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希達在1989 年於一場「解構與正義的可能性」的研討會上,發表一篇名 為〈法之力:「權威的神秘基礎」〉(Force of Law: The ”Mystic Foundation of Authority”)的文章,這篇文章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屬於爬梳的工作,也就是釐 清法/權與正義的關係;第二部分屬於「解構」的工作,細緻解讀班雅明(Walter Benjamin)的著名文章:〈暴力的批判〉(Critique of Violence/ Kritique der Gewalt),
並從班雅明的文章解讀,得出法/權、決斷、知識與正義之間的關係。
首先,德希達在這篇以英語發表的文章,37一開始使用法文的法/權(droit),
而不用英文的法(law),來談論法、解構與正義的關係。之所以使用法文的法/
權(droit)替代英文的法(law),甚至在後來的行文中兩者交替使用,是因為法文的 法/權(droit)同時具有英文中法(law)與權利(right)的意思,因此,一旦使用法/
權(droit)來表達英文的法(law),或彼此交替使用時,就產生某種作者無法控制的 象徵力量,某種爭論(polemos)就已在這個語言的挪用之中。(Derrida,1992:4)
透過法文與英文對「法」一字的交錯使用及其產生的效應,德希達設法強調,法
/權的落實與應用,總是具已授與某種效力(force),某種在應用中證成自身,或 來自某處來證成法之效力。因此,具有效力(enforceability)就蘊含了作為法則的 正義(justice as law[droit])的概念,也就是正義成為法(或法/權)。(ibid.:4)然 而,這個「作為法的正義」,這種將正義與法等同的看法,正是德希達試圖反覆 探問與解構的對象:由於具有效力也意味著某種強迫,甚至,從德文轉譯至英文 與法文的脈絡,效力也意味著某種暴力;因此,一旦將法與正義等同,使正義成 為法,是否意味著正義是某種暴力?那「解構」的位置又在哪呢?這使得德希達 仔細深入正義、法與效力的關係,爬梳了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與巴斯卡 (Blasie Pascal)對三者關係之看法,前者認為正義不是法,極力將兩者分開;後者 認為沒有效力的正義是無力,認為正義需要有效力的法;透過蒙田與巴斯卡的對 辯,德希達逐步引導出法之效力具自我授權(self-authorization)的性質,因而它的 基礎是「神秘的」(mystical);並認為維根斯坦式(Wittgensteinian)的法學詮釋延續
37 這篇文章是以法文寫成,由Mary Quaintance譯為英文;但在研討會上,德希達是以英文發表 這篇文章,可是未發表完;本論文所閱讀的版本,是德希達在會議之後才發表的完整版本。
這兩人的傳統,我們因此能在費雪(Stanley Fish)、哈特(J. L. Hart)及羅爾斯(John Rawls)彼此對話的作品中,看到類似的爭論。(ibid.:10-14)經過一系列的爬梳 與解構操作,德希達認為正義、法和效力這三者與解構的關係,可以如此方式表 達:
如果有外於或超越法/權的正義自身這樣一個東西存在的話,它無法被 解構。如果這樣的東西存在的話,它不過是正義本身。解構即正義。38或 許,這是因為法/權被建構的意義在於它超越習慣與自然的對立,這是 或許它超越這個對立,以致於它是被建構而且可被解構,尤有甚者,它 讓解構可能,或至少解構的實踐根本上先於法/權的問題與法/權的主 體。(ibid.:14-15)
正義和法本來的連結跟等同關係,在「解構」的操作下被區分開來,但這層 區分並不是說,正義被放置在法之外,或超越法的位置;相反的,由於法的建構 性質,使法體系可被解構,或說,與正義等同的法及其形成的結構,是不斷變化 且透露出建構性質,所以才可被解構,那麼,可被解構的法結構,剛好保證了解 構的可能性。對德希達來說,法結構可被「解構」這件事並不是個壞消息:一方 面,法結構的可解構性使「解構」得以可能;另方面,正義的不可解構性也同時 使「解構」得以可能。法的可解構性與正義的不可解構性使兩者分開,但又讓兩 者無法分開,德希達也因此大膽宣稱「解構即正義」。(ibid.:14-15)
「解構即正義」的宣稱,回應了研討會的主題:「解構與正義的可能性」,亦 即,正義之所以可能,在於法的結構可被「解構」時,正義本身卻不可被「解構」,
「解構」因此成為正義的可能性,甚至是正義。然而,「解構」的經驗基本上是 個困局(aporia)的經驗,也就是說,「解構」是一種不斷跟無限和神秘遭逢的經驗;
因此,正義是一種「(不)可能」的經驗,也可說是與他者遭遇的經驗;在此意 義下,正義不是法,不是計算,正義是無法計算(incalculable),法的計算也就根 植於這個無法計算;這種無法計算的困局經驗,表達了正義與不正義之間的決 斷,從未由規範(rule)來保證。因此,「解構」的取向並不在於奠定正義與不正義 的判準,也不在於抹除正義與不正義的對立;而是探究與重新詮釋歷史與文化所 形成的整體和判準。「解構」因而涉及重要的雙重運動:無限制的責任感,以及 朝向記憶的責任,這個責任是規範正義的責任概念之責任。(ibid.:16-20)若用 奎齊立(Simon Critchley)詮釋德希達的倫理觀來說,這種無限制的責任感其實是 一種來自於他者的無限倫理經驗,及其不對稱的關係,它先於任何規範基礎,沒 有這種經驗就沒有規範基礎。(Critchley,1999:13-20;Critchley,2007:33-43)
解構策略所連結的正義,也就成為一種無限制的責任經驗,德希達甚至明言,這 是一種勒維納斯式(Levinasian)的他律倫理關係。(Derrida,1992:22)
38 原文並無粗體字,粗體字為作者所加之強調。
可是,「解構」儘管是一種他律的倫理關係,這並不意味著正義可以跟法清 楚區分開來,兩者的關係其實是更加纏繞與複雜:
如果正義與法/權的區分是真的區分,彼此對立的作用是邏輯地規範且 允許主導關係,那一切就這麼簡單。可是,它反而變成法/權宣稱自己 是以正義之名行使,且正義需要依賴「有效力」的法之名建立自身。解 構總是發現自己在這兩端之間。(ibid.:22)
處於正義與法兩端的「解構」得以肯認,正義與法的關係在於,法的落實並 不是正義,因為正義不建立在法的落實之上;然而,沒有法則的落實,也不會有 正義;與此同時,法也必須以正義之名才得以證成自身。這就是「解構」所謂困 局的經驗,德希達也從這個法與正義的困局關係,帶出三個正義困局的例子。
第一個困局是德希達所謂的「規則的本質還原」(epokhè of the rule)。我們一 般認為,行使正義的設準決定正義或不正義,在於我的行動、行為、思想與決斷,
必須是自由且能夠負責的(free and responsible);但這個自由或正義的決斷,若是 自由或決斷正義的,它必須伴隨著一個法則或一個規範。以法官判決為例,法官 總是援引一整套(正義的)法律體系的規範,來做出「正義」的判決,那麼,法 官的判決便擺盪在兩端:若不是單純援引法律體系的規範,就是重新詮釋規範,
甚至拋開規範創造新的決斷與法則。可是,單純援引法律體系的規範,僅是司法 機器的「應用」,而非自由且能負責的判決,那麼,單純援引法律體系的規範,
便無法是正義的判決;若是重新詮釋規範,儘管看來是自由且能負責的判決,但 案件的多樣與差異,讓每件案子都是獨特,都不是任何法律體系的規範應用能單 純符應,乃至於每件案件的判決都是獨特詮釋,這個獨特詮釋不但是法的每次重 新詮釋,更是原有法則的摧毀或懸置,以至於判決無法是正義的判決。這困局導 致沒有任何決斷是正義的,也沒有任何人是正義的。(ibid.:22-23)
第二個困局則是「無法決斷的幽靈」(the ghost of the undecidable)。既然正義 作為法則,它的行使從未外於決斷,而決斷總要切分與區分;然而,決斷的切分 與區分儘管有賴特定規則與各式各樣的計算,但僅依據規則與計算的決斷,並不 是決斷,只是規則的應用;僅依據正義法則及其計算所做出的決斷,並不是正義 的決斷,只是正義規則的應用,而非正義的決斷。因此,決斷總是在依據規則與 各式計算之餘,還多了那個永遠無法確定、無法決定,乃至於看似瘋狂的面向,
才使決斷作為決斷成為可能,也就是說,決斷依賴計算,但總有無法計算之處,
才是決斷。可是,這樣一來,包含無法確定、無法決定與瘋狂的決斷,反而使決 斷無法成為正義的決斷。所以,單純依賴計算的決斷只是規則的應用,而非決斷;
包含無法確定與瘋狂的決斷,又無法是正義的決斷。(ibid.:24-26)
第三個困局是「妨礙知識視域的急迫性」(the urgency that obstructs the horizon
of knowledge)。儘管正義無法呈現(unpresentable),但它不能等待。我們總是直接 地需要正義的決斷。它無法拿無限的資料,以及能證明正義的各種條件、規則或 假設律令…等無限的知識去豐富它;也就是說,以在法庭審理案件為例,儘管法 官、檢察官、律師、原告、被告、陪審團和旁觀者能窮盡一切能力蒐集、分析與 推論資料,但資料最終沒有所謂「蒐集完」的一天,也無法等到「蒐集完」的那 天才做出決斷;正義無法等待的急迫性,迫使我們不能不做決斷,因為沒有決斷,
就沒有正義;但是知識的計算永遠不足以保證決斷的確定性,決斷的瞬間總是個 瘋狂。一方面,正義超越法則與計算;另方面,無法計算的正義需要我們去計算。
(ibid.:26-28)因此,正義和法則既不是連結關係,也不是因果關係,正義建 立在法的落實,但法則的落實並不等於正義;亦即,正義的決斷是法之力的展現,
可是,法的落實並不等於正義,甚至,法的落實有可能不是正義,如此一來,正 義本身「解構」了法之力,正義的不可被「解構」意味著「正義即解構」。法與 正義的不必然連結,意味著法與正義的連結關係都讓正義總是處在困局,正義的 那一刻就是瘋狂而非理性計算,正如同德希達在討論決斷、理性和瘋狂關係時,
引述齊克果的著名話語:「絕對決斷的絕對時刻就是一種絕對的瘋狂。」(Derrida,
2004:90)
透過正義、法/權與「解構」三者關係的釐清,以及三個正義困局的鋪陳,
透過正義、法/權與「解構」三者關係的釐清,以及三個正義困局的鋪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