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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瑜伽行派與中觀學派之知識論爭論及其宗教性意涵的研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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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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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期中進度報告

大乘瑜伽行派與中觀學派之知識論爭論及其宗教性意涵的

研究(2/3)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4-2411-H-004-005- 執行期間: 94 年 08 月 01 日至 95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 計畫主持人: 林鎮國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報告附件: 出席國際會議研究心得報告及發表論文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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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瑜伽行派與中觀學派之知識論爭論及其宗教性意涵的研究 2/3」(NSC 94-2411-H-004-005)期中報告 主持人:林鎮國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 本計畫期中報告分為二大部分。第一部分為研究主題概述,由本人撰寫;第二部 分為研究資料,由博士生研究助理釋仁宥與趙東明整理與摘譯。 第一部分:研究主題 本年度研究主題為陳那《集量論》的量論研究。陳那(Dignaga, ca. 480-540 A. D.)的《集量論》(Pramanasamuccaya) 僅存藏譯本與少數的梵文斷片,唐義淨嘗 於711 年出漢譯本,然旋即亡佚。待現代佛學研究興起,陳那與法稱的邏輯知識 論(因明學)學派成為顯學,關於《集量論》的研究成績也十分可觀,呂澂於 1928 年譯出《集量論釋略抄》(刊於《內學》第四輯),八十年代法尊譯出《集 量論略解》(1982)。本計劃擬以法尊譯本(1982)為主,對讀服部正明(Masaaki

Hattori, 1968)的第一品英譯,Richard Hayes(1988)、北川秀則(1965)第二、五 品的英、日譯。 《集量論》分為六品:現量品(pratyakùa)、為自比量品(svàrthàumàna)、為 他比量品(paràrthànumàna)、觀喻及似喻品(dçùñànta-dçùñàntàbhàsa)、觀遮詮 品(apoha)、觀過類品(jàti)。其中,現量品、為自比量品、觀遮詮品屬知識論(量 論)範圍,兼及語言哲學,為他比量品與觀喻品屬於邏輯與辯論術範圍。 現量品討論知識的二種手段,現量(pratyakùa知覺)和比量(aumàna 推 論 ), 此 二 量 乃 相 對 於 作 為 認 識 對 象(prameya)的自相(sva-lakùaõa)和共相 (sàmànya-lakùaõa)的區分而成立;該品也討論現量的性質與種類,量與量果的 關係。為自比量品、為他比量品、觀喻及似喻品和觀過類品討論邏輯問題。為自 比量品說明如何透過「因」(liïga)以認識到對象,為他比量品則旨在於說明宗

(pakùa, sàdhya)、因(hetu)、喻(dçùñànta)三支論式;前者是自我了悟的理性思

維,後者則是透過論式以開悟他人。陳那在這四品中特別著重在因三相、因與宗 法的關係、九句因、同品與異品等問題上。最特別的是觀遮詮品,陳那在這品指 出字詞只能經由對其他事物的排除以指涉某物,例如「牛」只指涉那不是「非牛」 的對象,因此「牛」不能指涉任何真實的東西,不論是個別的(vyakti)對象,或 是普遍的(jàti)對象。由於經由對其他東西的排除以認識某對象不外乎就是推論, 陳那因此不將聲量(÷abda)視為獨立的量,而僅承認現比二量。 真正代表陳那量論的特色是他的「三分」說:見分、相分、自證分。在漢傳 唯識學,此三分說首見於《成唯識論》。《成唯識論》先說二分:「然有漏識自體 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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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名見分。」(《成唯識論》,T.31.10.a)意思是說,一切識(心、心所)呈現時, 即以見分、相分的結構呈現。這是二分說。接者是三分說:「相分是所緣,見分 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又說: 「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 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 體無別。」(《成唯識論》,T.31.10.b)自證分指的是見分、相分所依體事,這指 的是一切識具有自知的(self-reflective)能力,意識到正在進行的意識活動。 《成唯識論》引述陳那《集量論‧現量品》第十頌,指出「能量」(=能取、 見分)、「所量」(=所取、相分)、「量果」(=自證分)此三者實際上並無不同, 都 是 同 一 識 上 不 同 側 面 的 假 施 設 而 已 。 這 裡 顯 示 出 陳 那 「 有 相 認 識 論 」 (sàkàra-j¤àna-vàda)的立場。「有相認識論」主張認識於自身中具有認取對象之形

相(àkàra)的作用(vyàpàra),對象(境visaya)只是對象之顯現(境顯現=viùayàbhàsa)

而已;識有二種顯現:自顯現(svàbhàsa)與境顯現(viùayàbhàsa),前者為「見 分」,後者為「相分」。因此,所謂認識對象(=了境viùayàbhigati)其實不外乎 是認識自己之認識,也就是「自證」(svasaüvitti)。這基本上符合唯識的立場。當 然,如許多學者所指出,陳那在《集量論》也隨順經量部(Sautrantika)的立場, 因為經量部也持有相認識論,只是未否定外在對象的存在而已。 陳那的唯識立場主要見於《觀所緣論》(âlambanaparãkùàvçàvçtti),特別是 六、七、八頌。該論主要在於從唯識的立場批判外界實在論,說明離識之外境並 不存在。「境」(viùaya)的概念類同於「所緣」(àlambana),後者以二條件予以 界定:「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第一項條件是認識必 然帶著認識對象的形相(àkàra)而生起,這是有相知識論的立場;第二項條件是

該認識對象有「實體」(svaråpa, svabhàva)作為認識的扥體(cognition’s support)。 合起來說,所謂認識其實就是具有「實體」或「自性」的認識對象的形相在識中 的呈現。此具有「實體」或「自性」的認識對象也就是「相分」,和「見分」一 樣,不外是認識的主要構造;也就是說,「相分」和「見分」都是識的存在,而 非外界的存在。一般實在論所以主張認識的托體來自外界,是建立推論上;陳那 則認為推論只能獲得共相,而共相不是真實的存在,是概念化、語言化、實體化 的產物。真實的存在只能是自相,而自相作為現量(知覺)的對象,也只能是認 識中的形相(相分)而已。在《觀所緣緣論》裡,陳那並未訴諸阿賴耶識的理論 來論證「唯識無境」,僅提出「功能」(或「種子」)的概念,大體上仍順經部的 說法。 參考資料:(僅列直接相關的研究文獻,由於涉及陳那與法稱的研究文獻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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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詳列。) 法尊,《集量論略解》(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 呂澂,《集量論釋略抄》,《內學》第四輯(台北:國史研究室,1973 年影版)。 呂澂、印滄編,《觀所緣釋論會譯》,《內學》第四輯(台北:國史研究室,1973 年影版)。 韓鏡清譯,陳那造,《集量論‧現量品第一》;勝自在慧(Jinendrabuddhi),《集 量論解說‧現量品第一》;法稱,《抉擇能量論‧入抉擇現量品第一》;法稱, 《解能量論‧第一品自悟比量品》。(未發表手稿) 宇井伯壽,《陳那著作の研究》(東京:岩波書店,1958/1979)。 袴谷憲昭,〈瑜伽行派の文獻〉,平川彰‧梶山雄一‧高崎直道編集,《講座‧大 乘佛教 8 唯識思想》(東京:春秋社,1982)。 梶山雄一,〈佛教知識論の形成〉,平川彰‧梶山雄一‧高崎直道編集,《講座‧ 大乘佛教 9 認識論と論理學》(東京:春秋社,1984)。 桂紹隆,〈ヂイグナ-ガの認識論と論理學〉,《講座大乘佛教9---認識論と論理學》 (東京:春秋社,1984)。 武邑尚邦,《佛教論理學 研究》(京都:百華苑,1968/1988)。 北川秀則,《   古典論理學 研究》(京都:臨川書店,1965)。 楊化群,《藏傳因明學》(西藏人民出版社,1990)。 舍爾巴茨基著,宋立道、舒曉煒譯,《佛教邏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 韓鏡清譯,《慈氏學九種譯著》(香港:中國佛教文化出版公司,1998)。 服部正明著、吳汝鈞譯,〈陳那之認識論〉,收於吳汝鈞,《佛學研究方法論》(台 北:學生書局,1982)。 北川秀則著; 吳汝鈞譯,〈陳那的邏輯〉,《佛教的概念與方法》(台北:商務, 1998)。 戶崎宏正著,吳汝鈞譯,〈法稱的認識論〉,收錄於吳著《佛教的概念與方 法》(商務,1998)。 末木剛博著,孫中原譯,《東方合理思想》(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 何建興,〈陳那論感官知覺及其對象〉,《正觀雜誌》第十七期,2001。 何建興,〈陳那邏輯理論探析〉,《佛學研究中心學報》第七期,2002。 何建興,〈佛教量論的宗教意義〉,《揭諦》第四期,2002。 陳宗元,〈陳那唯識理論的初探--以《集量論 Pramàõasamuccaya 現量章》為中 心〉, 《法光學壇》第一期,1997。 陳宗元,〈陳那的三性思想──在《佛母般若波羅蜜多圓集要義論》中的理解〉,《中 華佛學學報》,第 13 期 (2000.05),卷上,頁 1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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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y Press, 1968).

“Dignàga’s Theory of Meaning: 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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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研究資料 此部分分為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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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川秀則《インド古典論理学の研究》(京都:臨川書店,1965)第一部「陳 那論理學之體系」(共65 頁)之摘要,由博士生研究助理釋仁宥整理與摘譯。 第一節 印度論理學研究の方法論 一開始,北川秀則認為使用形式論理學的術語來說明印度論理學一事,不是於原 本的相上再現印度論理學的體系,只能是一方面裝飾印度論理學的研究,一方面 實只能是玩弄形式論理學的應用問題。首先,就方法學來看: 其舉例如印度論理學中的三支作法: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 喻:同喻:凡所作的是無常,如瓶。 異喻:凡常住的是非所作,如虛空。 以形式論理學的三段論法表現為── (大前提)凡所作的是無常 (小前提)聲是所作 (斷案)故聲是無常 若改為「所作性」,就變形為: (大前提)凡所作性的是無常 (小前提)聲是所作性 (斷案)故聲是無常 這當中的差異是:「所作的」和「所作性」是不同的意指,前者為名詞,後者為 性質。形式論理學的「媒名辭」,是意味共通於大小前提的詞,在此例中的「所 作的」是媒名辭,相對於此,印度論理學的三支中的「因」,就是二者之間為什 麼產生分歧的所在,北川認為是形式論理學是處理名詞,而印度論理學是處理直 接的東西。例如: (大前提)人都會死 (小前提)ソクラテス是人 (斷案)故ソクラテス會死 其理由是這樣的三段論法,小名辭「ソクラテス」的外延是包含在媒名辭「人」 的外延中,媒名辭「人」的外延是包含於大名辭「會死」的外延中──就這點上, 構成三段論法的命題全是取《主辭──繫辭──賓辭》這樣的形式。形式論理學 如此把握名辭之外延間的包攝關係,相對於此,印度論理學者是就直接的東西來 掌握,是採用「有法」、「法」這樣的詞。「法」是指附屬物,而「有法」是指擁 有附屬物者。如「聲是無常」,聲是有法,法是無常性而不是無常。 凡術語和其所屬的學問體系有密切關係,屬於一個學問體系的術語,密切地和其 所屬的學問體系結合而成一個術語體系。所以這兩個論理學是完全不同的,其術 語產生分歧自是當然的。因而若要使用形式論理學的術語來說明印度論理學,應 以這分歧作為下手處,努力於其原原本本的相上再現對立於形式論理學的印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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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 第二節 現量和比量 北川擬依前述的方法論立場,以《集量論》(PramANasamuccaya)為主要資料, 想依其理解再組織陳那(DignAga)的論理學。 在印度諸學派中,「量」是作為獲得正確認識的手段,學派間有些差異:現量、 比量、聲量、譬喻量。不過,陳那統攝為現量和比量,在這二量之上建立其知識 論,以量為現、比二量,不是陳那開始,勝論也有,所以,要留意的是陳那把量 限於此二量的理由。 就如集量論現量品劈頭所宣說,量,這個認識方法之所以是二種,是因為所量, 即認識的對象是二種之故。所謂二種所量是自相(sva-lakSaNa)和共相 (sAmAnya-lakSaNa),前者是如吾人經驗火時,只有在彼時彼處,能經驗的特殊 色、形、熱等狀態;後者是依「火」這樣的語詞所表現的,即特殊的色、形、熱 等,是一般性的火。依此的認識手段「量」,配合所量,即認識前者的是現量, 認識後者的是比量。 其次,陳那定義現量為「離分別」,分別是吾人所具備之分析的思惟作用,特別 是指把對象和語言結合的作用,如看到火說「這是火」,這是比量,而不是現量。 陳那是把所量分為自相和共相,以前者為現量的對象,以後者為比量的對象,而 不預設實在論的認識論體系,從而又把和唯識說調和的認識論體系,以明確的形 式導入印度思想界。 判定怎樣的認識才是正確的認識,如何認識不是正確的認識,這樣的設定基準是 認識論上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有時預設實在論,對於這個問題給與大略的解答是 不怎麼困難。因為主觀認識和獨立於外界的事物是實在的,這一事件是被承認 的,或可說是藉由主觀認識是否掌握外界的實在事物來決定的。反觀立於以一切 唯識,不承認如此認識,而立於唯識的立場,所謂認識終究是自我的認識,識, 即就是表象以外的認識對象都不存在,所以不能以主觀認識是否掌握外界的實在 物為認識正確與否的基準。陳那把認識對象區分為自相和共相,以前者為實在 的,後者為非實在的,想藉此掌握實在的自相才是正確的認識這樣的想法來解決 問題。如此一來,比量不是正確的認識,那麼比量就不是量。事實上陳那把依比 量而得的認識當作似現量,不只如此,還把它說是「伴隨錯誤的(sataimira)」, 所以就第一義來說,比量不是量。但是,陳那並沒有全然否定由比量而得認識的 妥當性。《集量論‧為自比量品》第五偈說:「聖人的言語(那不是藉由表現物自 體的狀態,使吾人產生正確知識之一的比量知,他的言語)亦不欺(吾等),於 此點上(和他的比量)無異故,或使(吾等得)生比量知而得」──直接是就聲 量來說,間接是就比量整體,其妥當性是就其主張不欺騙吾等這點上。即於此陳 那以一種實用主義的見解,即比量不是把握到實在,但藉此得到知識,由此,我 們過日常生活時,沒有出賣我們,所以就作為正確的認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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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為自比量和為他比量 陳那把比量分成為自比量(svârthânumAna)和為他比量(parârthânumAna)二種。 前者是為了自身來獲得正確的知識,後者是把自己獲得的知識傳給他人的方式。 換言之,前者可說是推理,後者是論證。 就北川而言,成為問題的是,為自比量和為他比量,是以推理、論證來區別,但 是,是基於同一構想的同種比量呢?還是兩者基於完全不同構想的另一種類比量 呢?若是前者,就可以將兩種比量合起來討論,若是後者,這兩種比量要各別來 處理。 亦即所謂為自比量和為他比量,儘管以推理和論證來區別,但終究是基於同一構 想的同種比量呢?或者這兩者是基於完全不同構想的另種比量呢?為什麼呢? 若是前者,以下正值再組織陳那論理學,就可以統括來論,但,若是後者,就必 須各別來處理。 先從結論來說,這兩種比量是基於同一構想的同種比量。這是依兩種比量的定義 來闡明的。為自比量定義為「(具)因三相故得觀察對象(量)」,相對於此,為 他比量是被定義為「自身得現見,(即將具三相因)說示於(他)人」。由此定義 可知,為他比量是把為自比量表現於言語的這樣的事,意味著為自、為他兩比量 是建立在同一構想之上的同種比量。從《集量論‧為自比量品》的內容分項來看: (1)相對於現量的比量特質 (2)因的三相說 (3)所比(anumeya,=應為比量,即成為比量的對象) (4)能立法(sAdhana-dharma,=行證明法,即成為證明之根據之法,如煙)和所 立法(sAdhya-dharma,=應為證明法,即成為證明的對象之法,如火)的關係。 上述項目中,只純粹關係到為自比量,而沒有關聯到為他比量的項目,是一個也 沒有。所以,《集量論‧為自比量品》原則上是共通於為自為他兩比量的基礎事 項。特別是有關為他比量之事,譬如論證式是為了顧慮什麼而來建立的呢?這事 在<為他比量品>和<觀喻似喻品>中有談到。換言之,就陳那而言,為他比量 不外是為了資助他人的理解,而把為自比量表現在言詞,所以,為他比量的相關 理論當然可預想為與為自比量相關,而有關為自比量的理論也應包含於為他比量 相關理論之中。因而以下再組織陳那論理學時,想以為他比量為中心來討論它, 若有必要,也說說有關和為自比量說的區別。 接著,留下來的問題是,陳那為什麼要把比量分類成為為自和為他呢? 這個問題是在陳那以前的文獻中,找不到把比量分類成為他和為自的,因而認為 這個最初分類不就是陳那自身嗎?!這個理由是不容忽視的。 首先,《集量論‧為自比量品》的四項內容中,在敘述相對於現量的比量特質上, 陳那對於「何故只把比量分成(為自和為他)兩種,(而現量不把它分成為自為 他)呢?」的疑問,回答說:「(為現量的對象的)自相,不能表現在言語上」。 即若依陳那,現量的對象是自相,不能表現在言語上,所以,依現量所得的知識 不能把它傳給他人;北川推測比量的對象是可依言語來呈顯的共相,所以依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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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得的知識,才可以把它傳給他人。所以,現量全部是為自而沒有為他現量,但 比量就含有為自和為他。就此應注意的是,以自相為現量的對象,和以共相為比 量的對象的主張,是陳那足以誇耀他人的獨創學說,他把其知識論的全體系,建 立在這個學說之上。 第四節 三支作法的基本構想 正如形式論理學的中心是三段論法,陳那論理學的中心是三支作法。因而以下再 整理陳那論理學時,將以三支作法為中心來探討。以三支作法為中心來探討,就 是以為他比量為中心來討論,又如前述,為自和為他不是根據不同構想的不同比 量,只不過,後者把前者表現在語詞。因而即使以屬為他比量的三支作法為中心, 陳那為自比量之說,終究全部都包含於此中。 三支作法的用例,形式如下: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 (喻)同喻 凡所作的是無常,如瓶。 異喻 凡常住的是非所作,如虛空。 首先,想要釐清的是,這樣的論證形式是根據什麼構想的論證式呢?進入本論之 前,想再說明陳那論理學術語中有關係到當前的論述。 pakSa:通常被漢譯為「宗」,有三種意味。(1)三支作法的第一支,(2)以其言 詞主張事實,(3)事實的主體。

sAdhya:通常漢譯為「所立」,使用三種意味。(1)「pakSa」的第二意味,(2)「pakSa」

的第三意味,(3)是應被確立存在於 pakSa 當中的法。 宗和所立法屢屢被認為與形式論理學的小名辭和大名辭相當,那是不正確的。北 川認為由主辭和賓辭所構成的命題,都是名詞,而宗和所立法不是名詞,是事物。 就如前述陳那所說比量的對象是共相,此「事物」只能是共相。 三段論法是利用名辭的外延間的包攝關係的論證式。而三支作法和三段論法是基 於完全不同構想的論證式。 首是形式上,宗和所立法的關係是「宗中有所立法」,而不是「宗是所立法」。次 是因的部分,是「B 存在於 A 之故」或是「A 中存有 B 故」的形式,不適合名 辭間的包攝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北川上述的主張──構成三支作法的命題,不是以「A 是 B」這 樣的形式為基本形,而是以「A 中存有 B」為基本形──這主張不單只是對於構 成宗、因的命題,亦適用於構成喻的命題。 第五節 因的三相說

所謂因三相是 pakSadharmatva 遍是宗法性、sapakSe sattva 同品定有性、

vipakSe 'sattva 異品遍無性。因三相的第一相,規定必是宗之法。就陳那的論理 學而言,以法乙為因,想要論證法丙存在於有法甲之中時,則法乙必定是有法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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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於此,吾人更加確認宗和因不是名辭而是事物,而且事物不能有外延,因 而就陳那的論理學體系而言,不可能討論其外延間的包攝關係。以下說明第二相 同品定有性 sapakSe sattva 和第三相異品遍無性 vipakSe'sattva。首就術語來說: sapakSa:通常漢譯為「同品」,意指有所立法這點上,和宗相似的事物。例如三 支作法的「彼山有火,煙故」,山是宗而火是所立法,在有火這點上,相似於山 的事物,如竈等。 vipakSa:通常漢譯為「異品」,意指沒有所立法這點上,和宗不相似的事物。依 上例來說,在沒有火這點上,和山不相似的事物,如湖水等。 此中應注意的是「sapakSa」、「vipakSa」這樣的語詞,前者是在有所立法的這點上, 和宗相似的各個事物‧‧‧‧,後者是沒有所立法上,和宗不相似的各個事物‧‧‧‧,而不是指 由前者或後者的全部所成的集合,並且宗自身都不參與「sapakSa」、「vipakSa」之 中。 所謂第二相的因 sapakSa,規定必定存在於同品中,第三相的因 vipakSa,規定不 應存在於異品中。以上例來說,煙是存在於竈等,而不存在於湖水等。值得注意 是第三相,因涉及異品整體中的不存在,相對於此,第二相不要求應涉及存在於 同品的全體,只要求至少一部分是存在。 整體而言,因三相的第一相是規定法乙應是有法甲之法,進而就法乙和法丙的關 係來說,法乙存在於法丙之中,而與有法甲相似的事物,即存在於同品的全體或 至少其中的一部分。而必然不存在於法丙當中,和有法甲不相似的事物,即不存 於異品整體當中。前者為第二相,後者為第三相。正因必須完全具備這三個條件, 如果具備三因中的一相或二相,都稱為似因。而且因為各自的定義範圍,使第二 相和第三相,各自擁有獨自的存在意義,不可能一方攝於他方。 第六節 九句因說 因的三相說,在無著的《順中論》中,以若耶須磨論師之說來介紹。所以,因的 三相說不是陳那的獨創,但九句因可以說是根據因三相說所發展整理的,是陳那 以前所沒有的,在這意味上,可說是陳那的獨創。 陳那,首先把一切因分為宗之法和不為宗之法,亦即分成滿不滿足因三相的第一 相,不滿足者稱為「不成(asiddha)因」,是從可以確立所立的正因剔除的。在 宗之法中,還分成存不存在同品之全部和其中一部分存在而一部分不存在等三 種,進而對所分類的三種,再分類存不存在於異品全部和一部分存在而一部分不 存在的三種。所以,3×3=9 把滿足因三相的第一相的因,即將宗之法分類為九種。 以下依玄奘譯例,將九句因中,存在於同品或異品全部的,稱為「有」;不存在 者稱為「無」,存在一部分而一部分不存在的,稱為「俱」。 第一句 第二句 第三句 第四句 第 同 品 有 有 有 無 異 有 無 俱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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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結 論 不定因 正因 不定因 相違因 不 正因、相違因、不定因的意義: 正因:可以確立所立 相違因:確立和所立不相容的 不定因:不具有充分能力來確立所立。 九句因可以說是來分判正因。但為什麼九句因可以分成這三類?依北川所畫圖 示,不定因又分為共(sAdhAraNa)和不共(sAdhAraNa),前者屬第一、三、七、 九等句,由於有因但是跨同品和異品兩方,不能確實確立所立的因。後者是屬第 五句,由於不管是同品或者是異品,不存在有因,不能確實確立所立的因。 相違因和不定因雖然暫且滿足因三相的第一相,但為不能確立所立的因,相對於 此,不能滿足因三相的第一相,不能確立所立的因,稱為「不成因」。陳那將這 種不成因分類成四種: (1)宗之法為立論者和對論者所不承認。例如「聲是無常,眼所把性之故」,眼 所把性是雙方所不能認可的。 (2)宗之法為立論者和對論者任何一方所不承認。例如「聲是無常,所作性之 故」,對於聲顯論者而言,所作性不能是聲之法。 (3)由於其存在是可疑的,實際上是否作為宗之法而存在,是不明確的。例如 「彼山有火,煙故」,對於彼山高昇的東西是否是煙,存在懷疑。 (4)由於宗本身的存在是不被承認的,所以也沒有宗之法。例如「我是遍在, 存在於一切處的樂等之德之故」,勝論學派和正理學派都認為我是遍在的。但佛 教徒不承認我的存在,所以存在於一切處的樂等之德存在於我當中這樣的事,即 因是宗之法這事是不成立的。 對於這四種不成因,《集量論》和《正理門論》對此不給與特別名稱,但《入正 理論》各自給予名稱:「兩俱不成」(ubhayâsiddha)、「隨一不成」(anyatarâsiddha)、 「猶豫不成」(saMdigdhâsiddha)、「所依不成」(AZrayâsiddha)。 此外,北川亦提及陳那所定名為「相違決定」(viruddhâvyabhicArin)的情形:雖 是宗之法,而且是屬於九句因中第二句和第八句的因,但是不能確實確立所立的 因,是實際上存在的。因此,陳那把以具備這種正因的條件,而導入互不相容的 結果,是在前述兩組共不共的不定因之外的第三不定因,而將之名為「相違決 定」。例如: 宗:聲是常住 因:所聞性故 喻:同:凡所聞是常住,如 聲性。 異:凡無常是非所聞,如 瓶。 異:凡常住是非所作,如虛空。 喻:同:凡所作是無常,如瓶。 因:所作性故 宗:聲是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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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正因是沒有問題,但是常住和無常是互不相容的,因而,所聞性和所作性這 兩個因,實際上不能確立各自的所立的因。 值得注意的是,就《集量論》來說,因三相和基於此的似因分類是說於<為自比 量品>,而此節有關九句因說和不成因之說,並基於此的似因分類是說於<為他 比量品>。亦即雖然《集量論》把這兩組學說暫且當作各別的學說來處理,但實 際上不是這樣,而是基於同一構想。北川說明九句因和因三相等的關係:正因、 相違因、不定因是滿足因三相的第一相,但要看是否是充分的滿足第二相、第三 相?第二相是因要求同品的全體或一部分存在,而第三相是不存在於異品全體。 就正因來看,是第二句和第八句,前者是同品有,異品無,後者是同品俱,異品 無,所以,所謂正因,不外是滿足因三相的第二和第三相。相違因是第四句和第 六句,前者是同品無,異品有,後者同品無,異品俱,所以不能滿足第二、第三 相。又不定因中,共不定因方面,同品有或者俱,異品有或者俱,所以滿足第二 相,但不滿足第三相。不共不定因方面,不管是同品或者異品都沒有,所以滿足 第三相而不滿足第二相。 因而九句因說終究只不過是發展因三相整理而成的,所謂因三相說不是獨立被考 察的各別學說。至於因三相為什麼在為自比量中說,九句因和不成因在為他比量 說,依北川的解說是,為自比量是為了避免陷入錯誤比量,為他比量不管是正確 或錯誤比量都要向對手說明,所以或多或少整理傳統的體例,期望能很有說服力。 第七節 隨伴和遮遣 相對於前節所述,因三相和九句因說,是把重點放在三支作法中的第二支因,而 隨伴(anvaya)和遮遣(vyatireka)是把重點放在第三支喻。所謂隨伴是說明同 喻的因和所立法的關係,所謂遮遣則是異喻的因和所立法的關係。 隨伴關係是指因存在時,全部的所立法也存在;遮遣關係不是指因不存在,所有 的所立法也不存在的關係,而是所立法的不存在,全部的因也不存在的這種關 係。這意味陳那覺察到異喻應存在於這種關係,這種在形式論理學上稱為「換質 換位」,乃形成印度論理學史上重要的一幕。徵諸現存文獻,陳那以前的論理學 書,是不採用這種形式,而是闡述因不存在,全部的所立法不存在。如婆錯耶那 (梵 Vātsyāyana)之<正理經疏>(NyAyabhASya)所列論證式: (宗)聲是無常 (因)有使生起這樣的性質之故 (喻)同喻 凡有使生起這樣的性質的是無常,如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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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喻 凡沒有使生起這樣的性質是常住的,如我(靈魂)等。 (合)a.聲亦如此(如皿等)有使生起這樣的性質。 b.非是如聲這樣(如我等)[非有使生起這樣的性質]。 (結)故聲是無常。 這樣的論證形式是「五分作法」,可以看到異喻是因不存在,一切所立法不存在 這樣的關係;而不是所立法不存在,一切的因不存在這樣的關係。這樣的異喻形 式,按照《集量論》所說,是當時所使用的;但以同喻和異喻應在換質換位的關 係中的看法,是當時很少見而且是很新的說法,這是不可否認的。 這種換質換位的關係在論理學上是有重大意義的,就如陳那所指,若異喻的遮遣 關係是因不存在,一切所立法不存在的關係,例如宗是:「聲是無常,勤勇無間 所發性之故」,對於因的異喻是「凡非勤勇無間所發的是常住的,如虛空」;若承 認這種關係成立,就會產生不得不承認閃電等是非勤勇無間所發故是常住的這種 不合理。 隨伴關係和遮遣關係是存在於這種換質換位的關係上,此事是暗示這兩個的關 係,實質上只不過以差別言詞來表現不是二種關係而是同一的關係。若是如此, 則三支作法中,就不必要並述同異二喻。但事實上,陳那在正式的論證式中,主 張同異二喻是應並述的。然如果是如此,這是為什麼呢?又陳那的主張究竟可說 是正確的嗎? 首先,就將隨伴關係和遮遣關係應用 Venn 的圖示來表示如下: 即以左列第十三圖來表現全宇宙,右側的圓圍起的部分為因 存在的領域,左側的圓是所立法。若就隨伴關係:因存在則 一切所立法存在而言,那麼,因存在而所立法不存在的部分 是不存在,所以,在右側的圓上,沒有和左側重疊的部分是不存在,以圖示如下: (第十四圖) 以深色框斜線表示不存在的部分。反觀遮遣關係,是所立法不 存在,一切因不存在,則所立法不存在而因存在的部分是不存 在的,以圖顯示其不存在的部分,是與第十四圖相同。所以隨 伴、遮遣不外是以差別語詞來說明同一關係。但既是同一關 係,何須同異並列呢?陳那給出理由如下: (1)只說同喻而不說異喻的話,所立法不存在,即異品中,恐怕產生把可能當 作因的不定因當作正因。 (2)只說異喻而不說同喻時,同品中就得有因不存在這樣的事,所以不共不定 因就成為正因 。 先從結論來說,第一種理由是不正確的,為什麼呢?因為陳那此處把隨伴關係 視同因三相的第二相。如果同喻所述是因三相的第二相,在異喻中只要第三相不 被敘述,則跨同品和異品而存在的共不定因當作正因,恐怕是確實存在。而同喻 所述,是因存在,一切所立法存在的這種隨伴關係,而不是因三相的第二相那樣 至少一部分存在。因而「只說同喻而不說異喻的話,所立法不存在,即異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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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產生把可能當作因的不定因當作正因」這樣的第一理由是不正確的。 對於同異二喻並述的第二種理由,按照陳那論理學體系是完全正確的理由,雖然 同喻的隨伴關係視同因三相的第二相的確是錯誤的,但異喻的遮遣關係是和因三 相的第三相完全相同的。因而只說異喻而不說同喻時,在論證式中,顯示的因只 不過保證滿足第三相,所以只要同喻中不說第二相,這種滿足第三相而不滿足第 二相的因,即不管是同品或者異品,遍其全體不存在的不共不定因被當作正因的 可能性是確實存在的。因而第二種理由是正確的。 在此,只說同喻而不說異喻,這樣的正確論證式是成立的,但說異喻而不說同喻 時,這樣的正確論證式是不成立的,是有原因的。首從要不要實例來說。陳那是 以這樣的立場:同喻中應述關係是因存在所立法就存在這樣的積極性關係,以是 證明這種關係的實例是必要存在的,但是異喻中,只不過說明所立法不存在,因 不存在的這種消極關係,所以實例是沒有必要存在,在這種情形下,異喻的實例 即使不顯示也不會妨礙的。 應於同喻顯示的實例是有因同時有所立法,應於異喻所述的實例是因和所立法同 時沒有,所以陳那一方面對於同喻要求必須敘述實例,一方面對於異喻則沒有這 樣的要求,這事可以說就陳那論理學體系而言,的確是正確的態度。 其次,吾人就因三相的第二、第三相和隨伴遮遣兩種關係的異同,應再一次檢討。 因三相的第二相、第三相和隨伴遮遣兩種關係的比較結果如下。 就隨伴和第二相:(請參照【附圖一】)就隨伴關係如第二十二圖所示,和因三相 的第二相如第二十七圖所示,相較來說,前者比後者強,即隨伴關係成立時,第 二相必然成立;但是第二相成立時,未必隨伴關係成立。 關於遮遣和第三相:(請參照【附圖二】)遮遣關係,既然異喻沒有必要說實例, 由第二十四圖顯示關係。由二十八圖顯示和因三相的第三相完全相同的關係。換 言之,遮遣關係成立時,第三相必然成立;第三相成立時,遮遣關係必然成立。 第二十七圖所顯因三相的第二相,和第二十八圖所顯的因三相的第三相有各自獨 存的意義,不是意味一方成立,另一必然成立。隨伴和遮遣關係沒有這種關係。 即由第二十四圖顯示的遮遣關係成立來說,由第二十二圖所示隨伴關係不必然就 成立;但是由第二十二圖顯示的隨伴關係成立時,由第二十四圖所示的遮遣關係 是必然成立。 不僅如此,表現隨伴關係的第二十二圖,是和表現同時滿足因三相的第二相、第 三相的場合之第二十九圖完全相同。因而隨伴關係成立的話,為宗之法的因,是 不待其他關係的成立而可得作為正因的。 如此看來,陳那論理學體系中,喻應該只有同喻就充分,然而儘管如此為什麼陳 那主張還是主張同異二喻並述呢?在《集量論‧觀喻似喻品》中,陳那和反對論 者展開往返論證,其中,應特別注意的是以下── 於同喻已顯示隨伴關係,因此遍充關係全部顯現,所以沒有必要說異 喻,不是嗎? 對於反對論者的疑問,陳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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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種場合誠然不說異喻也是可以,但是同異二喻在論證式中一起納入的 場合是,同喻只是說明因存於同品,而遍充關係是在異喻中被說。 為什麼應該注意呢?那是因為陳那承認同喻中若顯示隨伴關係而不說異喻也是 可以的,儘管如此,同異二喻一起使用的場合是說明遍充關係這種喻的中心機能 不屬於同喻而屬於異喻。而為什麼把這種遍充關係的喻之中心機能歸屬於異喻 呢?北川認為:陳那把正確的認識分成以自相為對象的現量和以共相為對象的比 量的二種認識,依現量的認識是肯定的認識,依比量的認識就是否定的認識。那 麼比量就是通過否定的操作作媒介的認識,若是如此,就喻而言,成為其中心的 就必定是異喻了。但是只有異喻,恐不共不定因會成為正因,因此不得不承認並 述因存於同品的同喻,以至主張同異二喻並述。 第八節 似喻 喻分為同喻和異喻,似喻(dRSTâbhAsa)是錯誤的喻。依同異又分為相似於同喻 而不存於同喻的似喻,和相似異喻而不存於異喻的似喻。前者是違反因存在,一 切所立法存在的同喻,陳那分類為以下五種: (1)所立法存在但因不存在:例如「聲是常住,無觸對性之故」,對於這樣的宗、 因,同喻是以極微(=原子)作為實例來說。 (2)因存在但所立法不存在:例如上列宗、因,同喻是業為實例來說。 (3)因、所立法都不存在:例如上例宗、因,同喻是瓶。 (4)錯誤的隨伴關係:如「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之故」,對於這樣的宗、 因,同喻是「凡無常是勤勇無間所發」作為全稱命題來說。 (5)不談隨伴關係,單只說實例的情形。 對於後者,是違反所立法不存在,因不存在的異喻,陳那分類為以下五種: (1)所立法不存在而因存在:例如「聲是常住,無觸對性之故」,對於這樣的宗、 因,異喻是業為實例來說。 (2)因不存在而所立法存在:如上宗、因,異喻是極微為實例。 (3)因、所立法皆存在:如上宗、因,異喻是虛空。 (4)錯誤的遮遣關係:例如「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之故」,對於這樣的宗、 因,異喻是以「凡非勤勇無間所發性是常住」為全稱命題來説。 (5)不說遮遣關係,只單單說實例的場合。 第九節 陳那論理學之界限和對於超越此的問題之處理 以上處理陳那其論理學核心的三支作法,是建立在什麼理論之上的說明,已經大 致終了。其次,要檢討有關其理論的適用界限,並陳那超越其界限問題是如何處 理的這樣問題。 首揭是問的是,同異喻中的實例問題:陳那在<觀喻似喻品>討論過異喻所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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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實例全然不存的情形,論證式是否成立的問題,對此,就同品異品全然不存的 場合中,因三相或九句因是否成立的問題也在<為他比量品>中,說九句因的部 分討論過。即陳那將這兩個問題當作一個問題來處理,以下從同品異品全然不存 的場合中,因三相或者九句因是否成立的角度來檢討它。 首先,要說明的是,同品或者異品全然不存的場合是什麼樣的情形。不過,《集 量論》、《正理門論》中,只說異品全然不存的情形,而沒有談到同品全然不存的 情形。因此,先就異品不存來說,在《集量論》提到 : 既然異品自體不存在,(因)不得存於異品,(這是當然的)所以,即使 說「某某因異品無」,於此亦無誤。 亦即異品既然全然不存,因不存於異品亦是當然的,所以因以遍異品而不存的情 形來處理是可以的。這種異品全然不存的情形,可能適用於作為決定因的正確與 否的因三相和九句因。舉例來說,對於全然不承認常住的存在的人來說,「聲無 常,勤勇無間所發性之故」,對於這樣的宗、因,如何滿足因三相和九句因呢? 就因三相來說,勤勇無間所發性的因,是作為宗的聲之法,滿足第一相;又因是 存於同品的無常的一部分(如瓶),以是滿足第二相;既然異品遍無,當然不存 於異品,所以滿足第三相。就九句因來說,因是一部分存在(如瓶),一部分不 存(如閃電),所以是同品俱,而異品遍無,所以「勤勇無間所發性」是屬第八 句的正因,因此符合因三相、九句因。 接著,就同品全然不存的情形來說,是沒有直接說明,不過,依陳那所說異品全 然不存的情形,同品的情形應該亦是如此,從因不存於同品來看。就上例而言, 結果因三相中只符合第一相,九句因中屬第六句相違因。 從這裏引生兩個問題:第一是陳那何故在直接處理問題時,只給與有關異品全無 場合的說明,而不說同品全無的場合。第二是同品和異品全然不存是因遍於同品 異品皆不存,陳那的處理方式是否是正確? 就第一個問題,為什麼不說同品全無呢?因為陳那規定因三相的第二相是必須有 因,全部或者一部分存於同品,因而同品而且有因但實際不存是不能滿足第二 相。所以,不說明是很顯然的。這在九句因亦是很明顯。九句因的正因是第二句 和第八句,正因的同品是有或俱,所以同品定有因。另一方面,由於異品全然不 存,不能主張因遍於異品全體而不存,因此,也不能保證論證式的正確。同品不 存在,事實上論證是不成立,所以藉由因三相、九句因不保證論證的正確。於此 不會感到很大的矛盾。但異品全然不存的情形,事實上論證成立,此點矛盾被強 烈感受到,所以不談同品全無,而談異品全無的情形。 其次,關於第二個問題,即因於同品和異品全然不存的情形,陳那的處理方式究 竟是否正確?有關於此,在陳那的論理學的體系中,被認為大致是正確的處理。 同品全然不存的情形,有三種:(請參照【附圖三】)(1) 同品存在的領域 b 和 d 是真空,(2) 單有因的領域 b 是不存在,(3)因遍於同品全體不存在,因的 部分領域 b 是真空,領域 d 不是真空,所以加上「×」。 關於同品不存在有以上三種情形。有關係到決定論證的正確與否的是,領域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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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什麼存在呢?或者其處是真空嗎?這樣的情形。異品不存在的部分如圖(請 參照【附圖四】),有三種:(1)異品不存在的領域 c 和 e 是真空,(2)單有因的 領域 c 是不存在,(3)因遍於異品全體不存在,因的部分領域 c 是真空,領域 e 不是真空,所以加上「×」。。 關於異品不存在有以上三種情形。有關係到決定論證的正確與否的是,領域 c 中,有什麼存在呢?或者其處是真空嗎?這樣的情形。 以上,不管是同品或者異品都是,其不存在的表現,都是在因的部分的不存在。 就實例來說,「聲是非聲」、「聲非所聞」這樣的宗,和「勤勇無間所發性之故」 的因,所成的三支作法都符合因三相,就後者來說,「勤勇無間所發性之故」是 屬於宗之法亦即聲之法,所以滿足第一相;瓶等存在於為同品的非所聞之一部分 之法中,所以滿足第二相;而異品全然不存的場合,是在因不存於異品中,所以 滿足第三相。但如此滿足因三相,卻產生「聲非所聞」這樣的反論(paradox),「聲 是非聲」亦是如此,產生這樣的反論。 接著要問的是,這樣的反論,其原因產生在陳那論理學體系的什麼地方呢?並且 陳那怎樣處理這樣的場合呢?關於第一個問題,想略述管見。 首先,應該想到宗本身,不管是同品或者異品,都沒有取入。亦即陳那的論理學 體系中,宗不含於同品、異品之中,同樣的,討論隨伴和遮遣關係時,宗經常是 在論議領域之外。所以上述的同喻、異喻可以成立。如果隨伴遮遣兩關係也包含 宗的話,聲是勤勇無間所發而且是所聞,所以「凡勤勇無間所發的是非所聞」、「凡 所聞的是非勤勇無間所發」這樣的全稱命題是不成立的。因而上述的這種反論是 不得生起的。以上是說明反論產生的原因,是在陳那論理學的什麼地方。即這種 情形產生的原因,在陳那論理學體系中,是在於宗不含於同品,也不含於異品。 (請參照【附圖五】) 然而,為什麼陳那一定要從同品、異品、隨伴、遮遣等關係上,除去宗呢?這是 基於陳那論理學不是純粹演繹論理學,而是兼歸納和演繹的論理學這個點上。形 式論理學純粹是演繹論理學,所以斷案敘述已經含於前提中。如三段論法: 大前提:人會死 小前提:蘇格拉底是人 斷案:故蘇格拉底會死 「會死」這樣的名辭外延已潛在性的包攝「蘇格拉底」這樣的名辭外延,只是它 是不明確被意識到,直至「蘇格拉底是人」這樣的小前提,才被明確意識,然後 導入斷案。但是陳那論理學中,例如: 宗:彼山有火 因:煙故 喻:同喻/凡有煙就有火。如竈 異喻/凡沒有火就沒有煙。如湖水 三支作法中,宗的成立,是基於經驗所歸納而得的,是在宗以外的經驗所得,即 因的存在與否,靠的是經驗所歸納而得的。所以宗會被同品等關係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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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被排除於同品等關係之外,就其何故產生反論的情形,再依前例檢討,使其自 明。即「聲非所聞」、「聲是非聲」這樣的宗,很清楚的看到作為所立法的非所聞、 非聲性,是以這種只存於聲之法的否定為本質的法。只存於聲之法的否定為本質 的法是聲以外的是全部存在,所以在聲以外的一切是同品,而異品不存。因此不 管立什麼因,只要不是只存於聲的法,此因都必然存於同品的一部分當中。又加 上異品全然不存,所以因三相是滿足的。上述所說的反論(paradox)是依這樣的 理由產生的。 同樣的,這種反論亦存於以下這個例子。如「懷兔非月」為宗,「存在性之故」 為因。所立法是非月性,同品是在懷兔以外有非月性,異品是懷兔以外沒有非月 性,但沒有非月性不外就是月,所以,懷兔以外沒有非月性的是不存在的。即異 品是全然不存的。存在性這樣的因是存於為宗的懷兔之中,遍於同品的非月性而 存在,又異品全然不存,所以滿足因三相。因而就陳那論理學而言,就不得不承 認論證「懷兔非月」的宗,完全是可能的這種反論。這和「聲是非聲」、「聲非所 聞」同樣,都是以只存於宗的法之否定為本質的法,在就只存於宗這樣的意味上, 作為反論。 在這應注意的是,陳那提到即使為了斥退──想要藉「存在性之故」這樣因,來 論證「懷兔非月」這樣的宗──而確立「懷兔是月」這樣的宗,也不能建構正確 的論證式。為何說這點應注意呢?那是因為這件事證明,陳那採用在同品全然不 存的場合上,作為因存於同品的這樣的事是不得有的立場。為什麼呢?因為論證 「懷兔是月」時,所立法是月性,但是有月性的東西在懷兔以外是不存在的,所 以這種情況下,同品是不存在的。職是之故,「懷兔是月」這個論證也不能建立。 以上陳那論理學的反論(paradox)終結有關陳那論理學的界限之說明,其次,必 須要談的是,陳那如何處理這種情形。陳那採用二個方法來處理:一是把它當作 因過(=因之誤)來處理的方法,二是把它當作宗過(=宗之誤)來處理的方法。 從前者來說,依前例確立「聲是非聲」、「聲非所聞」這樣的宗之「勤勇無間所發 性之故」的因,是作為相違因的一種來處理。若依陳那的話,因為這個因違反吾 人的實際經驗,確定在有法的聲中,否定聲性這樣的自性‧‧存在的結果,所以當作 相違因。其次,「勤勇無間所發性之故」的因,確立「聲非所聞」來說,此因亦 是違反實際經驗,確定在有法的聲中,否定所聞性這樣的差別‧‧存在的結果,所以 當作相違因。雖然因是具足,但違反實際經驗,所以,不是正因,而是相違因。 附帶一提的是,這兩種相違因是所謂四相違因中的有法自相相違因和有法差別相 違因。陳那就上列二種相違因,也只說:「這是否定現見(的事實)的(因)亦 因顛倒有法的自相並差別而確立,故稱相違(因)。例如『勤勇無間所發故(聲 是)非聲』(這樣的情形)並『(勤勇無間所發故聲是)非所聞』這樣的場合」, 而特別對這些相違因附予一一名稱而分類的這樣的事是沒有的。 以上是將反論歸於因過的處理方法,而歸於宗過的方式是如下。首先犯宗過是稱 為似宗,陳那在《集量論》列出如下的似宗: (1)主張依現量而確立,而為此所拒斥的事是似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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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張依比量而確立,而為此所拒斥的事是似宗。 (3)主張依聖人言語(特別是學派的傳統教說),而為此所拒斥的事是似宗。 (4)主張依在世間為一般人所承認的,而為此所拒斥的事是似宗。 給出上列四種,而在《正理門論》更提第五似宗: (5)主張矛盾內含於其自身當中的宗。 《集量論》和《正理門論》沒有對似宗給予特別名稱,但在《入正理論》有列出 五種相違的術語。 (1)現量相違(pratyakSa-viruddha) (2)比量相違(anumAna-viruddha) (3))自教相違(Agama-viruddha) (4)世間相違(loka-viruddha) (5)自語相違(svavacana-viruddha) 從上所列來看,似宗是被現量、比量、聖言、世間等所拒斥的宗,雖然一般是要 經過論證的,但是一旦確立它違反實際經驗,就歸為似宗的宗過來處理。如「聲 非所聞」是現量相違,「懷兔非月」是世間相違。由此也可看出,宗過不過是因 過的處理之延長。 陳那論理學中,取入如宗過的重要理由,是在於不放過反論的處理。吾人亦可通 過這些反論的處理,看到陳那明確表示以現量優於比量的立場。為什麼呢?這與 陳那主張以現量的對象為自相,以比量的對象為共相,前者是實在的,後者是分 別之所產的認識論之基本立場不無關係。 二、桂紹隆,〈《因明正理門論研究》(1-7),《廣島大學文學部紀要》(1977-1987), 由博士生研究助理釋仁宥整理與摘譯。 因明正理門論研究 【玄奘】 《因明正理門論本》「No. 1628 [No. 1629] 因明正理門論本 大域[1]龍菩薩造 [2]大唐三藏[3]法師玄奘[4]奉 詔譯 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論 宗等多言說能立 是中[5]唯隨自意樂 為所成立說名宗 非彼相違義能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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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等多言說能立者。由宗因喻多言辯說他未了義故。此多言於論式等說名能立。 又以一言說能立者為顯總成一能立性。由此應知。隨有所闕名能立過。言是中者。 起論端義。或簡持義。是宗等中故名是中。所言唯者。是簡別義。隨自[6]意顯不 顧論宗隨自意立。樂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性。若異此者。說所成立。似因似 喻應亦名宗。為顯離餘立宗過失故。言非彼相違義[7]能遣。若非違義言聲所遣。 如立一切言皆是妄。或先所立宗義相違。如獯狐子立聲為常。又若於[8]中由不共 故無有比量為極成言相違義遣。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於有法即彼所立為此極成 現量比量相違義遣。如有成立聲非所聞瓶是常等。諸有說言。宗因相違名宗違者。 此非宗過。以於此中立聲為常。一切皆是無常故者。是喻方便[9]惡立異法。由合 喻顯非一切故。此因非有。以聲攝在一切中故。或是所立一分義故。此義不成名 因過失。喻亦有過。由異法喻先顯宗無後說因無。應如是言。無常一切。是謂非 非一切[10]義故。然此倒說一切無常。是故此中喻亦有過」(CBETA, T32, no. 1628, p. 1, a2-b3) [1]龍+(樹)【明】 [2][大]-【明】 [3][法師]-【宋】【元】【宮】 [4][奉詔]-【宋】【元】【明】【宮】 [5]唯=惟【宋】【元】【明】【宮】下同 [6]意=義【明】 [7][能]-【宋】【元】【明】【宮】 [8]中=宗【宮】 [9]惡=要【宋】【元】【明】【宮】 [10]義故=故義【宋】【元】【明】【宮】 【桂紹隆】

第一章

0.著作此書是為了在<論證>(sAdhana)和<論破>(dUSaNa)的意味(解釋) 中,選取其正義。 1.<主張>(pakSa)等的複數解明,被稱為「論證」。此處,是「應被論證的事」

(21)

(sAdhya),和唯論者自己的「主張」,由於﹝那是和自己﹞相容的主張,而不被 否定。 1.﹝注記﹞如上所述,NM 是專門論述「討論術」的書。其全體是處理各種「論 證」和「論破」而分成二部分(第I 部:大正 1a1~3c17;第 II 部:同 pp.3c18~6a7)。 所謂「論證」是證明自己的主張,所謂「論破」是否定對手的主張,亦即指出其 論理的缺陷。以下和譯介紹的NM 第 I 部是處理「論證」,其最初約三分之二是

可以和PS(V)第 III 章 ParArthAnumAna 章對應。所謂 ParArthAnumAna 意味 透過文字來「論證」=「為他推理」,與在 PS(V)第二章所處理的「為自推理」 =「推理」這項目有所區別。(Cf.北川[14]12~15)。此區別,在 NM 是沒有言及, 是NM 製作後,陳那從「認識論」的觀點改良其論理學的觀點當中的一項。 「為他比量」在PS 被定義如下:「他方,所謂「為他比量」是﹝藉由為自比量﹞ 使他人得知自己經驗的內容。此中『應被推理』(anumeya)的說示(=主張)被 認為顯示對象領域是為了『證因』(hetu)。」PSIII。 PSIII.1cd 的記述是值得注意的。如下節所闡明,在 NM,「主張」成為「論證」 必要不可欠缺的構成要素。但是,若依PSVIII.1cd 的話,說「主張」不是「論證」 的一部分,而說單單是問題提起,未必有被陳述的必要。相對於NM,在此可以 看到PS(V)的改良點。NM1a 的「論證」定義和其注釋(§1.1.),在 PS(V) 中,不見其對應,同時後者不是「討論術」的書,是基於上述的改良。另方面, 在NM1bcd 和其注釋(§§1.2.~1.3.)中的「主張」之定義,和 PS(V)III.2 幾乎 一致。 1.1﹝注記﹞若提出由主張、證因、喻例所成的「論證」之一例,則有如下。 (1)<主張>山中有火 <證因>煙之故 <喻例>「凡有煙之處有火,如竈」 和前述的PSVIII.1cd 不同,此處若欠缺「主張」則被認為伴隨「論證的誤謬」。

這想法,見於NS 5.2.12(hInam anyatamenApy avayavena nyUnam)等等的「論

證」,稱為「不完全性」,不用說這是論爭上「敗北立場」的由來。VAdavidhAna 只有斷片存在,但是陳那著其注釋,仍然可從斷片得知。(Frauwallner[5]) 1.2. ﹝注記﹞「錯誤的證因」、「錯誤的喻例」將於後詳述故,現在不進入探討。 此處應注意的是`sAdhana'這一詞的多義性。那是在(i)「論證」的意味上, 含有主張、證因、喻例三者,(ii)在對「應作論證」之主張的「論證項」這樣意 味上,指證因和喻例。(iii)在最被限定的意味上,也有只指「證因」。 1.3﹝注記﹞先前定義「主張」的陳那,現在是提出實例定義「錯誤的主張」 (pakSAbhAsa)。這樣的論證中,排除先前論證中不值得論證的「錯誤主張」, 是為了處理陳那論理體系中必然產生的paradox。上述為北川氏的卓見。 ([14]54~67)。

(22)

(i)的「錯誤主張」是相當於所謂「愛說謊的 paradox(自相矛盾的言論)」。對

此種paradox 的注意,已見於龍樹(150~250 頃)的《迴諍論》。一開始龍樹的對

論者指出:若「所有存在是空」的主張是正確的話,這主張也為空,而若只此主 張不是空的話,將否定原主張的兩刀論法(dilemma)。(MCB9.Johnston & Kunst’s ed.,pp.108~112,和譯《大乘佛典 14 龍樹論集》135~140。 (ii)是有學派在建立與自說不相容的場合時,顯然是自相矛盾。(iii)(iv)是 北川氏所指陳那的論理體系中的paradox 之處理情況。陳那以及印度論理學一般 的特徵是指「主張」在「喻例」中,是必須作具體的的例證這一點上。(參照山 下正男<北川秀則著《インド古典論理學の研究》を読んで>,《哲學研究》514 號)。但是,「ZaZin 是月」這種當然妥當的主張是,因為「月」是唯一的存在, 含有不能以別的事物例示「是月」這件事,含有不能被論證這樣的paradox。另 一方面,「音聲是不能被聽聞」這種當然非妥當的主張是,因為「不能被聽聞」 這樣的屬性,發現於「音聲」以外的全存在,此中舉例如「瓶」,共通於兩者的 屬性,譬如把「意志的努力之直接的所產」當作「證因」的話,原主張含有所謂

被例示性論證的paradox。(iii)(iv)是違反種種被一般所承認的語言規範和知覺

而被斥責的場合。(v)又不能相容於由推理而被確立的一般常識的主張是被斥責 的場合。在PSV 只討論(ii~iv),(i)雖被省略,但在法稱的 NB 第 III 章則是處 理(ii)以外的全部。 譯為<主張的主題>的術語dharmin(按:以下翻為「有法」)是意味文字傳播「屬 性保持者」。在§1.1 的論證式(1)中「有山」是 dharmin,「火」和「煙」視為相 對於此的dharma「屬性」。把「火」和「煙」等等具體性事物稱為「屬性」乍看 是奇妙的,但是,要注意以下這樣廣義的使用「屬性」。下個論證式的例子是比 較容易地理解「屬性」這一譯語。 (2)<主張>「音聲是非恒常的」 <證因>「所作故」 <喻例>「凡所作是非恒常的。如瓶」(Tachikawa[18]114) 此處相對於「音聲」dharmin,「非恒常性」、「所作性」是被看作 dharma。 與某dharmin「主題」=「基體」相關,基於其諸「屬性」間的一般性必然關係, 推理論證的,是印度論理學的基本性格。在PSV,持續上述「錯誤主張」的議論,

進而從dharma、dharmin 細分種種的「自體」(svarUpa)和「特殊規定」(viZeSa)

這樣觀點來的「錯誤主張」。(125a5~b2,北川[14]130~134)。接著,批判 NyAya

學派和VAdavidhi(《集量論》)的「主張」之定義。(PS(V)III.3~5, 125b2~126a8; 北川[14]134~138;Katsura[19]Frag.3,4)。

1.4﹝注記﹞陳那已列舉「不完全性」的「主張謬誤」和五種「錯誤主張」,在此,

想要闡明的是, NyAya 學派認為的「矛盾主張」不是「主張的謬誤」,,而是證

因和喻例的「謬誤」。關於「喻例」將詳述於後(大正2c2~3a3),而現在想說明

(23)

喻」和「非似喻」)。再者,若以§1.1.的論證式(1)為例,此處所陳述的「喻例」 是「似喻例」。若把相對於此的「非似喻例」定型化的話,則為「凡沒有火的地 方就沒有煙,如湖」。那麼,當前成為問題的論證式: (3)<主張>「音聲是恒常的」 <證因>「一切事物不是恒常故」 就是如此,如下節所述,因為陳那認為「證因」必是「主張的有法之屬性」 (pakSadharma),所以把論證式(3)的「證因」看成不承認此的「非似喻例」, 再構成以下的論證。 (4)<主張>「音聲是恒常的」 <證因>「非一切事物故」 <非似喻例>「一切事物不是恒常的(如瓶)」 如後述,不說此「喻例」自身正確的慣用語句(formula),而首先檢討「證因」。 若把這「證因」理解為「不含於一切事物中故」,則那是不合乎「音聲」這樣的 「主張之主題」。因為音聲又是構成「一切事物」的一部分。則在「只不過是一 切事物之一部分」的意味上來理解「證因」的話,就會成為任何的事物都只不過 是「一切事物」的一部分故,不是「一切事物」。結果「一切事物」這樣的表現 是指示著對象是沒有用的。(Cf.PSV126b7-8, 北川[14]142)。又把音聲以外的事物 稱為「一切事物」,只有音聲被認為「不是一切事物」,若想迴避上述的謬誤,則 「證因」就成為是和應論證的主張之一部分的「有法」之「音聲」是同義語,就 會成為「P 是 Q,是 P 故」這種顯然是不完全的論證。(Cf. PSV 127a1-3,北川 [14]142)。從以上的理由,陳那指出所謂「非一切事物故」的「證因」,後來伴 隨被稱為「不確立」(asiddha)的謬誤。PSV 已經附加稍微詳細議論,其梵語斷 片也被發見了。(北川[14]142~144,Katsura[19]Frag.8&9)。 其次關於「喻例」,陳那以論證式(4)的「喻例」的定式化是不正確,把「非恒 常是一切事物」當作正確的「非似喻例」的慣用語句(formula)。此見解源於彼 意識到健全的論證式應具如下的形式。 (5)<主張>「m 有屬性 F」 <證因>「有屬性 G 故」 <似喻例>「凡有屬性者,則有屬性 F。如 n」 <非似喻例>「凡無屬性F,則無屬性 G。如 O」(Cf.Tachikawa[18]113~115) m, n, o 是可成為「屬性」的「有法」(dharmin)之具體性的個物。那麼,如此表 記的話,「非似喻例」應是依據「主張(較正確的是「應作論證的屬性」 (sAdhyadharma),如火)的否定」和「證因(較正確的是「論證的屬性」 (sAdhanadharma),如煙)的否定」,而且很顯然是必須以這個順序被構成。若 比較「類似」和「非類似」的喻例,則很清楚陳那理解「換質換位」的原則。又 在「非似喻例」上,明記以「一切事物」代替「非一切事物」的否定,顯然他認 可「二重否定」的方則。 * *

(24)

第二章

《因明正理門論本》「如是已說宗及似宗。因與似因多是宗法。此差別相今當顯 示 宗法於同品 謂有非有俱 於異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CBETA, T32, no. 1628, p. 1, b4-7) 2.﹝注記﹞ 正確的證因要滿足三個條件──這樣的想法可追溯到陳那以前的無著(385~470 頃)(宇井[7]155~173)。雖然在 NM 設想這「三條件」,但是如在 PSII.5cd(北川 [14]96)中,沒有被明文化──但是 PS 在「為自推理」中,有關相當於「論證」 中的「證因(hetu)」之「證相」(liGga),給出「三條件」。NM 中,此處暗示「是 主張的有法之屬性」作為「證因」的一般定義,其後只不過暗示(§4.1.大正 2b6-8) 另外的兩個條件。現今,所謂「證因」是「主張的有法之屬性」,以論證式(1) 為例的話,為「證因」的「煙」,屬於為「有法」的「有山」,就是由知覺確立的。 關於「三條件」請參照NP§2.2(Tachikawa[18]116~118)。 「同例群」和「異例群」的二個術語(按:以下簡譯為「同品」、「異品」),雖然 後文(§3.1.大正 1c29~2a3)將給出定義,眼前先間單地說明一下。陳那以「論證」 中的「應被論證的屬性」為基準,二分我們的「論域」(universe of discourse), 把持有其「應被論證的屬性」的東西(如竈),歸類為「同品」;把不持有此者(如 湖),歸為「異品」。就此,現今此「應被論證的屬性」之有無,雖然「主張之有 法」成為問題(如:有山),但不歸屬於「同品」也不歸屬於「異品」是當然的。 (Cf.北川[14]23~24)。 那麼,這「主張的有法之屬性」,即「證因」或者「錯誤證因」關連到「同品」、 「異品」而被分為九類。因為有存在、不存在、一部分存在而另一部分不存在於 「同品」之全體的情形,所以是三種。而其各個場合又關係到「異品」而同樣各 個分成三種,所以是九種。有關這所謂「九句因」,將詳述於後,所以目前不討 論。 《因明正理門論本》「豈不總以樂所成立合說為宗。云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 此無有失。以其總聲於別亦轉。如言燒衣。或有宗聲唯詮於法。」(CBETA, T32, no. 1628, p. 1, b8-10) 2.1﹝注記﹞ 此處成為問題的是`pakSa'一詞的多義性。截至§1.4,都是把`pakSa'理解為 「主張」。儘管,若檢討「主張」之一例「彼山有火」(論證式(1)),很清楚, 那是由「有山」這樣的「有法」=「屬性保持者」和「火」這樣的「屬性」所構

(25)

成。NM 中,並沒有明言此事,在 PSV 第 II 章,陳那定義相當於「論證」場合

之「主張」(pakSa)的「為己推理」場合之 anumeya「應被推理的事」,而說「依

屬性來限定主題」(PSV29a4=PVBh 580:dharmaviziSTo dharmy anumeyaH; Hattori [11]Frag.4.北川[14]76; Cf. NP 的`pakSa'之定義 Tachikawa [18] 115 ~ 116)。眼 前的問題是,同樣的`pakSa'一語在第二偈,不是「主張」,而是使用為「主張 的有法」之意味。關於此點,陳那的態度是明快。若依他的話,`pakSa'一語 的意義用法有三種。(i)指「主張」全體,(ii)指「主張的有法」,(iii)指應作 限定「主張的有法」的論證之「屬性」。這樣的多義性,依於所謂「得以一部分 轉用表達全體之語詞」的一般語言習慣而被正當化。同樣的見解在PS(V)是關 聯到 `sAdhya'「應被論證之事」這樣的術語來看(PS(V)III.10.北川 [14]151~152)。這 NM 的術語`pakSa',是相當於 PS(V)第 III 章`sAdhya'

這一術語,後者顯示被置換的這樣的事實之一型態。(例子請參照§2 nt.(1))。

那麼,Dharmottara 在 NBT 第 II 章討論「為己推理」之際,以`anumeya'一語 而顯示完全相同的見解(NBT ad II. 6)。那麼,「為己推理」的 anumeya 被認為

相應於「論證」中的pakSa=「為他推理」的 sAdhya 的話,自是當然的。

關於`pakSa'的多義性,近來有 J.F.Staal 氏的論文(“The concept of pakSa in Indian Logic",J.of Ind.Philos.2(1973),155~166; 和譯 JIBSt XXII-2(1974))。

他為了不涉及PS(V)的議論,對於上述的 NM,並未充分意識到`pakSa', `sAdhya',`anumeya'這三語的關連。因而,不用言及 NB 之該處,只指出 `pakSa'的三義之中,最初的二個。那麼,他所給的第三場合,在`sapakSa' 和`vipakSa'中,共通的`pakSa'一詞是,一方把這「論域」二分為「同品」 和「異品」之時,而在另方面的意味上,意味`pakSa'一詞之本來意味之一的 「方」、「側」,絲亳沒有作為「論理學」的術語來使用的必要。 《因明正理門論本》「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於同品中有非有等 亦復如是。何以故。今此唯依證了因故。但由智力了所說義。非如生因由能起用。 若爾既取智為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義。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是故此 中唯取彼此俱定許義。即為善說。」(CBETA, T32, no. 1628, p. 1, b11-17) 2.2﹝注記﹞正確的證因是,必定是「主張之有法的屬性」這樣的語句,它是 NM 中陳那暗默之大前提(參照§2﹝注記﹞)。現在他是,證因是「主張的有法之屬 性」,而且必定是論爭中的兩派所承認的事實。再以§1.1 的論證式(1)為例的話, 「煙」這一證因,為謂「彼山」的「主張之有法」之所屬一事,必定是由兩派所 承認的事實。此陳那之規定可以顯示他的論理學之「歸納性」性格。而,作為給 與上述規定的理由,陳那指出是因為證因(hetu)是「使知因」。`hetu'一詞, 使用論理關係,來關聯到因果關係中的「使生因」,或者了解過程中的「使知因」 這樣的兩義是,NAgArijuna 等等也已意識了(VigrahavyAvartanI 146~147,參照 前出和譯178-179、386 註(51))。 因果關係 (使生因) (結果)

(26)

火 煙 了解過程 (結果:知火) (使知因) 現今的情形,陳那的論點是,若證因是在因果關係中的「原因」這種具體性東西 的話,那是由於生出具體性「結果」而輕易說服對論者,那是因為證因只不過指 出知識性地了解過程中的起點,為持說服力,首先那為「主張之有法」所屬的事 實是不得不被論爭中的兩派所承認。那麼,環繞這NM§2.2 中的`hetu'之兩義 的議論,在PS(V)是不被發現。 《因明正理門論本》「由是。若有彼此不同許。定非宗法。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眼所見故。又若敵論不同許者。如對顯論所作性故。又若猶豫如依烟等起疑惑時。 成立大種和合火有。以現烟故。或於是處有法不成。如成立我其體周遍於一切處。 生樂等故。」(CBETA, T32, no. 1628, p. 1, b17-22) 2.3﹝注記﹞先前,證因是「主張的有法之屬性」一事,由於說明所謂論爭中的 兩派必須同樣承認的這原則,現今列舉違反此的四種場合。這些是後代正確證因 的三條件之中,分類為被稱為不滿足第一條件的「不確立」(asiddha)「錯誤證因」 (hetvAbhAsa)(Cf. e.g.NP §3.2.1)。這些被整理為二種結局。論爭中至少就一方 而言,(i)是「主張的有法之屬性」,無論被否定,無論是可疑的,都是不被確 立的情況,(ii)「主張的有法」之存在本身是被否定的情形。排除後者,想要闡 明陳那的論理學中的推理、論證的「有法」,不是想像的觀念,而是實在的。(梶 山雄一<參照後期インド仏教の論理學>《講座仏教思想》第二卷253~254)。 那麼,此節的敘述和PSV 幾乎完全一致。 《因明正理門論本》「如是所說一切品類所有言詞皆非能立。於其同品有非有等。 亦隨所應當如是說。於當所說因與相違及不定中。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 或名能破。非互不成猶豫言詞復待成故。」(CBETA, T32, no. 1628, p. 1, b22-27) 2.4﹝注記﹞要言之,無論「正確的證因」,無論如「不確立」、「不相容」、「不確 定」的錯誤證因,只要論爭中的兩派共同不認可如此,即使陳述此也不成為「論 證」和「論破」。在和譯解說對應於此的PS(V)之際,北川氏相對於「論破」 一詞,採用「錯誤的因」這樣特殊的解釋。(北川[14]154ff.),但是,這無寧如

Kanakavarman 譯(128a3-4)明白顯示, 是 PSVIII.12bc 中所引用的對論者之見

解。(Cf.北川[14]156fn.243),可以理解為陳那仍然在「論破」這樣的意味上使用。

《因明正理門論本》「夫立宗法理應更以餘法為因成立此法。若即成立有法為有。

或立為無。如有成立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或立為無。不可得故。其義 云何。此中但立別物定有一因為宗。不立最勝故。無此失。若立為無。亦假安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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