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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經濟整合協定之自由化效果──以台巴自由貿易協定第十至十四章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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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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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服務貿易經濟整合協定之自由化效果──以台巴自由貿易

協定第十至十四章為中心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2-2414-H-004-057- 執行期間: 92 年 08 月 01 日至 93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貿易學系 計畫主持人: 楊光華 計畫參與人員: 研究助理:賴志倫、黃渝清、洪敬庭、陳怡蓁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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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在全球自由貿易協定締結的風潮中,我國締結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係 2003 年中完成簽署 的台巴自由貿易協定。與多數現代自由貿易協定相同,該協定亦包含了服務貿易的元素, 規定在該協定之第十至十四章中。架構上與 NAFTA 有一定程度之相似性,或可稱為 NAFTA 型的協定,就服務貿易之自由化採取所謂「負面表列」的方式,看起來與 WTO 架構下以 提出特定服務承諾做為自由化方式之「正面表列」更為前進與開放。本計畫之目的即在探 究台巴 FTA 中之服務貿易經濟整合安排(Economic Integration Arrangements, EIAs)所提供 之獨惠性市場開放是否確有其自由化成效?以 W/120.為服務類別之完整範疇,逐項比較台 巴在 FTA 之開放程度與雙方在 GATS 所為之承諾,而獲致肯定之結論。

關鍵字:

經濟整合協定、自由貿易協定、服務貿易、服務貿易總協定

Abstract

The first FTA Taiwan ever entered into after its WTO accession is the Taiwan-Panama FTA (TPFTA), which was initiated by both sides in 2003. The TPFTA like most modern FTAs, has a dimension for services trade, with substantive provisions in Chapters 10 to 14 and relevant Annexes. In this economic integration arrangement, similar to NAFTA, a “negative list” approach is adopted for service trade liberalization, which appears to be more liberal and ambitious than the “positive list” approach adopted by the GATS. This study uses an empirical approach and compares the service liberalization commitments in both the TPFTA (EIA part) and GATS schedule sub-sector by sub-sector. It concludes that the liberalization effect is positive despite that the actual commercial value may not be very significant because some commitments in FTA appearing more liberal than GATS schedule may only bind the status quo, and besides the commercial value of the TPFTA may soon be diluted if either side reflects its EIA position in the initial offers for new round of service trade negotiation or signing a new FTA(EIA) with another party s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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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內 容

一、前言

一九九九年底的 WTO 部長會議令人失望地在西雅圖中止,會員國間並未達成任何有 助於全球貿易進一步自由化的共識,WTO 推動自由貿易之功能頓時受到質疑,於是乎蓄 積的自由化能量彷彿在尋找宣洩的出口般,紛紛湧往原已蓬勃發展的區域貿易協定 (RTAs)領域,雙邊、複邊的安排似有逐漸取代多邊架構之勢,對於當時正積極尋求重 返 WTO 以避免在國際貿易舞台上邊陲化的我國而言,無異是嚴峻的挑戰,因為我國欲洽 談或締結自由貿易區協定所必須突破的國際政治障礙之巨大,實難以想像,儘管區域貿易 協定並非以政治為主軸,但中共不願我國與任何非邦交國在經貿上形成緊密結合的立場卻 是十分清楚。 在九一一事件餘波盪漾中,WTO 依照原訂的時程召開了杜哈部長會議,為了反恐的 需求,會員國勉為其難地暫時化解歧見,以免多邊架構繼續傾頹,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 也終於成為 WTO 第一四四會員,得以在多邊場合爭取權益,原本迫切需要突破的加入自 由貿易區協定的障礙,暫時獲得緩解。 遺憾的是杜哈回合發展議程的確立並未使區域整合的活動或有稍歇,或許是因為原已 展開的區域經濟整合活動,不可能因為多邊活動重新獲得啟動就無端地中斷;再者,區域 貿易自由化與 WTO 目的間本無必然之衝突,實無由因後者之再起而迫使前者消失無蹤。 就算兩者間互有消長,充其量也只是因為 WTO 機能恢復後,各國重新合理分配在多邊、 複邊、雙邊活動之資源,不再全部一股腦兒地集中於複邊、雙邊之區域貿易協定談判。 這樣的發展,隨著中國積極地與日本分庭抗禮,和東協展開所謂的「十加一」自由貿 易協定談判,再度地昇高了我國在經貿上被邊陲化的可能性。此外,面對日益西傾的對外 經貿,政府高層似乎也有意藉著與其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發展更緊密的經貿合作加 以平衡,是以繼二千年起與諸邦交國及馬其頓等開始磋商自由貿易協定,但後為避免入會 (WTO)最後階段衍生複雜的法律問題因而暫緩的 FTA 諮商,重新成為政府積極推動的 工作目標。洽談的對象也擴張到非邦交國,特別是美國與日本。 既然 FTAs 重新成為對外經貿的重頭戲,除了積極尋求與非邦交國進行這樣協商的可 能性外,原來與邦交國已展開的 FTA 談判更有必要儘速完成並付諸實施,其中自二○○ 二年末起即如火如荼地進行者,即是與巴拿馬(1997.9 成為 WTO 會員)之自由貿易協定 談判,終於二○○三年下半年完成成簽署。 台巴自由貿易協定係我國第一次與 WTO 會員國締結自由貿易協定,無論過程或協定 本身均會是我國日後與他國協商自由貿易協定時做為參考之最重要藍本。其是否符合 WTO 相關規定?其與全球現存之其他自由貿易協定,特別是我國積極尋求與之締結 FTA 者所參與之協定,如 NAFTA、日星新時代經濟夥伴協定(日文:新時代経済連携協定、 英文:New-Ag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等之異同?此外,其是否大幅提高我國 及巴拿馬市場原在 WTO 架構下之相互開放程度,而產生貿易創造之效果?貿易轉向之情 形若如何?這些問題均極具研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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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並不在探討上述 FTA 之一般性問題,事實上,台巴自由貿易協定與其他現代 自由貿易協定一樣,均含有服務貿易之面向,分別規定在該協定的第十章投資、第十一章 跨境服務貿易、第十二章金融服務、第十三章電信及第十四章商務人士暫准進入。架構上 與 NAFTA 有一定程度之相似性,或可稱為 NAFTA 型的協定,就服務貿易之自由化採取 所謂「負面表列」的方式,看起來與 WTO 架構下以提出特定服務承諾做為自由化方式之 「正面表列」更為前進與開放。本計畫之目的即在探究台巴 FTA 中之服務貿易經濟整合 安排(Economic Integration Arrangements, EIAs)所提供之獨惠性市場開放是否確有其自由 化成效?換言之,是否較兩國在 WTO 多邊架構下依最惠國待遇原則所做的市場開放、國 民待遇承諾來得更自由化?因而有助於 WTO 自由貿易目標終局之達成? 上述答案若是肯定的,則在經貿利益的考量下,進行服務貿易經濟整合之努力似有其 價值;反之,則似乎應檢討這種嘗試的必要性,尤其是我國欲著手此種區域性結盟或合作 有極不易突破之外交障礙。不過由於本研究之目的限於自由化成效的探討,是以 EIAs 或 包含服務貿易面向的現代化 FTAs 可能具有之政治或外交功效並不在本研究考量中。

三、研究方法

以 MTN/GNS/W/120 臚列之所有部門為服務貿易之總範疇,並以台、巴兩國在 GATS 特定承諾表所作之開放為比較基準,逐一於特定部門審視台巴 FTA 是否確有其自由化成效。 1. 以 MTN/GNS/W/120 界定服務貿易之範疇 烏拉圭回合時 GATT 秘書處為協助服務貿易之談判,依據聯合國暫行中央產品分 類表(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CPCprov )界定出服務貿 易之範疇,將所有的服務部門分為下列十二大類,其中涵蓋約一百五十五個次部門 ( GATT 文件:MTN/GNS/W/120, 10 July 1991,以下簡稱為 W/120)。如下表所示: 1. 商業服務 7. 金融服務 2. 通訊服務 8. 健康及社會服務 3. 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 9. 觀光及旅遊服務 4. 配銷服務 10. 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 5. 教育服務 11. 運輸服務 6. 環境服務 12. 其他服務 由於至目前為止各國仍未就服務貿易涵蓋之範圍及分類達成共識,因此以 W/120 作為服務貿易分類之共同依據尚有爭議。惟自烏拉圭回合時起,不少的 GATT/WTO 會員,包括台灣與巴拿馬在內,皆採用 W/120 為填寫 GATS 特定承諾表之依據。再者, 目前放諸四海皆準的服務貿易分類仍付之闕如,因此本文仍以 W/120 做為服務貿易之 總範疇。 2. 評量台巴 FTA 自由化效果之方法 為評量台巴 FTA 於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效果,本文採用之研究方法如下:(1)以 W/120 之分類涵蓋服務貿易的範疇,依序臚列出十一大類服務部門,約一百五十五個 次部門,逐個部門審視台巴 FTA 是否確有其自由化成效。(2)分別檢視台灣與巴拿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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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巴 FTA 的自由化程度,並以台、巴兩國在 GATS 特定承諾表所作之開放為比較基準。

四、結果與討論

附錄之表格即為台巴 FTA 與台、巴 GATS 特定承諾表之比較結果,分「台灣」與「巴 拿馬」兩欄填寫,依序為 W/120 所臚列之十一大類服務部門,約一百五十五個次部門。其 中台灣與巴拿馬在台巴 FTA 對跨部門之保留(即對所有部門皆適用之保留),與台、巴在 GATS 所為之水平承諾相仿(亦適用所有已承諾之部門),故此部分之比較特列於十一大類 服務部門之前。 在特定部門下,台灣或巴拿馬於台巴 FTA 與 GATS 特定承諾表之比較結果,可歸納得 出四種情況。以下舉台灣為例說明之。巴拿馬之部分由於情況相仿,即不贅述。 (一)台灣在 GATS 承諾表對特定部門不予承諾,換言之在 WTO 下對其他會員均不開 放,但卻在台巴 FTA 對此等部門未作保留,亦即在台巴 FTA 下對巴國完全開放。於此種 情況下,對於這個部門而言,臺灣顯然因為台巴 FTA 之簽署而更為自由化。 (二)台灣在 GATS 承諾對特定部門不予承諾,同時在台巴 FTA 對此等部門作保留。於 此種情況下,吾人應檢視台灣在台巴 FTA 所保留之措施:(1)若該保留僅構成一定程度之限 制,換言之,台灣在台巴 FTA 下對巴國仍為適度之開放,則相較於 GATS 承諾表之完全不 予承諾,可認為台灣在台巴 FTA 應較為自由化;(2)若該保留已構成極高之貿易障礙,導致 台灣在台巴 FTA 下相當於完全不開放,則台灣並未因台巴 FTA 而更自由化。 (三)台灣在 GATS 承諾表對特定部門為承諾,而在台巴 FTA 對此等部門未作保留。於 此種情況下,吾人應檢視台灣在 GATS 特定承諾表所載明之限制:(1)若台灣在 GATS 承諾 表未載明違反市場開放與國民待遇義務之限制,換言之台灣在 WTO 下就此部門對會員完 全開放,其自由化程度即相當於在台巴 FTA 下對巴國完全開放;(2)若台灣在 GATS 載明違 反市場開放與國民待遇義務之限制,則因為台灣在台巴 FTA 不作保留而對巴國完全開放, 所以台巴 FTA 較為自由化。 (四)台灣在 GATS 承諾表對特定部門為承諾,而在台巴 FTA 對此等部門作保留。於此 種情況下,吾人須分別檢視台灣在 GATS 特定承諾表所載明之限制以及在台巴 FTA 所保留 之措施,將兩者相較後方能得出自由化比較之結果。 由附錄之比照表看來,台、巴皆因台巴 FTA 之締結而較彼此在 GATS 所為之承諾為自 由化,部分原因在於負面表列方式較正面表列涵蓋更廣的範圍。當然或有以為台巴 FTA 更 進一步自由化的原因可能只是反應現狀,而並非因為 FTA 之締結而採取新的自由化措施; 縱令此種觀察屬實,不過將開放之現狀轉化為受拘束之承諾(binding effect),在談判上向 視為是已自對方獲得讓步(concession),蓋受拘束之結果將使對方不得輕易逆轉此種開放, 對為了進入此市場而投資之業者自是極大之保障,故不應否定此種將開放現狀轉化為承諾 之價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杜哈發展議程)中,台、巴之初始承 諾是否會納入其在台巴 FTA 中所為之開放?換言之,使原僅對彼此開放者亦對他造開放, 答案若是肯定的,則不免使彼此在 FTA 所得之優惠失其商業價值,蓋其他會員亦得享有, 不過此種問題凡一國之 FTA 愈簽愈多時,即會發生,故亦不應因此即否定 FTA 對自由化之 貢獻,事實上 WTO 之所以容忍 FTA,正是期待此種雙邊自由化逐漸多邊化以助 WTO 目標 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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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證之方法檢視台巴 FTA 中服務貿易自由化之程度,亦對其高於 GATS 承諾表自由 化程度之可能原因進行探討。相關研究人員均藉此研究,更深入了解 EIA(現代 FTA 中之 服務貿易部分)以及其對 GATS 自由化可能有之貢獻。

六、附錄

下表即為台灣與巴拿馬在台巴 FTA 與台、巴 GATS 特定承諾表之自由化比較結果, 表格內標示為「?」者,表示其自由化比較結果尚有爭議或難以判定。 部門 次部門 我國是否因為台巴 FTA 而對巴拿馬更 為開放? 巴拿馬是否因為台 巴 FTA 而對我國更 為開放?

適用於所有部門之議題

自然人移動 相當 相當 土地之移轉 相當 相當 巴拿馬運河 相當 經營零售服務 ? 雇主聘僱外籍人員比例 是

1. 商業服務

1.A. 專業服務 1.A.a. 法律服務 相當 相當 1.A.b. 會計師簽證服務 相當 1.A.c. 租稅服務 是 1.A.d. 建築服務 1.A.e. 工程服務 1.A. f. 綜合工程服務 相當 1.A.g. 都市規劃與景觀 建築服務 相當 是 1.A.h. 醫療與牙醫服務 是 1.A. i. 獸醫服務 相當 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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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j. 由助產士、護 士、物理治療師和助理 醫療人員所提供的服務 1.A.k 其他專業服務 是 是 1.B. 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相當 相當 1.C. 研究與發展服務 相當 是 1.D. 不動產服務 1.D.a. 涉及自有或租賃 地的不動產服務 是 1.D.b. 以費用與契約為 基礎的不動產服務 是 是 1.E. 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 1.E.a. 船舶租賃 是 1.E.b. 航空器租賃 相當 是 1.E.c. 其他運輸設備租賃 是 是 1.E.d 其他機器與設備 1.E.e. 其他 相當 是 1.F. 其他商業服務 1.F.a. 廣告服務 相當 1.F.b. 市場研究與公眾意 見調查服務 是 1.F.c. 管理顧問服務 1.F.d. 與管理顧問相關之 服務 相當 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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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e. 技術檢定與分析服 務 是 1.F.f. 附帶於農、林、畜 牧、狩獵之服務 是 相當 1.F.g. 附帶於漁業之服務 是 相當 1.F.h. 附帶於礦業之服務 1.F.i. 附帶於製造業之服 務 相當 相當 1.F. j. 附帶於能源配給之 服務 是 是 1.F.k. 人力仲介及供給服 務 相當 是 1.F. l. 調查與保全 是 1.F.m. 與科技工程有關之 顧問服務 是 1.F.n. 設備維修服務 1.F.o. 建築物清理服務 1.F.p. 攝影服務 1.F.q. 包裝服務 相當 是 1.F.r. 出版和印刷服務 是 是 1.F.s. 會議服務 相當 1.f.t. 其他 相當 是 2.A. 郵政服務 相當 相當 2.B. 快遞服務 相當 相當

2. 通訊服務

2.C. 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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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a,b,c,d,e,f,g.o. 基本電信服務 是 是 2.C.h.i.j.k.l.m.n.o. 電信加值服務 相當 相當 2.D. 視聽服務 2.D.a. 錄影帶及電影之 製作與行銷服務 2.D.b. 電影放映服務 相當 2.D.c. 廣播和電視服務 相當 相當 2.D.d. 廣播和電視傳送 服務 是 是 2.D.e. 錄音服務 相當 相當 2.D. f. 其他視聽服務 2.E. 其他通訊服務 是 是 3.A. 一般建築工程 3.B. 一般土木工程 3.C. 組合安裝工程 3.D. 建築表面修飾工程 相當

3. 營造及相

關工程服務

3.E. 其他營造及相關工 程(CPC 511、515、518) 相當 相當 4.A. 經紀商服務 4.B. 批發交易服務 相當 4.C. 零售服務 相當

4. 配銷服務

4.D. 經銷服務 相當 相當 5.A. 初級教育服務 相當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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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 初級教育服務 相當 是 5.B. 次級教育服務 國中教育(CPC 9221) 相當 高中、高職教育 (CPC 9222、9223、9224) 是 5.C. 高級教育服務 相當

5. 教育服務

5.D. 成人教育服務 5.E. 其他教育服務 相當 是 6.A. 污水處理服務 6.B. 廢棄物處理服務 6.C. 衛生及類似服務 是

6. 環境服務

6.D. 其他環境服務 相當 是 7.A. 保險及保險相關服務 7.A.a. 人身保險 7.A.b. 財產保險 相當 相當 7.A.c. 再保險及轉保險 相當 相當 7.A.d 保險附屬服務(包 括經紀及代理服務) 相當 是

7. 金融服務

7.B. 銀行及其他金融 服務(保險除外) 相當 相當 8.A. 醫院服務 是 8.B. 其他人體健康服務 相當 8.C. 社會服務 是

8. 健康與社

會服務

8.D. 其他健康與社會服 務 相當 是

(11)

9.A. 旅館及餐廳 是 9.B. 旅行社及旅遊服務 相當 否 9.C. 導遊服務 是

9. 觀光及旅

遊服務

9.D. 其他觀光及旅遊服 務 是 是 10.A. 娛樂服務 是 相當 10.B. 新聞機構服務 是 是 10.C. 圖書館、資料庫、 博物館及其他文化服務 是 是 10.D. 運動及其他娛樂 服務(包括博奕與彩券) 是 是

10.娛樂、文

化及運動服

10.E. 其他娛樂、文化及 運動服務 是 是 11.A. 海運運輸服務 11.A.a. 旅客運輸 11.A.b. 貨運運輸 11.A.c. 附組員的船舶 租賃 是 11.A.d. 船舶維修 相當 11.A.e. 曳引服務 11.A.f. 海運運輸輔助服 務 是 是 11.B. 內河運輸服務 是 是 11.C. 空運運輸服務

11.運輸服務

11.C.a. 旅客運輸 相當 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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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C.b. 貨運運輸 11.C.c. 附機組人員的航 空器租賃 11.C.d. 航空器維修 相當 11.C.e. 空運運輸輔助服 務 是 相當 11.D. 太空運輸服務 是 是 11.E 鐵路運輸服務 11.E.a. 旅客運輸 11.E.b. 貨物運輸 相當 11.E.c. 拖吊服務 是 11.E.d. 鐵路運輸設備維 修 相當 11.E.e. 鐵路運輸輔助服 務 是 是 11.F. 公路運輸服務 11.F.a. 旅客運輸 11.F.b. 貨物運輸 相當 11.F.c. 附操作員的商用 車輛租賃 是 相當 11.F.d. 公路運輸設備維 修 相當 是 11.F.e. 公路運輸輔助服 務 是 是 11.G. 管道運輸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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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H. 各類運輸之輔助 性服務

相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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