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轉型正義作為社會與政治的改革工程,它訴諸的是:政權在轉型之後,需以 正義之名面對過去的人權侵犯所造成的不義,才能使我們終結過去,真正完成轉 型。於是,在司法層次上,我們需要審判和真相調查委員會等司法機制的運作,

也需要重新審視憲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甚至重新建立或重新詮釋憲法的形式、

內容和意涵;在非司法層次上,則需要一系列的作為,包括改寫教科書、紀念日、

紀念儀式和博物館的設立、改革軍警、經濟和行政制度…。如此一來,轉型正義 許諾了人權侵害不容再犯,也許諾了民主、法治、正義與和平的未來;然而,它 所訴諸的「轉型期」和「轉型之後」的「正義」,卻使它的說法令人感到困惑:

如果我們認為我們所身處的共同體已轉型為我們所期望的政治形式時,那麼,它 勢必某方面是符合正義的;可是,轉型正義卻又宣稱要面對過去遺緒,才能真正 完成民主轉型;這樣說來,當初所宣稱的「轉型」,其實並非完全是我們所期望 的「轉型」。因此,「轉型」一詞同時包含我們針對政權轉變和感覺結構轉變的命 名,也包含我們對於理想政權的設想、投射和規範性的使用。

正是「轉型」一詞所包含的這兩種意涵,使得「轉型正義」一詞的意涵,無 法不跟著設想和投射一個特定的政權型態,一個特定的「轉型」樣態;轉型正義 也無法使自身脫離邁向特定轉型型態的可能,無法不變成特定轉型型態的一部 分,甚至是手段。很快地,轉型正義以訴諸過去不義之姿,替受害者伸冤的活動,

以及國家憲法和秩序的重建…等作為,從原本只是一些國家的特定發展,逐漸合 流並擴展成橫掃全球的政治社會的改革工程和計畫。一方面,這些各國經驗的匯 聚與合流,企圖在研究層次上,將轉型正義導向純粹的經驗分析,或是供實踐之 用的規範基礎;另方面,這些匯聚與河流也並非毫無關係的連結,而是由特定研 究取向和政治思維,逐漸形塑出轉型正義跟特定的政治和學術思潮所蘊含的緊密 關係;這使得我們一旦論及轉型正義,就無法不論及第三波民主化研究對於民主 轉型的想像,也無法不論及法治思維在此扮演的作用;轉型正義對於(民主)轉 型和正義的理解,也就和這類自由主義式民主觀點有著緊密關係。

可是,這種自由主義式民主在當前面臨了諸多問題和危機,這些問題和危機 令轉型正義在宣稱要處理過去遺緒、終結暴力,以完成和邁向民主、法治與和平 時,忽略或無視於這層危機,以至於轉型正義的一系列作為和假定,並未終結暴 力,更可能使轉型正義本身成為另一種形式的暴力。這使得本論文從理論性的思 考切入時,並不將轉型正義視為經驗科學的分析,或是規範基礎的奠基,而是從 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出發,將轉型正義視為重大的「哲學─政治─倫理議題」,

試圖不斷探問轉型正義、民主轉型和法治彼此之間的連結究竟是如何構連,其背 後的預設為何?了解三者如何被構連起來,也才能跟著理解,轉型正義的可能條 件究竟是什麼?轉型正義所謂的「轉型」究竟意味著什麼?

因此,本論文藉由德希達後期的政治─倫理思考,以及內格里和哈特的《帝 國》理論出發,企圖將他們的思考和理論化為理論的觀察工具,以作為轉型正義 的政治性重探之介入方式。因此,當「轉型」攸關正義、秩序和時間這三面向時,

本論文一方面閱讀、蒐集、理解和分析轉型正義的既有文獻;另方面,由上述理 論作為工具的介入方式,分別梳理轉型與正義、轉型與秩序和轉型與時間這三組 關係。再者,轉型正義的相關論述經常擺盪在報復性正義和回復性正義兩種正義 觀點之間,這組報復性正義和回復性正義的區分,剛好回應正義所具有的雙重面 向;亦即,與特定事件發生相關的轉型正義,一方面藉由法則的裁判進行懲罰、

補償或賠償的工作,另方面則藉由法則的作用,對經歷事件之後的共同體內部成 員之財產、身份、屬性、權力…,從事重新建構和重新分配的工作。前者關連到 審判的形象,後者則關聯到秩序建立的形象;更進一步,審判作為不義事件的裁 決,它對共同體來說,不但是儀式性和機構性活動,也往往是轉型正義的奠基事 件,因而聯繫至轉型正義的時間問題,也是共同體時間構連的重要面向;相較之 下,共同體內部的重新分配,則聯繫至空間與秩序的問題。然而,這兩種正義觀 儘管各自具有時間和秩序面向的差異,兩者卻非不相容,而是彼此交纏;更深入 來說,兩者都涉及以正義之名,從事法的落實與遵從。因此,從理論介入轉型正 義的政治性重探,不但要爬梳轉型正義、民主轉型和法治的構連關係;從上述兩 種正義觀所聯繫的時間和秩序面向,以及正義和法則的關係,轉型正義的政治性 重探企圖探究的是:共同體內部發生的轉型正義,如何透過「轉型」,聯繫起正 義、秩序以及時間的關係;並從這三組關係提問轉型正義與這三組正義關係的關 聯。因此,本論文企由轉型與正義、轉型與秩序和轉型與時間三組關係的探討,

作為切入與政治性重探轉型正義的方式。

所以,在第二章主要探究轉型與正義的關係,本論文一方面細緻討論艾斯特 近年來的巨著《結算》。艾斯特以一種實證經驗的取向,不但將正義視為科學概 念,也藉此拉出他所謂的「轉型正義的結構」,從而得出轉型正義並無科學法則 和理論可言,它也總是具有脈絡依存的特性;本論文認為,艾斯特所提供的豐富 案例和細緻的分析,提供了三種解讀《結算》的可能方式,第一種是將《結算》

視為科學和實證的著作;第二種則是從《結算》的詳盡分類和分析,轉變為實踐 之前的知識工作或工作手冊,亦即,以實然的分析催生應然的動力;第三種則是 認為,《結算》透過正義的科學化和概念化,在各種正義的表象和再現之中,讓 正義自身透過經驗分析的方式,呈現出轉型正義的脈絡依存特性,轉型正義的正 義因此是由情境決定的正義,正義在情境中發生,情境的正義卻又不是正義;正 義依賴情境和法則,法則卻又不在情境之中。相較於艾斯特強調情境的分析和描 述,而忽略轉型正義和根本法則的探討,泰鐸和曼妮的著作兩位作者則更在乎正

義和根本法則的關係,強調法治和司法機制在面對和處理轉型正義的重要性,以 及法治原則對於轉型正義尋求正義可能的重要性。然而,本論文帶入德希達〈法 之力〉裡對法與正義關係的探究,認為正義並不等於法則,但沒有法則的正義也 不會是正義;因此,德希達不但強調「解構即正義」,更強調「解構」企圖呈現 的是正義和法/權的差異及其所帶來的張力;德希達也從班雅明的〈暴力的批判〉

帶出神話暴力與神聖暴力之間的張力,強調正義的困局。然而,艾斯特的《結算》, 以及泰鐸和曼妮的作品,這兩組所設想的正義,若不是企圖在政治和法律之間做 出清楚區分,而無視於政治和法律之間無區分的可能性;就是僅將法律、法治和 司法機制視為中立、無利害關係的實體,更進一步將法治等同於正義;簡言之,

他們都在常態的法律想像下構想轉型正義,或將轉型正義視為將法律和政治常態 化的工具。如此一來,這兩組討論都忽略了法/權的來源及其效力,忽略了以正 義之名所援引的法/權來源及其效力,這使得轉型正義企圖由法治和司法機制來 尋求正義,仍可能是援引另一種制法暴力和護法暴力。

正義和法治的等同,並設法藉由法治的落實,達到轉型正義的完成,也帶出 了法治與秩序的關係。「法」不只是獨立、中立的實體,法的落實也意味著對於 共同體空間的挪用、分配和生產,這個對於空間的挪用、分配和生產,隨著法治 的落實,展現為秩序的落實。因此,由此延伸到第三章的探討,主要關注轉型與 秩序的關係。當艾斯特、泰鐸和曼妮在討論轉型正義的正義問題,忽略了法/權 的來源及其效力,由法/權的來源及其效力的提問出發,帶進祖芭提切和奈姬對 於轉型正義的分析和反省。轉型正義作為國際規範所具有的效力,令國家不得不 面對、回應或挪用國際規範;轉型正義也在這幾十年來的全球化和建置化過程 中,一方面成為國家挪用的工具,另方面則在國際的層次建置化,成為去政治的 轉型正義;這種轉型正義在地方和國際層次的互動,代表了一種超越在地和國際 層次的新力量正在崛起,並成為一種新的結構暴力。為捕捉這種結構暴力的形 象,本論文帶入奈格里和哈特有關《帝國》的討論,進一步捕捉一種以生命政治 為物質條件和法律部署的新式「帝國」主權,它並不終結暴力,而是將暴力納入 融貫和穩定的秩序;配合著施密特在《大地之法》中對戰爭意義轉變的討論,進 一步理解這個在「帝國」主權之下的轉型正義,不但具有去政治化且忽略結構暴 力的特質,這樣的轉型正義則重複著「帝國」主權的邏輯,它並不終結暴力,而

正義和法治的等同,並設法藉由法治的落實,達到轉型正義的完成,也帶出 了法治與秩序的關係。「法」不只是獨立、中立的實體,法的落實也意味著對於 共同體空間的挪用、分配和生產,這個對於空間的挪用、分配和生產,隨著法治 的落實,展現為秩序的落實。因此,由此延伸到第三章的探討,主要關注轉型與 秩序的關係。當艾斯特、泰鐸和曼妮在討論轉型正義的正義問題,忽略了法/權 的來源及其效力,由法/權的來源及其效力的提問出發,帶進祖芭提切和奈姬對 於轉型正義的分析和反省。轉型正義作為國際規範所具有的效力,令國家不得不 面對、回應或挪用國際規範;轉型正義也在這幾十年來的全球化和建置化過程 中,一方面成為國家挪用的工具,另方面則在國際的層次建置化,成為去政治的 轉型正義;這種轉型正義在地方和國際層次的互動,代表了一種超越在地和國際 層次的新力量正在崛起,並成為一種新的結構暴力。為捕捉這種結構暴力的形 象,本論文帶入奈格里和哈特有關《帝國》的討論,進一步捕捉一種以生命政治 為物質條件和法律部署的新式「帝國」主權,它並不終結暴力,而是將暴力納入 融貫和穩定的秩序;配合著施密特在《大地之法》中對戰爭意義轉變的討論,進 一步理解這個在「帝國」主權之下的轉型正義,不但具有去政治化且忽略結構暴 力的特質,這樣的轉型正義則重複著「帝國」主權的邏輯,它並不終結暴力,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