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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評制度矩陣類型化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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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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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碩士論文. 法官考評制度矩陣類型化之研究 A Study of The Court Judges Appraisal Systems by Matrix Type. 研究生:陳建曄 撰 指導教授:廖義銘 博士.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 法官考評制度矩陣類型化之研究 壹、摘要 Bruns and Mckinnon( 1992) 認 為考 評 之目 的 在於 : 1)測 量 及 判 斷 受 考 者 績 效 表 現;2)瞭 解 受 考 者 個 人 績 效 與 組 織 目 標 間 之 關 係;3)促進 受 考 者 能 力 與 成 長;4)激 勵 受 考 者 在 工 作 上 的 士 氣 與 動 機;5)增 加 主 管 與 部 屬 的 溝 通;6)作 為 給 予 薪 資 與 陞 遷 的 準 則 ;7)提 供 作 為 組 織控 制 與 整 合 之 建 議 。然,法官 應 否 接 受 考 評,在我 國 爭 論 許 久,其 中 牽 涉 到 法 官 審 判 獨 立 與 身 分保障問題。 司 法 機 關 的 存 在 目 的 , 在 於 提供 司 法 給 付 , 透 過 憲 法 第 8 條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及 憲 法 第 80 條 獨 立 法 官 之 確 保 , 保 障 人 民 憲 法 第 16 條 之 訴 訟 權,並藉 訴 訟 權 保 障 確 保 人 民 憲 法 上 基 本 權。 惟,學 理 上 及 司 法 實 務 上 均 是司 法 行 政 事 項 為 司 法 機 關 內 部 工 作 條 件 或 管 理 措 施 之 事 務,按司 法 自 治 與 法 官 自 律 原 則,非法 官 成 員 不 得 過 問 監 督。然,從近 來 報 章 媒 體 不 斷 紕 漏「 恐 龍 法 官 」、「 娃 娃 法 官 」、 「 鍵 盤 法 官 」, 乃 至 批 判 最 高 法 院 係 豢 養 恐 龍 法 官 的 溫 床,在在 顯 示出 司 法 行 政 事 項 並 非 如 傳 統 學 理 及司法實務上所稱單純司法機關內部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之 事 務 , 實 乃 攸 關 司 法 給 付 是 否 符 合人 民 憲 法 上 訴 訟 權 之 確 保 。 故 ,透 過 司 法 行 政 手 段 確 保 法 官 之 公 正 性、獨 立 性 ,確 保 法 院 之 公 平 性 、程 序 行 使 正 當 性,已 是 刻 不 容 緩 、且 應 由 全 民 監 督 之事務。司法院、立法院、法務部終於通過法官法。惟,法 官 法 施 行 前,我 國 法 官 考 評 制 度為 何 ? 法 官 法 是 否 有 確 實 解 決 法 官法施行前之法官考評問題,不無疑問。 本 文 試 圖 透 過 私 部 門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行 政 機 關 人 事 行 政 法 治、考權 理 論 與 各 國 司 法 人 事 立 法 例 出 發,論 述 司 法 機 關 透 過 人 事 行 政 手 段 達 到 人 力 資 源 管 理目 的 之 適 當 性 與 必 要 性。並 為 傳 統 學 理 及 司 法 實 務 上 所 爭 論 者,統 整 人 事 行 政 手 段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之 限 度 。 尤 其 利 用「 矩 陣 類 型 化 」 模 型 建 構 , 提 供 人 事 行 政 手 段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基 礎 之參 考,希冀 利 用 法 官 考 評 制 度 , 促 使 公 正 、 獨 立 法 官 之 存 在、 公 平 法 院 之 確 信 、 正 當 法 律 程序之確保。. 關鍵詞:法官法、法院組織、司法人事行政、法政策學、法官考評.

(3) A Study of The Court Judges Appraisal Systems by Matrix Type One Summary Bruns and Mckinnon ( 1992 ) thought the aim of the qualification is:(1)Measuring and determin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person who are qualified(2)Reali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rson' s performance and the aim of the organization(3)Promoting the person' s ability and progress(4) motivating the person's intention (5)Increasing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employer and the employee(6)For the rules of giving salaries and promotions(7)Providing the suggestions of how to control and integrate an organization. The aim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juridical institute is to provide the juridical payment. According to constitute NO.8 :the positive law process and NO.80:assuring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ges to ensure the right of the litigation(The constitute law NO.16)and ensure the essential right of people in constitute law by the litigation law. In theory and reality,the juridical administration matter are working conditions and managing methods.According to juridical self-government and autonomy,the members who are not judges can' t supervise.But, the media and newspapers criticize the dinosaur judges,baby judges and keyboard judges constantly,they criticize that the highest court of justice is a nice place of breeding the dinosaur judges.This demonstrate the juridical administration items are not the same as the traditional theory and juridical reality they say the working conditions and managing methods in the pure juridical institutes.This thing is about the juridical payment whether is suitable for the assuring litigation in the constitute law.By the juridical administrative methods,they can assure judges' fair- minded,independent,assuring the fairness.

(4) of court,the the process is positive or not`,these things we can' t wait anymore.And these things people should supervise.Juridical Yuan, Legislative Yuan and the department of law finally pass the law of judge. But ,before the law of judge be executed.What is our qualification rule?Whether the judges can solve the problems before the law is executed is the question. This paragraph try to use the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administrative institutes governing by law,the theory of examination and each country' s legislation set out.It describe the juridical institutes use the administrative methods to achieve the suitable and essential aim of the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and help the dispute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theory and juridical reality.It integrates the limit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thods and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Especially using the Matrix Type structure to provide the administrative methods and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as basic reference.Hope that using the A Study of The Court Judges Appraisal Systems can promote the fair and independent judges' existence and assuring the positive law process.. Keywords: Judges Act, Organization of the Court, HR & Administration of Judicial, Legal Policy Study, The Court Judges Appraisal Systems.

(5) 貳、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 3 第一項 研究方法 ........................................... 3 第二項 研究架構 .......................................... 10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 11 第一項 研究範圍 .......................................... 11 第二項 研究限制 .......................................... 12. 第二章 人力資源管理之概述.............................14 第一節 人力資源管理之功能與目的 ............................ 15  第二節 考評制度之種類與功能 ................................ 19 第一項 績效管理.......................................... 19 第二項 職涯管理.......................................... 19 第三項 薪資管理.......................................... 20 第四項 紀律管理.......................................... 21 第三節 考評制度之態樣 ...................................... 23 第四節 考評制度之原則 ...................................... 25 第五節 我國公務人員考評制度之目的 .......................... 26 第六節 我國公務人員升遷制度 ................................ 28 第七節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 ................................ 32 第八節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疑義 ...................... 35. 第三章 法官考評之需要性與界限 .........................41 第一節 法官考評與法院組織之關係 ............................ 42 .

(6) 第二節 法官考評與司法給付之關係 ............................ 42  第一項 司法給付之內涵 .................................... 42 第二項 藉由法官考評制度提高司法給付功能 .................. 44 第三節 審判獨立與法官身分保障 .............................. 45 第四節 司法實務上法官考評界限之疑義 ........................ 47 第五節 法官考評之界限 ...................................... 49 第六節 法官考評制度之原則 .................................. 51. 第四章 我國法官考評制度之概況 .........................53 第一節 法官法施行前法官績效考評制度 ........................ 54 第二節 法官法施行前法官紀律獎懲制度 ........................ 62 第一項 行政監督.......................................... 63 第二項 個案評鑑.......................................... 65 第三項 彈劾與懲戒........................................ 66 第三節 法官法施行前法官考評制度之疑義 ..................... 67 第四節 法官法所定績效考核制度 .............................. 72 第五節 法官法所定紀律獎懲制度 .............................. 75  第一項 職務監督權人之職務監督處分 ........................ 76 第二項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法官評鑑 .......................... 79 第三項 人事審議委員會之人事行政處分 ...................... 85 第四項 監察院彈劾與職務法庭懲戒 .......................... 88 第四節 法官法所定法官考評制度之疑義-小結 ................... 92 . 第五章 法官考評處分類型化分析 .........................93 第一節 法官法紀律獎懲項目之分析 ............................ 93 第一項 法官退場處分 ...................................... 94 第二項 法官遷調處分 ...................................... 96 第三項 院長庭長的調派與免兼 .............................. 99.

(7) 第四項 法官個案評鑑 ..................................... 103 第二節 法官法績效考核項目之分析 ........................... 106 第一項 司法績效 ......................................... 106 第二項 結案率管考 ....................................... 108 第三項 正確率與折服率管考 ............................... 109 第四項 院長、庭長、法官之考評鍊 ......................... 110  第三節 法官紀律獎懲之類型化建議 ........................... 111 第四節 法官績效考核之類型化建議 ........................... 118 第五節 法官紀律獎懲基準之類型化建議 ....................... 125 第六節 法官績效考核基準之類型化建議 ....................... 131 第七節 矩陣類型化建構之功能目的 ........................... 133.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36 參考文獻 ............................................139  .

(8) 1   .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總 統 公 布 法 官 法。法 官 法 在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輾 轉 」研 討 了 好 幾 年, 終 於 在 今 年 通 過 ,因 為 司 法 機 關 的 案 件 處 理 品 質,在輿 論 上 屢 遭 撻 伐。民 間 司 法 改 革 基 金 會 不 斷 糾 舉 辦 案 品 質 低 劣 的 法 官 、檢 察 官 ,要 求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徹 查,但司 法 院 和 法 務 部 在 處理 懲 處 汰 換 不 適 任 司 法 官 的 手 段 上 ,尚 不 符 人 民 期 待。接 著 法 院 爆 發 多 位 法 官 收 賄 貪 瀆,媒 體 開 始 著 重 法 官 和 檢 察 官 的 倫 理 操 守與 辦 案 品 質,甚至 主 動 查 詢 裁判書,批評裁判見解。 從法官和檢察官的角度,「獨立」和「結案」是左手的矛 和 右 手 的 盾 , 因 為 獨 立 的 保 障 , 處理 案 件 可 以 防 止 他 人 干 預 , 在審判或檢察的程序中,形成「唯我獨尊」的場域,並利用獨 立 的 保 障,來 達 到 發 現 真 實 予 以 結 案 的 目 的。但 是 站 在 人 民 的 角 度,不管 是 獨 立 還 是 結 案,人民 要 的 絕 對 只 是 公 正 而 值 得 信 賴 的 司 法 作 為。 獨 立,是 彰 顯 司 法 公 正 的 手 段 之 一, 結 案,必 須 要 結 得 讓 人 民 心 服 口 服,否則,司 法 威 信 在 人 民 心 中 將 蕩 然 無存。如果司法實務環境,獨立變成目的,而不再是手段。法 官 和 檢 察 官 口 必 言 獨 立,文 必 書 不 受 干 涉,不在 乎 獨 立 的 存 在 目 的,在於 形 塑 令 人 民 信 賴 的 司 法 形 象;當 法 官 和 檢 察 官 在 法 律 思 維 和 人 權 保 障 上 的 觀 念,必 最 高 法 院 馬 首 是 瞻;當 偵 查 和 審 判 效 能 不 彰,無 論 是 程 序 利益 或 實 體 利 益 都 無 法 使 人 民 的 司 法請求權獲得滿足時,司法機關被要求改變的壓力便日益增 大。不 過,司 法 機 關 在 此 壓 力 下,卻 更 加 維 護 司 法 獨 立,但 是 , 法 官 和 檢 察 官 倘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 又不 願 意 接 受 人 民 直 接 監 督 , 司 法 獨 立 不 免 逐 漸 變 成 司 法 專 制。法官 法,乃是 在 思 考 不 傷 及 司法獨立的原則下,對司法作為進行維護司法公正形象的究 責。 司法作為的正當性,一直不斷被挑戰。民主法治國家,立 法 部 門 是 經 由 選 舉 產 生,具 有 民 主 正 當 性 與 民 主 課 責 性。行政 部 門 -尤 其 是 政 務 職 行 政 官 -多由 選 舉 產 生,民主 正 當 性 與 課 責 性 在 選 舉 程 序 下 獲 得 確 保 。 惟 , 行使 司 法 權 之 法 官 與 檢 察 官 , 於 中 華 民 國,除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與 法 務 部 檢 察 總 長 外,均 透 過 考 選 與 銓 敘 程 序 任 命,而且 每 一 位 法 官 或 檢 察 官,於 行 使 審 判 權 或 檢 察 權 時,均以 獨 立 官 署 之 身 分 行 使 公 權 力。由 於 毋 須 面 對 人 民 直 接 監 督,自 然 不 可 能 藉 由 民 主 程 序 予 以 課 責。人 民 的 司 1   .

(9) 2   . 法 請 求 權 迫 切 需 求 下,司 法 功 能 急 速 擴 張,但在 審 判 獨 立 與 檢 察 獨 立 的 大 纛 下,司 法 機 關 容易 於 名 為 獨 立 的 保 護 傘 下 我 行 我 素 ,無 視 於 人 民 的 司 法 請 求,日 益 與 人 民 司 法 請 求 脫 節。各 國 的 司 法 改 革,莫不 著 重 於 偵 查 與 審 判 效 能 之 提 升,以及 司 法 民 主化之開展,確立司法威信與人民訴訟權保障。 法官法最直接回應人民訴求者,在於法官與檢察官的考評 機 制 。 這 些 考 評 機 制 , 除 了 懲 戒 處分 外 , 均 是 人 事 行 政 作 為 , 透 過 法 官 與 檢 察 官 的 人 事 考 評,強 化 偵 查 與 審 判 效 能,提 升 司 法 機 關 給 付 能 力 。法 官 考 評 制 度 ,在 法 官 法 施 行 前 ,執 行 依 據 是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公務 員 懲 戒 法、其他 相 關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透 過 考 評 ,達 到 獎 優 汰 劣 的 目 的 ,而 獎 優 汰 劣 的 目 的,更是 促 使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利 用 獨 立 的 保 障,提 供 符 合 人 民 司 法 請 求 的 司 法 作 為。可 惜 ,前 開 考 評 機 制,在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已 經 被 嚴 重 批 判 過 , 尤 其 執 行 上 更是 鄉 愿 , 按 照 抽 籤 、 年 資 、 官 職 等、甚 至 期 別 考 評 者 ,所 在 多 有 。司 法 機 關 在 獨 立 的 保 護 傘 下,更是 讓 期 別 文 化 在 考 評 機 制 中 發 揮 到 極 致,這正 是 法 官 法 在 千 呼 萬 喚 始 出 來 的 原 因 -引 進 外 部 考 評 委 員 , 徹 底 打 破 法 官與檢察官的期別文化。 當 組 織 發 展 到 有 多 個 分 支 機 搆時,各 部 門 的 存 在 價 值 與 目 標 就 會 更 為 複 雜 ,除 了 縱 向 的 、階 層 的 、分 支 機 構 與 組 織 領 導 人 之 間 的 管 理 之 外,已存 在 以 專 案 目 標 為 導 向、各 分 支 機 構 與 分 支 機 構 間 必 須 協 調 合 作 的 橫 向 管 理。於是,這 時 便 形 成 了 組 織 內 部 的 部 門 矩 陣 。筆 者 認 為 ,矩 陣 在 管 理 的 意 義 ,是 一 個 將 複 雜 的 各 種 管 理 因 素 透 過 清 晰 的 矩 陣 圖 表,予 以 類 型 化、簡單 化 的 工 具,許 多 文 獻 根 據 不 同 的 管 理 需 求,會設 計 出 不 同 的 矩 陣 模 型,例 如 結 合 部 門 合 作 和 組 織 策 略 的 策 略 矩 陣、或 是 結 合 顧 客 滿 意 與 服 務 績 效 的 績 效 矩 陣、或是 控 制 組 之 風 險 範 圍 與 風 險 預 測 的 風 險 矩 陣 … … 等。各種 矩 陣 模 型 都 是 在 肯 認 管 理 因 素 出 現 兩 個 、甚 至 三 個 不 同 的 面 向 ;當 管 理 不 再 是 單 線 的、一 條 鞭 式 的 管 理 , 而 出 現 雙 線 、 甚 至 三線 管 理 時 , 透 過 矩 陣 圖 形 , 可 以 將 各 種 管 理 因 素 與 管 理 關 係 簡單 化 、 類 型 化 、 圖 表 化 。 其 次 是 矩 陣 的「 結 點 」,意即 組 織 內 成 員,同 時 受 到 績 效 與 紀 律 的 管 理,在 管 理 與 評 價 上 容 易 出 現 不 符 期 待 的 結 果,因 為 同 時 有 兩 個 指 標 需 要 被 評 價,需 要 花 費 較 多 的 溝 通 時 間,考 核 的 強 度 與 難 度 會 提 高,雙 向 的 考 核 基 準 都 會 提 出 自 己 關 心 的 工 作 目 標 與 指 標 , 有 時 雙 向 指 令 會有 衝 突 讓 人 覺 得 無 所 適 從 。 文獻上之所以會提出各種矩陣模型來分析人力資源管理標 準,在 於 矩 陣 圖 是 一 個 二 維 圖 之 矩 陣,二 維 圖 示 能 夠 讓 看 資 訊 2   .

(10) 3   . 的 人 快 速 的 接 收 所 要 獲 得 的 資 訊。二維 矩 陣 圖 能 夠 此 二 軸 上 呈 現 高 低、 好 壞、優 劣 等 差 異 。將 法 官 法 所 定 法 官 考 評 制 度, 以 矩 陣 圖 示 類 型 化 ,提 供 更 簡 易 、客 觀 的 考 評 基 準,乃 本 文 之 研 究背景與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一 個 稍 具 規 模 的 組 織,不免 會 有 業 務 行 銷、人 力 資 源、財 務 控 制 等 多 個 部 門 ,只 要 有 部 門 分 工 ,就 有 矩 陣 存 在 。任 何 一 個 組 織 內 部 的 成 員,在接 受 內 部 或 外 部 的 評 價 時,也會 有 從 各 種 角 度 衡 量 該 成 員 價 值 的 依 據,也 同 樣 會 有 矩 陣 的 存 在。每個 組 織 成 員,在 功 能 分 工 上 是 否符 合 該 功 能 部 門 所 要 求 達 到 的 功 能 ;在 專 案 分 工 上 ,是 否 達 到 該 專 案 所 預 定 應 完 成 的 目 標 ;在 組 織 整 體 內 部 文 化 與 外 部 形 象 上,組織 成 員 的 言 行 舉 止 是 否 牴 觸 ? 每 一 個 組 織 成 員 的 言 行 舉 止,都與 該 組 織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相 關,按人 力 資 源 部 門 的 相 關 規 定 與 流 程 開 展 工 作,這 時 便 形 成 了 部 門 矩 陣。而 將 部 門 需 求 簡 化 成 個 人 行 為 需 求,依 然 可 以 形 成 一 個 以 管 理 個 別 組 織 成 員 為 目的 的 個 人 行 為 矩 陣。這個 矩 陣,從 私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到 公 部 門 人 事 考 銓 措 施,都 不 外 乎 對 績 效 和 紀 律 的 要 求。由 於 個 人 行 為 在 組 織 裡 的 意 義,複 雜 且 有 廣 泛 的 裁 量 空 間,許多 文 獻均 透 露 將 個 人 行 為 做 客 觀 評 價 的 不 易。本文 試 圖 以 簡 單 的 矩 陣 圖 示,提供 法 官 法 所 定 法 官 考 評 制度之建議,區分懲戒、懲處、績效、紀律四個象限的考評制 度 矩 陣 類 型 化。解 決 司 法 機 關與 行 政 機 關 在 人 事 行 政 措 施 上 的 衝突,並釐清審判績效與法官倫理之考評差異。.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將 組 織 透 過 矩 陣 概 念 管 理 者 ,文 獻 上 有 所 謂 矩 陣 式 組 織 , 矩 陣 式 組 織 是 一 種 結 構 設 計,它 包 含 了 發 展 專 業 技 術 的 功 能 性 永 久 部 門 外 ,另 包 含 了 負 責 整 合 、溝 通 、協 調 各 功 能 單 位 的 專 案 經 理 部 門 使 組 織 增 加 彈 性,因 應 特 定 需 求。兩 個 部 門 皆 賦 予 權 責、目標。形 成 多 元 指 揮 系 統 的 一 種 組 織 1。以 組 織 領 導 人 為 首 , 將 功 能 性 部 門 與 專 案 性 部 門 交叉 形 成 一 二 元 的 組 織 架 構 ,                                                         1.   參黃昆明,功能性矩陣組織研發管理關鍵成功因訴之探討,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碩 士論文,民國 90 年 6 月,頁 28。  3   .

(11) 4   . 簡圖如下: 【 圖 1. 矩 陣 式 組織圖 】. 資 料 來 源:黃 昆 明,功 能 性 矩 陣 組 織 研 發 管 理 關 鍵 成 功 因 訴 之 探 討,國立 中 山 大 學,企業 管 理 學 系,碩士 論 文,民 國 90 年 6 月 , 頁 29。 如果將功能部門公做人員與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以人員比 例 做 區 分,可 以 得 出 以 下 之 圖 示。區 分 成 功 能 式 組 織 執 行 專 案 計 畫 時,該 項 專 案 計 畫 並 無 專 任 之 人 員;而 位 於 功 能 式 與 矩 陣 式 二 種 組 織 型 式 交 會 處 之 人 員( 協 調 員 ),其 部 份 工 作 時 間 須 負 責 各 功 能 單 位 間 之 協 調( 此 即 是平 行 協 調 )。此協 調 人 員 可 能 是 兼 任 的 ,也 可 能 是 專 任 的 ,視 其 權 限 而 定 。隨 著 職 權 的 增 加,設 立 一 個 可 能 與 功 能 單 位主 管 具 有 同 等 位 階 權 限 的 專 案 主 持 人 來 統 籌 水 平 方 向 的 協 調 工 作,隨著 權 力 及 專 任 的 專 案 管 理 人 員 的 增 加 ,如 系 統 工 程 師、成 本 分 析 師 等 的 增 加 ,成 立 專 案 計 畫 辦 事 處。圖中 隨 著 專 案 協調 者 職 權 的 強 弱 而 將 矩 陣 組 織 分 為 強 式 矩 陣 及 弱 式 矩 陣,當 專 案 主 持 人 的 職 權、位 階 低 於 功 能 單 位 主 管 時 ,即 專 案 主 持 人 對 專 案 的 人 員、工 作 內 容 、掌 控 力 較 弱 時,該 矩 陣 組 織 稱 為 弱 式 矩 陣 組 織。當 專 案 主 持 人 對 專 案 4   .

(12) 5   . 的人員、內容掌控能力強過功能單位主管時稱為強式矩陣組 織。而 圖 中,協 調 員 與 專 案 主 持 人 間 之 差 異 為 前 者 只 負 責 整 合 的 工 作,而 後 者 需 擔 負 實 際 決 策 的 責 任。強 式 矩 陣 組 織 與 專 案 式 組 織 二 者 之 差 異 在 於 前 者 之 工 作仍 由 功 能 單 位 執 行,後者 則 絕 大 部 份 由 專 案 小 組 之 成 員 執 行 2。 【 圖 2. 組 織 型 態 的 連 續 體 】. 資 料 來 源:黃 昆 明,功 能 性 矩 陣 組 織 研 發 管 理 關 鍵 成 功 因 訴 之 探 討,國立 中 山 大 學,企業 管 理 學 系,碩士 論 文,民 國 90 年 6 月 , 頁 33。 在 探 討 組 織 競 爭 優 勢 與 顧 客 良好 服 務 間 關 係 之 文 獻 上,有 提 出 重要 性 /績效 性 分析( important–performance analysis, IPA) 」 、 服 務 屬 性 矩 陣 ( service attribute matrix) 等 方 式 , 用 以 衡 量 屬 性 的 重 要 及 績 效 。 IPA分 析 圖 是 將 消 費 者 對 各 服 務 屬 性 之 重 視 程 度 與 滿 意 /績 效 程 度 的 評 分 結 果 , 其 編 制 程 式 是 將 方 格 空 間 分 成 四 象 限 , Y軸 表 示 顧 客 對 產 品 或 服 務 重 要 性 之 認 知 , X軸 表 示 顧 客 對 產 品 或 服 務 重 要 性 之 績 效 程 度 。 將 IPA 矩 陣 分 成 四 個 象 限,分 別 為 第 一 象 限「 集 中 力 量 與 此 地 」、 第 二 象 限「 繼 續 保 持 」、第 三 象 限「 低 優 先 性 」及 第 四 象 限「 超 過 需 求 」 3。                                                         2 3.  .   參前註,頁 33。    參陳芳儀,旅館顧客滿意屬性矩陣之研究─比較日、美、中國大陸旅客之認知,銘傳大學,觀 5 .

(13) 6   . 【 圖 3. IPA矩 陣圖 】. 資 料 來 源 : 陳 芳 儀 , 旅 館 顧 客 滿 意屬 性 矩 陣 之 研 究 ─ 比 較 日 、 美、中 國 大 陸 旅 客 之 認 知,銘 傳 大 學,觀光 研 究 所,碩 士 論 文 , 民 國 91 年 , 頁 26。 當屬性落入第一象限時,表示顧客認為這些屬性非常重 要 ,但 滿 意 度 普 通 或 偏 低 。此 區 是 高 重 要 性 與 低 績 效 區( high importance and low performance) 。針 對 此區 的 服務 屬 性 , 管 理 者 應 將 其 視 為 優 先 改 善 的 目 標, 以 避 免 造 成 顧 客 的 流 失 , 又 稱 為「 優 先 改 善 區 」。 當 屬 性 落 入 第 二 象 限 時 ,表 示 顧 客 對 這些服務屬性的重視程度與滿意程度皆高,為 高重要性與高 績 效 區( high importance and high performance) ,管 理 者 應 繼 續 維 持 其 屬 性 的 表 現 水 準 , 又 稱 稱 「 優 勢 保 持 區 」。 當 屬 性 落 入 第 三 象 限 時,即指 顧 客對 這 些 服 務 屬 性 的 重 視 程 度 與 滿 意 程 度 皆 不 高 , 為 低 重 要 性 與 低 績 效 區 ( low importance and low performance) ; 管 理 者 應 將 此 區 的 服 務 屬 性 , 視 為 次 要 改 善 的 目 標,以避 免 內 部 資 源 分 配 不 當,甚 至 遭 受 競 爭 對 手 的 威 脅 ,又 稱 為「 次 要 改 善 區 」。當 屬 性 落 入 第 四 象 限 時 ,即 指 顧 客 對 於 這 些 屬 性 的 重 視 程 度 不 高,但 滿 意 程 度 高,? 低 重 要 性 與 高績 效 區( low importance and high performance) , 管理者應避免將資源投入在此象限內之屬性,而造成資源浪 費,或 加 強 顧 客 對 其 重 要 性 的 認 知,並將 其 提 升 到 具 優 勢 且 具 重 要 性 的 區 域,否 則 這 些 屬 性 可 說 是 沒 有 必 要 的,又 稱 為「 過                                                                                                                                                             光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1 年,頁 26。  6   .

(14) 7   . 度 重 視 區 」4。綜上 所 述,對 管 理 者 而 言,了 解 和 確 定 顧 客 所 認 為重要的產品或服務屬性與調查顧客如何認知這些服務或產 品 屬 性 是 很 重 要 的。管理 者 可 依 顧 客 之 意 見,分 析 其 對 各 服 務 屬 性 之 滿 意 程 度 與 重 視 程 度 , 並 作成 以 上 的 策 略 分 析 。 如 此 , 將 可 作 ? 日 後 改 進 的 方 向 , 以其 獲 得 更 佳 的 經 營 績 效 。 服 務 屬 性 矩 陣 ( service attribute matrix) 主 要是 用 來 衡 量 顧 客 滿 意 度 , 藉 由 比 較 服 務 屬性 的 重 要 性 與 滿 意 度 積 分 , 來 反 應 顧 客 需 求 是 否 得 到 充 分 的 重視,提 供 經 營 者 調 整 行 銷 策 略的參考。屬性的重要性評分標準範圍為低、中、高,績效性 的 分 數 則 為 A、B、 C。 一 個 屬 性 獲 得 的 績 效 分 數 應 該 相 等 或 是 高 於 重 要 性 分 數;具 高 水 準 的重 要 性 屬 性 至 少 對 應 於 績 效 分 數 B,低 水 準 的 重 要 性 屬 性 應 對 應 於 績 效 分 數 C。服 務 屬 性 矩 陣 , 其 策 略架 構 為五 區 :競 爭 優勢 ( competitive strength) 、無 關 優 勢(irrelevant superiority)、競爭弱 勢( competitive vulnerability) 、 相對 無 差異 ( relative indifference) 、 灰 色 地區 ( gray zone) 。 【 圖 4. 顧 客 滿意度 矩 陣 圖 】. 資 料 來 源 : 陳 芳 儀 , 旅 館 顧 客 滿 意屬 性 矩 陣 之 研 究 ─ 比 較 日 、 美、中 國 大 陸 旅 客 之 認 知,銘 傳 大 學,觀光 研 究 所,碩 士 論 文 ,                                                         4.   參前註,頁 27、28。  7 .  .

(15) 8   . 民 國 91 年 , 頁 33。 類 似 績 效 /重 要 性 矩 陣 圖 所 表 現 的 意 義 , 關 鍵 優 勢 象 限 ( critical strength) 屬 高 重 要 性 , 且 顧 客 認 為 表 現 良 好 。 此 時 ,旅 館 應 該 繼 續 維 持 ,及 利 用 此 競 爭 潛 力 。無 意 義 優 勢 象 限 ( insignificant strength) 屬 低 重 要 性 , 但 顧 客 認 為 旅 館 表 現 良 好 , 對 目 前 的 顧 客 來 說 , 此象 限 中 的 屬 性 不 特 別 重 要 , 此 象 限 中 的 服 務 屬 性 應 該 重 新 被 評 估。風 險 與 機 會 象 限( risk & opportunity) 為 危 險 區 , 屬 性 若 落 入 此 區 域 代 表 旅 館 表 現 不 好 ,且 替 競 爭 者 製 造 優 勢; 然 而,若 品 質 提 升 ,對 顧 客 來 說 也 會 變得 重 要。 潛 在威 脅 象限 ( potential threat)屬 高 重要 性 , 但 顧 客 認 為 表 現 不 好 。 此 區 是獲 得 競 爭 優 勢 的 關 鍵 區 域 , 若 改 善 服 務 遞 送 過 程 , 這 些 主 要 的屬 性 會 移 動 到 關 鍵 優 勢 區 , 資 源 應 重 新 定 位 及 重 新 分 配 5。 同 樣 是 分 析 顧 客 服 務 績 效 的 矩 陣 , 但 是 不 同 於 IPA 分 析 者 , 文 獻 上 有 提 出 績 效 評 估 矩 陣 方 法 ( PEM) , 即 將 矩 陣 區 分 為 九 個 區 域 ,滿 意 度 為 X軸 ,重 要 度 為 Y軸 ,將 空 間 分 成 九 個 區 塊 , 區 塊 符 號 以 Dij(i、 j = 1, 2, 3)表 示 , 其 中 D11、 D22、 D33, 為 「 目 標 區 塊 」 定 義 「 適 度 型 績 效 區 塊 」 , 也 就 是 績 效 表 現 與 重 要 度 表 現 一 致 ;D 21、D31、D32 表 示 重 要 度 比 績 效 表 現還差,消費者很重視的題項卻感到不滿意,可能會流失顧 客,管 理 者 要 充 分 的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與 制 定 策 略;D12、D13、D21 績效表現高於重要度,顯示過度浪費資源,可做資源重新配 置 , 避 免 浪 費 成 本 ; 落 於 「 目 標 區 塊 」 (D11、 D22、 D33), 當 績 效 表 現 與 重 要 度 一 致 時 建 議 保 持 現 狀 ; 落 於 D21、 D31、 D32 重 要 度 高 於 績 效 表 現,表 示 “ 資 源 不 足 ",必須 要 加 強 改 善 讓 消 費 者 重 視 的 題 項 感 到 更 滿 意 , 落 於 D12、 D13、 D21 滿 意 度 高 於 重 要 度,表 示 資 源 過 度 浪 費。當 題 項落 於 非「 目 標 區 塊 」時 , 6 則改善方向朝「目標區塊」水平移動 。 【 圖 5. 績 效 評 估 矩 陣 圖 】.                                                         5.   參前註,頁 34。    參宋佩芬,應用績效評估矩陣方法探討學童學習成效,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碩士論 文,民國 99 年 6 月,頁 29~31。  8   . 6.

(16) 9   . 資料來源:宋佩芬,應用績效評估矩陣方法探討學童學習成 效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 民 國 99 年 6 月 , 頁 31。 由 前 開 文 獻 可 知,涉 及 管 理 者,均可 透 過 矩 陣 圖 示 將 管 理 上所需資訊予以簡化,人力資源管理亦同。在人力資源管理 上 ,由 於 績 效 評 估 依 據 實 可 由 兩 個 面 向 進 行 ,一 是 績 效,一 是 紀 律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制 度 亦 然 。故 ,筆 者 將 矩 陣 概 念 用 在 法 官 各 種 考 核 評 估 制 度,將法 官 的司 法 給 付 績 效 與 行 為 倫 理 紀 律 以 矩 陣 圖 示 類 型 化,本 論 文 乃 欲透 過 法 官 人 力 考 評 制 度 之 矩 陣 類 型 化 分 析 ,提 供 法 官 人 力 考 評 建 制 之 參 考。研 究 方 法 上,先 針 對私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理論、人事行政學、我國現行考銓制 度 、 司 法 行 政 自 治 、外 國 比 較 法 ,逐 一 蒐 集 文 獻 及 處 理, 並 在 理 論 與 實 務、制度 手 段 與 制 度 目 的 上,進 行 交 叉 分 析 與 矩 陣 分 類 。本 研 究 以 文 獻 探 討 法 為 主 ,法 制 研 究 法 為 輔,以 考 試 院 考 9   .

(17) 10   . 選 銓 敘 進 用 之 法 官 為 研 究 主 體,法 官 法 所 定 法 官 考 評 制 度 為 比 較客體,進行法官考評制度之矩陣類型化研究。 第二項 研究架構. 10   .

(18) 11   .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第一項 研究範圍 11   .

(19) 12   . 我國實務上向來將法官與檢察官合稱為「司法官」,甚至 法 官 法 在 研 討 時 有 提 案 者 提 議 法 案名 稱 為 「 司 法 官 法 」 。 然 , 這樣的合稱,完全沒有憲政基礎,在法官與檢察官設置目的 上 , 也 語 焉 不 詳 。 我 國 關 於 法 官 與檢 察 官 之 人 事 制 度 文 獻 上 , 本不甚周全,未如一般公務人員或私部門人力資源之相關文 獻 , 百 花 齊 放 , 單 純 就 法 官 或 檢 察官 擇 一 研 究 , 已 非 難 事 。 檢 察 官 的 角 色 定 位 , 在 「 司 法 官 」 與「 行 政 官 」 、 「 檢 察 一 體 」 與「檢察獨立」的模糊曖昧下,研究上甚為困難。筆者才疏學 淺,不 敢 妄 自 處 理 檢 察 官 人 力 考 評 制 度,僅 就 法 官 人 力 考 評 制 度為文。 所 謂「 考 評 」制 度,乃 本 文 新 創 之 名 詞,法制 上 或 立 法 例 上 對 於 法 官 執 行 職 務 與 法 官 倫 理 之監 督,或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用 考 績 、考 成 ;用 懲 戒 者 如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及 法 官 法、法 官 法 用 職 務 評 定、 職 務 監 督 、服 務 成 績 考 核、 評 鑑 、獎 懲 ;文 獻 上 不 乏 7 8 9 10 使 用 公 務 人 員 懲 處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績 效 評 估 、績 效 管 理 …… 等用語。然,上述用語,或法制 上 之 既 成 用 語 , 或 內 含 模 糊 無 法 清 楚 辯 明 所 監 督 者 究 為 何 事。筆 者 本 文 所 欲 類 型 化,乃 包 含 法 官 之 審 判 績 效 評 定 與 法 官 倫 理 監督,在 用 語 上 無 法 透 過 文 獻 及 現 行 法 制 或 實 務 上 之 用 語 予 以 界 定,故 新 創 考 評 一 詞,實乃 包含績效評定與倫理監督之意。 雖 然 法 官 法 第 2 條 及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第 601 號 解 釋,對 於法官有詳細之定義,然本文所稱之法官,係指非經政治任 命、經 過 考 試 院 考 選 銓 敘 程 序、或 經 過 司 法 院 遴 選 程 序 任 命 之 法 官 為 限,意 即 法 官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及 第 3 款 所 稱 之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各 法 院 法 官。因 為 此 類 法 官 方 有「 考 評 」 之 需 求。 而 本 研 究 雖 名 為「 法 官 考 評 制 度 」, 然 本 研 究 並 非 研 究 所 有 的 法 官 考 評 機 制,而 是 將 現 行 各 種 法 官 考 評 制 度 作 手 段 上 與 目 的 上 之 分 類 , 並 將 這 些 分 類與 法 官 懲 處 、 懲 戒 、 倫 理 、 績效作矩陣類型化分析。 第二項 研究限制                                                         7.   例如姜仁脩,公務員懲戒與懲處制度之比較研究,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1988 年 6 月。  8   例如朱武獻,行政效率導向的公務人力資源管理策略, 《考銓季刊》 ,第 27 期,民國 90 年 7 月, 頁 38‐48。  9   例如林進明,公務人員績效評估與獎懲制度的滿意度對組織公平認知影響之研究-以關務人員 為例」,國立中央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  10   例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機關績效獎金暨績效管理制度參考作法,民 93 年 4 月。  12   .

(20) 13   . 本研究所蒐集之參考文獻,以國內可取得之中、英文文獻 為 限 。 本 文 之 研 究 架 構 中 , 主 要 以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現 行 考 銓 、 公 務 員 法 制 、司 法 行 政 自 治 的 觀 點,探 討 法 官 考 評 制 度,制 度 目 的 本 身 與 實 務 法 制 上 的 差 異。本 文 所 研 究 者 僅 針 對 透 過 考 選 程 序 進 用 之 法 官,不 包 括 法 官 法、法 院 組 織 法 學 理 上 所 稱 廣 司 法 法 官 -檢 察 官 。 本 文 內 容 因 實 務 上 之 資 料 蒐 集 困 難,故以 報 章 雜 誌、網路 資 料 、 期 刊 論 文 、 學 術 文 獻 為 主。 如 本 論 文 仍 有 遺 漏 之 處 , 或 其 他 法 院 有 特 別 處 理 事 項,恐資 料 或 有 所 缺 漏,此 亦 為 本 論 文 研究上之限制。外國比較法所論其他國家法官考評制度,亦 同。筆者雖作為公法領域研究,然行政法學領域已稱浩繁精 深 ,筆 者 仍 不 自 知 ,跨 越 原 本 就 浩 瀚 無 邊 的 行 政 法 領 域,進 入 司 法 行 政 自 治、公 務 員 法 制 與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之 漩 渦,甚 至 跨 越 法 學 ,闖 入 私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筆 者 才 疏 學 淺,受 限 於 個 人 所 學 及 能 力 , 無 法 窮 盡 所 有 文 獻 ,自 知 本 論 文 內 容 仍 有 不 足 , 僅 以 引 用 文 獻,對 甫 通 過 的 法官 法 所 定 法 官 考 評 制 度 作 類 型 化 分類。. 13   .

(21) 14   . 第二章 人力資源管理之概述 在 傳 統 的 概 念 中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HRM) 是 整 體 企 業 管 理 的 一 環 , 在 文 獻 探 討 上 , 企 業 管 理 的 國 內 有 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的 研 究,可 以 說 是 相 當 的 豐 富,但 是 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績 效 評 估 制 度,結合 組 織 策 略 與 策 略 性 的 思 考,而應 用 於 公 部 門 考 績 制 度 上,可以 說 是 相 當 的 少 11 。在 企業管 理 中,內 含 其 實 包 含 行 銷 管 理、生 產 與 作 業 管 理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財 務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與 研 發 管 理,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屬 於 傳 統 文 獻 上 企 業 管 理 的 一 環 12 。 早 期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或稱 為 人 事 管 理,工 作 重 點 在 組 織 人力的招募、甄選、薪資、差 勤 … 等 。 隨 著 十 八 世 紀 工 業 革 命 後 , 企 業 組 織 越 來 越 龐 大 , 員 工 問題 與 人 事 成 本 越 來 越 複 雜 , 企 業 開 始 引 進 科 學 管 理,進 行 員 工 工 作 分 析,針 對 各 種 職 位 進 行 工 作 設 計,以提 高 生 產 效 率 並 降 低 人 事 成 本,最 有 名 的 當 屬 被 稱 為 管 理 科 學 之 父 的 泰 勒 (Fredericd Taylor)。 工業 革 命國 家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與 薪 資 所 得 的 提 高,企 業 員 工 開 始 從 物 質 報 酬 的 滿 足 感 轉 向 精 神 層 面 的 需 求,例 如 工 作 環 境 中 的 人 際 關 係 與 工 作 結 果 的 自 我 實 現 成 就 感,所 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引 進 社 會 學 與 心 理 學 的 角 度,重 視 員 工 間 的 人 群 關 係 與 非 正 式 組 織 關 係,試 圖 激 勵 員 工 的 工 作 動 機、溝 通 勞 資 關 係 與 人 群 關 係、化 解 勞 資 與 人 群 衝 突 … 等。在 這 之 前,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均 屬 於 企 業 管 理 的 附 屬 概 念,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是 為 了 其 他 管 理 目 的 而 服 務,但 是 企 業 組 織 的 越 來 越 龐 大,人 才 的 長 時 間 培 養 越 顯 重 要,如 何 透 過 更 具 競 爭 力 的 薪 資 福 利 與 工 作 環 境來 留 住 人 才,使員 工 在 組 織 發 展 中 具 備 發 展 潛 力,故,人 力 資 源 規 劃 與 員 工 生 涯 發 展 管 理 成 為 此 階 段 的 人 力 資 源 工 作 重 點,而這 一 時 期 的 人 力 資 源 工 作 重 點 , 亦 被 學 理 上 認 為 是 最核 心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概 念 13 。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迅 速 法 展 , 以 及後 工 業 社 會 服 務 業 的 興 起 , 使 得 高 水 準 的 人 才 成 為 企 業 核 心 競爭 力 的 關 鍵,高水 準 人 力 的 獲 得 與 維 持 成 為 企 業 獲 取 競 爭 優 勢的 重 要 武 器,人力 資 源 管 理 開 始 扮 演 策 略 性 角 色,也 就 是 說,策 略 性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時 代 來 臨,以人 才 的 獲 得 與 維 持 與 企 業 競 爭 力 的 提 高 與 維 持,為人                                                         11. 陳嘉碩,人力資源管理的績效評估對改進公部門考績制度之啟發-南投地區政府機關的觀點,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碩士論文,民國 90 年,頁 22。  12 張緯良,人力資源管理:本土觀點與實踐,前程文化出版,2007 年 1 月三版,頁 29。  13 同前註,頁 30~32。  14   .

(22) 15   .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工 作 重 點 14 。 【表1. 人力資源管理概念演進表】. 核心 演進時期. 工作重點. 觀念 人事 人力招募、甄選、薪資、 作業. 1860 年代起 差勤管理. 管理 科學. 員工工作分析與職位工 1900 年代起(工業革命) 作設計. 管理. 員工動機的激勵、人際 人群. 1930 年代起(所得提高,物 關係的溝通與衝突、勞. 關係. 質報酬效益下降) 資關係的改善. 人力 1960 年代起(人力資源部門 人力資源規劃與員工生 資源 成為企業管理核心). 涯發展管理. 管理.                                                         14. 同註 45,頁 33。  15 .  .

(23) 16   . 策略性 1980 年代起(高科技產業與 高水準人力的獲得與維 人力資 後工業社會服務業興起). 持. 源管理 資 料 來 源:張 緯 良,人 力 資 源 管 理:本 土 觀 點 與 實 踐,前程 文 化 出版 , 2007年 1月 三 版 , 頁 33。. 第一節人力資源管理之功能與目的 一 個 組 織 的 存 在 與 維 持 , 必 然有 組 織 目 標 , 可 能 是 獲 利 、 可 能 是 提 供 特 定 給 付 。 凡 有 助 於 達成 組 織 目 標 之 各 種 人 事 物 , 都 可 視為 組 織資 源,其中 包 括「人 力 資源 」(Human Resource)。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是 指 運 用 計 畫 、 組 織、 領 導 、 控 制 等 管 理 功 能 , 善 加 利 用 組 織 人 力 資 源,使 其 發 揮 績 效,達 到 企 業 經 營 目 標 之 15 過程 。在組織管理實務中,「人、事、物」三者以「人」最 為 重 要 , 原 因 之 一 是 人 最 難 管 理 ;再 者 管 理 組 織 各 種 資 產 者 , 也 是 人 ; 另 外 , 也 只 有「 人 力資 源 管 理 」 部 門 , 才 會 與 組 織 內 所有成員發生互動關係,其他部門則無此疑慮。  . 【圖6. 組織目標、員工業務分配與人力資源管理關係】. 人力資源管理在企業管理的概念上,是組織的幕僚角色,以服務                                                         15. 學說上有認為 7M為主要組織資源,分別為人力(Man)、資金(Money)、物料(Material)、設備 (Machine)、方法(Method)、時間、(Time)、資訊(Information)。參李正綱、陳基國、劉敏熙,人力 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導向,新陸書局出版,民國 99 年 2 月初版,頁 4。  16   .

(24) 17   . 組織其他部門為主要功能,故,人力資源管理的目的,就是提供「內 部顧客」優質服務,支援他們對「外部顧客」提供服務,創造外部顧 客的滿足,強化組織競爭優勢。承前述,因為工業化社會與高科技產 業的不斷發展,人力資源管理的觀念不斷演進,人力資源管理在組織 部門中的功能與目的也隨之轉變,由作業性目的提升到管理性目的, 並進而跨入策略性目的。這三種目的是具有累積性的,前階段的功能 目的並不因為演進而減少其重要性,而是被包含在後階段的功能目的 16 之內 。 第一是事務性,人力資源管理最初偏重在作業性角色,其目的在 適時以合理的成本為組織提供適當的人才,故人力資管理的目的在求 才。這是一個服務性的功能,,主要目標在滿足其他部門的人力需求, 透過招募、甄選作業,為組織各部門提供人才是人力資源管理最重要 的目的。除了滿足各部門人力在質、量上的需求外,更須同時注意人 力獲得在時間點上的配合、以及成本上的合理性。此概念下的人力資 源管理所承擔的大多屬於事務性工作,組織定位通常是附屬於管理部 17 門、秘書部門或總務部門底下 。 第二是功能性,此階段的人力資源管理概念,是將人力資源管理 與企業的生產、行銷、財務等而視之,成為企業的四大基本功能(嗣 後加上資訊管理與研究發展,演變成企業的六大功能)。相對於企業 的其他功能,人力資源管理專門處理組織中與「人」相關的各種作業。 除了傳統的人事招募與甄選外,人才的訓練與發展、派職、績效評估、 生涯發展、薪資福利、領導與激勵、勞資關係等,均納入人力資源管 理的範圍。除了傳統的事務性工作外,人力資源管理並以專業知識為 高階主管提供決策建議、對其他功能領域提供專業諮詢、對一般員工 18 提供輔導與服務 。找到「對的員工」並使其在「對的事情」上為組 織目標及業務任務努力,所謂「對的員工」,就是有「能力」且有「意 願」的員工;所謂「對的事情」,就是符合組織目標且符合從事該事 情的員工的能力的事情。這樣的員工與是事情的結合,員工會自然而 然為所應為,會自行提升個人的工作績效。當所有員工都能為所應 19 為,都能自行提升個人工作效率,組織整體就能順利運作 。如何為 組織找到適當的人才並予維持,是人力資源管理最大的目的。以這個 目的為基礎,人力資源管理同時肩負為組織找尋優秀員工、協助員工 20 職涯發展與生涯規劃的責任 。                                                         16. 張緯良,人力資源管理:本土觀點與實踐,前程文化出版,2007 年 1 月三版,頁 33、34。  參註 49,頁 34。  18 參註 49。  19 參李正綱、陳基國、劉敏熙,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導向,新陸書局出版,民國 99 年 2 月 初版,頁 5。  20 參張緯良,人力資源管理:本土觀點與實踐,前程文化出版,2007 年 1 月三版,頁 27。  17    17.

(25) 18   . 第三是策略性,所謂人力資源管理的策略性,係指以人力資源支 援組織的經營策略,提升組織的競爭優勢。在高科技產業與後工業社 會服務業中,企業競爭力幾乎建立在人才素質上,即使在傳統產業, 隨著科技發展,組織大量引進自動化與資訊化設備,人力素質同樣成 21 為組織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 。文獻上認為人力資源管理於企業經營 策略中所扮演的角色,如下表: 【表2. 人力資源管理於企業經營策略整合表】 策略分析. 策略形成. 策略施行. 界定期望績效如何 實行過程以完成 建立策略的系統 管理未來. 結果. ․企業體系. ․價值與領導方針. ․組織變革. ․公司優勢與劣勢. ․企業使命與遠景. ․績效和報酬. ․外在機會和威脅. ․目標與重點. ․策略的用人. ․競爭優勢的來源. ․行動計劃. ․學習和發展. ․策略議題. ․資源分配. ․員工關係. 釐清人員相關的企 界定人力資源策略 實行人力資源管 業議題. 目標和行動計劃. 理過程. 資料來源:Walker, J. W., 1994, Integrating the Human Resource Function With the Business, Human Resource Planning, 17(2), p.62.           承前述,人力資源管理從事務性目的來看,工作內容在招. 募 及 甄 選 人 才,簡 言 之 就 是 求 才。從 功 能 性 目 的 來 看 ,工 作 內                                                         21. 參前註。  18 .  .

(26) 19   . 容 包 含 人 才 的 訓 練 與 發 展 、 派 職 、績 效 評 估 、 生 涯 發 展 、 薪 資 福 利、領導 與 激 勵、勞 資 關 係,簡 言 之 就 是 育 才、用 才、留 才 。 而 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支 援 組 織 經 營 策略 的 策 略 性 目 的 觀 之,乃 是 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在 組 織 內 的 層 級 提升 到 策 略 層 級,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部 門 成 為 組 織 的 決 策 部 門 之 一,以組 織 存 續 目 的 為 最 重 要 使 命 , 提 供 專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管理 策 略 提 升 組 織 的 優 勢 。 組織目標確立後,讓對的員工做對的事情,是提升組織優勢最重 要的任務,也是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對於已經存在於組 織的人才來說,如何育才、用才、留才、甚至支援組織經營策略,都 需要員工職務上的相關資訊作為依據,這些資訊用來評估對組織優勢 的正增強與負增強。這其中包含兩個面向,一個是「工作績效」,一 個是「為所應為」。前者著重於組織目標的的達成,後者著重於組織 管理的便利,工作績效直接影響組織目標,而組織管理工作績效的輔 22 助,如果組織管理不當,會使組織成員產生非能力因素的工作障礙 , 組織內部運作會出現失靈,或是減損組織形象,使該組織的相對人對 其產生不信任,上述兩種原因都會間接降低組織績效。惟,過度強調 工作績效,會使員工產生「未達目的不擇手段」的心態,促使員工使 用不正當的手段達到績效;而只強調「為所應為」卻不強調績效,也 會使員工只專注於工作規範上所臚列的項目,形式上的完成工作項 目,而捨棄能提高工作績效卻並未臚列在工作規範項目上的業務。是 此,一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必須同時使組織成員「提升績效」並 「為所應為」,方能使促使組織目標達成並予維持。. 第二節考評制度之種類與功能 第一項 績效管理 人力資源管理與組織內各部門或各項活動間,都有相互關係,而 人力資源管理與組織其他活動最重要的連結基礎,則是績效評估。績 效評估可以作為招募甄選成效的檢驗,也可以發掘訓練需求來源的工 具和對訓練成效的驗收。績效評估的結果可以作為薪資待遇的調整、 獎金的發放、員工的升遷與生涯規劃的參考基準。最重要的是提供了 23 檢驗組織經營績效,以發掘績效問題、改善績效的機會 。 績效評估(performance evaluation)係指對員工的努力以及其 成果進行檢驗的過程。透過檢驗過程,得以對組織運作與員工個人表                                                         22. 例如辦公室裡同事間相處不睦,縱使該辦公室所有同仁能力都足以勝任業務,績效產出仍會因 心理因素大打折扣。  23 參張緯良,人力資源管理:本土觀點與實踐,前程文化出版,2007 年 1 月三版,頁 238。  19   .

(27) 20   . 現有充分了解,並對組織經營與管理提供有價值的參考依據,作為改 進各類人事活動及其他功能活動的基礎。絕大部分的人力資源管理都 需要績效評估所提供的資料,例如員工薪資的調整、年終獎金的發 放、晉升與調職的考慮、以及員工個人的職涯發展,皆是以績效評估 作為基礎。而績效評估的最終目的則在提升組織經營效率、強化組織 24 效能 。 由於組織管理者必須取得績效評估所需要的資訊,故績效評估提 供了管理者與部屬討論其工作行為與工作績效的機會,除了對員工的 25 26 優秀表現提供正增強以外,例如績效獎金 或功績加薪 ,亦可對員工 欠佳的表現提出檢討,以謀改進之道。是此,績效管理有強烈引導員 工行為的作用,透過績效管理的程序,可以使員工明確了解組織的期 望,並使管理者了解部屬所表現之行為與其績效結果間的連結,藉此 對管理者本身的行為或管理制度進行檢討。最終目標都在提升組織的 27 經營效率 。 第二項 職涯管理 職涯管理係指組織對員工從進入組織、在組織中的異動與發展、 一直到離開組織的所有相關活動的安排與計畫,包含派職、晉升、調 職、離退、以及相關的訓練與發展……等。員工在組織中的職涯發展 是組織得以留住人才的重要關鍵,也是組織善用人力以發揮員工最大 效能、提升組織競爭力的具體表現。同時,也提供員工個人於組織中 追求成長與自我實現的機會,是創造組織與員工個人雙贏的關鍵。 在組織與員工的互動關係上,職涯管理比績效管理還要更緊密。 員工設定自身的職涯發展目標,組織提供員工實現其職涯目標的機 會;組織提供員工成長與發展的機會,使員工達成其職涯目標,員工 的成長與發展也成就組織的競爭力與存續目標。人力資源管理的內 涵,從事務性角色演進到功能性角色,關鍵就在員工的職涯管理成為 組織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內容。員工個人的職涯發展與組織的目標達 成是相輔相成,員工首先要認清自我的工作能力與工作條件、了解工                                                         24. 同前註。  組織管理者按照事前設定的績效目標,於績效考評期間內,對考評員工進行績效評估,並按績 效評估結果給予績效管理計畫所預定的獎勵金,鼓勵員工追求更高的績效。獎勵金的給予標的通 常是金錢或有價證券,但給予方式不限,傳統上是直接給予現金,員工入股分紅或是管理者的股 票選擇權……等。  26 仍然是依據事前設定的績效目標,於績效考評期間內,對考評員工進行績效評估,但與績效獎 金不同者在於,功績加薪是直接調整員工的薪資結構,而且往後的給薪都以調整後的薪資結構為 基準。因此,功績加薪代表了逐年累加、永續給付的獎金。在某些階層少、員工職涯階梯短的組 織,由於晉升不易,功績加薪成為最實質取代晉升的獎勵制度。  27 參張緯良,人力資源管理:本土觀點與實踐,前程文化出版,2007 年 1 月三版,頁 239。  20    25.

(28) 21   . 作環境與未來展望、檢驗職涯發展機會與職涯目標、找尋達成職涯目 28 標的途徑與方法。而組織提供詳實的人力資源管理計畫 、事業領域 29 30 31 計畫 、事業階梯建置 、事業發展途徑 ,作為員工規劃職涯的參考, 32 並從旁輔導、協助 員工規劃職涯。 第三項 薪資管理 員工加入組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報償,報償是組織吸引員工 的主要工具,一般而言,員工報償內容包含薪資、獎金和福利。薪資 制度的良窳影響組織對人才的獲得、激勵與維持,同時影響企業競爭 力,是人力資源管理相當重要的一環。薪資可以激勵員工的工作士氣 與努力程度,雖然有許多激勵理論強調非貨幣因素也可以激勵員工士 氣,提振員工的努力程度,但沒有人會質疑薪資在激勵員工努力上的 33 重要性,學說上一致認為薪資給付是社會中最重要的激勵因素 。 薪資按計酬依據分為計時制與計件制。計時制係指以工作時間及 其所任職務為給付標的,至於個人工作效率,除在考績加薪外,並不 考慮,其工作不能合於最低要求者,給予處罰或辭退。計件制係指工 資計算係按生產數量,不論工作時間,由於產職與薪資呈高度正相 關,故可直接激勵員工提高產能,但當員工完全沒有產出時,就沒有 工資,對員工保障不周,而且員工為了增加產量,可能會忽略品質水 準,增加管理者額外的檢查成本。 計時制以時間為基礎,與員工產量關係較低,故對於偏重以量為 績效標準的職位較不適用,但對於強調品質的工作,計時制的薪資管 理可以避免員工為了追求高產量而犧牲品質。有些高度自動化、機械                                                         28. 組織對於自身的存續目的與競爭價值必須有詳實的前景和目標,並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詳實的 人才招募與培訓計畫,這個培訓計畫應該是長期性的,使員工進入組織之後,能夠將個人於組織 中的職涯發展作為個人生涯發展的實現關鍵。  29 組織根據自身的存續目的與競爭價值,應有詳實的內部部門規劃,除了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之 外,是否需要業務部門、是否需要資訊部門、是否需要新設部門或合併部門、業務是否委外…… 等。由於部門是個別人力資源的集合,是個人工作效能在量上的提升與擴大。是此,部門的設置 與規劃不但代表組織發展與存續的基礎工具,對於員工來說,也是員工建置自身事業階梯的重要 參考依據。  30 所謂事業階梯,係指組織內的各事業領域的階層關係,細節包括事業階梯的階層數、各階層的 規模、與各階層在本職學能上的條件。  31 係指每個職位在晉升與發展路線上的關係。如果說事業階梯是從宏觀的組織階層面來觀察員工 的職涯管理,事業路徑則是從微觀的個別職位層面來觀察員工的職涯規劃。組織應對每個職位可 晉升到下個職位或轉調到其他職位所需要的條件,有詳實的標準。員工可透過這些標準來為自己 的職涯作出具備預見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的規劃。  32 例如提供精確的性向測驗、進行發展導向的績效評估、辦理在職訓練、配合員工的職涯規劃提 供職務上的調整、配合組織的發展提供組織內部的職涯發展機會。員工可以跟組織面對面針對員 工個人的職涯規劃進行討論,並獲得組織的協助,是員工職涯管理重要的關鍵。  33 張緯良,人力資源管理:本土觀點與實踐,前程文化出版,2007 年 1 月三版,頁 330。  21   .

(29) 22   . 化的職位,員工生產效率是由機械來決定,計件制也無法提高員工產 能。部分辦公室的工作,每個職位的工作量差異甚大,臨櫃服務、企 劃設計、調查管制、資訊管理等,案件的大小與處理每個案件所需時 間差異甚大,按件計酬容易造成薪酬不公,而管理者更沒有辦法具體 量化產出。這些都傾向採用記時制的薪資管理制度。 不論是計件制或計時制,直接在員工基本薪資上給予高額薪資, 勢必造成組織人事成本負擔,而且這樣的負擔不一定立即伴隨組織效 率或競爭力的提升。為了同時兼具吸引人才、薪資惡鬥、與組織成本 34 控管的功能,許多組織會將員工的報償拆分為薪資與獎金和福利 。 良好的福利制度設計對人事成本的負擔比提供相當薪資給員工較 低,這是許多組織將員工福利制度成為人力資源管理重要課題的原 因。獎金的部分,大致上有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年節獎金、團體績 效獎金、員工入股分紅、股票選擇權、功績調薪……等。而上述獎金 制度按照給付依據,若是透過事前設定的計畫給予固定的金額,這種 獎金筆者以為性質上接近薪資,例如以職務為基礎的職務加給、或是 以服務地點為基礎的地域加給、或是以個人學經歷或特殊技能為基礎 所給予的專業加給,這些獎金從員工一就任職位即可預知獎金金額, 筆者認為應屬薪資之一部。而透過績效評估結果來給與者,必須待績 效評估結果方能確定獎金金額,筆者以為績效獎金性質上屬於員工的 績效管理機制,前已論述。 第四項 紀律管理 紀律管理乃是透過員工工作考評,並以該考評結果作為人力資源 管理措施之依據,考評員工個人行為是否符合組織倫理規範要求。承 前述,工作績效著重於組織目標的的達成,工作倫理著重於組織管理 的便利,工作績效直接影響組織目標,而組織管理直接或間接影響員 工個人工作績效或組織整體效能或競爭力。如果組織管理不當,會使 組織成員產生非能力因素的工作障礙,組織內部運作會出現失靈,或 是減損組織形象,使該組織的相對人對其產生不信任,上述兩種原因 都會間接降低組織績效。惟,過度強調工作績效,會使員工產生「未 達目的不擇手段」的心態,促使員工使用不正當的手段達到績效;而 只強調工作倫理卻不強調工作績效,也會使員工只專注於倫理規範上 所臚列的項目,形式上的完成工作項目,而捨棄能提高工作績效卻並 未臚列在倫理規範項目上的業務。是此,一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 必須同時使組織成員「提升績效」並「為所應為」,方能使促使組織                                                         34.  . 例如各項保險、休假、退休撫卹、各類食衣住行的補助、生活相關的顧問、在職訓練……等。  22 .

(30) 23   . 目標達成並予維持。 紀律在組織的角度,代表管理上的便利性,在個別組織成員的角 度,是保障組織中全體成員的利益,約束個別成員之行為不會侵犯他 人權益或違反組織管理制度,破壞組織形象甚或進階傷害組織效能與 競爭力。紀律管理的內容區分為獎勵、懲處、程序三方面。 對於作出符合組織期待的行為時,給予正增強-也就是獎勵,除 了肯定其作為並期許其繼續做出符合組織期待的行為外,也有標竿作 用,作為其他員工的標竿。獎勵的內容原則上不限,通常包含行政獎 勵、休假、晉升、或其他獎勵。行政獎勵例如記功、嘉獎、口頭獎勵、 獎章獎牌獎盃、榮譽榜、模範楷模……之類。這類的行政獎勵並不需 要額外的人事成本,員工所獲得的是非貨幣的精神報償,如果按照馬 35 斯洛的需求金字塔 ,所獲的的是社交需求、尊重需求、還有自我實 現需求的滿足。但是很多組織會將行政獎勵與薪資或獎金掛勾,讓行 政獎勵成為調整薪資或發放獎金的依據,此時行政獎勵的性質,已經 變成其他形式的實質獎勵的前置作業。所為其他獎勵,係指員工可以 獲得實質上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可能是獎金、公司配股或其他有價 36 證券,也可能是某些特權 。相較於行政獎勵、休假、其他實質獎勵, 屬於一時性、短期性的獎勵效果,職位晉升就是具備長期影響力的獎 勵,通常也會是組織中最重大的獎勵,必員工有重大傑出表現,方有 可能獲得職位晉升。 相反的為反組織行為規範則給予復增強-懲處,所有的懲罰性作 為都應該具有三個功能,對行為人給與警惕,也對其他員工有殺雞儆 猴的效果,另外,懲處必須具有矯正功能,也就是能透過懲處促使其 不再做出違反組織行為規定的行為,一個懲處行為如果無法達到以上 三個功能,這個懲處行為可能需要檢討。當組織要對員工做出獎懲措 施時,應以詳實而明確的倫理規範作為獎懲的依據,且與相對員工有 事先積極溝通的機會,如果獎懲手段較劇烈,應避免由組織首長個人 為之,而事由組織內部組成立場公正的委員會來決定,通常是由相當 階層的主管以及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組成委員會來決意。當員工對組織 37 的獎懲措施有疑義或不服時,應給予申訴程序 謀求補救或提供澄清                                                         35. 亞伯拉罕·馬斯洛(Abraham Maslow,1908 年 4 月 1 日-1970 年 6 月 8 日),美國人本主義心理 學家,以「需求層次理論(Need-hierarchy theory)最廣為人知。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是研究組 織激勵時應用得最廣泛的理論,馬斯洛理論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包含食物、水、空氣、性慾、 健康)、安全需求(包括人身安全、免於匱乏和恐懼)、社交需求(愛與隸屬的需求)、尊重需求(成究 功名利祿的機會)和自我實現需求五類,依次由較低層次到較高層次。  36 例如額外獲得專屬停車位、專屬辦公室,或是公費旅遊、公費出國參訪……等。  37 法律學上的補救措施功能集中在保障個人主觀上的權益,也就是對於不利的公權力措施有調整 並回復原狀的機會。然而,所有的補救措施其實也可以有另一個面向,也就是維持整體客觀上的 秩序,在法律學上或許因為對於劃分個別提出補救措施之人的訴之利益有困難,避免人民濫用補 救措施,大量限制了人民以維持客觀法制序為訴之利益開啟補救程序。惟,通常民間組織的規模 23   .

(31) 24   . 機會,在組織成員對獎懲措施產生埋怨時,積極溝通處理、化解組織 內部的糾紛與矛盾-當然包括管理者與員工之間、並給組織有重新調 整獎懲措施的機會。所以獎懲措施的事前程序與事後程序是紀律管理 非常重要的環節。. 第三節考評制度之態樣 人力資源管理學理上的人力資源評估方法,可分為目標評估法 39 40 41 、人格特質法 、行為評估法 、重大事件法 ,以及綜合上述四種 42 評估方法的混合評估法 。 關於行為評估法,是根據員工工作上實際表現行為,在量表上勾 選,並以該量表作為評估資料,具備明確性、可觀察性、可測量性之 特點。但是需要評估者提供特定有效或無效工作行為項目,製作評估 量表,這些工作行為項目,必須可轉換為適當之績效面向,避免產生 誤差並增加可信度。惟,學理上認為行為評估法必須鉅細靡遺選定對 組織目標有正面與負面影響的各種員工工作行為,且隨時調整,成本 43 非常可觀 。 關於目標評估法(MBO),必須先根據組織目標制定MBO計畫,該計 畫必須具備四個要素:目標特定、參與管理、明確時間、績效回饋。 MBO計畫應具體明確設定預期成果,該成果需具備明確性、特定性與 可期待性。其次,MBO計畫中的成果目標,應導入參與管理之理念, 由管理者與員工共同參與決策,一起選擇目標,凝聚共同達成目標之 共識,使組織整體目標轉譯成每個階層-部門、處室、個人之特定目 38.                                                                                                                                                             不若國家龐大而複雜,應有能力針對每個獎懲措施所對組織整體所可能造成的影響,立即作出檢 討與調整,故筆者認為,一般民間組織的員工,是可以單純以「獎懲不公」作為開啟補救程序的 理由,縱然這個獎懲措施對我個人並沒有不利影響。  38 Management by objectives,MBO,以員工所擔任職位之工作說明書為基準,評估員工完成工作 說明書所列應達成之工作程度。例如工作達成率、工作數量、工作品質、產量、工作準確度及工 作時效性等資料作為工作產出之評估指標,進行人力資源評估。參李正綱、陳基國、劉敏熙,人 力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導向,新陸書局出版,民國 99 年 2 月初版,頁 239~241。David A. DeCenzo、 Stephen P. Robbins著,許世雨、蔡秀涓、李長晏等六人譯,五南圖書出版,2009 年 2 月,出版一 刷,頁 290~298。  39 利用會影響一個人工作表現之個人特質、知識水平來評估一個人的工作表現。例如人際關係、 工作態度、知識、主動、積極、上進、學習意願、獨立等,常被用來作為人格特質評估法之評估 指標。參許世雨等六人譯,前註。  40 以員工每個實際的工作行為表現評估員工,一般主要以員工出缺勤做為評估指標。參許世雨等 六人譯,前註。  41 將員工工作上與工作績效有高度相關之重大優良事蹟或重大違誤事蹟加以記錄,依程序給予員 工獎懲,作為人力資源評估指標。參許世雨等六人譯,前註。  42 將目標評估、人格特質評估、行為表現評估、重大事件四項資訊細分數個評估考核項目,評估 員工績效與行為。  43 參David A. DeCenzo、Stephen P. Robbins著,許世雨、蔡秀涓、李長晏等六人譯,五南圖書出版, 2009 年 2 月,出版一刷,頁 290~298。。   24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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