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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證券法律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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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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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高階主管管理碩士學程

士 論 文

中國大陸證券法律制度之研究

The Securities Regulations and Rules Research in China

研 究 生:葉誌榮

指導教授:王文杰 博士

(2)

中國大陸證券法律制度之研究

The Securities Regulations and Rules Research in China 研 究 生:葉誌榮 Student:Jerry Yeh

指導教授:王文杰博士 Advisor:Dr. Wen Chieh Wang

立 交 通 大 學

高階主管管理學程碩士班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ollege of Management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June 2004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3)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法 律 制 度 之 研 究

學 生 : 葉 誌 榮

指 導 教 授 : 王 文 杰 博 士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高 階 主 管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摘 要

頒 布 於 1998 年 底 的 大 陸 證 券 法 , 係 在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開 幕 後 八 年 完 成 立 法 。 顯 示 出 大 陸 證 券 法 律 制 度 之 建 構 係 晚 於 具 體 證 券 市 場 之 後。而 歷 經 十 餘 年 來 的 證 券 市 場 發 展,儘 管 累 積 一 個 亮 麗 的 成 績,但 是 其 歷 程 卻 是 曲 折 且 不 規 範 的。這 很 大 的 背 景 因 素 在 於 大 陸 的 證 券 市 場 發 展 與 國 有 企 業 的 改 革 有 其 不 可 分 割 的 聯 繫 因 素 所 致 。 在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背 景 之 下 所 引 入 最 富 有 資 本 市 場 色 彩 的 證 券 制 度,促 使 證 券 市 場 發 展 本 身 帶 有 諸 多 弔 詭 與 不 規 範。猶 如『 聖 經 』對 西 方 的 影 響 是 不 可 比 擬 的, 不 瞭 解 這 一 點,將 無 法 掌 握 西 方 歷 史 的 許 多 深 刻 影 響;同 樣 的,對 於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的 發 展,若 不 結 合 對 國 有 企 業 背 景 的 一 併 理 解,將 失 卻 對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深 層 次 的 掌 握 。 本 文 亦 在 探 究 大 陸 證 券 法 制 中 的 相 關 規 範,藉 以 作 為 日 後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利 用 證 券 市 場 的 基 礎 理 解 與 認 識 , 並 就 大 陸 證 券 法 制 的 相 關 內 容 作 評 析 與 討 論 。 第 一 章 就 研 究 大 陸 法 律 制 度 所 衍 生 的 一 些 困 境 與 內 容,提 供 後 續 研 究 者 作 為 參 考 ; 並 深 度 提 出 大 陸 證 券 法 律 制 度 在 立 法 的 演 變 以 及 立 法 宗 旨 上 的 爭 議 。 第 二 章 就 證 券 法 律 所 規 範 的 主 體 作 為 討 論,亦 即 最 富 中 國 特 色 的 證 券 法 律 制 度,何 以 區 隔 為 流 通 股 與 非 流 通 股 的 背 景 環 境 與 體 制 上 對 證 券 市 場 的 扭 曲。這 種 非 流 通 股 的 形 成 , 也 成 為 目 前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健 全 發 展 上 揮 之 不 去 的 夢 魘 。 第 三 章 以 證 券 發 行 制 度 的 方 式 作 為 重 點,在 不 同 的 股 份 類 別 形 成 了 不 同 的 發 行 方 式 與 流 程 。 第 四 章 以 證 券 交 易 制 度 為 中 心。對 於 層 出 不 窮 的 交 易 缺 失,以 及 規 範 不 健 全 的 交 易 制 度,如 何 在 既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上 中 加 以 明 確,以 求 形 成 健 全 的 交 易 制 度 , 爭 取 投 資 人 之 信 心 。 第 五 章 , 圍 繞 著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收 購 制 度 為 核 心 。 何 以 從 未 出 現 一 個 要 約 收 購,但 是 協 議 收 購 卻 問 題 卻 層 出 不 窮。非 流 通 股 的 居 多 數 的 上 市 公 司 結 構,促 使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收 購 制 度 在 要 約 收 購 上 形 成 具 文 。 第 六、七 章 介 紹 大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與 證 券 公 司 的 法 律 規 範。由 於 主 管 機 關 權 力 一 把 抓,造 就 大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發 展 難 以 有 一 個 中 立 與 客 觀 運 作。由 於 高 度 管 理 內 涵 的 證 券 法 , 促 使 證 券 業 者 難 以 有 個 尋 求 市 場 機 制 的 運 作 , 處 處 受 到 制 約 。 第 八 章 分 析 大 陸 證 券 監 督 與 管 理 。 由 於 大 陸 證 券 法 制 賦 予 主 管 機 關 高 度 權 限,致 使 不 客 觀 的 行 政 機 制 卻 可 以 一 手 深 入 具 體 市 場 的 規 律 發 展。而 上 市 公 司 的 結 構 造 就 了 這 樣 的 高 度 管 制 成 為 可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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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h e S e c u r i t i e s R e g u l a t i o n s a n d R u l e s R e s e a r c h i n C h i n a

Student:Jerry Yeh Advisor:Dr. Wen Chieh Wang Master Program of Management for Executives

N a t i o n a l C h i a o Tu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ABSTRACT

The China Security Law, issued at the end of 1998, was legislated in eight years after the China Security Market opened. It indicates that the system of the China Security Law set up is later than that of the China Stock Exchange Market. The security market is developed and accumulated a beautiful achievement over more than ten years. However, the progress is complicate and not standardized. The main factor is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a Security Market and the reformation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have the inalienable contact with each other.

The security system leads into the most remarkable feature of the capital marke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planned economic system. This advances the security market possessing a great deal of deceit and nonstandard. Just as, the influence of “the Holy Bible” on the western is unable to be compared. If someone does not understand this, it will be unable to grasp the deep influence of the western history. Similarl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a security market, one will lose the profound mastering on the China security market if someone does not understand the background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is thesis makes a study on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of the China security law system. It helps the Taiwan traders to gain better understanding when they intend to make investment in the China security market in the future. It also states the evaluation, analysis and discussions on the related content of the China security law system.

Chapter 1 gives a study on the predicaments and contents derived from the China security law system. These can be acted as references to the follow-up researchers. This chapter also brings up the evolution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hina security law system and the controversy of the aim of the legislation.

Chapter 2 discusses the main subject standardized by the security law. i.e. the China security law system with richen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t shows the way to distinguish the floating stock from the non-floating stock, and the negative influences upon the security market. The formation of this non-floating stock becomes an irremovable nightmare on the well development of the China security market.

Chapter 3 focuses on the types of the stock issuance system. For different category of share, it forms different issue mode and procedure.

Chapter 4 regards on the security trading system.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imperfect and poor planning trading system, how does it to make clear on the existed system and in order to setup a well-developed trading system. This strives for investors' confidence. What should have been done to have more specific improvements made to lead a well-developed security trading system.

Chapter 5 focuses on the buyout system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It discusses how come there never be a buyout of offer, but a lot of problem occur on the buyout of agreement. The structure of mostly listed company of non-floating stock leads to the buyout system on the buyout of offer to be mere formality.

Chapters 6 & 7 introduce the regulations that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nd the securities brokers comply with. As the authority owns the absolute great power, it is difficult for security exchange to seek for objective operations. Due to highly control of the Securities Law, it is difficult for stock brokers to seek a normal operation according to market mechanism, as restrict rule are everywhere. Chapter 8 analyses the systems of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under the security law. Because the securities legal system enables the authority absolute great power, which makes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influence the security market against well developed.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public companies has brought up such a situation of highly control from the authorities fea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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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 家 認 為 讀 書 是 為 了 提 高 品 德 情 操,增 長 知 識 才 幹,使 自 己 成 為「 賢 士 」、 「 君 子 」 、 以 至 成 為 「 聖 人 」 , 宋 朝 陳 亮 「 經 世 致 用 」 與 北 朝 顏 之 推 「 謀 生 」 說 , 則 主 張 讀 書 大 可 報 國 為 民 , 小 可 修 業 謀 生 。 而 個 人 已 過 不 惑 之 年 此 番 重 返 學 校 , 感 謝 交 大 諸 位 老 師 青 睞 使 能 僥 倖 入 學,也 成 全 個 人 在 人 生 過 程 中 圓 夢 理 想。 自 進 入 職 場 工 作 已 近 二 十 年 , 一 路 走 來 也 得 到 許 多 貴 人 相 助 , 雖 無 成 就 大 功 大 業 , 但 還 堪 稱 順 順 利 利 , 此 次 重 做 學 生 修 習 課 業 , 志 不 在 為 「 聖 」 也 不 敢 侈 言 報 國 為 民 , 在 交 大 能 得 眾 多 學 有 專 長 師 長 教 導 及 在 各 領 域 奮 鬥 成 功 的 同 學 砥 礪 下 , 在 個 人 未 來 生 涯 工 作 及 為 人 處 世 有 莫 大 助 益 , 如 能 力 可 為 或 因 緣 也 希 望 能 對 學 校 乃 至 社 會 國 家 有 所 貢 獻 。 在 此 特 向 我 的 家 人 致 歉 和 致 謝 , 這 兩 年 來 的 週 末 日 無 法 陪 伴 你 們 深 感 抱 歉 , 也 感 謝 你 們 的 支 持 和 體 諒 。 此 篇 論 文 的 完 成 要 感 謝 我 敬 愛 的 指 導 教 授 王 文 杰 老 師 , 雖 個 人 因 工 作 關 係 對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稍 有 概 念 , 但 如 無 王 老 師 秉 其 專 業 的 指 導 和 鼓 勵 亦 難 成 事 , 這 一 年 來 從 王 老 師 處 獲 得 不 少 寶 貴 經 驗 和 知 識 才 能 將 論 文 完 成 。 最 後 要 感 謝 EMBA 所 有 老 師 、 助 教 、 同 學 的 指 導 和 協 助 , 讓 我 有 充 實 和 愉 快 的 兩 年 。 我 要 特 別 向 公 司 幾 位 美 麗 秘 書 小 姐…林相妤小姐、黃宜葳小姐、楊惠如小 姐 致 謝 , 因 為 妳 們 我 才 能 完 成 這 個 工 作 , 謝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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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次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致謝 ...III 目錄 ... IV 第一章 緒 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其克服 ...3 2.1 研究範疇的說明 ...3 2.2 研究方法的內容 ...3 2.2.1 文獻分析法 ...3 2.2.2 以大陸證券背景的實際出發 ...4 2.2.3 詞語技術分析障礙的釐清 ...6 第二章 大陸證券法律之發展與市場主體結構 ...7 第一節 大陸證券立法的演變 ...7 第二節 證券法的立法宗旨 ...10 第三節 大陸證券法上對於證券主體的確認...12 3.1 證券法規中交易主體種類立法過程與相關規定 ...13 第四節 大陸上市公司中股份類別的法律分析 ...14 4.1 大陸上市公司股份類別的法律背景分析 ...14 4.2 大陸上市公司股份結構的法律依據和分析 ...15 第三章 大陸證券發行制度 ...17 第一節 證券發行方式與管理 ...17 第二節 證券發行管理制度 ...19 2.1 核准與審批並行的發行管理制度 ...20 2.2 從證券市場化角度評析大陸股票發行制度 ...21 2.3 證券發行額度的控制 ...23 2.4 大陸《證券法》對發行制度的改革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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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證 券 發 行 管 理 制 度 與 大 陸 《 證 券 法 》 施 行 前 發 行 管 理 制度 ...26 第三節 證券公開發行的條件與程序 ...28 3.1 股票的發行條件 ...28 3.1.1 初次發行股票的條件 ...28 3.1.2 增資發行新股條件 ...30 3.1.3 配股發行條件 ...31 3.1.4 定向募集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 ...33 3.1.5 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條件(B 股) ...33 3.1.6 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條件 ...34 第四節 新股發行與境外上市 ...36 4.1 股票發行程序 ...36 4.1.1 提出申請(預選階段) ...36 4.1.2 股票發行應提交之材料 ...39 4.1.3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之核准 ...39 4.1.4 覆議 ...40 4.2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程序 ...41 4.3 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發行程序 ...42 4.4 股票的發行方式和價格 ...43 4.4.1 股票發行方式 ...43 4.5 上市輔導制度 ...48 4.6 大陸新股發行市場化的評析 ...50 4.6.1 新股發行市場化的具體內容 ...50 4.7 競價發行的內涵與對股票市場的影響 ...53 4.8 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發行 ...54 4.8.1 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概念和特徵 ...54 4.8.2 發行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條件 ...56 4.8.3 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發行程序 ...57 1.由公司和企業的權力機關作成決議 ...57 4.9 可轉換公司債券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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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概念 ...58 4.9.2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59 4.9.3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 ...60 4.9.4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方式和要求 ...60 4.9.5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股份及債券償還 ...62 4.10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63 4.10.1 申請設立基金的條件...63 4.10.2 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程序和要求 ...64 第五節 證券承銷制度...65 5.1 承銷的概念和方式 ...65 5.2 承銷機構之資格與管理 ...65 5.2.1 證券公司申請主承銷商的資格條件 ...66 5.2.2 證券公司一般承銷的資格條件 ...67 5.3 承銷協議 ...68 第四章 大陸證券交易制度 ...71 第一節 證券交易制度概述 ...71 第二節 證券交易...72 2.1 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則 ...72 2.1.1 證券合法 ...72 2.1.2 核准上市的證券必須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74 2.2 大陸缺乏退市的評析...75 2.3 大陸退市機制實施的障礙因素 ...77 2.4 虧損公司的退出機制 ...78 2.5 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80 2.6 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81 2.7 證券公司不得從事融資融券 ...82 2.8 證券從業人員行為之禁止 ...82 2.9 專業人員限制規定 ...83 2.10 證券交易合理收費 ...83 2.11 為客戶保密 ...84

(9)

2.12 股票上市交易 ...84 2.13 股票上市的程序 ...85 2.14 股票的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 ...87 2.15 債券上市交易 ...89 2.16 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交易或終止上市交易 ...90 2.17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 ...91 2.18 投資基金上市交易程序 ...92 2.19 基金的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 ...93 第三節 禁止交易的行為...94 3.1 內幕交易行為 ...94 3.2 操縱市場行為 ...97 3.3 制造虛假信息行為 ...99 3.4 欺詐客戶行為 ... 100 3.5 其他禁止交易的行為 ... 101 第四節 持續信息公開 ... 102 4.1 信息公開的形式 ... 102 4.1.1 現行大陸在信息披露的缺陷 ... 103 4.2 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 ... 104 4.3 定期報告 ... 107 4.4 臨時報告 ... 110 4.5 持續信息公開中的經濟賠償 ... 111 4.6 對持續信息公開的監督 ... 112 4.7 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112 4.8 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中應公布的信息 ... 113 第五章 大陸上市公司收購制度 ... 117 第一節 收購的概念與收購方式... 117 1.1 從事收購主體的範疇 ... 118 1.2 大股東持股報告與信息公開制度 ... 119 1.3 一般收購 ... 119 1.4 一般收購公開的內容與形式 ...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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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持股信息公開義務 ... 122 1.6 收 購 的 信 息 披 露 與 《 股 票 發 行 與 交 易 暫 行 管 理 條 例 》 間的差異... 123 第二節 要約收購的制度... 123 2.1 繼續收購制度 ... 123 2.2 收購要約 ... 125 2.3 收購要約和公告 ... 126 2.4 被收購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 126 2.5 中途退出收購的情事 ... 127 第三節 協議收購的制度... 128 3.1 協議收購何以成為主要的收購方式 ... 130 3.2 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的共同規則 ... 131 3.3 股權結構與上市公司併購的探討 ... 133 第六章 大陸證券交易所 ... 135 第一節 大陸證券交易所的發展沿革 ... 135 第二節 大陸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及組織... 137 2.1 證交所組織定位 ... 137 2.1.1 公司制與會員制證交所的區分 ... 137 2.1.2 證券交易所的性質 ... 137 2.2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 ... 138 2.3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 ... 140 2.3.1 會員大會 ... 140 2.3.2 理事會 ... 141 2.3.3 總經理 ... 142 2.4 證券交易所內部組織 ... 143 2.5 證券交易所負責人任職資格 ... 143 第三節 大陸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與交易職責... 144 3.1 證券交易所之交易規則 ... 144 3.2 證券交易所之職責 ... 146 3.3 證券交易所的分工協作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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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大陸證券公司之規範與證券業協會 ... 151 第一節 大陸證券公司之概念與其發展沿革... 151 1.1 大陸證券公司之概念 ... 151 1.2 大陸證券公司發展之沿革與歷程 ... 151 1.2.1 雛形初顯 ... 151 1.2.2 重組併購的發展 ... 152 1.2.3 合的熱潮 ... 153 第二節 大陸證券法對於證券業的規範 ... 154 2.1 分類管理 ... 154 2.2 分業經營 ... 156 第三節 大陸證券公司... 157 3.1 證券公司的概念和種類 ... 157 3.2 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 158 3.2.1 證券公司之特許審批制 ... 158 3.2.2 證券公司的類型和設立條件 ... 158 3.3 證券公司的內部管理要求 ... 161 第四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 167 4.1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概念和職能 ... 167 4.2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 168 4.3 證券登記與託管 ... 169 第五節 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資信評估機構... 172 5.1 設立的條件與程序 ... 173 5.1.1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設立條件與程序 ... 173 5.1.2 證券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與程序 ... 175 5.2 禁止行為 ... 176 5.3 收費標準 ... 177 5.4 責任承擔 ... 177 5.5 其他中介機構 ... 177 第六節 證券業協會 ... 178 6.1 證券業協會的概念與地位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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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證券業協會的設立與職責 ... 179 6.2.1 證券業協會的設立 ... 179 6.2.2 證券業協會的職責 ... 180 第八章 大陸證券主管機關與監督管理體制 ... 181 第一節 統一監管體制的確立 ... 181 第二節 證券管理機關的定位問題... 181 第三節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概念... 182 3.1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 182 3.2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 ... 184 3.3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內部管理要求 ... 185 第九章 結 論 ... 187 參考文獻... 189 附錄一、大陸證券市場投資須知 ... 196 附錄二、中國大陸加入WTO之進展─證券業 ... 199 附錄三、中國大陸股市術語... 206 附錄四、中國大陸財務名詞對照及定義... 214 附錄五、A 股開戶辦理手續 ... 216 簡歷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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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幕到今天,大 陸證券市場已經走了十餘年的路程。在這期間,大陸證券市場從不為 人知,到爭論究竟是姓「資」姓「社」,直到今天成為大陸百姓所熱 衷的投資場所和國民財富的聚集地,證券市場不容置疑的已經成為大 陸經濟改革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市公司從一開始的十家發展到 現在一千二百餘家,股票市值已有四萬餘億人民幣,佔 GDP 比重從 不到 1%到今天的 50%,投資者也超過七千萬開戶數,境內外籌集資 金 近 萬 億 元 人 民 幣1, 證 券 業 已 經 成 為 大 陸 近 十 年 來 改 革 開 放 進 程 中 發展最迅速的行業。 在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逐 步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 如 何 有 序 地 以 法 律 進 行 管 理,是大陸所需常加思索的,亦為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的前提。從 經濟學的角度上而言,「發展」決不僅僅意味著規模的擴張和數量的 增加,更重要的是質量的提昇。因此,證券市場的發展本身便是如何 建構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以使其結構完整、機能提高。 自從一九九二年八月大陸成立證券法立法小組以來,便著手於證 券法的立法起草工作2。期間歷經六年春秋,多次草案的反覆修改後3, 1 相 關 數 字 詳 參 見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告 , 2003 年 第 11 期 。 2 大 陸 自 從 1990 年 成 立 上 海 、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後 , 證 券 市 場 對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與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的 促 進 作 用 日 益 明 顯,然 證 券 市 場 的 法 制 工 作 嚴 重 滯 後,無 法 可 依 的 弊 端 也 不 斷 暴 露 出 來 。 據 此 , 大 陸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財 政 經 濟 委 員 會 」 便 於 1992 年 8 月 , 成 立 證 券 立 法 小 組,著 手 於 證 券 法 的 立 法 工 作。參 見 柳 隨 年,「 關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 』 ( 草 案 ) 的 說 明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公 報 ,1998 年 第 6 號 , 第 627 頁 。 3 大 陸 證 券 法 起 草 始 於 1992 年 8 月 , 歷 時 六 載 , 縱 跨 了 第 七 、 八 、 九 三 屆 全 國 人 大 , 數 易 其 稿,四 次 被 提 請 審 議。開 場 鑼 已 響,但 遲 未 頒 布,當 最 引 人 詬 病 並 涉 及 人 權 爭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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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本文以下簡稱證券法)終於在一 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正式頒布, 並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正 式 施 行 。 全 文 共 十 二 章 , 計 二 一 四 個 條 文。大陸《證券法》不同於過去法律立法程序的是,該法是大陸第一 部按照國際通行作法,由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本身自行起草而不是經 由政府部門起草的法律4,其立法過程本身即備受矚目。 基於此,大陸證券法律制度的內容,其具體規範及其配套法規的 內涵,對其證券市場的運作具有極為重要的研究意義。加上大陸加入 WTO 之後,證券市場也由現行封閉的型態朝向逐步開放的場景。大 陸證券市場的發展正處於一個由封閉朝向開放,而台商投資大陸對於 資本市場的使用亦為不可或缺之一環,尤其台商在大陸逐漸朝向在大 陸上市,或是藉由大陸證券市場獲取資金的途徑,也改變了過去傳統 向金融機構融資借貸的模式,因此,有必要針對大陸證券市場法制的 運作和具體內容狀況做一深度研究。以探究其發展脈絡,並經由相關 的研究得知,大陸證券市場的發展情境與法律環境,以使台商在利用 證券市場之際有一個基本的與體系上的掌握。 的「 刑 法 」、「 刑 事 訴 訟 法 」皆 已 立 法 頒 布 時 ,作 為 一 部 規 範 市 場 經 濟 的 法 律 , 證 券 法 歷 經 六 年 審 議 不 可 說 是 大 陸 經 濟 法 律 中 審 議 最 漫 長 的 法 律 。 4 大 陸「 證 券 法 」之 所 以 經 歷 多 年 的 立 法 才 得 以 完 成,與 大 陸 法 律 起 草 體 制 有 著 很 大 的 關 係。就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的 立 法 過 程 看 來,大 部 分 的 法 律 都 是 由 國 務 院 各 行 政 部 門 起 草 ; 有 一 部 分 法 律 由 大 陸 全 國 人 大 的 具 體 工 作 小 組 起 草( 例 如 憲 法 );另 外 一 部 分 是 發 動 專 家 學 者 來 起 草,「 證 券 法 」就 是 這 種 方 式 的 首 先 嘗 試。在 此 並 不 抽 象 地 論 述 這 三 種 起 草 方 式 的 利 弊 得 失,但 如 由 國 務 院 的 具 體 管 理 部 門 起 草 的 法 律,雖 然 更 符 合「 階 段 性 」或 具 體 現 實 的 要 求,卻 往 往 容 易 成 為 一 部「 管 理 法 」,亦 即 球 員 兼 裁 判,致 使 法 律 規 範 內 容 本 身 對 於 該 主 管 行 政 部 門 缺 乏 有 效 的 制 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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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其克服

2.1 研究範疇的說明 儘管大陸證券市場的發展僅有十餘年的光景,但對於大陸證券市 場這種建構在計劃經濟體制背景下所衍生出特殊歷程,顯然一本著作 是不足以對其在發展中所遭遇的所有問題做出分析。就 像國畫中的一 幅潑墨山水畫所體現的精神一般,試 圖用寥寥幾筆潑染的點和線來勾 畫出整體結構和意境,因此,本文中在處理這一繁雜的問題,也只能 用粗筆勾勒出這一繁浩課題的主要線索。為了完成一個可能的任務, 有些研究限制是必須的: (1)大陸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大陸相關部門發布許多的法令規章, 以作為市場管理與實務運作之依據,惟本文主要以《證券法》、《 公 司 法 》 以 及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主 管 部 門 中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大陸 國務院各行政部門中涉及證券市場管理的相關行政法規為主。 (2)主要法令與政策為觀察對象,從宏觀的角度出發並分析,期以保 持 對 整 體 證 券 法 制 中 各 方 面 相 互 關 係 的 論 述 為 主 , 而 不 致 脫 離 主 題 , 儘 管 這 些 領 域 的 每 一 個 問 題 事 實 上 都 已 經 被 寫 成 許 多 的 著 作 了 , 但 作 為 一 份 專 業 領 域 的 著 作 , 則 希 望 能 擴 大 對 此 一 問 題 在 法 律 角度上的分析。 2.2 研究方法的內容 2.2.1 文獻分析法 對於本文相關涉及主題的研究,遍及大陸證券法、公司法的各個 實體法部分,加上證券法本身具有高度技術性法規性質,其領域涵蓋 經濟、法律等諸多層面,因此廣泛蒐集既有的政府出版品,涉及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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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相關主要法令和政策與大陸主要法律、經濟類期刊與報章,並 藉由一些統計的資料來佐證。歸納整理這些文獻資料中的理論與經驗 或 數 字 , 從 中 發 現 並 補 充 所 存 在 之 缺 失 或 不 足 , 重 建 較 為 完 整 的 結 構,以期超越既有之研究成果。因為,理論的進步需有法學方法的協 力,以更為自覺,更為透明的論點,更為嚴謹的理由來支撐論述的看 法。 知識與真理的探求建立是對過去研究成果加以累積而得。對於大 陸證券市場發展的改革與變遷的論述正因為受到各界的重視,其 相關 討論資料是堆積如山、汗牛充棟的,然在資料與觀點的引證上,因 大 陸諸多著作、期刊在註解上少有清晰的援引,引用論理學說尚未習慣 添加來源出處,因 此在考據求證上所花費工夫是研究大陸法律制度所 面臨的一個難題,也造成對原始來源追求的困擾,這也是研究上的一 個 重 大 困 擾5。 本 文 盡 量 以 大 陸 的 官 方 出 版 品 、 公 報 作 為 佐 證 , 並 歸 納分析;在大量閱讀、參考相關材料後並作一整理與過濾,以求論述 之逼真;同時,大陸集體著作模式之盛行,更添加查證原始作者看法 的困難,如何在浩瀚的材料中去考證亦是本文寫作中亟思克服的6。 2.2.2 以大陸證券背景的實際出發 本文主題是環繞著大陸證券法律制度發展的內容而出發,本文的 論述,是以大陸證券制度為主軸,經由對大陸證券制度發展歷程的實 際深入研究,來瞭解大陸證券法制發展的概況,考察一種具體制度是 如何在內部發生作用的,並 且在研究過程中實際接觸當地的法律工作 者等等。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從 發 展 開 始 就 與 大 陸 國有 企 業 的 改 革 聯 繫 在 一 起 , 5 王 文 杰 著 ,《 國 有 企 業 公 司 化 改 制 之 法 律 分 析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1997 年 6 月 , 第 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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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原因是大陸國有企業日益沈重的虧損和負債,已 使政府無力繼 續承擔已虧損的國有企業所需融資所致。大陸證券市場的功能在發展 過程中一直呈現著與世界各國的發展有著不同的風貌。前大陸中國證 監會主席劉鴻儒先生曾把大陸證券市場的目標概括分為五個功能:為 大陸內地經濟發展籌資、抑制通貨膨脹、對國有企業進入市場經濟進 行改造、合理分配金融資源、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作7。 儘 管 這 是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的 說 明 , 然 而至 今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仍 然承載著相關的功能。基於此,大陸證券市場的發展一直被作為實現 政府目標的工具,而不是像西方證券市場那樣,一方面為投資者提供 融資流動,同時又為資金的分配發揮市場制約的功能8。 然而對於外來的研究者而言,往往對於大陸相關制度的研究難免 涉入一些比較法學的觀點。由於大陸證券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本身就 是一個極具研究價值的主題,例如,對在一個計劃經濟體制背景下建 立起帶有十足資本主義色彩的證券市場,這本身就是一個極富思考價 值 的 弔 詭 現 象9。 猶 如 學 者 方 流 芳 教 授 所 指 出 「 儘 管 大 陸 在 建 立 證 券 市場的過程中,在 資本主義的經濟效益理論和社會主義意識型態之間 作了仔細的政治平衡,但其基礎仍然是為了強化公有制而不是實行私 有制。10」。因 此,如 何 對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的 發 展,作 一 番 全 新 的 審 視 , 6 王 文 杰 著 , 同 前 著 , 第 8 頁 。 7 劉 鴻 儒 先 生 於 1994 年 1 月 24 日 於 紐 約 演 講 詞。轉 載 楊 瑞 輝、莫 文 光 編 著,《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透 視 》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出 版 社 ,1997 年 , 第 29-30 頁 。

8 William A. Klein and John C. Coffee, Jr. “ Business Organization and Fianance—Legal

and economic Princples” Foundation Press, 5th Ed. 1993, at p382.

9 在 大 陸 引 進 證 券 市 場 的 過 程 中,由 於 長 久 積 累 形 成 的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和 社 會 背 景 很 難 立

即 與 全 新 的 證 券 市 場 相 對 應,造 成 的 結 果 便 是 現 階 段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在 形 式 上 初 步 已 經 具 備 了 證 券 市 場 的 一 些 要 素 並 發 揮 一 些 功 能,但 整 體 的 證 券 市 場 的 實 質 仍 是 存 在 著 制 度 性 與 結 構 性 缺 陷,這 些 缺 陷 影 響 著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的 正 面 發 展,助 長 了 證 券 市 場 的 風 險 生 長 與 擴 散 , 也 讓 證 券 主 管 部 門 在 監 管 上 產 生 了 許 多 障 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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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比對大陸的證券法律制度作比較性的探討更具意義,所以本文以環 繞大陸證券法其本身發展歷程以及演變過程為主作深入分析,進 而掌 握這種社會生活型態的整體與法制發展內容的變化。 2.2.3 詞語技術分析障礙的釐清 法律文義分析是法律學固有的研究對象。特別是在德國和日本的 法律學中,法律詞語技術的研究始終都是重點,甚至將法律的實質內 容--法律價值判斷的問題亦作為主要詞語的技術問題。儘管詞語技術 這一形式絕不能取代法律價值判斷這一實質,但我們絕不能低估法律 中詞語技術的重要性。 法律文義的第一要務是要確定法律詞語技術中概念的內容,並使 其符合法律的技術。明確法律詞語的內容可以對立法和審判發揮指導 作 用 , 並 可 以 對 防 止 立 法 權 和 審 判 權 的 濫 用11。 以 內 容 尚 未 明 確 的 詞 語來制訂法律,時常為政治權力所濫用,這些在大陸的立法中頗為常 見。由於過去立法經驗的不足﹐較為缺乏如何運用法律語言和條文規 定的行為模式,以致於在法律規定中內容空泛,成為宣示性的法律, 無 法 達 到 運 用 法 律 規 範 的 行 為 模 式 形成 新 的 社 會 秩 序 的 目 的12。 這 些 都是本文在寫作中所遭遇的困難也是亟思克服的地方。 在接近二十世紀末,大陸法制建設發展二十餘年之際時所頒布的 《證券法》,在法條中仍是充滿著過多的法律詞語上的模糊用語,致 使本文在研究寫作過程中仍是花費不少時間進行考據工作,這亦 是 所 有在台灣對大陸法制研究進行中所面臨的同樣困境。

services in the Pacific Rim: Prospects for Hamonization”, 3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1997, at 897.

11 參 見 川 島 武 宜 著 、 王 志 安 等 譯 , 《 現 代 化 與 法 》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 , 1994 年 10

月 , 頁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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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陸證券法律之發展與市場主體結構

第一節

大陸證券立法的演變

事 實 上 , 任 何 一 部 法 律 的 制 定 與 頒 布都 有 其 歷 史 背 景 與 經 濟 體 制 的需求。作為大陸經濟體制改革內容最重要的創新制度之一的證券制 度 已 經 走 了 二 十 個 年 頭13, 一 直 到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證 券 法》正式頒布。這一系列的證券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與變遷,殊為值 得我國證券從業人員深入理解與研究,尤其近年來大陸證券市場的發 展亦成為我國證券業者所高度關注。 儘 管 大 陸 的 第 一 張 股 票 發 行 時 間 比 西 方 第 一 張 股 票 晚 了 三 百 多 年,但是它象徵著大陸進入證券市場的程度與階段。一九八七年,大 陸頒布《國務院關於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正式對股票發行 和流通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一九九二年,深 圳正式發行 B 股股票作 為進入國際市場,同年大陸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文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做為證券主管機關與 執行機關;並在一九九三年四月發布《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作為第一個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法規。這些歷程與發展都說明過去大陸 在證券交易市場的概況與法制的內容。 儘 管 不 同 國 家 證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都 具 有內 生 性 , 但 在 發 展 路 徑 上 卻 可能存在著極大的差異。這 部分是在於各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邏輯起點 和具體背景條件的不同,以及在此基礎上路徑依賴的作用。與美國等 13 從 較 為 廣 泛 的 界 定 上 , 大 陸 自 從 1981 年 因 經 濟 調 整 中 遇 到 財 政 困 難 , 為 平 衡 財 政 收 支 發 行 國 庫 券,應 可 視 為 證 券 發 展 的 開 端。儘 管 國 庫 券 發 行 初 期 不 能 抵 押、轉 讓、買 賣 和 流 通,其 強 調 購 買 國 庫 券 是 企 業 和 人 民 支 持 政 府 的 政 治 義 務,不 承 認 國 庫 券 為 金 融 商 品,但 在 此 後 大 陸 逐 步 開 放 證 券 市 場 。 參 閱 曹 爾 階 著 ,「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研 究 與 展 望 」, 中 國 財 政 經 濟 出 版 社 ,1994 年 3 月 , 第 12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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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的證券市場相比,新興發展的證券市場(例如起步僅十年的大陸) 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證券市場的發展背景具有相似性,亦即宏觀經濟處於快速發展的 階段; (2)證券市場本身發展歷程較短,在發展初期都落後於經濟發展的需 要; (3)證券市場的內部結構都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 (4)不發達的證券市場具有後發優勢,能直接學習外國證券市場的經 驗; (5)政府部門一般都在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發揮較大的作用14。 從 實 質 的 層 面 上 看 , 如 前 所 述 , 大 陸在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過 程 中 , 就 是嘗試一種制度變遷的過程。就企業制度的改革而言,從計劃經濟走 向市場經濟有兩種不同的制度演變方式:其一是自主創新型的制度演 進,如承包制;其二是引進型制度變遷,即向國外學習引進,如股票、 期貨交易等。在這兩類型的制度演進過程中,政府的作用是不同的, 像證券市場制度的建立,政府首先模仿市場經濟先進國家,引進新制 度的安排,逐步使其本土化和規範化,其突出的特點是,政府始終都 在 制 度 演 進 中 扮 演 決 定 性 的 角 色 。 這 不 同 於 自 主 創 新 的 制 度 演 進 過 程,如在「承包制」15中,政府的重要作用是認可16。 14 王 開 國 , 「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超 常 規 創 新 的 理 性 思 考 」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2001 年 第 1 期 , 第 80 頁 。 1 5 大 陸 國 有 企 業 改 革 中 在 八 0 年 中 期 轉 向 以 承 包 經 營 制 為 主 軸 .企 業 承 包 制 這 一 制 度 的 法 律 核 心 內 容 是 確 立 企 業 承 包 合 同 這 一 形 式 ,進 一 步 落 實 大 陸「 民 法 通 則 」與「 企 業 法 」 中 賦 予 國 有 企 業 的 法 定 經 營 權 ,以 稅 利 分 流 ,資 金 分 帳 ,風 險 抵 押 等 措 施 強 化 國 有 企 業 的 自 主 經 營 ,自 負 營 虧 的 能 力 .政 府 與 企 業 之 間 以 合 同 的 形 式 確 認 彼 此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使 得 國 有 企 業 取 得 比 傳 統 模 式 中 更 多 的 經 濟 利 益 和 獨 立 性 .據 統 計 在 一 九 八 七 年 底 ,大 陸 大 中 型 國 有 企 業 中 已 有 百 分 之 八 十 實 行 承 包 制. 16 參 閱 張 平 , 對 「 制 度 變 遷 、 市 場 演 進 與 非 正 式 的 契 約 安 排 」 一 文 的 評 述 , 收 錄 於 張 曙 光 主 編 「 中 國 制 度 變 遷 的 案 例 研 究 」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1997 年 11 月 2 刷 , 第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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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大陸證券市場發展處於雙重體制的制約,與此對應所謂規 範化的發展,難免帶有兩種不同的標準,亦即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下 的相互拉扯。相對於市場經濟要求的,在計劃體制之下便顯得有些牴 觸。大陸在證券市場發展中的規範不健全現象大致出現三種類型: (1) 符合計劃經濟要求而不符市場經濟的規則,例如在股票發行市場 制度中的「指標控制」和行政審批; (2)既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在計劃經濟也不存在的行為,例如編制 虛假財務報表; (3)將場外交易市場中存在的某種現象簡單地引入證券交易市場的行 為,例如莊家做市、炒熱個股。 這些現象的體現都說明大陸券市場發展的不協調,使得如何以 法律的制度建構來有效地對證券市場加以規範,並就具體體制背景下 的現實加以融合,係為大陸證券市場的課題。 大陸新頒布的《證券法》以其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形作為出發, 配合大陸上市公司的發展和經驗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然由於大陸的 證券市場的實際經驗仍有待克服,因 此整體法律顯得帶有濃厚的過渡 性。 大 陸 的 證 券 市 場 發 展 初 期 , 由 於 經 驗的 不 足 與 無 序 , 呈 現 出 行 政 主管機關介入濃厚的行政干預、多頭馬車、證券法規體系無法規範且 無序的狀態;由於大陸證券市場建立時間不長,但發展速度很快,市 場的監督者、發行者、投資者、證券業機構等主體均不夠成熟;再 加 上證券市場本身所固有的高風險性、高投機性、高流動性、價格波動 變化劇烈等特點,沒有嚴格的法律規範和強有力的監督管理,任其市 場幕後操作和詐欺者為所欲為,導致大陸證券投資者與證券從業機構 對於建立完善的證券法律制度有高度的期盼。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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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在統一且屬於法律位階的《證券法》頒布之後,並於一九九 九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大陸《證券法》的頒行已是大陸證券市場主 要 的 母 法 , 並 替 代 過 去 僅 僅 依 靠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大 陸 國 務 院 所 發 布 的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公司 法》作為主要法令依據的局面。在全新的證券法頒布施行之後,大 陸 的證券交易市場亦將有所調整與規範,而新的證券法的內容與其相關 配套法規的落實與執行,將受到矚目。

第二節

證券法的立法宗旨

大 陸 證 券 法 第 一 條 載 明 , 「 為 了 規 範證 券 發 行 和 交 易 行 為 , 保 護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樣的立法宗旨的表述與主要國家證券交易法 的規範並無顯著的不同。但是立於大陸證券市場發展的背景考察中, 卻必須理解國有企業的發展與其證券市場有著不可切割的聯繫,致 使 國 有 企 業 轉 換 為 上 市 公 司 所 衍 生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便 成 為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法制發展的難題;同時大陸證券市場的發展也非居於一成不變的經濟 環境,最明顯便是大陸市場經濟體制進程的加深,促使如何保障交易 安全以及對於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成為新興的議題。 由 於 立 法 目 的 的 確 認 成 為 貫 穿 整 體 立法 過 程 中 對 於 法 律 所 體 現 的 精神具有導向作用與價值衡量的作用。在大陸證券法制定過程中對於 立法宗旨的爭論存在著為配合國有企業改革,並解決其資金不足的困 境;還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兩種觀點思路的拉鋸。的確,猶如 《聖經》對西方的影響,是無可比擬的,不了解這一點,將無法掌握 西方歷史的許多深刻的變化。同樣的,對於大陸證券市場的發展,若 不結合對大陸國有企業的一併理解,將失卻對大陸證券發展的背景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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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證 券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係 為 配 合 國 有 企業 改 革 , 並 解 決 其 資 金 不 足 的 觀 點 而 言 , 其 主 要 看 法 在 於 : 大 陸證 券 市 場 發 展 的 主 要 現 實--促使 國有企業改革。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在於籌集資金,而國有企業改革 中的最大障礙即在資金的不足,通過證券市場的發展藉以替國有企業 開拓籌湊資金的渠道,並降低籌措的成本與風險。若在證券法中確認 此一宗旨,則必須在立法中解決現行國有股上市流通的問題。其解決 方式包括將國有企業從競爭性行業中撤出,保 留收益性不高的公益性 行業,經由國有股的流通解決所有者待缺的問題;其次,讓國有股在 櫃檯交易市場中拋出,以獲取數倍於原國有資產價值的資金,以利於 其他相關基礎建設;現行國有股、法人股均不能上市流通,並不利於 資產的優化與產業結構的調整,同時不利國有企業的改革,也是證券 市場中不成熟的表現17。 持 證 券 法 應 以 保 護 證 券 投 資 者 之 利 益為 首 要 的 立 法 者 認 為 : 國 有 企業的改革應著眼於改革而非「解困」,簡單地將國有企業改革推向 透過證券市場資金籌措,並排擠非國有企業,其不能實現優勝劣汰的 規則,無法真正實現國有企業的轉制。過分強調國有企業改革的需求 將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過去的大陸證券市場發展中,因為計劃分配的 額度,致使保證國有企業可以優先上市,而在上市過程與上市後的配 股,其程序上的瑕疵往往造成投資者的權益遭受損失。立法中若過分 強 調 國 有 企 業 的 改 革 將 促 使 上 市 的 國 有 企 業 與 投 資 者 利 益 的 對 立 現 象產生18。 新 頒 布 的 大 陸 證 券 法 在 立 法 宗 旨 上 就其 字 面 上 的 規 範 似 乎 傾 向 後 者,表現在證券法上的立法內容包括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各個 環節上加強監督;明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17 王 連 洲、李 誠 主 編,「 風 風 雨 雨 證 券 法 」,上 海 三 聯 書 店,2000 年 6 月,第 268 頁 。 18 王 連 洲 、 李 誠 主 編 , 前 揭 書 , 第 269-27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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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部門及其從業人員的職責;對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和處罰均有 具體規定。此外,大陸證券法中也明確規定投資者的賠償請求權(諸 如證券法第六十三、一九二、二0二條)等19。 大 陸 證 券 法 的 立 法 基 本 上 是 從 大 陸 的實 際 證 券 市 場 發 展 現 況 出 發 的,其將過去的一些有效經驗和作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而形成。 由於大陸在證券市場法制發展上的實際經驗仍非常有限,有些問 題尚 待進一步釐清,因此儘管正式的證券法已經頒布,但實際上該法仍帶 有濃厚的階段性的味道。例 如條文中充斥著許多的空白授權條款與過 渡性內容,最明顯地在第二一一條之中。再者,大陸的證券立法立足 於其實際需要,同時,為使其證券市場保持必要的連續性,不因新法 的 頒 布 而 否 定 過 去 的 法 規 規 定 , 立 法 方 式 係 在 過 去 的 基 礎 上 加 以 確 立。

第三節

大陸證券法上對於證券主體的確認

在 大 陸 《 證 券 法 》 頒 布 之 前 , 大 陸 證券 市 場 中 發 行 交 易 的 證 券 種 類有股票、公司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券、政府債券和企業債券等,此 外大陸上也發行了金融債券、國家建設債券等,種類可謂繁複多樣。 從 證 券 市 場 的 運 作 角 度 來 看 , 證 券 發行 視 為 證 券 市 場 的 起 點 , 對 於證券種類的規範與否,如何規範,其影響和後果不僅僅限於發行市 場本身,還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制約甚至影響著交易市場,乃 至 於整個證券市場的規範程度與規範方式。因此為了確保證券市場規範 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大陸《 證券法》立法過程中一個很重要的確認便 是擬定證券法中所規範的證券種類。本文特闢一章作為論述介紹大陸 證券主體種類的原因在於:大陸證券市場中證券主體的發行在其發展 19 顧 肖 榮 , 「 準 確 理 解 保 住 投 資 者 合 法 權 益 的 原 則 」 , 政 治 與 法 律 1999 年 第 2 期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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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程中極為複雜且特殊,故值得詳加探討。 3.1 證券法規中交易主體種類立法過程與相關規定 證 券 法 是 以 規 範 有 關 證 券 交 易 之 法 律關 係 為 目 的 , 故 為 確 定 其 適 用範圍乃有使其規範的對象明確之必要。 就 證 券 立 法 過 程 中 , 對 於 其 所 規 範 的證 券 種 類 範 疇 曾 出 現 兩 種 意 見的拉鋸:第一種意見為,證券法應當成為統轄公司法和其他證券法 律、法規的基本法,各類證券活動首先以證券法為準,將其他法律、 法規中對於證券發行、交易的規範都納入證券法之中,因此,其所規 範的證券種類應當包括所有證券(包括衍生性商品);第二種意見為, 大陸證券市場所規範的證券關係主要是股票、公司債券等基本證券的 交易活動,至於其他證券如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等,因 其 發行活動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各不相同,也不同於股票、公司債券的法 律關係,須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規來加以規範20。 關 於 上 述 的 兩 種 立 法 意 見 , 大 陸 《 證券 法 》 採 取 第 二 種 意 見 , 而 在《證券法》第二條中規定其所規範的證券種類在大陸境內包括「 股 票、公司證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 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亦即大陸證券法中所規範的證券種類 範圍限於資本證券,其基本形式為股權憑證(如股票、證券投資基金 等),和債權憑證(如公司債券、金融債券等),在證券法中明確的 確認股權憑證和債權憑證這兩類證券作為證券法中證券交易種類,主 要是大陸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基本種類且有一定的運作經驗。而 對 33-34 頁 。 20 李 飛 , 「 關 於 如 何 確 定 證 券 法 的 調 整 範 圍 問 題 」 , 中 國 法 學 1999 年 第 2 期 , 第 2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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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證券期貨、期權等衍生性商品暫不在證券法規範的範圍之內21。 大 陸 證 券 法 在 立 法 中 , 僅 先 為 對 有 把握 的 證 券 種 類 先 作 規 定 , 其 也 留 有 必 要 的 餘 地 將 股 票 與 公 司 債 券 以 外 的 發 行 種 類 交 由 國 務 院 依 法作出規定,因此在第二條第一項後段中載入「本法未規定的,適 用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一概括性的規定。 大 陸 《 證 券 法 》 中 所 確 認 的 交 易 種 類為 股 權 憑 證 ( 如 股 票 、 證 券 投資基金等),和債權憑證(如公司債券、金融債券等),而目前大 陸證券市場中所存在的其他證券,如 商品期貨和期權等則尚未包含在 證券法中。

第四節

大陸上市公司中股份類別的法律分析

4.1 大陸上市公司股份類別的法律背景分析 儘管大陸證券法第二條中已經明確做為證券法中所規範的交易主 體是股權憑證(如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和債權憑證(如公司債 券、金融債券等)。其中尤以股票本身的內涵在大陸複雜的體制下, 其 所 呈 現 的 內 涵 恐 怕 不 僅 僅 是 一 般 人 所 理 解 股 票 系 乃 表 彰 股 東 權 之 有價證券而已22。 在一九九二年以前,大陸股票市場的試驗僅限於上海、深圳兩地, 對於大陸的投資者本身來說「股票」是一個極為陌生的名詞。今天, 大陸股票市場已經擴及到大陸境內各地,並引起了諸多的關注。但 就 其法律內涵卻有極大了差異以及本身發展背景的特殊性。 21 喬 曉 陽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 ( 草 案 ) 』 修 改 意 見 的 匯 報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公 報 1998 年 第 6 號 , 第 645 頁 。 22 大 陸 《 股 票 發 行 與 交 易 管 理 暫 行 條 例 》 第 81 條 中 對 股 票 的 定 義 為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行 的、表 示 其 股 東 按 其 所 持 有 股 份 享 受 權 益 和 承 擔 義 務 的 可 轉 讓 的 書 憑 證。除 此 法 律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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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法 規 的 發 展 歷 程 中 ,目 前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上 都 是 按 照「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所發布的《 股 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或是上海、深 圳市的地方法規所設立的。在《股 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公司的股份按投資主體分 為國有股、法人股和外資股」;而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大 陸 國務院發布《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則迴避了這種劃分, 在涉及上市公司總股份時,其採用了國際通行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 這 一 概 念23; 而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正 式 施 行的 大 陸 《 公 司 法 》 第 七 十 四 條 中 對 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只 分 為 發 起 人 股 份 和 社 會 公 開 募集的股份,這使得大陸相關法律所要規範的目的與法律生效前所產 生的客觀事實發生嚴重的差異。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底 大 陸 在 通 過 《 公 司 法》 前 後 , 大 陸 國 務 院 以 及 國 務院所屬部門又相繼發布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規和部門規章。可 以 說,大陸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所發布的行政規章都是針對大陸當前證 券發展的需要而制定,然而其內容卻都是著眼於其證券市場當前亟待 解決的現實問題而出發,缺少與《公司法》的相關內容形成體系,以 致於相互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從而使上市公司股份規範化的問題更 加複雜及困難。 4.2 大陸上市公司股份結構的法律依據和分析 對於大陸上市公司股份結構的法律特徵以及其源由的論述,我們 可以進一步分析其在證券法律體系中的根據和情形:目 前大陸上市公 司總體上存在的多種股份類別,其中每一種股份都有其特定的、有 別 於其他類別的法規條款作為依循。 義 外 , 股 票 的 內 容 尚 因 大 陸 體 制 改 革 下 所 呈 現 出 多 種 的 風 貌 , 詳 如 本 文 所 述 。 23 詳 參 見 大 陸 《 股 票 發 行 與 交 易 管 理 暫 行 條 例 》 第 8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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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證券法律體系中,A 股、B 股、H 股等已經上市流通股份問題, 已經具備了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構成完整體系,各個層次的 法規相互銜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九九四年發布的《公司股份變動報 告的內容與格式》,是屬於大陸證券主管部門指導上市公司規範信息 披露的技術性規範。 「 尚 未 流 通 股 」 和 「 已 上 市 流 通 股 」兩 個 概 念 是 基 於 業 已 存 在 的 客觀現實,出於大陸證券統計工作須要而作出的劃分。 按照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的原則,上市公司有義務、準確地描述其 股份流通的狀態及相映的法律事實背景。在實務操作上,若所有的上 市公司都嚴格按照《公司股份變動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這個文件規定 的內容格式披露其股份結構的話,則 某些上市公司尚未流通股份悄然 上市的事件是可以被及時發現並予以制止的。 「股份」(shares)和「股票」(stock)概念上並不完全等同。大陸 現有的證券法規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時,對兩者的區別和聯繫的處理 是相當謹慎的。一 般在涉及到股東權利義務時,都使用「股份」或「股」 的用語概念,除《公司法》外,其他法規則多是在涉及上市流通股時, 才明確地使用「股票」的概念。基於此,目前大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 點是「股」和「票」分離的。 由於大陸上市公司總體上存在九種股份,這是大陸股份制試點和 股票市場試驗這個特定時期下的產物,其隱含著特定的證券法制的淵 源和歷史背景,這 也幾乎是大陸股票市場和上市公司不同於境外股票 市場和上市公司的基本特徵。此為研究與理解大陸證券發展中所不可 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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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陸證券發行制度

第一節

證券發行方式與管理

大 陸 證 券 法 在 第 二 章 對 於 證 券 發 行 設 有 規 定 , 但 僅 有 二 十 個 條 文。儘管大陸過去在證券發行上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是對於一部規 範證券發行與交易的根本大法而言,這些規定顯得單薄。尤其是大陸 證券發行市場中長期所存在的問題,諸如發行人披露信息虛假、發 行 價格不合理、證券發行承銷中不正當行政干預等嚴重侵害投資人權益 的現象。 大 陸 《 證 券 法 》 就 發 行 部 分 的 規 定 是以 《 公 司 法 》 為 主 要 的 基 礎 (參見大陸證券法第十一條)1,從 現 行 的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中 可 以 發 現 , 證券法中僅對公司法中證券發行未規定的部分作補充的規定。 然 在 證 券 法 立 法 之 時 , 立 法 者 對 於 在證 券 法 中 對 證 券 發 行 所 涉 及 的問題是否規定在證券法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 一 種 觀 點 以 為 , 證 券 法 不 應 該 再 涉及 到 證 券 發 行 的 相 關 規 定 , 其所持理由在於股票發行是設立公司和公司增資的必要行為,公 司債 券是公司籌資的一種途徑與方法,大陸《公司法》中對於「股份發行」 (相關規定參見大陸公司法第一二九至一四二條)和「 公司債券」部 分(參見大陸公司法第一五九至一七三條)分別對股票發行的原則、 條 件 、 程 序 、 方 式 和 公 司 債 券 的 發 行 程 序 與 條 件 做 了 較 為 明 確 的 規 定,因此,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再作規定,主張證券法僅須規定證券 1 大 陸 證 券 法 第 11 條 規 定 「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 必 須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的 條 件 , 報 經 國 務 院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的 核 准。發 行 人 必 須 向 國 務 院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提 交 公 司 法 規 定 的 申 請 文 件 和 國 務 院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規 定 的 有 關 文 件。發 行 公 司 債 券,必 須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的 條 件,報 經 國 務 院 授 權 的 部 門 審 批。發 行 人 必 須 向 國 務 院 授 權 的 部 門 提 交 公 司 法 規 定 的 申 請 文 件 和 國 務 院 授 權 的 部 門 規 定 的 有 關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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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便可2。 第二種觀點以為,證券法內容應涵蓋發行部分。其所持理由在於, 證券市場係由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所組成,兩者缺一不可,缺少其任 何一種,則另一種功能便無法發揮出來。作為規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 的證券法,應當就證券發行的全部過程,包括審批、發行條件、申 請 文件、信息披露、證券承銷、發行等程序作出專門規定。尤其是大陸 證券發行市場中長期所存在的諸如發行人披露信息虛假、發行價 格不 合 理 、 證 券 發 行 承 銷 中 不 正 當 行 政 干 預 等 嚴 重 侵 害 投 資 人 權 益 的 現 象,須以立法加以明白規範;在較為廣義的證券定義中包含多種不同 的投資工具,它們並非全部都由公司所發行,從而適用公司法有關發 行的規定可能有所不足;公司法與證券法係為兩種不同的法律,公 司 法本質上為一組織法,證券法本身卻著重於市場管理之上,儘管兩者 之 間 之 界 限 並 非 固 定 不 變 , 但 二 者 之 間 有 些 基 本 的 差 異 仍 是 明 確 的 3 。最後在大陸證券立法中採取第二種意見。 儘 管 在 大 陸 證 券 立 法 中 就 證 券 法 中 是否 規 範 證 券 發 行 , 在 所 呈 現 出來的證券法中達成共識,即證券法中應涉及證券發行的相關規定。 然 而 , 證 券 法 如 何 與 公 司 法 聯 繫 , 卻 再 度 面 臨 不 同 的 意 見 考 量4: 第 一種意見為,對證券發行的規範應當以公司法作為基礎,證券法僅對 公司法未做規定的有關證券發行的內容作出規定。第二種意見為,證 券法係作為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基本法律,不應拘泥於公司法的有關規 定,而應著重於發行行為的總體,著眼於總體證券發行交易的監督管 理,公司法中已作出規定的,證券法中仍可作出相關規定。公司法與 2 厲 以 寧 , 「 全 國 人 大 法 律 委 員 會 關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 草 案 修 改 情 況 的 說 明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公 報 1998 年 第 6 號 , 第 639 頁 。 3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辦 公 廳 經 濟 研 究 室 , 「 關 於 證 券 立 法 的 幾 個 問 題 」 , 該 文 系 為 1998 年 大 陸 證 券 法 國 際 研 討 會 之 文 章 。 4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辦 公 廳 經 濟 研 究 室 , 「 關 於 證 券 立 法 的 幾 個 問 題 」 , 該 文 系 為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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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之間應根據各自立法著眼點的不同,對 相關內容作出更具體而 微的劃分。蓋公司法主要是從微觀的角度出發,即從公司本身著眼於 對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作出規定,包括:一個公司可能發行的 證券種類、證券發行所應具備的條件、證券持有者的權益等;而證券 法則係由宏觀角度出發,即 從整個發行行為或發行市場的角度進行規 範,主要涉及為公開發行的審核、程序及信息披露等內容5。 在 大 陸 證 券 立 法 中 係 採 取 折 衷 以 上 兩種 意 見 的 作 法 。 其 官 方 所 發 布之立法理由認為:加強對證券發行的規範和管理,對維護證券市場 的 正 常 秩 序 , 保 護 投 資 者 合 法 權 益 , 保 證 證 券 的 交 易 安 全 有 重 要 意 義。從大陸和國外證券市場的實際經驗來看,對於多個種類的發行實 施監管,存在著一系列法律相互配合的規範,對發行活動及對交易活 動的監管既有聯繫,又各具有不同的法律關係和法律制度。許多國家 普遍對證券交易單獨立法,同時為保證證券發行質量和發行後證券交 易 安 全 , 在 調 整 證 券 交 易 活 動 的 法 律 中 需 對 有 關 發 行 人 持 續 披 露 信 息、加強管理作出有關規定。由於大陸公司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對股 票、公司債券、證 券投資基金等證券發行已作出了規定,為加強管理, 證券法對於公司法中規定內容所未涵蓋的內容作出補充性的規定,並 專闢一章加以處理6。

第二節

證券發行管理制度

年 大 陸 證 券 法 國 際 研 討 會 之 文 章 。 5 王 文 杰 , 大 陸 證 券 法 之 評 析 , 台 北 大 學 法 學 論 叢 第 47 期 , 第 448 頁 。 6 喬 曉 陽 , 「 全 國 人 大 法 律 委 員 會 關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 草 案 修 改 意 見 的 匯 報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公 報 1998 年 第 6 號 , 第 64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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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核准與審批並行的發行管理制度 大 陸 《 證 券 法 》 關 於 證 券 發 行 管 理 制度 在 第 十 條 規 定 , 「 公 開 發 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核准 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這一條文的 規定確立了大陸證券發行管理的採取核准與審批並存的制度。 蓋 證 券 發 行 是 證 券 市 場 的 基 礎 環 節 , 是 證 券 進 入 市 場 的 首 要 步 驟。大陸《公司法》中已經對於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制度加以規定, 其明顯係採取審批制度,亦即除符合大陸《公司法》中對於股票化公 司債券發行的條件外,還應報經大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 批准(大陸公司法第八十五條)。儘 管證券發行制度審批制的內涵制 約了證券發行的健全發展,前已述及,然大陸《證券法》仍是沿襲過 去計劃經濟管制的思路,對 證券發行採取用政府部門審批核准制而並 未採行先進國家通行的註冊制(或稱申報制)。其主要理由是大陸對 證 券 發 行 採 取 審 批 制 度 的 用 意 在 於 審 批 企 業 是 否 可 進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 是 否 可 發 行 股 票 時 , 其 癥 結 點 並 非 在 於 考 量 企 業 本 身 的 經 濟 因 素 , 而 是 企 業 得 否 進 入 證 券 市 場 的 標 準 是 取 決 於 政 府 規 模 控 制 的 標 準。這充分說明了大陸的證券發行市場發展的主觀控制權仍在政府之 上,而非建構在市場運作的自然規律7。 7 大 陸 股 票 發 行 市 場 制 度 的 改 革 實 際 上 是 一 項 重 大 系 統 工 程,不 可 能 一 蹴 而 成 或 一 步 到 位 。 依 照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的 階 段 性 發 展 歷 程 , 發 行 制 度 的 變 革 大 致 區 分 為 三 階 段 : ①計 劃 式 的 起 步 階 段。此 一 階 段 主 要 是 市 場 程 度 不 高,市 場 機 制 尚 不 健 全,需 要 保 留 或 採 取 計 劃 式 的 發 行 模 式。主 要 市 場 特 點 在 於「 發 行 規 模 由 政 府 進 行 額 度 控 制,發 行 價 格 基 本 上 由 政 府 管 制 」; ②計 劃 經 濟 與 市 場 經 濟 的 過 渡 階 段 。 此 一 階 段 是 在 市 場 經 濟 經 過 一 定 時 期 的 發 展,有 一 定 市 場 化 的 條 件,準 備 邁 向 成 熟 市 場 化 所 處 的 轉 折 期。主 要 市 場 特 點 在 於「 發 行 規 模 仍 由 政 府 進 行 額 度 管 理,但 發 行 價 格 有 範 圍 地 放 開 或 是 完 全 開 放 」,但 是 政 府 在 導 向 上 一 方 面 要 有 一 定 的 計 劃 控 制 , 另 一 方 面 要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放 鬆 ; ③市 場 化 的 成 熟 階 段。此 一 階 段 的 市 場 化 程 度 高,市 場 機 制 健 全,市 場 供 應 完 全 根 據 市 場 化 進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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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陸 對 於 證 券 發 行 管 理 制 度 中 所 採 行的 核 准 審 批 併 軌 制 度 , 與 一 般 國 家 中 所 採 行 的 核 准 制 仍 有 明 顯 的 區 別 , 一 般 國 家 中 所 採 行 核 准 制 , 不 僅 要 求 發 行 人 在 證 券 發 行 前 公 開 其 發 行 證 券 的 有 關 資 料 與 信 息,而且必須符合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中的若干條件,如營業性質、 經營績效等,證券主管部門有權決定駁回不符規定條件的證券發行申 請 。 這 種 核 准 制 僅 僅 對 於 股 票 發 行 的 標 準 控 制 , 而 對 於 股 票 發 行 數 量、發行時間、發行價格及發行方式則由自由市場加以決定。而大陸 之所以採行如此審批加核准的方式其關鍵因素在於:大 陸不可能在短 期間內取消對股票發行額度或發行上市家數的限制8。 2.2 從證券市場化角度評析大陸股票發行制度 就大陸證券市場而言,在其發展的初期,受到上市公司產權不清、 市場投資者較為不成熟、市場運作不盡規範等具體條件的制約下,的 確難以滿足證券市場市場化的客觀要求。因此,大陸證券主管部門採 用了行政審批、額度控制、計劃價格等高度行政介入的發行機關與管 理,形成了政府主導型的證券市場。這種監管方式為當時在改善國有 企業的資本結構,提供資金融通彌補資金短缺;為投資者提供新的金 融資產都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大陸整體經濟市場化的改革逐漸深 化,投資者的漸進成熟,證券市場的逐步擴大以及漸進對外開放,這 種以計劃分配、計劃價格為核心的政府主導型證券發行監管方式。 1.就上市的審批制與額度制而言: (1)在這種制度下,證券主管部門由於獲取信息成本的高昂,無法完 全 得 知 有 關 申 請 上 市 公 司 內 部 的 管 理 機 制 、 行 業 的 發 展 前 景 、 技 術 市 場 的 主 要 特 點 在 於「 發 行 規 模 與 發 行 價 格 完 全 開 放,券 商 對 股 票 的 承 銷 將 根 據 市 場 的 情 況 自 我 確 定 」,這 時 候 的 發 行 方 式 將 是 註 冊 制 發 行 制 度。參 見 東 方 皇 極,「 從 審 批 制 向 註 冊 制 轉 變 」 , 中 國 證 券 報 ,1998 年 12 月 28 日 第 11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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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 新 等 基 本 信 息 。 在 證 券 主 管 部 門 與 申 請 上 市 公 司 之 間 , 存 在 著 不 對 稱 的 信 息 結 構 , 證 券 主 管 部 門 難 以 根 據 完 備 的 信 息 準 確 無 誤 地 判 斷 哪 些 公 司 應 該 上 市 或 是 不 該 上 市 。 其 結 果 , 在 上 市 融 資 所 帶 來 的 巨 大 利 益 誘 因 之 下 , 地 方 政 府 、 申 請 上 市 公 司 與 證 券 商 三 者 之 間 出 現 「 共 謀 」 , 利 用 不 對 稱 信 息 將 相 當 部 分 的 申 請 上 市 公 司 通 過 「 包 裝」上市。 (2)審批制本身使得權力集中於證券主管部門,極易產生欲申請上市 之 公 司 與 地 方 政 府 為 了 上 市 指 標 、 額 度 而 對 主 管 部 門 進 行 遊 說 , 如 此為權權交易的現象提供滋長的土壤,加大了社會交易的成本。 (3)由 遊 說 而 成 功 的 上 市 公 司 將 在 整 個 證 券 市 場 產 生 一 種 逆 向 的 激 勵 , 這 種 激 勵 並 非 以 改 善 申 請 上 市 公 司 在 經 營 管 理 的 創 新 與 財 富 積 累,而是鼓勵拉關係、取得上市公司以分享證券市場上的社會財富。 2.就證券市場發行的定價而言: 證券主管部門對於交易市場營收率的定價機制,無法作出對證券發 行價格的合理定價。尤其是在投資者對於證券資產需求旺盛的情況 下,缺乏承銷商與上市公司競爭性的博弈機制時,發行市場與交易 市場之間的巨大價差,將導致:市場營收率的定價使絕大多數情況 下 低 估 了 上 市 公 司 的 資 產 價 值 , 讓 承 銷 商 獲 得 了 無 風 險 利 潤 。 其 次,按資金大小或持股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新股中簽率,本身就是 一種典型的富人制度,違背了市場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3.就上市公司選擇交易所流通而言: 由證券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上市地點的制度設計,使得交易所憑藉壟 斷特權而獲得巨大的無風險收益。缺 乏競爭和利潤激勵的證券交易 8 賀 小 勇 、 陳 肇 強 , 「 關 於 證 券 法 的 缺 陷 分 析 」 , 法 學 1999 年 第 4 期 , 第 4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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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相對地也是缺乏內在的激勵機制去改善服務品質與降低交易成 本,以提供更多、更豐富的交易種類和工具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隨著證券市場存在時間的延續,這種弊端將越為突出,最終導致更 大程度地損害投資者權益。 4. 就交易市場而言: (1)計劃配額、額度控制所導致的上市公司係在過度包裝的情況下上 市 , 上 市 公 司 的 生 命 週 期 相 當 短 , 業績 不 穩 定 , 不 具 備 有 長 期 投資 的價值,這便造就了大陸證券市場投機過度的一個重要根源。 (2)缺乏一個有效、透明、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便存在著上市公司 本 身 壟 斷 信 息 的 「 內 幕 人 交 易 」 , 從 而 壟 斷 個 股 交 易 , 獲 取 巨 大 利 潤 。 其 行 為 一 方 面 造 成 股 價 的 過 度 波 動 , 另 一 方 面 則 損 害 了 廣 大 投 資者的利益。 (3)證券交易所投資種類單一,沒有適合投資者需求的分散、規避投 資 風 險 的 多 樣 化 金 融 工 具 , 投 資 者 進 入 市 場 的 的 唯 一 選 擇 是 做 多 , 尤其是極不利於投資基金的對沖機制的設立。 (4)證券主管部門的理念、偏好,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股價的漲跌,容 易 將 證 券 市 場 變 成 政 策 市 場 , 造 成 股 價 的 齊 漲 與 齊 落 , 投 資 者 難 以 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 2.3 證券發行額度的控制 長 期 以 來 , 大 陸 對 於 證 券 發 行 的 管 理方 式 一 直 採 取 嚴 格 的 規 模 控 制 , 致 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集 資 與 推 動 資 源 合 理 配 置 受 到 極 大 的 限 制 9 。 儘 管 這 種 證 券 發 行 管 理 模 式 在 大 陸 市 場 控 制 手 段 與 證 券 市 場 機 制 9 江 平 主 編 , 「 新 編 公 司 法 教 程 」 , 法 律 出 版 社 , 1994 年 9 月 , 第 165 頁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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