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制面與實務面思考專任輔導教師的角色定位
鄭雅靜 彰化縣土庫國小教導主任 林秀勤 臺北市木柵國小校長 鄭雅丰 康寧大學嬰幼兒保育系助理教授一、前言
國民教育的最終目標在於「適性揚才,成就每一個孩子」,除了傳授知識技 能之外,情意的發展,良好品德的培養,亦受到重視。值是故,學校的輔導工作 愈顯重要。而落實輔導工作,促進教育精製化,方可有效發揮學校輔導功能。由 於專任輔導教師的職務專業性強且繁重,包含有:個案輔導、個案研討、小團體 輔導、測驗與解釋、班級輔導、親師諮詢、輔導活動、進修與督導、輔導網絡資 源的連繫與運用、協助學校輔導工作的執行及評鑑、對於校園危機或緊急事件進 行全校性的輔導等,因此,本文特別關注專任輔導教師的角色定位,並由法制面 與實務面進行討論。二、專任輔導教師的角色定位
(一) 在法制面 1. 法令為專任輔導教師提供明確角色定位 政府修訂「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後,國民中小學開始增置輔導教師進行學 生輔導工作,專任與兼任輔導教師分擔了輔導室的學生輔導工作,以更專業的涵 養輔導學生面對人生中的各種課題,也提供教師和家長更專業的諮詢服務。根據 教育部 101 年 1 月 24 日臺國(四)第 1000234382C 號令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 節數訂定基準第五條: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 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授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而依 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自 106 學年度起,專任輔導教師資格必須是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合格國民小學教 師證書,並有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才具有專輔教師聘任資格,期望落實專業 聘任,發揮輔導效能。可見得,法制面規範專任輔導教師的工作職掌、聘任資格, 專任輔導教師的輔導專長備受重視。2. 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且具有彈性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設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規定: 輔導教師不得由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班以下之學校,報經縣市 政府同意後,得由主任或組長兼任輔導教師。立法本意希望做到專業分工,但礙 於現實狀況仍給予彈性處理空間。讓聘不到專任輔導教師之學校,其輔導機制仍 有可運轉的空間。除此之外,為使輔導工作能發揮更高的效能,其工作內容的說 明,主要依據有二:學生的需求、專業的分工。以「彰化縣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 工作規範要點」為例,專輔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倘校內有相關輔導工作亦應回校 服務,負責的工作依據教育部所訂定的三級輔導模式中,是以二、三級輔導為主, 其中三級輔導以轉介的個案輔導為主,並可依實際需要申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 專業協助。 (二) 在實務面 1. 學校成員誤解專任輔導教師的角色定位 專任輔導教師同時具有科任教師、輔導教師與行政人員的多重角色,多數學 校成員不清楚專任輔導教師的服務內容。再者,校園中三級輔導的概念仍未普及 深化,制度不清、權責不明,大部分成員常期待專任輔導教師可以快速解決個案 問題。惟個案問題常需要專任輔導教師與系統互動合作,耗費時日與能量,無法 立竿見影,需要長時間的陪伴與關懷。 2. 欠缺標準作業流程易使專任輔導教師工作模糊 學校若未建立個案通報與支持系統標準流程,讓專輔教師花費時間摸石渡 河,將耗損其工作熱忱與能量。舉例而言,專任輔導教師的工作常需要與相關系 統合作,例如,疑似特教生在進入鑑定之前半年,需要接受 5 次輔導,一般認為 這 5 次輔導工作要由專任輔導教師來負責。然就廣義而言,教育本身也是輔導的 一環,學校所有教師的介入也都是輔導。疑似特教生送鑑定前的 5 次輔導應是所 有教師的工作,否則專任輔導教師的服務會以疑似特教生為多數,將壓縮到服務 其他個案的時間。 3. 專任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路徑不明 近 10 年來,專任輔導教師的專業度受到肯定,已被定位專業人員。專業人 員需要具備專業訓練、專業認同與專業倫理,也需要有系統地持續精進專業知 能。然而受輔個案的個殊性高,和一般教師的工作性質相較下,專輔教師的工作 規律性與明確性低且具變化性(蕭伃真,2018)。專輔教師普遍認為自身專業知
能不足,有需要進修和尋求支持系統(郭宗林,2016;張瑞華,2015)。蕭伃真 (2018)亦指出:影響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一般教師之因素有「政策不完備」、「追 求豐富資歷」及「工作出現停滯感」。而站在學校希望專才專用的立場,專輔教 師轉任確有其為難之處。
三、建議與結語
根據前述法制面與實務面的探討,本文作者提出下列建議: (一) 釐清專任輔導教師的角色定位 首先,可藉由再強化宣導三級預防輔導模式的概念與分工,公告輔導教師的 職掌功能表,並落實督導考核三級輔導體制之運作。將輔導行政人員和第一線老 師可以執行的回歸到相關人員身上,讓專輔教師能更專心於專業上。再者,專任 輔導可主動與同事建立關係並說明工作範疇(金辰卉,2016),屬於全校性輔導 工作便可發揮功能者,應回歸導師與各處室,讓初級發展性輔導的功效發揮作用 (梁榮仁等人,2013)。透過與學校成員積極互動,建立信任關係,讓學校成員 瞭解專任輔導教師的職掌與限制,減少認知落差與誤解為推託事情,方能對專任 輔導教師建立合理的期待。 (二) 建立明晰的標準作業流程 無論是學期初導師提出的個案轉介、即時通報、疑似特教生進入鑑定前的輔 導,或是與社會局、輔導諮商中心等相關系統的合作,乃至結案後的個案追蹤, 建議皆以詳細明確的轉介、通報與系統合作流程圖呈現,避免專任輔導教師的工 作與導師的職責、特教鑑定前的輔導,以及各系統工作之間有模糊處。這需要各 方主管機關與現場輔導人員對話,做明確分工並整合不同系統的資源讓個案獲 益。在鷹架系統合作中,可視實際需要增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 引進駐校心理師及駐校社工師,關懷與保障偏鄉學生的輔導權益,或許這不失為 一條可行之路(梁榮仁等人,2013)。 (三) 建構專任輔導教師適性專業發展路徑 有關專任輔導教師的專業發展,可依照年資、服務個案類型、學校特殊需求 與個人興趣安排不同深度的成長主題。同時透過每個月一次的定期督導,藉由專 業督導帶領的討論與示範,有助於提升輔導教師的介入技巧與危機處理。為各校 輔導教師量身訂做客製化的專業發展,不僅能滿足輔導教師的專業成長需求,也 能提供重要的支持系統。此外,研訂專任輔導教師的獎勵與分級制度,明確的生涯進階路徑,更能穩固留任輔導師資。有些縣市政府基於體諒、同理的立場,讓 實際滿五年以上的專輔教師,在學校尚有缺額的前提下,透過教評會審查後可以 轉任一般教師。然而,我們更期待,有個機制讓這些專業輔導人員在休息過後, 閱歷更豐富之後,能回到專職上繼續貢獻其專才。 參考文獻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國民教育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70001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取自: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18257&k1=%E 5%AD%B8%E7%94%9F%E8%BC%94%E5%B0%8E%E6%B3%95%E6%96%BD %E8%A1%8C%E7%B4%B0%E5%89%87 金辰卉(2016)。新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的工作困境與調整經驗(未出版碩 士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心理與諮商學系,臺北市。 梁榮仁、鄭益堯、李高財、鐘祥賜、王玉龍、陳志強、陳麗卿、楊敏芸、楊 文娟、田春梅、洪孟真(2016)。國民小專任輔導教師工作現況之個案研究—以 三所國民小學為例。載於潘文忠總編輯,103國民中小學校長儲訓班個案研究彙 編(頁193-250)。新北市:國家教育研究院。 郭宗林(2016)。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工作壓力與因應策略之研究─以臺南市 為例(未出版在職專班碩士論文)。國立臺南大學諮商與輔導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臺 南市。 張瑞華(2014)。專任輔導教師工作壓力與因應策略之研究—以桃園市國民 小學為例(未出版在職專班碩士論文)。開南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在職專 班,桃園市。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2012)。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取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7214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2017)。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 輔導教師實施要點。取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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