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發展中所需不同知識的相依性與時間軌跡:以個人電腦產業為例
118
0
0
全文
(2) 產業發展中所需不同知識的相依性與時間軌跡: 以個人電腦產業為例 The Interdependence and Time Course of Knowledge Development in Industries: The Case of Personal Computer Industry. 研 究 生:陳柏元. Student:Po-Yuan Chen. 指導教授:王耀德. Advisor:Dr. Yau-De Wang.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Program Master in Management Science College of Management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June 2005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3) 產業中知識發展的相依性與時間軌跡: 以個人電腦產業為例 研究生:陳柏元. 指導教授:王耀德. 博士. 國立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系碩士班. 摘要. 本研究以個人電腦產業作為研究個案,探討產業中知識發展的相依性以及時 間軌跡。從個人電腦專利資料中隨機抽取與 1980 年到 2004 年間個人電腦相關之 1001 筆專利作為研究樣本,這些樣本以他們與個人電腦產業技術重要性由高到 低,分類為「核心類專利」 、 「功能擴充類專利」 、 「配件零組件類專利」 、 「外型樣 式類專利」以及「應用類專利」。研究發現從專利分布情況可以看出個人電腦產 業發展過程中,與個人電腦的外型與核心技術知識會先行於與個人電腦關鍵性較 為低零件類的知識類型出現,並且促發與個人電腦相關的應用類知識;擁有個人 電腦核心技術及功能擴充相關專利的幾乎在個人電腦市場為個人電腦主要廠 商,非個人電腦產業之主要廠商或個人研發者則在個人電腦零件及應用類專利上 為主要研發者。 關鍵字:知識類型、專利、個人電腦產業、知識研發相依性、產業知識發展軌跡. i.
(4) The Interdependence and Time Course of Knowledge Development in Industries: The Case of Personal Computer Industry Student:Chen, Po-Yuan. Advisor:Dr. Wang, Yau-De.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cience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an industry depends on various types of knowledge accumulated through R&D.. Some knowledge is more basic and critica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n industry while some is a result of applications of such critical knowledge.. To understand how knowledge emerged and developed in an industry,. we examined the time course of emergence of different types of patents in PC industry. One thousand and one patents were sampled from US patent database.. These. patents were classified into five knowledge groups that differ in criticality to the development of PC: critical to PC technology, functional expansion of PC, accessory and parts, style design, and application of PC technology.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more critical patents appeared early and those who possessed such patents would have an advanatage in PC industry.. Those that did not possess the ability to generate. knowledge critical to PC industry developed patents primarily in the areas of PC accessories or parts, or PC applications.. In addition, critical knowledge that spilled. from filing patents tended to exert a greater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patents. Keywords:Knowledge development, patent type, personal computer industry, interdependence of knowledge、time course. ii.
(5) 誌謝 本篇論文獻給在天堂的老爸,謝謝先父這二十多年來的照顧,讓我能夠完成研究 所的學位,雖然來不及在生前面呈我的論文,但願我感恩心上達天聽。 在進行人生第一篇論文研究與寫作的過程,很多的貴人相助才得以順利完 成,需要感謝的人相當的多。首先要感謝的就是我的指導教授王耀德老師,萬事 起頭難說的不錯,論文研究工作最艱辛的就是起步,感謝老師願意做我的指導教 授,協助學生進行想要做的研究方向。過程中,老師不斷地給予想法以及指點迷 津,不時提供研究上的協助。特別感謝的是洪瑞雲老師,雖然我不是老師的指導 學生,仍總是以積極爽朗的笑容給予我論文研究上的建議。兩位老師不厭其煩地 提供我論文研究上的啟發與協助,更辛苦的為學生細心的修改論文,以協助學生 能夠將論文達到完善的地步。 本研究的過程中,感謝同門的三位師姐雨婕、秀茹、純如相互扶持與打氣, 時常提供研究上的點子。感謝春山、家源、嘉如、美燁、執潔、冬梅、俊朋、川 毅等等許多研究所的好夥伴,在過去研究一年中,陪伴我經歷許多事情,給我許 多的幫助與元氣,謝謝你們。 最感謝的就是媽媽和哥哥以及許多愛護我的親戚,謝謝你們給予我進行研究 的勇氣與支持,讓我從悲痛中站起來繼續完成。 最後,在此,也特別感謝連穎科技(股)公司贊助之PatentGuider─ 專 利 領 航 員 產品服務,讓本研究能夠順利取得所需的研究資料得以進行後續研究。. 陳柏元. 謹誌. 民國 94 年 6 月於交通大學. iii.
(6) 目. 錄. 摘要 .............................................................................................................................. i 英文摘要 ..................................................................................................................... ii 誌謝 .............................................................................................................................iii 目錄 .............................................................................................................................iv 表目錄 .........................................................................................................................vi 圖目錄 ........................................................................................................................vii 第一章. 緒論..........................................................................................................1. 一、研究背景與動機............................................................................................1 二、研究問題........................................................................................................4 三、研究假說........................................................................................................5 第二章. 文獻探討..................................................................................................7. 一、智慧財產和智慧財產權................................................................................7 二、產業技術特性與知識學習分享..................................................................21 三、智慧財產權與知識獲取..............................................................................25 四、智慧財產權與產業標準建立......................................................................29 五、個人電腦產業介紹......................................................................................32 第三章. 方法..........................................................................................................35. 一、研究樣本......................................................................................................35. iv.
(7) 二、專利內容之分析及變數之定義..................................................................36 三、統計及資料..................................................................................................40 第四章. 結果..........................................................................................................42. 一、個人電腦專利技術歷年分佈......................................................................43 二、各類型專利知識之比較..............................................................................56 三、在五種個人電腦專利的廠商分析..............................................................6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96. 參考文獻. ................................................................................................................102. 附. ................................................................................................................104. 錄. v.
(8) 表 目 錄 表 4- 1. 個人電腦產業各類專利技術歷年數量 ...................................46. 表 4- 2. 個人電腦產業各類專利技術歷年佔各類總數百分比...........47. 表 4- 3. 個人電腦產業各類專利之技術發展區段...............................48. 表 4- 4. 各類型專利在各依變項上之平均數與標準差 .......................57. vi.
(9) 圖 目 錄 圖 1. 假說 1 概念圖....................................................................................5. 圖 2. GSM廠商與必要專利之時間分布......................... 31. 圖 3 個人電腦產業之相關專利搜尋總數歷年分布圖............................37 圖 4 隨機抽樣後所得之個人電腦產業專利歷年分布圖........................37 圖 5 個人電腦產業 1982 到 2004 年間歷年專利件數分布圖................43 圖 6 個人電腦產業歷年專利件數佔總數百分比分布圖........................44 圖 7 核心類專利數量歷年分布圖............................................................50 圖 8 功能擴充類專利數量歷年分布圖....................................................50 圖 9 配件零組類專利數量歷年分布圖....................................................51 圖 10. 外型樣式類專利數量歷年分布圖................................................51. 圖 11 應用類專利數量歷年分布圖..........................................................52 圖 12-1 各類型專利歷年數量綜合比較圖………….………………… 52 圖 12-2 各類型專利歷年數量佔全數的百分比綜合比較…………….. 52 圖 13 個人電腦知識、技術間的萌芽、成長及衰退………………….. 52 圖 14 美國大廠之核心類專利歷年分布..................................................63 圖 15 日歐大廠之核心類專利歷年分布..................................................63 圖 16 其他非主要廠商之核心類專利歷年分布......................................64 圖 17 核心類專利所有權於廠商或個人的技術發展區段………...….. 66 圖 18 美國大廠之功能擴充類專利歷年分布..........................................68 圖 19 日歐大廠之功能擴充類專利歷年分布..........................................68 圖 20 其他廠商之功能擴充類專利歷年分布...........................................69 圖 21 功能擴充類專利所有權於廠商或個人的技術發展區段……….. 70 圖 22 美國大廠之配件零組件類專利歷年分布......................................72 圖 23 日歐大廠之配件零組件類專利歷年分布......................................72. vii.
(10) 圖 24 個人之配件零組件類專利歷年分布..............................................73 圖 25 其他廠商之配件零組件類專利歷年分布......................................73 圖 26 配件零組件類專利所有權於廠商或個人的技術發展區段…..... 76 圖 27 美國大廠之外型樣式類專利歷年分布..........................................78 圖 28 其他廠商之外型樣式類專利歷年分布..........................................78 圖 29 外型樣式類專利所有權於廠商或個人的技術發展區段……….. 80 圖 30 日歐大廠之應用類專利歷年分布..................................................81 圖 31 個人之應用類專利歷年分布..........................................................82 圖 32 其他廠商之應用類專利歷年分布..................................................82 圖 33 應用類專利所有權於廠商或個人的技術發展區段........... 84 圖 34 美國大廠於各類型專利的研發時程與數量區段............. 86 圖 35 日歐大廠於各類型專利的研發時程與數量區段............. 88 圖 36 個人於各類型專利的研發時程與數量區段................. 91 圖 37 其他廠商於各類型專利的研發時程與數量區段............. 93. viii.
(11) 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背景與動機 綜觀現今產業界,對於無形資產、智慧資本、抑或是智慧財產,重視的程度 逐年向上提升,突顯出知識的重要性廣為企業組織所重視。透過專利型態呈現的 知識,企業將之視為提升競爭力與研發力的重要來源之一,伴隨著對於知識的重 視浪潮,專利數成為眾多企業努力追求的績效指標。然而,許多企業主重視專利 的原因大多來自專利權所賦予企業享受一段時間的市場利益,進而阻礙競爭對手 的技術發展。事實上,專利權的出現是為了使知識更易公開,促進發明公開與社 會進步,希望社會在公開的知識中,不斷累積知識,並持續進步,衍生更多更有 價值的新知識。現今社會將專利權的重點,都著墨在獨占利益上,而忽略專利權 的真正促進知識傳播的意義。 專利權之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專利權賦 予創新技術之發明者於市場中一定期間內的市場獨占權,以鼓勵所創造出來的創 新技術與知識,能夠促進該領域之知識不斷的累積與創新,以推動整個社會的不 斷進步。 Anton 及 Yao (2004) 認為廠商鑑於創新強化了資訊不對稱、創新經常只有 有限的法律上的保護、創新資訊的揭露往往招來模仿,廠商因此保護其研發的創 新知識與技術的途徑,會隨著不同的技術層次,而選擇透過專利或者是採以營業 秘密的方式。對於小規模的創新來說,在取得專利權以及完全揭露情況下,會因. 1.
(12) 技術價值不大,不會有被模仿的情形;較大的創新會並用專利保護以及秘密保 護,即使這情況下被競爭者模仿的情況會發生,但在預期損害賠償之下,最後會 與這些技術模仿的競爭者做成授權的關係;當創新技術非常巨大時,廠商會放棄 利用專利保護的方式來保護其知識創新成果;其四,如果產業中廠商知悉彼此成 本時,這樣情況會使得創新廠商的創新更加劇烈,讓追隨廠商不在了解其成本為 何,以達到資訊不對稱的型態。 Rockett (1990) 發現廠商透過專利權的取得以及授權方式,來掌控市場中 的運行與廠商競爭的情勢,透過經濟模型中假設市場中存在三個廠商,其中一廠 商為擁有專利權的廠商,另外兩個廠商則分別為與廠商競爭能力相當的廠商與競 爭力較弱的廠商,從Rockett的研究中發現,當較弱的廠商活躍時,整體上產業 會對擁有專利權的廠商比較有利可圖;產業市場中通常只能容納有限的廠商;較 弱的廠商能夠有能力去抵抗或阻礙其他進入者的進入。在這個情況下,擁有專利 權的廠商授權給較弱的競爭廠商才是明智的選擇。否則廠商應該繼續把持技術之 專有獨占性。 Rockett指出兩大點,其一,授權的行為使得產業中現存者,也就是握有專 利權的廠商,能夠改變在專利權過期後進入改產業的遊戲規則,安排進入者的進 入順序。其二,授權給較弱的競爭廠商會阻礙較強的競爭廠商三進入該產業,因 為該市場中存在兩個利益中心會比只存在一個利益中心還顯得擁擠,所剩利益不 多,當無利可圖時,就會讓競爭較強的廠商較低意願進入該產業中。. 2.
(13) 隨著國內廠商對專利權的認識,專利對研發的重要性也逐漸了解,國內許多 學者也提出對於專利權的見解。祈明輝(1999)認為專利權對研發的重要性,包 括獨佔性質與獨享性質、可以保護研發成果、可以促進研發腳步、可以作為產業 發展的指標。 從多數文獻中,專利權對於產業的意義多著重在專利權所賦予的獨占獨享之 性質,並指出許多廠商會將具有重大關鍵技術的採以商業秘密型態來作保護,並 不將該技術的知識取得專利加以公開。 知識經濟大時代下,各大企業紛紛推廣落實知識管理,知識管理的重點就是 在知識的分享與知識累積與創造,而從產業的角度來看,亦能將產業中知識累積 與促進產業進步,視為一種產業中各企業體成員的知識管理與知識分享。Cabrera 等人 (2002) 發現,在知識管理的流程中,組織內成員的資訊交換扮演著重要的 角色與關鍵點。而引用心理學中的社會兩難(social dilemma),來對於員工間 發生不願意做知識資訊的分享交換的原因探討。並加入加入了公共財的兩難(the public-good dilemma)的觀念,來探討一企業中,員工對於知識分享上採取不 願意配合情況與原因。而從企業觀點,本文也引申從一產業的觀點,專利權或是 其他未用專利權保護的創新知識,可作為是一產業進步的最重要的「公共財」, 前者是因取得專利而必須將知識公開,後者則會隨著廠商應用該創新知識製作出 來的產品的流出,或多或少都造成了知識外溢於產業中的效果。而專利權的出 現,可以視為讓廠商能有效的知識共享而讓產業持續進步。. 3.
(14) 二、研究問題 在一個產業中,許多創新技術常藉由專利的型態來加以保護研發成果,而專 利在法律上可分為發明、新型、新式樣,意味著專利所涵蓋的技術存在著不同的 創新程度。知識創造往往來自於許多現有知識的累積而成,技術的創新,亦無法 憑空衍生於世。產業中知識發展過程所需的知識技術,也都是逐步性的累積,藉 由專利保護的知識亦能依照與產業技術的相關性與重要性加以分類出每項知識 的技術層次高低,本文將探討產業的發展過程中,產業中知識技術層次高低對於 新知識演進的相依性,試圖釐清產業發展過程中,知識發展軌跡是否由較基礎性 或是技術層次較高的知識先出現,再轉而由偏應用或技術層次較低方面的知識發 展? 產業發展過程中需要許多知識的累積,也會隨時間演進出現許多新知識,這 些知識對於產業發展而在技術層次上具高低之分,本研究將探討不同技術層次知 識在所需先前知識的數量與時間是否有所不同?在被引用的數量與時間有所不 同? 另外,本研究將做一開放性問題討論,探討一個產業發展過程中,產業中廠 商掌握不同技術層次的知識的分布情況為何?在廠商觀點,各知識類型的發展又 是如何?. 4.
(15) 三、研究假說 一個產業中的知識發展,本研究認為會是由較為基礎性的知識先做發展, 我們將基礎性較高的知識稱為技術層次較高的知識,知識的發展會從基礎性知識 發展為主,漸漸轉至較為應用性的知識為主要發展,我們稱較偏應用性的知識稱 為技術層次較低的知識,本研究認為一個產業發展知識的過程如假說 1 及圖 1: 假說 1: 產業中,知識的出現軌跡會呈現技術層次高的知識先發展,隨後 技術層次中的知識,最後技術層次低的知識。 一個產業中新知識的產生通常需要許多現有知識的累積與刺激,隨著每項 知識的技術層次的高或低,所需累積的知識量會有所不同,累積每項知識的時間 長短也會有所差異,因此,本研究認為: 假說 2:不同技術層次知識所需的先前知識量會不同; 假說 2.1:技術層次較高知識需較多的先前知識量;. 知識數量. 技術層次低 技術層次中 技術層次高. 發展時間 圖1. 假說 1 概念圖. 5.
(16) 假說 2.2:技術層次較高的知識引用的知識的時間較早。 隨著一個產業的發展,產業中的知識不斷的創造與累積,一項知識出現之 後又會刺激其他知識的出現。基礎性或技術層次較高的知識跟偏應用性或技術層 次較低的知識,在刺激後續的知識出現的數量與時間也會有所不同。因此,本研 究認為: 假說 3:不同技術層次知識對後續知識發展影響有不同; 假說 3.1:技術層次較高知識被引用的次數較多; 假說 3.2:技術層次較高知識被引用的時間間隔較長,才可引發新知識 的產生。. 6.
(1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一、智慧財產和智慧財產權 隨著科技進步快速以及知識經濟時代的號角吹響,智慧資本(Intellectual Capital)與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重要性也逐漸提 升。智慧財產的出現,讓人類對所擁有的財產的觀念,從有形、實體的物品,例 如:房子、汽車、股票等,加入了無實體的腦力產物,此概念的演變對人類社會 產生一定的影響,對產業組織間的行為,也有不小的衝擊。 智慧財產的概念及定義 1980 年代台灣高科技產業開始蓬勃發展的同時,台灣高科技廠商也開始接 二連三的受到外國大廠的侵權控告與訴訟威脅。除此威脅之外,從1974年以來, 美國政府在貿易法中制定三0一條款,主要授權美國總統決定外國是否實施不正 (unjustifiable),不合理(unreasonable),或歧視性(discrimination)之措施 以使美國商業(United States commerce)受到限制。倘若美國總統認定外國確有 上等情事之一者,得暫停或終止美國對該國依貿易協定所為之減讓,或對該國貨 品課以額外關稅或採其他進口限制。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美國政府係參眾二院 所提法,特別在1988年貿易法修正通過有關智慧財產權之部份,修正貿易法一八 二條,通稱特別三0一條款,依該法之所載,其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款係因某 些美國人須賴智慧財產權之保障,而此保障對於其國際之競爭力頗為重要;且若 外國未對美國之智慧財產權給予適當而有效的保障,並藉此否定美國商業進入其. 7.
(18) 市場之機會,對依賴智慧財產權保障之美國人之出口能力,將造成極大之損害, 且對美國之經濟利益亦將造成損害。 對於台灣廠商忽視智慧產財權情況下,美國政府以特別三0一條款貿易報復 向台灣當局施加壓力。漸漸地,智慧財產這一詞彙深入台灣地區廠商與居民的知 識中,台灣政府也開始了解,唯有重視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方能與國際接軌。因此, 台灣於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在智慧財產權方面,根據GATT 之 「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原則,完成了對商標法、專利法及 著作權法的修正,並給予電腦軟體著作權的保護。而在立法方面,則是完成了營 業秘密法及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 智慧財產的定義,廣泛的說法是包含一切人類智慧的結晶,例如:歌曲創作、 繪畫寫作、電影戲劇、各式發明物,甚至是商業手法與企業標章等等。工商企業 更將智慧財產視為公司的資產,稱之為「智慧資產」。然而存於人類腦中無具體 型態的智慧財產,相較於具有實體的實體財產更難以個人力量來作保全,因此, 必須藉助法律的規範以賦予創造出智慧財產的人法律層次上的保護,此即智慧財 產權的出現。然而,智慧財產權到底包括了哪些智慧結晶,賦予多大的權利於權 利擁有人,都會因人而異,定義與認知也會有所區隔。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法制, 其智慧財產權的內涵也就有所不同。所以智慧財產權的落實,就須藉由國際共 識,方能讓智慧財產順利流通各國各地。 國際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共識開始於工業革命,許多工業國家為擴大其經濟市. 8.
(19) 場而大量向外輸出其產品,國際間貿易往來也日趨頻繁。但隨著工業產品的大量 生產及貿易,許多產業技術的發明與著名的商標也因此而遭受其他競爭者,尤其 是工業落後國家的剽竊與盜用,使得市場的利益受到威脅甚至因此損害了商譽, 其結果便造成了國際間不斷的貿易摩擦。 為了使各國之間維持貿易的公平性,1837 年世界先進工業國在維也納召開 了第一次的工業財產權會議,以期謀求共識與制定出一套國際間共同遵守之規 範。當時將工業財產相等於智慧財產,1873 年,在日內瓦國際發明展期間,許 多國家因害怕他們的創意與發明遭到剽竊而拒絕參展,此時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 要性已正式浮上檯面。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措施,由於各國意見紛紛不一,期 間經過無數的交換折衝,1883年各工業國才在法國簽署了巴黎公約 ( Paris Convention),以保護工業財產權,迄今已有192 個國家以上簽署該協定。巴黎 公約其涵蓋範圍包括專利、實用新型(utility models)、工業設計、商標、服 務標章、商號名稱、產地表示或原產地名稱及防止不正當之競爭等。除了防止不 正當之競爭外,巴黎公約所協定的工業財產,可謂最初期國際公認的智慧財產涵 蓋範圍。. 1886 年為了讓人類智慧結晶保護更加周延,歐洲各國又在瑞士簽訂了伯恩公 約,以保護著作權,目前已超過一百個國家參予。同樣的,伯恩公約基於各國政 府須將國外人民給予同等於該國國民所受政府的任何保護與規範之國民待遇原. 9.
(20) 則,亦即各國對於其他公約國的著作必須與本國著作一樣採取同樣的保護手段。 公約中所揭示之重要原則有:. A.. 保護條件:成員國對於在其他成員國創作之作品需採取自動保護的措施 而不需任何的通知或註冊 。. B.. 保護期間:著作權保障的期限至少在作者在世期間加上五十年,若為法 人則為公開後至少五十年。. C.. 保護範圍:著作權保護範圍應至少包含重製權、翻譯權、修改權、公開 演出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廣播權及公開播映權 。. D.. 保護區域:著作權的保護基於著作產生之國家,若著作第一次發表的國 家為公約國或著作人為公約國國民但著作第一次發表的國家為非公約 國,則著作皆受到保護。若公約國國民之著作未公開發表,在公約國中 仍受到保護。. 由於國際間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需要一個國際性組織來統整智慧財產與智 慧財產權的流動,因此在 1893 年巴黎公約國與伯恩公約國進一步整合成為一國 際性組織-國際聯合智慧財產保護局(the United International Bureaux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 BIRPI ),是為最早關於智 慧財產權的國際組織機構,透過該機構來進一步協調與規範各國對於智慧財產的 共識,以期望達到智慧流動無障礙。. 10.
(21) 然而由於從巴黎公約到伯恩公約,智慧財產所涵蓋的範圍僅在於工業財產與 著作權。隨著科技越來越進步,人類的智慧結晶已遠遠超過工業財產與著作權原 先的範圍,需要一個更正式的組織來做統整。因此,1967 年依照「成立世界智 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並大幅度地擴大智慧財產權的範圍。根據成 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所謂智慧財產權,包括:文學、藝術及科學 之著作;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人類之任何發明;科學上之發現; 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 標記;防止不公平競爭;其他由人類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一切智慧 創作所生之權利等。直至目前,參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國家已多達 171 國之 多。. 在 1993 年底,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所召開之「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URAA)談判中,智慧財產權成為了重要的議題,與會各國達成 最終協議,稱為「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 (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簡稱 TRIPs),。從此 TRIPs 納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中,各締約國也達 成共識將智慧財產權再加以擴大,除了原先巴黎公約等之國際共識的權利:著作 權及相關權利;商標;產地標示;工業設計;專利;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未公 11.
(22) 開資訊之保護;對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之案,更擴充範圍至半導體晶 片、植物新品種等,將智慧之結晶從物體中萃取出來,分別以專利權、商標權、 著作權、營業秘密及積體電路布局法等對工商業的研發成果加以保護。本研究的 目的即在針對專利的申請條件與保護期限而衍生的知識外溢與市場競爭來探討 專利對組織學習與研發的影響。 根據中華民國專利法〈2004〉第一條規定,知道該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 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具有法定的市場獨占壟斷性,專利或積體電路 布局係以公開資訊換取法律保障,換言之,一旦新產品或制程取得專利就應公開 該技術的資訊。專利最初之概念,乃是基於英國1623年之「獨占法規(Statute of Monopolies)」衍生而來。在日本,稱之為「特許」,英語系國家和德語系國家 稱之為Patent。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將 Patent 解釋為:由政府所發給之一紙文 件,其上載明某特定發明,並創設出一種法律狀態,使該發明僅得在文件上所指 發明權人之授權下,方得利用之。專利不若營業秘密為不公開之商業機密,因此, 專利的取得可說是等於將個人或組織的新產品的相關技術公開給大眾,以換取法 律上所提供的市場獨占性的保障。 依中華民國專利法(2004)第二條之規定,專利可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 及新式樣專利三種,分述如下: 發明專利:根據中華民國專利法第廿一條規定,發明專利係指將利用自然法 則或自然力所產生之技術思想,表現在物或方法上者。而根據中. 12.
(23) 華民國專利法第廿二條規定,凡新發明具有產業上利用之價值, 且非已經公開於公眾者,得申請發明專利。專利發明係以具有產 業上利用價值為前提,又可分為兩大類:首先,是方法發明,是 指一種或多種之動作過程操作、步驟或手段,用於特定之標的即 可產生具體之結果者,其中又可分為有產品產生之生產或製造方 法(如化學製品之生產或製造方法)及無產品產生之施工或檢測 方法等;另外,是物品發明:其包括特定形狀、構造、裝置及無 特定形狀構造或裝置之物品等。發明專利申請之積極要件有三, 分別為:新穎性,係指申請專利的發明物與同類先前技術間尚必 需存有在量上足夠的差異,而量上的差異係指申請專利之發明與 先前技術相比較,由熟悉該技術領域的技術者判斷,在技術內容 與特徵上有足夠明顯的差異;產業可利用性,係指申請專利之發 明物可供產業上利用,並有促進產業發展之可能,為此方有加以 鼓勵與保護該申請專利之發明之必要;進步性,係指端看申請專 利之發明物是否有突出的技術特徵以及相對於先前既有之技術 有顯然之進度;而消極之要件,即為專利法第四條規定化學品、 飲食或嗜好品、醫藥品及其組合、發明品之使用違反法律、妨礙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糧食新品種等六種情形均不予專 利。. 13.
(24) 新型專利:根據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新型專利其係指將利 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表現於物品的空間型態及物品之形狀 構造或裝置上的創作。由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可 知,可申請新型專利之標的分別有:一、形狀,為實物以線或 面等表現之外觀型態;二、構造,為物品之內部組成或其整體 之構成;三、裝置,為完整之組合體之組合,各組合物品各有 不同功能。新型專利申請之積極要件有二,分別為: 首先創作; 合於實用。 新式樣專利:根據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新式樣專利係指在 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及其組合而具有新穎性、創作性者, 其重點在於物品外觀之美感設計。新式樣專利申請之積極要件 有二,分別為:首先創作;合於美感。 創新知識來取得專利權的先決條件為要將私有之創新發明的相關知識予 以公,使公眾能在相關技術知識中揭露之後,合理的使用該項發明而產生的 相關新知。創造新知識的人也相對的獲得該技術成果一定時間內的市場獨占 權,以作為其公開其發明細節的獎勵。或者,即使不申請專利,此創新發明 一旦上市,也會讓此知識或技術創新的知識流入市場,造成知識的外溢。 Anton 及 Yao (2004) 則提出三項關於創新與專利申請的關係,並加以 具體化,包括創新強化了資訊不對稱、創新經常只有有限的法律上的保護、. 14.
(25) 創新資訊的揭露往往招來模仿。 Anton 及 Yao 探討著對於研發創新的成果在選擇是否由專利保護或是 做為公司祕密珍藏,利用經濟學中的計量概念來作呈現。主要探討一家廠商 在其創新成果上,到底該項創新的多少資訊要揭露於市面上,多少資訊應該 保留為秘密。廠商在營運上的主要考量主要是公開揭露會使得競爭者獲取到 有用的資訊,而加以模仿來做競爭,產生原創新廠商喪失在研發上的優勢。 在專利法的保護有限下,更加突顯創新成果所造成的資訊不對稱的重要 性。若是法律上能對創新發明有完善的保護,完全的揭露將不必擔心有任何 的不合法被使用的情況,同時能提供在市場上可能造成獲利來源的風向球, 意即市場上會因這樣的揭露,使得市場普遍知道該發明廠商的優勢與研發能 力,進而建立起在市場上的地位。 對於模仿的方面,技術追隨者採取模仿或抄襲的決定也受到若干的因 素,主要是揭露的資訊讓其有機可趁,尤其是當法律上對於技術創新無法完 善保護,使得其在經濟效益以及可能的法律上的賠償衡量下,前者會大於後 者情況下,則會使得技術追隨者採行模仿的行動。 Anton 及 Yao 建立起的研究架構,要在假設當市場中單純為兩個廠 商,一為技術創新廠商,二為技術追隨廠商,後者沒有自己研發技術,在這 樣簡化的過程中,要去探討技術創新廠商在選擇保護其智慧財產以及對於相 關資訊揭露的程度,並且對於所做的決定所造成市場互動的競爭情況來做分. 15.
(26) 析。而對於創新上,本文也侷限在製程上創新為主,作為探討的主軸。 研究分析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包括「保護與揭露階段」 、 「侵權控訴風險 下模仿階段」以及「競爭階段」。 在「保護與揭露階段」,技術創新廠商在研發過程有所成果,並且決定 是否要用專利權申請來作為保護其創新的途徑,並且要多少的創新資訊公開 揭露。對於製程創新的過程中,作者利用成本的觀念來呈現出此創新的價 值,製程創新後所製造的邊際成本介於0至舊製程的邊際成本之間。而在保 護的過程,是對於是否申請專利或是做為公司機密,兩大抉擇。而在資訊揭 露上,也是以成本的觀念來做呈現,資訊揭露出所製造出來的邊際成本,會 小於或等於完整資訊揭露的邊際成本。 在「侵權控訴風險下模仿階段」 ,技術追隨廠商在觀察技術創新者在第 一階段所做的決策後,分為三種行徑。其一,在技術創新廠商以秘密方式來 保護,則追隨者使用揭露出來的資訊,不受罰金的威脅;其二,在技術創新 以專利權來保護,則技術追隨廠商會冒著被告的風險採取模仿;其三,在技 術創新以專利權來保護,則技術追隨廠商會維持採用舊的製程。 在「競爭階段」中,從前兩階段的結果來加入於由 Cournot 在經濟學中 所提的生產函數以求市場中是否能在眾多選項中取得均衡。 結果有四:其一,對於小規模的創新,在取得專利權以及完全揭露情況 下,不會有被模仿的情形;其二,較大的創新會並用專利保護以及秘密保護,. 16.
(27) 而這情況下被模仿的情況會發生,但在預期損害賠償之下,最後會做成授權 的關係;其三,當創新非常巨大時,會產生放棄效果,放棄利用專利保護的 方式來保護其創新成果;其四,如果技術追隨者知悉創新者在創新前的成本 會使得創新廠商的創新更加劇烈,讓追隨者不在了解其成本為何,以達到資 訊不對稱的型態。 專利權授權是如何用來做策略上的應用,如何在專利權有效的期間做長 遠的規劃,讓專利權過了其保護期間後,在市場上該專利權的擁有廠商仍具 有影響力,其所使用的策略就是在專利權保護期間,透過專利授權吸引對於 自身較不具威脅性的小廠商進入該市場,使市場上不再剩餘其他有利可圖的 利基,間接使得較具威脅的競爭者放棄進入該市場的念頭。 Gallini(1984)認為當產業中進入的管道只有一個,此時當潛在進入者 可能以買授權技術或是發展昂貴的研發,授權就會被作為一種進入障礙的工 具。 Katharine E. Rockett (1990) 研究中,假設在市場中存在個三個廠 商,廠商一是擁有專利技術,廠商二與廠商三則是欲進入該市場卻無技術的 競爭者,廠商一與廠商三的能力與資本都是完全相同的,而廠商二則是能力 上稍嫌弱的一家廠商。而廠商一會在獨自面對廠商二的競爭情況中獲利較多 於獨自面對廠商三的競爭情況。此外,廠商一的專利技術外,尚有一些未公 開且未申請專利的 know-how,這些 know-how 會讓進入該產業中的進入成本. 17.
(28) 能降低,而這些未公開的 know-how 會隨著廠商一的專利技術授權,而將該 技術在某程度上做移轉,而這移轉的程度就影響到降低進入成本的程度,但 是這樣的技術移轉並不會產生任何的成本。 在整個模型的運行中,分為兩個時期,而分界點為專利權的保護期終止 日,前面為第一期間,後面為第二期間。第一期間中,廠商一會去決定要將 專利技術授權給哪個廠商,廠商二或是廠商三,或者都授權或者都不授權。 而在授權的過程中,會去約定一固定費用以及每生產單位的權利金,作為授 權的條件,其中對於之前所提的 know-how 的技術移轉,通常都是以這種固 定費用作為交換,而不會以權利金的形式來做條件交換。而在談判的過程 中,廠商一也就是專利權所有人,以「要就接受,不要拉倒」的態度,對於被 授權人完全沒有議價的能力,而固定費用在授權一開始就得支付,授權契約 一生效,則就開始進入生產階段,也就是被授權廠商可以進入該市場。而當 專利權保護期間過後,則進入第二期間,各廠商可以自由的進入該市場,但 是進入該市場前仍會有進入成本,而模型的假定如果廠商二與廠商三都無得 到授權時,廠商三會先於廠商二進入該市場。 透過這些方程式的演算,並以授權較弱的廠商二,分別就全不授權、授 權廠商三以及全授權等三種情況,來做比較,權衡出是否授權廠商二會是較 佳的解,而也歸納出達到此解的條件與情況。包括(1)當較弱的廠商活躍 時,整體上產業會對廠商一比較有利可圖;(2)該產業只能容納有限的廠. 18.
(29) 商;(3)較弱的廠商二能夠有能力去抵抗或阻礙其他進入者的進入。唯有 這些情況,廠商一授權給較弱的廠商二才是明智的選擇。 Rockett 指出兩大點,其一,授權的行為使得產業中現存者,也就是握 有專利權的廠商,能夠改變在專利權過期後進入改產業的遊戲規則,安排進 入者的進入順序。其二,授權給廠商二會阻礙廠商三進入該產業,因為該市 場中存在兩個利益中心會比只存在一個利益中心還顯得擁擠,所剩利益不 多。 綜觀高科技產業技術精進,高科技產業已經成為重要的經濟發展來源。 但是掌握重要技術的歐美等先進國家廠商對台灣廠商權利金追索及產生的 專利權糾紛,讓台灣科技業業者困擾不已。 因此,專利對現階段國內產業有極大之價值,茲分別描述如下: A. 專利可保護研發成果 B. 專利可提高單位績效 C. 專利可創造利潤,維持競爭優勢 D. 專利對企業未來發展,具絕對的影響力. 隨著國內廠商對專利的認識,專利對研發的重要性也逐漸了解,祈明輝 (1999)認為專利對研發的重要性如下: A. 就文字意義而言:獨佔性質、獨享性質。. 19.
(30) B. 民國八十三年修正專利法時,特別將立法之目的明列為第一條條 文:「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訂 本法」。 ● 專利權可以保護研發成果。 ● 專利權可以促進研發腳步。 ● 專利是產業發展的指標。 C. 進可攻: 現今許多國外企業均先藉由專利權卡位後,再經由訴訟方式來迫使 國內業者付出權利金。 D. 退可守: ● 保護:避免產品侵權。 ● 販賣:王安公司之專利銷售以獲利,原本面臨破產邊緣,後來公 司重整,改為服務公司,而不再生產與販賣。 ● 授權:取得權利金。 ● 交互授權:以獲得產品保護傘。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統計報導,善加利用專利資訊,可以縮短 研發時間60%,節省研發經費40%,尤其是經濟不景氣的現在,降低研發成本實 是一重要的考慮因素。 專利權是永續經營的策略,國際經濟貿易的籌碼:專利權的獲得乃在取得客. 20.
(31) 戶信任與肯定,增加對研發產品的信心,提昇公司形象,創造公司利潤,維持公 司持續成長。 二、產業技術特性與知識學習分享 知識經濟大時代下,知識管理已經蔚為企業界的風潮,各大企業紛紛推廣落 實知識管理。雖然知識管理已經風行於企業間,但是許多企業主仍發現窒礙難 行,Ángel Cabrera, Elizabeth F. Cabrera (2002) 發現,在知識管理的流程 中,組織內成員的資訊交換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與關鍵點。雖然科技日新月異,幫 助了企業推動知識管理,包括通訊科技以及資訊系統的建制,然而組織內成員是 否願意做知識的分享,這是在科技上無法去控制的,因此,成為管理階層要讓知 識管理成功的關鍵。 知識管理的倡行,主要認為知識已被視為最有價值的資產,能創造企業的競 爭優勢。而在推廣知識管理的過程中,會遇到技術上以及非技術上的問題,前者 可靠著新興的科技來做有效的解決,然而後者非技術上的問題,卻是較大的障 礙,主要是員工可能不做知識的分享,主要可能是對於分享可得的受益無法充分 了解,或者是對於這主要工作外這樣的統整性的工作較不擅長,甚至是因為他們 在時間上無法配合,無時間去做分享,或是無時間去對於知識管理系統作學習操 作。這些都是在知識管理的推行上的障礙。 Cabrera等人嘗試以社會心理過程來做探討,探討員工間在交換過程中的一 些社會心理經歷,進行分析並從中獲得一些可供改善的關鍵點,讓員工間的資訊. 21.
(32) 知識的分享更加流暢。作者透過各方文獻以及前人的實證研究,加以整理作出合 理的架構整理,並提出改善的方針以及其中的理論依據。 在了解知識管理中,知識的交換扮演著重要的關鍵,管理者在著手進行知識 管理的建置時,就必須去思索下列問題:為何人們要有些資訊作分享,而有些卻 不做分享?什麼會讓一個人會去放棄其個人資訊給於第三方?在促進組織員工 間的知識分享上,最大的障礙為何?以及組織該如何去克服這些障礙? 為了了解這些障礙,在知識分享上,引進社會心理的概念,社會兩難(social dilemma) ,來對於員工間發生不願意做知識資訊的分享交換的原因探討。社會兩 難泛指的是群中個人對於決策充滿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的最佳解,會導致整 個群體的行為發生不理性行為的矛盾情況發生。而其中的例子就是,共有地悲哀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通常也被說是資源的兩難(resource dilemma) ,指的是集體所有的合作會導致未來資源的耗盡。而作者也加入了公共 財的兩難(the public-good dilemma)的觀念,公共財是當別人使用該資源時, 並不會去剝奪走其他人同時或者事後使用該資源的權利,如同公園般,而作者將 企業中的知識視為一種該企業內部的公共財,組織的各項工作可以利用從同事間 的方法或是想法的傳遞來加以運用來進行改善,而這卻不會削弱其他組織內人員 的潛在利益。而這樣的公共財也會使得一些人員出現搭便車的行為,不做出任何 的貢獻而享受知識分享的利益,而人們在這情況下,即使合作會是最佳的選擇, 也會以背叛作為其行動的策略,也就是不提供自身的資訊與知識,這樣的結果就. 22.
(33) 是促成知識管理無法順利推行的原因之一。而這樣不選擇合作的情況,產生出一 個「社會圍籬」 (social fence) 。這個主要是個人在認知其在做知識分享上的成 本會高過於其知識分享上所能獲的利益。 而上述的成本泛指其可能在做知識分享上,再實體上可能會佔用其追求業績 的時間,換句話說就是機會成本,也可能是必須花時間去學習如何運用知識分享 的系統。而利益則是可是在實質上經由知識的分享,讓自身的工作任務更加順 利,也可能是因為知識分享,而獲得在精神層面上的獎勵與被尊重的社會地位, 或者是自身對於組織的認同的加強。 在了解存在著「社會圍籬」的現象阻礙著知識分享,作者發現如何去幫助企 業衡量存在組織內的社會圍籬程度,並且將組織內成員推向合作層面。對於解決 這種知識分享的兩難,作者提出三方面可作為解決的方針,其一,重新建立取捨 方式,也就是降低在貢獻知識上的認知成本並增加認知利益;其二,增加個人在 貢獻知識上的認知效能,也就是當個人對於其貢獻對於他人真正有幫助時,會更 願意做出貢獻;最後,建立起團體認同以及促進個人的責任感觀念。 在重新建立取捨方式,降地認知成本主要是透過傳達知識分享系統存在的資 訊以及能獲得訓練該系統的機會,能夠降低員工在認知上需要耗費在分享知識的 成本,也增加其使用該系統的機會,同時組織也必須去提供員工充足的時間與資 源,以確保其能順利的作知識的交換傳遞。除了降低認知成本,也必須提高認知 上的利益,作者引入了價值期望理論,利用該理論來做員工的行為預測,而對於. 23.
(34) 利益的提升,並非只能由貨幣上的獎酬,而可以透過一些非物質上的獎勵,但是 這種獎勵必須是有選擇性的給予,這樣才能突顯其價值,而這讓在價值期望理論 中的價值增加,而增加其選擇分享知識的行為可能性。除了個人獎酬,作者也透 過文獻提出,利用共同的獎酬來激勵群體中的每個人為了共同的利益,來選擇合 作。而這樣的獎酬必須透過組織在績效上的認定的改變,才會更具有意義。 在增加效能方面,從Van de Kragt等人 (1983)發現,當一個人相信自己的 參與對於公共財的提供是重要的,其合作的意願就會提高,所以這顯示效能對於 合作上的助益。而效能可以分為資訊自我效能以及連接效能兩種,前者是者提供 資訊的員工相信其所提供的資訊是有助於其他的同事;後者是指對於其他人確實 能夠接收到自己所做的貢獻的成果。為了增加此兩方面的效能,作者建議要建立 起一套機制,能夠讓提供資訊分享的員工,能夠在其他人運用其資訊時得到回 饋。同時,需要提供一套指標,去衡量員工在其所分享的知識對於組織或是一個 群體進步的程度。透過科技的輔助,更能建立起所謂的回饋機制,但是,組織也 必須適時的提供訓練,讓員工們能夠有能力使用該系統,這樣方能達到增加效能 的效果,進而促進其知識的交流。 最後在增加群體認同以及自我責任上,Axelrod(1984)解釋合作機率的上 升,是當參與者間的互動是經常的,而且參與者可以輕易的被歸為同一類,而彼 此間都有充分的資訊能夠了解每個參與者的行動。為了讓這些情境條件達成,重 要的就是要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機制,讓組織中的成員能有良好的資訊來源,知道. 24.
(35) 他人的行動,並增加其對該組織或群體的認同,並且為了讓這群體認同不因人數 過多而能以達成,所以作者也建議建立起知識分享的社群,讓員工參欲在許多知 識分享的社群中,作經常性的互動與了解,並且需要常常公開一些員工在知識分 享上所做的貢獻資訊,讓大家得到認同,強化其認同感。 從上述的解決方針上,許多都涉及到跨領域的部分,所以各組織在建立知識 管理的過程中,有些必須去建立資訊系統,有些要做組織架構的調整,也有些必 須去適時的對於人力資源上的政策作調整,才能對於這些方針順利推動。 三、智慧財產權與知識獲取 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MNCs)在海外的子公司進行研發的工作。決定在何地從 事研發的過程,跨國公司考量各種影響研發成本與利益的不同因素。Caves在1996 年就點出這些影響研發地點考量的因素, 「 對於在研發過程中的效率優越性與規 模經濟的需求,牽引著研發的決定傾向於母國總部進行」,同時,對於在地產品 的客製化以及地主國所提供的各項經濟誘因,又促使研發傾向於子公司進行。 跨國公司在研發活動的下放至子公司,能夠潛在地產生跨國的知識外溢,而 這種外溢對於來源公司與受益地主國都有重要的福利意涵。大量研究跨國公司在 跨國知識外溢扮演角色的研究文獻指出,國內廠商的生產力與外國直接投資有著 正向關係,意味著跨國公司產生技術知識外溢的證據。 跨國公司在研發活動的下放至子公司,能夠潛在地產生跨國的知識外溢,而 這種外溢對於來源公司與受益地主國都有重要的福利意涵。大量研究跨國公司在. 25.
(36) 跨國知識外溢扮演角色的研究文獻指出,國內廠商的生產力與外國直接投資有著 正向關係,意味著跨國公司產生技術知識外溢的證據。然而在相關研究日益增 多,但對於跨國公司是否為知識外溢的中介角色,仍未有清楚的結果。Albert Guangzhou Hu (2004) 以新加坡為個案,利用專利引用率為知識流動的指標,去 調查是否跨國公司在新加坡子公司進行研發工作,相對於先前的研究,為更直接 方式引導知識從跨國公司流向當地發明者。該文目的要去發掘兩項問題,其一, 跨國公司在新加坡子公司進行研發的品質是否相異於在總部進行研發的品質? 其二,是否跨國公司在新加坡子公司進行研發工作,引導知識從跨國公司流向新 加坡當地發明者? 針對第一項問題,透過利用數個引用率為基礎的衡量工具,去比較跨國公司 的新加坡子公司所產生的專利和跨國公司其他的專利,兩者之間的技術重要性; 第二項問題,則透過兩步驟來加以研究,其一,透過比較新加坡當地專利和世界 其他隨機國家的專利,引用非新加坡籍跨國公司的專利頻率,其中隨機國家又可 分為發展中國家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之後,又以probit model去測試是否 「在地新加坡人所持有的專利引用非新加坡籍跨國公司專利的發生率」,與「跨 國公司新加坡子公司所產生專利的數量」之間的關係。透過兩階段的測試,來探 索本文的第二項問題。 該文使用的資料主要以美國專利商標局截至1999年12月的核准專利,而採用. 26.
(37) 這些專利資料中的幾項變數,包括:專利第一發明人所居住之國家、被引用與引 用專利的專利數量、被引用與引用專利的核准年度與申請年度、被引用與引用專 利的專利權所有人名與專利號碼,以及三維數字技術分類變數。 對於使用專利與專利引用率資料來作為研究研發與科技創新的限制,已經被 許多文獻來加以探討。該篇在這方面所受的限制,包括沒有全部的發明申請專 利,以及並非所有新加坡發明者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在這些 限制之下,作者以專利所有權人名來判定是否為新加坡專利授與於跨國公司,並 以各種公司資訊來判定公司是否為一跨國公司之分支。而將引為分析資料的專利 分為四大類:新加坡當地機構專利、新加坡跨國公司專利、跨國公司專利以及世 界其他國家專利。其中新加坡跨國公司專利,泛指專利權所有為跨國公司或是新 加坡子公司,而第一發明人申請時期居住於新加坡;而跨國公司專利為專利所有 權為在新加坡有分公司的跨國公司,而第一發明人非居住在新加坡者。從專利資 料中發現,其一,專利集中在少數的公司中;其二,研發活動有高度集中在跨國 公司總部所在地;其三,新加坡當地的高等教育與研發機構掌握新加坡主要的美 國專利數量。 許多的引用率為基礎的衡量指標可以用來判定一專利的技術重要性,其中一 個指標就是專利於有效期間所受非自身引用的數量,雖然這會受到專利年齡不同 而有影響,但在研究中採用某一時間點上所受到的引用,而非一專利整個有效期 間所受到的引用數量。為了避免專利年齡的不同,而利用探究回歸模型. 27.
(38) (Exploratory Regression Model)去研究在新加坡當地機構專利、新加坡跨國 公司專利以及跨國公司專利之中,技術上重要性的變化。並以一般最小平方法 (OLS)、Poisson以及negative binomial models來做估計。在三種模型中,年 齡的變化都有一致的結果,引用次數以增幅遞減比率隨年齡增加。同時用一般性 與原創性兩變數來衡量新加坡專利的重要性,前者泛指被引用的領域多元性,後 者泛指引用來源的多元性;透過迴歸模型的估計,發現在三種專利中,其重要性 沒有明顯的差異。 既然所做的專利分類中,不會有技術重要性的差異。就接著探討是否跨國公 司會引導知識流。如果假設成立,就是跨國公司專利是重要的引用來源,而且跨 國公司在當地從事研發會引導當地知識流,增加當地的專利產生。 若跨國公司專利為重要的引用來源,則我們應能發現新加坡當地發明者引用 跨國公司的專利的強度會比其他國家還來的。研究發現,新加坡當地機構專利引 用跨國公司專利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引用次數接近,而較非 OECD 國家來的 多,從中發現新加坡當地發明者能去管理獲取來自跨國公司發明家的知識外溢, 與 OECD 國家的發明者的學習程度相近。從另外一角度,以新加坡專利所引用的 專利中,跨國公司專利所佔的比例,來看跨國公司專利所佔的重要性,透過. t-test 來比較跨國專利與其他來源專利,在新加坡專利所引用的機率的差異顯 著性,發現跨國公司專利確實相較於其他來源,被新加坡專利所用的機率相對有 明顯差異,所以跨國公司專利為重要的引證來源。. 28.
(39) 為了解跨國公司在新加坡的研發活動是否會引導知識流,基本方式就是透國 新加坡專利引用跨國公司專利的強度與跨國公司在星國的研發活動的關聯性。其 中跨國公司在星國的研發活動,是以跨國公司在星所作發明的專利數量來做衡 量。建立第二個迴歸模型,來估計跨國公司專利被星國發明者引用的機率,透過 研究當年被核可與新加坡當地機構專利引用的新加坡跨國專利數量的係數,可以 發現跨國公司的在地研發是知識擴散的重要導管,增加新加坡當地發明者引用跨 國公司專利的強度。 四、智慧財產權與產業標準建立 產業標準的建立,無論是由法律上來推動或者是由市場產生,能夠去克服各 項來自因不同產品規格、或是服務方式等所造成的不便的缺點。沒有產業標準, 則產業中會充斥各種技術的競爭情況,客戶也要擇一技術靠攏,但是事後要轉換 就必須付出高額的轉換成本,對於市場上技術的精進也由於各項技術各自發展, 資源無法集中,使得精進的腳步也較有產業標準的為緩慢。 而對於技術較為複雜的高科技產業來說,在產業標準的建立過程中,其中就 涉及相當多的技術,也涉及到許多專利技術必須應用在其中。而專利是法律上賦 予發明人擁有獨占其所開發技術所帶來的商業利益,若要使用該項專利權的技 術,則須經由專利權人同意授權後方能使用。另外一方面,產業標準的建立目的, 是希望產業中的所有利害關係人都能使用,並以其作為基準,各自開發應用之技 術產品或服務。. 29.
(40) 因此,產業標準和專利權兩者在某些層面上是有衝突的,專利權這樣的智慧 財產權就係屬一種私人財產,所以對於所帶來的利益都由單一個企業來做獨享; 然而,產業標準的建立目的就像是去建立一個公共場所,放在裡面的知識與技 術,都能讓對這有貢獻或是使用該標準的自由使用,用意就是要讓這標準能推廣 出去,成為產業中人人使用的標準。 如前面所言,產業標準建立過程中,涉及許多技術與專利,有些專利對於這 標準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所以稱之為「必要的專利」,所以唯有讓該專利能夠 以合理的代價取得,方能使得該標準能夠讓產業中的組織能便於使用。 Rudi Bekkers、Bart Verspagen 以及 Jan Smits (2002)針對全球行動通訊 系統(Global Systems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 GSM)產業,所做一份關於 產業標準建立過程中智慧財產權所產生影響的研究。 在 GSM 標準建立過程中,為了使產業中的必要專利能夠讓廠商使用,而在歐 洲瀰漫著自由使用的氣氛下,許多的技術都大方的讓廠商使用,也在產業中屬於 電信業者的部分也成立採購團,對於上游的設備供應商進行團體採購與協議,並 且要求上游能夠提供技術的授權與使用,並能以合理的授權金甚至是免費提供給 電信業者,電信設備供應商包括之前所提的轉換器、基地台以及終端機廠商,為 了爭取訂單,都接受了這項協議。 但來自美國的 Motorola 公司,拒絕了這項協議,由於其來自於電信極度競 爭的美國,深知技術與智慧財產權的價值所在,而其所營運的設備項目,都是屬. 30.
(41) 於銷售一次的設備,如基地台以及終端機,而不像轉換器的販售,還夾帶著之後 的相關服務,因此其在 GSM 所做的研發投資,只有從智慧財產權的權利金收取來 做彌補與獲利。相對於一般歐洲廠商將專利作全面授權,Motorola 則採取以交 互授權的方式,並從中選取相互授權的廠商,雖然這樣在發展初期無法獲取到許 多訂單,尤其是之前所說的聯合採購團所下的訂單,但是由於交互授權,Motorola 能夠取得合作夥伴的重要技術,其中涵蓋了許多 GSM 發展中許多關鍵的技術,也 強化了其在策略聯盟中的重要角色,而與其交互授權的正是之前所提的其他四家 在 1996 年主導歐洲電信市場的廠商。 根據 Bekkers(2001)提出產業標準建立有三個階段的說法,包括「標準建 立前前期」、「標準量產階段」以及「標準擴散階段」,也呈現在 GSM 產業中。在 第一階段中,產業中涵蓋了許多的技術,爭相收取使用者而廣泛授權,然 Motorola 則反其道而行,透過交互授權的方式組成策略聯盟,互相取得必要技 術然後加以發展成更完善的 GSM 技術體系,使得最後 Motorola 能在標準建立後, 收取到相當可觀的權利金收入,以及市場的佔有率,而在第二階段中,透過策略 聯盟的方式阻礙了其他進入者的技術取得以及競爭,或者是延緩其進入的時間, 使得該聯盟中的五家大廠能穩坐市場中的絕對地位。Motorola 的技術發展與智 慧財產權的策略完善應用,促成其在 GSM 的成功。圖 2 中顯示隨著產業標準建立, 廠商間專利數量的變化。圖中兩條粗黑橫線,區分出標準建立的三個階段,「標 準建立前前期」、「標準量產階段」以及「標準擴散階段」。在標準建立前,. 31.
(42) 圖 2 GSM 廠商與必要專利之時間分布 (資料來源: Bekkers, Verspagen, & Smits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ization: the case of GSM.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26,p.183). 散佈許多技術但可能為利用專利方式做保獲,因此初期的專利數量並不多,而當 產業標準建立後,專利也更顯重要,透過更多專利的取得,來強化自身的競爭力。 五、個人電腦產業介紹 在這部份將透過 Bresnahan and Greenstein (1999) 以及 Malerba 等人 (2001) 之文獻整理後,就個人電腦技術與產業的演進作大約的描述。 綜觀電腦的發展史,各型態的電腦演進都顯示著是對於機器不斷地為特定使 用者需求加以改良與改善,整個發展過程中,不時有新興的重大元件出現,不僅 是符合原本的電腦使用者的需求,更不斷地吸引著新的使用者來使用電腦,甚至 引發出新型機器的發明,創造新的電腦技術領域。. 32.
(43) Malerba 等人 (2001). 將電腦產業的發展至今分成四大時期。第一時期,. 主要是大型主機時代(mainframe) ,主要是大型企業或是大型科學實驗作為主要 的購買與使用者,用來處理大量的運算工作。而第二時期開始於積體電路的出現 與微型電腦(minicomputer)的發展。第三時期則是個人電腦時期,歸功於微電 腦(microcomputer)的發明,而最後一時期,就是目前二十一世紀初期的時期, 是個網路電腦的時代,大量的使用網際網路。 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以及戰後的數年中,各國政府提出發展能符合政府需求 的電腦發展專案,進而引起不管是在歐洲還是美國的企業界,在 40 年代末期與 50 年代初期投入研發電腦,這些企業期望能夠發展出能夠贏得有著大規模運算 需求的科學實驗室或者是大企業。而在這場開發競賽中,IBM 公司最後主導了在 大型電腦的全球市場。 積體電路的發明與發展,大幅地改進大型電腦的效能,並且使得進入大型電 腦產業的門檻降低,引發許多競爭者的進入。此外,積體電路更讓設計新一代電 腦的可能性出現,讓新款電腦運算能力更加,成本也更加低廉,因此,微型電腦 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現於世面。而微型電腦的出現,讓中型規模的研發實驗室、 製造公司以及一些小企業,能夠加以運用。 微處理器的出現又是另一個電腦產業發展過程重大的中介點。微處理器的出 現大幅改善了大型電腦以及微型電腦的設計,更重要的是,微處理器引起更新功 能更佳的電腦以低成本的型態出產,因此開啟了個人電腦的出現。而個人電腦的. 33.
(44) 出現更開啟大型電腦與微型電腦從未接觸的階層,也就是個人電腦滿足了小公司 與個人對電腦的需求。 進入個人電腦的紀元,個人電腦成為整個電腦產業中市場最大的部分,而產 業的變化,也隨著個人電腦的發展而加以變遷。一開始從蘋果電腦獨占鰲頭,推 出最適合個人與初次使用者的介面,也就是圖形化介面,不需輸入繁瑣的指令來 加以使用電腦。同時間,與蘋果電腦能相抗衡的就屬 IBM 公司,兩家公司發展方 向的不同,促成兩家公司在個人電腦產業發生形勢逆轉的情況,蘋果電腦採用獨 一的軟體系統,難以與其他系統相容,秉持著從硬體到軟體全由蘋果電腦一家製 作;而 IBM 公司則採取聯盟方式,採用一開放的介面,讓電腦中元件即使不同廠 商亦能相容,而軟體方面更與微軟公司合作,開發出一個能夠與許多軟體業者相 容的作業系統,成為共同平台。蘋果電腦與 IBM 公司激烈競爭後,IBM 相容個人 電腦成為產業中主流,而延續至今,個人電腦的技術也不斷的演進,個人電腦的 各項元件不斷的精進與創造,使得個人電腦的技術日新月異。. 34.
(45) 第三章 方法 一、研究樣本 本研究選取個人電腦產業來作為實證的資料。個人電腦產業的發展,主要是 延續之前大型主機電腦(mainframe computer)的技術與知識,將電腦體積縮小, 並由多人共用一主機的方式轉變成個人擁有獨立的主機的方式。個人電腦由 1976 年代的 Apple 小電腦開始,到 1980 年代開始蓬勃發展,因此,本研究以 1980 年至 2004 年間有關個人電腦的美國專利為母群體,對這些專利之技術性質、推 出時間、專利擁有者與這些專利被引用的情形來做分析,藉以發現個人電腦產業 的知識發展軌跡以及技術知識外溢而被其他專利所引用的情形。 研究中利用台灣的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Patent Guider 軟體作為主要的 資料獲取工具,以該軟體連結美國專利商標局資料庫(USPTO)搜尋關於個人電 腦產業的專利資料(2005 年三月之資料搜尋以 2004 年為止的專利資料)。鑒於 個人電腦產業中的技術範疇涵蓋甚廣,本研究以「personal computer」作為主 要關鍵字,搜尋美國專利商標局資料庫中,1980 到 2004 年間專利標題或是專利 摘要中包含「personal computer」字彙的專利文件。共搜尋到 3,420 筆個人電 腦產業相關專利。1980 到 2004 年共 25 年間,假如個人電腦相關專利在此 25 年 期間為平均分配的話,若每年抽取 30 份,則至少需要約 750 份的資料,2004 年 只有一專利,因此保留此專利,本研究將 3,419 筆資料進行隨機抽樣,再抽出其 中 1,000 筆樣本,作為本研究的樣本資料。. 35.
(46) 本研究專利資料搜集以及抽樣程序為先利用連穎科技之 Patent Guider 軟 體,以「personal computers」為關鍵字,連結到美國專利商標局資料庫抓取專 利資料中「patent title」欄位或是「patent abstract」中具有 personal computers 字串之專利,依照申請日時間排列成而成 3,420 筆資料,依序編號, 以抽樣出的樣本平均原編號每一百號抽出 33 筆資料為限制條件,再利用亂數表 進行抽樣,共抽出 1,001 筆資料。抽樣前的 3420 筆資料的歷年分布圖(圖 3), 和抽樣後的 1001 筆資料的歷年分布圖(圖 4) ,所呈現的歷年專利件數的趨勢相 當一致。 二、專利內容之分析及變數之定義 本研究主要分析個人電腦產業中的專利的知識發展是否具有一定的時間軌 跡以及專利申請所造成的知識外溢引發其他專利的情形。此外,個人電腦創新技 術之專利權的擁有者,因其個人電腦創新技術的種類不同,專利知識演進與成熟 是否不同。 由專利資料庫上抽取的每份專利說明書上可得到的資料,包括(1)專利名 稱、(2)發明人名稱、(3)專利權所有人名稱與國籍、(4)專利申請日、(5)引用的 先前專利、(6)專利技術摘要、(7)技術申請專利保護的項目數(專利實例之摘要 參見附錄一)。在研究同時亦透過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資料庫,以了解每份專利 被其他專利引用的情形,取得這些專利被引用的次數以及被引用的時間點。 專利類型。 研究中抽樣出的 1,001 份專利的分類,主要是透過每份專利之內容. 36.
(47) 圖 3 個人電腦產業之相關專利搜尋總數歷年分布圖. 整. 體. 160 136. 140. 115. 120 97. 專100 75. 利 80 數. 84. 62. 60 40 20. 99. 7 10 10 1 0 4 6. 17 13 21. 28 29. 39 43. 52 37 15 1. 0 1980 1982 1984 1986 1988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2000 2002 2004 時間 圖 4 隨機抽樣後所得之個人電腦產業專利歷年分布圖 37.
(48) 加以判斷與歸類,判斷的依據包括專利資料中的專利名稱(title)、專利摘要 (patent abstract)以及發明簡述(summary of the invention),經過閱讀之 後利用下列各類型專利之操作型定義加以分類: 「核心類」:創新技術主要在中央處理器、資料運算、記憶體技術、電路電 晶體、輸入/輸出(I/O)或是其他涉及主機運算之技術,都歸類為核心類專利; 「功能擴充類」:創新技術主要在主要週邊設備例如顯示器技術、印表機技 術或是運算系統上的開發、以外插方式以新增個人電腦使用之功能或是其他經由 個人電腦運算而產生個人電腦本身新功能之技術,我們都將之歸為功能擴充類專 利; 「配件零組件類」 :創新技術主要在使用電腦上之輔助裝置,例如散熱系統、 電腦桌椅以及電腦防盜鎖匙,或是個人電腦或是相關設備組裝上之零件或製造方 法上的創新,但這些技術的創新對個人電腦本身功能無提升之功效,我們將這類 創新技術歸類為配件零組件類; 「外型樣式類」:創新技術僅在外觀上作改變或是創新,並不涉及個人電腦 效能上的提升,而專利也歸類為設計專利(Design); 「應用類」:創新技術主要在非個人電腦方面之技術或方法,但是在利用這 些創新技術或方法過程中,需利用到個人電腦,但對於個人電腦的效能與功能上 不會有所改變,我們就將這類創新技術歸為應用類。 分類的信度上,由一位非專業個人電腦技術背景之研究生,加以解說專利說. 38.
(49) 明書的閱讀方式以及本研究的分類規則後,隨機從研究樣本中抽樣出 20 份專利 讓他加以分類,20 份專利中有 16 份專利判斷類型與本研究研究者判斷相同,因 此,評分者間一致的信度達 80 %。實際進行 1001 份專利的分類工作者,僅研究 者一人。 專利擁有者的分類。. 本研究將所抽樣的 1001 份專利,針對每份專利的專利權. 擁有者加以整理,根據他們在徐康達 等八人(2001)2001 年全球PC市場裡面的 廠商佔的市場佔有率的資料,將美國市場、日本市場、歐洲市場以及東亞市場上 個人電腦銷售金額的排名資料以及廠商,再按地理區域將他們分成三大群,一是 美國大廠,共 6 家,包含Intel、IBM、Hewlett-Packard(HP)、Compaq、Dell以 及APPLE,所擁有專利總共 166 件,佔個人電腦專利總數的 17 %;其次為日本 及歐洲的大廠,共 7 家,包含NEC、SONY、TOSHIBA、Fujitsu、Hitachi、Siemens 以及Sharp,所擁有專利總共 100 件,佔個人電腦專利總數的 10 %;接著是韓國 及台灣的大廠共 3 家,包含Samsung、LG以及ACER,所擁有專利總共 25 件, 佔個人電腦專利總數的 2.5 %。除了這些個人電腦廠商外,樣本中專利的擁有者 尚有其他不是以個人電腦銷售為主之公司,共 367 家,如以手機銷售為主的 Motorola及以商用資訊處理系統銷售為主的NCR,他們被歸類為其他廠商,其所 有之專利共 592 件,佔個人電腦專利總數的 59%。另有一些專利的擁有者並非公 司而是個人,他們歸類為個人,其所有之專利共 118 件,佔個人電腦專利總數的 12%。. 39.
(50) 時間,由 1980 年到 2004 年,以年為單位; 依變數的衡量,包含「專利出現時間」 、 「引用之先前技術數量」 、 「距第一個 引用的專利之年距」 、 「他人引用此專利次數」 、 「距第一次被他人引用之年距」以 及「專利請求保護項數量」等依變數。定義分別如下: 「出現時間」:指專利資料上的申請日(filed date),以年為單位; 「引用之專利數」:泛指一項專利所引用到的較早之專利技術數量; 「距第一個引用的專利之年距」:指一項專利出現時間與引用最早之專利技 術出現時間的差距,以年為單位; 「他人引用此專利次數」:指一項專利在於出現之後被後續專利引用為先前 技術之次數,利用美國專利資料庫中查詢被引用之功能取得之資 訊,計算被引用之次數; 「距第一次被他人引用之年距」:指一項專利第一次被後續專利引用之時間 與其出現時間之時間落差,以年為單位; 「專利請求保護項數量」:泛指一項創新技術希望透過專利保護的項目數 量,亦即專利資料中的請求項(claims)。 三、統計及資料 本研究主要為質性研究,主要從專利資料中,依照專利之內容與創新程度高 來分類成「核心類專利」 、 「功能擴充類專利」 、 「配件零組件類專利」 、 「應用類專 利」以及「外型樣式類專利」,同時從研究樣本之專利資料中取得出現時間、所. 40.
數據
+7
相關文件
一、依行政院一百十一年 一月四日核定國發會 提送之「強化優秀僑 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 畫」 ,將取得我國副學 士學位僑外生納入評 點制適用,並以自我 國產業發展所需之相 關科系畢
面臨歐盟日益嚴苛的排放標準與汽車產業如電動車等突破性 科技的發展,為延續該國在汽車產業上的地位,土耳其也開 始布局電動車,於 2018 年由 Anadolu Group、 BMC、 Kök Group、 Turkcell
Knowledge 知識領域 Customer and Personal Service.
(現場取消未講授);三、 「中東地區的女性與發展—女性領導力(Women and Development in the Middle East—Feminizing Leadership) 」 、 「新網路世紀的創新與發展(Innovation and Growth
二、為因應國內外環境、我國產業發展及人口結構之改變,勞動部推動
我們稱 RW 平面為相位平面 (phase plane) ,而相位平面上 的軌跡,則稱為相位軌跡 (phase trajectories) 。. 因此一個相位軌跡便是 (R,W)
一組曲線 F 的垂直軌跡 (orthogonal trajectory) ,是指一條 曲線在與 F 中的曲線相交時,在交點相交的角度為直角。如
為配合政府推動六大新興產業及十大重點服務業之發展與開拓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