」 之 定 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法比較表.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有兩種情形: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 務時,任何人以性要 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 其造成敵 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 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 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 現。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 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 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 行為,作為勞務契約之 成立、存續、變更或分 發、配置、報酬、考績、 升遷、降調、獎懲等之 交換條件。. 有兩種情形,且未達性 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 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 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 人人格尊嚴、學習、或 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 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 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 件者。.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 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者: 一、 以該他人之順服或 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 得、喪失或減損與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 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 字、圖畫、聲音、影像 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 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 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 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 影響其工作、教育、訓 練、服務、計畫、活動 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註:本法之「性騷擾」 雖未包括「性侵害」, 但「性侵害」亦有性別 平等教育法之適用。. 註:本法之「性騷擾」 包括「性侵害」。. 註:本法之「性騷擾」 雖未包括「性侵害」, 但雇主義務部分仍有性 騷擾防治法之適用。. 性 騷 擾 態 樣. 與職務有關之性騷擾。 本法適用於校園性騷擾 事件,即性騷擾事件之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包括發 生於不同學校間之校園 性騷擾事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 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以 外之其他態樣性騷擾行 為,例如:受僱者於非 執行職務期間遭受來自 任何人之性騷擾、一般 民眾間之性騷擾…等。. 資料來源:內政部性騷擾防治工作手冊(2008) 22.

(32) 貳、性騷擾概念分析. 我國法律上,有關性騷擾之法定要素,包括下列幾項: (高鳳仙, 2005:145) (一) 行為具有性意涵或性別歧視,在法律上通常包括下列行為: 1. 意圖獲取性利益之性要求或性提議等行為。 2. 實施戲弄、威脅、恐嚇、攻擊等具有與性別有關之敵意行為。 3. 以猥褻或色情圖片、言詞或笑話而製造敵意環境並使人感受冒 犯之行為。 (二) 行為具有不合理性:在傳統上,法院對於合理性之認定採客觀 標準,亦即以一個合理人(reasonable person)是否感到冒犯 作為認定標準。 (三) 行為具有嚴重性或普遍性:一般認為,敵意環境性騷擾必須具 有嚴重性或普遍性,但不是由一個事實來決定,而是由綜合全 部事實加以認定。 (四) 行為不受歡迎:通常採主觀標準,由被騷擾者負舉證責任,證 明行為發生當時不歡迎該行為。. 綜合言之,性騷擾為一種不受歡迎的行為,亦即以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語、圖片、動作等方式侵害他人,且以常理判斷其行為 已令被害人感到嚴重被冒犯、人格受損及身心受創。例如:國中校園 常見的猥褻動作、黃色笑話、用不雅綽號來取笑別人的身材等,均屬 於不受歡迎的性騷擾行為(丁佩姬譯,1999:57)。學校當局應重視 並積極處理校園性騷擾問題,才能營造友善校園,使學生生活在免於 恐懼的自由中。. 23.

(33) 第三節. 法治教育實施成效相關研究. 本節主要是分析國內有關法治教育課程教學實施成效相關研 究,由於國內對學校法治教育的研究大多數是對法治教育的實施現況 及影響因素做調查,而針對學校法治教育課程教學實施成效相關研究 僅有以下四篇。 徐敏韶(2008)法治教育對國小六年級學生法治知識與態度影響 之研究,主要探討法治教育對國小六年級學生法治知識與態度之立即 性及持續性輔導效果,以立意抽樣方式選取國小六年級兩個班級分成 觀察組 33 名、對照組 33 名共 66 名學生為研究對象,採取準實驗設 計中之「不等組前測-後測設計」進行研究。實驗處理為「法治教育 課程」,自變項為有無接受法治教育實驗課程,依變項為實驗處理後 學生在「法治知識與態度」問卷上所呈現的分數,研究的工具包括有 「法治教育實驗課程」 、 「法治知識問卷」 、 「法治態度問卷」 、 「教師教 學觀察紀錄」以及「學生學習回饋單」等五項。研究者依據司改會翻 譯自美國專門給青少年使用的法治教育教材,將讀本分成權威、隱 私、正義、責任四種單元活動加以重新編選,做為本研究之實驗課程, 並依此對觀察組學生實施為期十週共四百分鐘的法治教育課程,研究 結果發現法治教育對國小六年級學生法治知識與態度有下列之影 響: (1)法治教育對國小六年級學生法治知識具有立即性及持續性正 面輔導效果, (2)法治教育課程對國小六年級學生法治態度並未具有 立即性及持續性正面輔導效果。 王淑鈴(2006)繪本教學對國小二年級學生民主法治認知及態度 影響之研究,是採用由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之法治教 育向下紮根特別委員會所發行的民主系列叢書,所設計以民主法治教 育為主相關教學課程活動,並依教育部所公佈的九年一貫課程,編擬 一套國小二年級民主法治教育課程設計方案,此課程設計共四個主題. 24.

(34) 單元,利用晨光導師時間實施添加式課程的實驗教學,目的是在探討 此套教材與課程設計對國小二年級學生民主法治認知及態度,是否具 有立即學習效果與學習持續效果。研究採用準實驗設計,採立意取樣 方式,一班為實驗組(30 人),另一班為對照組(31 人),共 61 人為研 究對象。其中實驗組接受為期四週,每週四節(每節二十分,共八十 分鐘)的美國公民教育中心出版的民主基礎叢書法治教育繪本課程, 控制組則不施予任何實驗處理。所得之量性資料,以相依樣本 t 檢定、 獨立樣本單因子共變數分析進行統計分析。除量化資料外,並透過學 習單及繪本教學活動感想問卷等質性資料,來了解教學活動過程中學 童的學習成效與真實感受。研究結果顯示: (1)繪本教學對國小二年 級學生民主法治認知程度有正面影響 (2)繪本教學對國小二年級學 生民主法治態度有正面影響(3)繪本教學活動能提升學生尊重與欣 賞他人的態度,但是對提升國小二年級學生的負責、公平正義的態度 有限(4)繪本教學活動可以提升學童學習的動機,增進學習效能。 黃怡真(2006)國小四年級學童匡正正義概念之探究 -問題本位 學習的應用,該研究以六位國小四年級學童為研究對象,以個案研究 法探討學童面對錯誤或不公正事件時,其匡正正義概念之表現情形。 研究發現(1)個案學生在不同形式的問題案例中,呈現其對錯誤與 不公正事件之匡正正義概念關注焦點與反應型態(2) 六位個案學 生,在不同嚴重程度與傷害形式的問題情境中,對錯誤事件有相似之 匡正正義概念反應型態,(3) 學童的社經背景差異,可能影響其匡正 正義概念的表現,(4)問題本位學習能促進學童思考弱結構問題,(5) 運用問題本位學習,有助於提升學童問題解決能力。 翁瑞美(2004)班級法庭對國小學生法治知能及其相關影響之行 動研究,本研究採行動研究設計,在教學現場中運用「班級法庭」的 設置與相關教學活動,探討學生在法治知能及其相關影響的成效。班 級法庭的設立,透過第三者顧問的仲裁與公開審理的方式,建立學生. 25.

(35) 法治觀念並具體建立班規。並且經由參與公眾事務的過程學習判斷是 非對錯,進而培養尊重別人、原諒別人的品格;同時增進學生批判思 考與自我反省的能力。讓班級自治的功能得以發揮,減少教師處理學 生紛爭的次數與時間,達到提升遵守常規、增進學生的學習效果及教 師教學效能的目標。並藉由輔導策略協助學生修正自己與他人互動的 模式,讓自己為團體成員所接納進而成為重要的一員。達到施以教 育、融入生活、輔導修正的教育目的。經分析與現場觀察顯示: (1) 學生互動時,發生爭執的事件與原因,並未因時空背景的轉換而有太 多變化。 (2)班級法庭在教室的運用模式,嚴肅中帶有溫馨。 (3)時 間延宕,改變學生面對衝突的模式,減少教師教學及備課時間受干擾。 (4)班級法庭解決紛爭,輔導策略引導思維。(5)學生自我反省與 批判思考的增能。 (6)第三者顧問模式讓當事人得到充分的溝通。 (7) 集體仲裁的方式,對學生的自律有正面的影響。研究者對未來運用學 生法庭來實施法治教育提供以下的建議: (1)給予學生文字表達的機 會。 (2)善用導師時間。 (3)共同制訂管教辦法,教師權責的收放尺 度需拿捏恰當。 (4)做好教學記錄,依學生的需要隨時修正。 (5)參 考法律相關網站,讓學習更貼近生活。 (6)適時加入輔導措施,幫助 學生知行合一。(7)宣導班級經營理念,避免家長誤解。 總結上述四篇國內學校法治教育課程教學實施成效相關研究, 就其研究對象、研究設計、實施方式、教材內容與實施成效等整理如 下:國內學校法治教育課程教學實施相關研究,其研究對象目前四篇 均為研究國小學生;研究設計為一篇是行動研究、一篇是個案研究 法、二篇是準實驗設計;實施方式大多是採外加;法治教育的教材內 容有三篇是採用由台北律師公會及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之法治教育 向下紮根特別委員會所發行的民主系列叢書,另一篇則是運用「班級 法庭」的設置與相關教學活動;法治教育實施成效大多證實其對學生 法治認知與態度有幫助。因此,本研究是近十年內國內首篇以國中生. 26.

(36) 為法治教育實施對象的研究,且在法治教育教材內容上除了採用由美 國公民教育中心所發行的民主系列叢書(司改會翻譯中文少年版) 外,更自行增加運用該套法治教育所強調的四個核心概念(權威、正 義、隱私、負責)在性騷擾防治教育的教材,嘗試探討擺脫國內過去 將法治教育淪為「法條教育」的錯誤方向。在研究設計上因研究者本 身就是國中公民教師,故採取適合學校教育現場的行動研究,而在評 量學生法治教育學習成效上則以「質性分析」為主。 茲列舉徐敏韶(2008) 、王淑鈴(2006) 、黃怡真(2006) 、翁瑞 美(2004)之研究摘要,比較國內法治教育研究之現況,詳見表二。. 27.

(37) 表二、法治教育相關研究比較表 名稱. 法治教育對國 小六年級學生 法治知識與態 度影響之研究. 繪本教學對國小 二年級學生民主 法治認知及態度 影響之研究. 國小四年級學童 匡正正義概念之 探究 -問題本位 學習的應用. 班級法庭對國小 學生法治知能及 其相關影響之行 動研究. 研究 者. 徐敏韶. 王淑鈴. 黃怡真. 翁瑞美. 時間. 2008 年. 2006 年. 2006 年. 2004 年. 對象. 某國小六年級 共 66 名學生. 某國小二年級 共 61 學生. 六位某國小 四年級學生. 某國小六年級 共 34 名學生. 方法. 準實驗設計. 準實驗設計. 個案研究法. 行動研究法. 研究 結果. (1)法治教育 對國小六年級 學生法治知識 具有立即性及 持續性正面輔 導效果, (2)法 治教育課程對 國小六年級學 生法治態度並 未具有立即性 及持續性正面 輔導效果。. (1)繪本教學對 國小二年級學生 民主法治認知程 度有正面影響 (2)繪本教學對 國小二年級學生 民主法治態度有 正面影響(3)繪 本教學活動能提 升學生尊重與欣 賞他人的態度, 但是對提升國小 二年級學生的負 責、公平正義的 態度有限(4)繪 本教學活動可以 提升學童學習的 動機,增進學習 效能。. (1)個案學生在 不同形式的問題 案例中,呈現其 對錯誤與不公正 事件之匡正正義 概念關注焦點與 反 應 型 態 (2) 六 位個案學生,在 不同嚴重程度與 傷害形式的問題 情境中,對錯誤 事件有相似之匡 正正義概念反應 型態,(3) 學童的 社經背景差異, 可能影響其匡正 正義概念的表 現,(4)問題本位 學習能促進學童 思考弱結構問 題,(5)運用問題 本位學習,有助 於提升學童問題 解決能力。. (1)學生互動 時,發生爭執的 事件與原因,並 未因時空背景的 轉換而有太多變 化(2)班級法庭 在教室的運用模 式,嚴肅中帶有 溫馨。(3)時間 延宕,改變學生 面對衝突的模 式,減少教師教 學及備課時間受 干擾(4)班級法 庭解決紛爭,輔 導策略引導思 維。(5)學生自 我反省與批判思 考的增能(6)第 三者顧問模式讓 當事人得到充分 的溝通。(7)集 體仲裁的方式, 對學生的自律有 正面的影響。. 28.

(38)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本研究主要是採用行動研究的方式,以研究者本身及所任教之台 北市國中七年級某班學生為研究對象,探討如何在國中實施法治教 育,並以性騷擾防治為教學題材。本章共分四節,包括「研究方法與 流程」 、 「研究場景與對象」 、 「資料蒐集、分析與檢核」 、 「研究倫理」。. 第一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壹、 研究方法 因研究者本身在職進修之角色,及研究者秉持「沒有行動的研 究,是空的理想;沒有研究的行動,是盲的活動。」之理念(蔡清田, 2000:5),因此本研究採行動研究法,希望經由研究者之教學設計及 教學介入,能提升國中生之法治觀及性騷擾防治概念,以建構理性和 諧的班級小型公民社會。 行動研究顧名思義就是把「行動」與「研究」結合起來(黃政傑, 1999:6) ,以協助研究者改善工作現場所遭遇之問題,因此行動研究 即是透過行動,從行動中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從教育實 務的觀點來看,教育行動研究即是知、行、思合一的教師專業成長方 式,是教師樹立專業權威,實踐教育理想的起源。 (陳惠邦,1998:8) Altrichter , Posch & Somekh(引自夏林清譯,2000:25)指出教 育行動研究的特徵如下: (一) 行動研究是為了解決生活中遭遇的實際問題,而這些問題起源 於每天的教學工作。 (二) 行動研究必須考慮學校教育價值和教師工作的情境,進而促成 教育價值的發展和教育制度及工作環境的改善。 (三) 行動研究提供研究和改進實際教學情境的方法和策略。 (四) 特定的研究方法或技巧不是行動研究的特徵,行動研究的特徵 是為了發展個人知識,不斷反省、創新、行動、成長的歷程。. 29.

(39) (五) 每個行動研究的計畫有其特色,所以並沒有統一的樣式,不過 從不同的行動研究中可以歸納出一些典型的階段過程,例如: 尋找研究起點、釐清情境、發展行動策略並付諸行動、公開研 究所得的知識。 誠如顧瑜君(2005:45)所言,質性研究就像說故事、寫故事的 過程,而其中的行動研究更企圖改變或轉變故事的主線。因此本研究 採用行動研究的主要原因,就是研究者想將教育工作中所遭遇的問題 寫下來,並且為了解決實際問題,發展設計行動策略,在實際教學情 境中實施「法治教育課程」 (以性騷擾防治為教學題材) ,針對研究者 任教並兼任導師之台北市平安國中(化名)七年 A 班共 31 名學生進 行教學,以增進學生對法治概念及性騷擾防治的認知及行動力,並且 收集相關資料,包括學生回饋單、訪談記錄、教師觀察紀錄及省思等, 以內容分析法做評估分析,作為修正課程及日後推動法治教育之參 考。 此外,本行動研究並運用參與觀察法及內容分析法來蒐集資料, 以下將分別介紹: 一、參與觀察法(participant observation) 人類在日常生活中對週遭環境的認識與認知,主要是依賴自己對 實務的觀察與判斷,因此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參與觀察法具有相當重 要的地位。 「參與觀察」 (participant observation)一詞源自於 Lindemann(1924) ,他認為作為一位文化研究者,研究者老是扮演客 觀外來者是不夠的,應該深入被研究者的生活世界,才能真正了解現 象與行動的意義(Bogdewic,1992:46) 。Morris(1973)則將「參 與觀察法」定義為:「研究者為了了解一特定之現象,運用科學的步 驟,並輔以特定的工具,對所觀察的現象或行為,進行有系統的觀察 與紀錄。」(轉引自潘淑滿,2004:270) 研究者因身兼 70A 班導師,每天與研究對象朝夕相處,因此很. 30.

(40) 自然的運用參與觀察法進行研究,並在一開學時及誠實告知研究者身 分。此外,在法治教育課程進行中,研究者除自行整理「教學觀察記 錄」外,為避免流於主觀,另邀一名同事在現場作「課室觀察紀錄」, 以期能更忠實地呈現教學實施狀況。 二、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 B.Berelson(1954)對內容分析所下的定義為:「以客觀的、系 統的方式描述明顯的溝通內容的研究技術。」 (轉引自王文科,2002: 454)內容分析對於改進教育或社會實務有極大的效益,因此也是社 會科學常用之研究法。其實質性研究的內容分析就是一種概念化的過 程,將一般性觀念逐步發展出具體的概念(concepts)或主題 (themes),進而運用對照、歸納、比較方式,將這些概念逐步發展 成主軸概念,作為理論建構的基礎(潘淑滿,2004:325)。 本研究及蒐集相關之文獻及資料,藉由整理、歸納、比較、分 析等方式進行資料處理,以評估本法治教育之研究成果。. 貳、研究流程 甄曉蘭(2003:38)架構行動研究流程,提出六個步驟:(一)分 析現狀、(二)發現問題、(三)擬定方案、(四)綜合情況、(五)採取行動、 (六)評估成效。並認為觀察與反省是整個過程中持續進行的,每一個 步驟都要加以反省,研究過程是一個不斷地分析與綜合、對話與反省 的行動實踐歷程。 原則上,本研究即依據上述步驟,並配合教學現場狀況,循環而 重複,以達到修正教學方法、增進教學知能之目的。 本研究之進行共分為三個階段(如圖二所示),分別為:準備及 計劃階段、行動及反思階段、分析檢討及撰寫論文階段,實施流程詳 細說明如下:. 31.

(41) 一、準備及計劃階段 (一)發現問題 研究者投身國中公民教育已十年,其中法治教育是研究者及大多 數國中生甚感興趣的課題,但多年來國中公民課程中的法治教育內 容,絕大部分都是知識的灌輸與記憶,因此國中生習得法律常識後, 生活常規依然是知法犯法,甚至學會鑽法律漏洞,拿法律當惡劣行為 的護身符,致使校園霸凌事件頻傳。 此外,研究者任教之國中,去年發生校園性騷擾事件,並登上各 大新聞媒體,使校園內師生、同學間互不信任, 「小心我要告你喔!」 變成學生的口頭禪,校園人際關係緊張,法律似乎變成互相攻擊的武 器,令研究者甚感憂心。 所幸在一次偶然機遇下,研究者參加台北市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法 改革基金會合辦之法治教育研習課程,接觸到由上述二會翻譯之美國 公民教育中心「民主基礎系列叢書-權威、隱私、責任、正義」整套 教材,此教材分為兒童版、少年版、公民版,以適用於不同年齡層之 教學對象,其中少年版正可作為國中階段之法治教育教材,令研究者 喜出望外。因此套教材並非以灌輸法律知識為教學目的,而是循序漸 進,從基礎概念(權威、隱私、責任、正義)建構正確的法治觀,以 導正學生的價值態度。 (二)資料收集 蒐集法治教育與性騷擾防治教育的研究文獻、相關法令與資料, 以及國內外網站有關法治教育課程之教學設計內容,作為研究問題、 研究對象與教學課程設計的參考。 (三)決定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因研究者本身在職進修之角色,乃決定採用行動研究法,進行研. 32.

(42) 究與教學工作之整合,以研究者擔任導師之台北市平安國中(化名) 七年 A 班共 31 名學生為研究對象,設計法治課程並進行教學,如此 教學相長的研究方式,應可使師生互蒙其惠。 (四)設計及擬定教學單元 研究者以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民主基礎系列叢書-權威、隱私、 責任、正義」少年版教材為藍本,再根據文獻探討,性騷擾防治教學 媒體,國內外網站有關法治教育課程,以及研究者參加法治教育相關 研習內容,進行教學課程的設計,以規劃教學課程實施的相關事項, 確定教學活動方案中的主要教學內容、教學策略、教學方法及其時間 分配,根據學生特性設計符合需求的法治教育課程方案。. 二、行動及反思階段 (一)實施教學單元 經研究者與教務處行政單位協調後,乃決定以導師可自行運用之 空白課程(班會課及自習課)實施教學單元,教學時間為 97 年 9 月 至 97 年 12 月,共計八週十六小時的課程,並邀請教務主任及設備組 長進入教室,擔任觀察員。 (二)觀察、資料收集 研究者在教學過程中,透過觀察紀錄、省思、課堂討論與批閱學 習單等方式,以實際了解上課實況,並藉以蒐集資料。每次課程活動 結束後,進行反省分析,與指導教授進行討論,作為下次活動設計的 參考依據。 (三)檢討教學單元 本研究以法治教育四個核心概念(權威、隱私、責任、正義),. 33.

(43) 應用在「性騷擾防治課程」之教學設計,但實施數次教學活動後,研 究者發現性騷擾防治除了觀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教導學生面對性 騷擾的有效方法(黃淑英,2002),同時發現了一些問題,例如:性 騷擾迷思、面對性騷擾處理的能力不足……等等,所以為了解決這些 問題而延伸出後面的「釐清性騷擾迷思」及「向性騷擾說 NO!-法 律行動劇場」之教學設計。 (四)調整教學內容 研究者根據學生填寫回饋單、學習單、觀察員紀錄、研究者反思 及教學紀錄、訪談記錄等之建議,適時調整課程內容,甚至班級臨時 突發狀況,亦可視需要及時編入教材,以解決當下問題情境,符合行 動研究之目的。. 三、分析檢討及撰寫論文階段 (一)資料整理與分析: 本研究蒐集的資料包括觀察記錄、學習單、教學省思、行動劇錄 影、照片、訪談記錄、學生課後回饋表等。研究者先將資料編碼、分 類,轉化為逐字稿,以歸納抽離出重要概念,再加以分析詮釋,以獲 得研究結果。 (二)研究結果與討論 將資料整理與分析的結果,轉化成研究結果與討論。 (三)撰寫論文 將研究結果與討論做成結論與建議,寫成研究論文,並對法治教 育的推展工作提供經驗及建議方案,期待這套法治教育教材「民主基. 34.

(44) 礎系列叢書-權威、隱私、責任、正義」能在國內普遍推廣,將法治 教育向下紮根,以使台灣成為理性、進步的法治社會。. 35.

(45) 準 備 及 計 劃 階 段. 發現問題. 資料收集. 決定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設計及擬定教學單元. 行 動 及 反 思 階 段. 實施教學單元. 觀察、資料收集. 檢討教學單元. 調整教學內容. 分 析 檢 討 及 撰 寫 論 文 階 段. 資料整理與分析. 研究結果與討論. 撰寫論文. 圖二、. 研究流程圖(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36.

(46) 第二節. 研究場景、對象與研究者. 壹、學校場景 臺北市平安國中(化名)位於市中心商業鬧區,自民國五十七年 創校至今,已四十載,在歷任校長苦心擘劃與全體師生篳路藍縷,慘 澹經營下,校譽日隆,規模日大。但因附近明星國中環伺,加上本身 校區不大,設備老舊,學區內許多國小成績優異的學生,經常轉至其 他明星國中就讀,該校為在艱困環境中力求生存,乃發展出以升學導 向為主的教學策略,例如:從國一開始就有第八節課後輔導,讓學生 有更多的課業學習時間。可能是該校升學績效不錯,又位於市中心交 通要衢,因此吸引不少其他學區,甚至外縣市的學生前來就讀。 該校現有三十五班,學生近壹千餘人。教職員工一百三十四人, 但在因應少子化及政府精簡人力策略下,目前教師缺額常是遇缺不 補,而由其他教師超鐘點吸收,因此常有導師一週要上十七、八堂課, 幾乎與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差不多,相當辛苦。此外,則聘請許多短期 代課老師來授課,然而代課老師部分因教學經驗不足,與學生互動時 偶生狀況,例如去年鬧的沸沸揚揚的校園性騷擾事件,一連好幾天登 上各大報紙及網路新聞頭條,讓校方十分困擾,且師生皆蒙受其害。 因此校園內現在對「性騷擾」三個字特別敏感,師生都有動輒得咎的 擔憂。. 貳、研究對象 七年 A 班為研究者擔任導師的班級,學生人數為 31 人,包括男 生 14 人,女生 17 人,隔代教養及單親家庭有 10 位,約佔三分之ㄧ。 大多數學生活潑外向、熱情有活力,對體育活動尤其熱衷。經研究者 私下訪談該班科任教師,發現活動課程、藝能科老師都對該班學生讚 譽有嘉,但學科教師則普遍反應:學生小學基礎未打好、上課不專心、 學習態度不佳、不夠用功……等負面評價,因研究者身為導師,需設. 37.

(47) 法加強該班學生的學科能力。 該班為資源班,有幾位身心障礙學生,資料上顯示包括一位語言 障礙(唇顎裂及輕度智障)及一位自閉症同學。但開學兩週後研究者 又發現兩位過動症和兩位有暴力傾向的學生,但家長擔心被貼標籤, 不但未通報校方,也沒有持續就醫治療。 尤其那位語言障礙學生,因出生即嚴重唇顎裂,雖經多次手術縫 合,但外觀仍與眾不同,開學第一天竟有男同學取笑她像女鬼,不敢 跟她同座,被研究者嚴厲指責。且該生因唇顎裂加上輕度智障,說話 時別人幾乎聽不懂,無法與同學正常溝通,更糟糕的是她常常會來不 及跑廁所而尿濕褲子,附近同學紛紛抱怨她有尿騷味,還將她頭上的 電風扇轉最強以吹散臭味,因此研究者只好拜託家長多帶兩條褲子放 在學校,需要時可立即提醒她更換。 班上還有一位自閉症男同學則是有惱人的怪癖,他愛偷摸女老師 穿絲襪的小腿,常常把女老師嚇得驚聲尖叫,接著引來班上同學哈哈 大笑。研究者立刻通知家長協助糾正其惡習,並告訴女同事要小心防 範,但自古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其他班同學聽聞風聲後,紛紛 取笑本班為「色狼班」 ,讓研究者覺得顏面盡失。 另兩位過動症學生,上課坐不住,會為了一點小事跑來跑去(丟 垃圾、叫同學),或大聲喧嘩,令任課老師十分困擾,常缺交作業, 均是同學眼中的頭痛組員。但研究者最擔心的是兩位有暴力傾向的同 學,一位是女生,其母親為原住民,常酗酒又有憂鬱症,致該生情緒 也不太穩定,常出現暴力行為(推倒同學的桌子、拿椅子或寶特瓶砸 同學、直接用縫紉課的針刺同學),雖經研究者通報輔導室請求專業 協助,但父親反對介入家務事而作罷。另一位男生則是單親家庭及家 暴受害者,幼稚園時目睹爸爸毆打媽媽,從此媽媽離家出走,至今下 落不明。致使該生學習意願低落、上課恍神、作業不交,課本上常畫 滿血腥圖案(人身上插滿匕首、流血、暴力…),還會用鐵尺尖端畫. 3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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