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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戰的終結被認為是民主的最終勝利,然而,民主的概念與實踐在今日 卻到處處於危機之中。(Negri and Hardt,2004:231)

內格理與哈特在2001 年出版《帝國》(Empire)一書,他們認為,隨著全球 市場與全球生產的流通,已出現一個新的統治邏輯與結構,一種新的主權形式。

因此,我們目前已進入所謂「帝國」的主權時代,過去以民族國家為主的主權部 署正在式微,民族國家越來越無力去規範經濟與文化的交換。不過,他們所強調

「帝國」一詞,並非將之視為類似羅馬、中國或美洲…等帝國的隱喻,「帝國」

也不是歐洲自十五、十六世紀以來的帝國主義擴張;相反的,「帝國」是個概念,

是要召喚出一個理論取徑。這個概念及其理論取徑告訴我們,「帝國」的特徵在 於它缺乏疆界,也就是說,「帝國」的統治沒有限制。因此,「帝國」的概念設定

了一個圍繞著空間整體的政權,這個政權並不將自己呈現為經過征服之後的特定 歷史政權,不是歷史運動中的特定轉換時刻,而是一個有效懸置歷史並因此將事 物狀態固定在永恆之中的政權,55也就是說,「帝國」不但不具有空間的疆界,

也沒有時間的疆界。這個宰制空間與時間的「帝國」,因而滲透到所有的社會領 域之中,它不只規範所有的人類互動與活動,還試圖直接掌管人類本質。(Negri and Hardt,2001:xi-xv)將「帝國」視為概念並如此使用它,不僅重新界定了「帝 國」的內涵,也進一步與十八、十九世紀以來的西方殖民的帝國主義有所區別,

他們如此寫著:

朝向帝國的通道是從現代主權的暮光中浮現。與帝國主義形成對比的 是,帝國並不建立中心,也不依賴固定的疆界或壁壘。帝國是一個去中 心化(decentered)與去地域化(deterritorializing)的統治工具,並且逐漸將 全球領域併入其開放與擴張的整體中。透過調節由指令(command)所構 成的網絡,帝國管理著混雜的認同、靈活的層級與多元的交換。同時,

帝國的全球彩虹也融合了帝國主義世界中不同的國家色彩。(Negri and Hardt,2002:45)

對他們而言,若說「帝國」是個由上而下統治與滲透的力量;相對的,諸眾 (multitude)則是這個「帝國」時代由下而上的革命力量與主體。有別於傳統以人 民(people)為主的政治主體,諸眾與「帝國」具有同樣的特色:去中心與去地域 化;同時,諸眾也是無法被再現、計算與歸類,是非本質的政治主體。(Negri and Hardt,2001:60-66)為延續這個未說完的主題,兩人後續於 2004 年又出版《諸 眾:帝國時代的戰爭與民主》(Multitude: War and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Empire) 一書,後者可說是前者的補充、延伸與進一步的發揮:他們認為,「帝國」將整 個世界帶入一個新的戰爭狀態,這個戰爭狀態與其說是民族國家間,或民族國家 與恐怖主義之間的戰爭,還不如說,這是「帝國」內部的戰爭狀態,亦即,「帝 國」本身處於內戰狀態;跟著,原本侷限於民族國家內部的民主,也因為這個全 球規模的擴張,因而處於危機之中。我們目前的處境,正類似於17、18 世紀,

類似於霍布斯(Thomas Hobbes)所身處的英格蘭,以及笛卡兒(René Descartes)所經 歷的三十年戰爭。霍布斯奠定現代主權而終結內戰,可是,利維坦(Leviathan)的 中心目標僅是終結內戰,而非終結暴力與恐懼,戰爭和死亡的威脅被用來壓迫諸 眾臣服於主權的統治,並合法化主權的暴力;因此,「我們應該清楚,現代主權 並不終結暴力與恐懼,而是將暴力與恐懼組織到一個融貫與穩定的政治秩序以終 結內戰。」56(Negri and Hardt,2004:239)

值得注意的是,哈特和奈格里在描述「帝國」作為一種新的主權邏輯時,是 從兩件事開始:世界秩序和法律。他們也明確說道:「實際上,法律的演變發揮

55 上述段落的粗體字為作者所加之強調。

56 原文並無粗體字,粗體字為作者所加之強調。

了徵兆的作用,並指出有形的生命政治構成(biopolitical consitutiution)的變更。這 些改變不僅與國際法和國際關係有關,也與各國內部的權力關係有關。」(Hardt and Negri,2002:63)57這種擷取自施密特的理解認為,法律的意涵應從它的希 臘字源來看,它是個挪用、分配和生產(appropriation, distribution and production) 的過程,此過程並具有秩序和方向(order and orientation)的意涵。(Schmitt,2003:

324-327)所以,世界秩序之所以存在,是法律構成的結果,也就是說,「帝國」

作為法律構成物,可從民族國家主權到超國家主權的過渡和過程看到這種法律構 成,因此,回到西發利亞合約和神聖聯盟的模式和傳統即可看出,世界秩序和國 際秩序正是誕生自這個傳統;直到二戰結束和聯合國的成立,不僅確認、鞏固和 延伸了這個西發利亞模式以來的國際法律秩序,更將這個國際秩序的觀念,指向 更高的全球秩序,我們也得以在凱爾森(Hans Kelsen)的作品之中看到他替這種普 遍超越主權奠定其法哲學基礎。(Hardt and Negri,2002:56-61)

由法律構成並不足以完全捕捉「帝國」的形貌,「帝國」的法律構成若無物 質條件基礎,也無法獨立存在,因此,對哈特和奈格里而言,德勒茲(Gilles Deleuze) 接續著傅柯(Michel Foucault)所延伸討論的控制社會,描繪了一個由規訓社會到 控制社會的生命政治過程,58這個生命政治的發展過程,是「帝國」的物質條件 基礎。有別於阿岡本(Giorgio Agamben)得自傅柯《性史》的靈感,將生命政治僅 視為壓迫的主權形式,哈特和奈格里藉由生命政治(biopolitics)和生命權利 (biopower)的這組關係和對比,企圖描繪一種不同且新型的統治邏輯運作方式及 其動力來源,所以,生命政治並不被視為壓迫的力量,裡頭仍蘊含解放力量;相 較之下,生命權力則是規範生命政治的力量部署,因此,當他們探討生命政治的 主題時,同時具有生產和壓迫、解放和宰制的雙重面向。更重要的是,控制社會 所接櫫的後現代社會型態,相應於後福特式(Post-Fordist)的生產方式,它並不完 全訴諸壓迫,相反的,它以控制、調節、安排的方式,使它的規範和控制更細緻、

靈活且無所不在。

哈特和奈格里把生命政治視為法律構成的物質基礎,正是要從這個法律和生 命政治的交纏裡頭,看到一種貫穿生命,並聯結至經濟、社會、政治領域的法律 形式。這種看法不僅是《帝國》才出現的主題,這甚至是奈格里思想歷程中,持 續梳理和表達的看法,也可見於奈格里對後現代全球治理的法律基礎之理解,他 是如此說道:

57 引文自譯本中引出之後,有針對譯文和原文的對照,略作修改。

58 生命政治(Biopolitics)最早出現在傅柯(Michel Foucault)《性史》(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1:

An Introduction)第一卷的第五部份:〈死亡的權利和管理生命的權力〉(Right of Death and Power Over Life),之後則一直是法蘭西課程講稿中陸續出現的主題;「生命政治」的主題啟發許多當代 思想家諸如奈格里和哈特、阿岡本、杭曦耶(Jacques Rancière)、巴迪悟(Alain Badiou)、艾斯柏利 托(Roberto Esposito)…等人,繼續以不同方式探索或和此主題對話。然而,囿於篇幅和主題所限,

本論文並不處理這些思想家之間對生命政治看法上的差異,而著重在哈特和奈格里本身繼承傅柯 和德勒茲脈絡所闡發的生命政治。

因此,從現在起,我們必須謹記,當代資本主義社會不只為司法部署所 橫跨,它還是一個「生命政治」的伸展。這意味著關於生命的法律,其 效果必須被認為是無中介的;同時,生命的再生產直接蘊含且包括了自 身的司法性。(Negri,2005:29)

奈格里以「羅斯福新政」(The New Deal)作為重要的轉換點,認為這個源於 美國總統羅斯福在1930 年代所從事的經濟改革,以嶄新的法律部署成功地轉化 階級鬥爭的形式,自此之後,福利國家的法律部署成了福特主義式資本主義的重 要參照點。然而,當這個法律部署和生命交纏在一起,並持續向世界與各個領域 延伸時,這個生命政治的法律部署無法展現它解決階級鬥爭的強度,乃至於在這 個後現代、後福特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需要新的司法轉型和想像。(Negri,

2005:27-365)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一方面是從新契約開始,另方面是從二戰 的終結,生命─生命政治─法律三者被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並連結了政治、經濟、

社會…等領域。因此,當他們使用構成(constitution)一詞來捕捉法律如何形塑世 界秩序時,這個以生命政治為物質基礎而貫穿生命的法律構成也同時呼應至憲法 (constitution)和立憲的過程,哈特和奈格里因而認為,「帝國」的法律構成不只得 以從聯合國組織和憲章的成立,以及凱爾森對聯合國主權的法哲學奠基中可窺 見,整個超國家的主權建構也同時是全球的立憲化(constitutionalization)過程。然 而,由於這個立憲過程以一種「國內法的類比」,「帝國」於是被設想成一種超越、

統合且單一的主權形式,變成一種盧曼(Niklas Luhmann)系統理論和羅爾斯(John Rawls)正義論的混雜物,一種講求調控衝突的系統和層級新典範,它以「正義戰 爭」為名,將權利和干預變成一種「帝國」內部維安和綏靖的權利(a right of the police),「帝國」也跟著成為一個永恆的例外狀態和內戰狀態,「換言之,維持治 安的權利是由普世的價值所正當化的。」(Hardt and Negri,2002:73)

哈特和奈格里之所以如此看待「帝國」的法律構成,是基於奈格里早期在《叛 亂/舉事:制憲力和現代國家》(Insurgencies: Constituent Power and the Modern State)裡,對民主、憲法和革命關係的探討,透過制憲力(constituent power)和憲 定權(constituted power)的區別,奈格里一方面設法發展一種制憲力和憲定權彼此 相互構成卻又互斥的關係,另方面又設法維持制憲力不被整合進憲定權的獨特 性,他在該書的一開頭便說:

事實上,制憲力抗拒被制憲化(constitutionalized):「制憲力的混雜本質 使得從司法觀點研究制憲力呈現了一種例外的困難…隱藏在制憲力裡 的力量拒絕被完全整合進規範和能力的層級系統…制憲力仍和法相離

事實上,制憲力抗拒被制憲化(constitutionalized):「制憲力的混雜本質 使得從司法觀點研究制憲力呈現了一種例外的困難…隱藏在制憲力裡 的力量拒絕被完全整合進規範和能力的層級系統…制憲力仍和法相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