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大陸證券交易制度
第四節 持續信息公開
4.8 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中應公布的信息
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中應公布的信息包括三種,一是公司債
券募集辦法;二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募股說明書;三是企業債券發行章 程。
1.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公 司 發 行 債 券 的 申 請 經 批 准 後 , 應 當 制 訂 並 公 告 公 司 債 券 募 集 辦 法。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公司名稱;
(2)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3)債券的利率;
(4)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6)公司淨資產額;
(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2.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公司獲准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制訂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 明書。募集說明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發行人的名稱;
(2)批准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文件及其文號;
(3)發行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4)最近 3 年的財務狀況;
(5)發行的起止日期;
(6)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金額及發行總額;
(7)可轉換公司債券利率和付息日期;
(8)募集資金的用途;
(9)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承銷及擔保事項;
(10)可轉換公司債券償還辦法;
(11)申請轉股的程序;
(12)轉股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方法;
(13)轉換期;
(14)轉換年度有關利息、股利的歸屬;
(15)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
(16)轉股時不足一股金額的處理;
(1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承銷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券 募 集 說 明 書 刊 登 在 國 務 院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指 定 的 至 少一種全國性報刊上,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 明書置於營業場所,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 明書。
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有效期為六個月,自可轉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失效後,可 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3.企業債券發行章程
企業債券發行章程應按《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發行與 轉換管理辦法》和《申請公開發行債券企業報送材料標準格式》制 訂 並公告。
企業債券發行章程應載明下列內容:
(1)發行人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郵政編 碼;
(2)批准債券發行的文號、日期;
(3)債券名稱、期限、利率;
(4)債券票面金額、發行價格及發行總額;
(5)發行對象、日期、期限、方式;
(6)債券計息起止日、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發行債券的目的、用途及效益預測;
(8)經營風險和兌付風險以及防範措施;
(9)最近一季的財務報告;
(10)最近三年的主要財務數據與指標;
(11)企業最近三年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有關業務發展基本情況;
(12)保證人基本情況;
(13)其他有關事項。
企業債券發行申請獲准後,主承銷人應當至少在發行前十日在指 定報紙上刊登發行公告,並將發行公告置於營業場所明顯位置,並 提 醒認購人閱讀。
企業債券發行公告的有效期為六十天,自發行公告簽署完畢之日起計 算。發行公告失效後,債券發行必須立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