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內幕交易行為

第四章 大陸證券交易制度

第三節 禁止交易的行為

3.1 內幕交易行為

內 幕 交 易 是 指 證 券 交 易 內 幕 信 息 的 知情 人 員 利 用 內 幕 信 息 進 行 證 券交易的行為。這種行為的主體是內幕知情人員,行為特徵是利用自 己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有時內幕知 情人員自己並未買賣證券,主觀上也未建議他人買賣證券,但卻把自 己掌握的內幕信息洩露給他人,接受內幕信息的人必然會依此作出買

賣證券的決斷,這種行為也屬內幕交易行為。為此各國的證券交易管 理中,都將這種行為列為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之一。

大陸有關內幕交易禁止之法律規定主要在《證券法》第六十七條 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 易活動。」同時,在證券法頒布之前,有關禁止內幕交之法令尚包括

《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

(一九九三年八月)、和其他有關規定中也都對禁止內幕交易行為作 出了規定。

2.內幕人員

依照大陸《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內幕人員包括七種類型:

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以及有關的 高級管理人員。這些人員都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他們承擔著公司 的管理職責,

辦理著公司的經營業務活動,是公司經營活動的決策參與者或是公司 商業秘密的知情者,是公司內幕信息的第一知情者。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

公司股東不僅享有資產受益權,而且還有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 者 的 權 利 。 公 司 的 重 大 決 策 和 管 理 者 的 選 擇 卻 是 公 司 內 幕 信 息 的 範 疇。由於公司是以股東所持股份的多少來行使權力的,因此投資人所 持公司的股份還須達到一定的比例,才能起到控股的作用。由於上市 公司股東較多且分散,因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達到 5%時,實際上 已取得了對公司的控股地位。

在《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中規定,任何個 人 均 不 得 持 有 一 個 上 市 公 司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發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 換 言 之,過去大陸證券法規中投資人殊少能對上市公司取得控股地位,其 能獲得對於上市公司內部信息機會的可能性相對降低。而大陸《證券

法》在第七十七條中有關收購的規定已改為「投資者」作為表述,改 變過去以個人方能進行收購的的主體規定,基於此,達到上市公司百 分之五的可能性相對大增,進而在證券法中列舉此一相關規定23

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在公司中有一些工作人員雖不是經理、監事一類高級管理人員,

但 由 於 工 作 職 務 的 關 係 可 以 接 觸 到 公 司 的 內 幕 信 息 。 如 秘 書 、 工 程 師、會計師、打字員等。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以 及 由 於 法 定 的 職 責 對 證 券 交 易 進 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證券、審批、管理機構的 人員。由 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 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的人員。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此 為 一 授 權 性 規 定 。 其 使 證 券 監 督 管理 部 門 得 依 照 事 實 的 情 形 以 行政法規的方式對本條中所涉及的內幕人員作擴充解釋。

3.內幕信息

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凡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 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大陸《 證券 法》第六十七條所規定的範疇包括下列各項:

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 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 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等(詳見本章第四節);

(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23 仇 海 波 , 「 析 評 證 券 法 對 內 幕 交 易 人 的 規 定 」 , 國 際 商 報 1999 年 9 月 12 日 , 第 8 版 。

(2)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3)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4)公 司 營 業 用 主 要 資 產 的 抵 押 、 出 售 或 者 報 廢 一 次 超 過 該 資 產 的 30%;

(5)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 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6)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7)國 務 院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認 定 的 對 證 券 交 易 價 格 有 顯 著 影 響 的 其他重要信息。

4.禁止進行內幕交易的行為

知 悉 證 券 交 易 內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員 或 者 非 法 取 得 內 幕 信 息 的 其 他 人 員 , 不 得 買 入 或 者 賣 出 所 持 有 的 該 公 司 的 證 券 ; 不 得 洩 露 該 信 息;也不得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的股東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在禁止 之列,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規定辦理。

5.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參見證券法第一八三條。

3.2 操縱市場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