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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清代臺灣義民研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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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清代臺灣義民研究探析

孫連成

* 清代臺灣移墾社會的特質,以及清廷對臺控制的低效,造成變亂叢 生,以泉州和客家為主的義民團體乃應運而生,成為民變和會黨的一大剋 星,在歷次民變中扮演輔助性的平亂角色。 就性質而論,義民是對應民變而產生的民間自衛組織,是相應於異性 結拜組織和會黨組織而產生的地域化社會共同體。 就動機而論,義民倡舉義旗,助官平亂,主要出於自保動機,而且大 多是自動自發,但欣羨利益功名者及趁機遂行分類報復者也大有人在。 就成員階層結構而論,義民和發動民變的「亂民」組成份子皆以農民 和游民為主,雙方最大的差異主要在於領導階層,民變領導者多屬社會下 層人物,而義民的領導者則為屬社會領導階層的紳商。但不同的義民首之 間仍須留意其時代與區域性之間的差異性。 就族群分布而論,清代臺灣協助官兵平定動亂,並得到「義民」稱 號的,幾乎涵蓋漳、泉、粵、「番」所有的族群。在朱一貴事件時,閩客 移民攜手平亂,說明廣東及客家族群和泉州籍族群在社區意識及維護社會 秩序的激勵下,是可以合作的。在臺灣開發史上,義民並非客家族群所獨 有,福佬族群與原住民亦有,義民爺信仰也並非客家獨有信仰,但歷史演 變下,義民信仰卻成為客家族群特定的族群標籤及圖騰,與乾隆朝的官方 書寫以及褒封刻意將義民與客民完全等同有非常密切的關係。 * 臺北市立景美女中歷史科教師、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教學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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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從歷史過程來看,「義民」一開始顯然並不限於特定族群,而 是漳、泉、粵、「番」四種族群都有,但後來卻成為客家族群特定 的族群標籤及圖騰,基本上和客家素習拳勇、驍勇善墾有關, 也是 一個值得分析的歷史轉折。2也因為義民爺信仰涉及不少敏感議題 (例如義民乃「不義之民」的指控以及義民爺是否為孤魂野鬼或專 屬客家信仰的論爭),有關義民爺的詮釋,曾在十餘年前的國中教 材編寫過程掀起一陣不小的波瀾,引發一場學界論戰。義民爺是何 許人?民間異性結拜組織和義民組織呈現何種關係?義民的成員結 構和地域背景?義民協助官府平定民變,背後動力為何?清朝政府 以及民間社會以何種眼光看待義民?清代史料諸如地方志中的「義 民」形象如何?延續二百多年的奉( )飯(奉饌)習俗,為何不 用敬奉神明的「牲」,而用敬奉亡故親人的「飯」?臺灣第一部以 全客語紀錄義民祭典的紀錄片「義民爺爺-在風中出征」2005年於 公視播出,從一張自清朝流傳下來的義民執照說起,試圖澄清不少 人對義民爺本質上是無名無姓孤魂野鬼的刻板理解,在方法論上有 無可檢討之處?有關義民爺及義民信仰的論著頗不在少,但其中仍 存在進一步商榷釐清的空間以及待發之覆,透過質疑辯難,或許可 1 在首任巡臺御史黃叔璥的筆下,「客民」平常就喜歡練武習拳,逞兇鬥毆。他曾 說:「(粵人)習拳勇,喜格鬥,倚恃護符(以官府發給的劄符作為護身符), 以武斷於鄉曲。」清.黃淑璥,《臺海使槎錄》(臺北:臺灣銀行,1957), 卷4,〈走崁筆談〉,頁93。徐旭曾在〈豐湖雜記〉(收錄於羅香林編,《客家 史料匯篇》,臺北:南天書局,1992)裡也說:「客人多精技擊,客人之技擊傳 自少林真派」。羅香林亦指出:「客人好講武術,則是不可否認的事實」。羅香 林,《客家研究導論》(臺北:南天書局,1992),頁183-184。 2 蔡采秀,〈以順稱義:論客家族群在清代臺灣成為義民的歷史過程〉,收錄於 賴澤涵、傅寶玉主編《義民信仰與客家社會》(臺北:南天書局,2006),頁 10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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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讓某些問題得到多角度的反思,有助於問題的釐清以及更深入的 探究。 本文主要探討義民產生的背景與原因、義民和義民首之構成分 析、義民之行為取向以及清廷對義民的利用防範、義民信仰的歷史 詮釋問題,試圖釐清義民及義民信仰的歷史根由及背後意涵。本文 指涉的義民包括為首的士紳、鄉莊頭人,以及其所招募的鄉勇和官 方所招募的鄉勇,也包括義「番」。例如林爽文、莊大田反清事件 中,番社助清軍打仗搜山,貢獻良多,也有不少原住民首領靠助平 亂飛黃騰達,如臺灣中部岸裡社巴則海族(Pazeh)阿莫(Amok) 家族。3不過有關義「番」(包括生番)的研究,因牽涉面太廣,涉 及「番」人的社會組織、經濟活動及政治各層面。此外,義「番」 產生的背景以及清廷運用義「番」的態度和策略,都和義民大不相 同,例如官方對平埔族熟番的徵調,由於朱一貴案之初的失敗經 驗,4讓官方此後再重新啟用他們時,顯得格外謹慎。相對於義民的 表現,番屯較為起伏不定,功過並不一致,必須視個案評斷其歷史 功過是非,如戴潮春案初期的安溪寮、斗六門戰役中,屯丁戰力無 法發揮,甚至於還通敵變節。5惟義「番」議題受限於時間及能力, 本文未處理此範疇。6 3 許達然,〈十八及十九世紀臺灣民變和社會結構〉,《臺灣文獻》,51:2(臺 北,2000.6),頁82-83。 4 亂初四大社熟番跟著鎮標右營游擊周應龍南下作戰,但因紀律不良反而誤事。四 大社番竟趁機掠奪漢人聚落,報復宿怨,結果將受害的漢人庄民推向「叛軍」, 以致官兵潰敗,府城淪陷。之後新港社熟番又趁亂在府城恣意劫掠,擾亂後方民 心士氣。參閱許毓良,〈清代臺灣的軍事與社會:以武力控制為核心的討論〉 (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4),頁206。 5 參閱許毓良,〈清代臺灣的軍事與社會〉,頁245。 6 相關論文犖犖大者有黃煥堯,〈清代臺灣番人與地方治安之關係―義番與番患 之研究〉,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黃富三,〈岸裡社 與漢人合作開發清代臺灣中部的歷史淵源〉,《漢學研究》,16:2,(臺北, 1998.12),頁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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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民產生的背景與原因

義民並非臺灣開發史上所獨有,但本文中之「義民」,指涉 的是在清領時期協助清政府弭平變亂,維持地方秩序有功者。所謂 「義民」,藍鼎元《東征集》曰:「有能糾集鄉壯,殺賊來歸,即 為義民」。7簡言之,即從官殺賊,激於義為兵者。雖然「義」字是 基於清官方的立場而言,但至遲在清中葉後,義民即已成為專有名 詞,如乾隆朝林爽文抗清告示即有「其從前雖有被脅為義民,今既 知悔歸順……」8等語。蔡采秀在〈以順稱義:論客家族群在清代 臺灣成為義民的歷史過程〉中,從歷史的動態變遷觀點出發,將義 民的歷史意涵的演變畫分成三個階段,分別是康、乾年間的被動稱 義,到乾隆末年轉變為主動稱義,同光年間(1862-1808)再轉變 為急公好義,9頗有助於釐清義民在不同歷史背景下的歷史意涵,以 及轉折背後往權力核心靠攏的現實利益考量傾向。不過該篇文本以 「順民」及因應清廷官方利益來詮釋客家族群的義民之舉,也引發 學界不同的聲音。10 由於義民乃是民變事件的應生團體,11所以義民的研究必須考 7 清.藍鼎元,《東征集》(臺北:臺灣銀行,1958),卷1〈檄臺灣民人〉,頁5。 8 《清史資料叢刊―天地會》(一)(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0),〈順 天大盟主林爽文告示〉,頁154-155。 9 蔡采秀,〈以順稱義:論客家族群在清代臺灣成為義民的歷史過程〉,頁 109-157。 10 參閱李豐楙,《義民信仰與客家社會》,頁4;薛雲峰〈臺灣客家史觀:以義民 與1895乙未抗日戰爭為例〉(臺北: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 論文,2009)。 11 見陸寶千,《論晚清兩廣的天地會政權》(南港: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75),頁233:「某團體當其活動時,影響所及,輒能產生另一團體。換言 之,後一團體乃受前一團體之刺激而產生。吾人名前一團體曰:『原生團體』, 後一團體曰:『應生團體』。」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臺北: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專刊9,1983),頁318;丁光玲,《清代臺灣義民研究》 (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4),頁37。也有研究者認為義民組織應是出現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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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臺灣移墾社會的特殊環境以及臺灣社會變亂結構,結合民變思 考。例如在動機方面,根據劉妮玲等人的研究,民變並非以帶有 民族色彩的「反清」為主要動力,12義民顯然也非以「擁清」為主 要動力。就性質而論,由於民變者的分類意識頗濃,於是應生起 而抵禦的義民自亦帶有分類傾向。13趙翼〈論臺灣要害〉:「是時 賊方蜂起,漳人仗賊之勢,常凌泉人。及黃、任兩提督率兵至,賊 稍歛,則泉人又仗官兵之勢凌漳人」。14《道光噶瑪蘭廳志》引用 《問俗錄》,特別強調了當時地方動亂與不同義民群體之間的「分 類意識」的微妙關係,在其筆下,義民在很大程度上出於「分類械 鬥」的動機: 閩人為叛民,粵人即出為義民,保護官長,衛守城池。匪 人又乘此假公濟私,肆橫報復。遇閩人不問其從賊與否, 殺其人、焚其室、劫其財,曰:「予殺反賊,不計其為閩 人也」。15 《問俗錄》的另一段則道出了閩粵矛盾的根源:「鳳山、淡南 變之前,並非因應「民變」而生的產物,但此說乏確鑿直接證據,且又云義民武 裝團體乃創於朱一貴事件時的六堆客家莊,似難以自圓其說,故本文未採此說。 參閱薛雲峰,〈臺灣客家史觀:以義民與1895乙未抗日戰爭為例〉。 12 另一派學者則認為「清代臺灣的抗官民變多具有以民族意識為動力之『易世』革 命的封建特質」。大都如朱一貴之亂改元稱號外,而且一如當時的中國大陸,大 都是屬於會黨之亂。李筱峰、林呈蓉《臺灣史》(臺北:華立圖書公司,2003), 頁108;黃秀政、張勝彥、吳文星著,《臺灣史》(臺北:五南,2002),頁 102-104;林再復,《臺灣開發史》(臺北:三民書局,1997),頁156-158。 13 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 文,1994),頁38-44;林偉勝,〈清代臺灣分類械鬥之研究〉(臺北:國立政 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也提及歷次民變中義民的分類械鬥行為。 14 清.趙翼,〈論臺灣要害〉,清.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六(臺北:世界 書局,1964),卷84,〈兵政〉,頁10。 15 清.陳淑均,《噶瑪蘭廳志》(臺北:臺灣銀行,1963),卷5,〈風俗上〉, 頁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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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人眾,閩人寡;餘皆閩人眾,粵人寡。」16換言之,即使在十九 世紀初期,除了鳳山、淡南外,閩南人居多數,客家人居少數。17 粵人無論移民人數與區域都較閩人屈居劣勢,18屬於移民社會的弱 勢族群,在我群意識及生存危機感之下,粵人為維繫既有的開發成 果,往往率先響應官府的勤王號召。19每當官兵要鎮壓地方的騷亂 時,以義軍為名出師的尤以粵民的起義最為顯著。20隨著拓墾的展 開,因為爭奪生存空間及經濟利益(如爭奪灌溉水源及墳山墾地乃 至地租、貿易利益等),造成閩粵雙方長期的分類械鬥,21使得兩 籍的仇恨越積越深,以致粵民為了報復分類仇恨,每每利用民變 時,假借義民民色來迫害閩人。直到十九世紀二○年代,臺灣貢生 林師聖調查說到:「其禍自朱逆(按指朱一貴)叛亂以至於今,仇 日似結,怨日已深,治時閩欺粵,亂時粵侮閩,率以為常,冤冤相 16 清.陳盛韶著、劉卓英標點,《問俗錄》(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3),頁 138。 17 莊吉發參閱檔案資料後,指出此說較福建總督高其倬所稱諸羅、鳳山、彰化三縣 之人,閩粵參半的說法,其可信度較高。見莊吉發,〈從檔案資料看清代臺灣的 客家移民與客家義民〉,《義民信仰與客家社會》,頁16。 18 之所以如此,背後原因殊為複雜。一方面是來自不同原鄉的移民先來後到的問 題,一方面也是因為臺灣府在行政區劃上隸屬於福建省,廣東移民渡臺限制較 嚴。清領初期曾對粵民渡臺有所禁止,歷來學者多認為係靖海將軍兼福建水師提 督施琅對粵人的偏見所致,然而據尹章義等學者指出,朝廷禁止「隔省流寓」易 生流民譁變的戶口政策,恐怕才是主因。參見尹章義,〈臺灣移民開發史上與客 家人相關的幾個問題〉,《輔仁歷史學報》2(臺北,1990.8),頁84-86。 19 郭維雄,〈黃袞《邀功紀略》所載清代臺灣南路六堆義軍參與平定林爽文事件始 末探究〉,《義民信仰與客家社會》,頁75。戴炎輝也指出官兵鎮壓騷亂,每利 用異籍為義軍。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1979),頁311。 20 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頁306-307。 21 伊能嘉矩提到「最初因墳田水利之爭而引起衝突」「起於生存競爭」,伊能嘉 矩,《臺灣文化志》(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85),頁517。戴炎煇亦提 出「根本原因在於異類人爭奪經濟上之利益,尤其在清代農墾階段,以爭地搶水 為最」,戴炎煇,《清代臺灣之鄉治》,頁298。許達然也指出在十八世紀初的 臺灣邊疆社會,為了獲得土地和灌溉,移民者漸漸從「以目標為主的競爭」轉變 為「以對手為主的衝突」。許達然,〈械鬥和清朝臺灣社會〉,《臺灣社會研究 季刊》,23(臺北,1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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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無已時。」22 翟灝的《臺陽筆記》有〈粵莊義民記〉,所記述的也是粵民以 「倡義」為工具,處理「分類」問題的現象: 臺地素無土著,皆漳、泉、廣三郡之人徙居焉。地分南 北,廣人實居其南,別以主客之名,而莊以立(漳泉人呼 粵莊曰客莊)。此疆彼界,判然畛域。故往往有漳人作亂 而泉人攻之者,泉人謀逆而漳人揭之者。若漳、泉合謀不 軌,則粵民必倡義以誅之,未有不成功者。23 由於臺灣分類意識濃厚,所以藉機巧妙的運用分類仇恨,也是 清廷為爭取義民協助平亂常用的策略之一。在林爽文事變中,南安 教諭即曾獻策於福康安說:「臺灣閩粵居民互相殘殺,為日已久。 今林逆挾漳民稱亂,泉、粵之民幾為所制,然心未嘗忘仇也。招其 仇,以攻仇,旬月可定」。24乾隆六十年(1795)平定陳周全之亂 後蠲免「義民」所住村莊錢糧的諭旨,其中有「所有義民首及義民 等,查明廣東是何村莊?福建是何村莊?將本年應納錢糧,均著該 督、撫詳查分晰住址,概予寬免」,25此處蠲免的其實是臺灣居住 的村莊的錢糧,但在皇帝的觀念中,這些村莊的歸屬仍然是與移 民的原鄉聯繫在一起的,清楚地反映了王朝下「籍貫」的意義以及 「義民」和分類意識的密不可分。26 22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實編,《臺灣釆訪冊》(臺北:臺灣銀行,1959),〈紀 事〉,頁34-35。 23 清.翟灝,《臺陽筆記》(臺北:臺灣銀行,1958),〈粵莊義民記〉,頁3。 24 劉仲如、苗學孟編,《臺灣林爽文起義資料選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4),頁159。 25 《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卷1476,頁725,乾 隆六十年四月上辛卯條。 26 陳春聲,〈國家意識與清代臺灣移民社會――以「義民」的研究為中心〉,《義 民信仰與客家社會》,頁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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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義民興起的背景,實與臺灣多變亂的特性有直接的關聯。 俗諺有云:「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27所謂「任反不成,任 征不平」。28在清領臺灣的212年中,民變頻繁確有數字為證,惟各 方統計結果不一。根據臺灣史研究者張菼的統計,有史料可循具有 抗官造反意義的民變共116次;29 許達然則認定共107次;30 許雪姬統 計共154 次。31 如果把同一事件的餘黨作亂或聞訊共襄盛舉的案件都 算作同一件,那麼陳紹馨認為民變有43次,械鬥有24次;32翁佳音 則總計抗官民變的有85次,械鬥有63次,原住民反抗的有37次;33 劉妮玲在參考故宮檔案後認定有73次,其中47件在本質上屬社會性 質的民變,34有政治野心者僅5件。35 以上六種說法彼此差距甚大, 乃因史料指涉範圍與判斷依據標準不同所致,其中劉說因考訂審 慎資料實詳,採者較眾。再者,以上絕大部分是從漢人的作亂來統 計,如果從原住民的角度出發,恐怕還要再加上至少209 次的原住 民治安(社番抗官)事件。36此外,頻率的多寡升降固應留心,37但 27 清.徐宗幹,《斯未信齋文編》(臺北:臺灣銀行,1960)〈請籌議備貯書〉,頁7。 28 清.吳子光,《臺灣紀事》(臺北:臺灣銀行,1959),卷1,〈紀諸山形勝〉, 頁5。 29 張菼,〈臺灣反清事件的不同性質及其分類問題〉,《臺灣文獻》,26:2(臺 北,1975),頁 83。 30 許達然,〈清朝臺灣民變探討〉,收錄於臺灣歷史學會編輯委員會編,《史學與 國民意識論文集》(臺北:稻鄉出版社,1999),頁41。 31 許雪姬,《清代臺灣的綠營》(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7),頁109。 32 陳紹韾,《臺灣的人口變遷與社會變遷》(臺北:聯經,2004),頁20。 33 翁佳音,《臺灣漢人武裝抗日史研究(一八九五―一九0二)》(臺北:國立臺 灣大學出版委員會,1986),頁43。 34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109。 35 這類型的民變有康熙三十五年(1696)的吳球事件、康熙四十年(1702)的劉卻事 件、康熙六十年(1721)的朱一貴事件、嘉慶九年(1804)的蔡牽事件、咸豐十一年 (1861)的戴潮春事件。 36 黃煥堯,〈清代臺灣番人與地方治安之關係――義番與番患之研究〉(臺北:中 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頁33。 37 許達然指出民變頻率在1865年之後明顯降低,並認為這主要緣於平變有功的軍功 團體強勢的控制。許達然,〈十八及十九世紀臺灣民變和社會結構〉,頁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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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變本身之性質及其在清代臺灣史上所代表的時代意義,尤值得措 意。 變亂的背後大致上涉及臺灣移墾社會特質、邊疆情境以及清 廷的治臺政策及吏治敗壞、班兵腐化等問題,彼此交互作用而衍生 民變。誠如連雅堂在《臺灣通史》中所說:「夫臺灣之變,非民自 變也,蓋有激之而變也」,38此意甚明,沒有「官逼」,自然就沒 有「民反」。基本上清治臺灣三大民變均不脫「官逼民反」的本 質,39抗官的意義往往在抗清之上,社會騷動的本質也遠在政治變 亂性質之上。40論者指出臺灣移墾社會有如下特質:公權力薄弱, 主要表現在吏治敗壞與班兵腐敗上、人口組織結構不正常(男女比 例失衡、游民充斥、民風慓悍、缺乏宗族血緣聯繫造成地緣意識過 強)、文治程度低、41根源問題在於清廷防範甚於經營的治臺政策 失當。42再加上會黨與分類械鬥的助長刺激民變,這些因素的互相 激盪,累積高度矛盾,導致變亂誘因無處不在,然而清代駐臺兵力 薄弱,不足以敉亂止鬥,民間自衛武裝組織遂應運而生,義民團體 即在此環境及官府因勢利導下興起與發展,並在歷次民變中扮演輔 助性的平亂角色,43與民變相始終。 在臺灣史上的重大民變,從康熙末年的朱一貴、乾隆末年的 林爽文事件,乃至咸同年間的戴萬生(戴潮春)事件,義民從來都 38 連雅堂,《臺灣通史》,卷31,〈林爽文列傳〉,頁826。 39 許毓良,〈清代臺灣的軍事與社會〉,頁199-252;劉妮玲,《臺灣的社會動亂 ――林爽文事件》,頁67-103。 40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344。 41 清代末葉前,臺灣一直無獨立的科舉考試名額,以儒家為主的君臣倫理教化不甚 流行,移墾 農民被未被儒教帝國的政治意識形態馴化,故勇於和貪官汙吏抗爭 乃至宣戰。參閱翁仕杰,《臺灣民變的轉型》(臺北: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 1994),頁62-65。  42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33-108;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 究〉,頁6-13。 43 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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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曾缺席過。尤其在亂事初期,清廷每每需要仰仗義民(包括義 番)之力才能扼阻賊勢,且義民久居臺地,對臺灣的人情、地理山 徑皆較清兵熟悉,擁有許多班兵欠缺的優點,甚且「助糧接濟官 兵」,44以故深為清廷重視。 從行為動機來看,義民協助官府平定民變,背後的動機非常 複雜,雖然由於官方的勸諭(威脅利誘)、召募而有許多義民因此 產生,但大體上並不必然以「擁清」為主要動力。細加分析,有欣 羨利益功名者,為了貪圖功名利祿獎賞才組織義民;有受到朝廷欽 賜「褒忠」、「旌義」破格榮耀加於鄉里而精神倍加受鼓舞者, 所謂「民以義稱,而千載下凜凜有生氣」45焉;也有不少人士是為 了趁機遂行分類報復才組織義民,甚至游離在義民與賊黨間;46 也有依違於義民與民變之間,見官軍勢盛則為義民,見民變勢盛 則又轉向,所謂「賊勝皆為賊黨,官勝皆為好人」。如朱一貴事 變,在清政府策反政策推行之後,原本參與叛亂的客莊選擇成為義 民,再如張丙事變時,有村莊「賊至則豎賊旂(旗),賊退則自稱 義民」。47林恭事變時,臺灣縣與鳳山之間,沿途村莊原先盡為賊 莊,官兵前來後,則皆改樹義旗。48很明顯的,「義民」並非與生 俱來的身份,它是地方住民在動亂擴散的過程中,判斷周邊情勢而 做出選擇的結果。 44 常青、恒瑞同奏:「官兵前(在山豬毛)經被困數月,並無糧餉,俱係廣東義民 助糧接濟,實屬義民可嘉!」清高宗敕編,《欽定平定臺灣紀略》(臺北:臺灣 銀行,1961),卷26,頁426,乾隆五十二年七月二十日條。 45 吳子光謂:「雖無位曰民,然民以義稱,而千載下凜凜有生氣矣」。清.沈茂 蔭,《苗栗縣志》(臺北:臺灣銀行,1962),卷15,〈文藝志〉,頁220。 46 參閱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92-93;南兵和編著,《臺灣義民》 (臺北:武陵出版社,1981),頁33-36。 47 清.周凱,《內自訟齋文選》(臺北:臺灣銀行,1960),〈記臺灣張丙之 亂〉,頁39。 48 清.徐宗幹,《斯未信齋雜錄》(臺北:臺灣銀行,1960)〈癸丑日記〉,頁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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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舉旗時,影響義民立場抉擇最關鍵的因素,有論者認為應是 基於對社會穩定的訴求,不讓開墾成果毀於一旦,如劉妮玲即持此 說,在其《清代臺灣民變研究》專著中指出:「他們不願見血汗換 來的田園成為蕪地,辛苦營建的廬舍化為廢墟,乃挺身而出,…… 如果『亂民』是社會分裂的力量,那麼『義民』可以說是社會團結 的力量」。49在另一專著《臺灣的社會動亂――林爽文事件》中, 劉妮玲扼要從清代臺灣移墾社會特質及歷來民變的「社會治安」 性質,來探討民變的根本原因,劉著認為「義民」在動機上並非 以「擁清」作動力,與各種「民族大義」的關係不大,而是「保 鄉衛土」的鄉土情誼表現,也是恢復社會秩序的整合力量。50謝宏 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及簡烔仁的《臺灣開發與族群》亦採此 說,認為絕大多數民眾組織義民的主因乃在於生存(生命及財產產 業)受迫脅以及公權力不彰下,所激發出的「愛鄉護土」的自保行 為,51它的任務就是保鄉衛梓。52這也是為何乙未抗日義軍領袖之一 的吳湯興云:「(義民)只可應敵,未能調防」,53畢竟義民最主 要的動機乃在保衛自己的家園。謝宏武更進一步強調義民自衛的背 後,乃是懼於民變的搶掠及分類迫害行為。54陳運棟也認為義民最 根本的原動力便是對抗「亂民」所加諸當地社會的焚搶剽掠行為, 相聚保境實為基本需求。55 49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346。 50 劉妮玲,《臺灣的社會動亂――林爽文事件》(臺北:久大文化公司,1989), 頁52-65,頁159-170。 51 簡烔仁,《臺灣開發與族群》(臺北:前衛出版社,1995),頁72-75。 52 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52、127。 53 吳湯興,〈義民統領吳湯興請求餉之稟文〉,轉引自陳漢光,《臺灣抗日史》 (臺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0),頁59。 54 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38-52。 55 陳運棟,〈義民乎,不義之民乎:重探林爽文事件與「義民」之舉〉,收錄於陳 運棟等著《新介客家人》(臺北:臺原出版社,1995),頁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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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乾隆年間的林爽文、莊大田事變為例,初起事時,共有數萬 群眾加入民變行列攻殺官兵,56後因軍紀不良,出現搶掠民財的現 象,57於是激出許多相抗的義民組織與之對抗,聲勢漸弱。再以道 光年間(1821-1850)的張丙事變為例,張丙以殺滅穢官為口號, 嘉義城各莊莊民原先看到告示寫著「不害鄉里、派飯封穀,買旂保 莊」,58響應且聚眾來助者甚多,可是後來張丙逼索銀穀,騷擾民 間,甚至縱容手下劫掠焚莊裹脅民眾,莊民才發覺上當,起義助 官,張丙也就此註定敗亡的命運。在戴潮春事變中,也有不少擁眾 數千乃至數萬的大股首,起初加入天地會,後因見會黨所行不義, 只知燒殺劫掠,遂反正降官。 綜合而論,個體及以莊為單位的群體之生存利益,乃是「義 民」奮起抗禦民變的主因。從朱一貴、吳福生、林爽文等事件的義 民組織加以觀察,其義民的組成含有濃厚地緣結合的色彩,此外亦 含有部份的血緣親戚成分。59甚至義民的由善為惡,或由惡而善, 有時也受此種地域觀念影響。60 過去學界探討義民很容易陷在(反清起義vs.擁清義民)正統 與忠奸論述的泥淖中,爭吵不休難有定論。劉妮玲可能是最早跳出 政治論述泥淖,獨具隻眼從社會性質著眼民變及義民問題的研究 者。61劉妮玲指出義民產生的三個先決條件是:(一)清廷政治權威 尚未喪失、(二)班兵腐敗缺乏保安作用、(三)護衛鄰里與身家生 命財產之心理,三者中尤其以「自衛」為最根本的動力,而非以 56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平臺紀事本末》(臺北:臺灣銀行,1958),頁8。 57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平臺紀事本末》,頁13。 58 清.周凱,《內自訟齋文選》,〈記臺灣張丙之亂〉,頁38。 59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326-335。 60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333。 61 參見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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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清」為動力。62蔡采秀也認為所謂的「義民」不能被理解為一 群為忠於絕對國家效忠而犧牲奉獻的死難者,而應理解為「一群認 同和維護本身族群利益而犧牲奉獻的人」,63這樣的認知幾乎已是 目前臺灣史學界的普遍共識。不過根據《東征集》、《重修鳳山 縣志》、《臺灣縣志》及《明清史料》戊編等文獻,在朱一貴及 林爽文等事件中,義民均有豎「大清良民」之旗以及供奉皇上萬歲 聖旨牌的鮮明「擁清」輸誠動作,用意恐怕不只是「在區分敵我而 已」64,甚至亂平後撰寫《邀功紀略》等書以明護清有功的心跡,65 似乎顯示義民即使非以「擁清」為主要動力,但義民協助官兵平定 民變的自保背後,多少有「擁清」意識夾雜其中,有意識的積極與 官方展開更密切的合作,趁機取得開墾及身分的合法性及優勢,非 如林爽文事件時的「泉人不從亂」66而已。以致清廷和治臺官員借 力使力,趁機使「義」意識強化為民間尤其客民維護國家秩序的 「印象」,甚至遂行分化伎倆,這是統治機巧的一環。但歸結來 講,擁清象徵動作的背後主因仍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及辛苦拓墾成 果,而非立基於國家大義。 如上所云,臺灣史學者對義民定義眾說紛紜。歷來有源於連橫 《臺灣通史》民族史觀的義民之義與不義討論,而有:「對應民變 事件而產生的民間自衛組織,動機在對抗『亂民』加諸當地社會的 焚搶劫掠行為」的論點;67又有義民乃是分類械鬥的對立團體的觀 62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345。 63 蔡采秀,〈以順稱義:論客家族群在清代臺灣成為義民的歷史過程〉,頁151。 64 薛雲峰,〈臺灣客家史觀:以義民與1895乙未抗日戰爭為例〉,頁175。 65 《邀功紀略》一書由參與平定林爽文事件的臺灣南路六堆義軍領袖黃袞與廖芳合 撰。參閱郭維雄,〈黃袞《邀功紀略》所載清代臺灣南路六堆義軍參與平定林爽 文事件始末探究〉,《義民信仰與客家社會》,頁39-79。 66 清.魏源,《聖武紀略.康熙戡定臺灣記》,《治臺必告錄》(臺北:臺灣銀 行,1959),頁87。 67 參閱陳運棟,〈誰說褒忠義民廟為客家之恥〉,《客家風雲》,1(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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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68或是清代臺灣鄉勇、團練之類地方自治、自保武力的界定;69 也有學者認為義民組織是相應於會黨而產生,用意是拒絕天地會的 領導,以及為了保境安民,抵抗會黨的焚搶客家莊,且義民的分類 意識濃厚;70另有學者認為所謂的「義」字不應該被理解為具有絕 對效忠國家關係的忠義的義,而應該是國家在相對歷史時空中由於 統治需要所授予的社會分類標籤。71不論是政治或社會因素所致, 「義民」均採以統治者的角度出發所訂名。72近年已有研究者注意 到清領統治時期,做為身分象徵和信仰標誌的義民,其背後潛在的 族群(或社群)以及個人現實利益與政治利害。73 從文獻史料的紀錄看來,「義」事實上表現以下幾個層面: 第一,以「個人」為單位,經造冊後不少人取得「義民」劄符。74 1987.10),頁58-61。 68 參閱曾振名,〈枋寮義民廟的社會功能:從宗教組織看新竹客家人之都市化〉, 《中國民族學通訊》,15(臺北,1977),頁18-19。 69 參閱莊英章,〈新竹枋寮義民廟的建立及其社會文化意義〉,《第二屆國際漢學 會議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1989),頁223-240;李豐懋,〈苗栗義民 廟之形成、衍變與客家社會- 一個中國式信仰的個案研究〉,《國立中央圖 書館臺灣分館建館七十八週年暨改隸中央二十週年論文集》(臺北:國立中央圖 書館臺灣分館,1993);簡烔仁,〈清治初期清廷治臺政策的確立及臺灣民變 的社會性格-朱一貴事件之初探〉,收錄於氏著,《臺灣開發與族群》,頁 61-82;薛雲峰,〈臺灣客家史觀:以義民與1895乙未抗日戰爭為例〉(國立臺 灣大學社會科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論文,2009)。 70 莊吉發,《清代臺灣會黨史研究》(臺北:南天書局,1999),頁252;莊吉 發,〈義民與會黨—新竹義民與林爽文之役〉,收錄於鍾仁嫻主編,《義民心鄉 土情;褒忠義民廟文史專輯》,(新竹:新竹縣文化局,2001),頁126-135;莊 吉發,〈從資料檔案看清代臺灣的客家移民與客家義民〉,頁 13 - 39。 71 蔡采秀,〈以順稱義:論客家族群在清代臺灣成為義民的歷史過程〉,頁150。 72 參閱丁光玲,《清代臺灣義民研究》,頁1-4。 73 參閱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38-44;許達然,〈十八及十九世紀 臺灣民變和社會結構〉, 頁57-133;陳春聲,〈國家意識與清代臺灣移民社會 ――以「義民」的研究為中心〉,頁57-133;蔡采秀,〈以順稱義:論客家族 群在清代臺灣成為義民的歷史過程〉,《臺灣史研究》,11:1(臺北,2004), 頁1-41;吳密察〈從清代臺灣文獻中的「客」到二十世紀的「臺灣客家」〉,臺 北:行政院客家委員會95年度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書,2006。 74 據吳密察指出,雍正元年(1723)兵部尚書孫柱等人在給皇帝的報告中曾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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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宣示免除「義民」的差徭負擔,也針對義民往來兩岸核發 「義民照」,給予渡海優惠。第二,以村落為單位,由省級官員賞 賜匾額懸掛。第三,修築義民廟,成為地域社會的正統象徵。75 對一般百姓及義民首而言,除自衛保鄉和向義之心外,伴隨 「義民首」或「義民」而來的功名利祿及特權身分,也是一個相當 大的誘因。對要擠進或穩住社會特殊階層的仕紳土豪而言,協助平 亂不是無意義的經濟賭注,而是有報酬的權力投資。不少義民首不 惜破產破家護鄉,背後原因不能令人無疑。思透過軍功或捐納而取 得士紳頭銜乃至一官半職者應大有人在,76平定林爽文事變的福康 安即曾提到頂戴職銜對臺灣人民的吸引力。77嘉慶十一年(1806) 年德愣泰到臺灣攻剿蔡牽時就帶去花翎和藍翎各十枝,準備分發給 有軍功的。78清代檔案文獻中有關因為充當「義民」助平民變而獲 得官職(如知縣)或蔭庇子孫(如以知縣任用或給予歲貢生、庠生 的身分)的記載舉不勝舉,成為科舉和捐納之外的另一條晉身之 階。79在咸豐三年(1853)的林恭案中,也出現義民首為了封賞, 「報冊有名」的人,依照所立功勞之不同而分為「守土義民」、「引兵殺賊義 民」、「拏獲賊首義民」、「陣亡之義民」以及「各項鄉民壯」等五種。立功 有名者在官府的賞賜中,基本上分做「義民」和「鄉民壯」兩類。總人數高達 15000人以上的報冊有名中,「義民」僅有221名,其他絕大部分都只是「鄉民 壯」。吳密察〈從清代臺灣文獻中的「客」到二十世紀的「臺灣客家」〉,頁 38-39。 75 吳密察〈從清代臺灣文獻中的「客」到二十世紀的「臺灣客家」〉,頁37。 76 一般取得士紳身分的方式分成正途與異途兩種。所謂「正途」是指經過科舉考試 而成為士紳,「異途」則是透過捐納或軍功方式成為士紳。參閱張仲禮著,李榮 昌譯 ,《中國紳士-關於其 在十九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 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頁1;蔡淵洯,〈清代臺灣社會上生流動的兩個個 案〉,《臺灣風物》,30:2(臺北,1980),頁30。 77 《清史資料叢刊――天地會》(五),頁103-104,〈欽差協辦大學士福康安等 奏清查臺灣積弊酌籌善後章程摺〉,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六日批。 78 《清宮諭旨檔臺灣史料》(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96),頁2071。 79 清.范咸,《乾隆重修臺灣府志》(臺北:臺灣銀行,1961),卷11,〈武備三〉 頁360-361;清.周璽,《道光彰化縣志》(臺北:臺灣銀行,1962),卷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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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願組織義民協助官軍平亂。80歷次民變,清廷皆能不惜重賞,來 激勵義首。對平亂有功的義首,不但賞給職銜、翎頂(四品到八品 不等),更破格賞給巴圖魯名號,且如果功勞很大,更不吝賞給實 缺。也因此十八及十九世紀在臺灣助平民變儼然成為提高社會地位 最便捷的辦法,81義民組織也成為臺灣人加官晉爵的特殊管道,粵 人、原住民和福佬人都不例外。 當「義民」或「義民首」成為一種特權的身份時,即使一張 「劄付」(義民首證)也可以帶來許多實際的好處。基本上賞九品 到六品銜的,雖然不能真正當官,但除了有特殊的頂戴外,還收到 一張證書(劄付),寫著姓名、年齡、身體特徵、父親和祖父名 字,讓三代都沾光。82這也可以解釋為何民眾會將其視為傳家之寶 典藏,83或冒名頂替,84甚至還有人偽造義民劄付並出售牟利,每張 偽劄得銀番銀四圓至三十圓不等,85可以想見其「行情」。畢竟獎 賞不僅象徵某方面的功勞也是促成社會階層的一個重要因素。本來 無功名的,有了身分;本來有功名無官銜的,也有機會藉此軍功而 獲補實缺踏入仕途。 清廷既以利誘義民,也就無怪乎會有義首因賞薄怨懟官府甚至 坐地起價。在咸豐三年林恭事件爆發時,竟然發生「三世義首」的 物誌〉,頁241-248;清.沈茂蔭《光緒苗栗縣志》,卷16,〈志餘〉,頁249-251。 80 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54。 81 許達然,〈十八及十九世紀臺灣民變和社會結構〉,頁64。 82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關係文獻集零》(臺北:臺灣銀行,1972), 〈職員執照〉,頁221。 83 黃典權在臺南師專(今國立臺南師範學院)講課時,曾從學生處借閱一件「義民 首證」(即劄付)。黃典權,〈清林爽文之變中的義民首證〉,《臺南文化》 9:3(臺南,1972),頁27-30。 84 乾隆十年(1945),「總督馬爾泰、巡撫周學健議准:剿捕匪犯吳福生等並北 路兇番案內立功冊報有名之義民,……若有假冒頂替情弊,事發,依律治罪。」 清.范咸,《乾隆重修臺灣府志》,卷11,〈武備三〉,頁2000-2002。 85 事見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案彙錄》己集(臺北:臺灣銀行,1964),卷 7,〈接准閩浙督臣伍拉納咨〉,頁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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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萬掌因賞薄積怨心生不滿,拒絕「檄調入衛」的尷尬情事,86甚 至轉與林恭合作,掩護林恭假扮為義民潛入鳳山城內為亂,導致鳳 山縣知縣王廷幹被殺,故唐壎言:「此次實其倡言為亂者也」。87 逮林恭兵敗,林萬掌在與鳳山候補知縣鄭元杰議商給賞後,方擒 林恭來獻。88同治三年(1864)也發生一起原本是「義首」的張三 顯,以械送戴潮春,獎賞太薄為由豎旗。89另外,也有義民因未獲 實缺落魄失意以終的例子。洪廷貴本是澎湖烏崁人,來臺灣中路內 山做貿易生理,咸豐三年林恭事件時充任義民,賞九品頂戴,同治 元年(1862)戴潮春之役,他自費做官兵嚮導效力軍前,賞五品功 牌,並立下不少軍功,事平,總兵曾玉明答應拔補他做大甲守備, 但左右需索紅包無度,因家貧不能補實缺,只好向上自訟戰功,也 未獲回應,遂落拓府城,鬱鬱以終。90傾家蕩產賣命平亂,卻落得 落寞而死的下場。戴潮春案時,義民若斬反清者之首級獻給官府, 每首級各賞銀二元,竟然出現義民重返戰場將賊屍斬首或溺水者皆 取頭領賞的離譜情事。91大家都想靠民變升官發財,異想天開下, 冒充義民領功者也所在多有。臺灣府幕友汪金聲和彰化縣幕友李垂 86 清.盧德嘉,《鳳山縣采訪冊》(臺北:臺灣銀行,1960),任部,〈兵事 (上)〉,頁417-418。 87 盧德嘉,《鳳山縣采訪冊》,頁417。 88 盧德嘉,《鳳山縣采訪冊》,頁416。 89 清.吳德功,《戴施兩案紀略》(臺北:臺灣銀行,1959),卷中,頁50-51。一 說戴潮春是被官軍在芋寮仔庄(今彰化縣社頭鄉)所活捉。戴潮春由張三顯執 送官府之說,為林豪(《東瀛紀事》)與吳德功所言之民間說法;官府捕獲則 是署水師提督曾元福、臺灣道丁曰健的官方說法,詳參黃富三,《霧峰林家的 興起:渡海拓荒到封疆大吏(1729-1684)》(臺北:自立晚報社,1987),頁 288-292。 90 清.林豪,《澎湖廳志》(南投:臺灣省文獻會,1993(1893)),卷7,〈人 物〉,頁243-244;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重修臺灣省通志》(南投:臺灣省 文獻會,1998),卷9,〈人物志〉,頁442。 91 清.吳德功,《戴施兩案紀略》,卷上,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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紳於道光十二年(1832)假充義勇邀功,本要以縣丞儘先選用,92 東窗事發後都遭到革職的下場。 「義民」對於清代臺灣移民社會的意義除了護鄉衛土外,更 重要的意義可能在於所有的族群都在利用「義民」這一特定的身份 標誌和信仰象徵,在地域社會資源和權利的分配爭奪中角逐更大 的利益,93促成或強化參與平變的仕紳土豪建立社會特殊地位團體 (status groups)。大體上閩、客、番族群皆爭相藉社會動亂和義 民稱號擴張勢力,穩固政治、社會地位和文化權力(如客民爭取擴 增科舉學額)。94陳春聲認為「義民」這一符號之所以具有這樣的 功能,乃是因為它在王朝的典章制度和意識形態之中具有合法(或 「正統」)的地位。95清代臺灣的地方志,也用大量篇幅專門論述 「義民」及其相關信仰在王朝「禮法」上的合法地位。甚至在乾隆 朝基於統治考量,將義民與客民完全劃上等號。就朝廷的立場而 言,清廷面對以移民社會結構為主體的臺灣,在統治措施上必須創 造出更多價值理念,才能達成統治力量的穩定,維護國家社會「秩 序」。對某些當時處於弱勢的族群而言,也可藉由戰爭或義民的歷 史,來強化和王朝之間的聯繫以及土地開墾權的合法性。

三、義民和義民首之構成分析

義民的組成份子,就社會階層而論,主要首為地方百姓――即 92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 《 道 咸 同 光 四 朝 奏 議 選 輯 》 ( 臺北:臺灣銀行, 1971),頁19,〈通籌臺灣利弊以靖海彊疏〉,道光十八年。 93 陳春聲,〈國家意識與清代臺灣移民社會――以「義民」的研究為中心〉,頁97。 94 清.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臺北:臺灣銀行,1962),卷11,〈武備 三〉,頁451;清.王瑛曾,《重修鳳山縣志》(臺北:臺灣銀行,1962),卷 6,〈學校志〉,頁178;卷10,〈人物志〉,頁258-259。 95 陳春聲,〈國家意識與清代臺灣移民社會――以「義民」的研究為中心〉,頁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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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清雍正年間(1723-1735)閩浙總督德沛的〈題議敘義民疏〉 有:「念各義民乃耕作之小民,自食其力,原與給餉之官兵有間, 伊等能明大義,糾眾隨師,情實可嘉。」乾隆年間閩浙總督馬爾泰 奏摺中曾言:「此等義民,大半俱係廣東惠、潮民人,從前置立庄 產,來臺居處,均非無田可耕之輩」。96《噶瑪蘭廳志》:「遇地 方有事,招募義勇,大率農佃居多」。97新竹枋寮義民廟正廳對聯 也呼應此說:「本是負耒荷鋤已得嘉名榮一字,即此忠肝義膽方能 血食耀千秋」。清代中期以後臺灣中北部之開墾多採用大租戶型 態,佃戶往往以地主為中心形成聚落和環繞墾首、地主展開社會活 動的擬宗族關係。佃戶加入義民行列除響應業主號召,也在捍衛自 己安身立命的田園,擬宗族的租佃關係讓業佃利益結合,共同抗禦 外來威脅,補國家武力之不足。98甚至由於佃戶分層化的結果,佃 戶(如小租戶)也未嘗不可視為另一層意義的地主。99 此外,游民亦為義民構成份子重要來源之一,劉妮玲指出民變 的參與者亦以游民為主。100《彰化縣志》云:「負販食力之輩,一 旦地方有變,無他營生,其相率而為賊者此民,其向義而從軍者亦 此民。」101游民對臺地移墾固然有貢獻,102但在無家累無恆產下, 96 《軍機處奏摺錄副》,閩督馬爾泰奏,乾隆十年九月初三日。 97 清.陳淑均,《噶瑪蘭廳志》,卷5上,〈風俗上〉,頁196。 98 參閱賴玉玲,〈臺灣義民信仰現象的歷史探討〉,新竹:第二屆臺灣客家研究國 際研討會,2008。 99 參閱黃富三、翁佳音,〈清代臺灣漢人墾戶階層初論〉,《近代中國區域史研討 會論文集》(上)(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6),頁117-149;尹章 義,《臺灣開發史研究》(臺北:聯經,1989),頁65-67。 100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266-295。 101 清.周璽,《彰化縣志》,卷8,〈人物志〉,頁262。 102 《噶瑪蘭廳志》言:「然臺中而盡無此輩(羅漢腳),土地又何以日闢耶?平心 而論,功過正 適相半。」清.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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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挺而走險,「乘機求食」,103也是民變出現搶掠行為的主因。104 基本上游民、無恆產者追求的是小集團的利益,所謂「一遇打仗, 不思殺敵以報國,第思搶奪以肥身」105,具有將區域性問題擴大的 趨勢,因此易受不同境遇人民的反制。 從組成結構上看,民變之「亂民」與義民的構成份子相差無 多,主要皆為農民與游民。106兩者結構上主要的差別在於領導者, 根 據 劉 妮 玲 所 整 理 的 民 變 以 及 義 民 領 導 者 出 身 分 類 統 計 表 可 看 出,107臺灣民變事件的領導者多為惡霸強樑,108屬社會下層人物, 而義民的領導者則為富商與擁有功名之士紳,屬社會領導階層。一 為社會安寧與秩序之破壞者,一為安定社會秩序與推動進步之引導 者,二者形成一明顯之對比。 義民所需糧餉乃至武器,「或係義民首捐貲備辦,或係官為給 發,各有不同」109,是以有自備口糧義民及食糧義民之別。《安平 縣雜記》載: 義民每月餉費不過六八銀110三元,由官籌給,並畀火槍、 103 清.姚瑩,《中復堂選集》(臺北:臺灣銀行,1960),〈上孔兵備論辦賊事宜 書〉,頁14。 104 參閱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77-94、266-292。 105 清.陳壽祺,《福建通志臺灣府》(臺北:臺灣銀行,1960),〈兵制〉,頁 318。 106 丁光玲,《清代臺灣義民研究》,頁43。 107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294、320-324。 108 由劉妮玲所做民變領導者出身分類統計,盜賊與前科犯占42.4%,土豪惡勢力占 8.5%,好事輕生之平民占27.1%,共計78%。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 頁294。陳孔立云:「起義的領導者主要是農民……所以林爽文起義是由農民階 級領導的典型農民起義。」恐不確。陳孔立,《臺灣歷史綱要》(臺北:人間, 1996),頁182。 109 「軍機處檔摺件」,038737號,〈奏報酌滅義民口糧並查銷器械情形〉,乾隆 五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110 清中末葉以後至割臺為止,臺灣北部大多通用佛銀,佛銀與清代官鑄紋銀的官定 折率為1元折6錢9分對紋銀1兩,俗稱六九銀,惟各地折率並不一致,亦有因折率 而稱六八銀或七二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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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器、棚帳等物,隨大軍而剿賊。……亦有地方紳富自 己招募義勇從大軍以殺賊,不費公帑,僅官給旂號戮諭 者。111 在郭廷筠的「平臺剿匪」策中有言:「今聞給此義民日不過 百文以下,現在米價湧貴,每升近四十文,所領不夠給一身一日之 用,何以資其室家,而欲其效死出力,勢亦難矣」。112礙於餉械限 制,義民往往自保重於攻略。113對朝廷而言,平亂過程中,「亟增 義民,厚其糧餉」乃不得不然之舉,但也不免加重清廷的負擔。是 以一旦某地亂事剛平,馬上大加裁減食糧義民以省煩費。此外,或 許是囿於經費考量,赴官府應募者必須身強力壯、孔武有力,才能 夠充當,並領有腰牌以為識別。閩浙總督常青奉命渡臺進剿林爽文 後,臺灣良民惟恐將來因亂民貽累,於是爭相進呈實係良民,請求 賞給義民腰牌,以為識別。其中鳳山縣竿林等庄及粵籍客家移民共 一萬餘人到臺灣府城遞呈,常青都發給腰牌,令其回庄安業。114 從乾隆年間疑似參與林爽文起事的案犯廖東審訊供詞來看,這 個「義民」腰牌儼如護身符,起碼可以讓自身的安全多一份保障, 不致被誤當「賊黨」捉拿,甚至於有助於原來具有非法身分的天地 會分子取得「合法」的「義民」名分。在此案中,曾經奉官府之命 111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安平縣雜記》(臺北:臺灣銀行,1959),〈團 練〉,頁103。 112 清 . 陳 壽 祺 , 《 重 纂 福 建 通 志 》 ( 臺北:華文書局,中國省志彙編之九, 1968),卷84,〈國朝兵制〉,頁12b-14a,總頁1678-1679,郭廷筠上福中堂平 剿臺匪節略。 113 如雍正十年(1732)吳福生事變時,侯心富率領的六堆義民軍在部署上即以防守 為主。嘉慶五年(1800)蔡牽、朱濆事件,六堆的義民軍基本上亦採守勢。參閱 劉正一,〈臺灣南部六堆客家發展史〉,收錄於徐正光等編,《客家文化研討會 論文集》(臺北:客家雜誌社,1994),頁446。 114 《清宮諭旨檔臺灣史料》(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95),頁597,乾隆 五十二年十一月初一日,寄信上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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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捉拿天地會反賊的「書辦衙役」,反過來被這些「義民」捉拿, 變成了朝廷要犯,儘管大呼冤枉,仍被和珅等人請旨即行處斬。115 正因為腰牌和平亂後發給義民的「劄付」可以帶來許多實際的好 處,所以也出現了「偽造義民劄付」並出售牟利的案件。116甚至地 方社會也出現許多假借「義民」名分,欺壓別人的行為。117這些恐 怕是藉發給劄付企圖攏絡義民及義民首的清廷所始料未及的。施九 緞事件時,竟有彰化縣衙門丁向領取良民旗的二十四莊紳董索賄每 旗百金的咄咄怪事,卒至無人願領。118 在義民的組成方面,主要有民間士紳富豪號召,以及官府招募 兩大類。119《欽定平定臺灣紀略》中曰:「臺灣各處義民,多係紳 衿舖戶等招集,亦有由地方官衙門招募充當者」。120不論是民間自 組或官方召募,在剿平臺灣變亂中,均發揮莫大功效。尤其當官吏 面對盜匪而畏葸不前時,便是義民挺身而出之時。陳壽祺在〈與程 梓庭制府書〉中云: 往者臺灣有變,率於彼中招募義民禦賊。富者保護身家, 貧者希圖財賄,或以義首管領,或以將弁督率,必能同心 協力,戰守有資,勝於官兵之畏葸。121 以下試舉兩例佐證陳壽祺的講法。從《明清史料》中的相關 奏摺來看,在林爽文事件諸羅之役中,義民的陣亡人數甚至超過官 115 《清史資料叢刊-天地會》(三),頁3-8、367-371。 116 事見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案彙錄》己集,卷7,頁355。 117 清.盧德嘉,《鳳山縣采訪冊》庚部,〈義民〉,頁274。 118 清.吳德功,《戴施兩案紀略》。 119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318-319。 120 「軍機處檔摺件」,038737號,〈奏報酌滅義民口糧並查銷器械情形〉,乾隆 五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121 清.陳壽祺,〈與程梓庭制府書〉,《清經世文編選錄》(臺北:臺灣銀行, 1966),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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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122再如乾隆六十年的陳周全案中「陳案從起事到陳周全被捕, 前後約半個月,事實上官兵抵抗的時間不及五天,鹿港、彰化在官 兵手中瞬息即失,諷刺的是卻皆由義民收復,陳周全也由民眾逮 獲,平亂之事,營兵反若置身事外」。123 如上所云,臺灣義民組織就組成方式而言,有民間自組和官 方招募兩種方式。不管是哪一類的義民組織都須有較具定見及財力 的頭人,在民變時起而號召、組織義民方能成事,也就是文獻中的 「義民首」。義民首的身分究竟為平民或士紳等地方菁英,攸關義 民在平亂中的表現,也可藉以觀察臺灣是否已從初期移墾社會向文 治化過渡。臺灣早期移墾社會由於較缺乏宗族血緣的凝聚力,乃 由鄉莊頭人以地緣的凝聚力取而代之,124為義民的產生奠下基礎, 因為民眾必須透過領導者加以組織,才有足夠的力量來對抗民變。 義民首通常為地方上之富戶,因為組織義民除須具備高度的動員能 力外,還須兼具膽識與謀略,更重要的是還要提供口糧甚至武器等 後勤補給,也因此必須有強大的經濟實力作為後盾。125每次的平亂 活動,都可能造成義民首家族財產的嚴重失血。126《安平縣雜記》 謂:「舊制:凡嘉、彰著名紳富,均為義民首」,127又謂:「大抵 自林爽文至咸豐三年林弓(恭)、李石之變,閩粵紳富之仗義急功 122 《明清史料》(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2),戊編第3本,頁 243-247,〈刑部「為內閣抄出調任閩浙總督常青等奏」移會〉;頁247,〈刑部 「為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柴大紀奏」移會〉,乾隆五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123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204。 124 蔡淵洯,《清代臺灣社會的領導階層》(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 士論文,1980);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 究〉,頁17。 125 參見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17-29。 126 同治元年(1862)戴潮春之亂,林占梅「毀家抒難」,傾家蕩產辦團練,前後支出 數十萬金,「產幾破」,翌年雖賞加布政使銜,但徒有虛銜卻落得一身空,是十九 世紀下半葉壓制民變的士紳家族中境遇較不順暢的。參閱黃朝進,《清代竹塹地區 的家族與地域社會-以鄭林兩家為 中心》(臺北:國史館,1995),頁40。 127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安平縣雜記》,〈團練〉,頁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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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均以義民旗著名。」128謝宏武透過歷次民變義首的列傳抽樣分 析,證實這些帶領義民舉義的義首確實多為鄉莊領導人,129其中又 以士紳為主要成員。本來有責任和社會壓力維護地方安全的他們不 僅較容易而且較快速動員鄉民防禦,而且打退起事者後,他們的地 位也更加穩固。130如論者所云,許多土豪士紳出錢出力打擊民變, 要維持的不只是城鄉秩序更是既得利益,甚至藉機增強家族權勢, 提高社會地位。131如王得祿家族、霧峰林家、板橋林家、鹿港林振 嵩和楊振文家族、張士箱家族等皆是顯著的例子。132 劉妮玲曾對乾隆、嘉慶、道光、同治四朝所發生之林爽文、 蔡牽、張丙、戴潮春四大變亂之義民首出身,加以抽樣統計,分析 結果平均有百分之六十左右義首出身於士紳階層,百分之四十左右 出身平民,後者有不少是殷實商戶(工商業者)與墾戶。133林玉茹 在深入分析清代竹塹政商網絡後指出,領導(竹塹)地方民眾參與 每一次禦敵平亂活動者,都出身上層紳商家族。134謝宏武本想透過 臺灣民變檔案,全盤耙梳義民首的身份加以分析,藉著觀察士紳的 比例,以驗證臺灣由移墾社會逐步邁向文治化的歷史現象其實際情 狀,也可彌補過去統計,多只依據方志以致分析對象太少的缺點。 只可惜史料殘缺,能夠蒐集到的義民首名單極其有限,而且身分記 載模糊,以致全面採樣和分析皆感困難只好放棄,但仍將整理出的 義民首表格置於附錄中,冀後來者可以在此基礎上,突破義首身 分不明之限制,做出更精確的義民首身分分析。135在史料闕漏的限 128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安平縣雜記》,〈團練〉,頁104。 129 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21-23。 130 許達然,〈十八及十九世紀臺灣民變和社會結構〉,頁81。 131 許達然,〈十八及十九世紀臺灣民變和社會結構〉,頁116。 132 許達然,〈十八及十九世紀臺灣民變和社會結構〉,頁74-116。 133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320-324。 134 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在地商人的活動與網絡》(臺北:聯經,2000),頁298。 135 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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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下,如何藉助其它旁證及縝密推論配合豐厚的歷史知識,在某些 問題點上做出臨門一腳的突破,對研究者誠然是一大挑戰,以此標 準檢視,劉著在分析義民首的出身上,雖說僅採擇四大變亂抽樣統 計,但確有奠基之功。 義民首除士紳外,郊商也佔了很重要的比例。商人有錢更容 易募勇,郊商在十九世紀中葉以前都協助平亂,136所謂「臺澎一鎮 十六營,有事還藉三郊兵」。137不過論者也指出郊商有的對出資募 集義民平亂較積極,有的則持較消極冷漠態度。138如臺南三郊在林 爽文事變與蔡牽朱濆擾亂之時,都踴躍出資募集義民平匪治亂,並 且出現三郊武裝勢力「三郊旗」。相對來說,塹郊對於民變乃至外 侮,卻從未以郊的名義整合群眾。同治元年戴潮春之亂蔓延到竹塹 城時,雖有若干紳商如林占梅等出面領導義民保衛地方,139但畢竟 只是以個人身份,而非以郊的名義來組織群眾。除了反映其財力不 足、組織在地方上的社會地位仍屈居紳商之下外,也隱含著該組織 功能的單一化,亦即重視經濟事務經營,而政治與社會功能則較為 薄弱,同治末年以降這種現象日趨明顯,這也隱含地方權力結構的 再度轉型,即在地紳商的社會參與和地位已凌駕塹郊之上。140 義民首組織義民協助官軍平亂,其短時間動員能力殊為可觀, 在義民首號召下往往能動員召募到千人甚至萬人之勢。141伊能嘉矩 136 許達然,〈十八及十九世紀臺灣民變和社會結構〉,頁120。 137 清.劉家謀,《觀海集》(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頁24。 138 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在地商人的活動與網絡》,頁219-226;曾立維, 〈「行郊」與「郊商」對地方社會事業的參予-以清代竹塹地區為例〉,《新竹 文獻雜誌》,27(新竹,2003.8),頁8-32。 139 清.蔡青筠,《戴案紀略》(臺北:臺灣銀行,1964),頁13。 140 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在地商人的活動與網絡》,頁219-226。 141 如朱一貴起事後,下淡水粵莊的民眾在李直三等人領導下,招集了一萬兩千多 人,打著大清義民的旗號。清.盧德嘉,《鳳山縣采訪冊》,庚部,〈義民〉, 頁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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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認為「義民乃團練之先聲」。142當民變平定之後,清廷每賞給 義民首翎頂職銜以咨鼓勵,而為了杜絕頂冒,則給予職員執照、頒 給印札,造具花名清冊,送部存案。據乾隆中葉編修的《重修鳳山 縣志》記載,朱一貴案結束後朝廷從優議敘,賞給守土義民劄付 115張,143 引兵殺賊義民劄付36張,擒賊劄付23張,共發出174張義 民劄付。144雍正十年(1732)南北番亂民變(吳福生案),頒發劄 付354張,145 另一說為 369 人或370餘人,146 事後又有福建布政使高 山於乾隆十年(1745)向朝廷奏請補敘「義民張毓良等七百九十 餘名」,147但因地方督撫主張從嚴審查以防弊端,以致最後獲得獎 賞的人數和名單,並無史料可稽。林爽文案的義首至少有622名以 上。148嘉慶年間(1796-1820)蔡牽案的義首,據《明清史料戊編》 記載,至少有643名以上。道光年間張丙案的義首,據瑚松額的奏 摺,「不下數百名」。149同治年間(1862-1874)戴潮春案的義首, 根據相關史料,至少有529人以上。150 除少數有功名及職銜者外,相 關史料對義民首的身分記載頗為模糊,因此很難進一步對義民首作 142 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頁893。 143 吳密察所引的一份奏摺,和此略有出入,作116人。吳密察,〈從清代臺灣文獻 中的「客」到二十世紀的「臺灣客家」〉,頁39。 144 清.王瑛曾,《重修鳳山縣志》,卷10,〈義民〉,頁353;清.盧德嘉,《鳳山 縣采訪冊》,〈義民〉,頁269;清.王必昌,《重修臺灣縣志》(臺北:臺灣銀 行,1961),卷15,〈雜紀〉,頁559-560;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頁424。 145 清.盧德嘉,《鳳山縣采訪冊》,庚部,〈義民〉,頁270。 146 吳密察根據《重修鳳山縣志》統計得出,參見吳密察,〈從清代臺灣文獻中的 「客」到二十世紀的「臺灣客家」〉,頁43、44。 147 《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49,頁216,乾隆十年九月下戊戌條。 148 「軍機處檔摺件」,066517號,〈奏報查明臺匪滋事案內出力義首懇請獎勵 事〉,道光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149 《軍機處奏摺錄副》,66517號。轉引自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28。 150 謝宏武根據《戴施兩案紀略》、《治臺必告錄》、《東瀛紀事》、《軍機處奏摺 錄副》、《苑裡志》、平山勳《臺灣作擾史總論》等史料及專書統計得出,參見 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15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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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分析。151 現存的「劄付」清楚地記錄了持有人的姓名、年齡、祖籍、 和個人特徵,這顯然是為了杜絕文件遭違法冒用。有研究者將持有 「劄付」者一律以義民首看待分析,152然而從「劄付」內容來看, 有的「劄付」清楚載明義首某某,有的「劄付」則僅是寫義民某 某(也有將義首寫為義民的,如莊湊153),似乎領有「劄付」者並 不限於義首,也包括一般有功義民。不過從朱一貴和吳福生事件 後的獎懲記錄看來,真正從朝廷獲得「義民」劄付的人並不多, 大部分的人都只是有功的「鄉民壯」,僅獲得地方軍事官員公募 賞賜的米、銀等實物。154由於「義民」是比照「部冊有名外委」155 記功,這讓已經獲得義民劄符的人可以藉此軍功而獲補實缺。此 外,從「劄付」出現偽造並出售牟利以及官方的嚴防假冒來看,其 可以提升身分地位殆無疑義。就朝廷的立場而言,透過對義民及義 民首的從優議敘及發給劄付,達到了收編民人武力為己用的目的。 也由於抗清事件落幕後,義民們或受賞銀兩,或受賜頭銜官職,有 學者便稱其為「軍功團體」,也是「社會特殊地位團體」(status groups),在獲得軍功獎賞後,進而運用其權勢施行社會控制,鞏 固其上層地位。156也由於軍功出身之士紳越來越多,使得清代臺灣 各地士紳日增,逐漸取代大部分的豪強型領導人物,成為領導社會 的主力。就械鬥民變而言,清代臺灣士紳確實發揮不少弭亂止鬥的 社會政治安定功能。157 151 有關義民首的身分分析,可參閱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130-182。 152 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頁25-29。 153 清.盧德嘉,《鳳山縣采訪冊》,庚部,〈義民〉,頁274。 154 吳密察,〈從清代臺灣文獻中的「客」到二十世紀的「臺灣客家」〉,頁47。 155 《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3,頁647,乾隆元年十二月下戊寅條。 156 許達然,〈十八及十九世紀臺灣民變和社會結構〉,頁61、116。 157 蔡 淵 洯 , 〈 清 代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性 質 之 演 變 〉 , 《 史 聯 雜 誌 》 , 3 ( 臺 北 , 1983.6),頁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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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民首外,義民首之妻甚至「賊首」之妻的英勇表現亦不讓鬚 眉。或許因承襲部分平埔族文化,能力田(採樵、種蔬、汲水), 較開放,加上臺灣移墾社會治安不靖及強悍風氣影響,在數起戰鬥 的個案中,義民首或「賊首」之妻通常也能號令部眾。例如戴潮春 事件時,其餘部王新婦之母豎旗之初,竟然向義首陳大戇之妻蔡圓 下戰帖。158蔡氏有「女飛將」之稱,且雙方皆以善舞長刀著稱,若 二女真臨陣廝殺,可能在私家記述上會更精彩,惜官軍不允。 另一粵籍義首羅冠英在小埔心(今彰化埔心鄉)圍剿賊首之 一的陳弄時,久攻不下,主要是因為陳弄的妻子(粵籍人)以勇猛 悍惡著稱,「每出陣在軍前指揮」,159並力阻陳弄投降,最後竟以 粵語假意詐降,羅冠英一時鬆懈不察,竟意外遭陳弄之妻放冷槍打 死,吳德功在評論被其譽為「百戰百勝之士」的羅冠英不幸殞身也 直呼「惜哉」。大股首呂梓之妻「素親臨陣鏖戰,勇悍過男子」; 嚴辦之妻也類似,有「百折不撓之慨」,「每遇敗陣,必親統死 士殿後」;「保駕將軍」鄭大柴陣亡,其妻謝秀娘「為夫報仇, 屢攻寶斗街」。160林日成的妻子蕭氏,在官兵前來圍捕之前,以火 藥桶環圍門口,待官兵到達時,親自將火把擲入火藥桶內,壯烈犧 牲……,這類事蹟在戴案的史料中屢見不鮮,是臺灣眾多民變中一 個相當特殊的現象。這些英勇衝鋒陷陣及臨敵冷靜指揮的表現,已 超越林爽文事件時莊大田陣營中的兩位「番婦」所扮演的女巫師角 色,也映現清代臺灣移墾社會婦女的另類風貌,似與文治社會婦女 有別。 義民的來源就地緣分類而論,並不限於客家族群,泉州庄中 158 清.蔡青筠,《戴案記略》,頁58。 159 吳德功,《戴施兩案紀略》,頁52。 160 清.林豪,《東瀛紀事》(臺北:臺灣銀行,1957),卷下,〈餘匪〉,頁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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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當義民者尤夥。161而義民組織在性質上屬於保境安民的一種自衛 性鄉團組織,是相應於異性結拜組織和會黨組織而產生的地域化社 會共同體。162陳其南認為這種自衛性鄉團組織(如六堆義民組織) 的出現與臺灣社會結構之關係,所呈現的變遷性正在於其基於方 言群、祖籍地緣以及移植性宗族作為族群認同的標準,完全不同 於稍後因各種分類械鬥而出現的武力組織,反映臺灣漢人已逐漸從 「移民社會」(immigrant society)轉型成為「土著社會」(native society)。163 就領導階層而言,義民群體以知識(士紳)階層為領導者,164 與會黨在低下社會階層裡擴大傳播的形式不同(知識分子或仕紳階 層參與會黨抗官者絕少165),於此產生的行為範式便有極大差異。 前者是堅持正道絕難變節,後者則是利之所趨為共趨之所,往往容 易受到誘惑而放棄原則。166 有清一代,「義民」一詞首先見諸於《清史稿》中是在乾隆 五十二年(1787)林爽文之亂以後。不過根據文獻及既有的研究, 臺灣史上第一次義民之出現,在康熙六十年(1721)平定朱一貴事 件時,下淡水粵莊的六堆客家人為求自保首創義民武裝團體,167不 但是清代最先常軌化的義民組織,也是臺灣鄉團組織正式成型之關 161 莊吉發,〈從檔案資料看清代臺灣的客家移民與客家義民〉,頁27。 162 莊吉發,〈從檔案資料看清代臺灣的客家移民與客家義民〉,頁28。 163 陳其南,〈社會分類意識與土著化〉,收錄於氏著,《臺灣的傳統中國社會》 (臺北:允晨文化, 1987),頁91-126。 164 黃典權云:「要(是)沒有屬於士大夫流品的士紳去領導,那龐大的(義民)力 量是無法團結 起來的」。陳慧兒(黃典權),〈林爽文事變中之義民〉,《臺 南文化》,4:1(臺南,1954.9),頁4。 165 參閱劉妮玲,《臺灣的社會動亂――林爽文事件》,頁143。 166 郭維雄,〈黃袞《邀功紀略》所載清代臺灣南路六堆義軍參與平定林爽文事件始 末探究〉,頁77-78。 167 劉妮玲,《清代臺灣民變研究》,頁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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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168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曰: 康熙辛丑朱一貴為亂,始事謀自南路粵莊中。繼我師破安 平,甫渡府治,南路粵莊則帥眾先迎,稱為義民。169 清廷內地援兵再加上六堆義民的協助,170卒平定亂事。以後 百餘年間,在以吳福生、林爽文、陳周全、蔡牽、張丙、戴潮春 等為首的一系列動亂中,各地義民在義民首的召集領導下助官平 亂,出力甚大。171莊吉發認為義民是先自稱,然後因戰功再受朝廷 敕封。從朱一貴民變事件,可以觀察到民間異性結拜組織和義民 組織的互相排斥關係。172康熙六十年朱一貴起事後,粵籍客家庄的 義民組織與以漳州籍朱一貴為首的異姓結拜集團,勢不兩立,義民 與官兵聯手,給予致命打擊,加速朱一貴敗亡。除客家義民防禦鄉 里、豎旗對抗林爽文等民變外,彰化鹿仔港(鹿港)的閩客移民 攜手平亂,173說明廣東及客家族群和泉州籍族群在社區意識及維護 168 郭維雄,〈黃袞《邀功紀略》所載清代臺灣南路六堆義軍參與平定林爽文事件始 末探究〉,頁 74-75。 169 清.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卷11,〈武備三〉,頁452。 170 「六堆」最早的形成,可追溯自康熙六十年(1721)朱一貴事件,臺灣南路粵庄的 客家先民,為因應民變保衛家鄉而依照地形地勢組成的鄉團組織,惟當時文獻記 載以「七營」稱之:前營、 中營、後營、左營、右營、先鋒營及巡查營。七營 大約橫跨今高屏地區,面對下淡水溪列陣, 故與現今地圖方位認知不同。其中 巡查營於亂平後即行解散,是則負責特定區域防衛的共有六營。文獻記載最早出 現「六堆」一詞,是在乾隆五十一年(1786)林爽文事件時,當時共分為前、 中、 後、左、右及前敵六堆。每堆設有總理、副理之職,由各堆中推選產生。擔任作 戰的成員稱為旗丁,由當地莊丁中選拔出,每五十名編為一旗,一堆由六旗組 成。「六堆」真正形成特定的地域意識,是在林爽文事件時才固定下來。乙未抗 日堆軍傷亡極其慘重,往後即不再聞有組軍出堆之事。參閱伊能嘉矩,《臺灣文 化志》,頁273。 171 參見丁光玲,《清代臺灣義民研究》,頁71-108。 172 莊吉發,〈從檔案資料看清代臺灣的客家移民與客家義民〉,頁28。 173 《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272載:「(乾隆五十二年春正月初七日)連日接據蚶江 通判陳惇、廈門同知劉嘉會等稟報:『鹿仔港一帶現有泉州、興化、廣東客民各 書義民字樣,共相守護』。」謝國興指出「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鹿仔港 守備陳邦光與義民首李安善、林湊等召集義民,趁起軍事分兵往攻諸羅、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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