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介王泰升 《台灣 日治時期的法律 改革》
林 璀 瑤
王泰 升 台北:聯
經 出版事 業公 司1999年
4月初版,妙7頁
王泰 升先 生19tU年
出生於 台南,在
台灣取得 國立 台灣 大學 法學 士 、 國立 中興 大學 法學碩 士 ,曾為執 業律 師 ,其後 留學 美 國華盛頓大學 ,先後 取得 法學碩 士 、博 士學位 。19兜年發表 的博 士學位論 文 《台灣 日治 時期的 法 律 改 革 》 (Legal RefUim in T山w巳n under JapaneSe CUlonial Rule
(1895-1945):TheReceptiUnUfWesternLaw),開
啟 其 研 究 台灣 法 制 史 的 嚆 矢 。返 台 後 進 入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學 院任 教 ,繼續 開拓 有 關 台 灣 法 制 史 相 關課 題,分
別 出版 《台 灣 法 律 史 的建 立 》(1997)、《台 灣 日治 時 期 的 法律 改 革 》(l”
9)、《台 灣 法 律 史 概 論 》(2UU1)、《台 灣 法 的 斷 裂 與 連 續 》 (2U眨)等
學 術 專 書 及 學 術 論 文 集 。研 究 特 色 乃 建 立 以 台灣 為 主體 的 法律 史 研 究 ,綜論 台 灣 在 史 前 時代 原 住 民 社 會 、國 際 競 爭 時 期 、鄭 氏 治 台 時 期 、 清 領 時期 、日治 時 期 和 中華 民 國在 台灣 的 法 律 發 展 。l999年
4月
由聯 經 出 版 事 業 公 司 出 版 的 《台 灣 日治 時 期 的 法 律 改 革 》,便
是 他 改 寫博 士 論 文 的 中文 著 作 ,同年 度 美 國 華 盛 頓 大 學 也 將 其 博 士 論 文 英 文 版 正 式 出版 ,這反 映 了 美 國學 界 肯 定 此 書 對 日治 台 灣 法 律 史 研 究 的學 術 價 值 ,同時 更 透 過 普 及 的 出版 事 業 流 通 市 場 ,交流 了學 界 對 台灣 在 日本 殖 民 統 治 時 期 法 律 面 向的 關懷 。眨
2林
璀 瑤 王泰 升 《台灣 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 》之研究 ,就其 開拓 台灣 法律 史的 研 究 ,具有 關鍵性 的影響 ,因為 日治時期在 研 究時 間 內 ,上承 清領 時期傳 統 中國法 ,又下啟 中華民 國在 台灣施行近代 法 ,一方面標誌傳統到現代重 要的轉 折 變化 ,另一 方面又 因其處於殖 民統 治 的背景下 ,有特殊 的發展脈 絡 。本 書 的焦 點便是討論在 日治時期 台灣 法律改革 中 ,台灣人民對西 方法 的繼受 問題 ,其中著重 刑事 、民事 方面論述 ,介紹 日本殖 民統 治者將 一套 日本化 且殖 民化 的西 方式法律 引進 台灣 。 本 書研 究 日本殖 民統治 台灣期 間的法律改革,強調 台灣在這段長達 五 十年的時 間裡 ,從傳統 的 中國法 ,演變到以 日本化 的西 方式法律 之規範架 構 ,日本殖 民地法律在 整個 台灣發展深 具意義 ,日人所 引進 的近代西 方歐 陸 法制,是
清 領 時期(16S3-lS95)所
無,但
此近 代 法制存 續 於 國民政 府 治台到今 日,扮演 重要 的轉 接角色 。全書共有 六章 :第一章 日治前 的台灣 與治 台前 的 日本 ;第二章殖 民地 立法上對西 方法的繼受 ;第三章近代西方 式 司法 的運 作;第
四章 刑事 司法 與 變遷 中的社 會;第
五 章 民 事 法 的西 方 化;第
六章歷史評價及 對後世的影響 。 第 一章介紹 日治前的台灣與治 台前的 日本,分析 台灣 與 日本社會 背景 與法律發展 的情 形 。台灣長期以 來有複雜族群及不 同政權介入管理 ,大致 而言 ,在清領 台灣 時期接收傳統 中國法律 的施行 。在前期治台過程 中 ,清 廷採 用消極 方式 ,而加 上台灣移 民性色彩 的背景 下 ,社會 治 安尚 未穩 定 , 所以非 法偷渡 、民變 、漢番衝 突 、吏治 問題嚴重 ,使官府 法律似 乎 普遍不 被 遵守 。台灣漢人移 民社會 對法律紛爭解決 ,受傳統 中國法律 文化 影 響 , 涉及 戶婚 、田土 、錢債等民 事案件 ,多交給 地 方官或是 由鄉村 、街 莊 、地 方領 導人 或族長調節 ,此時的台灣 法律 ,始終未在清領 時期步入近現代化 式 的法律改 革 ,而且法律 的推動 並非以在 台漢人為考量而施政 ,乃有利當 時治台清廷 中央政權 的管理及政策 而推行 。 至於 日本在 治 台之前 ,經歷 明治維新以來大力西化的影響 ,在法律 方 面進行 大幅 度 的改革 ,一方面乃追 求富 國強兵的西化措施 ,另一方面則 因 引入資本 主 義式的法律 ,有助 國 內經濟 資本累積與勃興 。此時期 日本對於 西 方法 的繼 受 ,有三項特色:(l)漸
進式 的改革 ,在改 正不合理條約 的政治 需 求 下
,催
促 日本 直 接 採 用 歐 陸 的 成 文 法,而
非 英 美 判 例 為 主 的 普 通 法 。明 治 政府 同時培 養 熟 悉 近 代 法 的 日本 法 學 者 ,翻譯 西 方式 法 典 、培 訓 司法 官 、律 師 ,並結 合 政 府 體 系 ,透過政 府 財源 支 援 、整 備 司法 機 構 的設 立;(2)以
穩 定政 權 為 依 歸 的 選 擇 性 繼 受,188U年
代 日本 從 原 本 模 仿 法 國 法 改 向德 國 法 ,以普 魯 士 重 軍 權 、絕 對 主 義 色 彩 濃 厚 為 典 範 ,建立 日本 天 皇制 的 憲 政 體 系 。明 治 憲 政 下 ,行政 權 優 於 司法 權 ,維持 官 尊 民 卑 的傳 統 ,有繼 受 個 人 主 義 、自由主 義 的 刑 法 ,但也 保 存 東 方 專 制 文 化 的 刑 事 法 規,設
置 集 會 條 例 、新 聞紙 條 例 、出版 條 例 和 違 警 罪 即 決 例 。在 身 分 法 、 家 族 法 上 ,因礙 於 國情 與 西 方 差 異 ,繼續 維 持 父 權 式 的 家 族 制 度;(3)藉
人 民 重 服 從 的 傳 統 推 行 新 法 ,日本 封 建 式 上 下 服 從 的 社 會 秩 序 ,天皇 權 威 始 終 延 續 ,即使 接 受 西 法 ,但未 深 入 接納 自由 、平 等 的價 值 觀 。所 以 日本 從 傳 統 法 到 西 方法 的 推 行 ,法律 仍 為 當 權 者 服 務 ,使人 民 服 從 於 法 律 的規 範 下 。 此 章 重 在 處 理 日本 殖 民 台灣 前 夕 ,台灣 與 日本 迥 然 不 同的 法 律 文 化 , 台灣 仍 舊 採 用 清 廷 的 中 國傳 統 法 ,而日本 則 在 明治 維 新 之 後 ,步入 改 革 舊 法 繼 受 西 方 法 之路 ,對於 其後 深 入 介 紹 日治 時 期 對 台 灣 法 律 改 革 ,提供 了 背 景 性 的 認 識 基 礎 。但 交 代 清 領 台 灣 法律 發 展 ,文中流 於 清 領 台 灣 前 期 單 一 不 變 的論 述 ,未針 對 台灣 開港 之後 ,以及 日軍 侵 台 之後 開啟 清 廷 積 極 治 台 ,在國 際 貿 易以 及 台 灣 建 省 後 興 革 做 探 索 ,來分 析 特 殊 情 勢 下 對 台灣 法 律 的衝 擊 變 化 。所 以 對 於 日治 台灣 前 期 台 灣 的狀 況 ,停留於 清 領 時代 前 期(lt83-18兒
)描
述,未
針 對 清 領 時代 後 期 (18m_ls,5)來
探 討 ,實屬 可 惜 。因 為 清 領 時代 後 期,雖
只 有 短 短39年
時 間,但
此 段 時 間,適
逢 日本 國 力發 展 以 及 台灣 成 為 中 國較 現 代 化 行 省 的 時 機 ,且為 清 廷 割 台 前 的 關鍵 背 景 時 刻 ,如果能 更 深 入 探 討 此 段 時 期 台灣 法 律 的 落 實 現 狀 ,在交 代 背景 議 題 時,有
更 強 而 有 力 的 說 服 性 。 第 二 章 論 殖 民 地 立 法 上 對 西 方 法 的 繼 受 ,本章 重 點 在 介 紹 台灣 殖 民 地 立 法 的 制 度 ,經初 期 治 台 的 摸 索 階 段 、憲 法 上 爭 議 到 對 台灣 立 法 制 度 的修 改 ,作者 將 日治 時期 殖 民 地 立 法 分 為 兩 階 段:(l)以
殖 民 地 特 別 法 為 主 的 時 期 (18%一l兜2);(2)以
日本 內地 法 為 主 的 時期 (19”一l與5)。日本 接挖
4林
璀 瑤 收 台灣 時,並
無 任 何 殖 民 經 驗,接
受 法 國籍 顧 問MichelJUsephRevon的
建 議 ,對台灣 先 因地 制 宜 管 理 再 進 行 同化 ,但實 際 因抗 日反 抗 ,日本 依 賴 軍 隊進 行 武 力征 服,18竻
年8月6日,將
台 灣 納 入 台灣 事 務 局 及 大 本 營 (日戰 時最 高軍令 組織),故
軍 事命令(日令)成
為 台灣 最初 的法律 來源 。 在 抗 日背 景 下,無
法施 行 日本 帝 國議會 所 制 定 的法律 而輔以敕令 規範 事 項 ,所以 日本 中央政 府 與 帝國議會放權給 台灣總督以便有效統治 ,在各 方 妥協下,18%年
3月
帝 國議會 通 過法律第 六十三號 「有 關施行於 台灣之 法令 之件 」(簡稱 六三 法)。六三 法採 用委任 立法 ,帝國議會將立法權委託 給 台灣總督制定律令 ,必要時帝國議會 之法律 ,可以透過施行敕令 方式在 台實施 ,因此 台灣 成 為 日本 帝國下的特別法域 ,總督 控有 司法 、行政 、軍 事等權 力 。 六三法帶來是否構成 明治憲法體制下違憲的討論,也加 入 明治憲法是 否適 用 台灣 之爭議 ,日本 官 方辯論 台灣 法律依 憲法規 定 由帝國議會 協 贊 , 所以 視 台灣 已引入憲法效用,但自從1921到
1934年
之 間台灣發起設 立議 會 請願達15次
之 多,未
見 日本 憲法保 障人民 請願權 可知 ,日本治台的法 律 並非 一般 法律 問題 ,而是 對新附領土的統 治政策進行政治性 的因應 ,正 如作者所 言殖民 法律的爭議,在如何 有效 治 台,而非 關心 台灣 人民 出發 的 。 台灣 立法制度經 六三法 、三一法和法三號階段 ,實際上三一法延續 了 六三法架構 ,它的特色只 不過是聲 明律令 不可違背敕令及 帝國議會 為台灣 所 訂 的法律 ,但真正敕令 的制 定很 少涉及 關於 台灣 。因殖民政策 的改變 , 才刺激殖 民 地 法律 的改 變,在
內地延 長 主義主 義的 呼聲 下,才
促 成 l”2 年法三號 的制 定 ,把敕令 地位 再次強化 ,並限制總督 對殖民地立法權不可 牴觸敕令 ,但法三號的制 定 ,只是讓台灣法律體制在技術上較 易於推行 內 地延長政 策 ,台灣總 督實際上對殖民地立法的影響力 ,並沒有產生實質的 影響 ,台灣總督 一直擁有極大的權 力決定台灣法律 的 內容 ,包括是否採用 近代西 方式 的法律規範 。 本 章特色在於將 日治時期殖 民地立法分為兩階段:(l)以
殖 民地特別 法為主的 時期(18%-l兜
2);(2)以
日本 內地法為主 的時期 (1923-l與5)。 素來處理 日治五十年 法制 史演進 的分期有 《台灣省通誌 》卷三政 事志 司法篇 ,對於殖 民統治時期 台灣 司法制度分期 ,採軍政 時期 (明治 二十八年八 月到 明治 二十九年三 月)、民政 時期 (明治 二十九 年 四月到光復
),其
間之 界以 六三法為準 。l或
是在 日治初期 過渡 的軍政 時期 之後 ,將民政 時期依 據 不 同法源 的變化,劃
分 為律令 立法 時期 、敕令 立法 時期作 為分期 。2在
處理分 期 上 ,作者 關心立法程序 形成的法律 ,哪些是屬於 殖 民 地 所特 有 , 以 及 哪 些 比照 日本 內地 所 共有,所
以 採 用殖 民地特 別法 為主 時期 (18竻 -l兜2)、日本 內地法為主 時期 (19”-l與5)兩
階段分類 ,以便觀察近代法 多少程度實施於 台灣 ,同時也兼顧 了 日治 時期 內地延 長政策 ,改變 台灣法 制 的轉折歷程 。申論 出殖 民地特別 法為主 時期 屬於摸 索 階段 ,且以政府利 益取 向為考 量 ;日本 內地法為 主時期則在 同化政策衝 擊下 ,朝西 方法律 之 路改革 。 第 三章談近代西 方式 司法的運作 ,作者取決於 法 院制 度的建 立 、司法 權獨 立 問題及 法院專業人員培養組 成三項進行 主要分析 。18另年 lU月7 日 「台灣總督 府法 院職制 」頒布 ,實際上在 11月2U日
才營運,確
立近代 西 方法 院制度在 台奠 基 之始 ,在初期軍政 時期 ,法院功能被軍政 下 的軍法 會 議所剝奪 ,未發揮合理效能 ,大致在 民政 時期(lB96年
4月
1日到 19巧 年 lU月25日
),依
循 「台灣總督府 法院條例 」,讓法 院有 一 定職 能 功效 。 l的t年
法院採 行 三級 三審,有
地 方法院 、覆審 法 院 、高等 法 院 ,雖 另有 臨時法 院專 門處理 抗 日 、顛覆政府者 ,但臨時法院的判官係 由高等法 院或覆審 法 院判 官資格者擔任,原則 上檢察 官也係 由高等 法院或覆審法院 檢察官擔任 ,所以 臨時法院不宜列入軍事機 關 ,也不 宜比擬 為軍 事 法庭 。 在 兒玉源 太郎總督 及 民政長官後藤 新平 的主政 下,台灣被 定位 為西 方式的 殖 民地 ,當時總督府 內的法務部 ,廣泛收集 當 時西 方列 強所屬殖 民地實施I李
汝 和 主修 ,《台灣 省 通 誌 》,卷三 ,政事 志司法 篇 (台中 :台灣 省 文獻 會 ,19砲 年 12月),頁
15S.161。2郭
嘉雄 ,〈日據時期 台灣法制 之演變歷程及 其性質 〉,收入劉 寧顏 主編 ,《日據 初 期 司法 制度 檔 案 》(台中 :台灣 省 文 就會,19&年
6月),頁l143∼l163。黃 靜 嘉 Ⅸ 日據 時期 之 台灣 硼 民地 法制 與殖 民統 治 》(台北 :作者 自刊 ,19ω年5 月),頁“ 砂1.黃靜 嘉,《春 帆樓 下晚 濤急 一日本 對台灣殖 民統 治及 其影響 》(台 灣 :商務 印 書館 ,2UU2年4月),頁
99-llU。珍
6林
璀 瑤 的 法 律 制 度,為
便 於 司 法 運 作,繼
續 使 用 殖 民 地 化 的 日本 西 方 式 法 院 制 度 ,只是 在1898年
7月
19日廢 除 高等 法 院 ,改制 為 二級 二審 制 度 ,反映 殖 民 地 司法 的 最 高 原 則 不在 追 求 審 判 公 平 ,而是 提 昇 司法 辦 案 效 率 ,使台 灣 也 朝 向部 分 西 方 式 司法發 展 的改 革 。1919年
,在
內地 延 長 主 義 的 影 響 下 ,台灣 法 院在 實 質 內涵 上 ,更趨 向 日本 內地 ,改採 二審 (四部)三
審 制 , 但 仍 維 持 一 種 獨 立 於 日本 內地 之外 的殖 民 地 特 別 法 院 體 系 。 台灣 法 院在 日治 時 期 可 作 為 引入西 方 式 司法 制 度 的 標 誌 ,但作 者 也 進 一 步 指 出有 兩項 特 別 的殖 民 地 制 度 ,影響 法 院 正 常 執 行 之功 能 ,即地 方行 政 機 構 介 入 民 事 訴 訟 調 停 和 警 察 官 署 的 犯 罪 決 例 影 響 法 院 的 刑 事 裁 判 遞 減 。尤 其 作 者 認 為 透 過 長 期 的學 習 ,一般 台灣 人 已逐 漸 知 悉使 用 法 院 來解 決 民 事紛 爭 ,降低 地 方行 政 機 構 介 入 民 事 訴 訟調 停 影 響 人 民繼 受 西 方 法 的 阻礙 ,但受 限於 殖 民 地 警 察 威 權 的 壓 制 下 ,反而 造 成 剝 奪 台 人 在 法 院 接 觸 西 方式 刑 事 訴 訟 的機 會 。關於 此 點 ,乃作 者 以 今 日司法 獨 立 運 作 角 度 切 入 而 下 的 評 斷,未
考 量 日治 時期 典 型 警 察 政 治 的 問題 。 日本 殖 民 統 治 時期 ,總督 府 賦 予警 察 的 職 權 包 含 :一、法 律 執 行 和 公 共秩 序 維 持 ;二、協 助 地 方政 府 處 理 一般 行 政 事 務 ;三、執 行 經 濟 統 治 措 施 。3其
中對 於 法律 執 行 和 公 共 秩 序 維 持,使
警察 可 以 審 查 出版 、監 視 公 共 集會 、管 制 槍 砲 彈 藥 、審 理 小 刑 案 、取 締 非 法 勞 工 入 境 、消 防 業 務 、取 締 吸食 鴉 片 、監督 保 甲 、管 理 番 地 、當鋪 、澡 堂 、旅 館 、餐 廳 等 等 。所 以 不 應 以 現 代 分 析 司法 權 獨 立 的判 斷 ,全盤 否 決 日治 時 期 警 察 政 治 對 司法運 作 的影 響,尤
其 台 人 非 全 部 熟 稔 利 用 法 院 處 理 時,透
過 警 察 解 決 司 法 紛 爭 ,不失 影 響 對西 方 式 刑 事 法 的 接 收 程 度 。另 外 ,以當 時 法 學 界 人 士 對警 察 介 入 司法 運 作 ,也有 肯 定 支 持 的 呼聲 ,如法學 士 長 尾 景 德 出版 《台 灣 刑 事 法 大 意 》,第
一 編 介 紹 刑 法 後,第
四編 介 紹 治 安警 察 法,並
在 書 尾 補 充 台灣 違 警 例,更
證 明 當 時 刑 事 司法 運 作 不 脫 警 察 介 入 的影 響 。4 第 四章 說 明刑 事 司法 與 變 遷 中的社 會 關係,乎旨出 日治 時期 為 維 繫 統 治 吳文 星等 編著 ,慈台灣 開發 史 》(台北 : 214-216。 長尾 景 德 ,趭台灣刑 事 法 大 意 》(台北 : 國立 空 中大學出版,19%年
元 月),頁
文 明堂 書店,19%年
lU月)。秩序 對政 治犯有 一套處 置辦法 ,對付
18%年
到 19眨年 間武裝 抗 日份 子 , 日本以優 勢武 力消滅 其阻礙 國家獨 占刑罰權 的政 治反抗者,軍政 時期 台人 反抗 由軍 事法院或民政 局審理 其 罪 ,只有 少數經 法院判處死刑 ,大多都是 日軍以 「臨機處分 」名義處決 。1898年
兒 玉 主政 下,強
化 司法制 裁抵制 武裝 抗 日的工具,警
察取代軍 隊 、憲兵鎮 壓抗 日,並利用保 甲壯丁 團 、匪 徒 刑罰令 有 效控制 。在 19U7到1916年
處理 抗 日者,多採 用臨時法 院判決, 其次為普通 法 院審理 ,司法制裁手段 仍嚴格執行 。當1914到
1939年
掀起 非武 力的政 治反對運 動 時 ,爭取 台灣 與 日本有 對等 的政 治參與 ,並發起 台 灣 議會 請願 運動時 ,殖民政府制 定治安警察 法 ,取締 不利官 方之言論 ,並 進 一步解 散 台灣文化協會 、台灣 民眾黨 、農 民組合等集會 ,甚至使 用妨礙 公務 罪 、騷擾 罪 、傷害 罪 、恐嚇 罪處 罰異議份 子 ,雖這段 時期處 罰政 治犯 非軍政 時期 動輒以 匪徒 刑罰令 的死 刑處決 ,但實質威脅 仍有警察 的刑 求 。 至1939到
1945年
這段 戰爭時 間 ,雖違反治安維持 法者減 少 ,但警察 、保 甲 、浮浪者取締制度仍 嚴密控制 台人 。 對政 治犯處分 ,日治 時期 未曾放鬆 ,作者在 陳述 之後也 客觀分析 此時 期 引進西 方式刑事 法制 度 的狀 況 ,有幾項特 點:(l)罪
行 法定原則 ,無懲 罰 之明文規 定 ,不可 隨便 侵害 人民 之權 利;(2)處
罰需 經 正常 法律 程 序 , 依 法有 一定傳 喚 、逮 捕 、拘禁 、審判 的步驟 ,18竻年引入審檢 分 立 原則 , 讓 台人接收程序正義 的觀念;(3)處
罰的平等性,雖
在192U年
才逐漸對 台人實施緩 刑 ,不過處分在 台 日人犯 罪或瀆職 日人官員未忽略;(4)處
罰 規 定 的徹 底執行 ,讓台灣社會秩序 步入軌道;(5)監
獄 與更生的推行 ,重 教養 感化,協
助 出獄 人重新適應社會,而
非報復主義 的觀念懲 罰 。 台人在 日治時期 普遍守法 ,日人帶來近代 國家法治體制 ,有組織 、有 效 率 的解決 刑 事犯 罪 問題 ,使台人長期服從 法律 下 ,同時也 接受西 方法律 的概念 ,但只 接收 到部分外在 要求 ,對於 更深 入保 障個 人權 力的 內涵 ,尚 未落 實 。 第 五章論 民事法 的西 方化,主要在討論 台灣 民事 習慣 法到接受 日本民 商法 的演 變 一 兼談有 關 田園土地 、商事法律 、親屬繼承 法 、身分 法等 民事 法律 。1898到
19”年,可
說是律令 民法時期 ,多以舊慣 為原則 ,日本扭128林璀 瑤 轉清領 時期缺乏權 力的觀念 ,透過 臨時 台灣 舊慣調查會 了解 台灣 不 動 產 、 人事 、動產 、商事及債權等 內容
,促
成台灣 民事法的西 方化 ,並且奠 定民 事法 中類似判例法 的體制 。到了 19”年敕令 第 的6號
發布,規
定 日本民 法 、商法 、民事訴訟 法 、商法施行條例 、家資分散 法 、民法施 行 法 、人事 訴訟手續 法 、非訟 事件 手續 法 、競 賣法 、不動產登 記法 、商 法施行 法及若 干民商事法律 ,自19”年 1月 1日施行於 台灣 。 作 者分析 西 方歐陸式的民法可在 日治時期逐漸施行於 台灣,是經過統 治當局先將 台人在 傳統 中國法制 下各種 習慣規範 的 內容,以近代 歐陸法概 念重新詮釋 ,賦予新 的權 力觀念 ,所以在 日後繼承 為 日本社會 設計 且大量 採用歐陸規範 的 日本 民事法典有 接連性 。只是 台灣 人 關於親屬繼承 的身分 法事項 ,受日治時期近代西 方法的影響有 限 ,跟日本母 國本 身的身分 法具 有保 守性格,使
得親屬繼承 事項 不 易為 國家法律所改造 。 第 六章總結歷 史評價及 對後 世 的影響,作者分析 日本 主導台灣 法律 的 改革 ,其作 為改革者優 點是將 日本 明治憲法繼 受西 方法的經驗傳 入 台灣 , 導引台灣從舊慣 步入西 方化 的法律改革,且將近代 式政府領 導模 式複製 到 台灣殖 民地政府 ,有助公共秩序 的穩定 。其缺點則是 日本政府只做 到 「依 法統治 」(ru㏑” ㏑w)而
非 「法的統 治 」(m㏑
Uf㏑w),使
法律 不能規範 立 法權 及 干 涉行政 機 關決 策 權 力,另
一 方面 ,日本 有 選 擇性 的 引入西 方 法 ,有關普通選舉 、行政訴訟制仍有 限制 。日本殖 民 台灣 時期 帶來西 方式 法律改革 ,緊接著 到 國民政府 接收 台灣 ,在立法上繼續延 續 歐陸法典 之發 展 ,一直到今 日台灣 法律都 受到其發展 的影 響效 力 。 《台灣 日治時期 的法律改革 》此書 ,從司法層 面切 入 ,探討 台灣在殖 民時期 日本政府 的推動下 ,大幅度進行西 方式法律 的繼 受 ,是素來研究所 忽略的課題 ,透過本 書掌握 刑事 司法與民事 法兩大變革脈絡 ,為讀者呈現 深刻 的改革歷程 。尤 其 司法行政體制 的完備 ,對於政 治 、經濟 、社會各 方 面基礎 有穩健 的貢獻 ,不但 其本身是近代化 的驗證 ,也是奠 定其他 方面發 展近代化 的支柱,所
以本書是 日治時期 法制 史 開拓性 的研 究 。 不過 ,本書討論法律改革 ,鎖定核心在制 定面 的論述 ,對於細部 參與 者,未
深 入著 墨,所
以 未能 從 本 書 了解 法律 改 革 中人 事介 入 的影 響及 變化 ,可提供 未來研 究 的新課題 。作者 申論殖 民地立法受殖 民政策改變而產 生變化 ,其中包含法 三號在 台實施 、日本 內地法 開始推行 時期 、恢復 高等 法院及 三審制 度 ,實際上都正值 文官總督 田健 治郎治 台時期 ,除作者從 內 地延 長 主義 的政策深 入探討外 ,對於 不 同人物 對台灣 司法革 新 ,未來都可 進 一步來研 究 ,可兼顧政 策面與人事 面的雙 重 因素 ,再比較分析 當時對台 灣 法律 改革 中的多重 因子 。 尤 其 ,探討 司法議題 ,對於 參與台灣 司法運作 官僚 的探討就 更不可忽 略 ,曾任 台灣 高等 法院院長 ,諸如有第 一任 高野孟矩 、第 二任 水 尾 訓和 、 第 三任今 井良一 、第 四任鈴木宗 言等 人 ,如何 開展 台灣 司法事務 的實質工 作
,可
做 個 案研 究 。其 中鈴 木 宗 言 同時以 台灣 高等 法 院 院長 身分,參
與19UU年
l1月3U日
設 立的台灣慣 習研究會 ,此組織 由台灣總督府 、法院 及學者等 官民組織 ,推舉 總督 兒玉源太郎 為會 長 ,民政 長官後藤 新平為副 會 長 ,參事 官石塚 英藏為委 員長 ,伊能 嘉矩等 為幹 事 ,對於 台灣舊慣 法律 有 一系列 之調查 ,在了解西 方法繼 受的 同時 ,也不可忽略殖 民政府對傳統 法的注 意 。 透 過 閱讀本書,也因此刺激 讀者 關心其他有 關 日治 時期 司法領域議題 的新 問題,包
含以 下幾點心得想法 : 一 、對 日治時期 司法專業人員的探討 。日治時期教育制度與社會領導 階級 的塑造 有密切 相 關聯 ,留學 日本修習法科人數踴躍 占五分 之一 人數 , 畢業 之後 除加 入 司法界 、政界外,在
19加年代也有加 入 台灣政 治 、社會 運動 ,成為 反殖 民運動 之 中堅代表 。5對
此討論 關於 台人接受法學 教育返 台營造 新影 響 的角 色 扮 演,不
可輕 視 。以 明 治 大學 法科 畢 業 的蔡 式榖 為 例 ,他便曾擔任 台灣 文化協會舉 辦法律知 識演 講重要的主講人 ,可說作為 結合 了解 司法專才對社會 實質影響 的例 子 ,未來處理 司法界人 士事蹟 ,可 配合其對社會 、文化 之互動,而
非拘泥在 司法領域 之 中 。 二 、日治時期在 台灣 高等教育 中如何 培訓 司法專才 。19咒年 台北帝5吳
文星 ,《日據時期台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台北 :正中書局 ,I9兜年 3 月》 頁 121。13U林璀 瑤 國大學正式設立 ,文政學部 內設有政學科 ,因國家文官考 試仕進 為考 量 , 台人學生 多就讀政學科 。政學科涉及憲法學 、行政法學 、刑法學 、民法學 、 法律哲學 課程 之修 習 ,對就 讀政學科台人法律知識的刺激 ,以及其畢業後 服 務 時的影 響 內涵
,有
探 討 之必 要 。另外 台 北 帝國大學政學科 講座 中師 資 ,如宮崎 孝治郎 、西村信雄 、阪義彥 、後藤清 、菅原春雄負責民法講座 , 園部敏 、土橋友 四郎擔任行政法講座 、中村哲 、井上孚磨 講授 憲法講座 、 中川正介紹 商法講座 、杉 山茂顯 教授法律哲學講座 、安平正吉任職刑法講 座 。‘以 上 司法學 相 關師資,對
於影 響台灣 高等教 育法學知 識既有影響 , 其他對於 台灣 法律 改革 之呼聲 ,應進一步從其學術研究 、雜論意見廣泛收 集 ,以便探 求其互動 關係 。 三 、對於 司法史料 的深入 開展 。本書徵 引書 日中有使用 《台法月報 》, 但在析論上未以此刊物 為重心的析論,實
屬 可惜 。《台法 月報 》原在 明治 三十八年六月發行 ,至明治三十九 年十一 月 ,共十七冊 ,繼之為 《法院院 報 》(明治 四十年 六 月發行 ,至明治 四十三年十 二 月 ,共四十 四冊),在
明 治 四十 四年正式恢復 《台法 月報 》之名發行 ,到昭和十八年十一 月 ,共四 四三冊 。7《
台法 月報 》前後發行 時 間達 三十九年,共
五 ○ 四冊,除
紀 錄 當時法令 的頒布動態外 ,也載有法院判決例 ,更重要每冊皆有時人所寫的 雜報 、雜錄 、訴訟 叢談 ,可反映在 台負責法制官僚人員 、法學學者 、律師 、 一般人民對法律觀感和討論的實證 。尤 其 《台法月報 》標榜 日文紀錄的雜 誌 ,仍有 不少法令 之漢 譯 ,也曾將 大 日本 帝國憲法全 文譯出 ,透露 當時此 份雜誌流通 台人的影響力 ,所以仔細討論 《台法 月報 》內容,對
於 了解 台 灣接受西 方式 法律 的情形,有
更 明確 之例證 。 四 、除西 方式法律的繼受外 ,思考傳統 法的延 續 問題,是不可避 免的: 以 《台法 月報 》為例,可以發現 一個有趣 的現 象,就是在 明治 四十年(19U7)
到大正八年(1919),各冊 中有談論 台俗 、慣 習等議題:但在 大正九 年(l夗U) 鄭麗 玲 ,《 帝 國大學在殖 民地 的建立 與發展 ‥以台北帝 國大學 為 中心 》(台北 : 國立 台灣 師範 大學 歷史研 究所博 士論文 ,2UU1年4月),頁
165一166。 中島利郎 、宋 宜靜編,《『台法 月報 』總 目錄 》(東京 :綠蔭書房 〢999年9月 ), 凡例 。之後則鮮 少再 出現針 對 台灣特殊風俗 、習慣 的文篇 ,可見 《台法 月報 》內 容紀錄 與 內地延長 主義下 同化 呼聲 相唱和,對於討論 治 台政策扭轉 下的法 律 變化 ,《台 法 月報 》無疑提供 生動 的見證 。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