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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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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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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交通大學 社會與文化研究所 碩士論文.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 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Retreating the Political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The Configuration of Democracy, Order and Time under the Name of Justice. 研究生:羅立佳 指導教授:朱元鴻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2) 摘要 本論文透過民主化與轉型正義的脈絡爬梳,以及民主在當代面臨的危機與問 題,表達問題化及重新詮釋民主和轉型正義的必要性。因此,本論文不將轉型正 義視為要解決的問題或要落實的政治社會改革工程;而是由「政治性重探」出發, 將轉型正義視為重大的「哲學─政治─倫理議題」,並從後期德希達(Jacques Derrida)的政治─倫理思想,以及奈格里和哈特(Antonio Negri and Michael Hardt) 的「帝國」這兩組思想出發,作為與轉型正義既有論述對話的「理論思想工具」, 從「轉型與正義」 、 「轉型與秩序」 、 「轉型與時間」這三組關係切入轉型正義既有 論述的預設和連結。 正義作為轉型正義最基本、重要的理念與關懷,從政治學者和法學者的觀點 看來,正義的落實往往是理想法治與制度的落實,甚至將兩者等同;轉型正義的 論述亦視法治和制度為政治共同體回歸穩定和秩序的方式,忽略制度和法治的 「法/權來源及其效力」(Force of Law)。從德希達的〈解構與正義的可能性〉一 文出發,正義和法/權呈現糾結卻不等同的關係:不可解構的正義是法/權解構 得以可能的來源,正義即解構。正義不是法則或法治的落實,而是法/權來源及 其效力的解構與批判,正義與法/權之間充滿張力。從「解構即正義」進一步思 考,轉型正義的論述在將正義和法則等同之餘,傾向將轉型正義視為國家和社會 正常化和常態化的工具,這種對正義的理解和操作,仍可能落入制法暴力和護法 暴力的循環,仍是另一種制法暴力和護法暴力。 法治和正義的趨同,不但忽略法/權來源的批判,也忽略法/權落實與全球 和在地秩序的共構關係。因此,本論文經由對轉型正義的國際關係分析,發現轉 型正義經過近二十年來的發展,已成為世且具權威的國際規範;另方面,面對和 經歷轉型正義的國家,卻非單純接受或拒絕轉型正義的國際規範,接受和拒絕之 間有許多彈性的挪用空間。然而,當轉型正義躍升至國際規範的位置,國家即便 用各式方式接受、挪用、抵抗或拒絕…,轉型正義都生成一套和「帝國」秩序運 作的共同邏輯。「帝國」對主權下的生命控制,朝向更為彈性、安排和調控的方 式;鑲嵌在「帝國」主權之下的轉型正義,其司法機制的運作,不但是一種主權的 生命政治運作,更是一種由上而下的司法革命。在此情況下, 「帝國」秩序下的轉型正 義,仍無法避免壟斷暴力的主權運作,而非化解暴力;相較於「帝國」的批評,奈格里 和哈特所提出的諸眾(multitude)概念,可說是「另一種轉型正義」 ;然而,諸眾實踐及其 帶出的「制憲力」,卻屬於未來,並呈現出和轉型正義論述中類似的對立時間觀,這也. 使我們必須繼續探討轉型和時間的關係。 在轉型正義的論述中,存在著一種過去和未來對立的時間觀,亦即,清除和 終結不義的過去,迎向民主、正義與和平的未來。然而,本論文由德希達對時間.

(3) 的探討出發,批評這種對立且終結式的時間觀,並提出循環的時間觀;這種時間 觀認為:當下(present)這份禮物(present/ gift)並不在場(absence),在場(presence) 是由過去及其投射出的未來所填滿,因此,確認與探問當下成為一種「(不)可 能」(the im-possible)的任務。在此, 「(不)可能」並非虛無的感嘆,而是要我們 寄居在「過去─現在─未來」的循環關係中,探問和思考「當下」這個「(不) 可能」。如此一來,轉型正義所欲面對和處理的過去,並無法藉由簡單的清除過 去,即可迎向未來;我們必須不斷在確認當下的「(不)可能」時,審視與思考 「過去─現在─未來」的交纏關係;以同樣的邏輯思考,民主也非特定方向或路 徑可達到的未來,而是「將來的」(to come),亦即,民主是一種潛能,並不指向 特定方向、型態或政權;它是「將來的民主」(Democracy-to-come),是一種許諾, 它不只有賴我們對此許諾的投入和信仰,它更需要我們時刻反省這個許諾可能具 有的危機和方向性。因此,「民主轉型」也不是政治科學藉由一系列指標即可輕 易標定的概念;民主轉型只有在我們在寄居在循環之中,思考當下「(不)可能」 時,才能打開民主轉型和到來的可能性。 最終,本論文旨在豐富轉型正義的探討,開啟更多討論的可能,而非替任何 轉型正義的實踐背書。. 關鍵字:轉型正義、正義、民主、法治、德希達、帝國、奈格里、哈特、生命政 治.

(4) 謝誌 還記得今年二、三月時,經常夢到文獻裡那些有名或無名的受害者跑來問 我:「我的正義在哪裡?」在夢中,我經常啞口無言,並在無言和無力的狀況中 驚醒。若說這本論文有數不清的人要感謝的話,這些文獻裡的受害他者,甚至是 飄散在文獻之外的受害他者,無疑是我首先要感謝的對象,沒有這些受害他者的 帶領,這本論文的諸多問題無法進一步想下去。 再來,當然要感謝我的父母,儘管他們在這幾年中不斷擔憂我的未來,並持 續在類似問題上耳提面命,但他們終究還是在碎碎念之餘,默默地耐心等候我完 成論文,幸好,論文最終還是完成了,而我只能抱歉地說:這本論文讓你們等太 久了! 不過,能進入社文所本身就是幸運,更幸運的是遇到我的指導教授朱元鴻老 師。我的許多「概念聯想」 ,在朱老師看來都是值得操作的比較;許多「狂想」, 都是一個個值得探索的領域。甚至,朱老師對學術所散發的好奇、熱情和興趣, 他對各式議題涉略的深度、廣度和靈活度,都遠比我這學生還深刻、積極與努力, 他的精神也深深感染了我。 接著,要感謝的則是社文所的老師。若非劉紀蕙老師的悉心策劃,我也無法 在所上參與多場知識的饗宴,不時感受到劉老師對待學生的用心與耐性。若說在 這幾年對於做學問有一番了解的話,是來自邱德亮老師的言教和身教;邱老師多 次在百忙之中,抽空聽我的論文發想,閱讀我不成熟的長篇大論,還給予犀利和 深刻的評論,都是我終身受用的經驗。 我也要感謝我的兩位口委─林淑芬老師和葉浩老師。淑芬老師的課啟發我對 政治理論的認識,並使我開始深思「政治性」的重要,精闢的評論與意見,總點 到我的痛處,讓我持續思考自身不足,感謝老師認真閱讀我的論文,也感謝老師 不時的親切問候;葉浩老師則像是一股甘霖,不但在我提案前夕的慌亂中挺身相 助,擔任我的口委,在提案時提出豐富的建議,更在口試時給我莫大的鼓勵,讓 我對這本不成熟的論文有些許信心。 另外,我還要感謝台大中文系的楊芳燕老師,在我論文寫作時期,給了我最 具體和實質的幫助,不但暫時免於擔心無米之炊,也有了豐富資源的進入管道; 楊老師在私底下給我的體恤、意見和鼓勵,也令我難以忘懷。蔣淑貞老師對學生 的關愛與照顧,則是替老師工作過程中的深刻感受。 芳如和馬馬則是我研究所時期裡,最感謝的兩個人。在我踏入家教行列的前 夕,是妳們兩個將多年的經驗傳授給我,讓我不至於像無頭蒼蠅一樣盲目亂飛。.

(5) 不只如此,芳如,幾次跟妳的長談,都讓神經緊繃的我感到安慰,相信妳從布拉 格帶回的豐富經驗和資料,會讓妳順利完成一本優秀的論文;馬馬,妳介紹的學 生真的很乖又很優,妳研究的蘇旺伸一定會越來越紅,妳就好好努力當他未來的 代言人吧! 奎翰和恩廣兩位學長,在我研究所時期,提攜我不少前方的道路。往來新竹 和台北的高速公路上,與學長暢談人生,減輕許多路途的疲乏。論文困境與生活 的不順,奎翰總不時勉勵並提出具體意見,在我提案時更是鼎力相助,對此感激 不盡。恩廣的豪放不拘與文雅博學,總是學弟妹間稱頌的榜樣,必要時的義氣相 挺,更像是寒冬中的一盆炭火。 這裡也要順便感謝哲良、朝欽和熙平三位學長,不但要抽空讀我的論文,還 給了我許多具體的意見、評論和鼓勵。 杰廷則是從大學至今,持續在思想和生活上彼此交流和打氣的對象。多少次 的討論和分享,都不斷釐清我混亂的問題。雖然你現正無奈地接受國軍征召,但 我相信你對藝術的堅持和熱情,會讓你之後的人生路程越來越寬廣和順利。 如果說,最尊敬的人寫在前面,那麼,最親密的人則寫在最後。欣宜,我幾 乎無法想像這幾年來若沒有妳的日子會是如何。雖然妳總不擅長安撫我的情緒, 但是,對於這本論文,妳付出的心血並不比我少,若沒有妳的細緻閱讀和評論, 這本論文想必有更多錯誤和缺陷,甚至難以完成。這本論文的完成,不只是因為 妳在背後的支持和鼓勵,也不只是因為妳在細緻閱讀和評論之餘,還幫著我連結 觀點和發想點子;更因為妳是我整個人生最細心和用心的讀者,不但在旁細數我 的個性、習慣、行為、特質、想法…,還時時珍惜許多連我都忽略的優點,讓它 越變越好;並提醒我要改掉的缺點,讓它越來越少,妳不只是用心的讀者,更是 在我身旁一起創造人生的另一個作者。妳是透過深入閱讀我,來和我一起成長、 一起創造人生,這本論文只是整本人生大書的一個註腳,而我希望我們能夠一起 繼續寫下更多個註腳,讓這本人生大書更加完整、豐富和精采。 最後,這本論文要感謝的人還是太多了,如果我沒寫到妳/你(們),那跟 妳/你(們)無關,而是我個人的疏忽!也請妳/你(們)包容我這個疏失。相 信我,妳/你(們)都是這本論文需要感謝的人。.

(6) 目次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1. 第二節. 轉型正義的文獻回顧……………………………………………………19. 第三節. 研究方法和理論架構……………………………………………………27. 第四節. 章節安排…………………………………………………………………30. 第二章 轉型與正義 第一節. 結算正義及三種閱讀《結算》的方式…………………………………33. 第二節. 法治和轉型正義…………………………………………………………40. 第三節. 正義即解構………………………………………………………………45. 第四節. 「正義即解構」和轉型正義的「正義」………………………………51. 第三章 轉型與秩序 第一節. 被挾持的正義:轉型正義的在地挪用…………………………………58. 第二節. 作為全球計劃的轉型正義………………………………………………64. 第三節 「帝國」的主權邏輯……………………………………………………69 第四節. 轉型正義的暴力起源及其效力…………………………………………73. 第五節. 世界的轉型與轉型正義的可能性………………………………………79. 第四章 轉型與時間 第一節. 轉型正義的時間觀………………………………………………………87. i.

(7) 第二節. 時間和禮物……………………………………………………………92. 第三節. 禮物與轉型正義的時間觀……………………………………………96. 第四節. 禮物、幽靈與民主……………………………………………………101.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章節回顧………………………………………………………………105. 第二節. 轉型正義在臺灣………………………………………………………109.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118. 參考書目………………………………………………………………………120. ii.

(8) 圖表目錄. 表 2-1 正義的概念化之圖示……………………………………………………35 表 3-1 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波士尼亞三國的轉型正義比較圖…………63. iii.

(9)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第一章. 導論. 一、問題意識 我們,作為一個新興民族,對於任何種族或語言的人類非人地對待其他 人類,都共享了這種恥辱。因此,我們大家都應該承諾(commitment)一 個不再讓它發生的南非。(引自 Charles Villa-Vicenio and Wilhelm Verwoerd,2000:279-280) 前南非總統曼德拉(Nelson Mandela)於 1997 年 4 月 15 日在國家議會的演講, 發表了上述這段文字,這段文字也是針對南非過去的種族隔離政策所發出的呼 籲;與此同時,那時的南非正經歷真相調查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 TRC)運作時期。南非在 1994 年廢除種族隔離政策並邁向 民主轉型之後,在新頒布的憲法中確認了回復性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的價 值,並在憲法的授權和保障下,於 1995 年的民族統一與和解促進法案(The Promotion of National Unity and Reconciliation Act)的第 34 號法案,催生了 TRC。 TRC 的任務是針對種族隔離政策和種族隔離政權所造成的人權侵犯進行一系列 的調查,並以特赦換取真相,企圖透過真相的調查和挖掘,以及加害者和被害者 經驗的見證,促使彼此產生相互理解,以助南非跨越傷痕累累的過去,迎向一個 民族和解的未來。 南非的一系列作為引發諸多討論,也在 1990 年代末期,突破國際在過去所 建立的紐倫堡大審模式及其報復性正義的理解,成功成為轉型正義的新典範。然 而,南非的轉型正義工程和任務是否隨著 TRC 的憲法授權成立,及其真相調查 報告在 1998 年的後續出爐,就完成與結束呢?隨著相關工作的完成,這番談話 的期望也就因而實現了呢?轉型正義的完成也就消彌了暴力的再發生?讓我們 回到現今南非的狀況,作為目前非洲最大的經濟體,以及相對寬鬆的移民政策, 持續吸引大量的非洲移民和移工到此工作;然而,持續的通貨膨漲和高居不下的 失業率,促使 2008 年 5 月下旬,陸續發生多起仇外暴動和攻擊,一位南非網友 在網路上寫下他對這件事的看法,他說: 過去幾週來住在約翰尼斯堡東蘭德(East Rand)的非洲非法移民(甚至合 法移民!)遭到仇外攻擊人數不斷攀升,包括辛巴威人、馬拉威人、尚 比亞人、盧安達人、浦隆地人、莫三比克人等等。 我很難相信自己國家的人會捲入辛巴威暴力事件、親手犯下罪行,這次 攻擊事件摧毀了我原本認知的世界,我原本相信信奉ubantu的人應該可 以接納任何事、這應該只會發生在第一世界國家的問題,竟然在家門前 1.

(10)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發生(約翰尼斯堡距離大約 1400 公里/870 英里遠),我一直相信我們 國家如彩虹般美好,數千人為南非奮鬥、流血、壯烈犧牲,因此我們才 有一個自己的國家,彼此尊重、平等對待,而今我自己的同胞竟然犯下 這種仇恨罪行。1 這些仇外攻擊儘管被視為是經濟因素下的惡果,和過去種族隔離政策下,因 為種族和族群問題所造成的人權侵犯有所不同;可是,經歷過轉型正義的洗禮, 也共享過「對於任何種族或語言的人類非人地對待其他人類」之恥辱的南非,為 何會在經濟因素下再次「非人地對待其他人類」?難道經濟因素成了新的種族隔 離政體?國別的差異成了標定不同人種的階序關係,以至於有些人可在特定情況 下不被視為人一般的尊重?難道轉型正義的南非典範並未成功?還是說,轉型正 義尚未結束?甚至說,儘管有著明確的機制處理轉型正義的議題,也有大量文獻 討論南非案例,但這些轉型正義的機制和話語從未讓轉型正義發生? 進一步推進這些問題之前,我們也可反觀台灣的狀況。在 2005 年之前,甚 至是 2000 年之前,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這個字眼從未出現在台灣的媒 體界和政治界;然而,在 2005 年的七一五學者連署宣言當中,乃至於陳前總統 在凱達格蘭大道的致辭,讓這個字眼突然躍升為眾多政治人物、媒體人士、社運 團體、學者團體之間的火紅字眼,眾人爭相說著自己對轉型正義的理解,說著自 己認為該以何種方式處理台灣的轉型正義,這些談論的確造就相關研討會的蓬勃 發展,也造就相關刊物和相關主題的發行,扁政府後期的一系列「正名運動」也 援引了轉型正義做為正名的理據和背書,「轉型正義」一詞甚至變成一種引起激 情、對立、仇恨,甚至是選票的工具。可是,從未經歷過任何國際或國內的審判, 也並未成立類似 TRC 的單位的台灣,可以說正在經歷轉型正義?或經歷過轉型 正義嗎?從另方面來看,台灣在李登輝主政時期的 1990 年代,曾陸續完成二二 八的調查報告,訂定相關補償條例,也訂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 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成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 補償基金會」,甚至經歷過原住民正名運動、性別運動、工運…等蓬勃的社運和 學運風潮,因此,我們可以說,台灣從未經歷任何轉型正義嗎? 與其針對上述問題給出回應,還不如從上述這些問題梳理出一個脈絡,指出 這些問題共同朝向類似的疑惑,它試圖在問的是,那個轉型正義的時刻究竟是什 麼?是什麼樣的時刻,可以讓我們宣稱「轉型」,甚至進一步要求「正義」?這 些問題也就直接指向轉型正義的意義究竟為何?更進一步來說,是想要理解,轉 型正義所說的「轉型」究竟意味著什麼?這個「轉型」意義下的「轉型正義」和. 1. 摘錄自:http://zh.globalvoicesonline.org/hant/2008/05/31/1130/ (瀏覽時間:2008.07.27) ;另外, 「ubuntu」這個字在種族隔離之後,經由南非諸多學者的詮釋,它意指一種浪漫化的南非共同體 和世界觀,也是一種「人」的概念,它奠基於相互性、尊重人性尊嚴、共同體的連帶關係;同時, 它也意指這種共同體如同彩虹般的多元而美好。 2.

(11)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正義」又意味著什麼?我們也不妨回到一個較為學術的脈絡,試圖理解、捕捉 和思考轉型正義究竟意味著什麼。因此,我們一旦參考《大屠殺與違反人性之罪 的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Genocide and Crime against Humanity)這份重要的 參考資料,裡頭對於轉型正義意義與內涵有較為學術權威與專業的解釋: 轉型正義指涉一個活動與探問的場域,這場域聚焦於各個社會如何面對 過去的人權侵犯、大量暴行,或其他形式的重大社會創傷,包括大屠殺、 內戰所留下的遺留物,以建立一個更民主、正義或和平的未來。 (Shelton,2004:1045) 這個界定乍看之下,跟大部分學者的相關研究,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對轉型 正義的理解相去不遠。2我們或許能從這段轉型正義的解釋開始,藉由這個界定, 了解「轉型正義」的目的、期待、所牽涉的問題、問題所延展的面向,及其關連 到的學科領域。首先,若開始稍微分析這兩段界定,我們會發現,這段界定建立 在一系列對立之上:民主VS.威權與獨裁;和平VS.內亂、屠殺、政府暴行、不義 行為、侵犯人權;正義VS.不義;現在與未來VS.過去…。這些系列中,前者可欲 且尚未到來,後者不可欲且已發生過;於是,它要求前者必須理解、詮釋、審視、 處理、彌補後者,甚至預防後者的發生。從而,轉型正義似乎成為歷史斷層與分 裂時,或說歷史、政治與社會的轉型時期,用以重新連結「過去─現在─未來」 三者關係的一套政治社會改革工程和政治運動。 就此看來,轉型正義因為既是一套政治社會改革工程,也是一個政治運動, 它就有其目標、策略與藍圖。從上述引文所呈現的對比來說,我們可約略發現, 可欲且尚未到來的民主、和平、正義與未來…,是整個轉型正義所欲達到的目標, 也是指導轉型正義的原則;同時,不可欲且已發生過的威權、獨裁、內亂、屠殺、 政府暴行、不義行為、侵犯人權、過去…則是目標達成過程中,必須加以正視的 遺留物(legacies),它可能是眾人不願面對或除之後快的過往,也可能是眾人急欲 記取教訓的歷史記憶。無論如何,這個不可欲的過去,仍是個好壞未定的遺留物。 如何看待、處理與利用它,不僅影響轉型正義所欲投射的未來;相對的,轉型正 義所欲投射的未來,也同時影響了過去如何被看待、處理與利用。 這個過去與未來在當下的遭逢、交會、鬥爭與辯證,不僅是時間問題與歷史 問題,它所展開的政治社會改革工程和政治運動,更直接擴延至司法、歷史、行 政、憲法、補償…等面向;轉型正義也因此關聯至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 科的探討與研究。3然而,在台灣有關轉型正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法學與政治. 2.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是,在維基百科裡,轉型正義這個條目,目前只有中文和英文,還未見其他 語言有這個條目與相關解釋;並且,中英文對「轉型正義」一詞的解釋,也不斷持續修正中。 3 轉型正義所可能涉及到的學科領域,不只是這個簡單條列能夠含括,這裡只是簡單列舉可能直 接相關的學科,而不具有學科指標作用。 3.

(12)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學領域;史學對此議題的介入,則較為間接;4社會學還未看到相關研究;上述 之外的其他人文社會學科,甚至是可能相關的自然學科(例如心理學、精神醫 學…),也還未看到對此問題直接或間接的介入或研究。 以法學方面的研究來說,台灣主要從事轉型正義研究的學者,最早有台灣大 學法律系教授葉俊榮的「轉型正義初探」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粗略簡 介轉型正義的緣起與目的,並初步蒐集相關的區域資料與參考文獻(葉俊榮, 2000) ,更進一步,在他後續於 2003 出版的《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中,由憲法 變遷和民主轉型的互動關係切入,略為提及轉型正義的議題,並認為台灣在 2000 年政黨輪替以來未處理轉型正義的議題,令朝野未能掌握實施轉型正義的時機, 面對過去的不義淪為金錢補償和形式意義的道歉(葉俊榮,2003:440-441) ;另 一個則是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張文貞的〈另類的憲改工程:擘建台灣的 法治與政治信任〉 ,這篇寫於 2005 年的文章,主要從民主制度的鞏固來談轉型正 義,認為應在憲法層次保障公民接近政府機關資訊的權利,並規範國家機密檔案 的開放年限與資料庫的建立,以連結公民參與民主政治的能力;另方面,她也呼 籲設立人權委員會,其層級為憲法所保障與規定的獨立機關,並以此層級的獨立 機關處理過去的政府暴行。 法學方面的碩士論文,則有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的許宏迪於 2004 年所著的 《全球人權治理的啟示─以台灣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為中心》 ,這篇論文主要援 引「巴黎原則」,證明台灣需要一個「國家級」的人權委員會。與張文貞說法類 似,人權委員會最好是個由憲法下轄的獨立機關與單位;並從人權委員會的設 置,證明台灣的轉型正義需要且適合真相調查與和解委員會,而真相調查與和解 委員會正可由人權委員會來統領。2007 年,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黃若羚的碩士 論文《轉型正義與法院之功能角色》 ,則從「真相調查」和「法院」這兩個命題 來切入轉型正義的議題;她認為,採取漸進式轉型的台灣,威權和民主的分野並 不清楚,使得司法機關無從否認戒嚴時期威權統治正當性,因此採取迴避或排斥 的態度面對轉型正義的議題,「補償機制」成為台灣司法機制回應轉型正義時所 採取的模式。在此狀況下,作者企圖突破司法領域對轉型正義的既定看法,提出 「真相權」(Right to Truth)作為台灣目前轉型正義的重要目標,提倡既有的司法 補償機制應將過往的審理過程和審查結果公諸大眾;與此同時法院所具有的權 威、公眾和中立特質,法院也應該扮演真相公開的功能;然而,基於法院功能的 侷限性,作者也提出非司法機制作為司法機制推動轉型正義的補充機制。 上述這方面的法學論述,主要從憲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出發,將「法」. 4. 從史學方面切入轉型正義的學術著作,在中文部分,有陳芳明的〈轉型正義與台灣歷史〉 、 〈複 數的記憶〉 ,以及吳乃德的〈書寫民族創傷:二二八事件的歷史記憶〉 ,其他方面,則有東吳大學 歷史研究所的沈超群於 2006 年所著的碩士論文: 《柏楊與柏楊案:從新聞評議到白色恐怖的探 討》。 4.

(13)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視為獨立客觀的實體,而非權力作用下的產物,或主權宰制的力量來源,或人民 現身所制定的契約。5有別於這類法學論述, 《當代》雜誌第 230 期以「轉型正義」 為主題,刊出汪平雲、徐永明與楊長鎮的三篇文章,他們分別從黨國體制下的黨 產問題、轉型正義的動力搜尋,以及轉型正義所需的雙重轉型,6切入轉型正義 的探討,湊巧的是,這三篇文章雖從不同面向切入轉型正義的議題,卻同時將轉 型正義指向憲法問題與國家認同問題,皆強調目前憲法儘管經過多次修改,仍是 黨國體制下的產物,它因此需要人民現身,重新制定新的憲法契約,以同時完成 民主轉型與正義的到來。 相較於法學方面的研究與討論,政治學方面的研究與討論,更將轉型正義置 於政治社會改革工程的位置來看,這方面則以吳乃德和吳叡人為主。7吳乃德在 2006 年於《思想》期刊第二期所發表的〈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 未竟之業〉,引用國外學者的分類,將轉型正義的處理方式分為清算式、遺忘式 與折衷式三種,並傾向支持台灣採用折衷式,也就是南非的TRC,當作台灣處理 轉型正義的重要參考典範,以解決台灣族群分裂,以及政府合法性與正當性不足 的情況。然而,對吳乃德而言,TRC的目的是期望以特赦換取真相,以真相促成 加害端與被害端的理解與和解;民主作為政治共同體的道德基礎,會循著理解與 和解的過程,逐步完成與奠定。因此,有別於葉俊榮和張文貞等人的看法,吳乃 德、吳叡人和范雲等學者,並未支持憲法保障的獨立單位來主持真相調查委員 會,而是在市民社會對抗並領導國家的假設下,在 2007 年二月籌組民間的真相 與和解促進會,蒐集各式資料、檔案及口述歷史,希望這個持續耕耘的工作,能 在市民社會層次逐漸凝聚民主所需的共識和共同價值。8 值得注意的是,在台灣與轉型正義相關的討論裡,法學的討論著重從憲法介 入以進行轉型正義的工作,是否要審判或如何審判的問題,則在 2007 年之後, 才開始出現有關「刑事裁判」的相關討論;然而,這方面的討論未討論政治和社 會各層面的責任歸屬問題,反而是政治學對這方面著墨較多。從吳乃德在 2006 年於《思想》這份期刊所發表的文章:〈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 竟之業〉,他試圖強調,儘管威權或極權的集體暴行,往往是體系性或結構性地 5. 然而,這並不是說,法學論述從未意識到法律可能是權力作用下的產物、主權宰制的力量來源, 或人民現身所制定的契約;而是說,儘管對於法律可能有上述的理解,但在論述的鋪陳上,仍傾 向將法律視為獨立客觀的實體。 6 楊長鎮所謂雙重轉型,指的是國民黨同時作為外來政權與殖民政權的這兩重身分的轉型。 7 雖然吳叡人經常參與轉型正義的相關討論,卻尚未有相關學術著作直接討論轉型正義;相反 的,他近年來經常發表與台灣政治史或台灣政治思想史相關的學術論文;同時,他開設「轉型正 義專題」課程;並擔任「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的第一屆理事長。 8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網站:http://www.taiwantrc.org/ (瀏覽時間:2008.10.23) ;雖然並 未支持張文貞等人的說法,也尚未見到法學界和政治學界之間有直接對話,但從台灣民間真相與 和解促進會的網站上來看,他們的任務和張文貞等人的籲求並不見得衝突,因此,從民間社會出 發的真相調查工作是有可能促成、接納、轉化或接枝成為憲法所保障,並具有獨立性的真相調查 委員會。 5.

(14)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牽涉到共同體的每位成員,而非僅是特定個人或群體的作為就能發生;但這並不 是說,既然每個人都涉入其中,都曾犯了罪、犯了錯,所以我們就不需要也不能 追究真相並釐清罪責,相反的,我們需要且能夠區分不同層次和輕重的罪責;因 此,對照到台灣的處境,吳乃德認為,我們除了需要逐步釐清和挖掘過去真相, 還需要在歷史、司法和道德上,將蔣介石定位為二二八與白色恐怖的元兇,並逐 步釐清加害者與被害者的關係和責任歸屬,才有司法和政治責任歸咎和歸屬的對 象。吳乃德反覆強調:台灣是個只有被害者而沒有加害者的社會;只有揭露真相 並釐清責任, 「審判、賠償、和解」 ,以及「真相、正義、和解」的三部曲能夠完 9 成。 (吳乃德,2006:6-12)因此,能否審判?如何審判?審判的理論、機制 與方式為何?…等問題,反而是政治學在台灣這幾年開始討論轉型正義的議題 時,對此討論較多。我們也因而能看到,東吳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施逸翔於 2005 年完成的碩士論文─《懲罰理論與轉型正義─暴行之責任》 ,企圖從人權觀點出 發,支持一個宣稱足以帶來正義且預防未來暴行的審判理論,並提倡人權教育的 落實,以促進制度性改革,並預防類似暴行的發生。10 因此,轉型正義作為政治社會的改革工程,儘管策略與藍圖有路線差異;但 可以確定的是,以轉型至民主的正義為指導原則,並轉型為「正常」且具「合法 性和正當性」的民主且法治的國家,是目前台灣提倡轉型正義的具體目標。為達 此目標,轉型正義需要真相,需要審判(或審判的變形,也就是 TRC) ,需要賠 償,需要紀念,需要制度改革,需要歷史的重新認識、書寫與教育、需要寬恕與 和解…;可是,這些將轉型正義視為改革工程或運動研究和實踐,往往缺乏政治 性的詮釋、理解和介入。 這裡所說的政治性,也就是勒佛(Claude Lefort)在《民主與政治理論》 (Democracy and Political Theory)所說的政治性,那個對國家、社會、時代、意義 造成「形式調度」(mise-en-form)的政治性,那個生產不同社會形態的政治性,那 個先於一切且僅能在事後發現的政治性之作用(Lefort,1988:214-221)。勒佛 認為,政治社會學家和政治科學家藉由劃分和建構事實,以獲得他們的知識對 9. 吳乃德的文章刊出之後,引發一些迴:例如,之前所提及的《當代》雜誌第 230 期,就以轉型 正義為專題; 《思想》第五期也後續以「轉型正義與記憶政治」為專題。在這一系列以轉型正義 為主題,直接或間接與吳乃德相互對話或呼應的文章中,江宜樺在《思想》刊出的〈台灣的轉型 正義及其省思〉,順著吳乃德的脈絡,重新整理與界定轉型正義的意義、具體內容與當前進度, 並針對轉型正義在台灣的現狀與相關論述,做出他個人的反省,認為轉型正義只是分配正義、性 別正義…等不同正義之中的其中一種,在正義和不同價值之間,以及不同性質的正義價值之間, 具有價值多元的衝突,因此轉型正義在這些多元價值的衝突中,並不見得具有優先性。 (江宜樺, 2007:67-68、78-79) 10 司法界在解嚴之後,不但經歷了司法院大法官第二七二號、三四二號、四七七號、五六七號 解釋、六二四號的解釋,也制定了冤獄賠償法、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戒嚴時期人民 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法,以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對於這些司法機制的 轉變,法學界雖有些許討論,但這部分議題,除了在黃若羚的碩士論文中,被帶入並視為台灣轉 型正義的一部分來探討,目前未見到探討轉型正義議題的研究者,將之視為轉型正義的一部分, 或視為研究轉型正義的資源。 6.

(15)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象。然而,他們卻從不探問那個定義他們知識對象和取徑的先決條件;亦即,那 個政治哲學開端的問題:不同社會形式間的差異,其本質為何?所以,詮釋政治 性(the political)意味著與政治科學的觀點決裂,因為政治科學壓抑這個問題。 由於政治科學具有客體化(objectify)的欲望,使他們忘記,政治科學的各種 元素、基本結構、實體(階級或階級劃分)、經濟或技術決定,以及社會空間的 向度,在他們給予形式之前並不存在。給予形式同時,蘊含著給予他們意義(mise en sens),並將之搬上舞台(mise en scène)。在這種知識條件下所構連的社會空 間,及其所給予的既定意義,早就伴隨著特定模式去看待真實與想像、對與錯、 正義與不正義、允許與禁止、常態與病態…之間的區分。政治科學無法承認,任 何跟社會生活形式連結的思想系統,都正在捕捉一個主題材料(subject-matter), 這個主題材料包含自我詮釋,它的意義也是它本質的構成要素;因此,一種由人 與人、人與世界之間的關係所產生與組織的經驗,這種主體捕捉經驗的可能性, 也就為政治科學所剝奪;亦即,在合法與非法、真理與謊言、本真與欺瞞、權力 /私利的追求與共同善的追求之間,源自特定原則的劃分,才使一系列的差別區 分出來,可是,這種特定原則的劃分是一種先於科學理解的最根本經驗,政治科 學的出現讓主體無法捕捉這種經驗。(Lefort,1988:10-12) 之所以有政治科學與政治性的區分,是基於法國大革命以來,法國大革命經 常被視為是政治與宗教確定分離的重大分界點,這個自文藝復興和馬基維利 (Niccolò Machiavelli)以來就不斷討論的主題認為,只有政治擺脫宗教,宗教在個 人生活中找到繼續存在的方式,政治才得以取得自主性和獨立性,政治與社會才 得以成為能被客體化的科學對象,法國大革命所發生的影響,也因此被視為政治 科學得以發生的條件之一;另方面,法國大革命作為現代政治的重大分界點,它 的政治性意含在於,人民取代國王成為政治權力的來源和位置,並替民主開啟了 一個權力的空缺位置(empty place),不僅宗教和政治在此必須分離,政治的權力 位置,也成為一個空缺和無法被壟斷的位置,我們一般所說的「輪替」,就是其 中一種權力的空缺位置的展現;在此,相對於民主的極權主義,則是一個試圖填 滿權力的空缺位置的政治運動,它不僅來自於民主內在的危機,更來自於現代政 治這個權力的空缺位置所不斷召喚的填補欲望,人民越是趨向於填滿這個「人民 同一」(People-as-One)的權力空缺位置,越會朝著極權主義的發展。 (Lefort,1988: 213-235) 更重要的是,革命作為重大政治事件的發生,往往被視為一齣政治劇場的演 出,裡頭的行動者是一個個演員;看著法國大革命發生的其他國家及其人民,則 是這場革命的觀眾(spectators)。康德(Immanuel Kant)更是以這個行動者與觀眾的 二分,表達他對法國大革命的看法,11康德的看法影響了漢娜‧鄂蘭(Hannah 11. 亦即,康德不贊成暴力革命(行動) ,卻讚揚這事件對法國與其他國家所帶來的熱情(enthusiasm) 及其影響(觀察)。 7.

(16)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Arendt),12從而將政治哲學視為對政治劇場的觀察與思想(尤其是反思) ,而非 行動與投入。在此,政治科學並不質問那個設定自身研究對象的原則預設,而是 在既定的預設下操作出經驗法則;因此,探問政治性的政治哲學則更進一步探問 造就和設定不同社會形式的原則究竟意味著什麼,也要不斷探討現代民主政治的 權力空缺位置,如何以不同方式企圖要填滿這個權力的空缺。 從這層區分出發,我們會發現,研究轉型正義且將之視為改革工程的研究者 和實踐者,往往像是政治劇場的演員與行動者,將改革工作視為一系列的「場景 調度」(mise-en-scène):通過一系列政治劇場的佈置、劇本的編織與改寫、演員 的表演,以及觀眾的投入,這齣劇會順利演出,演員之間與觀眾之間會達成和解; 因此,是否需要場景調度並非這些研究重視的問題,這些研究也毋須在不同類型 與主題的劇本當中深入討論或作選擇;而是,僅需討論道具與佈景如何擺置、劇 本段落的細節與台詞如何修改,決定哪些演員需要上場。於是,社會若像是一座 劇場,像一齣戲劇的話,我們在此見不到與政治性相關或從政治性切入探討轉型 正義的討論。 忽略政治性的預先介入與討論,僅在政治性的作用下,社會科學就既存的預 設來認識、觀察與理解,讓轉型正義像是一場由國際組織、國際學術社群、學者、 媒體、政治人物所構作的一齣劇碼,並企圖讓它以各種方式順利發生與演出,由 此各取所需。更進一步來說,這些主要由法學與政治學研究所構成對轉型正義的 理解,將轉型正義視為一個政治社會的改革工程,一個重大的政治計畫與政治運 動;儘管他們從不同面向切入探問轉型正義,最終卻將問題指向各種處理方式, 像是如何「審判、賠償、紀念、和解」 ,13或試圖將轉型正義指向各種制度的錯 誤、缺乏或困境…等,而要求各式各樣的改革。儘管討論繁多,這些對轉型正義 的理解,往往將轉型正義視為只是缺乏手段且必須解決的問題,急於將之視為改 革工程與政治運動和計畫,從而無法後設地思考,轉型正義作為二戰後和冷戰 後,由不同國家實務經驗所逐漸形成的價值概念、學術討論和具體實踐,它本身 如何鑲嵌在全球局勢與全球秩序之中?它作為政治社會的改革工程,它的每個具 體工作內容,像是審判、寬恕、和解、真相調查委員會…等,這些任務本身實踐 的可能性又在哪?亦即,這些討論都未將轉型正義視為重大的「政治─哲學─倫 理議題」。當然,在研究者與實踐者難以區分的情況下,研究轉型正義的學者雖 然會承認,轉型正義需經歷漫長的時間、各式各樣的深入討論,甚至是思想、行 12. 受到康德這二分法的影響,不只有鄂蘭的《康德政治哲學演講》(Lecture on Kant’s Political Philosophy),還有韋伯(Max Weber)的《學術與政治》 、傅柯(Michel Foucault)的〈何謂啟蒙?〉(What is Enlightenment?)、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的《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Strukturwandel der Offentlichkeit/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里克爾(Paul Ricoeur)的《論正義》(The Just)、里歐塔(François Lyotard)的《歧 論》(The Differend)…,甚至到當代的巴迪悟(Alain Badiou)的《後設政治》(Metapolitics)等人, 也往往接受、沿用、深化或討論這層二分法。 13 「如何」的提問,重點並非在於「如何」 ,而是要從「如何」的提問,導向提問者所欲發展出 的「審判、賠償、紀念、和解」之方式。 8.

(17)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動、實踐與實際狀況之間的長期磨合;可是,儘管承認轉型正義是艱鉅的工作, 實踐和行動的考量仍強烈主導思想的方向,甚至阻礙思想思考轉型正義本身。 若稍微回顧一下「國際轉型正義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簡稱ICTJ)這個 2001 年於紐約成立的國際NGO,14由他們對轉型正義的 理解和操作,可逐步揭開轉型正義在理論和實踐上已劃定的一些預設,亦即,暴 露出他們已搭建的舞台以及已賦予的意義,他們在其網站上是如此界定轉型正 義,所謂的轉型正義是: 當社會(societies)由一段暴力衝突或壓抑的時期,邁向和平、民主、法 治,並尊重個人與集體權利時,社會(societies)著手處理過去廣泛或系 統性的人權侵害所留下的遺留物(legacies)。而轉型正義則指涉這樣的一 組取徑(a range of approaches)。15 在創造這樣的轉型時,社會必須直接面對過去的痛苦遺產或包袱,這是 為了達到對所有公民正義整體意義,為了建立或更新公民信任,為了讓 人民與諸共同體和解,並為了防止未來的侵害。有許多方式能夠採用, 讓轉型正義能幫助受創的社會能夠重新開始。 這些方法同時是法理與非法理的,並且,他們試圖廣泛地環繞在正義的 不同面向,以治療創傷並對社會重建有所貢獻。轉型正義連結了現實觀 點的挑戰,以面對來自不同社會的各種衝突與壓抑,並企求對不同文化 與歷史脈絡的特殊理解,而不讓這些現實用來當作不作為的藉口。所有 轉型過程中的風險承擔者,都必須接受諮詢,並參與轉型正義政策的設 計與施行。 轉型正義的方法是基於普遍人權的根本信念,並有賴國際人權與人道主 義法則要求各個國家停止、調查、懲罰、修補並防止人權侵害。轉型正 義的方法一致地聚焦於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人權與需求。16 從這界定可看出,國際轉型正義中心認為,「邁向和平、民主、法治,並尊 重個人與集體權利」 ,是轉型正義最終要達到的目標; 「暴力衝突或壓抑」與「和 14. 國際轉型正義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協助全世界國家尋求過去暴行或人權侵害的責任釐清 (pursuing accountability for past mass atrocity or human rights abuse),這個的國際性NGO目前除了 將總部設在紐約,在開普敦(Cape Town)、布魯塞爾(Brussels)與日內瓦(Geneva)也設有分部,並已 協助全世界超過 28 個國家進行轉型正義的相關工作,每年要求協助的國家仍在持續增加中;更 多詳細資料請參考國際轉型正義中心的網站:http://www.ictj.org/en/about/mission/ (瀏覽時間: 2007.05.10) 15 原文本無粗體字,粗體字為作者所加之強調。 16 上述對於轉型正義的界定,請參考國際轉型正義中心的網頁:http://www.ictj.org/en/tj/ (瀏覽 時間:2007.04.30) ;需要注意的是,國際轉型正義中心也持續不斷修訂轉型正義的界定;另外, 以上英文翻譯來自作者。 9.

(18)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平、民主、法治,並尊重個人與集體權利」這兩個時期、兩組概念完全以對立的 方式呈現,它隱然告訴我們,前者不會有後者的情形發生,反之亦然;因此,轉 型正義的工作便是要揮別創傷的過去以迎向美好的未來。同時,這段界定所謂的 「社會」,往往以民族/國族/民族國家為單位,所以,若到國際轉型正義的網 站查詢他們所協助的對象,他們基本上仍以「民族國家」為單位。然而,十分弔 詭的是,轉型正義控訴的集體暴力或人權侵犯的施行者,往往指涉國家或政府; 可是,當這些衝突之後的社會要面對轉型正義的議題,要從事轉型正義的各項工 作時,國家或政府又搖身一變,成為從事轉型正義工作的重要行動者(agent),彷 彿國家或政府有「改過自新」的能力,17唯一的差別似乎只是非民主國家和民主 國家的不同而已;就算是來自公民社會自己努力的成果,它最終也無法只停留在 個人或公民社會的層次,而必須訴諸國家和政府層次的中介。 國際轉型正義中心之所以會有這種對轉型正義的理解,與它的孕生脈絡相 關,若初步回顧轉型正義相關討論的孕生脈絡,我們會知道,轉型正義的發生背 景源於第三波民主化,並將其觸角延伸至二戰各國的如何處理戰後遺緒,以恢復 國家正常化與秩序的歷史背景。這就使得轉型正義一開始在討論「轉型」 、 「正義」 和「民主」等概念時,就承襲和沿用源自 1970 年代末期,乃至 1990 年代在美國 政治學界興起的「民主轉型」和「民主鞏固」的研究議題。此種研究議題最大的 問題意識在於,這類研究一方面試圖了解,獨裁和極權政權基於什麼原因崩潰, 跟著轉型至民主政權;另方面,又是什麼樣的條件(諸如經濟、官僚體制、共同 體意識…),促成民主轉型,甚至進一步鞏固民主轉型的成果,並關注政權轉型 至民主之後,民主政權如何(基於民主、法治和人權原則)面對過去遺緒,並從 不同面向來鞏固民主轉型的成果,進一步發展至成熟、穩定的民主。當然,民主 轉型的國家可能會基於轉型之後的政治、經濟或族群…等問題而可能面臨崩潰的 危機,因此,持續觀察民主轉型的國家後續的變化,也是此類研究的關注焦點之 一。最初, 「民主轉型」和「民主鞏固」主要探討拉丁美洲各國和少數南歐國家, 如何由威權轉型至民主的過程,偶而也會碰觸到二戰之後歐洲各國的例子;在蘇 聯解體,以及南非廢除種族隔離法之後,研究版圖逐漸從拉美擴張到歐洲和非 洲,也隨之將亞洲納入凝視的地區。因此,「民主轉型」和「民主鞏固」的相關 研究著作,最早由赫茲(John H. Herz)所編輯的《由獨裁到民主》(From Dictatorship to Democracy),主要探討歐洲各國在納粹和法西斯轉型為民主之後,如何經歷去 納粹化和去法西斯化的過程,並藉此探討納粹、法西斯和民主之間的關係,並在 書籍的最後一部分,納入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例子;接著,是以琳茲於 1978 年所 撰寫和編輯的四冊《民主政權的崩潰》(The Breakdown of Democratic Regime)為 代表,主要以歐洲和拉美為探討地區;在此之後,還有歐唐納爾和史密特於 1986 年所編輯的四冊《由威權統治轉型》(Transitions for Authoritarian Rule),也是以 17. 然而,另一種說法訴諸「解鈴還需繫鈴人」 ,從國家的必要性出發,強調一種基於人民意志的 要求,在法律層次對國家及其政府的暴力使用加以規範、限制和禁止。 10.

(19)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南歐和拉美為探討例子,並探討比較研究的方法和理論問題;直到 1993 年杭廷 頓(Samuel Huntington)的《第三波:二十世紀末的民主化浪潮》(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是整個「民主轉型」和「民主鞏 固」研究的高峰,研究所涵蓋的地區不僅包含拉美和南歐,還包括後共產國家、 非洲和亞洲國家,對整個第三波民主化的內容、成因、方式、限制和展望都做了 詳盡的回顧,以至於「第三波」和「民主化」幾乎成為「民主轉型」和「民主鞏 固」的同義詞。18 由於民主化的問題意識和轉型正義所欲處理的問題有重疊之處,因此,轉型 正義的相關研究往往直接沿用民主化系列研究中的概念、術語和預設,以至轉型 正義所說的「轉型」 、 「民主」和「正義」 ,都可看出民主化研究的痕跡:一方面, 民主化的研究雖然呈現各國民主轉型的差異路徑,可是,在差異路徑的轉型過程 中,卻又小心翼翼地看著各國朝向「民主」這個共同目標邁進;這個民主的共同 目標,卻又僅指涉在民族國家內部施行的自由主義式民主(Liberal Democracy)或 多元政體(Polyarchy),亦即,以民族國家為單位,由法治原則訂定的憲法來保障 自由和人權,使政府從屬於法律而非凌駕法律,並輔以代議和選舉制度所構成的 民主形式;19因此,其他可能的民主形式與思考,或民主的其他重要價值和文化, 往往未納入這類研究的考慮,對民主思考的理解也並未設定真實民主與紙上民主 的差異。 轉型正義承接自民主轉型與民主鞏固,也就是泛稱第三波民主化研究的脈 絡。可是,不論是轉型正義還是民主化研究,在發展過程中都忽略民主從 1990 年代以來逐漸面臨的危機,這個民主危機可由好幾面向來談:一方面是全球化造 就的各式全球(資本、物品、文化、人口…)流動,鬆動原本「公民」與「公民 資格」的意含,也鬆動「人民」的意含;這組概念的鬆動,跟著質疑目前仍架構 18. 琳玆和史蒂芬(Alfred Stepan)之後也共同著作,並於 1997 年出版《民主轉型與鞏固的各種問 題:南歐、南美與後共產歐洲》(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 Southern Europe, South America, and Post-Communist Europe),算是民主轉型和民主鞏固相關作品的重要 里程碑。 19 根據羅賓森(William I. Robinson)在《推銷多元政體》(Promoting Polyarchy)所做的界定和理解, 自由主義式民主(Liberal Democracy)指的是自 17、18 世紀以來所發展出來對抗封建專制和低階層 大眾的啟蒙政治思想,它大致由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彌爾(John Stuart Mill)、托克維爾(Alex de Tocquville)、伏爾泰(Voltaire,原名François-Marie Arouet)、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等人的思想所構成的民主思想系譜,這個系譜大體訴諸個人權利和自由,希 望透過法治來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並限制政府不得逾越人民;到了 19、20 世紀交界,義大利 思想家莫斯卡(Gaetano Mosca)和巴列圖(Vilfredo Pareto)試圖結合這種民主思想和某種菁英統治 形式,美國則在 1940、50 年代由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繼承這種思想途徑,將民主作為「共 同善」或「人民意志」,轉化為「透過機制安排,個人藉由投票競爭以獲得權力,並達到政治決 策」,也就是說,人民透過投票將自身權力、權利和權益轉換到自己所想像的政治菁英,並由政 治菁英代表自身作出政治決策和資源分配的安排,這種熊彼得式的民主理解,加上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社會功能論,不但成功結合民主理論和精英政治理論,也成功分離政治和經濟的領域; 直到 1971 年達爾(Robert Dahl)的《多元政體》(Polyarchy)出版,確立了多元政體的基礎及其對於 自由主義式民主的「接枝」 。(Robinson,1996:48-51、348-352) 11.

(20)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在人民和國族之上的民主想像,有關「彈性公民」(flexible citizenship)的提出, 作為當代跨國情境的描繪與策略運用(Ong,1999);或「多重公民」(multiple citizenships)的討論,希望給予移工與移民特定或有限的政治參與(Heater,1990; Devorah Kalekin-Fishman and Pirkko Pitkänen,2007),都在回應這方面的民主問 題;另方面,全球化的處境也提醒大家,國際關係與國際政治雖存在國際法、聯 合國…等國際組織,但這些國際組織不是缺乏實質權力,就是淪為強權國家的附 庸,國際關係仍是無政府狀態,這個全球層次和民族國家邊界上的無政府狀態, 暴露出目前民主的侷限和窘境。20 再者,儘管轉型正義企圖面對民族國家內部在民主轉型所必須遭遇的過去之 惡,但它無法脫離其他民族國家、脫離國際關係來談論。以波羅的海三小國(立 陶宛、愛沙維亞與拉托維亞)為例,這三個過去是蘇聯的一部分,在蘇聯解體之 後獨立。可是,當他們必須面臨轉型正義議題,不得不面對他們國土境內大批俄 羅斯裔與烏克蘭裔的公民;不得不面對過去曾是蘇聯的一部分,需向俄羅斯這個 前蘇聯主權的繼承者「追討」他們的轉型正義。這樣一來,轉型正義對這些國家 而言,不僅是「境內」的議題,更是國際關係的議題,轉型正義無法只被視為一 個國家境內所遭遇的問題。另一個更加鮮明的例子,則是日本在東亞所發動的二 次大戰,其戰後持續的歷史否認、首相參拜靖國神社引發的爭議、憲法第九條所 給予的限制,不斷挑動日本與東亞各國之間的緊張關係;日本在戰爭時期的殖民 和侵略所留下的痕跡,也不斷糾纏著戰爭和歷史責任、亞洲與西方、殖民與後殖 民…等關係。更不用說巴爾幹半島諸國至今仍糾纏著前南斯拉夫屠殺、鎮壓和極 權統治的過去,即使替前南斯拉夫特設的國際犯罪裁判所(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ogosalvia,簡稱 ICTY)至今仍在審理中,各式歷史真相不 斷相繼出爐,「轉型正義」一詞持續是巴爾幹半島諸國在國內和國際層次上鬥爭 和競合的場域,其緊張局勢並未使之脫離「歐洲火藥庫」之名。這層國際關係的 轉型正義,似乎不是民主轉型在民族國家內部發生與完成就可解決的議題,它反 20. 一方面,這個對國際組織和聯合國的「批評」 ,來自於哈特和奈格里(Michael Hardt and Antonio Negri)的《諸眾》(Multitude)一書,他們從「絕對政府」和「絕對民主」的理念出發,檢視當前 的國際關係運作。另方面,當我們將國際關係描述為「無政府狀態」時,不完全是一種批評,國 際關係從摩根索(Hasn Morgenthau)開始,乃至於布爾(Hedley Bull)的《無政府社會:世界政治的 秩序研究》(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都將國際關係和國際秩序 視為以一個民族國家系統,而這個民族國家系統彼此會在國際社會的互動中,逐漸形成習慣的規 則,國際法便是這種這些相互同意的規則,毋需一個更高層級的「世界政府」來統治;然而,自 90 年代開始,隨著全球化的腳步加快,政治學家赫爾德(David Held)和法學家佛克(Richard Falk) 開始提倡「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的概念,企圖在無政府社會和世界政府之間取得平衡 點,亦即,一方面要加強國際法和國際組織的效力和普世性,另方面企圖避免建立世界政府,但 全球治理的概念仍難以和世界政府區隔。對哈特和奈格里來說, 「全球治理」的司法基礎,其實 就是帝國主權的法律構成物,甚至更早可在凱爾森(Hans Kelsen)的作品中看到他為這個帝國主權 奠定法哲學基礎。帝國主權和作為政治主體的諸眾,彼此關係如同憲定權(constituted power)和制 憲力(constitutent power)之間的差異,前者是後者的體現和限制,因此在體現之後會壓抑後者, 但後者無法被前者所壓抑,會持續引導著帝國主權的興衰及後續的變革。因此,絕對民主和絕對 政府的理想,最終是一種「所有人統治所有人」的狀態,難以界定它是一種國家系統、世界政府、 絕對的民主政府,還是絕對的無政府狀態。 12.

(21)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過來質疑:民主轉型是否曾考慮過這面向和層次的民主轉型?同時,也進一步探 問,這層次的轉型正義,本身是否又是啟動不同形式、層面和意義的民主轉型之 可能?無論如何,這些全球局勢變化,都回頭質疑轉型正義原本所認定的民主、 民主化和民主轉型。 不僅全球化暴露出民主的侷限,冷戰終結也並未帶來自由民主的全面勝利。 從東歐與蘇聯的例子來看,儘管這些過去的共產國家紛紛轉變為自由民主國家, 採取代議民主制,並進入全球市場經濟體系;然而,無獨有偶的是,這些後共產 國家的代議制卻創造出族群政黨林立,彼此以仇恨、激情和危機作為選舉的工 具。在這脈絡下,民主、民主轉型和民主化的擴張和蔓延,似乎並未許諾一個美 好的藍圖,而是再次暴露自身的危機與問題,也再次反身質疑民主轉型究竟轉型 了什麼?究竟意味著什麼? 還有另一面向的民主問題化,則與九一一相關。九一一之後(甚至,在九一 一之前已是如此),許多學者紛紛警覺到,美國對外以民主為普世價值,以軍事 威脅、國際政治施壓、經濟的控制和利誘、文化傳散,試圖營造出單邊的國際秩 序(Robinson,1996;Negri and Hardt,2004;Rancière,1999;Derrida,2003; Wolin,2008;Chomsky,2007) ;它所謂「向恐怖主義宣戰」,隨之而來的是出 兵伊拉克的軍事行動,我們也難以確定這個出兵行動究竟是侵略、維安還是解 放?在以擁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為由,推翻海珊政權之後,伊拉克並未如願以民 主重建美好未來,反而不斷陷入動盪不安的狀況,內亂、屠殺和反美情緒持續高 漲,伊拉克也確切面臨轉型正義的難題,以國內法庭快速審判並處決海珊似乎並 未替伊拉克做出良好的展示,反而透露出美國勝利者的正義,及其急欲除去心頭 大患的姿態,這使得伊拉克的轉型正義議題,和波羅地海三國以及日本類似,都 並不侷限在民族國家之內處理和面對,必須在民族國家之上的層次審視和思考轉 型正義的議題;同時,整個與民主相呼應的轉型正義,一旦碰上伊拉克的例子之 後,不禁令人同時對兩者提出諸多疑問,尤其是民主化研究對民主的研究和理 解,透過美國的整套行為和實踐,讓我們不得不問:我們現在所相信的民主,它 的和平與穩定發展,是否只建立在民主國家之內?民主國家對其他非民主國家, 甚至是民主國家之間,仍存在著敵友區辨與戰爭爆發的可能性?還是說,美國正 是透過這一系列的作為,逐漸壟斷民主的理解?這一系列的質疑,再次呈現民主 的另一波危機與問題化。 從這一系列的民主危機與民主的問題化,我們跟著需要進一步提問的是,轉 型正義僅是所謂第三波民主化之中「新興民主國家」才有的問題嗎?將「新興民 主國家」視為「民主轉型期」的同時,我們為何不能反問:難道西方所謂的民主 國家,就沒有轉型正義的問題嗎?沒有出現轉型正義問題的可能嗎?21為何西方 21. 當然,美洲和澳洲原住民議題,在國際轉型正義中心的界定下,屬於轉型正義所面對的議題 之一,然而,原住民議題在轉型正義的討論中,往往屬於邊緣而並未成為熱門關注的焦點;因此, 13.

(22)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所謂的進步民主國家,就已經處於「民主穩定期」,而非同屬於「民主轉型期」 呢?民主「轉型」和「鞏固」,有可能「完成」、「穩定」和「鞏固」嗎? 這些問題迫使我們必須深入理解民族國家如何作為我們在當代理解民主的 視域(horizon)?22這視域如何使民主仍侷限於民族國家的架構下,而民族國家架 構下的民主,以民族同一體(national unity)配合代議制為主的的民主,囿於「民 族」共同且一體的想像,囿於資本全球化的擴散與流通,乃至無法面對新一波外 籍移民與移工的影響、無法面對代議制壟斷公私領域的劃分、無法面對民主在全 球層次的闕如,無法面對民主在當代的困境。以至於這個以民族國家作為理解民 主的視域,是必須正視與突破的視域。 或許有人會認為,轉型正義所關切的是如何面對過去遺緒和過去之惡,它跟 當前民族國家和民主所面臨的問題是兩回事;藉此說法,跟著將過去遺緒的處理 和當前民主危機的議題分開時,使得台灣在移植轉型正義的討論時,以一種忽 略、抽離民主在當代面臨的危機與議題的方式,繼承民主化與轉型正義既有的學 術背景。因此,台灣在研究或推動轉型正義時,一方面延續國際上既有的研究成 果,將轉型正義視為鑲嵌在民主化過程中的歷程、計畫和運動,企圖將轉型正義 視為導向特定民主的工具:像是吳乃德所謂「民主化的未竟之志」 ,就挪用「進 程」 、 「工程」或「計畫」的想像來理解轉型正義;或其他學者在討論轉型正義時, 無不使用「如何達成(achieve)轉型正義」 、 「轉型正義何時到來」等詞彙,以重複 類似吳乃德的「進程」 、 「工程」或「計畫」的想像。23另方面,談論轉型正義的 學者們,在將轉型正義視為「轉型至民主的正義」或「民主轉型所需的正義」的 同時,也持續強調奠基於民族統一體的民主,強調轉型正義是奠定民主文化的重 要工作,是建立共同感和共同道德基礎的工作。 (吳乃德,2006:33-34)這種文 化打造和道德共同體的打造工作,隱含著民主作為人民自決的面向,從而認為轉 在此質問民主穩定的國家難道不會遇到轉型正義的議題時,不僅是藉此將原住民議題帶進來,更 要進一步質疑,民主穩定的國家本身難道不會對自己國家內部的人民(例如,二戰時期美國以國 家安全為由,將日裔美人關進集中營,以及美國在九一一之後被揭露的關達那摩集中營) ,或是 其他民主或非民主國家從事違反人權行為,而導致自身的顛覆,或藉此需要面臨轉型正義的議題。 22 視域(horizon)是「現象學─詮釋學」這一哲學傳統所使用的概念。它在現象學指的是,認知者 在認知一對象時,認知者和對象必定鑲嵌在特定背景之下,認知者無法脫離認識對象的背景獨自 認識認知對象本身;(哲學)詮釋學則挪用視域這一概念,強調人作為特殊的存在者,無時無刻不 處於認知、理解與詮釋中,每個認知、理解與詮釋本身,都已預設詮釋者本身的背景與脈絡,也 預設了被詮釋對象的背景與脈絡。在這情形下,視域這一概念有些類似「框架」,它同時表達兩 件事:理解與詮釋無不受限於特定背景與脈絡,但正是受限於背景與脈絡,理解與詮釋才有可能; 同時,詮釋者與詮釋對象間,彼此背景與脈絡的相互融合,讓視域並非完全是受限的,而有可能 轉變、擴充或豐富詮釋的意義。沙特曾說:「馬克思主義是我們這個時代無法超越的視域。」儂 曦與拉庫拉霸則在《重探政治性》一書中,將這句話改寫為「極權主義是我們這個時代無法超越 的視域。」以強調哲學性、極權主義與重探這三個概念與主題,在他們重探政治性工作中的重要 性。 23 例如,楊長鎮的〈雙重轉型與待完成的正義實踐〉 ,文章標題不但與吳乃德之前的〈轉型正義 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有所呼應,他還在文章內容中,以「雙重轉型的正義工程 課題」為段落標題。 14.

(23)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型正義是台灣邁向正常國家與促成國家「正當化與合法化」的重要工作與嚴肅課 題;24因此,對轉型正義的研究者和推動者而言,轉型正義的工作是要推進或逼 近民主的理解,並以之作為民主建國道德條件的條件鋪陳,亦即,試圖透過轉型 正義建構共識、共同感和共同價值,並以此建構公民民族主義(Civic Nationalism) 的基礎。 然而,當下的處境不但會影響我們如何處理、面對和看待過去遺緒和過去之 惡;也正處在後九一一全球局勢的位置發問,並透過一系列民主的問題化,我們 才得以重新回到民主化研究和轉型正義孕生的脈絡,重新理解當國際轉型正義中 心在界定轉型正義為: 當社會(societies)由一段暴力衝突或壓抑的時期,邁向和平、民主、法 治,並尊重個人與集體權利時,社會(societies)著手處理過去廣泛或系 統性的人權侵害所留下的遺留物(legacies)。而轉型正義則指涉這樣的一 組取徑(a range of approaches)。 回顧民主在當代面臨的危機和議題之後,這裡所謂的「一段暴力衝突或壓抑 的時期」和「邁向和平、民主、法治」,還能以法學、政治學和國際關係既有的 理解套用到既有的歷史分期嗎?如果既有的理解架構無法提供我們整全的區分 點,那我們能脫離這個架構,另外找到明確和清楚的區分點嗎?能找到區分兩者 的確切架構嗎?也就是說,當我們稱呼「轉型」時,通常將之視為從一狀態到另 一狀態的過程,因此,我們一開始會將轉型指涉為兩段時期的區別;接著,將之 視為兩種不同秩序和法則的展現;最後,並在兩種秩序和法則之間做出優劣評 價、不義和正義的評價。可是,判分兩個時期的那個時間點,是否就足以恰當地 揭示了轉型的發生?許多被視為陳腐過去的錯誤和價值,不是仍經常發生在轉型 之後嗎?轉型之後,許多舊勢力仍佔有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實力;甚至,許 多過去吶喊著民主和自由的異議份子,卻在轉型之後不但重複舊勢力的惡習陋 規,還以民主、自由和正義的價值捍衛者自居時;我們在此情況下還能說, 「轉 型」的感覺是真確的嗎?「轉型」究竟改變了什麼?還是什麼也沒有變? 這一系列起於當前民主所面臨的危機和議題,迫使我們回頭審視民主化、轉 型正義以及國際轉型正義中心所界定的轉型正義時,會對過去這些實際發生的事 24. 民進黨曾將轉型正義納入「正常國家決議文」草案的第九條文之中,內容如下: 「九、政府須 全面推動轉型正義,平反並調查政治事件的真相,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落實司法改革,並改善 因威權統治遺留的語言文化歧視、資源分配不公、以及如 18%優惠利率等照顧特定群體的福利 措施。」2007 年 8 月 23 日,則進一步修改草案,將轉型正義放在第十一條,內容為: 「11.政府 應全面推動轉型正義,落實司法改革,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平反並調查白色恐怖統治時期政治 事件的真相。」然而, 「正常國家決議文」草案原本希望在民進黨的黨代表大會通過,以取代過 去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但在扁政府深陷弊案、選戰告急,加上民進黨內部的權力鬥爭,此草 案在爭議聲中最終並未通過。詳細內容請參照民進黨網址:http://www.dpp.org.tw/ (瀏覽時間: 2007/10/3) 15.

(24)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正義之名下的民主、秩序與時間形構. 件,以及既有的相關文獻產生上述疑問。簡言之,這些疑問最終要質疑我們當前 既有研究對民主、轉型和轉型正義的特定理解,可是,這樣的質疑並不是要全盤 否定過去既有的研究成果,而是說,透過這些質疑和問題化,跟著要試圖推進和 深化我們的提問:基於民主當前所面臨的危機和議題,難道不需要重新追溯、檢 視與思考過去民主化研究以及轉型正義的研究成果嗎?為了要從事這樣的追 溯、檢視與思考時,勢必不能再重複既有的理解,而是必須從之前所說的政治科 學和政治性的區分出發,從政治性的詮釋,理解上個世紀以來的一連串民主轉 型,以及諸多民主轉型之後的轉型正義議題、現象、實際作為和相關討論,是什 麼樣的政治性形構?透過此種政治性的探究,試圖捕捉當前處境究竟意味著什 麼? 勒佛關於政治科學和政治哲學、政治與政治性的區分和探究,影響了法國思 想家儂曦(Jean-Luc Nancy)與拉庫拉覇(Phillipe Lacoue-Labarthes)。他們在其合著 的《重探政治性》(Retreating the political),延伸勒佛對政治性的探討,跟著區分 兩層次的探問,分別是政治(la politique/politics)與政治性(le politique/the political)的區別,以及哲學(philosophy)與哲學性(philosophical)的區別。政治與哲 學這組概念,在政治上指的是與經驗研究相關的操作,在哲學上指的是將哲學視 為與政治無關的學術研究,或將政治哲學分類為哲學的一支,並往往將之視為某 種計畫的實驗與完成;政治性與哲學性這組概念,指的是從哲學的立場出發,對 政治本質的探問,同時,也從政治本質的探問,徹底拆解哲學對基礎的想像;因 此,在這意義上,不只是政治和哲學彼此之間有著更為緊密和深刻的關係,政治 性與哲學性完全被視為同一件事,對政治性的根本探問,也是從形上學層次「暴 露」形上學的預設;透過這層政治性與哲學性的暴露,才能打開政治性和哲學性 在形上層次所要封閉的缺口,打開「人民同一」的欲望缺口。呼應他們的書名: 「重探政治性」,這個「重探」(retreating)不只是從政治與哲學領域的「撤退」 , 它還是同時對兩者的「重新對待」(re-treating)。因此,重探工作不僅涉及某種撤 退、抽離與退一步看,它還涉及對政治與哲學脈絡的重新追溯(re-tracing),才能 找到「重新對待」兩者的可能性。 (Nancy and Lacoue-Labarthes,1997:107-134) 從儂曦與拉庫拉霸的這層區分出發,如之前所述,關心轉型正義的研究者和 實踐者,一旦將轉型正義視為某種政治社會的改革工程,視為特定的政治運動和 計畫,並理所當然地沿用第三波民主化的研究成果和術語時,它仍在儂曦與拉庫 拉霸所說的政治與哲學層次看待轉型正義,並未從政治性和哲學性的層次來看轉 型正義,也未將轉型正義視為重大的「政治─哲學─倫理」議題,反思「轉型正 義」的意涵;因此,「轉型」、「正義」或「民主轉型」又意味著什麼?這一系列 政治工程和運動的「政治性」又是什麼?並不是轉型正義相關研究中,最主要關 注的問題;甚至,是這些研究忽略的問題。 這種狀況不僅出現在台灣關於轉型正義的研究,就連國外(主要是英語世界) 16.

數據

圖 2-1,(Elster,2004:81)  進一步來說,作為動機的正義概念,及其所帶來的行動,需透過制度的回應 才得以確認、判斷、區分與落實,艾斯特因而區分三種正義的制度形式,也就是 制度的三種回應方式:分別是司法正義(legal justice)、行政正義(administrative  justice)與政治正義(political justice);這三個概念以連續體的方式呈現,所以最終 可化約為司法正義與政治正義兩端所拉出的光譜差異,而非天平的兩端。這個回 應光譜的兩端分別指涉「純粹的政治正義」
表 3-1,(Subotić,2008:17) 46 透過上述圖表與三國的案例研究,祖芭提契試圖證明,國家不但有意且已找 到策略回應、扭曲國際規範的要求,讓自身既看似符合國際正義的標準,卻又無 損於甚至有益於本國利益的追求,以至於生產出弔詭的選擇性正義的結果。因 此,她在文章的最後一段如此說道:  重要的結論是:國家有意地(intentionally)從事這些策略,他們所促成的                                                   46   在此,「掌權菁英」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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