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我國農業技術創新和改進,一直是促進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在農業技術創新推展過程中,農 業試驗改良場所扮演重要角色,不但肩負技術研究發展工作,同時也擔任技術轉移和推廣工作。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農、林、漁、畜試驗改良場所,負有依據農業施政目標來從事農業科技研發, 並推廣傳播農企業與農民使用之職責,其組織功能強調農業研發成果可用性價值,以研發符合農企 業與個體農民營農之技術與管理需求,並促進農業發展為本職。 行政院為確立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於 88 年發布實施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揭示國有研發成果之運用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原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據以推動相關研發成果運用業務。惟考量農業之特殊產業屬 性,並為照顧農民之基本技術需求,研發成果技術授權對象若為農民團體或個別農民時,授權金計 價均酌予優惠;至於一般農民能直接應用之技術及相關諮詢講習等,則仍維持一貫之無償推廣方式, 以期充分照顧農民,發揮農業技術在產業之效益。貳、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之運用策略
以往農委會暨所屬機關之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係透過農業推廣體系進行農業技術之產業應用, 自 90 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發布施行後,在原推廣體系 下新增技術移轉模式,期積極有效運用科技研發成果,加速農業科技產業化之應用。【農業科技創意出擊】
整合科研成果,
轉化產出農業商品化產品
文圖 農業試驗所 楊舜臣 2017 / 12 NO.306
9該辦法第 12 條規定,研發成果之運用應符合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第 13 條規定,研發 成果之授權對象為農民團體、個別農民或參與執行該科技計畫業者,研發成果之計價得酌予優惠; 第 17 條規定,執行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且經農委會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實施。 農委會暨所屬機關之農業科技研發成果,在農業推廣與技術移轉之架構下,依其技術層次之 複雜性,採行不同之技術推廣與移轉策略: 一、技術層次較低者: 如一般栽培技術與病蟲害管理技術等,可透過農業專業訓練、示範觀摩會、傳播媒介(如刊 物、多媒體串流、網站、臉書)等進行技術推廣與知識傳播。一般農民採用此類技術時,只須依 照各類媒介資料或圖文解說,即能立即接受採用;近年來拜網際網路之賜,各式網路服務平臺興起, 其中透過社群網站與直播等方式,拉近與農民間之互動,進行技術交流與移轉,可立即解決農業 技術問題。 二、技術層次較高者: 如品種種苗生產、資材生產或製程改進等,無法立即提供農民直接採用者或可透過規範提供 農民自行使用者,則可透過以下之技術移轉模式進行: (一)有償授權模式: 研發成果無法直接授權或推廣農民使用,必須經由中介業者實施技術生產產品,如作 物品種種苗之繁殖生產、農業資材(如肥料、農藥等)之登記與生產、農機具之量產等; 或提升農企業產品生產製程效能技術;或產品關鍵材料(如機能性產品或保養品原料等) 或關鍵技術(如病毒檢測技術、DNA 鑑定技術等),需透過授權業者實施,以加速量產 放大及推廣效率;另考量產業發展利益與尊重智慧財產權,在品種部分有時亦採取低價授 權金之授權策略,授權農民於自家農地生產授權產品,如農試所文心蘭台農 4 號(白雪)、 荔枝台農 3 號(玫瑰紅)、酪梨台農 1、2 號等,以加速品種推廣面積,拓展國內市場。 (二)無償授權模式: 研發成果可直接推廣農 民使用,惟因技術與衍生產 品需符合相關法規,故藉由 授權契約之簽訂,以規範農 民銷售行為,如農試所研發 減輕鳳梨裂梗發生之配方, 農民可自行調製於自家果園 使用,但不得進行該配方之 調製販售。 未防治,植體發生開裂 處理後,植體無開裂 圖 1. 減輕鳳梨裂梗發生配方抑制效果。 政視野 10
(三)有償與無償授權併行模式: 技術產品本身(如天然植物保護製劑 等)具有立即改善現有農業問題特性,可藉 由有償授權業者生產與販售穩定的農業資 材,亦可無償授權農民自行使用以立即降 低農業損害,如農試所減輕鳳梨裂梗發生配 方,即採用本授權模式。 (四)無償推廣策略: 可直接推廣農民使用之研發成果或未 具權利保護之作物品種,則毋須進行授權程 序,如各改良場水稻良質米推薦品種之生 產、茭白筍電照處理生產技術周年、荔枝外 銷海運冷鏈保鮮技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