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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證券立法的演變

第二章 大陸證券法律之發展與市場主體結構

第一節 大陸證券立法的演變

事 實 上 , 任 何 一 部 法 律 的 制 定 與 頒 布都 有 其 歷 史 背 景 與 經 濟 體 制 的需求。作為大陸經濟體制改革內容最重要的創新制度之一的證券制 度 已 經 走 了 二 十 個 年 頭13, 一 直 到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證 券 法》正式頒布。這一系列的證券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與變遷,殊為值 得我國證券從業人員深入理解與研究,尤其近年來大陸證券市場的發 展亦成為我國證券業者所高度關注。

儘 管 大 陸 的 第 一 張 股 票 發 行 時 間 比 西 方 第 一 張 股 票 晚 了 三 百 多 年,但是它象徵著大陸進入證券市場的程度與階段。一九八七年,大 陸頒布《國務院關於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正式對股票發行 和流通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一九九二年,深 圳正式發行 B 股股票作 為進入國際市場,同年大陸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文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做為證券主管機關與 執行機關;並在一九九三年四月發布《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作為第一個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法規。這些歷程與發展都說明過去大陸 在證券交易市場的概況與法制的內容。

儘 管 不 同 國 家 證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都 具 有內 生 性 , 但 在 發 展 路 徑 上 卻 可能存在著極大的差異。這 部分是在於各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邏輯起點 和具體背景條件的不同,以及在此基礎上路徑依賴的作用。與美國等

13 從 較 為 廣 泛 的 界 定 上 , 大 陸 自 從 1981 年 因 經 濟 調 整 中 遇 到 財 政 困 難 , 為 平 衡 財 政 收 支 發 行 國 庫 券,應 可 視 為 證 券 發 展 的 開 端。儘 管 國 庫 券 發 行 初 期 不 能 抵 押、轉 讓、買 賣 和 流 通,其 強 調 購 買 國 庫 券 是 企 業 和 人 民 支 持 政 府 的 政 治 義 務,不 承 認 國 庫 券 為 金 融 商 品,但 在 此 後 大 陸 逐 步 開 放 證 券 市 場 。 參 閱 曹 爾 階 著 ,「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研 究 與 展 望 」,

中 國 財 政 經 濟 出 版 社 ,1994 年 3 月 , 第 129 頁 。

發達的證券市場相比,新興發展的證券市場(例如起步僅十年的大陸)

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證券市場的發展背景具有相似性,亦即宏觀經濟處於快速發展的 階段;

(2)證券市場本身發展歷程較短,在發展初期都落後於經濟發展的需 要;

(3)證券市場的內部結構都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

(4)不發達的證券市場具有後發優勢,能直接學習外國證券市場的經 驗;

(5)政府部門一般都在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發揮較大的作用14。 從 實 質 的 層 面 上 看 , 如 前 所 述 , 大 陸在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過 程 中 , 就 是嘗試一種制度變遷的過程。就企業制度的改革而言,從計劃經濟走 向市場經濟有兩種不同的制度演變方式:其一是自主創新型的制度演 進,如承包制;其二是引進型制度變遷,即向國外學習引進,如股票、

期貨交易等。在這兩類型的制度演進過程中,政府的作用是不同的,

像證券市場制度的建立,政府首先模仿市場經濟先進國家,引進新制 度的安排,逐步使其本土化和規範化,其突出的特點是,政府始終都 在 制 度 演 進 中 扮 演 決 定 性 的 角 色 。 這 不 同 於 自 主 創 新 的 制 度 演 進 過 程,如在「承包制」15中,政府的重要作用是認可16

14 王 開 國 , 「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超 常 規 創 新 的 理 性 思 考 」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2001 年 第 1 期 , 80 頁 。

1 5 大 陸 國 有 企 業 改 革 中 在 八 0 年 中 期 轉 向 以 承 包 經 營 制 為 主 軸 .企 業 承 包 制 這 一 制 度 的 法 律 核 心 內 容 是 確 立 企 業 承 包 合 同 這 一 形 式 ,進 一 步 落 實 大 陸「 民 法 通 則 」與「 企 業 法 」 中 賦 予 國 有 企 業 的 法 定 經 營 權 ,以 稅 利 分 流 ,資 金 分 帳 ,風 險 抵 押 等 措 施 強 化 國 有 企 業 的 自 主 經 營 ,自 負 營 虧 的 能 力 .政 府 與 企 業 之 間 以 合 同 的 形 式 確 認 彼 此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使 得 國 有 企 業 取 得 比 傳 統 模 式 中 更 多 的 經 濟 利 益 和 獨 立 性 .據 統 計 在 一 九 八 七 年 底 ,大 陸 大 中 型 國 有 企 業 中 已 有 百 分 之 八 十 實 行 承 包 制.

16 參 閱 張 平 , 對 「 制 度 變 遷 、 市 場 演 進 與 非 正 式 的 契 約 安 排 」 一 文 的 評 述 , 收 錄 於 張 曙 光 主 編 「 中 國 制 度 變 遷 的 案 例 研 究 」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1997 年 11 月 2 刷 , 第 53

正因為大陸證券市場發展處於雙重體制的制約,與此對應所謂規 範化的發展,難免帶有兩種不同的標準,亦即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下 的相互拉扯。相對於市場經濟要求的,在計劃體制之下便顯得有些牴 觸。大陸在證券市場發展中的規範不健全現象大致出現三種類型:

(1) 符合計劃經濟要求而不符市場經濟的規則,例如在股票發行市場 制度中的「指標控制」和行政審批;

(2)既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在計劃經濟也不存在的行為,例如編制 虛假財務報表;

(3)將場外交易市場中存在的某種現象簡單地引入證券交易市場的行 為,例如莊家做市、炒熱個股。

這些現象的體現都說明大陸券市場發展的不協調,使得如何以 法律的制度建構來有效地對證券市場加以規範,並就具體體制背景下 的現實加以融合,係為大陸證券市場的課題。

大陸新頒布的《證券法》以其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形作為出發,

配合大陸上市公司的發展和經驗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然由於大陸的 證券市場的實際經驗仍有待克服,因 此整體法律顯得帶有濃厚的過渡 性。

大 陸 的 證 券 市 場 發 展 初 期 , 由 於 經 驗的 不 足 與 無 序 , 呈 現 出 行 政 主管機關介入濃厚的行政干預、多頭馬車、證券法規體系無法規範且 無序的狀態;由於大陸證券市場建立時間不長,但發展速度很快,市 場的監督者、發行者、投資者、證券業機構等主體均不夠成熟;再 加 上證券市場本身所固有的高風險性、高投機性、高流動性、價格波動 變化劇烈等特點,沒有嚴格的法律規範和強有力的監督管理,任其市 場幕後操作和詐欺者為所欲為,導致大陸證券投資者與證券從業機構 對於建立完善的證券法律制度有高度的期盼。

頁 。

大陸在統一且屬於法律位階的《證券法》頒布之後,並於一九九 九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大陸《證券法》的頒行已是大陸證券市場主 要 的 母 法 , 並 替 代 過 去 僅 僅 依 靠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大 陸 國 務 院 所 發 布 的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公司 法》作為主要法令依據的局面。在全新的證券法頒布施行之後,大 陸 的證券交易市場亦將有所調整與規範,而新的證券法的內容與其相關 配套法規的落實與執行,將受到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