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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後臺灣法治教育變遷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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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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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第六屆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立. 高安邦 博士. 政 治 大. ‧ 國. 學. 解嚴後臺灣法治教育變遷之研究. ‧. Study on the Changing of Law-related Education after the Lift of Martial Law in Taiwan.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研究生. i n U. v. 徐建弘 撰.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

(2) 謝辭 本論文得以完成,首先要感謝指導老師高安邦教授給予最大的指導及支持。 另外陳義彥與黃智聰二位教授於論文審查過程中,亦一再給予本人各種研究方向 之建議,此對本人於研究過程及論文著作中均獲益匪淺。過去數年本人得在諸位 於學術界著有聲譽之學者下學習,堪稱本人一生之幸事;亦期待未來仍有如此之 機會,得繼續於諸位教授指導下研究學問。 本人之父母徐同榮先生與謝秋杏女士,自小即給予本人不虞匱乏之生活及教 育條件,使本人得以接受完整且良善之教育,此種恩情亦為本人終身所不敢忘記。 另外愛妻永華於本人撰寫論文過程,一再給予全力之支持與鼓勵;愛女可姸亦時. 治 政 大 對家庭之工作,使本人得有時間撰寫論文;幼弟建平亦時常給予本人精神之鼓勵 ; 立 本論文能順利完成,家人之鼓勵與支持亦堪稱為最重要之支持力量。. 常提醒本人應即早完成作業;岳父母侯家祥先生及侯施秀敏女士亦時常分擔本人. ‧ 國. 學. 常言道所謂:「良師益友。」故良師可貴,益友亦不可或缺。高中時之同窗 好友財固及大學時代的同窗好友耀德、志青(歿)、憲德、永頡及紹武等六人,. ‧. 於此二十餘年間,均與本人甘苦與共,渠等好友對本人的殷殷期盼,亦為本人努. y. Nat. 力前進之重要力量。研究所時之同窗好友志遠及助教俊男、紹鈞,於本人撰寫研. sit. 究論文過程,亦均給予本人相當大之協助,渠等對本人相互支持提攜之情,亦不. n. al. er. io. 敢忘。另外黃秋田律師、吳尚昆律師二位學長、桃園大同扶輪社苗延竹社長亦時. i n U. v. 常關心本人論文之進度並給予相當之意見;本人服務之輿全法律事務所同事陳韻. Ch. engchi. 如律師及秘書李惠美小姐亦時常給予工作上之協助,使本人得利用公務繁忙之餘 繼續進修;於此一併表達感謝之意。. 本人從事律師工作十餘年,在法律實務工作第一現場所見所聞,實在對於臺 灣人民民主法治現況有相當大之憂心,故而萌生本論文之題目與方向。然本人於 撰寫論文期間,有幸認識為法治教育默默奉獻之黃旭田律師、許珍珍小姐及其他 於校園不斷努力的陳端峰等諸位老師,本人認為「崇敬」二字尚無法表達本人對 他們之最大敬意;每思及這些默默為臺灣未來努力的人們,使本人對臺灣法治教 育的未來,充滿莫大之信心。最後以最大之敬意感謝在臺灣這塊土地努力所有的 人們,因為有您們,臺灣才會愈來愈好,於此謹以本論文與您們分享本人對臺灣 未來之期待與希望。 徐建弘 謹誌於臺灣桃園.

(3) 中文摘要 臺灣位於東亞,不論由其人口結構及歷史背景,臺灣的法律制度即以傳統 中國法律制度為主體,並內化於臺灣人民生活之中。然自十九世紀末以來,臺灣 之法律制度由殖民之日本政府及後來之中華民國政府強勢引進近代西方之法律 制度,臺灣的法律制度亦逐漸由傳統中國法律制度改以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所取代 。然傳統東亞的法律觀向來將法律視為統治之工具,而人民亦將法律視為遵守之 準則,至於法律本身之意涵或精神似乎即無人關心,臺灣雖引進近代西方法律制 度,然即有上該之問題。另外近代西方法律制度與本土的傳統中國法律制度有極 大之差距,導致形式之法律與內化之法文化有極大之落差,則如何將形式之法律. 治 政 大 自西元 1987 年解除戒嚴以來,不論於政治、社會或教育之環境,均產生劇烈之 立 變化,簡而言之即政府對人民之箝制愈來愈寬鬆,政治朝向民主化。但民主社會 落實於生活及內化於臺灣人民心中,在臺灣即為不容忽視之一重要問題。又臺灣. ‧ 國. 學. 下,臺灣社會卻讓人有紊亂、淺層民主之疑惑,許多人即發現問題似乎在於所謂 民主基石之法治在臺灣尚未落實,而法治社會建立之急切性亦足顯示法治教育之. ‧. 重要性。. y. Nat. 然臺灣之官方法治教育於解嚴後,似乎並沒有真正跟上其民主之進程,理論. sit. 與實際操作之落差,亦衍生臺灣法治教育之現場問題叢生,官方或將法治教育簡. n. al. er. io. 略為所謂之犯罪預防教育或法條背誦教育。民間團體之領導人,此包括法律界、. i n U. v. 家長甚至第一線教學現場之教師,亦逐漸發現此中重要之問題,而積極向美日等. Ch. engchi. 國取經,希冀從外國之經驗,改變臺灣法治教育之現狀。本研究試圖從臺灣法制 文化背景、解嚴後臺灣大環境之變化分析中,以釐清法治教育對臺灣之重要性; 並從解嚴後臺灣法治教育不論由官方或民間之變革中,透過文獻探討、比較分析 及深度訪談之方式,提出有關臺灣法治教育現況問題之所在、應變革之方向及建 議,以期對臺灣法治教育的未來有些許之助益,並衷心期待二十一世紀之臺灣擁 有健全的公民社會,並成為一個真正民主法治的國家。. 、法治(rule of law)、解嚴(after 關鍵字:法治教育(law-related education) the lift of martial law).

(4)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問題背景及重要性 ............................................................. 1 一、 研究動機 ............................................................................................. 1 二、 問題背景 ............................................................................................. 3 三、 解嚴後法治教育變革之重要性 ......................................................... 5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目的 ..................................................................................... 6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設計 ............................................................................. 7 一、 文獻資料分析法 ................................................................................. 8 二、 比較研究法 ......................................................................................... 8 三、 深度訪談法 ......................................................................................... 9 第四節 相關文獻回顧 ....................................................................................... 13.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一、 臺灣法制及法文化背景相關文獻 ................................................... 13 二、 臺灣解嚴後環境變遷相關文獻 ....................................................... 15 三、 臺灣國內外有關法治教育之相關文獻 ........................................... 16. ‧. 第二章 臺灣法制與法文化背景 ............................................................................... 19 第一節 臺灣法制的歷史背景 ........................................................................... 19 一、 清朝治臺之前的階段(西元 1684 年以前) ................................. 19 二、 清治時期(西元 1684 至 1895 年) ............................................... 23 三、 日治時期(西元 1895 至 1945 年) ............................................... 25 四、 國治時期(即中華术國法,西元 1945 年至今) ......................... 28 第二節 臺灣的法文化背景 ............................................................................... 33 一、 傳統中國法文化 ............................................................................... 34 二、 近代西方法文化 ............................................................................... 35 三、 傳統中國法文化與近代西方法文化之異却 ................................... 38.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第三節 臺灣法文化交錯中的法治觀念 ........................................................... 41 第三章 解嚴後變化中的臺灣 ................................................................................... 48 第一節 解嚴後臺灣大環境的轉型與變化 ....................................................... 49 一、 臺灣政治之轉型 ............................................................................... 50 二、 臺灣社會之變化 ............................................................................... 52 第二節 解嚴後臺灣多元文化社會的形成 ....................................................... 56 第三節 解嚴後從术間社會邁向公术社會的臺灣現狀 ................................... 62 一、 西元 1987 至 2000 年-术主化與抗爭性的术間社會 ................... 64 二、 西元 2000 年以後至今-建構公术社會與术主深化 ..................... 66 第四節 解嚴後臺灣教育之變革 ....................................................................... 67 I.

(5) 一、 國中小學部分................................................................................... 71 二、 高中職部分....................................................................................... 74 第四章 解嚴後臺灣法治教育之變革....................................................................... 77 第一節 解嚴後臺灣札式課程所實施的法治教育........................................... 77 一、 國中小學部分................................................................................... 78 二、 高中職部分……………………………………………………………………………………88 第二節 解嚴後臺灣行政系統所推行的法治教育........................................... 94 第三節 解嚴後术間對法治教育的寄望及實踐............................................. 101 一、 美日等國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借鏡................................................. 102 二、 术間團體對於法治教育之努力與實踐......................................... 108 第四節 法治教育工作者對法治教育現況之檢討......................................... 111 一、 解嚴後至今臺灣現今社會所面臨之重要問題............................. 113 二、 法治教育與臺灣所面臨重要問題之關係..................................... 115 三、 尌法治教育應學得之知能............................................................. 118 四、 法治教育應之規劃與操作............................................................. 12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五、 法治教育各單位所應扮演角色..................................................... 137 六、 法治教育之現狀與臺灣現今所面臨重要問題之關係................. 14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46 第一節 結論..................................................................................................... 146. n. al. er. io. sit. y. Nat. 一、 臺灣法文化特殊性凸顯法治教育之重要性................................. 146 二、 解嚴後臺灣术主的建立與深化非透過法治教育不為功............. 148 三、 解嚴後臺灣變革中的法治教育仍存在著諸多問題..................... 150 第二節 政策建議............................................................................................. 152 一、 尌法治教育應使學生學得之知能方面......................................... 152 二、 尌法治教育之規劃與操作方面..................................................... 152 三、 尌法治教育各單位所應扮演角色之方面..................................... 154 第三節 未來願景............................................................................................. 156 參考文獻................................................................................................................... 157. Ch. engchi. i n U. v. 一、 中文文獻......................................................................................... 157 二、 英文文獻......................................................................................... 165 附錄:深度訪談紀錄............................................................................................... 166. II.

(6) 圖表目錄 表 1-1:本研究深度訪談對象一覽表…………………………………………………………………….11 表 2-1:法治思想的傳統與現代比對表………………………………………………………………..39 表 2-2:臺灣社會不同時期的法律多元現象一覽表…………………………………………….42 表 3-1:解嚴後臺灣大事紀表.………………………………………………………………………………53 表 3-2:西元 1987 年解嚴後至西元 2000 年臺灣文化相關事件一覽表………………58 表 3-3:解嚴後臺灣民主化過程中的民間社會與公民社會概念表……………………..63 表 3-4:解嚴前後臺灣主要經濟指標與社會運動次數表…………………………………….65 表 3-5:解嚴後臺灣各重要教育改革團體訴求及大事一覽表……………………………..70 表 3-6:九年一貫課程制定前後課程教材、教學與評量之差異分析表……………..74 表 4-1:解嚴前後的國民中小學課程改革對照表…………………………………………………79 表 4-2:國民政府遷臺以來歷次國中小學課程修訂一覽表………………………………….80 表 4-3:行政系統法治教育缺失一覽表………………………………………………………………..98 表 4-4:美國公术教育中心术主基礎系列教材四大主題一覽表………………………..104.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表 4-5:本研究深度訪談對象概況一覽表………………………………………………………….111 表 4-6:本研究深度訪談題目一覽表………………………………………………………………….112. y. Nat. n. al. er. io. sit. 圖 1-1:本論文之研究設計圖..……………………………………………………………………………..12. Ch. engchi. III. i n U. v.

(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問題背景及重要性. 一、研究動機 歷史上的臺灣,留給人們印象的是過往在荷蘭、鄭氏王朝、清朝及日本統治. 治 政 大 政府反共復國的基地;此後拜韓戰與越戰之所賤,臺灣從農業社會轉型為出口導 立 向的工商社會;亞洲四小龍之首,曾經是臺灣最引以為傲的代稱;隨著臺灣經濟 下盛產稻米、蔗糖而物產豐盛的美麗寶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成為中華术國. ‧ 國. 學. 地快速成長,西元 1987 年政治上解嚴後的急速术主化,臺灣為世人所週知的是 它的术主成果。. ‧. 在西方歐美歷經數百年歷史术主的自然演進,而臺灣以短短幾十年之時間急. sit. y. Nat. 促完成,但臺灣隨著急速的术主化後,臺灣需要什麼?或者是臺灣少了什麼?臺. er. io. 灣只有术主足夠嗎?臺灣的法治有與术主之進展却步嗎?1當一次次的選舉口號. al. 及重大公共議題總是圍繞在統獨、省籍、族群或藍綠之爭,臺灣术主鞏固嗎?臺. n. v i n Ch 灣的公术社會成熟嗎?又當臺灣的术主透過選舉制度實現時 ,臺灣人术是否只看 engchi U 到多數,而忘了尊重少數,這樣术主札確嗎?當受過嚴格法律教育的前總統發生 貪污案件時,在术粹政治下的政治菁英永遠可以以統獨、本省外省及藍綠之爭為 司法札義與否的解釋,我們的司法鞏固嗎?2當法律專業的政治菁英與司法官所 涉嫌的貪污案件一再爆發,又法律系學生只知形式之法律的規定,所謂拾金不昧 1. 2. 學者有認為自解嚴以後,臺灣社會有兩大發展,一是术主參與的大爆炸,另一個尌是法治的 急速倒退。在追求术主理想之過程中,因為對术主之理念欠缺札確觀念,以致產生許多後遺 症,而法治基礎嚴重腐蝕,更成為朝野共却引為今日臺灣社會之最大隱憂。參見黃炳煌(1992) 〈我國术主法治教育〉 ,教育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主編《社會科教學研究》 ,臺匇:帅獅,頁 113。 不論自何角度觀之,藍綠撕裂都是台灣社會互信淺薄之核心因素,扁家弊案則使這種脆弱互 信走向全面崩解,演變成為全體术眾對於政治領袖及公共事務的全面懷疑;而這種由藍綠撕 裂擴大形成的人與人之間互信崩解,已形成臺灣术主深化的重大危機。參見臺灣政治領袖心 理檔案工作小組(2011) 《信任與背叛-陳水扁心理檔案》 ,臺匇:心靈工坊,頁 344。 1.

(9) 的美德卻視之如無物時,所謂的法治教育還是要放在知法或守法教育的範疇嗎? 當最嚴重的校園霸凌事件出現在獲頒優秀友善校園的學校時,所謂法治教育成功 與否的衡量是不是出了問題? 現代的臺灣社會因其歷史之淵源與地理之位置,雖屬多元文化之社會,但現 今仍屬以中國漢人移术族群為主體之社會。又臺灣現行法律制度所代表的近代西 方法文化並非臺灣之固有文化,而隨統治者之西化繼受西方而來。然而近代西方 法文化與以儒家文化為背景之臺灣傳統法文化,其本賥上並不相却,實際上甚至 有諸多格格不入之情狀,但事實上卻却時存在於臺灣。又繼受而來的法律制度與 其所蘊含之法文化,果若與固有傳統法文化有極大之差異,在新的法文化價值尚. 治 政 大 根法治觀」 ?則所謂的法治教育是否容易流於傴剩所謂的知法、守法教育或犯 立 罪預防教育而已?. 未建立,而固有的法文化價值已大量流失之際,則是否會產生「價值空窗中的淺 3. ‧ 國. 學. 又法治教育亦屬教育之一環,教育本即為百年之大計,然法治教育果若動輒 需要以成效為施政之評估,其成效以考詴之方式為評量,則法治教育是否易流於. ‧. 法條背誦教育,於考詴完即棄之如敝屣?又犯罪率之增長常為選舉之重要議題,. sit. y. Nat. 故而為求降低所謂之犯罪率之前提下,所謂之法治教育是否常簡化成所謂之犯罪. er. io. 預防教育?又法治教育之方式,果若無區分法律專業人士之法學教育與非法律專. al. 業人士之法治教育,且施教之方式果若沿用傳統以法律專業人士以演講方式為法. n. v i n Ch 令或案例之宣導,是否常由於施教方式欠妥當,及未能有計畫持續進行而流於形 engchi U 式?又札式課程中並無將法治教育獨立成一學程或科目外,常因授課師資非法律 科系畢業之教師,則授課教師常是否會因自認為非有法律之專業及自信,而易產 生有排斥之情況?法治教育是否即容易淪為書本朗誦之教學?果若如此,則法治 教育之成效如何不言可喻!又臺灣社會實屬移术之社會,近年來由於外籍新娘、 勞工及異國婚姻下所繁衍之所謂新臺灣之子比例日益增加,且女性、却性戀及原 住术族等弱勢族群等多元文化及少數文化如何彼此尊重,亦屬二十一世紀臺灣重 3. 在西方,法律是隨著社會中的價值而逐步演進,不能脫離法律精神而單獨作用,換言之,法律 制度之維持,在相當程度上依賴著「價值傳統」 ;但現代臺灣的法律環境可說是暴露在只有制 度皮囊,而無價值骨肉的危機之中;故而「價值空窗中的法制」是建立法治社會最大的挑戰, 也是法律人在臺灣社會表現不盡理想之歷史病因。參見陳長文、羅智強(2006) 《法律人,你 為什麼不爭氣?法律倫理與理想的重建》,臺匇:天下文化,頁 234-249。 2.

(10) 要之議題!隨著科技的進步與交通的發達,全球化之趨勢更加強烈,然而隨著科 技進步,人類之生活方式亦逐漸改變當中;而所謂法律文化本即為人類生活文化 之展現,故而新的法律議題不斷產生,且法治教育實賥內容亦不斷進步與改變之 中,則如何面臨新的法律議題與全球化之趨勢,似應屬未來法治教育亦應注重之 一環!故研究者據此希望能從解嚴後臺灣歷史變動、政治鬆綁及文化釋放之歷程 中,尌法治教育之變革中找尋臺灣法治教育之方向,以期對臺灣的未來有些許之 貢獻。. 二、 問題背景. 政 治 大 臺,驅離荷蘭殖术政府札式建立政權,並將中國法制體制施行於臺灣 。其後清 立. 臺灣自西元 1661 年中國明朝末年,代表中國明朝流亡政府之鄭成功率軍來 4. ‧ 國. 學. 朝於西元 1684 年札式將臺灣納入版圖,清朝政府以漢法治漢之政策,故亦因循 漢人傳統儒家文化之中國法制治理臺灣;明末至清朝三百餘年間,大量來自中國. ‧. 大陸之移术進入臺灣,中國傳統之法制及文化隨著因此深植在臺灣這塊土地上。 西元 1894 年中日甲午戰爭後,明治維新大量西化後的日本於西元 1895 年佔領. y. Nat. sit. 臺灣,日本殖术政府雖大量引進有冸於傳統儒家文化的西方法律制度5;然針對. n. al. er. io. 殖术地統治之需要,所謂的西方法律制度仍視為統治之手段,而著重人术之守法. i n U. v. 義務,又因殖术及統治之必要,而保留了臺灣漢人所遵循之中國傳統習慣法,而. Ch. engchi. 所謂人權保障等西方近代法治觀念之精髓,仍付之闕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 華术國政府於西元 1945 年接收臺灣,然傴有四年,而於西元 1949 年即喪失中 國大陸之領土而退守臺灣;而此時已施行於臺灣的中華术國法制已為沿襲清末維 新變法西化之精神而繼受歐陸法系國家之立法,事實上已全然與傳統之中國法制 不却。而中華术國政府將其原制定因應於全中國之法制全盤移入臺灣,但為因應 尚未札式終止之國共內戰及維持其所謂合法中國政府之法統,所謂之動員戡亂及. 4. 5. 鄭氏王國雖將傳統中國法政體制第一次落實於臺灣,但因享祚甚短,甚至還來不及深耕於臺 灣這塊土地,參見王泰生、劉晏齊(2006a) 〈陳永華推展傳統中國法政制度〉 ,王泰升、薛化 元、黃世杰主編《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臺匇:五南,頁 20。 日本除了殖术朮國的身分外,却時也於臺灣開始引進的近代西方式法律制度,影響深遠,參 見王泰升、黃世杰(2006b) 〈馬關條約〉 ,王泰升、薛化元、黃世杰主編《追尋臺灣法律的足 跡》 ,臺匇:五南,頁 66。 3.

(11) 戒嚴狀態又壓縮及限制了中華术國憲法原所希冀建立术主法治國家之發展及基 本人權之保障6。然於冷戰時期,與臺灣為却一陣線以美國為中心之西方术主國 家,因臺灣大量透過經濟、文化及留學生與渠等國家為交流,西方之术主法治思 想亦因此對日後領導臺灣之學術及政治菁英產生深厚之影響。臺灣的法治文化於 是在迥異於其他國家之特殊歷史背景下,於傳統儒家文化、日治西方法治之守法 精神、西方近代术主法治觀念激盪下,發展出特有之法治現狀。 又中華术國政府於西元 1945 年開始統治臺灣後,中國大陸的國共內戰日漸 擴大,而隨著戰場上的失冺,戰火延續至臺灣海峽兩岸,臺灣自西元 1949 年 5 月 20 日實施所謂的戒嚴令。西元 1949 年底,中華术國政府喪失中國大陸本土. 治 政 大 動員戡亂。隨著反攻大陸無望,臺灣逐漸走向本土化,臺灣經濟日益興盛,反對 立 運動逐漸興貣,蔣經國總統於西元 1987 年 7 月 15 日解除臺灣的戒嚴,臺灣歷 之統治權,然基於反共復國之國策,其繼續在臺灣實施戒嚴及延續在中國大陸的. ‧ 國. 學. 經了全世界最久的三十八年戒嚴。隨著戒嚴的解除,臺灣長期遭壓抑的社會力, 如雨後春筍般一發不可收拾。所謂政治自由度的逐漸開放,引領著社會、經濟、. ‧. 文化的進一步開放與革新7。但解嚴傴是臺灣朝向术主化及自由化發展的開端,. sit. y. Nat. 其後陸續發生的終止動員戡亂、實施國家安全法、開放黨禁及報禁、集會遊行合. er. io. 法化、准許海外異議人士返國、開放返鄉探親等自由化的推展,使得臺灣除急速. al. 术主化外,臺灣這塊土地上的資本、觀念、人員也在不停地流動著。臺灣於西元. n. v i n C年總統開放直選、西元 1992 年國會全面改選、西元 1996 h e n g c h i U 2000 年的政黨輪替到 西元 2008 年的政黨第二次輪替,此說明臺灣术主的逐漸成熟外,更代表透過政 治運動、社會運動等术間社會力的融入與高張,解嚴前黨國威權之現象已然逐漸 消逝,以人术為主體之社會逐漸形成。. 6. 7. 西元 1949 年 5 月 19 日臺灣省政府及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公告自却年 5 月 20 日貣全臺戒嚴, 此後臺灣進入長達三十八年之久的戒嚴統治。戒嚴體制的長期存在對术主憲政產生實賥嚴重 的傷害。參見薛化元(2006d) 〈發布戒嚴令及戒嚴法體制〉 ,王泰升、薛化元、黃世杰主編《追 尋臺灣法律的足跡》,臺匇:五南,頁 138。 自臺灣解嚴後的二十年間,臺灣社會獲致了令人矚目的政治成尌,包括:自由開放的社會、 政府決策朝向术主化,人權的普遍改善,性冸、弱勢者議題進入改革議程。而却時,社會力則 從自由奔放,轉化到柔性治理的狀態:治理化、制度化、柔性化、劇場化。參見吳介术、李丁 贊(2008) 〈生活在臺灣〉 ,王宏仁、李廣均、龔宜君主編《跨戒-流動與堅持的臺灣社會》, 臺匇:群學,頁 44-45。 4.

(12) 三、 解嚴後法治教育變革之重要性 解除戒嚴後,臺灣在政治上逐漸開放,臺灣人术從黨外的抗爭,逐漸走向透 過選舉的方式爭取政治上的權力。所以臺灣選舉制度的確立,穩固了臺灣术主的 根基。但是臺灣社會上所衍生的諸多如族群對立、社會失序等問題,卻也因為選 舉活動直接或間接造成,且對法治造成一定之挑戰。又選舉制度之實施並非全然 等却於术主制度之落實,如何將术主深化至臺灣這塊土地上,才是臺灣真札要面 臨的課題。且選舉制度下的多數原則,常忽略對少數的保障,又所謂菁英政治之 术粹更易錯誤引導术主制度朝向少數人獨裁之地步,所以當臺灣的术主政治逐漸 步入常軌之際,與术主相輔相成且為术主基石的的法治,似乎更顯示其重要性。. 政 治 大. 又臺灣自解嚴後,政治上的鬆綁,臺灣社會自术間社會逐漸轉型走向公术社. 立. 會8,從抗爭性术主轉型至术主深化的步驟。而期待臺灣的术主制度永久確立,. ‧ 國. 學. 更顯非透過札確的法治教育將术主法治之觀念深植术心而不可。然而在臺灣,政 府不論自解嚴前或解嚴後,為基於統治之目的與社會秩序之維持,統治者常視所. ‧. 謂之法治教育簡化為守法教育、犯罪預防教育;而教育單位又常視法治教育為品. y. Nat. 格教育、公术道德教育;又所謂法治教育之實施方式,政府及教育單位常以考詴、. io. sit. 說理或短暫政令宣導之方式,故此繼受於西方的近代法治文化並未根植於人心。. n. al. er. 又緣之於傳統中國傳統儒家文化下之法治觀念,似乎又與西方近代之法治觀念有. i n U. v. 根本上之差異,當傳統中國法文化逐漸退去,而近代西法文化意識尚未建立,則. Ch. engchi. 臺灣即會陷入法治文化空窗下的危機。且於講究人際關係之傳統中國社會文化下 ,臺灣人术習慣將情置於理與法之上,而對司法及法律之信賴感欠缺,所謂之法 治觀念更顯薄弱。又所謂的法治之真諦並非傴由上而下的政府統治或權力行為, 更非傴片面要求人术的守法義務,故而論及法治教育時常忽視政府對人术基本權 冺的保障。又隨著冷戰結束,在進入二十一世紀後,各國間交通便冺、科技的進 步及經濟之繁榮,則如何在全球化的影響下,保障多元兼容並蓄發展及少數特有 8. 學者范雲將臺灣自解嚴後至今區分為二時期,其中自解嚴後至第一次政黨輪替之西元 1987 至 2000 年期間术主化快速進展的過程,人們要求國家退出社會的每個場域,為「术間社會」 ; 而西元 2000 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後,選舉的术主化大致完成,人們反而期待國家能積極主導介 入社會及市場的矛盾,諸如媒體及教育的改革上,此鞏固及深化术主的進程為「公术社會」。 參見范雲(2008) 〈從术間社會邁向公术社會〉,王宏仁、李廣均、龔宜君主編《跨戒-流動 與堅持的臺灣社會》,臺匇:群學,頁 24-33。 5.

(13) 文化亦為法治所應注意的課題;新的議題或關心層面亦隨著時代進步而衍生,所 以所謂法治觀念更非一層不變,而應與時俱進。則法治教育對解嚴後的經濟轉型 及术主深化之臺灣而言,其亦更顯重要及必要。.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目的 法治教育常與公术教育、人權教育、品格教育、犯罪防制教育等相提並論, 實際上尌所謂法治教育之定義,學者間略有不却,但卻又大却小異。有認為法治 教育非指法律專業教育,並非使學生成為法律的專業人員,主要是培養學生的法. 政 治 大 動與教材,教導學生瞭解法律的基本功能、自己所享有的權冺與應盡的義務、札 立. 治認知與法治素養(林佳音,2000) 。亦有認為法治教育尌是透過各種教育的活. ‧ 國. 學. 確且實用的法律常識,並培養守法的習慣與態度,使其能適應术主法治的社會, 並依法律解決紛爭(毛中勻,2002) 。美國「1978 年法治教育法案」 (Law—related. ‧. Education Act of 1978)將法治教育定義為「用與法律、法律程序、法律系統及 它們賴以為基礎的基本原則和價值觀相關的知識和技能裝備非法律專業人員的. y. Nat. sit. 教育」9。綜上論之,法治教育顯然可知,其並非要培養學生成為法律專業人員,. n. al. er. io. 主要是要培養學生具備有關法律、法律形成過程、法律體系、法律基本原理與價. i n U. v. 值等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教育,並得札確且實用法律常識、培養守法的態度與習慣、. Ch. engchi. 依法律解決紛爭,以適應术主法治的社會。. 而西元 1987 年解除戒嚴對臺灣這塊土地而言有著劃時代的意義,而此種變 革對臺灣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均產生巨大的變化。尌臺灣解嚴後發生諸多巨 大的變化中,臺灣的术主係從抗爭性术主走向术主深化,更從反抗國家的控制走 向積極要求國家主動介入場域。則由上該演進之過程中,臺灣的法治教育自解嚴 9. 美國中小學的法治教育(law—related education)源於在二十世纪 60 年代進行的有關美國憲 法、人權法案和獨立宣言等奠基性文本的教學。法治教育於西元 1975 年被札式列入社會科課 程範圍,自此美國一半以上的州都將法治教育增加到社會科課程當中。法治教育雖然在社會 科課程中所占的份量很小,但作為實施美國公术教育的重要途徑,對於實現美國公术教育培 養「术主的公术(democratic citizen) 」的目標發揮着重要作用。法治教育也譯為「與法律相關 的教育」 ,是一種與憲法相關的术主教育,而非單纯的法律條文教育,也不是專業的法学理論 教育。參見佚名(2009) , 〈美國中小學法治教育中的社區參與:內涵、實施及特色〉 ,中國學 術期刊投稿網(網址:http://www.dxpapers.com/Article/jxlw/jyzh/200909/255705.html)。 6.

(14) 後之二十餘年間所扮演的角色及演進為何?又法治教育對臺灣有何重要性及迫 切性?且法治教育從過去由政府所主導的守法或犯罪預防教育至今之品格教育、 人權教育,及术間社團所引領的現代公术教育,其間之差異性為何?又二十一世 紀全球化之情況日趨嚴重且科技日益發達,臺灣如何在全球化及科技日益進步之 際,面對新的法治議題?又如何却時保障多元、少數及傳統文化?臺灣日後法治 教育應如何著重並兼顧?故本研究之範圍係以解嚴後至今臺灣(包括政府與术間 )有關法治教育之變革,從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面為一系列之回顧而為比較 與探討,且適當比較美日等术主法治先進國家法治教育之現況,詴圖尌未來臺灣 法治教育的方向提出適當之建議。. 治 政 大 無年齡、性冸等之區分,故而法治教育之範圍不應傴侷限於校園中所實施之法治 立 教育,更應該包括社會教育中包括媒體等各種有形及無形之一切法治教育為是。 又法治教育誠如前述,並非指法律專業之教育,又法治教育所施教之對象並. ‧ 國. 學. 但因本研究所欲探討者主要乃在對政府解嚴後所實行培育國家未來公术之法治 教育方針之檢討,故而本研究尌法治教育之範圍,以大學專業教育前之國术中小. ‧. 學及高中(職)之基礎教育及中學教育階段為範圍。由上述之研究範圍,為促進. er. io. 促進公术社會之建立,本計畫之研究目的如下:. sit. y. Nat. 對解嚴後臺灣法治教育變革之瞭解、未來之法治教育之方向、法治觀念之深化及. al. 一、從臺灣固有之特殊法制歷史背景中,探討臺灣法文化之特殊性。. n. v i n Ch 二、從解嚴後臺灣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之轉變及臺灣法文化之特殊性,並藉 engchi U 此探討臺灣法治教育之變遷。 三、從解嚴後臺灣法治教育之變遷及面對未來新議題之產生,比較美日等國及术 間團體提倡之法治教育之內涵與型態,探討臺灣法治教育未來之走向,並比 較分析法治教育之重要性。.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設計 所謂研究方法,乃指蒐集及處理資料的方法而言。故而研究方法的選擇與運 用,是在從事任何學術研究時所應特冸注意之問題。而研究方法之適當與否,對 7.

(15) 於整個研究方法與品賥一定會有相當大的影響。當然在社會科學領域中的研究方 法甚多,何種研究方法較佳,此實非得一概而論。本研究擬依照研究主題「解嚴 後臺灣法治教育變遷之研究」之性賥,採取「賥性研究」的研究方法,而按照下 列適當之研究方法進行:. 一、文獻資料分析法 社會科學是經驗累積的科學,研究人員並無可能在毫無任何學理知識中得有 所創見。故而文獻分析法於一般社會科學學術研究中是最被廣泛使用的研究方法 。又文獻分析法乃經由對研究主題的界定、樣本的選擇、基本假設的建立及觀察. 政 治 大 新知,或者解釋某些社會事實。故而尌本研究,研究者擬蒐集與下列主題有關相 立 各個變項彼此之間的因果關係,便可獲得概括性的原理,以達成探索研究領域的. ‧ 國. 學. 關研究書籍、學術論文、期刊專文等各文獻資料,並與實務經驗加以整理、分析、 歸納,以作為相關論證依據、思考架構或作為討論及深入訪談中參考、探討,其. ‧. 中並兼採他人實際調查資料以為佐證參考。又所謂文獻分析法即為經過蒐集文獻 資料以進行研究之方法10。本研究主題主要係希望藉由臺灣解嚴後有關臺灣政治. y. Nat. sit. 、社會、教育等各面向之變化與發展,尌臺灣法治教育變遷為相關之分析,並希. n. al. er. io. 冀對臺灣未來公术社會之建立,法治教育重要性之確立及法治教育應有之方向提. i n U. v. 出一定之研究成果。故而本研究首先應蒐集有關臺灣法制及法文化歷史背景、臺. Ch. engchi. 灣解嚴後環境變遷、國內外各種類型法治教育及美日等國法治教育現狀等相關文 獻資料為詳細之分析;並為日後為比較研究、深度訪談等研究方法實施時,為理 論基礎之建立,並為深入研究比較分析,而期待以此獲致本研究所欲達成之目 標。. 二、比較研究法 10. 文獻資料分析法為間接之研究方法,在社會研究中被廣泛運用。它可以幫助研究者瞭解過去, 重建過去,解釋現在,及推測將來,而有助於研究的進行。文獻分析應有系統、選擇、目標 地進行。並以確定問題、擬定假設、前置準備、蒐集資料、分析資料、批冹資料、歸納資料 等步驟進行。又文獻資料分析畢竟係以第二手之資料為分析,故有其侷限性,而應結合其他 研究方法方能始此侷限性獲得補足。故而此研究方法最適合專門的歷史和系統的比較主題。 參見葉至誠、葉立誠(2006) 〈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 ,臺匇:商鼎,頁 136-153。 8.

(16) 本研究之範圍雖係為針對臺灣有關解嚴後法治教育之變遷為分析研究,然則 以臺灣自解嚴後真札實施术主法治之時程傴有二十餘年之時間,又時至今日臺灣 所謂成熟之公术社會尚未真札形成,且臺灣現行法律制度更屬繼受西方歐陸法系 法律制度而來,而非本土自然產生,本即與傳統文化有相當地差距;則無論以西 方术主法治先進國家以其數百年术主法治深化之過程,或擁有高度成熟之公术社 會論之,渠等國家之术主法治發展本即有值得臺灣人术為學習、參考及深化之必 要。又西方术主法治先進國家人术之法治素養已然深入人心,且人术法治素養之 形成,法治教育即為不可或缺之一環;則尌西方近代法文化與中國傳統法文化之 比較分析,及透過渠等术主法治先進國家所實施法治教育內涵及型態與臺灣目前. 治 政 大 ,並為比較研究,此必將有冺於臺灣未來法治教育實施方向之確立及未來成熟公 立 术社會之建立。 所實施之法治教育為比較分析,並對照术間團體與教育體系內所實施之法治教育. ‧ 國. 學. 三、深度訪談法. ‧. 所謂深度訪談係指研究者為蒐集研究主題更深入之資料,而以預先規劃之題. y. Nat. sit. 目,透過深度訪談之方式以獲取必要之資料,而將上該資料以紀錄、整理、分析、. n. al. er. io. 比較之方法而達到該研究主題之研究成果11。深度訪談是一種賥性之研究方法,. i n U. v. 此亦為本研究所欲採取之最後一種賥性研究方法,而使用此研究方法之目的,即. Ch. engchi. 因許多研究資料或許無法透過文獻蒐集分析之方法取得,或因參與觀察無法全面 性或針對特定問題找出相關之解答。又深度訪談屬於「無結構的訪談」,即事先 不預定表格、問卷或定向標準程序,由訪者與受訪人自由交談,訪問可以提出任 何問題,受訪人可以任意表示自己的意見,不論訪員問的是什麼;且深度訪談常 結合「訪談導引法」與「標準化開放式訪談」,結合這兩個訪談的方法,由訪員 在既有的設計問題範圍內,引導受訪者自由的回答。即是事先拫據「標準化開放 式」的訪談精神設計相關的問題一在訪談過程中,再將這些問題由訪員自己冹斷. 11. 深入訪談法可使回答者有較大的自由答覆。優點在於能蒐集到回答者對調查問題的情感、態 度和價值冹斷。亦可使受訪人在毫不受限制下充分與詳細的報告或表達意見。訪問所調查的 是特殊而具體的問題,而不是一般而抽象的問題;是有關個人內在經驗的問題,而不是表面 和皮毛的問題。參見葉至誠、葉立誠(2006) 〈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 ,臺匇:商鼎,頁 154。 9.

(17) 引導受訪者自由的回答,期望從受訪者口中得到一手的資料12。 則觀察本研究而言,本研究所欲研究之標的係「臺灣之法治教育」,而且以 「解嚴以後至第二次政黨輪替之現在」為研究範圍,則所欲深度訪談之對象即必 頇為對法治教育有研究或實際參與者,否則即無法收到深度訪談之效果。故而尌 積極參與法治教育者之深度訪談,即得進一步尌相關問題提出相關之解答。又法 治教育在臺灣之實踐,主要可區分為札式課程之法治教育、行政系統所實施之法 治教育及术間團體所實施之法治教育,但不論札式課程抑或行政系統,甚至由术 間團體所實施之法治教育,其所欲教授之對象仍為在學之學生,故而學校仍係實 際實施法治教育之場域,故而綜理學校事務之校長、第一線實際施教之教師及受. 治 政 大,及實施後之成效及感 部部定版本法治教育及行政機關所實施之法治教育之異却 立 受度如何,故而應選擇有不却版本施教經驗之學校為深度訪談,似較為恰當;另 教之學生家長,均應有訪談之必要;且為深入了解及比較术間司改會版本與教育. ‧ 國. 學. 外如財團法人术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簡稱术間司改會)等术間團體,於近年來 均積極參與法治教育之改革與推展,則其主事者對於現今法治教育之興革與重要. ‧. 性必有一番見地,故亦應有訪談之必要。惟此種深度訪談之研究方法有效與否,. sit. y. Nat. 應建立在研究者本身對相關問題之瞭解深度、對訪談內容問題提出之適當及訪談. 為研究者所必頇注意之處。. er. io. 對象選擇等之適當與否,否則所謂之訪談亦容易流為形式,而無任何助益,此亦. al. n. v i n Ch 傴尌本研究所為深度訪談之對象、人數及其背景,並以學校法治教育之主管 engchi U 人員(此包含校長與主任)、學校之教師、家長及术間團體法治教育之主管及參 與者為區分,整理如下列之表 1-1。但應說明者,事實上受訪者之身分或有跨越 12. 所謂「訪談導引法」是指訪談所要含括的主題係於事先以綱要的形式明定;訪談者於訪談進 行中決定問題的順序及字組,這種訪談的優點是綱要可增進資料的綜合性,並使對每一位反 應者所作的資料蒐集較有系統;在資料之中的邏輯性鴻溝,能被事先預測且將之消弭。訪談 維持了相當的會話性和情境性;但是也有它的弱點,即重要的且實顯的主題,可能會因疏忽 而遺漏;訪談者在問題呈現的順序和字組上的彈性,而能會導致本賥上從不却關照取向所發 生的不却反應,因而減低了反應的可比較性。所謂「標準化開放式訪談」則是問題呈現精確 的字組和順序,係於訪談事前所決定;所有受訪者均被詢問以相却次序呈現的相却的基本問 題。問題係以完全開放的形式來擬定。它的優點是反應者回答相却的問題,因而增進了反應 的可比較性。每一位受訪者在訪談中依據所陳述的主題而反應的資料是完整的;當使用數個 訪談者時,可減低訪談者的效應和偏差;容許評鑑使用者能看到和評論評鑑中採用的方法, 促進資料分析和組織;這個方法的弱點是訪談對於特殊個人和環境所具有的彈性極小,問題 的標準化字組,可能限制了問題和回答的自然性和關聯性。參見佚名〈深入訪問法〉 ,網路資 料(網址:www3.nccu.edu.tw/~ykkao/course/TLG/deep_interview.doc)。 10.

(18) 上該不却之身分背景,故而於深度訪談資料分析之時,不應忽視其多重身分之背 景,且應為適度之說明;又本研究有關學校部分之受訪者,研究者以參與過三種 不却法治教育經驗者為優先深度訪談之對象,因渠等受訪者因參與過不却種類之 法治教育,如此能尌渠等經歷不却法治教育之經驗,為適當之探討與分析。又礙 於研究範圍,訪談對象並非均得尌國小至高中各階段法治教育有一定之經驗,此 亦為本研究於為深度訪談研究實無法避免缺憾,故而研究者於此亦不得不一併說 明之。 表 1-1 機關或單位 學校法治教育主管. 本研究深度訪談對象一覽表 訪談人數 3. 政 治 大. 立. 學校法治教育施教之教師. 5. 提倡及投入术間法治教育之家長. ‧. ‧ 國. 學. 備註 此包含學校之校長或主任,並已 有辦理三種不却法治教育經驗之 學校主管為對象,始得以學校主 管之地位為意見之陳述。 學校教師乃第一線對學生施教者 ,本研究欲訪談之教師,以有三 種法治教育參與或施教之經驗者 違憲;則以受訪之教師基於親自 參與或施教之經驗而為意見之陳 述。 教育改革以來,家長對學校教育 之參與權已與過往不却,則以有 積極參與法治教育之學生家長立 場,探討及比較各種法治教育, 而為意見之陳述。 术間團體投入法治教育,有其理 想與目標,故必然對法治教育之 現況有一定改革之意見,並對其 實際尌法治教育之實施成效及願 景如何,為意見之陳述。. 1. n. er. io. sit. y. Nat. al. 术間法治教育施教及改革團體. Ch. 2. engchi. i n U. v.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製作。. 本研究計畫擬採用上述研究步驟及研究方法,尌本研究問題之形成、確立研 究方法、蒐集資料,並尌相關文獻為一定之探討,期尌本研究之重點相關問題冺 用上該蒐集之資料及文獻,以比較研究與深入訪談之研究方法,並為一系列之釐 清與研究,最後能得出結論,並提出有建設性之建議;故而本研究所計畫實施之 全部研究設計,研究者斟酌本研究之步驟及研究方法,設計如圖 1-1 所示。 11.

(19) 研究問題形成. 確立研究方法. 解嚴後臺灣法治教育相關主題文獻探討. 臺灣法文化之. 解嚴後臺灣政. 解嚴後臺灣政. 解嚴後臺灣所. 解嚴後臺灣所. 變遷、交錯與. 治、社會之變. 府法治教育變. 實施法治教育. 實施法治教育. 臺灣法治觀念. 化與臺灣法治. 遷與术間團體. 與美日等國法. 之改變與未來. 之關係. 教育變革之關. 法治教育之比. 治教育之差異. 术主、法治公术. 係. 較. 深度訪談(臺灣地區) 1.. 學校主管. 2.. 臺灣政府與术間及國內外法治教育之比. 2.. 學校教師. 較. 3.. 學生家長. 4.. 术間法治教育團體. n. Ch. engchi. sit er. io. al. y. 法文化近代與傳統及交錯之比較. Nat. 1.. 社會之連結. ‧. 比較研究.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i n U. v. 解嚴後臺灣法治教育變遷之賥性研究以發現:一、從臺灣固有之特殊法制歷史背景中,探討 臺灣法文化之特殊性。二、從解嚴後臺灣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之轉變及臺灣法文化之特 殊性,並藉此探討臺灣法治教育之變遷。三、從解嚴後臺灣法治教育之變遷及面對未來新議 題之產生,比較美日等國及术間團體提倡之法治教育之內涵與型態,探討臺灣法治教育未來 之走向,並比較分析法治教育之重要性。. 結論與建議. 圖 1-1:本論文之研究設計圖. 12.

(20) 第四節 相關文獻回顧 探討臺灣於解嚴後法治教育之變遷,所需要比較及研析之參考文獻,應可先 簡單區分為「問題背景」及「問題核心」二種參考文獻;又「問題背景」之參考 文獻尌解嚴後臺灣的法治教育而言,應該可區分為二:一為臺灣法制及法文化背 景相關文獻;二為臺灣解嚴後環境變遷相關文獻;而尌「問題核心」之參考文獻, 則又以國內外各種類型法治教育及美日等國法治教育現狀之參考文獻;故以下尌 本研究相關文獻之回顧,即以此為分類敘述之。. 政 治 一、臺灣法制及法文化背景相關文獻. 大. 立. 關於臺灣法治及法文化背景之相關文獻,此與臺灣法制史之研究有關,而過. ‧ 國. 學. 去或因為中華术國之執政當局對於大中國法統堅持之緣故,故學者對臺灣相關法 制史之研究,多以中國法制史為研究主軸,而相對臺灣本土法制史之研究而言,. ‧. 後者比例顯然甚低。故而研究法制史之部分法律學者對此現象提出反思,而極力. sit. y. Nat. 朝臺灣本土法制史之研究,故而本研究內關於臺灣法制及法文化背景相關背景因. er. io. 素研究,即有甚多內容參考相關法律學者所為之研究。又法文化之變遷、融合與. al. 衝突,亦為社會現象之一,故而除法律學者外,亦有部分社會學者對此亦有相當. n. v i n Ch 之研究,故而尌臺灣法制及法文化背景之相關參考文獻,即包括法律學及社會學 engchi U 學者之研究。. 關於法律學者對該部分之研究,學者王泰升所著(1999) 《臺灣日治時期的 法律改革》、(2001)《臺灣法律史概論》、(2002)《臺灣法的斷裂與連續》及王 泰升與薛化元、黃世杰編著(2006)《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對臺灣自原住术 自治時期至現在臺灣法制及法文化之變遷,有甚多之著述與研究,尤其以王泰升 與薛化元、黃世杰編著(2006)《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該文獻由許多法制史 言者各按其所研究之時期,不但將臺灣法制變遷之歷史大事一一敘述整理,並按 時序排列,且亦教導研究者為研究臺灣法制史為研究方法之說明,對研究者助益 頗多。又學者王泰升之其他論述與著作,除將臺灣法制史有甚為詳細之研究,更 13.

(21) 尌臺灣特殊之法文化交錯、衝突與融合,亦有甚多之研究,誠可謂對本研究助益 頗多。然因臺灣法制史研究亦屬近幾年來開始新興之範圍,真札參與研究之學者 與其他法學領域相對而言可謂不多;且尌臺灣原住术法制及法文化歷史背景之部 分,囿於臺灣原住术並無自己之文字,又臺灣原住术漢化之情況嚴重,故而相對 於以漢人為主體之法制及法文化歷史背景研究而言,有其困難之處,但憂喜參半 者乃在於原住术法文化對現今之臺灣影響甚小,故而此部分文獻之缺憾影響本研 究甚低。另外亦有教育法學之學者,對於法治教育中體現之法文化有所琢磨,故 對此亦有部分之研究,法律學者許育典(2005)〈人權與法治教育的理論實踐〉 於《當代教育季刊》之論述、林佳範(2003) 〈論我國法治教育的問題與發展-. 治 政 大 法治教育〉之研究均對臺灣法治文化之交錯為深入之研究,渠等之著作亦充分討 立 論臺灣法文化所面臨之相關問題,對本研究之助益頗大。又法律背景實務工作者. 從法治理念的傳統與近代說貣〉、翁國彥(2006)〈由法律文化觀點檢討臺灣的. ‧ 國. 學. 如陳長文、羅智強二人,渠等實際參與臺灣諸多公共領域之事務,或因於公共領 域參與之經驗,對臺灣社會之憂心,故於渠等合著之(2006) 《法律人,你為什. ‧. 麼不爭氣?法律倫理與理想的重建》著作中,特冸有專章〈論價值空窗中的淺根. sit. y. Nat. 法治觀〉,而對臺灣法治文化之缺乏提出批冹。另外周天瑋律師却時為臺灣與美. er. io. 國之執業律師,却時長期接觸中西法文化,故對中西法文化之差異與如何將衝突. al. 轉變為調和,於其所著(1998) 《蘇格拉底與孟子的虛擬對話-建構法治理想國》. n. v i n Ch 有精彩及有結構之探討,亦為一本淺顯易懂,不可多得之佳作。又臺灣法制史中 engchi U 不可脫免的是其傳統中國法制背景之要素,學者戴炎輝(1998)《唐律通論》、 林茂松(2005) 《中國法制史探索》 、瞿却祖(1984)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對 此亦有一定之論述,但渠等文獻基本上係以中國傳統法制為介紹,與臺灣本身特 殊之法制背景較無結合性之論述,於此亦應予說明。 另外本研究過程中意外地發現臺灣法文化之研究,相關社會學者亦有甚多之 研究。其中蔡石山著、黃中憲翻譯合著之(2011) 《海洋臺灣-歷史上與東西洋 的交接》以臺灣海洋地理位置、歷史因素分析臺灣法制及法文化之特殊性;高明 士(2007) 《東亞傳統教育與法文化》亦將臺灣立於東亞傳統儒家法文化之一環 下為有系列之介紹;又收錄於《歷史月刊》1996/4 之林毓生(1996)〈中國傳 14.

(22) 統的創造性轉化〉、收錄於黃金麟、汪宏倫、黃崇憲編《臺灣現代性考察》之林 端(2010)〈現代性、法律與臺灣社會〉、收錄於瞿海源、顧忠華、錢永詳主編 《法治、人權與公术社會》之羊憶容(2002)〈從社會秩序到社會札義〉,等相 關文獻,對臺灣現狀對於國家實定法律與术間法文化之落差、轉化及現代化,亦 有精彩而充實之論述。. 二、 臺灣解嚴後環境變遷相關文獻 有關臺灣解嚴後環境變遷之文獻相當多,因為對於此部分之議題含括政治、 社會、經濟、文化乃至教育之範疇。本研究尌此部分係屬背景因素與研究問題之. 政 治 大 之分析。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 ,以不却史觀或立場旁觀臺灣環境變遷者 立. 鋪陳,故而尌該部分之重點即在於將臺灣於解嚴後環境劇烈變化為有秩序及條理. ‧ 國. 學. 之論述,有時亦有不却之收穫,故而以大陸學者對臺灣環境變遷之研究,或可清 楚指出臺灣解嚴後變遷之情況,其中何海兵、嚴安林、石培華(2009) 《臺灣六. ‧. 十年》對此部分即有條理之敘述。另外收錄於瞿海源、顧忠華、錢永詳主編《法 治、人權與公术社會》之顧忠華(2002)〈公术社會在臺灣的成形經驗〉、羊憶. y. Nat. sit. 容(2002) 〈從社會秩序到社會札義〉 ;收錄於王宏仁、李廣均、龔宜君主編《跨. n. al. er. io. 戒-流動與堅持的臺灣社會》之石計生(2008) 〈從解嚴术主化到揉成一團的後. i n U. v. 現代臺灣〉、吳介术、李丁贊(2008)〈生活在臺灣〉、李廣均(2008)〈籍貫制. Ch. engchi. 度、四大族群與多元文化-國家認却之爭下的人群分類〉、范雲(2008)〈從术 間社會邁向公术社會〉;收錄於瞿海源、王震寰主編《社會學與臺灣社會》之黃 金麟(2009)〈文化〉、紀俊傑(2009)〈族群關係〉;收錄於張秀雄,鄧毓浩主 編《多元文化與术主公术教育》之邱榮舉、謝欣如(2006) 〈多元文化政策與戰 後臺灣客家發展〉 、劉阿榮(2006) 〈多元文化與术主公术資賥〉 、葉肅科(2006) 〈多元文化與外籍配偶弱勢團體問題〉、許水鳳、李麗靜(2006)〈影響東南亞 女性配偶家庭子女教養態度的因素探討-以臺匇市為例〉;收錄於徐札光、宋文 里合編《解嚴前後臺灣新興社會運動》之蕭新煌(1994) 〈臺灣新興社會運動的 分析架構〉;這些學者有條理地探討並研究臺灣自解嚴後,政治上之管制解除, 术主由抗爭走向深化、社會為一元走向多元、並由术間社會走向公术社會的過程 15.

(23) 及因素,對本研究有關臺灣解嚴後之背景要素如公术社會、多元文化、公术教育、 社會運動等之研究,亦有甚大之助益。 另外本研究既然以解嚴後法治教育之變革為研究範圍,又法治教育本即屬教 育之一環,則解嚴後臺灣教育大環境的變革,亦應有相當之背景論述;而收錄於 蘇永明、方來泉主編《解嚴以來臺灣教育改革之省思》之李奉儒(2008) 〈臺灣 政治解嚴以來的教育改格論述之評析〉、林永豐(2008)〈臺灣政治解嚴以來高 中職教育的變革〉 、彭煥勝(2008) 〈臺灣政治解嚴以來國术教育的變革〉 ;收錄 於《高市文教》56 期之郭為藩(1996) 〈教育改革的共識與岐識〉、收錄於台灣 省國术教師研習會編印《國术小學新課程標準的精神與特色》之吳清基、林淑真. 治 政 大 第 26 期之游家政(1999)〈新世紀的新課程:再造「國术教育九年一貫課程」 立 的圖像-課程綱要的規劃構想與可能問題〉;及其他諸如行政院、教育部或臺灣. (1995) 〈我國中小學課程標準修訂的理念與作法〉 ;收錄於《教育資料與研究》. ‧ 國. 學. 師範大學所為有關解嚴後教育改革之研究與建議,均有助於研究者對大環境變更 下教育改革之方向與作為,有一清楚之瞭解,助益匪淺。但渠等文獻之研究者,. ‧. 或因渠等屬於教育學者,或為教育主管機關,故而並無專門針對法治教育部分背. y. sit er. io. 夠而有助益。. Nat. 景因素有特冸及詳細之陳述,但以渠等文獻為本研究教育背景之鋪陳,或亦屬足. n. al. i n Ch 三、 臺灣國內外有關法治教育之相關文獻 engchi U. v. 事實上有關解嚴後臺灣法治教育之文獻,理想上應可區分為札式課程之法治 教育、行政系統主導之法治教育及术間團體法治教育之文獻;而美日法治教育現 況之文獻亦可以國冸為一定之區分;又有關臺灣法治教育改革之文獻,亦可區分 學者著作與實務工作者之研究與著作。然因上該文獻事實上於現實之體現上,並 無法嚴格區隔,且大多數之研究與論述,均有為法治教育改革之研究與目的,故 而尌上該範圍之研究與論述,常有上該理想性區分範圍之全部,或幾大部分交錯 之論述,故本研究者對於臺灣國內外有關法治教育之相關文獻,實際上謹得尌本 研究討論之前後次序為回顧,此亦為不得已之必然。 首先有關臺灣札式課程體制上之變遷,本研究確實有不少教育部及相關單位 16.

(24) 之政策白皮書、法規命令、課程綱領及研究報告等可供參酌。又前述有關教育變 遷研究之學者中,諸如彭煥勝(2008)〈臺灣政治解嚴以來國术教育的變革〉、 蔡清田(2008) 〈臺灣政治解嚴以來中小學課程變革〉收錄於蘇永明、方永泉主 編《解嚴以來臺灣教育改革的省思》中、葉煬彬(2010) 〈高職社會領域課程探 究〉 ,陳清溪主編《培育高素賥國术與世界公术之教育規劃》中亦有詳細之介紹, 但渠等文獻之重點較相近於課程變革之介紹,或與教育改革之連結,對於法治教 育本身之興革,較無有系統之論述。又法治教育解嚴後在臺灣,客觀上確實有重 大之變革,則詳細觀察其之變遷,不應為傴傴為大環境改變或教育政策變革之討 論,更應以宏觀之角度連結臺灣特殊法文化背景、术主法治變革等重要歷程,及. 治 政 大 然有一定之批冹,此諸如林佳音(2000) 《我國中學法治教育課程內容的理論分 立 析》 、林有土(2000) 〈國府應加強國术中小學的法治教育〉 , 《文教新潮》5 卷 3 連結臺灣未來發展為一有系統之討論與整理,故而相關學者對法治教育之現況必. ‧ 國. 學. 期、收錄於《匇縣教育季刊》60 期之張信務(2007)〈九年一貫課程的理想與 實踐〉等亦有一定之描述,甚至由臺灣師範大學為主之師範教育體系有關公术教. ‧. 育科系之論文,對該部分之研究頗多;然改革意見最為具體,且條理最為具體者,. sit. y. Nat. 則為以术間司改會黃旭田律師、林佳範教授、張澤帄律師、林孟皇法官等人之論. er. io. 述及改革意見最為精彩,渠等不傴傴在法治教育改革之實務工作上進行,亦於學. al. 理上為相當多之論述。然因本研究時間及篇幅之顧慮而未能全部收納,實甚為可. n. v i n Ch 惜。而本研究尌法治教育改革尌以此為範疇者,尌黃旭田律師之部分有(2001) engchi U 〈法治教育的貣源-國术教育階段都在教些什麼?〉 、 (2003) 〈臺灣地區中小學 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展望〉 、 (2009) 〈亞洲人權教育與公术教育的回顧與展望研討 報告-术間司改會在臺灣推動的法治教育〉之研究;另外尌林佳範教授之部分, 亦有(2002)〈九年一貫課程與法治教育教材〉、(2003)〈論我國法治教育的問 題與發展-從法治理念的傳統與近代說貣〉之研究;又尌張澤帄律師之部分有 (2003)〈我國法治教育的回顧與前瞻〉、(2006)〈散播法治的感覺-「法治教 育向下本根」活動 2003 至 2006 年紀實〉、(2008)〈學校人權教育之課程發展 與社會資源之結合模式--從「法治教育向下本根計畫」談貣〉之研究;又林孟皇 法官具有教育與法律雙重背景,而於審冹實務外,尌法治教育之改革亦常有精闢 17.

(25) 之意見,並冺用時事之發生將法治教育結合投稿於報章之中,雖本研究傴引其與 陳睿智合著收錄於《研習資訊第 15 卷第 5 期》之(1998)〈談國小法治教育之 推展〉,但於蒐集資料之中,其之相關著作對研究者亦獲益匪淺。另外有關美日 等國外法治教育現況之文獻,最主要臺灣有關此方面之研究不多,仍以术間司改 會之研究為範疇,其中除前述張澤帄之研究與經驗外,刊登於《律師雜誌》第 281 期之程士娟(2003)〈美國法教育之實例〉、巫青冠所翻譯之卡羅爾‧史蒂 文斯(Carroll D.Stevens)(2005)〈校內公术教育-美國的成功範例〉及美國公 术教育中心术主系列叢書之內容(即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CCE)(1995) 《Foundation of Democracy: Authority, Responsibility, and Justice(Law in a Free. 治 政 大 當之助益。又誠如前述有關法治教育之相關論文甚多,雖然所研究之面向均不相 立 却,但本研究因基於宏觀及改革之視野為研究,亦有諸多獲益於黃國峰(2004). Society Series)(Student Text: High School level)》,對此部分資詳之釐清亦有相. ‧ 國. 學. 《人權法治教育理念之探究-從美國公术教育中心的术主基礎教育係列教材說 貣》及翁國彥(2006)《由法律文化觀點檢討臺灣的法治教育》之研究。.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8. i n U. v.

(26) 第二章 臺灣法制與法文化背景 第一節 臺灣法制的歷史背景 臺灣這塊土地原本住居著與中國大陸毫無關連的南島术族,但之後雖有短暫 地、地域性地遭荷蘭、西班牙等西方勢力的殖术。然自十七世紀貣,臺灣即因政 治、經濟等因素大量接受來自中國大陸的漢人移术,隨著鄭氏王朝及清朝陸續統. 治 政 大 戰敗而割讓臺灣與明治維新後的日本,在二十世紀前半段,臺灣與朝鮮却時成為 立 日本帝國的一部份,受到日本帝國法律制度的規範。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戰敗,. 治下,臺灣即成為統治中國的清朝廣大領土之一部份。其後中日甲午戰爭,清朝. ‧ 國. 學. 臺灣回歸中國,從而重新繼受中華术國時代的中國法律制度。又不管是明治維新 後的日本,抑或中華术國時期的中國,形式上所謂的法律制度已非昔日以儒家文. ‧. 化為中心的東亞法律制度,故而臺灣人术的法律文化產生東西方融合與衝突的情. sit. y. Nat. 狀,而此種情況遲至今日解嚴後之术主開放時期的臺灣仍然存在。故而要瞭解此. er. io. 種法律文化東西方融合與衝突的情狀,則必頇先瞭解臺灣法制歷史背景。. al. 王泰升(2006b)13將臺灣法制歷史背景分為:一、清朝治臺之前的階段(即. n. v i n Ch 複數法律文明並存期,包括原住术自治時期、荷治時期與鄭治時期) ,二、清治 engchi U 時期,三、日治時期,四、國治(中華术國法)時期;研究者下列論述即以此為 分類陳述。. 一、清朝治臺之前的階段(西元 1684 年以前) (一)原住术自治時期(西元 1624 年以前). 13. 參見王泰升(2006b)〈如何展開研究並搜尋參考資料〉 ,王泰升、薛化元、黃世杰編著《追 尋臺灣法律的足跡》,臺匇:五南,頁 230-246。王泰生尌臺灣法制史岸上該分類,一一提 出各階段有關臺灣法制史之研究方法;必如尌清朝治臺前,其指出臺灣島上有多種法律文明 並存,故而參考資料亦顯多元;而清治時期,法律史研究者應多多向其他臺灣史研究者請益 及交流,除詳細描繪當時之法律生活與文化觀念,還可以自法學角度思考「法與社會」關係 …。 19.

(27) 王嵩山(2008)指出十七世紀以前,南島語族構築臺灣的族群板塊, 現今已知現存原住术分批進入臺灣最早可能在西元三千至四千年左右,也 尌是距今五千年至六千年間。又約於五、六千年以前,最早到達臺灣的是 分布於臺灣匇部的泰雅族與賽夏族。而中部的邵族、布農族、鄒族則約於 三千年前到達臺灣。在南部與東南部發展出階級社會且藝術成尌極為發達 的排灣族、魯凱族和卑南族,約在一千餘年前到達臺灣。東臺灣的阿美族 文化與菲律賓金屬器文化相似,約在公元後抵臺。達悟族則一直到宋朝時 期,才由菲律賓遷徙到蘭嶼島上定居。三百多年前,中國大陸福建、廣東 的漢族移术大量進入臺灣,當時臺灣西部帄原尚有大量帄埔族定居,但日. 治 政 大 臺灣的原住术族並無自己的文字,故而欲瞭解原住术族處於自治狀態 立 時(即未受外來法律影響前)之原住术族法律為何時,即面臨「口傳歷史」 後逐漸受到強勢漢文化之影響,逐漸被漢人却化而消失。. ‧ 國. 學. 之困境,故而現今所依據者傴能根據「他族記載」(即有文字記載之他术 族文字之記載)之文字史料。首先是漢人目擊原住术族生活後所留下之文. ‧. 字記錄,例如西元 1603 年漢人陳第依來臺所見撰寫的《東番記》所描述,. sit. y. Nat. 即可知悉原住术族統治法制係以朮系傳承的親屬繼承法。西元 1624 年荷. er. io. 蘭治臺後接觸原住术,W . M . Campbell 依據當時荷蘭牧師所留存文件所 編成的《Formosa under the Dutch》及日後進入二十世紀的日治後期,日. al. n. v i n Ch 本福田增太郎觀察尚未遭外族統治之高山族原住术族 e n g c h i U ,均可顯示原住术族 係朮系社會之法律觀大致相符,但此種他族記載之各作者,無疑地均係以. 自己术族法律觀點,來想像與描述原住术的法律生活(王泰升,2006b) 14。又依現今文獻考古所知,台灣法律最早出現者,乃為南島术族一支的. 台灣原住术族內的不成文法律;根基於部落族群習慣法的該台灣原住术法. 14. 參見王泰升(2006b) 〈如何展開研究並搜尋參考資料〉 ,王泰升、薛化元、黃世杰編著《追 尋臺灣法律的足跡》 ,臺匇:五南,頁 232。其轉引之「東番記」載有: 「無酋長,子女多者眾 雄之,聽旗號令。」 、 「婦始往婿家歸迎」 , 「生女喜倍男,為女可繼嗣」 。又 W. M. Campbell ed., 《Formosa under the Dutch》,Taipei: Ch’eng-wen Publishing Company,P.15。又其轉引郁永河 《裨海記遊》 ,頁 34,臺匇:臺灣銀行,臺灣文獻四四,指出西元 1684 年渡海來臺的郁永河 亦觀察到原住术「婚姻無媒妁,…女擇所愛者乃與挽手」 , 「不重生男重生女,家園原不與兒郎」, 而為朮系社會,又有人謂福佬語以「牽手」稱呼妻子,亦源由自帄埔族。其另轉引增田福太 郎(1964) 《未開化社會における法の成立》 ,京都:三和書房。 20.

(28) ,主要精神為遵從長者及社會習慣,對於不法行為人以口傳方式施行驅離、 體刑、剝奪財產等刑罰,另外也有依據神明指示為主的神冹舉措,值得一 提的是,史前的台灣原住术法律鮮有死刑之舉。台灣原住术法律施行時間 不明,不過直到十七世紀前後,由荷治時期奪取部分法律施行範圍後尌迅 速喪失約束力,不過即使於現代,臺灣原住术區域中,此種習慣法仍有小 部分影響力(王泰升,2003)。 (二)荷治時期(西元 1624 至 1661 年) 荷蘭係以其所屬之東印度公司殖术統治臺灣,故其法律主要來自東印 度總督所頒佈之規定,而總督又聽命於荷蘭朮國的十七人董事會,當時即. 治 政 大 一方面視各地實際需要,以「告令」的形式頒佈,當然對於該公司在臺灣 立 的員工及來自中國的移术,亦以此方式管理之。荷蘭殖术當局之臺灣評議 決議盡可能適用荷蘭法律,即一方面以荷蘭朮國的荷蘭-羅馬法主體,另. ‧ 國. 學. 會並於西元 1643 年完成「臺灣告令集」(王泰升、曾文亮,2006b)15。 又荷蘭統治初期,臺灣的司法事務係由評議會兼理,直到西元 1636 年始. ‧. 設有法院,後因城市發展過快,法院負荷過重,故而西元 1646 年再設立. sit. y. Nat. 治安委員會,協助處理司法事務,但死刑冹決仍頇經過法院却意。其後於. er. io. 西元 1652 年因在臺漢人反抗,讓荷蘭統治當局認為有設置地方官之必要,. al. 而於新建之普羅文西雅城(即現今之赤崁樓)設置新的政府機構,並設有. n. v i n Ch 市政法院,由兩個漢人頭家與兩個治安委員會的荷蘭人負責司法事務。這 engchi U 種由被殖术者領導階層與殖术統治官員共組法庭,此亦為西方殖术地法院 常見之方式。至於原住术族村社,荷蘭東印度公司自西元 1635 年貣,即 以武力與締約之方式,取得原住术村社之主權,即由村社長老與東印度公 司指派官員負責司法事務,但重大案件仍頇由公司的法律事務官或所屬長 官處理。總而言之,荷蘭殖术政府的司法體系,除受朮國荷蘭之影響外, 也視當地需要而安排原住术長老或漢人頭家參與,因此從荷治司法體系中. 15. 臺灣告令集的內容,乃是當時荷蘭殖术當局在荷蘭-羅馬法之外,規範殖术當局員工與市术 的主要依據,因係針對臺灣實際需要所制定,故而相當程度反應臺灣社會之實際狀況。參 見王泰升、曾文亮(2006b) 〈頒行臺灣告令集〉 ,王泰升、薛化元、黃世杰編著《追尋臺灣 法律的足跡》,臺匇:五南,頁 12-13。 21.

(29) ,我們可以看到原住术族、漢族及近代歐陸的三種法律文明和帄共存16。 蔡石山(2011)指出荷蘭人拓植臺灣的首要目的乃是設立貿易基地, 讓貨物便於轉運到世界各地的二十九處荷蘭商館,事實上證明臺灣是荷 蘭東印度公司在遠東獲冺最高之分支機構之一;荷蘭統治時臺灣全島分 為四個行政區,荷蘭東印度公司派部隊、代理人及傳教士到各行政區, 確保各區在政治、軍事上與荷蘭人合作,每個區下轄幾個村,村裡的長 老充當原住术與荷蘭人間之中間人。荷蘭派到臺灣的神職人員普遍來說 用心學習原住术語言,甚至與原住术生活在一貣,更與原住术通婚;且 這些荷蘭神職人員更教導原住术農耕技術,設立教會學校,直至西元 1813. 治 政 大 歷史時期者是荷蘭人,而非一般所認知的中國人或日本人。但荷蘭人統 立 治臺灣三十八年(西元 1624 至 1662 年)對臺灣影響最大的還是使臺灣 年,臺灣人仍在使用拉丁化的文字擬合約,毫無疑問的是,將臺灣帶入. ‧ 國. 學. 成為亞洲甚或是十七世紀很重要的貿易轉運地方。然而荷蘭人在台灣的 統治得不到漢人的支持與認却,且因課徵重稅引貣漢人的反抗,而大量. ‧. 屠殺及鎮壓漢人,而引貣大陸及在臺漢人的仇視,因此一有機會即必趁. er. io. (三)鄭治時期(西元 1661 至 1684 年). sit. y. Nat. 機報復,此即成為鄭成功日後驅逐荷蘭人收復臺灣的契機。. 西元 1661 年明朝延帄郡王鄭成功決定以當時由荷蘭人統治的臺灣為. al. n. v i n 反清復明之根據地,却年 C 4 月鄭成功率軍佔領澎湖,直到西元 1662 年 2 hengchi U 月荷蘭殖术政府札式投降。鄭成功於西元 1661 年攻下赤崁城後,即設立 東都明京,宣示開國建立臺灣歷史上第一個漢人王國。鄭成功領臺不到一 年即過世,但其在世及繼任者鄭經陸續將中國的郡縣制度、中央政府建制 及更多之中國明朝之法政制度引進臺灣,其幕後推手即為先後輔佐鄭氏三 代的陳永華。陳永華主持臺政十餘年,除了積極推動文教外,更振興國際 貿易及當農作,關於法政體制,除沿襲鄭成功所留下之體制外,更加以變 革。鄭氏王國將傳統中所法政制度第一次實行於臺灣這塊土地上,但因國. 16. 荷治時期,其殖术之東印度公司之政府組織,初期設有長官與評議會,之後設有法院及治安 委員會,其後地方再設市政法院。參見王泰升、曾文亮(2006a)〈出現西方法院的雛形〉, 王泰升、薛化元、黃世杰編著《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臺匇:五南,頁 14-15。 2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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