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年終獎金爭議及其問題評述
林亞娟 大葉大學歐洲語文系助理教授一、前言
隨著少子女化危機日益到來,私 立大學莫不嚴陣以待,除對外積極招 生,以維續學校經營外;對內早已悄 然實施各種「應變」措施,以降低教 師人事成本。觀察各私立大學為樽節 教師人事經費,所採取之「應變」作 為,大致有:聘任大量專案教師、兼 任教師以取代專任教師;以「限期升 等」、「教師評鑑未過」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專任教師;以合班、併班減少 或苛扣教師鐘點費;或制定校內章則 以「彈性」、「績效」為名減發教師年 終獎金、學術研究費等。考察近年來 教育部教師申訴案件與各級法院裁判 書,發現有關教師申訴及訴訟案件有 日益增多趨勢,特別是教師解聘、不 續聘爭議事件層出不窮,所幸已有多 起法院裁判見解,對「限期升等」與 「教師評鑑未過」未必等同「教學不 力」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作出判 決,而稍定紛止爭。惟有關私立大學 年終獎金爭議事件,近幾年亦時有所 聞,然而相關學理探討與法院裁判案 例仍不多見,且有學理論述、法院見 解與教育部函釋觀點歧異狀況。本文 乃嘗試在有限案例資料下,探討私立 大 學 年 終 獎 金 源 起 、 性 質 與 問 題 爭 點,探究問題解決方式,以回歸憲法 保障教師尊嚴與生活立法意旨,促進 校園民主化與落實大學自治。二、私立大學教師待遇與獎金的
法源
私立大學教師待遇法源,主要依 據《教師法》第 19 條規定:「教師待 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 種。…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 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以及 20 條規 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惟自 84 年《教師法》公布施行後,公 私立學校教師待遇遲遲未完成立法, 直至 101 年 12 月 28 日司法院釋字第 707 號令三年內應完成教師待遇法制 化,方於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教師 待遇條例》,同年 12 月 27 日《教師待 遇條例》、《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同步施行。綜觀私立大學教師待遇, 有 關 憲 法 、 法 律 與 命 令 層 級 相 關 規 定,大致有: (一) 憲法與憲法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 707 號:「教育為國 家社會發展之根基,教師肩負為國家 造育人才之任務,其執行教育工作之 良窳,攸關教育成敗至鉅,並間接影 響人民之受教權。為使教師安心致力 於教育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其生 活自應予以保障。憲法第一百六十五 條即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 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 高其待遇。教師待遇之高低,包括其 敘薪核計,關係教師生活之保障,除 屬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外,亦 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是以有關教師之待遇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 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為憲 法所許。」顯見,不論公私立學校教 師,其兼負之教育職責皆屬涉及公共 利益之重大事項,憲法明文保障教育 工作者之生活,並指出應依國民經濟 之發展而隨時提高教師待遇。依此而 論,對於教師待遇與生活保障,在無 特別情事變更原則下(如國民經濟惡 化),自應予以保障,至少不應低於原 有之標準,方符此立法意旨。 (二) 教師法與教師待遇條例 《教師法》第 19 條規定:「教師 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 種」。《教師待遇條例》第 4 條定義: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 與。……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 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 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七、 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 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 發之給與」。同條例第 18 條第 2 款規 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 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 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 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 由各校定之」。另外,《私立學校法施 行細則》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私立 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 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由上可 知,對於私立大學教師本薪(年功薪) 與加給部分,比照公立大學辦理,有 上開法源依據與法律保障,而對私立 大學年終獎金,《教師待遇條例》採公 私立學校分流作法,賦予私立學校視 「教師教學工作」與「學校財務狀況」 自行辦理。因此,各私立大學年終獎 金發放,視各校教師聘約與校內章則 而定,屬私法契約,亦受勞基法之規 範。而私立大學是否可據《教師待遇 條例》第 18 條第 2 款規定,率然更改 教師聘約之待遇,或漠視已行之良久 之慣例而減發或不發年終獎金,頗值 探究。 (三)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 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 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 與均屬之」,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 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 列各款之外給與:……二、獎金:指年 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 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 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給與」。按最高行 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923 號、96 年度 判字第 1008 號判決意旨:「工資為勞工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其係屬於勞工提 供勞務而由雇主所獲致之對價,具有 『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是 以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列 各款者外,不因其係以何名稱給與有所 不同;又判斷某一給與是否為『經常性 給與』,應以其實質內涵決定,而非以 給付時所用『名目』為準,因此即使某 項給付係以前揭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各款所稱之名目為之,然實質 上並非該種給付之性質,其屬經常給付 者,仍應屬工資之一部分,如此認定始 能與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之立法意
旨相符」。可見,年終獎金是否屬工資, 應從是否具「勞動對價關係」、「給與經 常性」判斷,不宜僅從字面斷定其意涵。
三、私立大學年終獎金的源起與
問題爭點
(一) 私立大學年終獎金的源起與性質 私立大學年終獎金的源起,大抵 係依循公立大學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模 式。查公務人員年終獎金從 61 年起發 放,為政府因應公務人員農曆春節的 需要,於年終發給的慰勉性給與。自 78 年起發給 1.5 個月年終工作獎金, 嗣後每年均維持此一額度。年終工作 獎金每年透過預算編列,並經立法院 審查通過,實質上已成為待遇之一部 分,是一個制度化的行政慣例(范正 祥,2008)。而私立大學比照公立大學 發放 1.5 個月年終獎金,長期以來為社 會普遍認知與信守,部分私立大學已 行之有 20 年之久,為教師第 13 個月 薪資所得,縱使未明定於教師聘約, 也形成學校與教師「默示的合意」,為 薪資之一部分。此類年終獎金性質, 為 學 校 給 付 教 師 一 年 工 作 辛 勞 之 給 與,為教師工作報酬,與勞動具對價 關係,是以年終為時間發給的定期性 給與,只要教師年度工作符合資格即 可獲取,實質上為教師待遇之一,是 制度化的行政慣例(教師待遇承諾), 形成教師與學校權利義關係(聘約內 容),具有法定拘束力。因之,除非具 有相當之必要性,並經與教師協商取 得同意,否則自不宜隨意取消或變更 聘約內容,以符憲法對教育工作者生 活保障之立法意旨。 (二) 私立大學年終獎金的問題爭點 然而近年來,部分私立大學眼看 少子女化即將到來,開始變更年終獎 金發放方式,導致爭議事件頻傳。究 竟,這些私立大學是否真的面臨少子 化生源短缺,導致學校財政惡化,必 須減發年終獎金?還是以少子女化為 藉口,苛扣教師年終獎金?根據全國 教師總工會張旭政理事長表示,有些 私校明明有盈餘,卻把年終綁非教師 本務的績效表現,有錢蓋新大樓,卻 刪減教師年終獎金,其中不乏也有招 生狀況良好、學校財務帳面盈餘表現 極佳學校(林曉雲,2016;侯百千, 2016)。大體而言,私立大學減發或不 發年終獎金,備受爭議之處有: 1. 學校財務穩定卻減發年終獎金 前揭《教師待遇條例》第 18 條第 2 款保留彈性,考量各私校條件及財務 狀況不一,給予私校得視學校財務狀 況自行辦理獎金發放,但卻也提供部 分私校減發或不發年終獎金藉口。倘 若私立大學財務狀況未變或未惡化, 是否可減發教師年終獎金?可否定出 學校財務警戒標準,以衡量應否發放 年終獎金,或其減發之比例為何? 2. 未經正當程序變更年終獎金發放 各案例學校年終獎金發放金額與 方式,有經校務會議通過者,亦有經行 政會議逕行決定者。依照大學自治,私 立大學年終獎金之發放可由董事會、行 政會議逕行決定,還是應由校務會議通 過?倘年終獎金已成為教師聘約之一部分,或學校行政慣例,是否可由學校 行 政 領 導 階 層 逕 自 重 新 分 配 年 終 獎 金 ? 其 年 終 獎 金 分 配 規 則 應 由 誰 制 定?凡此,也引起各方論戰與討論。 3. 年終獎金績效指標非關教師本務 部分私立大學將年終獎金掛鉤績 效獎勵制度,從 1.5 個月定額給與,轉 變為浮動獎勵報酬制。而此部分最引 起批評之處在於:以年終獎金綁非教 師本務的績效指標,例如招生、新生 註冊率、淨在學率、單位人事成本、 畢業生就業率……等,逼迫教師從事 非義務性勞動,或轉嫁學校行政與社 會責任,以不當連結方式減發教師年 終獎金,不合理之績效指標傷害教師 專業自主與人格尊嚴,為最受教師撻 伐與批判之處。 4. 以評鑑及彈性為名苛扣年終獎金 依據《大學法》第 21 條規定:「大 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 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 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 停聘、不聘任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部分私立大學以評鑑、績效考核掛鉤 年終獎金,並將教師評鑑未過不發年 終獎金,作為懲罰手段。然而眾所皆 知,若干私立大學教師評鑑指標與教 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未必相關,甚 且訂定極其嚴苛之標準,對未通過教 師評鑑者,採取剝奪全部年終獎金之 懲罰。甚至有制定彈性年終獎金者, 將教師評鑑、績效考核與彈性年終獎 金 互 為 掛 鉤 , 實 行 少 獎 勵 多 懲 罰 措 施,達到變相減發年終獎金目的。
四、私立大學年終獎金爭議問題
評述與建議
由上可知,私立大學年終獎金紛 爭,大抵有:年終獎金的性質為恩給 制或薪資、學校財務狀況良好是否應 繼續核發年終獎金、年終獎金可否僅 由行政領導階層決定分配方式、年終 獎金分配機制與結果是否公開透明、 年終獎金績效指標是否可課加非關教 師義務責任、年終獎金規則制定是否 合乎法律一般原則等。針對當前私立 大學年終獎金爭議,以下提出本文看 法與建議,以供學校與教師參考,謀 求更進步和諧與民主化的校園氛圍。 (一) 回歸大學公益本質,落實保障教 師待遇立法意旨 大學為社會的良心,扮演引領社 會價值的導航角色,倘私立大學市儈 如私人營利性企業,汲汲營私漠視法 治,凸顯該大學自我定位與價值,也 顯示其是否追求進步性。私立大學既 非以追求利潤為導向之企業,年終獎 金性質與企業盈餘紅利分配無關,自 不應偏離《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 保障教師待遇與專業性之立法意旨, 更不宜制定以「企業盈利為目標」之 不當績效指標,轉嫁學校行政與社會 責任,強迫教師非義務性勞動。而「彈 性」年終獎金,應回歸拔尖獎優內涵, 不應倒行逆施變成「變相減薪」與「所 得重新分配」。是以,私立大學應誠實 公開學校財務狀況,將年終獎金納入 教師聘約,倘面臨學校財務惡化必須 減發或不發年終獎金,也應依法與教 師協商,建立勞資和諧之校園文化。(二) 奉行大學自治原則,建立校園民 主化決策機制 《大學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大學 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 內,享有自治權。」大學自治通過校務會議, 選出教師、職員工與學生代表,議決校務重 大事項與章則,反映為教授治校與集體決 策。年終獎金分配,影響所有教職員工權益 甚鉅,當屬校務重大事項,其分配辦法為學 校重要章則。校務會議代表較能反映年終獎 金相對關係人利益,通過校務會議公開討 論,方符合大學自治。再者,《教師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 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 利:…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 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而同法施行細 則第 22 條明定,有關教師待遇應「由各級 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 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年終 獎金為教師待遇之一,其規則辦法應經校務 會議,法有明文。 (三) 制定年終獎金辦法,遵守程序與 實體正當性原則 《教師待遇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 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發給得由各校定 之,此「由各校定之」,非意謂有完全自 由,仍應遵循大學自治與相關法令,有關 章則訂定及執行應遵守程序正當原則,內 容應符合一般法律基本原則,無違法或顯 然不當之情事,以確保行政行為之公平、 合理(非為恣意)行使,乃屬當然。因之, 年終獎金發放辦法制定,應在程序上由校 務會議討論決議,再授權行政單位執行較 為妥適。而對發給對象、條件、程序及金 額,法規語意應該明確;各項績效指標之 制定,應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18 條 第 2 項所言,與「教師教學工作」相關; 對年終獎金發放應遵守誠信原則、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 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政自我約束原 則、行政恣意禁止原則,建立決策透明化 機制,公平合理分配年終獎金,追求大學 卓越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