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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週期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問題所見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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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3),29-31 師資培育評鑑 主題評論

新一週期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問題所見

呂錘卿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副教授 繼2005 年師資培育評鑑之後,高 等教育評鑑中心實施新一週期的師資 培育評鑑。整個期程從 2012 到 2015 年要完成54 所師資培育大學,並配合 大學系所評鑑同時進行。這次被評鑑 的師資培育大學區分為三類:師範/教 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大 學及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評鑑 的師資類科區分為:中學學校、國民 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四種師資類 科。 評鑑指標由上次的八項指標整合 為六項。評鑑委員事前先閱讀各校的 評鑑 概況說明書 , 再 到 學校實 地 訪 評。作者負責服務學校的師資培育工 作,從了解整個評鑑方案的內容,理 解評鑑指標和相關的表件之填寫,與 中心的工作夥伴完成評鑑說明書,到 經歷實地訪評。在此過程中,個人覺 得透過這次的師資培育評鑑,對本校 的師 資培育工作 , 有 相 當程度 的 督 促、提升及省思作用,例如促使師資 培育目標及達成目標機制的連結、加 強並提升師資生遴選和輔導的程序和 內容、省思專兼任教師比例和課程管 理機制等。相信高教評鑑中心所揭櫫 的評鑑目的--精緻化培育、促進師資培 育資源之整合、確保師資培育優質化 等,應有其效果。雖評鑑期程還未結 束,但從工作中的觀點,提出兩個問 題來討論,相信部分學校也有此感觸。

問題一:要求五位合聘教師之問

1994 年《師資培育法》公布之後, 許多大學紛紛加入師資培育的行列, 設立師資培育中心(師培中心)。一般大 學在成立師資培育(原稱為教育學程) 中心 時,依規定 需配 置五位 教師員 額;有些國立大學在當時設立師培中 心,獲得教育部核給教師員額。但近 年來,師資培育量驟減,有些大學的 師培中心關閉;有些大學雖仍繼續培 育師資,但班次減少,教師員額就移 到其他系所。評鑑中心為了讓原本配 置或核定在師培中心的員額,能實質 地擔任師資培育課程。因此,規定各 師培中心要有五位師資員額。 此一要求用意良善,但不能一體 適用。對於一般大學成立師培中心配 置的五個員額,以及部分國立大學獲 有教 育部核給的 員額 ,在這 次評鑑 中,應把師培中心原有的教師員額找 回來。然而,對師範/教育大學而言, 全校的師資培育學系有半數的教師擔 任師資培育課程。因此,其師培中心 沒有專任教師(部分學校有)。為因應此 次評鑑,評鑑中心要求採合聘方式, 與師資培育學系合聘五位教師,且主 聘在師培中心。對此合聘之要求,有 下列兩點不合理之處。 第一,有削足適履之不合理感覺。 在師資培育運作實務上,師範/教 育大學擔任師資培育課程的老師,來 自各師資培育學系。以教育大學言, 教育 專業課程師 資主 要來自 教育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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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3),29-31 師資培育評鑑 主題評論 系,教學基本學科和教材教法來自其 他半師資培育學系(如語教系、數教系 等)。師資培育的授課老師充足且多 元,學生有較多的選擇機會。而一般 大學的師培中心原有的教師員額,因 師資培育量減少,員額可能移到其他 單位。透過這次的評鑑,要求各校師 培中心要有五個員額,這是可以理解 的。但此一規定,一體適用的結果, 以 一 般大 學師 培中 心 的 員額 配 置 模 式,套在師範/教育大學,有削足適履 之不合理的感覺。 第二,評鑑中心要求的「合聘」,與一 般的合聘概念不同。 評鑑中心和教育部中教司為解決 上述難題,要求各大學師培中心與師 資培育相關學系合聘五位教師,且主 聘在師培中心,並授課四小時以上。 各校在處理此一問題時,首先是教師 不願與師培中心合聘。有些教師對「合 聘」不瞭解,不願意成為師培中心的 合聘教師。主要是教師升等的壓力, 教師要留時間排研究所的課,比較有 研究產能;另外,對合聘不瞭解和不 信任,擔心回不去原系所。 其次是合聘辦法的問題。按照大 學一般的合聘概念,A 單位要與原屬 B 單位的教師合聘,其先聘單位(B)應為 主聘單位,後聘單位(A)為從聘單位; 且教師的權利義務悉歸屬主聘單位。 若依此概念與師培中心合聘,師培中 心應是從聘單位;而依評鑑中心的要 求,主聘在師培中心的話,則教師的 權利義務(含升等)應在師培中心,這是 教師所不願意的。為符合評鑑中心五 位合聘教師的要求,只好修改學校法 規,以但書的方式處理合聘教師的主 聘和從聘,以及教師的權利義務問題。 再 次 是 員 額 計 算 問 題 。 一 般 而 言,兩個單位合聘一位教師,其員額 應各算一半,或依授課比率計算。因 應這次的評鑑,由評鑑中心解釋:只 要合聘單位是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則 合聘兩個單位各算一個員額(在評鑑中 心的問答集中,沒有寫這樣明確)。這 樣的解釋處理,是為師範/教育大學和 設有教育相關系所之大學找一條路, 接受合聘的老師和系所也都能釋懷接 受,但畢竟與一般的合聘概念不合。 基於上述問題,對於師培中心五 位專任教師的規定,師範/教育大學與 一般大學僅設師培中心的情況,應當 分開處理。

問題二:一系接受兩種評鑑之問

本次師資培育區分為四個類科: 中學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 教育;且以師資類科為評鑑對象,藉 以全面檢視學校同一師資類科辦學品 質。換言之,一所大學若培育三類師 資,如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 則會有三組評鑑人員到校評鑑。又, 這次的師資培育評鑑與大學系所評鑑 同時進行。因此,若該類師資培育又 為某單一學系專屬的任務,則同時面 對兩種評鑑—大學系所評鑑和師資培 育評鑑。 例如以教育大學的特殊教育學系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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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3),29-31 師資培育評鑑 主題評論 為例。就大學系所評鑑言,特殊教育 學系是大學的一個學系(含碩士班和碩 士在職專班),她必須接受系所評鑑; 就師資培育評鑑研,她培育特殊教育 類科師資(小學),也要接受師資培育評 鑑。雖然系所評鑑指標有五項,師培 評鑑指標有六項。但就大學部學生培 育和特教師資生培育的運作內容上, 有許多相同,如目標、核心能力與自 我改善;學生學習環境;教師素質及 專業表現;課程設計及教師教學;畢 業生表現等。因此,一套的學系運作 內容,而要寫成兩種的評鑑說明書, 難免有很多的重複內容,且要接受兩 種評鑑。因此,應考慮整合這兩種評 鑑,避免增加評鑑人力的負荷,以及 學系的工作負擔。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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