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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紀律獎懲基準之類型化建議

第五章 法官考評處分類型化分析

第五節 法官紀律獎懲基準之類型化建議

第五節 法官紀律獎懲基準之類型化建議

前文已將法官行為紀律獎懲之處分做出類型化,從最輕至最重分 別為名譽性處分、一次性財產處分、審級調動處分(必要時改以地區 調動或裁判系統調動)、永久性財產處分、與退場處分(包括免職、撤 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法官審判績效考評類型化,從最輕至最重 分別為名譽性處分、一次性財產處分、地區調動處分、審及調動處分、

職務調動審判以外職務、永久性財產處分、轉任法官以外職務。個案 法官出現違法失職瀆職情事時,先區分究屬行為紀律抑或審判績效,

再區分情節輕重,即可避免法官人事行政處分的混淆,造成不公與行 政專斷。

【圖22. 法官考評處分矩陣圖】

按過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先例,僅要個案法官涉及貪汙收 賄,遭刑事裁判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幾乎都是徹職懲戒處分297。 另外,個案法官於職務上或職務外之行為,已嚴重喪失法官公正性,

亦會遭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休職以上處分,職務上行為例如與當事

       

297  參姜世明,法院組織法講義,新學林出版,2012 年 2 月,三版一刷,頁 26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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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一造或其律師於案件承審期間密集片面接觸、甚至代擬訟狀、指

 

處分應輕於職務上行為;職務上之違法行為,得透過審級制度以資救 濟之行為處分應輕於無法透過審級制度以資救濟之行為;再加上過失 行為之處分應輕於故意行為之處分,成為一個可供依循之裁量準據。

以不當社交活動為例,與承審案件無關之律師交往密切,且該律師於 個案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地區職業,該行為實以違反法官中立性與客觀 性,有傷害司法形象之餘,應予懲處。但是如果前開律師是個案法官 承審案件一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司法形象之傷害不可同日而 語,應給予更嚴厲之處分。前者比較適當之處分為警告、申誡或類此 處分,後者可適度給予罰款或類此處分,如已經警告或申誡仍無改 善,則給予更嚴厲之懲處,個案法官為上級法院法官者得合併審級調 動處分。雖然是職務外行為,倘個案法官係將自己行為與法官身分做 結合,透過法官身分為自己職務外行為圖名銜或利益者,例如以法官 身分出席政論性節目、或以法官身分取得優無息貸款機會舉借鉅債、

或是利用法官身分投資投機事業等,已嚴重傷及司法形象,應與調整 俸給等永久性財產不利處分方足妥適。倘若經評鑑成立仍不改善、或 是經警告三次仍不改善、或是進一步發現違法事證,則應為退場處分。

【表7. 非職務上行為違法之建議處分基準表】

建議處分 行為

免職 退場處分 撤職

轉任非法官職務

公開與特定團體過從甚密、與轄區律 師往返密切、重大交易金額與收入不 符

+違法情事或情節重大 永久性財產不利處分

公開與特定團體過從甚密、與轄區律 師往返密切、重大交易金額與收入不 符

審級調動+罰款 審級調動

下級法院 單純審級調動

非職務上行為違法

+侵害當事人訴訟權保障

(例如片面指導訴訟或代擬訟狀) 罰款 非職務上行為違法

+喪失當事人對司法之信賴 警告、申誡 非職務上行為違法

附註:經警告、申誡三次,或經評鑑仍再犯者,視為情節重大,

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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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與法官倫理規範觀之,法官在行為紀律 上,主要規範的面向包括職務外與職務上違法行為、司法形象、與訴 訟權保障三個面向。法官行為紀律正面考評部分,實務上因為考績甲 等、職務評定良好的比例嚴重偏高301,形同沒有考核,只要沒有司法 院明確懲處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幾乎就是考績甲等、職務評定 良好。期別到了就依個案法官意願調派上級法院、或調派庭長、院長。

法官的俸給就是法官誠實謹慎執行職務之對價,故法官正確執行職務 並不應該成為利益處分之唯一依據,必須尚有其他確實足資其他法官 表率、或是明顯提升司法信賴之行為,方妥適之。筆者建議,承審重 大矚目案件而且在認事用法上有原則性、創新性之見解,則可適度為 調升俸給之永久性財產利益處分以資獎勵。其他主動積極承辦司法改 革工程而有顯著績效者亦同。職務上行為與職務外行為謹慎篤實、維 護司法形象者,建議為審級調動上級法院之處分,所謂的維護司法形 象,當然必須長時間無損及司法形象行為方足之,現行實務上在調派 上級法院之考核時間與考核標準並無不妥,僅要能糾正明明已有違法 行為卻因期別資深而繼續「排隊」等調派的情況,應能給予妥適之正 面考評處分。在職務評定獎金(考績獎金)的領取上,法官最為人詬病 者在於領取比例一直維持在九成以上,但是現今司法形象嚴重低落,

如此高比例的職務評定獎金頒發,實有違獎金之獎勵本職,反而被法 官們是為俸給之一部份。筆者建議,獎金的頒發必須有明確理由,單 純的正確執行職務並不宜成為頒發獎金之唯一依據,尚需有其他足資 其他法官表率之行為。書面名譽處分在管理學的文獻上,傾向於心裡 滿足之管理功能,僅要是確實有正確執行職務者,適當給予名譽性處 分,對於法院整體審判環境,仍有卓著之貢獻。

【表9. 法官紀律正面考評建議基準表】

建議處分 行為

嘉獎、獎章 合法、正確執行職務 獎金

一年間正確執行職務,

未被警告、申誡或個案評鑑,

有足資為表率之行為

       

301  法官法所定法官職務評定制度上路後,法官、檢察官去年首次辦理職務評定,結果高達九十 八%被評定為「良好」。銓敘部六月底向考試院會提出上述報告,多位考試委員都質疑評定結果 與社會觀感落差很大。參 2013 年 7 月 7 日,自由時報電子報,98%司法官職評良好  試委質疑。

檢索日期:2013 年 6 月 30 日。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7/today‐p1.htm?Slots=BP 131 

 

效落差,幾乎只能用顯不正當之手段,而面臨退場懲戒或及嚴厲的懲 處之風險。如此,即可有效避免法官以不正當手段達到績效目標。

筆者建議法官之審判績效,應僅有結案率與折服率得成為審判績 效考評項目,以三年為考評基準的話,有達到績效標準就足以對個案 法官為獎金等一次性財產利益處分,反之沒達到績效標準亦可以對個 按法官為一次性財產不利處分。往後可以每三年為基準,如果連續兩 次考評都達到績效標準,建議可以依個案法官意願地區調動至都會地 區法院,加強都會地區法院法官素質,或是審級調動至上級法院,增 加人民上訴權益保障與司法威信。但是地區調動筆者建議不宜成為審 判績效之負面考評,這是對被移動地區法院管轄地區人民不尊重之措 施,但是審級調動至下級法院仍可作為法官審判績效之負面考評,畢 竟該個案法官尚為適任法官,對人民司法受益權之減損尚屬輕微。若 個案法官連續三次績效考評都達到標準,該法官是高度績優法官,建 議以調升俸點等永久性財產利益處分做為獎勵;反之若連續三次考評 均無法達到績效標準,該法官之審判績效應可認為嚴重不足,已不適 任審判職務,建議應將個案法官職務調動為非審判職,以保障人民司 法受益權之品質。另外,倘若個案法官之審判績效是嚴重低落到完全 不適任法官職務,目前實務上大致認為一個稱職的法官,結案率應有 九成,折服率應有五成,所以如果有個案法官在結案率與折服率嚴重 低於這個數字,例如結案率竟不足五成,而折服率竟不足兩成時,建 議應請求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確認是否有移送懲戒轉任 為非法官職務之必要。實務上另常遲延案件日數作為考評依據,筆者 認為遲延案件日數應非審判績效之考評項目,建議應為行為紀律之考 評項目,因為個案多少日數內應開庭審理,這是法定職務,實已脫離 績效之意義。

【表10. 法官審判績效考評建議基準表】

建議處分 行為

轉任非法官

調降俸點 審判績效嚴重低落

職務調動非審判職 連續三次考評未達審判績效目標 審級調動下級法院 連續二次考評未達審判績效目標 罰款 一次考評期間未達審判績效目標 警告、申誡 年間未達審判績效目標

嘉獎、獎章 年間達成審判績效目標 獎金 一次考評達成審判績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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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調動 連續二次考評達成審判績效目標 審級調動上級法院 連續二次考評達成審判績效目標 調升俸點 連續三次考評達成審判績效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